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ree 69/2018 ND-CP – Foreign trade management – Chinese operational reference

法律文件 | 工贸部分类 | 外贸管理

69/2018/NĐ-CP 号议定:外贸管理规定及进出口企业操作提示

69/2018/NĐ-CP 号议定是外贸管理的基础文件,影响禁止货物、许可证管理、条件管理、CFS、暂进再出、过境、加工和商人资料责任等环节。若商品政策核查错误,可能导致通关延误、补充许可证、仓储费用或通关后核查风险。

快速摘要

法律时间

2018年05月15日 为国家法律数据库显示的发布日期/生效日期。

重点范围

进出口、暂进再出、转口、过境、加工和自由销售证书(CFS)。

应立即核查

在 ETA/ETD 前核查 HS、品名、功能、附录、许可证/条件和单证一致性。

翻译说明:本中文版本仅供业务参考,并非官方法律译本。

文件信息

项目 内容
文件名称 69/2018/NĐ-CP 号议定,规定《外贸管理法》若干条款的详细实施内容。
文号 69/2018/NĐ-CP
发布机关 越南政府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15日
生效日期 国家法律数据库显示为 2018年05月15日;实际适用时仍需核对最新效力状态。
效力状态 国家法律数据库显示为 仍有效;操作时需同步核查合并文本和最新实施细则。
签署人 Nguyễn Xuân Phúc
调整范围 出口、进口、暂进再出、暂出再进、转口、过境、加工、代理买卖、委托进出口、自由销售证书(CFS)以及外贸管理措施争议。
适用对象 国家管理机关、从事外贸活动的商人,以及有关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

重点内容提示

下表提取对进出口、海关申报和单证控制有直接影响的操作要点。

条款组 操作含义
第3条 – 进出口经营权 越南商人可经营出口、进口,但禁止、暂停、需许可证或需满足条件的货物除外。
第4条 – 进出口手续 将货物区分为许可证管理、条件管理、专业检查和仅办理海关手续等情形。
第5条 – 禁止进出口货物 禁止进出口清单见 附录 I;主管部委按权限公布带 HS 编码的详细清单。
第7条 – 许可证/条件管理货物 需许可证、需满足条件的进出口货物见 附录 III;企业需按 HS、功能和主管部委规则核对。
第8条 – 特殊管理货物 涉及国防安全货物、影响国防安全的货物、边境木材,以及二手机械设备和生产线等。
第9条 – 许可证申请资料 基本资料包括申请书、企业/投资登记证明副本和相关文件;补正通知通常为 3个工作日,完整资料后答复期限通常不超过 10个工作日,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10-11条 – CFS 规定进口/出口货物自由销售证书(CFS)的基本要求、证书信息和必要时的领事认证。
第12-34条 – 暂进再出/转口 规定暂进再出、转口以及冷冻食品、消费税货物、二手货等条件经营要求。
第35条 – 货物过境 武器、爆炸物、辅助工具或禁止/暂停货物需特别批准或许可证;其他货物按海关手续办理。
第39-44条 – 加工 规定加工合同、定额、双方权利义务、转加工以及向海关通知、清算、决算等要求。
第71-72条 – 商人责任与过渡 商人对提交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既有决定按过渡条款处理。

受影响对象 / 货物组

受影响组别 需核查重点
进口商/出口商 在锁定合同和单证前,应核查禁止、许可证、条件、CFS、暂进再出、过境或加工要求。
EPE/FDI/工厂 重点核查加工、租借设备、定额、决算、废料/废品和指定交付等问题。
贸易商/经销商 需核查进出口经营权、专业许可证、流通条件、CFS、标签和来源证明文件。
物流/报关服务商 申报前必须识别商品政策,避免将受管制货物按普通货物申报。
高风险货物 禁止货物、许可证/条件货物、二手货、暂进再出货物、国防安全相关货物、冷冻食品、消费税货物、需 CFS 货物和加工货物。

对进出口 / 物流操作的影响

操作环节 需控制事项
海关申报 品名、HS、商品政策、贸易方式和专业单证必须在申报前一致。
商业单证 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合同、PO、目录/数据表、C/O、CFS 或许可证需在品名、型号、数量、原产地和功能上匹配。
货运时间线 如在 ETA 后才发现缺许可证、CFS 或专业文件,易产生仓储、滞箱、转查验或补充说明。
通关后合规 需按批次保存许可证、CFS、加工资料、决算资料、再出口/转口证明等。
成本控制 无依据时不应预估官方费用;实际成本常来自测试、许可证、领事认证、仓储和改单。

ETA/ETD 前核查清单

序号 核查事项 业务说明
01 确认品名、拟用 HS、功能、型号、新旧状态 避免笼统品名导致商品政策错误。
02 核查 69/2018/NĐ-CP 号议定附录 I-IX 确认是否属于禁止、许可证、条件、CFS 或暂进再出。
03 核查主管部委专业规定 根据货物可能涉及工贸、卫生、农环、科技、信息通信、国防/公安等部门。
04 核对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合同、目录/数据表、C/O/CFS ETA/ETD 前必须保持数据一致。
05 确认贸易方式:经营进口、加工、暂进再出、转口、过境、暂出再进 每种方式的文件和时间节点不同。
06 在货物发运前建立单证时间线 降低许可证延误、补充资料、仓储和转查验风险。

需同步核查的相关法规

文件组 名称/文号 发布机关 适用时间 作用 核查说明
法律 《外贸管理法》05/2017/QH14 国会 2017年06月12日发布;2018年01月01日生效 外贸管理措施和争议处理的基础法律。 涉及许可证和专业检查时需核查。
法律 《商业法》36/2005/QH11 国会 2005年06月14日发布;2006年01月01日生效 贸易、代理、委托、加工等活动的基础法律。 适用于合同和商业义务核对。
议定 69/2018/NĐ-CP 号议定 政府 2018年05月15日发布并生效 详细规定《外贸管理法》的主要文件。 按实际货物核查章节和附录。
通知 12/2018/TT-BCT 号通知 工贸部 2018年06月15日发布并生效 实施《外贸管理法》和 69/2018/NĐ-CP 号议定若干内容。 核查工贸部表格、发证机关和关税配额手续。
合并文本 24/VBHN-BCT 合并文本 工贸部 2026年03月30日发布 合并有关《外贸管理法》和 69/2018/NĐ-CP 的通知层面指导。 用于更新操作核查;正式引用仍需核对原始文件。
决定 18/2019/QĐ-TTg 号决定 总理 2019年04月19日发布 与第8条下二手机械设备/生产线进口有关。 仅在货物为二手机械设备或生产线时适用。
专业规定 各主管部委的通知、QCVN/TCVN 和目录 相关部委 按出货时间核查 决定许可证、条件、检查、食品安全、检疫、密码/信息安全、能效和标签等要求。 如有专业规定,不得仅凭 69 号议定下结论。

查看 / 下载原始文件

企业在用于实际货物资料前,应优先核对官方来源。

法规全文 – 原始 PDF 预览

69/2018/NĐ-CP 号议定的签署版 PDF 共 89 页,并含多个附录/目录。根据内容表单标准,本文嵌入官方 PDF 以便完整核对。

69/2018/NĐ-CP 号议定全文预览

优先官方来源:越南政府法规门户及国家法律数据库。由于签署版 PDF 共 89 页并包含多个附录/目录,本文采用嵌入式 PDF 预览以便从首页至末页核对;HTML/DOC 文字版仅作格式参考,不能替代签署版 PDF。

常见问题

1. 69/2018/NĐ-CP 号议定何时生效?

国家法律数据库显示生效日期为 2018年05月15日。实际申报时应继续核查合并文本和实施细则。

2. 该议定是否改变 HS 或进口税?

该议定不是税则文件。但 HS 对判断禁止、许可证、条件和专业检查非常关键。

3. 普通货物是否需要许可证?

不能仅按商品名称判断。第4条要求先核查许可证、条件和专业检查,才能确定是否仅办理海关手续。

4. 本议定中的 CFS 是什么?

CFS 是自由销售证书。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进口和出口货物 CFS 的基本规则。

5. 暂进再出应注意什么?

需核查货物组别、经营条件、暂进再出经营编码、口岸、在越停留期限和再出口义务。

6. 加工合同是否需通知海关?

第44条规定加工合同实施前需通知海关;合同结束或失效时需清算并按规定决算。

7. 本议定是否涉及二手货?

涉及。二手机械设备还需核查 18/2019/QĐ-TTg 号决定和专业规定。

8. 锁定文件前应核对哪些来源?

越南政府法规门户、国家法律数据库、电子公报、工贸部网站和主管部委专业法规。

TGIMEX 运营支持方案

对于受 69/2018/NĐ-CP 号议定影响的货物,关键不是单纯“能否通关”,而是在货物发运前控制商品政策、单证和时间线。

1. 法规适用性核查

核查原始法规、效力状态、调整范围、相关附录、受影响货物以及基于 HS、功能、型号、新旧状态和进口目的的政策触发条件。

2. 单证控制

交叉核对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合同/PO、目录、数据表、标签、C/O、CFS、许可证和测试报告,避免品名、型号、原产地、数量或技术参数不一致。

3. 操作协同

建立 ETA/ETD 前时间线,识别风险节点,协同海关申报、专业手续、国际运输、拖车、仓库/港口和补充资料处理。

4. 通关后与后续核查

按批次保存资料,完善法律允许补充的文件,并准备通关后核查、标签、认证或市场流通义务相关数据。

建议:企业应在锁定单证和 ETA 前完成法规核查,以降低仓储、转查验、补资料和交付延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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