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rcular 35 2015 TT BYT QCVN 12 4 glass ceramic porcelain enameled food contact packaging Chinese reference

法律法规文件 • 卫生部 • 食品安全

第35/2015/TT-BYT号通知:QCVN 12-4:2015/BYT关于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食品接触包装器具

第35/2015/TT-BYT号通知发布QCVN 12-4:2015/BYT,规定直接接触食品的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包装、容器及器具的铅、镉迁移限量和管理要求。对进口货物而言,材料分类错误或合规/检测资料不足,可能导致清关延误、仓储费用和后续检查风险。

快速摘要

生效日期

2015年10月28日发布,2016年05月01日生效;国家法律数据库显示仍有效。

受影响货物

玻璃瓶罐、碗、杯、盘、陶瓷/瓷器、搪瓷餐厨具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容器。

需立即核查

材料、用途、浅平/深型、容量、饮用口沿、铅镉检测报告和食品安全申报资料。

Lưu ý / Note: Nội dung áp dụng phụ thuộc hồ sơ thực tế, vật liệu, công năng, dung tích và mục đích sử dụng của từng lô hàng.

法规信息

信息项目 内容 适用提示
法规文件 第35/2015/TT-BYT号通知,发布QCVN 12-4:2015/BYT。 适用于直接接触食品的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包装、容器及器具。
文号 35/2015/TT-BYT 在合规声明和检测资料中应准确引用。
发布机关 越南卫生部 食品安全专业主管机关。
发布日期 2015年10月28日 依据越南政府公报。
生效日期 2016年05月01日 国家法律数据库显示该文件仍有效。
签署人 Nguyen Thanh Long 以副部长身份代部长签署。
调整范围 技术限量、标签、取样/检测方法、管理要求及实施责任。 核心管控指标为迁移限量。
适用对象 在越南进口、生产、经营该类包装和器具的组织、个人及相关国家管理机关。 进口企业应在确定HS、技术文件和检测报告前进行核查。

重点内容

  • 发布QCVN 12-4:2015/BYT,适用于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食品接触产品。
  • 核心技术要求:按材料、形状、容量和用途控制迁移限量。
  • 标签要求:应符合商品标签规定及相关法律。
  • 管理要求:进口、生产、经营的产品须按本规范及办理时有效法规进行合规声明。
  • 部分废止:第46/2007/QD-BYT号决定所附规定第4部分第4.1和第4.2项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废止。

受影响企业/产品组

分析组别 识别方法 识别错误风险
企业类型 进口商、分销商、包装生产商、餐饮连锁、物流服务商。 食品安全资料范围错误,缺少检测或申报资料。
产品组 玻璃瓶罐、杯、碗、盘、厨具、陶瓷/瓷器、搪瓷食品接触器具。 笼统品名可能导致适用错误技术规范。
触发条件 直接接触食品;按材料、浅平/深型、容量、饮用口沿和用途判断。 选择错误的铅/镉限量。
需核查文件 目录、技术参数、产品图片、原标签、检测报告、发票、装箱单、材料清单。 贸易文件与技术文件不一致。

对进出口和物流的影响

  • 海关申报:应清楚描述材料、功能、容量、套装组成和食品接触用途。
  • 技术资料:目录/参数表应体现材料、容量、温度用途、是否搪瓷及食品接触面。
  • 检测:按产品组别核查铅/镉指标和检测方法。
  • 物流时效:若食品安全资料或检测报告在ETA后才准备,可能产生仓储和补充说明。
  • 后续检查:企业应按批次保存资料,以应对食品安全和质量检查。

企业资料核查清单

资料组 需核查文件 业务提示
贸易文件 发票、装箱单、海运/空运提单、合同/PO、如适用的C/O。 品名需与材料、用途和实际数量一致。
技术资料 目录、参数表、标签照片、型号清单、材料和容量说明。 区分玻璃、陶瓷、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
检测资料 铅/镉检测报告、方法、样品范围和提取条件。 匹配浅平/深型、杯/盏和饮用口沿。
食品安全申报 自我公布/合规声明或现行法律要求的相应资料。 需核查第15/2018/ND-CP号法令及修订/替代文件。
标签 原标签、越南语副标签、使用说明、温度警示等。 标签不得与技术资料和用途说明冲突。

需核查的相关法规

法规组 文件 作用 核查提示
法律 食品安全法55/2010/QH12 食品安全管理法律基础。 第35/2015/TT-BYT号通知的依据。
法律 标准和技术规范法68/2006/QH11 国家技术规范发布依据。 适用QCVN时需参考。
法令 第38/2012/ND-CP号法令 通知中引用的文件。 需与第15/2018/ND-CP号法令核对,后者已替代食品安全管理中的第38号法令。
法令 第15/2018/ND-CP号法令 现行食品安全申报、检查和标签管理框架。 办理当前进口/经营资料时必须核查。
通知 第19/2012/TT-BYT号通知 合规声明程序的引用文件。 应先核查当前效力。
通知 第26/2012/TT-BKHCN号通知 取样参考文件。 在QCVN取样部分被引用。
决定 第46/2007/QD-BYT号决定 被部分废止的文件。 第4部分第4.1和第4.2项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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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ẢN GỐC / ORIGINAL 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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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全文 – 中文业务参考译本

本中文内容仅供业务参考,并非越南主管机关发布的正式法律译本。

卫生部
编号:35/2015/TT-BYT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河内,2015年10月28日
通知
发布关于直接接触食品的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包装、容器及器具卫生安全的国家技术规范

依据2010年6月17日《食品安全法》及2012年4月25日第38/2012/ND-CP号法令;依据2006年6月29日《标准和技术规范法》及2007年8月1日第127/2007/ND-CP号法令;依据2012年8月31日第63/2012/ND-CP号法令;并根据食品安全局局长建议,卫生部长发布本通知。

第一条。 随本通知发布QCVN 12-4:2015/BYT。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废止2007年12月19日第46/2007/QD-BYT号决定所附规定中第4部分第4.1和第4.2项关于食品接触包装、器具卫生安全的相关内容。

第二条。 本通知自2016年05月01日起施行。

第三条。 食品安全局局长、卫生部所属单位负责人、各省市卫生厅厅长以及相关机关、组织和个人负责执行本通知。

代部长
副部长

Nguyen Thanh Long

QCVN 12-4:2015/BYT
关于直接接触食品的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包装、容器及器具卫生安全的国家技术规范

前言。 QCVN 12-4:2015/BYT由相关国家技术规范起草委员会编制,由食品安全局提交审批,并随卫生部长2015年10月28日第35/2015/TT-BYT号通知发布。

一、一般规定

1. 调整范围。 本规范规定直接接触食品的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包装、容器及器具的卫生安全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2. 适用对象。 适用于在越南进口、生产、经营上述产品的组织、个人以及相关国家管理机关。

3. 术语解释。 浅平型是指内部深度不超过25 mm的包装、容器或器具;深型是指内部深度大于25 mm的包装、容器或器具;搪瓷类是指玻璃、陶瓷、玻璃陶瓷、瓷器或金属制品表面覆有玻璃釉或瓷釉;饮用口沿是指从容器口沿向下量取20 mm宽的外表面部分。

二、技术要求

1.1. 玻璃包装、容器和器具的技术要求

序号 产品组别 使用情形 检测指标 最高限量
1 浅平型 用于盛装及加热、烹煮食品 镉(mg/dm²)
铅(mg/dm²)
0.07
0.8
2.1.1 深型 用于盛装,容量小于600 ml 镉(mg/l)
铅(mg/l)
0.5
1.5
2.1.2 深型 用于盛装,容量600 ml至小于3,000 ml 镉(mg/l)
铅(mg/l)
0.25
0.75
2.1.3 深型 用于盛装,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 ml 镉(mg/l)
铅(mg/l)
0.25
0.5
2.2 深型 用于加热、烹煮 镉(mg/l)
铅(mg/l)
0.05
0.5
3 杯、盏 用于盛装/饮食用途 镉(mg/l)
铅(mg/l)
0.25
0.5

注:适用单位为提取液mg/l,或食品接触表面积mg/dm²。

1.2. 陶瓷、玻璃陶瓷包装、容器和器具的技术要求

序号 产品组别 使用情形 检测指标 最高限量
1 浅平型 用于盛装及加热、烹煮食品 镉(mg/dm²)
铅(mg/dm²)
0.07
0.8
2.1.1 深型 用于盛装,容量小于1,100 ml 镉(mg/l)
铅(mg/l)
0.5
2.0
2.1.2 深型 用于盛装,容量1,100 ml至小于3,000 ml 镉(mg/l)
铅(mg/l)
0.25
1.0
2.1.3 深型 用于盛装,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 ml 镉(mg/l)
铅(mg/l)
0.25
0.5
2.2 深型 用于加热、烹煮 镉(mg/l)
铅(mg/l)
0.05
0.5
3 杯、盏 用于盛装/饮食用途 镉(mg/l)
铅(mg/l)
0.25
0.5

注:适用单位为提取液mg/l,或食品接触表面积mg/dm²。

1.3. 搪瓷包装、容器和器具的技术要求,包括杯、盏

序号 产品组别 使用情形 检测指标 最高限量
1.1 浅平型 用于盛装 镉(mg/dm²)
铅(mg/dm²)
0.07
0.8
1.2 浅平型 用于加热、烹煮 镉(mg/dm²)
铅(mg/dm²)
0.05
0.1
2.1.1 深型 容量小于3,000 ml,用于盛装 镉(mg/l)
铅(mg/l)
0.07
0.8
2.1.2 深型 容量小于3,000 ml,用于加热、烹煮 镉(mg/l)
铅(mg/l)
0.07
0.4
2.2 深型 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 ml,用于盛装及加热、烹煮 镉(mg/dm²)
铅(mg/dm²)
0.05
0.1

注:适用单位为提取液mg/l,或食品接触表面积mg/dm²。

1.4. 搪瓷类饮用口沿的技术要求

序号 检测指标 最高限量
1 镉(mg/口沿) 0.2
2 铅(mg/口沿) 2.0

注:单位为每件包装、容器或器具的饮用口沿mg/口沿。

2. 标签要求。 包装、容器和器具的标签应符合第89/2006/ND-CP号法令及相关法律规定。

三、取样和检测方法

1. 取样方法。 按照科学技术部2012年12月12日第26/2012/TT-BKHCN号通知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2. 检测方法。 本规范的技术要求按附录01所列方法检测;附录方法并非强制唯一方法,可使用准确度相当的其他检测方法。

四、管理要求

1. 合规声明。 进口、生产、经营的包装和器具必须按本规范进行合规声明。程序按第38/2012/ND-CP号法令、第19/2012/TT-BYT号通知及相关法律执行;实际办理时需同时核查现行有效的替代或修订文件。

2. 检查和违法处理。 有权机关对违反本规范技术和管理要求的进口、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进行检查并依法处理。

五、组织和个人责任

1. 进口、生产、经营相关包装、容器和器具的组织、个人必须按本规范要求办理合规声明。

2. 组织、个人只有在取得食品安全局签发的合规声明接收证明,并满足其他现行法律规定后,方可进口、生产和经营相关产品。

六、组织实施

1. 食品安全局负责牵头并配合相关职能机关指导、组织实施本规范。

2. 根据管理需要,食品安全局负责向卫生部建议修订、补充本规范。

3. 本规范引用的标准和法律文件被修订、补充或替代时,适用新的文件。

附录01 – 检测方法

1. 玻璃包装、容器和器具(包括杯、盏)的检测方法:1.1. 玻璃浅平型:TCVN 7146-1:2002 / ISO 6486-1:1999。1.2. 玻璃深型:TCVN 7146-1:2002 / ISO 7086-1:2000

2. 陶瓷、玻璃陶瓷包装、容器和器具(包括杯、盏)的检测方法:TCVN 7146-1:2002 / ISO 6486-1:1999

3. 搪瓷包装、容器和器具(包括杯、盏)的检测方法:TCVN 7542-1:2005 / ISO 4531-1:1998

4. 搪瓷类包装、容器和器具饮用口沿的检测方法:TCVN 7542-1:2005 / ISO 4531-1:1998

常见问题

第35/2015/TT-BYT号通知何时生效?

自2016年05月01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数据库显示仍有效。

哪些货物需要核查?

直接接触食品的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包装、容器和器具。

需要检测哪些指标?

按材料、形状、容量、用途和饮用口沿核查铅、镉迁移限量。

是否需要合规声明?

QCVN规定进口、生产和经营产品须进行合规声明;实际办理需按现行有效食品安全法规核查。

是否规定HS编码?

不规定HS,但材料和用途说明可能影响HS和专业管理政策。

是否应在ETA前准备资料?

应提前核查目录、检测报告、标签和申报资料,以减少仓储和清关延误。

TGIMEX 运营支持方案

法规核查

核查QCVN 12-4:2015/BYT、效力状态、修订/替代文件以及按产品资料触发的条件。

单证控制

核查发票、装箱单、提单、目录、参数表、检测报告、标签和C/O的一致性。

运营协同

在ETA前制定时间线,确定检测/申报节点,协调报关、仓库/港口和国内配送。

通关后准备

按批次保存资料,准备检查数据,核查越南语副标签和市场流通义务。

企业应在锁定商业单证及货物预计到港前核查适用法规文件,以降低仓储费、海关查验/转道、补充资料或交付延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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