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的越南语附加标签应在何时完成?

海关手续

进口商品的越南语附加标签应在何时完成?

货物已经完成海关放行,并不当然意味着可以立即销售。对于原标签使用外文的进口商品,企业必须区分两个控制节点:办理通关时,实体原标签应具备法规要求的最低信息;而越南语附加标签必须在商品进入越南市场流通之前完成。若仓库、销售部门和运输服务商没有区分这两个阶段,货物可能在附加标签尚未批准时离开隔离区,也可能出现部分漏贴、贴错SKU或标签内容与注册资料不一致的情况。本文说明现行法规节点、需要核对的数据、各部门责任,以及从海关放行到商业放行之间应建立的状态控制和证据链。

快速摘要

核心法律节点

越南语附加标签必须在商品进入越南市场流通前完成。

通关不等于商业放行

办理通关时,实体原标签必须具备最低法定信息。越南语信息只有在法定“尚未进入流通”的有限范围内才适合在通关后完成,即从口岸运至第一个储存仓库并在该仓库存放;行业法规要求更早完成的除外。

仓库必须隔离

待贴标商品必须在第一个储存仓库隔离。转运至第二个仓库、其他3PL或商业渠道之前,应先完成附加标签,除非存在明确的特殊法律依据。

不仅要批准版面

附加标签必须正确贴附在商品或商业包装上,并不得遮挡原标签的强制信息。

业务结论: 附加标签可在通关后于第一个储存仓库完成,但必须在后续步骤构成市场流通之前获批并全部贴附。建议设置三个独立状态:海关已放行首仓隔离允许流通

适用范围

适用于原标签为外文且拟在越南市场流通的进口商品。本文重点说明通关后在第一个储存仓库完成越南语附加标签、跨仓转运以及商业放行的控制节点。暂时进口后复出口、过境、转口、中转、进入保税仓后出口第三国的货物,以及属于豁免范围或受行业法规管理的商品,应另行评估。

法律提示: 第37/2026/ND-CP号法令自2026年1月23日起生效;第43/2017/ND-CP号法令和第111/2021/ND-CP号法令自同日起失效。但第98条对2026年1月23日前已生产、进口、流通或使用的商品,以及此前已印制的标签和商业包装规定了过渡安排。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兽药、化学品及其他行业监管商品,还须核对相应专业法规。

术语解释

术语 含义 业务作用
原标签 Original label 首次附着或印制在商品或其商业包装上的标签。 通关时用于核查最低强制信息。
附加标签 Supplementary label 将原标签强制内容翻译为越南语,并补充缺失的强制信息。 在保留原标签的基础上满足越南市场流通要求。
海关放行 Customs clearance 根据具体货物条件完成海关手续。 不能替代商品流通前的标签义务。
商业流通放行 Release for circulation 将商品投放市场的全部活动,包括陈列、促销、运输、保管、储存和买卖。法定例外仅限于从口岸运至第一个储存仓库以及在该仓库内存放。 附加标签必须在该节点之前完成;不能仅把“流通”理解为销售或交付客户。
待贴标隔离 Label quarantine 附加标签尚未批准或尚未贴附的内部仓库状态。 防止商品在法规和质量要求完成前被误发。

运行机制

第37/2026/ND-CP号法令设置两个不同的数据关口:通关时的原标签信息,以及商品进入流通前的越南语信息。因此,正确做法既不是“所有商品都必须在报关前贴好附加标签”,也不是“通关后可以先转运到任何地点再贴标签”。

第3条第9款将运输、保管和储存均纳入“流通”,仅排除进口商品从口岸运至第一个储存仓库以及在该仓库存放。若计划把商品从首仓转至第二个仓库或其他3PL进行贴标,应事先评估该转运;原则上应在转运前完成附加标签,除非行业法规或主管机关的具体意见另有规定。

通关时原标签的最低数据

  • 商品名称
  • 商品原产地;无法确定原产地时,应按规定注明完成商品最后工序的地点
  • 境外生产组织、个人或境外商品责任主体的全称或简称及地址;原标签未完整体现时,应在随附资料或该批货物单证中完整体现
控制原则: 附加标签不能弥补通关时原标签缺少商品名称或原产地,也不能使错误或误导性的原始信息合法化。对于境外生产者或责任主体,第42条第2款c项明确允许在原标签未完整体现时,将其全称和地址完整列于随附资料或该批货物单证中。

时间节点与商业放行条件

阶段 需执行事项 达标条件 风险 控制点
通关前及通关时 核查实体原标签和该批货物单证。 商品名称、原产地和境外责任主体符合法规并与资料一致。 原标签或允许的配套单证缺少最低数据。 未解决缺口前不宜进入通关环节。
从口岸运至第一个储存仓库 直接运至首仓并进入待贴标隔离区。 有证据确认该地点为第一个储存仓库;锁定SKU、批次、数量和商业状态。 无法证明首仓属性,或待贴标商品与可销售库存混放。 HOLD/LABEL PENDING;不得分配销售订单或跨仓出库。
离开第一个储存仓库之前 转运至第二个仓库、其他3PL或分销点之前,完成附加标签的批准、贴附和检查。 内容和SKU正确,不遮挡原标签,并具备完整放行记录。 后续运输或储存可能已构成流通,而商品仍未正确贴标。 仅在LABEL RELEASED后允许转运,除非有明确法律依据允许其他流程。
进入市场流通前 按批准版本确认全部完成。 内容和SKU正确,粘贴牢固清晰,不遮挡原标签。 缺标签或错误标签商品进入销售渠道。 仅在QA/合规签署RELEASED后放行。
商业放行后 保存记录并监控变更。 批准稿、留样、批次清单、贴标记录和检查证据。 检查或投诉时无法追溯标签版本。 将标签版本与SKU和批次关联。

需核对的文件和数据

数据字段 核对来源 控制要求 责任部门
商品名称 原标签、商业发票、注册/备案资料 商品性质和用途一致;翻译不得改变商品类别。 QA/法规
原产地 原标签、原产地证书(如有)、进口资料 附加标签以越南语清楚表示;不得将包装地误写为原产地。 进口/合规
责任主体 原标签、发票/批次单证、进口商登记资料 区分境外生产商、境外责任主体和越南境内责任主体。 法务/法规
净含量、成分、日期 原标签、规格书、COA、专业资料 单位、格式和商品类别强制范围正确。 QA/R&D/法规
使用、储存和警示 说明书、SDS、产品资料、行业法规 完整翻译,不得弱化警示或改变使用条件。 QA/安全
SKU、批次、条码 装箱单、ERP/WMS、箱标和单品标签 对应正确型号、容量、款式和批次。 仓库/IT/QA
贴标完成状态 贴标记录、抽检记录、检查照片 证明已贴数量和商业放行前的验收结果。 仓库/QA

责任矩阵

相关方 责任 决策或控制节点
进口商 组织越南语补充标签,并防止未完成标签的商品进入市场流通。 批准范围、预算和责任人。
法规/法务 确定一般和行业强制内容;审核翻译、宣称和警示。 批准标签主版本和版本号。
仓库/3PL 隔离库存、识别SKU和批次、执行贴标和数量核对。 状态未变为RELEASED前不得出库。
QA/QC 检查首件、过程质量和最终完成情况。 按抽样或100%检查方案签署放行。
销售/分销 仅接收已完成商业放行的库存。 放行前不得安排交付、陈列或促销。
报关代理/货代 在授权范围内协助核查进口环节的原标签信息。 不能替代进口商对市场标签的法律责任。

实施流程

1

收集原标签和产品资料

收集各面标签图片、发票、装箱单、规格书、专业许可/备案资料及翻译来源。

2

检查通关关口

确认实体原标签具备第42条第2款的最低数据,并在允许情况下有有效配套单证。

3

建立附加标签主版本

翻译强制信息、补充缺失内容,并锁定商品名称、原产地、责任主体和行业内容。

4

批量印刷前批准

法规、QA和责任主体批准最终稿、字体大小、粘贴位置及不遮挡原标签的方案。

5

在第一个储存仓库隔离

在首仓按SKU和批次设置LABEL PENDING,阻止销售订单、跨仓转运以及转入可销售库位。

6

贴标并进行过程检查

按作业指导执行;检查首件、过程样品及错贴或破损标签。

7

市场流通前确认完成

核对数量、留样、贴标记录和检查结果,签署RELEASED。

8

保存记录并控制变更

将标签版本与SKU和批次关联;原标签、配方、宣称、地址或法规变化时重新批准。

风险与常见错误

错误 原因 影响 控制措施
将海关放行等同于允许销售 ERP收货后自动将库存设为可销售。 无越南语标签的商品可能进入流通。 将customs cleared与commercial released设置为两个状态。
贴标期间没有仓库隔离 待贴标商品与已放行商品混放。 误发和部分漏贴无法控制。 设置HOLD区域、WMS锁定和双人复核。
未贴标即转运至第二个仓库或3PL 误认为所有内部仓库或外包仓库都不属于流通。 商品可能在缺少越南语附加标签的情况下发生下一段运输或储存。 锁定跨仓转运;在首仓完成贴标,或在移动前取得明确的法律/行业依据。
翻译正确但来源错误 从旧邮件或旧目录复制内容。 与原标签、备案、许可或原产地资料冲突。 为每个字段指定权威来源并进行版本控制。
遮挡原标签或追溯码 未在实际包装上测试贴标位置。 批号、日期、条码或强制信息不可读。 在实际包装上批准样张。
多个变体共用一个主版本 名称相近但型号、容量或成分不同。 贴错SKU。 按SKU管理主版本并在贴标前扫描条码。
忽视行业法规 仅依据第37号法令审核。 可能缺少注册号、警示、说明或其他专门内容。 按商品类别建立法规矩阵。

法律依据与官方来源

来源 机关 状态 作用
第78/2025/QH15号法律 越南国会 2026年1月1日生效 修订《产品和商品质量法》,构成新制度基础。
第37/2026/ND-CP号法令 越南政府 2026年1月23日生效 第3条第9款界定“流通”;第39至40条规定语言和附加标签;第42条第2款规定通关时原标签及流通前越南语标签;第97至98条规定生效和过渡。
问答:进口商品原标签 科技部/国家标准计量质量委员会 2026年6月22日更新 确认商品进入流通前必须补充越南语标签。
第37号法令标签问题指导 科技部 2026年3月10日更新 说明附加标签、翻译和流通前原产地表示。
标签责任主体表示问答 科技部 2026年更新 说明商品责任主体的名称和地址应如何标示在标签上。

常见问题

附加标签是否必须在申报海关前贴好?

并非所有情况都如此。通关时,实体原标签必须具备第42条第2款规定的最低数据。越南语信息须在商品进入流通前完成,除非行业法规或具体手续要求更早。

已通关并存放在仓库的货物是否已经属于流通?

根据第3条第9款,从口岸运至第一个储存仓库以及在该仓库存放不计入流通。超出这一有限范围后,运输、保管和储存均属于流通,因此不能仅以商品“仍在仓库”为由认定尚未流通。

可以在3PL仓库贴标签吗?

可以,但该3PL应当是直接从口岸接收货物的第一个储存仓库,并具备适当的隔离、记录和控制。若需从首仓转至另一3PL进行贴标,应在转运前完成标签,或为该流程建立明确的法律依据。

只有已批准的标签电子稿是否足够?

不够。标签必须正确贴附在商品或商业包装上,不遮挡原标签强制信息,并通过放行检查。

附加标签可以采用电子形式吗?

第37号法令允许在第四章条件下使用电子附加标签,但不表示所有强制信息都可电子化。进口商品原标签在通关时仍须以实体形式显示最低信息;中风险、高风险商品及行业法规也可能要求强制信息保留在实体标签上。

原标签原产地错误,可以用附加标签纠正吗?

附加标签不应被用来合法化错误或误导性的原标签信息。原产地是通关时的强制数据,应根据货物事实和主管机关指导处理。

2026年1月23日前已有的商品或包装是否必须立即换标?

并非所有情况都需要立即更换。第98条允许在第37号法令生效前已生产、进口、流通或使用的商品继续流通至标签所示有效期届满;在该日期前按旧规定合法印制的标签和商业包装可继续使用,但自2026年1月23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企业应保存生产、进口或印刷日期的证据。

适用说明: 核心节点是“商品进入流通之前”,但仓库例外仅限于从口岸运至第一个储存仓库并在该仓库存放。更稳妥的做法是在首仓完成贴标,锁定所有销售和转仓指令,待内容、数量及检查证据确认后再开放流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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