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2018/NĐ-CP 号议定:外贸管理规定及进出口企业操作提示
69/2018/NĐ-CP 号议定是外贸管理的基础文件,影响禁止货物、许可证管理、条件管理、CFS、暂进再出、过境、加工和商人资料责任等环节。若商品政策核查错误,可能导致通关延误、补充许可证、仓储费用或通关后核查风险。
快速摘要
2018年05月15日 为国家法律数据库显示的发布日期/生效日期。
进出口、暂进再出、转口、过境、加工和自由销售证书(CFS)。
在 ETA/ETD 前核查 HS、品名、功能、附录、许可证/条件和单证一致性。
翻译说明:本中文版本仅供业务参考,并非官方法律译本。
文件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文件名称 | 69/2018/NĐ-CP 号议定,规定《外贸管理法》若干条款的详细实施内容。 |
| 文号 | 69/2018/NĐ-CP |
| 发布机关 | 越南政府 |
| 发布日期 | 2018年05月15日 |
| 生效日期 | 国家法律数据库显示为 2018年05月15日;实际适用时仍需核对最新效力状态。 |
| 效力状态 | 国家法律数据库显示为 仍有效;操作时需同步核查合并文本和最新实施细则。 |
| 签署人 | Nguyễn Xuân Phúc |
| 调整范围 | 出口、进口、暂进再出、暂出再进、转口、过境、加工、代理买卖、委托进出口、自由销售证书(CFS)以及外贸管理措施争议。 |
| 适用对象 | 国家管理机关、从事外贸活动的商人,以及有关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 |
重点内容提示
下表提取对进出口、海关申报和单证控制有直接影响的操作要点。
| 条款组 | 操作含义 |
|---|---|
| 第3条 – 进出口经营权 | 越南商人可经营出口、进口,但禁止、暂停、需许可证或需满足条件的货物除外。 |
| 第4条 – 进出口手续 | 将货物区分为许可证管理、条件管理、专业检查和仅办理海关手续等情形。 |
| 第5条 – 禁止进出口货物 | 禁止进出口清单见 附录 I;主管部委按权限公布带 HS 编码的详细清单。 |
| 第7条 – 许可证/条件管理货物 | 需许可证、需满足条件的进出口货物见 附录 III;企业需按 HS、功能和主管部委规则核对。 |
| 第8条 – 特殊管理货物 | 涉及国防安全货物、影响国防安全的货物、边境木材,以及二手机械设备和生产线等。 |
| 第9条 – 许可证申请资料 | 基本资料包括申请书、企业/投资登记证明副本和相关文件;补正通知通常为 3个工作日,完整资料后答复期限通常不超过 10个工作日,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
| 第10-11条 – CFS | 规定进口/出口货物自由销售证书(CFS)的基本要求、证书信息和必要时的领事认证。 |
| 第12-34条 – 暂进再出/转口 | 规定暂进再出、转口以及冷冻食品、消费税货物、二手货等条件经营要求。 |
| 第35条 – 货物过境 | 武器、爆炸物、辅助工具或禁止/暂停货物需特别批准或许可证;其他货物按海关手续办理。 |
| 第39-44条 – 加工 | 规定加工合同、定额、双方权利义务、转加工以及向海关通知、清算、决算等要求。 |
| 第71-72条 – 商人责任与过渡 | 商人对提交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既有决定按过渡条款处理。 |
受影响对象 / 货物组
| 受影响组别 | 需核查重点 |
|---|---|
| 进口商/出口商 | 在锁定合同和单证前,应核查禁止、许可证、条件、CFS、暂进再出、过境或加工要求。 |
| EPE/FDI/工厂 | 重点核查加工、租借设备、定额、决算、废料/废品和指定交付等问题。 |
| 贸易商/经销商 | 需核查进出口经营权、专业许可证、流通条件、CFS、标签和来源证明文件。 |
| 物流/报关服务商 | 申报前必须识别商品政策,避免将受管制货物按普通货物申报。 |
| 高风险货物 | 禁止货物、许可证/条件货物、二手货、暂进再出货物、国防安全相关货物、冷冻食品、消费税货物、需 CFS 货物和加工货物。 |
对进出口 / 物流操作的影响
| 操作环节 | 需控制事项 |
|---|---|
| 海关申报 | 品名、HS、商品政策、贸易方式和专业单证必须在申报前一致。 |
| 商业单证 | 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合同、PO、目录/数据表、C/O、CFS 或许可证需在品名、型号、数量、原产地和功能上匹配。 |
| 货运时间线 | 如在 ETA 后才发现缺许可证、CFS 或专业文件,易产生仓储、滞箱、转查验或补充说明。 |
| 通关后合规 | 需按批次保存许可证、CFS、加工资料、决算资料、再出口/转口证明等。 |
| 成本控制 | 无依据时不应预估官方费用;实际成本常来自测试、许可证、领事认证、仓储和改单。 |
ETA/ETD 前核查清单
| 序号 | 核查事项 | 业务说明 |
|---|---|---|
| 01 | 确认品名、拟用 HS、功能、型号、新旧状态 | 避免笼统品名导致商品政策错误。 |
| 02 | 核查 69/2018/NĐ-CP 号议定附录 I-IX | 确认是否属于禁止、许可证、条件、CFS 或暂进再出。 |
| 03 | 核查主管部委专业规定 | 根据货物可能涉及工贸、卫生、农环、科技、信息通信、国防/公安等部门。 |
| 04 | 核对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合同、目录/数据表、C/O/CFS | ETA/ETD 前必须保持数据一致。 |
| 05 | 确认贸易方式:经营进口、加工、暂进再出、转口、过境、暂出再进 | 每种方式的文件和时间节点不同。 |
| 06 | 在货物发运前建立单证时间线 | 降低许可证延误、补充资料、仓储和转查验风险。 |
需同步核查的相关法规
| 文件组 | 名称/文号 | 发布机关 | 适用时间 | 作用 | 核查说明 |
|---|---|---|---|---|---|
| 法律 | 《外贸管理法》05/2017/QH14 | 国会 | 2017年06月12日发布;2018年01月01日生效 | 外贸管理措施和争议处理的基础法律。 | 涉及许可证和专业检查时需核查。 |
| 法律 | 《商业法》36/2005/QH11 | 国会 | 2005年06月14日发布;2006年01月01日生效 | 贸易、代理、委托、加工等活动的基础法律。 | 适用于合同和商业义务核对。 |
| 议定 | 69/2018/NĐ-CP 号议定 | 政府 | 2018年05月15日发布并生效 | 详细规定《外贸管理法》的主要文件。 | 按实际货物核查章节和附录。 |
| 通知 | 12/2018/TT-BCT 号通知 | 工贸部 | 2018年06月15日发布并生效 | 实施《外贸管理法》和 69/2018/NĐ-CP 号议定若干内容。 | 核查工贸部表格、发证机关和关税配额手续。 |
| 合并文本 | 24/VBHN-BCT 合并文本 | 工贸部 | 2026年03月30日发布 | 合并有关《外贸管理法》和 69/2018/NĐ-CP 的通知层面指导。 | 用于更新操作核查;正式引用仍需核对原始文件。 |
| 决定 | 18/2019/QĐ-TTg 号决定 | 总理 | 2019年04月19日发布 | 与第8条下二手机械设备/生产线进口有关。 | 仅在货物为二手机械设备或生产线时适用。 |
| 专业规定 | 各主管部委的通知、QCVN/TCVN 和目录 | 相关部委 | 按出货时间核查 | 决定许可证、条件、检查、食品安全、检疫、密码/信息安全、能效和标签等要求。 | 如有专业规定,不得仅凭 69 号议定下结论。 |
查看 / 下载原始文件
企业在用于实际货物资料前,应优先核对官方来源。
法规全文 – 原始 PDF 预览
69/2018/NĐ-CP 号议定的签署版 PDF 共 89 页,并含多个附录/目录。根据内容表单标准,本文嵌入官方 PDF 以便完整核对。
优先官方来源:越南政府法规门户及国家法律数据库。由于签署版 PDF 共 89 页并包含多个附录/目录,本文采用嵌入式 PDF 预览以便从首页至末页核对;HTML/DOC 文字版仅作格式参考,不能替代签署版 PDF。
常见问题
1. 69/2018/NĐ-CP 号议定何时生效?
国家法律数据库显示生效日期为 2018年05月15日。实际申报时应继续核查合并文本和实施细则。
2. 该议定是否改变 HS 或进口税?
该议定不是税则文件。但 HS 对判断禁止、许可证、条件和专业检查非常关键。
3. 普通货物是否需要许可证?
不能仅按商品名称判断。第4条要求先核查许可证、条件和专业检查,才能确定是否仅办理海关手续。
4. 本议定中的 CFS 是什么?
CFS 是自由销售证书。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进口和出口货物 CFS 的基本规则。
5. 暂进再出应注意什么?
需核查货物组别、经营条件、暂进再出经营编码、口岸、在越停留期限和再出口义务。
6. 加工合同是否需通知海关?
第44条规定加工合同实施前需通知海关;合同结束或失效时需清算并按规定决算。
7. 本议定是否涉及二手货?
涉及。二手机械设备还需核查 18/2019/QĐ-TTg 号决定和专业规定。
8. 锁定文件前应核对哪些来源?
越南政府法规门户、国家法律数据库、电子公报、工贸部网站和主管部委专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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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受 69/2018/NĐ-CP 号议定影响的货物,关键不是单纯“能否通关”,而是在货物发运前控制商品政策、单证和时间线。
核查原始法规、效力状态、调整范围、相关附录、受影响货物以及基于 HS、功能、型号、新旧状态和进口目的的政策触发条件。
交叉核对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合同/PO、目录、数据表、标签、C/O、CFS、许可证和测试报告,避免品名、型号、原产地、数量或技术参数不一致。
建立 ETA/ETD 前时间线,识别风险节点,协同海关申报、专业手续、国际运输、拖车、仓库/港口和补充资料处理。
按批次保存资料,完善法律允许补充的文件,并准备通关后核查、标签、认证或市场流通义务相关数据。
建议:企业应在锁定单证和 ETA 前完成法规核查,以降低仓储、转查验、补资料和交付延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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