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草本饮料进口手续指南
草本饮料是一个很宽泛的商业名称,可能指即饮饮料、含气饮料、加入草本成分的果汁类饮品、需稀释的浓缩液,甚至具有特定保健定位的产品。若仅凭发票上的商业名称确定HS编码和食品安全路径,企业可能选错税号、缺少食品安全资料或采用错误的产品公布机制。
本文针对最常见的情形建立端到端(E2E)流程:成品、无酒精、瓶/罐/盒包装、可直接饮用并作为普通食品销售的草本/植物饮料,同时明确必须分流审查的主要情形。
供进出口企业业务参考 · 更新至2026年09月11日。
1. 快速总览与适用范围
已加工预包装食品;本文重点为含草本/植物成分、作为普通饮料销售的无酒精饮品。
无气、即饮且无需稀释时可重点审查 2202.99.50。若产品含气,应先排除该编码,并按产品本质区分2202.10.xx与2202.99.90;适用时还需审查2009、1302/2101/2106及特殊食品路径。
普通食品一般走自我公布;进口食品国家安全检查则取决于HS清单、检查方式及现行豁免情形。
原标签、越文附加标签和营养标签必须与产品资料一致;自2026年01月01日起应特别关注29/2023/TT-BYT号通知。
税率随最终HS。2202.99.50参考MFN为30%;VAT及FTA优惠须按产品、原产地和申报日政策重新核对;按适用TCVN属于含糖量超过5g/100ml的软饮料,自2026年起不享受174/2025/ND-CP规定的2% VAT减税。
配方、草本提取物比例、有气/无气、即饮/需稀释、果汁比例、糖、宣称、标签、检测及C/O应在ETA前一致。
2. 关键术语及其重要性
无需稀释即可直接饮用,是审查2202.99.50时的重要事实。
用于海关归类、税费和专业监管匹配。商业名称不能代替按客观属性归类。
在当前法律阶段,普通已加工预包装食品通常依据15/2018/ND-CP号法令采用的机制。
根据产品类别、HS、检查方式及豁免/减免检查规定执行。
用于证明货物原产地并在满足FTA及原产地规则时申请特别优惠税率。
用于锁定产品资料、食安文件、标签、C/O和报关数据的关键运营节点。
3. 产品详细分类与识别
归类前应收集:配料表及比例、草本提取物种类/比例、适用时的Brix或浓缩度、有气/无气、果汁比例、糖、咖啡因或显著活性成分、生产工艺、使用方法、原标签、包装、保质期、宣称及进口用途。
产品详细分类表
| 产品/情形 | 需核对特征 | 示例 | 证明资料 | 可能涉及政策 | 需交叉核对资料 | 适用说明 |
|---|---|---|---|---|---|---|
| 无气即饮草本饮料 | 液态;直接饮用;无需稀释;不具有20.09果汁本质 | 洋蓟饮料、菊花饮料、复合草本饮料 | 配方、规格、标签、工艺 | 参考2202.99.50;食品安全;自我公布;标签 | 配料、检测、标签稿、发票/装箱单 | 本文主要范围 |
| 加糖/甜味剂/香料“水”型产品 | 本质属于“水(包括矿泉水、充气水)”并加入糖、其他甜味剂或香料;可以含气或不含气 | 风味/加糖水、风味气泡水 | 规格、配方、含气状态、标签 | 可能2202.10.xx;食品安全 | 规格、配方、标签 | 不得仅因“含气”就直接选择2202.10 |
| 果蔬汁+草本 | 果汁/果泥决定主要属性;果汁%/Brix明显 | 果汁草本饮料 | 配方、果汁%、Brix、工艺 | 可能转入20.09 | 配方、工艺、产品标准 | 锁定2202前先排除2009 |
| 需稀释的浓缩液/提取液/糖浆 | 浓缩;不可直接饮用;用法要求加水 | 草本浓缩液、糖浆基底 | Brix、浓度、使用说明 | 符合条件的植物提取物原料可审1302;2101仅限咖啡/茶/马黛茶相关提取物或制品;2106或其他税号按成分与用途判断 | 规格、植物来源、组成、浓度、用法 | 不符合“即饮无需稀释” |
| 功能定位产品 | 剂量、特定人群、突出健康宣称、标准化活性物 | 植物保健饮品 | 配方、剂量、宣称资料、境外属性 | 可能需注册产品公布/其他食品类别 | 适用时CFS/健康证明、检测、科学依据 | 瓶装形态不等于普通饮料 |
| 存在较完整植物材料/另进口植物原料 | 叶、籽、根、果等仍明显未充分加工或另行进口 | 含散装草本材料的饮用套装 | 工艺、植物学种类、包装 | 视状态及清单可能另审植物检疫 | 适用时植物检疫/加工证明 | 不能推定“装瓶后一定免检疫” |
4. HS编码-税费-C/O
以下HS仅为审查分支,并非所有“草本饮料”的统一结论。只有在锁定货物本质及最终HS后,才计算税费并比较FTA优惠。
货物属于其他无气、可直接饮用且无需稀释的饮料时,可重点参考2202.99.50。
当产品本质属于加糖/甜味剂/香料“水”时审2202.10.xx;若为不符合2202.10的其他含气无酒精饮料,还应审查 2202.99.90;果蔬汁审2009.xx;提取物/浓缩物/制品按本质审1302/2101/2106或其他税号。
配方、提取物/果汁比例、有无气、浓缩度、用法及宣称是核心证据。
26/2023/ND-CP号法令列示2202.99.50的MFN为30%;其他税号应按自身税目核对。
2026年,如产品属于适用TCVN下含糖量超过 5g/100ml 的软饮料,则列入174/2025/ND-CP附件II,不享受2% VAT减税,适用标准 10% VAT。若不属于排除范围且原税率为10%,应再审查截至2026-12-31适用8%减税的条件。
按最终原产地与HS比较ACFTA/RCEP、ATIGA、VKFTA/AKFTA、日本相关FTA、EVFTA等。
HS编码-税费-C/O审查表
| 参考HS | 适合的货品描述/组别 | 归类依据 | 适用条件 | 普通进口税 | MFN进口税 | VAT | 需审C/O/FTA | 证明资料 |
|---|---|---|---|---|---|---|---|---|
| 2202.99.50 | 其他无气、可直接饮用且无需稀释的饮料 | 成品、无酒精、无气、即饮 | 仅在无更具体税目/品目适用时 | 如适用普通税率且无单列普通税率:审15/2023/QD-TTg规定的150% MFN原则 | 26/2023/ND-CP下为30% | 若属于TCVN软饮料且糖>5g/100ml:2026年按174/2025法令为10% VAT;其他情形审查截至2026-12-31适用8% VAT的条件 | 按实际原产地 | 配方、规格、标签、工艺、C/O |
| 2202.10.xx | 加糖/其他甜味剂或香料的水,依具体税目 | 配方及产品状态 | 具体2202.10税目相符时 | 按最终税号查现行税表 | 按最终税号查现行税表 | 申报日核对 | 按原产地 | 配方、碳酸情况、标签 |
| 2202.99.90 | 2202.99项下其他 | 不符合2202.99.10–.50具体税目的其他无酒精饮料;尤其适用于含气但本质不属于2202.10“水”类的产品进行审查 | 仅在实际资料相符且无更具体税目时 | 按最终税号查现行税表 | 按最终税号查现行税表 | 按申报日VAT政策核对 | 按原产地 | 配方、规格、含气状态、工艺、标签 |
| 2009.xx | 果汁、坚果汁或蔬菜汁 | 果汁%、Brix、工艺及主要属性 | 符合20.09品目时 | 按最终8位码核对 | 按最终8位码核对 | 申报日核对 | 按原产地 | 配方、Brix、果汁%、工艺 |
| 1302.xx / 2101.xx / 2106.xx或其他 | 不属于即饮范围的植物提取物/浓缩物/食品制品 | 浓度、组成及使用方式 | 符合条件的植物提取物原料审1302;咖啡/茶/马黛茶相关才审2101;符合食品制品属性时审2106或其他税号 | 按最终税号核对 | 按最终税号核对 | 申报日核对 | 按原产地 | 规格、植物来源、组成、浓度、用法 |
按原产地审查FTA/C/O优惠表
| 原产地/路线 | FTA | C/O/原产地文件 | 需审优惠税率 | 适用条件 | 证明资料 | 提示 |
|---|---|---|---|---|---|---|
| 中国 | ACFTA / RCEP | Form E或符合RCEP的原产地证明 | 按最终HS查2026税表 | 满足原产地规则、证明及运输/单证条件 | C/O、发票、装箱单、B/L、原产地资料 | 选择前比较不同机制 |
| 东盟 | ATIGA | Form D/e-Form D(依现行机制) | 查现行ATIGA税表 | 满足东盟原产地规则 | C/O、发票、运输单证 | 核对HS及货描 |
| 韩国 | VKFTA / AKFTA / RCEP | 对应原产地证明 | 按选定FTA税表核对 | 严格满足所选协定 | C/O/证明、发票、B/L | 不可混用不同FTA条件 |
| 日本 | VJEPA / AJCEP / CPTPP / RCEP | 各协定规定证明 | 查现行税表 | 满足原产地规则及证明要求 | 原产地证明、发票、运输单证 | 选择可合法适用的最优机制 |
| 欧盟 | EVFTA | 符合EVFTA的原产地证明 | 查现行EVFTA税表 | 满足原产地及单证条件 | 证明、发票、运输单证 | 按实际货物核对签发主体/声明措辞 |
申请优惠前的C/O检查清单
- 使用所选FTA规定的正确原产地证明/Form,不得混用不同协定机制。
- 按最终HS及产品特定规则核对WO/RVC/CTH/CTSH等适用原产地标准。
- 如涉及第三方发票,核对运输条件、货描、HS、数量/重量及原产国。
- 核对签发/自我证明主体、签发日期、有效期/真实性,并与发票、装箱单及B/L/AWB保持一致。
5. 资料清单与准备逻辑
建议采用“一份产品主数据,多项手续共用”的管理方式:同一份已锁定的Product Master同时支撑HS归类、自我公布、进口食品安全检查、标签、C/O及海关申报。
合同/PO、商业发票、装箱单、B/L或AWB、到货通知,以及需要时的价格/付款资料。
配料表、比例/配方、产品规格、COA、工艺、糖/果汁/浓缩度数据、原标签、保质期及检测报告。
自我公布或相应注册资料、检测报告、适用时的进口食安检查资料、C/O及越文附加标签草稿。
业务资料检查清单
| 资料组 | 所需文件 | 用于环节 | 通常准备方 | 常见错误 | ETA前检查 |
|---|---|---|---|---|---|
| 商业 | 发票、装箱单、合同/PO | 海关、估价、SKU核对 | 进口商/供应商 | 货名、单位、数量不一致 | 逐SKU/包装核对 |
| 运输 | B/L或AWB、到货通知 | 提货/海关 | 货代/承运人 | 收货人、唛头或件数不一致 | 与发票/装箱单核对 |
| 技术 | 配方/配料、规格、工艺、COA | HS、食安、公布、标签 | 生产商/进口商 | 只有营销册,没有关键比例 | 取得正式技术资料 |
| 检测 | 食品安全检测报告 | 自我公布及食安资料 | 进口商/实验室 | 超期、SKU不符、指标不完整 | 核对品名、日期、指标及单位 |
| 产品公布 | 自我公布或注册资料 | 市场准入/专业监管 | 进口商 | 因宣称/类别判断错误而走错路径 | 先锁定食品类别 |
| 进口食安 | 适用时的登记/结果 | 清关 | 进口商/报关代理 | 未审检查方式/豁免 | 核对28/2026通知及15/2018法令 |
| 标签 | 原标签+越文标签稿 | 流通/后续检查 | 品牌方/进口商 | 营养信息或宣称与资料不一致 | 印刷/粘贴前审核标签稿 |
| 原产地 | C/O/原产地证明 | 优惠税率 | 出口商/进口商 | HS、货描、发票、日期不一致 | 签发/接受前预审 |
6. 法律依据-专业政策矩阵
截至2026年09月11日,15/2026/NQ-CP号决议暂停46/2026/ND-CP号法令及66.13/2026/NQ-CP号决议;暂停期间,15/2018/ND-CP号法令及相关实施文件继续适用。同时,28/2026/TT-BCT号通知已自2026年07月17日起生效。
表1-需审查的法律依据
| 法规组别 | 名称/编号 | 发布机关 | 现行状态/时间 | 手续中的作用 | 需注意条款/附件 | 复核说明 |
|---|---|---|---|---|---|---|
| 食品安全框架 | 2010年食品安全法 | 国会 | 核对现行文本 | 进口/流通食品安全总框架 | 进口食品与经营主体责任相关规定 | 与现行实施文件一并适用 |
| 公布与进口检查 | 15/2018/ND-CP号法令 | 政府 | 在46/2026法令暂停期间继续适用 | 自我公布、产品注册、进口食品安全国家检查、豁免 | 第4–5条自我公布;第VI章进口检查;以现行适用文本为准 | 当前不得以暂停中的46/2026作为运营依据 |
| 过渡状态 | 15/2026/NQ-CP号决议 | 政府 | 2026-04-06生效 | 暂停46/2026法令和66.13/2026决议 | 暂停期限及继续适用的文件 | 持续关注未来修法/新法令 |
| 工贸部进口食安清单 | 28/2026/TT-BCT号通知 | 工贸部 | 2026-07-17生效 | 发布工贸部管理范围内需进行进口食品安全国家检查的HS清单 | 附件中的饮料/软饮料等相关税号 | 必须匹配最终HS并结合15/2018法令豁免规则 |
| 饮料技术规范 | QCVN 6-2:2010/BYT | 卫生部 | 核对现行适用性 | 无酒精饮料国家技术规范 | 适用的食品安全指标 | 结合实际配方确认范围 |
| 商品标签 | 43/2017/ND-CP;111/2021/ND-CP | 政府 | 核对现行文本 | 进口/流通商品强制标签内容 | 商品及进口商品标签要求 | 并用食品专业标签规定 |
| 营养标签 | 29/2023/TT-BYT | 卫生部 | 在适用范围内自2026-01-01起为关键合规节点 | 食品标签营养成分及营养价值标示 | 能量、蛋白质、碳水、脂肪、钠;饮料/食品加糖时还需审总糖;第9条对2026-01-01前已进口/流通货物设有过渡规则 | 自2026-01-01起不得进口/使用不合规标签;符合过渡条件且在该日前已进口/流通的货物可继续至保质期届满 |
| 进口税 | 26/2023/ND-CP;15/2023/QD-TTg;204/2025/QH15;174/2025/ND-CP;66/2025/QH15 | 政府/总理 | 核对现行税表 | MFN、普通税率、2026 VAT及适用时含糖软饮料的消费税时间表 | 按最终HS查税表;174/2025法令附件II;66/2025/QH15第8条 | 适用TCVN且糖>5g/100ml的软饮料2026年不享2% VAT减税;该组消费税率自2027-01-01起8%,自2028-01-01起10% |
表2-按货物情形的政策矩阵
| 货物情形 | 需核对依据 | 可能适用政策 | 主管机关(概括) | 触发条件 |
|---|---|---|---|---|
| 普通即饮草本饮料 | 15/2018法令;28/2026通知;QCVN 6-2 | 自我公布+适用时进口食品安全检查+标签 | 食品安全/工贸管理机关及海关 | 商业进口普通食品;HS列入清单且不适用豁免 |
| 功能宣称突出 | 15/2018法令及对应食品类别规定 | 可能需产品注册并增加资料 | 有权食品安全机关 | 产品属性/宣称/适用人群落入注册类别 |
| 符合条件的检测/样品货 | 15/2018法令 | 满足条件时可能享检查豁免 | 食品安全机关/海关 | 用途、数量及证明满足规定 |
| 需另审植物材料 | 现行植物检疫规则+加工证明 | 可能产生植物检疫 | 植物检疫机关 | 植物材料形态及加工程度触发管理 |
| 2026市场标签 | 43/2017、111/2021法令;29/2023通知 | 越文附加标签+营养标签合规 | 市场/食品安全机关 | 进口用于越南流通且属于适用范围 |
| 申请FTA优惠 | 相应FTA税表及原产地规则 | 符合条件时特别优惠进口税 | 海关 | 原产地证明有效且满足原产地规则 |
7. 处理时间、费用与延误成本
实际时间取决于资料完整度、食品安全检查方式、抽样/检测、海关通道以及到港时间。因此以下采用管理节点,而不是没有依据的固定天数承诺。
处理时间线与风险成本表
| 阶段 | 主要工作 | 建议管理节点 | 可能费用 | 延误风险 |
|---|---|---|---|---|
| 准备 | 锁定配方、宣称、HS分支、标签、原产地 | 确认出货前 | 适用时咨询/检测费 | 开船后才修改单证 |
| 产品公布 | 完成自我公布或确认注册路径 | 首批商业货前 | 检测/资料成本;仅在法规明确时计国家收费 | 缺少可靠产品合规资料 |
| 食安登记/受理 | 如货物属于检查范围,准备进口食安资料 | 按检查方式要求在相应货运节点前完成 | 适用时检查/检测费 | 专业监管卡点 |
| 检查/抽样 | 配合资料审查及需要时抽样 | 按主管流程 | 可能产生检测、抽样、评估费 | 货物存放时间增加 |
| 海关单证锁定 | 发票、装箱单、B/L-AWB、C/O、HS、价格 | ETA前 | 过晚修改可能产生承运人改单费 | 报关/C/O数据不一致 |
| 清关 | 申报、缴税、处理通道及专业监管 | 具备申报条件时 | 进口税、VAT及其他依法应缴款 | 仓储、DEM/DET、detention |
| 清关后 | 越文标签、流通、留档、后续检查 | 上市前及整个留档期 | 不合规时重贴标/召回成本 | 后续检查、处罚、召回 |
8. 端到端实战流程
收集配料/比例、工艺、规格、Brix/果汁%、有无气、用法、宣称、标签、包装及原产地。
比较2202.99.50、2202.10、2202.99.90、2009、1302/2101/2106及其他合理分支;资料充分后再计算税费。
确认食品类别、15/2018法令、28/2026通知、适用QCVN、标签及植物检疫问题。
执行自我公布或相应注册路径;锁定检测报告及标签稿。
用同一Product Master交叉核对发票、装箱单、B/L-AWB、C/O、规格、公布、食安资料及标签。
申报HS/货描/价格/原产地;处理绿/黄/红通道及可能的补充资料要求。
完成适用的专业检查结果、税费、海关放行及提货。
销售前确保越文/营养标签合规,留存资料并管理供应商/配方/原产地变化。
9. 常见问题 FAQ
1) 草本饮料需要单独进口许可证吗?
不能只看品名。普通食品饮料通常重点在食品安全、产品公布、进口检查和标签;若产品属于特殊类别,则路径可能不同。
2) 通常先审哪个HS?
若产品无酒精、无气、即饮、无需稀释且无更具体税目,可重点参考2202.99.50;最终HS仍以实际资料为准。
3) 含气草本饮料可以用2202.99.50吗?
不可使用 2202.99.50,因为该编码明确针对 无气 饮料。含气产品应区分:若本质为加入糖/甜味剂/香料的“水”,审2202.10.xx;若属于其他无酒精饮料且不符合2202.10,则还需审2202.99.90。仅“含气”本身不足以确定2202.10。
4) 配方中有果汁怎么办?
要看比例及产品主要属性。若本质属于20.09果蔬汁,即使营销名称为“herbal drink”也不能因此留在22.02。
5) 所有草本饮料都自我公布吗?
不是。普通预包装食品通常走自我公布;依法属于必须注册公布或其他监管类别的产品必须走正确路径。
6) 自我公布检测报告应注意什么?
检测报告应与准确的品名/SKU及相关指标一致;按15/2018法令第5条,用于自我公布的检测报告应在提交日前 12个月 内出具,并由指定实验室或符合ISO 17025认可的实验室出具,覆盖相应食品安全指标。
7) 每批进口都做同样的食品安全检查吗?
需先用最终HS核对28/2026通知,再结合15/2018法令判断检查方式及豁免情形,不能仅凭商业名称结论。
8) 因为有“草本”就一定要植物检疫吗?
不一定。完全加工的饮料与散装植物原料不同;若涉及明显未充分加工的植物材料或另行进口植物原料,仍应单独审查。
9) 2026营养标签最应注意什么?
属于29/2023/TT-BYT范围的产品,自2026-01-01起不得进口/使用不合规营养标签;该日前已进口或流通且符合过渡条件的货物可继续至保质期届满。饮料/食品加糖时还应核对 总糖 标示。
10) 有C/O就一定能享优惠税吗?
不一定。所选FTA、原产地规则、HS/货描及单证/运输条件均须满足。
11) “Detox草本饮料”可直接按普通软饮处理吗?
不可默认。应先审查宣称、剂量、适用人群、活性成分及境外产品属性,再确定越南法律类别。
12) 换供应商或配方后需要重新审查吗?
需要。成分、工艺、宣称、原产地、标签或包装变化可能影响HS、公布、检测、C/O及流通义务,应在下一批货前做变更控制。
10. 输出结果与清关后义务
留存Product Master、HS判断依据、规格、配方、工艺、标签及排除竞争税号的证据。
留存合同/PO、发票、装箱单、B/L-AWB、到货通知及各批次资料。
留存适用的自我公布/注册资料、检测、进口食安检查资料/结果及其他专业文件。
留存报关单、价格资料、完税凭证、C/O/原产地证明及需要时的归类说明。
销售前确保原标签/越文附加标签、营养信息、宣称及进口商信息符合要求。
按规定期限留存资料,并在后续批次前管理供应商、配方、原产地、包装、标签及宣称变化。
11. TGIMEX解决方案
草本饮料项目的关键不是把手续拆开做,而是出货前锁定正确产品事实,并让商业文件、食品安全资料和海关申报共享同一套数据。
到港前审查配方、即饮状态、HS分支、税费、C/O、产品公布、标签及专业监管卡点。
交叉核对发票/装箱单/B/L-AWB与规格、检测、公布、进口食安、标签和原产地证明。
以已锁定的产品资料为基础,协调货代、单证、海关及专业监管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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