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2015/TT-BYT号通知:QCVN 12-4:2015/BYT关于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食品接触包装器具

法律法规文件 • 卫生部 • 食品安全

第35/2015/TT-BYT号通知:QCVN 12-4:2015/BYT关于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食品接触包装器具

第35/2015/TT-BYT号通知发布QCVN 12-4:2015/BYT,规定直接接触食品的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包装、容器及器具的铅、镉迁移限量和管理要求。对进口货物而言,材料分类错误或合规/检测资料不足,可能导致清关延误、仓储费用和后续检查风险。 本文结合进出口业务的实际场景说明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受影响主体,以及企业在把该文件作为业务和申报依据前应完成的核查事项。实际执行时,应确认文件效力、修订内容及业务发生时适用的主管机关指引,并保存所采用的来源、版本和判断依据,便于后续说明与审计。

快速摘要

生效日期

2015年10月28日发布,2016年05月01日生效;国家法律数据库显示仍有效。

受影响货物

玻璃瓶罐、碗、杯、盘、陶瓷/瓷器、搪瓷餐厨具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容器。

需立即核查

材料、用途、浅平/深型、容量、饮用口沿、铅镉检测报告和食品安全申报资料。

说明: 适用的内容取决于每次装运的实际记录、材料、功能、能力和用途。
《第35/2015/TT-BYT号通知:QCVN 12-4:2015/BYT关于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食品接触包装器具》法规与合规场景示意图
法律文件及其在进出口业务中适用对象的场景示意图。

法规信息

信息项目 内容 适用提示
法规文件 第35/2015/TT-BYT号通知,发布QCVN 12-4:2015/BYT。 适用于直接接触食品的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包装、容器及器具。
文号 35/2015/TT-BYT 在合规声明和检测资料中应准确引用。
发布机关 越南卫生部 食品安全专业主管机关。
发布日期 2015年10月28日 依据越南政府公报。
生效日期 2016年05月01日 国家法律数据库显示该文件仍有效。
签署人 Nguyen Thanh Long 以副部长身份代部长签署。
调整范围 技术限量、标签、取样/检测方法、管理要求及实施责任。 核心管控指标为迁移限量。
适用对象 在越南进口、生产、经营该类包装和器具的组织、个人及相关国家管理机关。 进口企业应在确定HS、技术文件和检测报告前进行核查。

重点内容

  • 发布QCVN 12-4:2015/BYT,适用于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食品接触产品。
  • 核心技术要求:按材料、形状、容量和用途控制迁移限量。
  • 标签要求:应符合商品标签规定及相关法律。
  • 管理要求:进口、生产、经营的产品须按本规范及办理时有效法规进行合规声明。
  • 部分废止:第46/2007/QD-BYT号决定所附规定第4部分第4.1和第4.2项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废止。

受影响企业/产品组

分析组别 识别方法 识别错误风险
企业类型 进口商、分销商、包装生产商、餐饮连锁、物流服务商。 食品安全资料范围错误,缺少检测或申报资料。
产品组 玻璃瓶罐、杯、碗、盘、厨具、陶瓷/瓷器、搪瓷食品接触器具。 笼统品名可能导致适用错误技术规范。
触发条件 直接接触食品;按材料、浅平/深型、容量、饮用口沿和用途判断。 选择错误的铅/镉限量。
需核查文件 目录、技术参数、产品图片、原标签、检测报告、发票装箱单、材料清单。 贸易文件与技术文件不一致。

对进出口和物流的影响

  • 海关申报应清楚描述材料、功能、容量、套装组成和食品接触用途。
  • 技术资料:目录/参数表应体现材料、容量、温度用途、是否搪瓷及食品接触面。
  • 检测:按产品组别核查铅/镉指标和检测方法。
  • 物流时效:若食品安全资料或检测报告在ETA后才准备,可能产生仓储和补充说明。
  • 后续检查:企业应按批次保存资料,以应对食品安全和质量检查

企业资料核查清单

资料组 需核查文件 业务提示
贸易文件 发票、装箱单海运/空运提单、合同/PO、如适用的C/O。 品名需与材料、用途和实际数量一致。
技术资料 目录、参数表、标签照片、型号清单、材料和容量说明。 区分玻璃、陶瓷、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
检测资料 铅/镉检测报告、方法、样品范围和提取条件。 匹配浅平/深型、杯/盏和饮用口沿。
食品安全申报 自我公布/合规声明或现行法律要求的相应资料。 需核查第15/2018/ND-CP号法令及修订/替代文件。
标签 原标签、越南语副标签、使用说明、温度警示等。 标签不得与技术资料和用途说明冲突。

需核查的相关法规

法规组 文件 作用 核查提示
法律 食品安全法55/2010/QH12 食品安全管理法律基础。 第35/2015/TT-BYT号通知的依据。
法律 标准和技术规范法68/2006/QH11 国家技术规范发布依据。 适用QCVN时需参考。
法令 第38/2012/ND-CP号法令 通知中引用的文件。 需与第15/2018/ND-CP号法令核对,后者已替代食品安全管理中的第38号法令。
法令 第15/2018/ND-CP号法令 现行食品安全申报、检查和标签管理框架。 办理当前进口/经营资料时必须核查。
通知 第19/2012/TT-BYT号通知 合规声明程序的引用文件。 应先核查当前效力。
通知 第26/2012/TT-BKHCN号通知 取样参考文件。 在QCVN取样部分被引用。
决定 第46/2007/QD-BYT号决定 被部分废止的文件。 第4部分第4.1和第4.2项被废止。

查看/下载原始文件

BẢN GỐC / ORIGINAL SOURCE

Interview/RIA, Philiple, PHORD PORTUGH PORTUGH PORTUGECTIONS:政府电子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文本数据库;PDF QCVN用于对比技术格式.

法规全文 – 中文业务参考译本

本中文内容仅供业务参考,并非越南主管机关发布的正式法律译本。

卫生部
编号:35/2015/TT-BYT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河内,2015年10月28日
通知
发布关于直接接触食品的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包装、容器及器具卫生安全的国家技术规范

依据2010年6月17日《食品安全法》及2012年4月25日第38/2012/ND-CP号法令;依据2006年6月29日《标准和技术规范法》及2007年8月1日第127/2007/ND-CP号法令;依据2012年8月31日第63/2012/ND-CP号法令;并根据食品安全局局长建议,卫生部长发布本通知。

第一条。 随本通知发布QCVN 12-4:2015/BYT。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废止2007年12月19日第46/2007/QD-BYT号决定所附规定中第4部分第4.1和第4.2项关于食品接触包装、器具卫生安全的相关内容。

第二条。 本通知自2016年05月01日起施行。

第三条。 食品安全局局长、卫生部所属单位负责人、各省市卫生厅厅长以及相关机关、组织和个人负责执行本通知。

代部长
副部长

Nguyen Thanh Long

QCVN 12-4:2015/BYT
关于直接接触食品的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包装、容器及器具卫生安全的国家技术规范

前言。 QCVN 12-4:2015/BYT由相关国家技术规范起草委员会编制,由食品安全局提交审批,并随卫生部长2015年10月28日第35/2015/TT-BYT号通知发布。

一、一般规定

1. 调整范围。 本规范规定直接接触食品的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包装、容器及器具的卫生安全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2. 适用对象。 适用于在越南进口、生产、经营上述产品的组织、个人以及相关国家管理机关。

3. 术语解释。 浅平型是指内部深度不超过25 mm的包装、容器或器具;深型是指内部深度大于25 mm的包装、容器或器具;搪瓷类是指玻璃、陶瓷、玻璃陶瓷、瓷器或金属制品表面覆有玻璃釉或瓷釉;饮用口沿是指从容器口沿向下量取20 mm宽的外表面部分。

二、技术要求

1.1. 玻璃包装、容器和器具的技术要求

序号 产品组别 使用情形 检测指标 最高限量
1 浅平型 用于盛装及加热、烹煮食品 镉(mg/dm²)
铅(mg/dm²)
0.07
0.8
2.1.1 深型 用于盛装,容量小于600 ml 镉(mg/l)
铅(mg/l)
0.5
1.5
2.1.2 深型 用于盛装,容量600 ml至小于3,000 ml 镉(mg/l)
铅(mg/l)
0.25
0.75
2.1.3 深型 用于盛装,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 ml 镉(mg/l)
铅(mg/l)
0.25
0.5
2.2 深型 用于加热、烹煮 镉(mg/l)
铅(mg/l)
0.05
0.5
3 杯、盏 用于盛装/饮食用途 镉(mg/l)
铅(mg/l)
0.25
0.5

注:适用单位为提取液mg/l,或食品接触表面积mg/dm²。

1.2. 陶瓷、玻璃陶瓷包装、容器和器具的技术要求

序号 产品组别 使用情形 检测指标 最高限量
1 浅平型 用于盛装及加热、烹煮食品 镉(mg/dm²)
铅(mg/dm²)
0.07
0.8
2.1.1 深型 用于盛装,容量小于1,100 ml 镉(mg/l)
铅(mg/l)
0.5
2.0
2.1.2 深型 用于盛装,容量1,100 ml至小于3,000 ml 镉(mg/l)
铅(mg/l)
0.25
1.0
2.1.3 深型 用于盛装,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 ml 镉(mg/l)
铅(mg/l)
0.25
0.5
2.2 深型 用于加热、烹煮 镉(mg/l)
铅(mg/l)
0.05
0.5
3 杯、盏 用于盛装/饮食用途 镉(mg/l)
铅(mg/l)
0.25
0.5

注:适用单位为提取液mg/l,或食品接触表面积mg/dm²。

1.3. 搪瓷包装、容器和器具的技术要求,包括杯、盏

序号 产品组别 使用情形 检测指标 最高限量
1.1 浅平型 用于盛装 镉(mg/dm²)
铅(mg/dm²)
0.07
0.8
1.2 浅平型 用于加热、烹煮 镉(mg/dm²)
铅(mg/dm²)
0.05
0.1
2.1.1 深型 容量小于3,000 ml,用于盛装 镉(mg/l)
铅(mg/l)
0.07
0.8
2.1.2 深型 容量小于3,000 ml,用于加热、烹煮 镉(mg/l)
铅(mg/l)
0.07
0.4
2.2 深型 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 ml,用于盛装及加热、烹煮 镉(mg/dm²)
铅(mg/dm²)
0.05
0.1

注:适用单位为提取液mg/l,或食品接触表面积mg/dm²。

1.4. 搪瓷类饮用口沿的技术要求

序号 检测指标 最高限量
1 镉(mg/口沿) 0.2
2 铅(mg/口沿) 2.0

注:单位为每件包装、容器或器具的饮用口沿mg/口沿。

2. 标签要求。 包装、容器和器具的标签应符合第89/2006/ND-CP号法令及相关法律规定。

三、取样和检测方法

1. 取样方法。 按照科学技术部2012年12月12日第26/2012/TT-BKHCN号通知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2. 检测方法。 本规范的技术要求按附录01所列方法检测;附录方法并非强制唯一方法,可使用准确度相当的其他检测方法。

四、管理要求

1. 合规声明。 进口、生产、经营的包装和器具必须按本规范进行合规声明。程序按第38/2012/ND-CP号法令、第19/2012/TT-BYT号通知及相关法律执行;实际办理时需同时核查现行有效的替代或修订文件。

2. 检查和违法处理。 有权机关对违反本规范技术和管理要求的进口、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进行检查并依法处理。

五、组织和个人责任

1. 进口、生产、经营相关包装、容器和器具的组织、个人必须按本规范要求办理合规声明。

2. 组织、个人只有在取得食品安全局签发的合规声明接收证明,并满足其他现行法律规定后,方可进口、生产和经营相关产品。

六、组织实施

1. 食品安全局负责牵头并配合相关职能机关指导、组织实施本规范。

2. 根据管理需要,食品安全局负责向卫生部建议修订、补充本规范。

3. 本规范引用的标准和法律文件被修订、补充或替代时,适用新的文件。

附录01 – 检测方法

1. 玻璃包装、容器和器具(包括杯、盏)的检测方法:1.1. 玻璃浅平型:TCVN 7146-1:2002 / ISO 6486-1:1999。1.2. 玻璃深型:TCVN 7146-1:2002 / ISO 7086-1:2000

2. 陶瓷、玻璃陶瓷包装、容器和器具(包括杯、盏)的检测方法:TCVN 7146-1:2002 / ISO 6486-1:1999

3. 搪瓷包装、容器和器具(包括杯、盏)的检测方法:TCVN 7542-1:2005 / ISO 4531-1:1998

4. 搪瓷类包装、容器和器具饮用口沿的检测方法:TCVN 7542-1:2005 / ISO 4531-1:1998

常见问题

第35/2015/TT-BYT号通知何时生效?

自2016年05月01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数据库显示仍有效。

哪些货物需要核查?

直接接触食品的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包装、容器和器具。

需要检测哪些指标?

按材料、形状、容量、用途和饮用口沿核查铅、镉迁移限量。

是否需要合规声明?

QCVN规定进口、生产和经营产品须进行合规声明;实际办理需按现行有效食品安全法规核查。

是否规定HS编码?

不规定HS,但材料和用途说明可能影响HS和专业管理政策。

是否应在ETA前准备资料?

应提前核查目录、检测报告、标签和申报资料,以减少仓储和清关延误。

TGIMEX 运营支持方案

法规核查

核查QCVN 12-4:2015/BYT、效力状态、修订/替代文件以及按产品资料触发的条件。

单证控制

核查发票、装箱单、提单、目录、参数表、检测报告、标签和C/O的一致性。

运营协同

在ETA前制定时间线,确定检测/申报节点,协调报关、仓库/港口和国内配送。

通关后准备

按批次保存资料,准备检查数据,核查越南语副标签和市场流通义务。

企业应在锁定商业单证及货物预计到港前核查适用法规文件,以降低仓储费、海关查验/转道、补充资料或交付延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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