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2016/TT-BKHCN号通知:QCVN 4:2009/BKHCN 第1次修订版及进出口企业注意事项
本文以物流和合规操作角度,梳理第21/2016/TT-BKHCN号通知对电气和电子设备,尤其是电线电缆进口业务的影响。
快速摘要
QCVN 4:2009/BKHCN 第1次修订版 1:2016。
自 2017年2月1日 生效;电线电缆自 2018年8月1日 起适用。
电线和电缆;以及属于 QCVN 和第2类商品清单范围的电气、电子设备。
文件信息
| 信息项 | 内容 |
|---|---|
| 文件名称 | 第 21/2016/TT-BKHCN 号通知,颁布 QCVN 4:2009/BKHCN 第1次修订版 1:2016。 |
| 文号 | 21/2016/TT-BKHCN |
| 发布机关 | 科学和技术部 |
| 发布日期 | 2016年12月15日 |
| 生效日期 | 2017年2月1日 |
| 重要适用节点 | 电线电缆产品自 2018年8月1日 起适用修订版规定。 |
| 效力说明 | 实际使用时需同时核查现行修订文件、商品第2类清单和具体产品资料。 |
适用效力
本通知自 2017年2月1日 起生效。对于生产、进口和市场流通的电线电缆产品,应自 2018年8月1日 起适用 QCVN 4:2009/BKHCN 第1次修订版 1:2016。
由于该文件属于技术法规修订,企业应同时核查 QCVN 4:2009/BKHCN、现行第2类商品清单、进口质量检查、合格认证/声明和商品标签规定。
主要注意事项
- 适用标准:50V 及以上电线电缆必须公布适用标准并满足最低安全指标。
- 产品标识:须标明原产地、电压等级、导体和绝缘材料、截面积、代码/型号,且标识不得易被擦除。
- 市场流通:相关电气电子设备在上市前需完成合格认证、贴附 CR 标志并执行管理措施。
- 登记:生产企业办理合格声明登记;进口企业按适用情形办理国家质量检查登记。
- 资料保存:电线电缆生产/进口企业须保存用于公布的质量标准和适用标准公布资料。
受影响的企业/商品组
| 分析组 | 操作影响 |
|---|---|
| 企业类型 | 进口商、出口商、生产商、分销商、EPE/FDI 工厂、贸易公司和物流服务商。 |
| 商品组 | 电线电缆;QCVN 4:2009/BKHCN 和现行第2类商品清单范围内的电气、电子设备。 |
| 受影响环节 | 进口前审核、国家质量检查、合格认证/声明、海关申报、市场流通和后续检查。 |
| 需核对资料 | 目录、技术参数表、公布标准、测试报告、合格证书、标签、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原产地证。 |
| 触发条件 | 电压、结构、导体/绝缘材料、HS编码、型号、进口用途和现行第2类商品清单。 |
对进出口/物流操作的影响
- 订舱前应完成 HS 和商品政策初筛。
- 技术资料、商业单证和标签必须保持一致。
- 质量检查或合格认证资料滞后,可能导致仓储、滞箱或交付延迟成本。
- 清关后资料应按批次、型号和货运单证系统保存。
操作清单
| 资料组 | 需准备资料 | 用途 | 常见错误 | ETA前检查 |
|---|---|---|---|---|
| 商业单证 | 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合同/PO | 海关申报和货物核对 | 品名笼统、缺少电压/型号 | 核对品名、型号、电压和数量。 |
| 技术资料 | 目录、技术参数表、标准、标签图片 | 政策判断和合格评定 | 缺少电压/材料/截面积 | 订舱前向供应商索取。 |
| 合格/质量资料 | CR证书、测试报告、质量检查登记 | 市场流通和进口质量管理 | 证书与型号/批次不一致 | 核查认证机构、评定方式和型号。 |
| 标签 | 原标签、中文/越文附加标签、原产地、电压、代码/型号 | 市场流通和后续检查 | 标识不清或不完整 | 对照第2.10款和标签规定。 |
需要核查的相关法律文件
| 类别 | 文件 | 机关 | 时间 | 作用 | 核查说明 |
|---|---|---|---|---|---|
| 法律 | 《标准和技术法规法》68/2006/QH11 | 国会 | 2006年6月29日发布 | 发布和修订QCVN的基础。 | 适用时需核查现行版本。 |
| 法律 | 《产品和商品质量法》05/2007/QH12 | 国会 | 2007年11月21日发布 | 第2类商品质量管理基础。 | 涉及质量检查和合格程序。 |
| 法令 | 132/2008/NĐ-CP、74/2018/NĐ-CP、154/2018/NĐ-CP | 政府 | 按实际办理时间适用 | 产品商品质量管理和专业检查框架。 | 应与06/2020/TT-BKHCN一并核查。 |
| 通知/QCVN | 第 21/2009/TT-BKHCN 号通知及 QCVN 4:2009/BKHCN | 科学和技术部 | 2009年9月30日发布 | 电气电子设备安全原始技术法规。 | 由第21/2016号通知修订。 |
| 通知 | 第 21/2016/TT-BKHCN 号通知 | 科学和技术部 | 2016年12月15日发布;2017年2月1日生效 | 本文主文件。 | 电线电缆强制适用节点:2018年8月1日。 |
| 通知 | 27/2012/TT-BKHCN、07/2017/TT-BKHCN、06/2020/TT-BKHCN | 科学和技术部 | 不同时点生效 | 进口商品质量检查和第2类商品管理。 | 第21/2016号通知按2016背景引用27/2012;当前资料应核查06/2020及现行规定。 |
| 通知 | 28/2012/TT-BKHCN、02/2017/TT-BKHCN、04/2025/TT-BKHCN、14/2026/TT-BKHCN | 科学和技术部 | 14/2026自2026年5月25日生效 | 合格声明和合格评定方法。 | 14/2026生效后替代28/2012、02/2017和04/2025。 |
| 决定 | 2711/QĐ-BKHCN、366/QĐ-BKHCN、367/QĐ-BKHCN | 科学和技术部 | 2022–2024年发布 | 科学和技术部管理的第2类商品清单。 | 进口前核查HS编码、商品名称、适用QCVN和现行管理文件。 |
| 标签 | 43/2017/NĐ-CP 和 111/2021/NĐ-CP | 政府 | 按流通时间适用 | 商品标签规定。 | 电线电缆标识还须符合标签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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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 QCVN 4:2009/BKHCN 第1次修订版 1:2016
关于电气和电子设备安全的国家技术法规
根据2006年6月29日《标准和技术法规法》;
根据政府2007年8月1日第127/2007/NĐ-CP号法令,规定《标准和技术法规法》若干条款的实施细则;
根据政府2013年2月26日第20/2013/NĐ-CP号法令,规定科学和技术部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
根据标准计量质量总局局长和法制司司长的建议;
科学和技术部部长颁布本通知,发布“QCVN 4:2009/BKHCN 第1次修订版 1:2016——关于电气和电子设备安全的国家技术法规”。
第一条。 随本通知一并发布 QCVN 4:2009/BKHCN 第1次修订版 1:2016——关于电气和电子设备安全的国家技术法规。
第二条。 本通知不适用于:
1. 已安装在电气、电子设备中的电线和电缆,或作为完整电气、电子设备组成部分的电线和电缆。
2. 为安装于电气、电子设备后再出口而进口的电线和电缆(出口加工、暂进口再出口)。
第三条。 本通知自 2017年2月1日 起施行。
第四条。 自 2018年8月1日 起,在越南生产、进口和市场流通的电线电缆产品必须适用 QCVN 4:2009/BKHCN 第1次修订版 1:2016 的规定。
第五条。组织实施
1. 标准计量质量总局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本通知。
2. 标准计量质量总局局长、法制司司长以及有关组织和个人负责执行本通知。
3.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困难或问题,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科学和技术部反映,以便审查和处理。
关于电气和电子设备安全的国家技术法规
National technical regulation on safety for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appliances
前言
QCVN 4:2009/BKHCN 第1次修订版 1:2016 对 QCVN 4:2009/BKHCN 的若干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QCVN 4:2009/BKHCN 第1次修订版 1:2016 由低压电线电缆国家技术法规起草委员会编制,由标准计量质量总局提交审定,并随科学和技术部部长2016年12月15日第21/TT-BKHCN号通知颁布。
第1次修订版 1:2016
2. 安全要求
1. 第2.10款修改、补充如下:
“2.10 对于电压为 50V 及以上的电线电缆产品,规定如下:
a. 电线电缆的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必须公布适用于该产品的标准。公布的标准必须为越南国家标准(TCVN)、其他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区域标准。公布标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指标:
- 导体直流电阻;
- 护套厚度和绝缘厚度;
- 绝缘电阻;
- 耐电压强度;
- 绝缘和护套老化前后的拉伸试验。
对于无护套和/或无绝缘的电缆,不适用有关护套和/或绝缘的指标。
b. 电线电缆上的标识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 应标明原产地以及电线电缆识别信息,包括额定电压、导体材料和绝缘材料、截面积以及代码/型号;
- 标识内容不得易被擦除,且应清晰、易于区分;
- 一次标识起点至下一次标识起点的距离应按照公布标准执行。如标准未规定,该距离不得超过 1,000 mm;或者一次完整标识终点至下一次标识起点的距离不得超过 550 mm。
此外,标识还应遵守商品标签规定。
对于电压低于 50V 的电线电缆产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必须公布适用标准;电线电缆上的标识必须清楚标明相应电压等级。
3. 管理要求
2. 第3.1款修改如下:
“3.1 市场流通
在越南生产或进口的电气和电子设备,不包括电压低于 50V 和高于 1000V 的电线电缆,在投放市场前,必须被认证符合本法规第2部分有关安全要求,贴附合格标志(CR),并按照现行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3. 第3.2款补充如下:
“3.2.3 承认外国合格评定机构认证评定结果,应按照科学和技术部部长2007年10月31日第27/2007/BKHCN号通知关于签订和实施互认合格评定结果协议和安排的规定执行。
在承认合格评定结果或使用试验机构为合格认证服务之前,认证机构必须确保合格评定机构具备相应能力,并向标准计量质量总局报告,以供审查和管理。”
4. 第3.3款补充如下:
“指定外国合格评定机构对电气和电子设备实施合格评定,应按照科学和技术部部长2013年11月15日第26/2013/TT-BKHCN号通知关于指定外国合格评定机构对科学和技术部颁布的国家技术法规项下产品、货物实施合格评定的要求、顺序和程序的规定执行。”
5. 第3.5款修改如下:
“3.5 登记
3.5.1 电气和电子设备生产企业在取得合格认证后,必须在产品上市前,按照2012年12月12日第28/2012/TT-BKHCN号通知,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标准计量质量分局登记合格声明。
登记资料按照第28/2012/TT-BKHCN号通知第14条执行。
3.5.2 电气和电子设备进口企业在取得合格认证后,必须按照2012年12月12日第27/2012/TT-BKHCN号通知,在标准计量质量分局办理进口货物国家质量检查登记。
登记资料按照第27/2012/TT-BKHCN号通知第6条执行。”
6. 废止第3.5.3、3.5.4、3.5.5款。
4. 组织和个人责任
7. 第4.3款补充如下:
“电线电缆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必须保存用于公布的电线电缆质量标准,并在主管国家管理机关要求时提供。该标准应使用越南语或英语;如为英语,必须附有正式越南语译本。企业应对该越南语译本负责。
企业必须保存适用标准公布资料。”
附录
按照 QCVN 4:2009/BKHCN 必须满足安全要求的电气和电子设备清单
第10项修改如下:
| 序号 | 电气和电子设备名称 |
|---|---|
| 10 | 电线和电缆 |
专业术语说明
| 术语 | 简要说明 |
|---|---|
| QCVN | 国家技术法规,含强制性技术和管理要求。 |
| TCVN | 越南国家标准。 |
| 合格认证 | 确认产品符合适用技术法规的评定活动。 |
| CR标志 | 适用合格程序产品的合格标志。 |
| 国家质量检查 | 主管部门对进口商品实施的质量检查。 |
| ETA | 预计到达时间。 |
| DEM/DET/Storage | 因手续延迟产生的滞箱、滞柜、仓储费用。 |
常见问题
第21/2016/TT-BKHCN号通知何时生效?
自 2017年2月1日 起生效;电线电缆的强制适用节点为 2018年8月1日。
该文件是否直接决定HS编码或关税?
否。该文件是技术法规修订;HS编码和关税需根据实际商品资料和税则另行核查。
最直接受影响的商品是什么?
电线电缆,以及属于 QCVN 4:2009/BKHCN 和现行第2类商品清单范围的电气、电子设备。
进口企业需准备哪些资料?
商业单证、技术资料、标签、公布标准、测试报告、合格证书和适用的国家质量检查资料。
已装入设备的电线是否适用?
不适用。第二条排除了已安装在设备中或作为完整设备组成部分的电线电缆。
清关后需保存什么?
用于公布的质量标准、如为英文标准则需越文正式译本、合格/检查资料及该批货物单证。
TGIMEX 操作支持方案
根据型号、HS编码、电压和技术资料,核查法律文本、现行相关文件和政策触发条件。
核对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技术资料、标签、C/O、测试报告以及合格/质量检查资料。
建立 ETA 前时间表,协调海关申报、质量检查、合格程序、运输、仓储和交付。
按批次/型号整理清关后资料,为后续检查或市场监管核查准备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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