第29/2025/TT-BKHCN号通知:信息技术和电信领域第二类产品、货物清单
第29/2025/TT-BKHCN号通知是企业进口、经营和流通 ICT/电信设备时需要重点核查的管理文件。本文从文件信息、核心要点、受影响货物和物流合规检查清单等角度,为企业在锁定单证、报关或上市流通前提供操作性参考。
文件信息
| 信息项 | 内容 |
|---|---|
| 文件名称 | 关于规定信息技术和电信领域可能造成不安全的产品、货物清单,并由科学技术部负责管理的通知。 |
| 文号 | 29/2025/TT-BKHCN |
| 发布机关 | 越南科学技术部 |
| 发布日期 | 2025年11月13日 |
| 生效日期 | 2025年12月31日 |
| 签发人 | 部长 Nguyen Manh Hung |
| 效力状态 | 科学技术部门户显示该文件为仍然有效。实际适用时仍需结合具体货物资料核对。 |
| 调整范围 | 信息技术和电信领域第二类产品、货物清单;管理原则;部分技术法规暂停或暂不强制适用的情形。 |
| 适用对象 | 在越南从事第二类产品、货物生产、经营、进口以及质量管理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
生效时间与过渡条款
在继续使用既有合格认证、合格声明接收通知或生效日前已准备的文件时,企业应单独核查本部分。
| 需核查事项 | 适用信息 | 操作提示 |
|---|---|---|
| 生效日期 | 本通知自 2025年12月31日 起生效。 | 该日期之后启动的进口/合规文件应按第29/2025/TT-BKHCN号通知及相应附录核查。 |
| 失效文件 | 第02/2024/TT-BTTTT号通知 自第29/2025/TT-BKHCN号通知生效日起失效。 | 新文件不应继续沿用旧清单处理,需重新对照新附录。 |
| 生效日前已签发的认证/声明 | 生效日前已签发的合格认证书、合格声明接收通知,在其载明期限内继续有效。 | 应保存原件、签发日期、有效期、型号和产品范围,以备清关后核查。 |
| 未来风险分类清单 | 本通知适用至按产品、货物质量法律规定发布基于风险分类的产品货物清单为止。 | 如文件处理周期较长或定期进口,应持续关注后续新规定。 |
企业需要关注的主要内容
本通知适用于信息技术和电信领域的第二类产品、商品。不得仅按商业名称判断,应按附录中的HS编码和商品描述进行核对。
附录一为须进行合格认证并进行合格声明的产品;附录二为须进行合格声明的产品。
若产品同时适用多个QCVN,或集成其他第二类产品,则合规义务可能同时适用于主产品和集成部件。
1. 调整范围:并非所有ICT产品都按同一方式适用
本通知的重点是信息技术和电信领域可能造成安全风险的产品、商品目录。针对实际货物,企业应避免仅按“网络设备”“电脑”“路由器”“摄像头”“平板电脑”或“IoT设备”等通用名称作出结论。
| 需要核对的要点 | 业务含义 | 企业应采取的动作 |
|---|---|---|
| HS编码和商品描述 | 货物应与附录中的描述及实际技术属性相匹配时,才可据此判断适用义务。 | 将拟申报HS编码与目录、数据表、说明书、标签图片及功能描述进行核对。 |
| 技术功能 | 相同商业名称的产品,如Wi-Fi/Bluetooth/4G/5G模块、发射功率、频段或传输标准不同,可能产生不同义务。 | 按每个型号/SKU分别核对,不应对整票货物套用同一结论。 |
| 进口目的 | 销售货物、项目货物、样品、保修品或供工厂/EPE使用的货物,在文件、提交时间和留档要求上可能不同。 | 在准备单证和询价阶段即明确进口目的。 |
2. 附录一:须合格认证并进行合格声明的产品
附录一应在ETA前优先核对,因为该类产品通常涉及无线电发射/收发设备、电信设备,或可能影响安全、电磁兼容、无线电频率和连接质量的设备。
| 内容组别 | 需要注意的解释 | 对进口文件的影响 |
|---|---|---|
| 无线电发射、收发设备 | 包括发射及收发设备;仅接收无线电信号的设备,除非附录或相关法规另有规定,一般不按该组处理。 | 需核对频段、发射功率、连接标准、无线模块、测试报告及相应QCVN。 |
| 短距离无线电/DECT/雷达设备 | 具有短距离传输或专用传输功能的设备,如符合附录,也可能属于管理范围。 | 若技术资料显示有无线发射功能,不宜笼统申报为“电子配件”。 |
| 双重义务 | 该组通常须同时进行合格认证和合格声明,满足条件后方可流通。 | 企业应预留测试、认证、提交文件及取得合格声明接收通知的时间。 |
3. 附录二:须进行合格声明的产品
附录二主要涉及须进行合格声明的产品。进口企业不应认为“只需声明”就可以等货到后再处理;合格声明仍需技术资料、必要的符合性评价结果、标签信息以及与贸易单证一致的型号信息。
| 常见产品组 | 需核对的文件 | 准备不足的风险 |
|---|---|---|
| 台式电脑、工业电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 | 目录/数据表、型号清单、配置、适配器、电池、如有Wi-Fi/Bluetooth模块、原标签及制造商信息。 | 型号错误或缺少模块技术信息,可能导致适用QCVN判断错误并延误合格声明。 |
| 电视解码设备、机顶盒、数字电视接收设备 | DVB-S/S2、DVB-T2标准、接口、电源、软件/固件、商品标签。 | 商品描述错误可能导致在ICT设备、广播电视设备和电信设备之间判断错误。 |
| 多功能集成设备 | 详细数据表、如有模块框图、用户手册、测试报告、制造商证明文件。 | 仅按商业名称核对,可能遗漏无线模块或补充QCVN义务。 |
4. 集成产品不能按单一功能商品处理
| 情形 | 正确理解 | ETA前建议准备的文件 |
|---|---|---|
| 主产品集成其他第二类模块 | 如附录/QCVN触发,应同时核对主产品和集成部件的义务。 | 各模块数据表、型号清单、技术文件、测试报告、标签图片和制造商信息。 |
| 产品同时适用多个QCVN | 若技术法规要求同时适用多个标准,不应只选择一个QCVN。 | 建立“型号—功能—QCVN—认证/声明方式”对应表。 |
| 有新的QCVN替代或补充 | 应按颁布新QCVN的法律文件执行。 | 对定期进口货物,特别是型号生命周期较短的ICT产品,应在每票进口前关注新规。 |
5. 开立海关申报前需要锁定的事项
- 不得仅凭商品名称确定政策:发票上的商品描述应具有足够技术信息,并与目录、测试报告和海关申报一致。
- 不得对所有型号套用同一结论:每个型号/SKU可能在配置、连接模块、电池、适配器或生产市场上不同。
- 不得忽略附录:附录一和附录二决定认证/声明义务,应分别核对。
- 不得让合规文件落后于物流时间:若货到时技术文件尚未准备好,可能产生仓储、滞箱/滞港或项目交付延迟。
- 不得忽略过渡条款:生效日前已签发的合格认证证书和合格声明接收通知,应核对有效期、覆盖型号和适用QCVN。
受影响对象 / 货物范围
| 分析项 | 需核查内容 |
|---|---|
| 企业类型 | 进口商/出口商、工厂、EPE/FDI 企业、贸易公司、品牌方、分销商、物流服务商及 ICT/电信设备经营单位。 |
| 产品类型 | 信息技术设备、电信设备、无线电设备、终端设备、网络设备、带 Wi-Fi/Bluetooth/4G/5G 或数据传输功能且列入附录的产品。 |
| 受影响环节 | 进口前审查、海关申报、质量检查登记、合格认证/声明、市场流通和后续稽查。 |
| 需核对资料 | 产品目录、技术规格书、用户手册、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C/O、测试报告、原标签、型号/序列号清单。 |
| 触发条件 | HS 编码、产品描述、功能、技术标准、频段、型号和实际进口用途。 |
对进出口 / 物流操作的影响
| 影响环节 | 风险 / 控制点 |
|---|---|
| 海关申报 | HS 编码或品名描述错误,可能导致商品政策、专业管理文件及查验路径错误。 |
| 贸易单证 | 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合同/PO 应与目录/规格书中的品名、型号、数量、原产地和技术参数一致。 |
| 专业管理 | 列入附录 I/II 的货物可能涉及合格认证、合格声明、质量检查或测试报告。 |
| 物流时效 | 若专业文件准备过晚,可能产生堆存费、滞箱费、补充资料或项目交付延迟。 |
| 清关后合规 | 企业应按批次留存进口单证、技术资料、证书、声明文件和相关证明。 |
| 成本控制 | 在未确认 QCVN、产品范围和测试方式前,不应随意估算测试/认证成本。 |
企业合规检查清单
| 资料组 | 需准备资料 | 用途 | 常见错误 |
|---|---|---|---|
| 产品识别 | 目录、规格书、用户手册、标签照片、型号/序列号清单 | 判断货物是否属于附录 I/II | 仅写“路由器”“摄像头”“网络设备”等通用名称,未说明型号和连接方式。 |
| HS 与描述 | 拟定 HS 编码、技术描述、主要功能 | 与第二类清单核对 | 只按商品名核查,忽略 HS 和技术功能。 |
| 技术法规 | 适用 QCVN、已有测试报告 | 确认认证/声明义务 | 多功能产品未同时核查多个 QCVN。 |
| 清关单证 | 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合同/PO、C/O | 报关及单证控制 | 品名、型号、原产地、数量不一致。 |
| 专业文件 | 质量检查登记、合格认证/声明、测试报告 | 专业管理合规 | 货物到港后才开始准备专业文件。 |
需同时核查的相关法律文件
| 文件类别 | 文件 | 机关 | 作用 | 核查备注 |
|---|---|---|---|---|
| 法律 | 2007年产品、货物质量法 | 国会 | 第二类货物质量管理基础。 | 核查进口商、经营者和流通方义务。 |
| 法律 | 2006年标准和技术法规法 | 国会 | QCVN/TCVN 和合格评定依据。 | 与适用技术法规进行比对。 |
| 法律 | 2023年电信法 | 国会 | 电信设备管理依据。 | 关注终端、无线和网络设备。 |
| 法律 | 2009年无线电频率法及2022年修订法 | 国会 | 无线电设备管理依据。 | 核查频段、发射功率和无线标准。 |
| 法令 | 132/2008/ND-CP;74/2018/ND-CP;13/2022/ND-CP | 政府 | 产品、货物质量法实施细则。 | 申报时需核查修订/合并版本。 |
| 被替代通知 | 02/2024/TT-BTTTT | 信息与通信部 | 此前的第二类货物清单。 | 需核查生效日期和过渡条款。 |
| 通知 / HS目录 | 第31/2022/TT-BTC号通知 | 财政部 | 发布越南进出口货物目录;第29/2025/TT-BKHCN号通知附录中的 HS 编码以此为基础。 | 最终 HS 编码须结合实际描述、功能、结构和技术资料核查。 |
| 附录 / QCVN | 第29/2025/TT-BKHCN号通知附录 I、II | 科学技术部 | 确定认证/声明管理措施。 | 同时核对 HS、产品描述、QCVN 和管理措施。 |
查看 / 下载原文
企业应以越南官方原文为准,并在适用于具体货物前再次核对。
法律文本全文
本中文内容仅供业务参考,并非官方法律译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以越南官方 PDF 为准。
常见问题
1. 通知何时生效?
生效日期为 2025年12月31日。已发生的业务需核查过渡条款。
2. 所有 ICT 设备都属于第二类货物吗?
不是。必须结合 HS 编码、产品描述、功能、型号和附录核查。
3. 附录 I 与附录 II 有何区别?
附录 I 要求合格认证和合格声明;附录 II 要求合格声明。
4. 无线设备需要关注什么?
频段、发射功率、连接标准、集成模块和适用 QCVN。
5. 本通知会改变进口税吗?
本通知主要涉及质量管理;进口税、VAT 和 FTA 优惠仍需按最终 HS 和 C/O 文件单独核查。
6. 什么时候准备文件较合适?
建议在货物 ETA 前,根据目录、规格书和型号信息提前准备。
TGIMEX 操作支持
法律审查:按产品型号核对原文、附录、生效日期、技术法规和合规触发条件。
单证控制:核对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PO/合同、目录、规格书、标签、C/O、测试报告和专业文件。
操作协同:建立 ETA 前时间表,识别风险节点,协调报关、专业手续、国际运输、拖车、港口/仓库处理及异常应对。
清关后准备:整理批次档案、标签、证书/声明、测试报告和后续稽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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