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2015/TT-BYT号通知:QCVN 12-4:2015/BYT关于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食品接触包装器具
第35/2015/TT-BYT号通知发布QCVN 12-4:2015/BYT,规定直接接触食品的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包装、容器及器具的铅、镉迁移限量和管理要求。对进口货物而言,材料分类错误或合规/检测资料不足,可能导致清关延误、仓储费用和后续检查风险。
快速摘要
2015年10月28日发布,2016年05月01日生效;国家法律数据库显示仍有效。
玻璃瓶罐、碗、杯、盘、陶瓷/瓷器、搪瓷餐厨具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容器。
材料、用途、浅平/深型、容量、饮用口沿、铅镉检测报告和食品安全申报资料。
法规信息
| 信息项目 | 内容 | 适用提示 |
|---|---|---|
| 法规文件 | 第35/2015/TT-BYT号通知,发布QCVN 12-4:2015/BYT。 | 适用于直接接触食品的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包装、容器及器具。 |
| 文号 | 35/2015/TT-BYT | 在合规声明和检测资料中应准确引用。 |
| 发布机关 | 越南卫生部 | 食品安全专业主管机关。 |
| 发布日期 | 2015年10月28日 | 依据越南政府公报。 |
| 生效日期 | 2016年05月01日 | 国家法律数据库显示该文件仍有效。 |
| 签署人 | Nguyen Thanh Long | 以副部长身份代部长签署。 |
| 调整范围 | 技术限量、标签、取样/检测方法、管理要求及实施责任。 | 核心管控指标为铅和镉迁移限量。 |
| 适用对象 | 在越南进口、生产、经营该类包装和器具的组织、个人及相关国家管理机关。 | 进口企业应在确定HS、技术文件和检测报告前进行核查。 |
重点内容
- 发布QCVN 12-4:2015/BYT,适用于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食品接触产品。
- 核心技术要求:按材料、形状、容量和用途控制铅和镉迁移限量。
- 标签要求:应符合商品标签规定及相关法律。
- 管理要求:进口、生产、经营的产品须按本规范及办理时有效法规进行合规声明。
- 部分废止:第46/2007/QD-BYT号决定所附规定第4部分第4.1和第4.2项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废止。
受影响企业/产品组
| 分析组别 | 识别方法 | 识别错误风险 |
|---|---|---|
| 企业类型 | 进口商、分销商、包装生产商、餐饮连锁、物流服务商。 | 食品安全资料范围错误,缺少检测或申报资料。 |
| 产品组 | 玻璃瓶罐、杯、碗、盘、厨具、陶瓷/瓷器、搪瓷食品接触器具。 | 笼统品名可能导致适用错误技术规范。 |
| 触发条件 | 直接接触食品;按材料、浅平/深型、容量、饮用口沿和用途判断。 | 选择错误的铅/镉限量。 |
| 需核查文件 | 目录、技术参数、产品图片、原标签、检测报告、发票、装箱单、材料清单。 | 贸易文件与技术文件不一致。 |
对进出口和物流的影响
- 海关申报:应清楚描述材料、功能、容量、套装组成和食品接触用途。
- 技术资料:目录/参数表应体现材料、容量、温度用途、是否搪瓷及食品接触面。
- 检测:按产品组别核查铅/镉指标和检测方法。
- 物流时效:若食品安全资料或检测报告在ETA后才准备,可能产生仓储和补充说明。
- 后续检查:企业应按批次保存资料,以应对食品安全和质量检查。
企业资料核查清单
| 资料组 | 需核查文件 | 业务提示 |
|---|---|---|
| 贸易文件 | 发票、装箱单、海运/空运提单、合同/PO、如适用的C/O。 | 品名需与材料、用途和实际数量一致。 |
| 技术资料 | 目录、参数表、标签照片、型号清单、材料和容量说明。 | 区分玻璃、陶瓷、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 |
| 检测资料 | 铅/镉检测报告、方法、样品范围和提取条件。 | 匹配浅平/深型、杯/盏和饮用口沿。 |
| 食品安全申报 | 自我公布/合规声明或现行法律要求的相应资料。 | 需核查第15/2018/ND-CP号法令及修订/替代文件。 |
| 标签 | 原标签、越南语副标签、使用说明、温度警示等。 | 标签不得与技术资料和用途说明冲突。 |
需核查的相关法规
| 法规组 | 文件 | 作用 | 核查提示 |
|---|---|---|---|
| 法律 | 食品安全法55/2010/QH12 | 食品安全管理法律基础。 | 第35/2015/TT-BYT号通知的依据。 |
| 法律 | 标准和技术规范法68/2006/QH11 | 国家技术规范发布依据。 | 适用QCVN时需参考。 |
| 法令 | 第38/2012/ND-CP号法令 | 通知中引用的文件。 | 需与第15/2018/ND-CP号法令核对,后者已替代食品安全管理中的第38号法令。 |
| 法令 | 第15/2018/ND-CP号法令 | 现行食品安全申报、检查和标签管理框架。 | 办理当前进口/经营资料时必须核查。 |
| 通知 | 第19/2012/TT-BYT号通知 | 合规声明程序的引用文件。 | 应先核查当前效力。 |
| 通知 | 第26/2012/TT-BKHCN号通知 | 取样参考文件。 | 在QCVN取样部分被引用。 |
| 决定 | 第46/2007/QD-BYT号决定 | 被部分废止的文件。 | 第4部分第4.1和第4.2项被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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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全文 – 中文业务参考译本
本中文内容仅供业务参考,并非越南主管机关发布的正式法律译本。
发布关于直接接触食品的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包装、容器及器具卫生安全的国家技术规范
依据2010年6月17日《食品安全法》及2012年4月25日第38/2012/ND-CP号法令;依据2006年6月29日《标准和技术规范法》及2007年8月1日第127/2007/ND-CP号法令;依据2012年8月31日第63/2012/ND-CP号法令;并根据食品安全局局长建议,卫生部长发布本通知。
第一条。 随本通知发布QCVN 12-4:2015/BYT。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废止2007年12月19日第46/2007/QD-BYT号决定所附规定中第4部分第4.1和第4.2项关于食品接触包装、器具卫生安全的相关内容。
第二条。 本通知自2016年05月01日起施行。
第三条。 食品安全局局长、卫生部所属单位负责人、各省市卫生厅厅长以及相关机关、组织和个人负责执行本通知。
代部长
副部长
Nguyen Thanh Long
关于直接接触食品的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包装、容器及器具卫生安全的国家技术规范
前言。 QCVN 12-4:2015/BYT由相关国家技术规范起草委员会编制,由食品安全局提交审批,并随卫生部长2015年10月28日第35/2015/TT-BYT号通知发布。
一、一般规定
1. 调整范围。 本规范规定直接接触食品的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包装、容器及器具的卫生安全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2. 适用对象。 适用于在越南进口、生产、经营上述产品的组织、个人以及相关国家管理机关。
3. 术语解释。 浅平型是指内部深度不超过25 mm的包装、容器或器具;深型是指内部深度大于25 mm的包装、容器或器具;搪瓷类是指玻璃、陶瓷、玻璃陶瓷、瓷器或金属制品表面覆有玻璃釉或瓷釉;饮用口沿是指从容器口沿向下量取20 mm宽的外表面部分。
二、技术要求
1.1. 玻璃包装、容器和器具的技术要求
| 序号 | 产品组别 | 使用情形 | 检测指标 | 最高限量 |
|---|---|---|---|---|
| 1 | 浅平型 | 用于盛装及加热、烹煮食品 | 镉(mg/dm²) 铅(mg/dm²) |
0.07 0.8 |
| 2.1.1 | 深型 | 用于盛装,容量小于600 ml | 镉(mg/l) 铅(mg/l) |
0.5 1.5 |
| 2.1.2 | 深型 | 用于盛装,容量600 ml至小于3,000 ml | 镉(mg/l) 铅(mg/l) |
0.25 0.75 |
| 2.1.3 | 深型 | 用于盛装,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 ml | 镉(mg/l) 铅(mg/l) |
0.25 0.5 |
| 2.2 | 深型 | 用于加热、烹煮 | 镉(mg/l) 铅(mg/l) |
0.05 0.5 |
| 3 | 杯、盏 | 用于盛装/饮食用途 | 镉(mg/l) 铅(mg/l) |
0.25 0.5 |
注:适用单位为提取液mg/l,或食品接触表面积mg/dm²。
1.2. 陶瓷、玻璃陶瓷包装、容器和器具的技术要求
| 序号 | 产品组别 | 使用情形 | 检测指标 | 最高限量 |
|---|---|---|---|---|
| 1 | 浅平型 | 用于盛装及加热、烹煮食品 | 镉(mg/dm²) 铅(mg/dm²) |
0.07 0.8 |
| 2.1.1 | 深型 | 用于盛装,容量小于1,100 ml | 镉(mg/l) 铅(mg/l) |
0.5 2.0 |
| 2.1.2 | 深型 | 用于盛装,容量1,100 ml至小于3,000 ml | 镉(mg/l) 铅(mg/l) |
0.25 1.0 |
| 2.1.3 | 深型 | 用于盛装,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 ml | 镉(mg/l) 铅(mg/l) |
0.25 0.5 |
| 2.2 | 深型 | 用于加热、烹煮 | 镉(mg/l) 铅(mg/l) |
0.05 0.5 |
| 3 | 杯、盏 | 用于盛装/饮食用途 | 镉(mg/l) 铅(mg/l) |
0.25 0.5 |
注:适用单位为提取液mg/l,或食品接触表面积mg/dm²。
1.3. 搪瓷包装、容器和器具的技术要求,包括杯、盏
| 序号 | 产品组别 | 使用情形 | 检测指标 | 最高限量 |
|---|---|---|---|---|
| 1.1 | 浅平型 | 用于盛装 | 镉(mg/dm²) 铅(mg/dm²) |
0.07 0.8 |
| 1.2 | 浅平型 | 用于加热、烹煮 | 镉(mg/dm²) 铅(mg/dm²) |
0.05 0.1 |
| 2.1.1 | 深型 | 容量小于3,000 ml,用于盛装 | 镉(mg/l) 铅(mg/l) |
0.07 0.8 |
| 2.1.2 | 深型 | 容量小于3,000 ml,用于加热、烹煮 | 镉(mg/l) 铅(mg/l) |
0.07 0.4 |
| 2.2 | 深型 | 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 ml,用于盛装及加热、烹煮 | 镉(mg/dm²) 铅(mg/dm²) |
0.05 0.1 |
注:适用单位为提取液mg/l,或食品接触表面积mg/dm²。
1.4. 搪瓷类饮用口沿的技术要求
| 序号 | 检测指标 | 最高限量 |
|---|---|---|
| 1 | 镉(mg/口沿) | 0.2 |
| 2 | 铅(mg/口沿) | 2.0 |
注:单位为每件包装、容器或器具的饮用口沿mg/口沿。
2. 标签要求。 包装、容器和器具的标签应符合第89/2006/ND-CP号法令及相关法律规定。
三、取样和检测方法
1. 取样方法。 按照科学技术部2012年12月12日第26/2012/TT-BKHCN号通知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2. 检测方法。 本规范的技术要求按附录01所列方法检测;附录方法并非强制唯一方法,可使用准确度相当的其他检测方法。
四、管理要求
1. 合规声明。 进口、生产、经营的包装和器具必须按本规范进行合规声明。程序按第38/2012/ND-CP号法令、第19/2012/TT-BYT号通知及相关法律执行;实际办理时需同时核查现行有效的替代或修订文件。
2. 检查和违法处理。 有权机关对违反本规范技术和管理要求的进口、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进行检查并依法处理。
五、组织和个人责任
1. 进口、生产、经营相关包装、容器和器具的组织、个人必须按本规范要求办理合规声明。
2. 组织、个人只有在取得食品安全局签发的合规声明接收证明,并满足其他现行法律规定后,方可进口、生产和经营相关产品。
六、组织实施
1. 食品安全局负责牵头并配合相关职能机关指导、组织实施本规范。
2. 根据管理需要,食品安全局负责向卫生部建议修订、补充本规范。
3. 本规范引用的标准和法律文件被修订、补充或替代时,适用新的文件。
附录01 – 检测方法
1. 玻璃包装、容器和器具(包括杯、盏)的检测方法:1.1. 玻璃浅平型:TCVN 7146-1:2002 / ISO 6486-1:1999。1.2. 玻璃深型:TCVN 7146-1:2002 / ISO 7086-1:2000。
2. 陶瓷、玻璃陶瓷包装、容器和器具(包括杯、盏)的检测方法:TCVN 7146-1:2002 / ISO 6486-1:1999。
3. 搪瓷包装、容器和器具(包括杯、盏)的检测方法:TCVN 7542-1:2005 / ISO 4531-1:1998。
4. 搪瓷类包装、容器和器具饮用口沿的检测方法:TCVN 7542-1:2005 / ISO 4531-1:1998。
常见问题
第35/2015/TT-BYT号通知何时生效?
自2016年05月01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数据库显示仍有效。
哪些货物需要核查?
直接接触食品的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包装、容器和器具。
需要检测哪些指标?
按材料、形状、容量、用途和饮用口沿核查铅、镉迁移限量。
是否需要合规声明?
QCVN规定进口、生产和经营产品须进行合规声明;实际办理需按现行有效食品安全法规核查。
是否规定HS编码?
不规定HS,但材料和用途说明可能影响HS和专业管理政策。
是否应在ETA前准备资料?
应提前核查目录、检测报告、标签和申报资料,以减少仓储和清关延误。
TGIMEX 运营支持方案
核查QCVN 12-4:2015/BYT、效力状态、修订/替代文件以及按产品资料触发的条件。
核查发票、装箱单、提单、目录、参数表、检测报告、标签和C/O的一致性。
在ETA前制定时间线,确定检测/申报节点,协调报关、仓库/港口和国内配送。
按批次保存资料,准备检查数据,核查越南语副标签和市场流通义务。
企业应在锁定商业单证及货物预计到港前核查适用法规文件,以降低仓储费、海关查验/转道、补充资料或交付延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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