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rcular 10/2020/TT-BTTTT – ICT conformity certification and declaration – Chinese reference

法律文件 | ICT 合规

第10/2020/TT-BTTTT号通知:ICT合格认证与合格声明规定的修订及进口企业操作提示

编制说明: 第10/2020/TT-BTTTT号通知修订了ICT产品、货物合格认证、合格声明、进口质量检查衔接、合格标志使用和过渡效力等内容。进口企业应在货物到港前核对型号、技术资料、检测报告和合格文件。

文件信息

信息项 内容
文件名称 10/2020/TT-BTTTT 号通知,修订第 30/2011/TT-BTTTT 号通知关于ICT产品、货物合格认证和合格声明的若干内容。
编号 10/2020/TT-BTTTT
颁布机关 信息和通信部
颁布日期 2020年5月7日
生效日期 2020年7月1日
效力状态 根据国家法律数据库为部分失效;实际适用时需复核。
调整范围 修订认证方式、声明流程、资料、接收地点、合格标志使用和表格。
适用对象 ICT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认证机构、物流和合规团队。
法律提示: 实际适用需结合现行第二类商品目录、适用QCVN及各型号技术资料核查。

企业需要关注的核心内容

01. 产品批次定义

产品批次需与同一名称、用途、品牌、型号、技术特性、生产商、原产地和进口资料相关联。

02. 三种认证方式

方式1方式5方式7决定证书范围及认证后监督方式。

03. 资料处理时限

需要关注 020515 个工作日等关键处理期限。

受影响对象 / 产品组

分析组 操作核查
企业类型 ICT进口商、经销商、贸易公司、FDI/EPE工厂、认证机构、物流服务商。
产品组 根据现行第二类商品目录和适用QCVN需进行合格认证/合格声明的ICT产品、货物。
受影响环节 进口前审查、进口质量检查登记、合格声明、合格标志使用、通关后资料归档。
需核对资料 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合同/PO、产品目录、技术资料、检测报告、证书、合格标志样本、标签、型号清单。
触发条件 产品名称、HS编码、功能、型号、适用QCVN、进口目的和豁免状态。

对进口 / 物流操作的影响

影响环节 操作提示
海关申报 需结合HS编码、产品描述、型号和技术规范审查商品政策。
专业检查 进口货物可能需要质量检查登记及后续合格声明资料。
技术文件 目录、datasheet和检测报告需与型号、技术参数和QCVN一致。
物流时效 资料不齐可能导致仓储、滞箱/滞港或项目延期。
合规留档 需按批次保存证书、接收通知、合格标志和技术证据。

需同步核查的相关法律文件

文件组 作用 / 核查说明
法律 2009年电信法、2009年无线电频率法、2006年标准和技术规范法、2007年产品和货物质量法。
法令 第132/2008/NĐ-CP号、第74/2018/NĐ-CP号、第154/2018/NĐ-CP号。
基础通知 第30/2011/TT-BTTTT号通知。
被修订通知 第15/2018/TT-BTTTT号通知,其中若干条款被第10/2020/TT-BTTTT号通知废止。
现行目录 第29/2025/TT-BKHCN号通知用于核查当前第二类ICT商品目录。
部分废止 第23/2024/TT-BTTTT号通知可能影响第30/2011/TT-BTTTT号通知的部分规定。

查看 / 下载原始文件

企业在实际申报前应优先核对官方来源。

法规全文 – 文字版与原始PDF

法规全文 – 业务参考译文与原始PDF

信息与通信部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编号:10/2020/TT-BTTTT

河内,2020年5月7日

通知
修订、补充第30/2011/TT-BTTTT号通知中关于信息与通信技术产品、货物合格认证和合格声明的若干内容

本中文内容仅为业务操作参考译文,并非官方法律译本;实际适用应以越南文原文及官方PDF为准。

根据《电信法》《无线电频率法》《标准和技术规范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以及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产品质量和信息与通信部职能的法令,并根据电信局局长建议,信息与通信部部长发布本通知。

第一条 修订、补充第30/2011/TT-BTTTT号通知的若干内容

1. 修订第2条第4款,并新增第9款。“合格认证机构”是指经信息与通信部指定,对该部管理职责范围内可能造成不安全的产品、货物进行认证的机构。“产品批次”是指同一种货物的集合,其数量明确,且名称、用途、品牌、型号、技术特性、生产单位、原产地及进口资料属于同一套进口文件。

2. 修订第11条。合格认证可采用第28/2012/TT-BKHCN号通知第5条规定的三种方式之一:方式1 – 典型样品试验;方式5 – 典型样品试验和生产过程评价,并通过生产地或市场抽样试验结合生产过程评价进行监督;方式7 – 对产品、货物批次进行试验和评价。方式1适用于具有ISO 9001或同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生产线;方式5适用于未取得ISO 9001或同等证书但具备生产和质量监督流程的生产线;方式7适用于不能采用方式1或方式5的产品、货物。认证方式必须记载于合格证书,并作为确定认证范围和认证后质量监督方式的依据。

3. 修订第16条。对于国内生产的产品、货物,组织或个人应编制一套合格声明资料并提交受理地点。资料不完整的,电信局应在02个工作日内书面要求补充;自要求补充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仍未补齐的,取消处理。资料完整的,电信局应在05个工作日内检查资料有效性,并签发接收通知或书面说明不予接收理由。接收通知有效期为03年,或按合格证书有效期但不超过03年,取决于合格声明依据。

对于进口产品、货物,组织或个人应根据第132/2008/ND-CP号法令(经第74/2018/ND-CP号法令修订)及第154/2018/ND-CP号法令编制/登记进口货物质量检查资料,并向受理地点或通过国家单一窗口提交一套资料。自通关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必须按第17条第2款完善合格声明资料并提交电信局。免于合格声明的产品,在登记进口质量检查时提交用途说明文件,无需履行上述补充提交义务。

4. 修订第17条。国内生产产品的合格声明资料包括:合格声明书;未取得企业代码或个人身份号时的法律身份证明;合格标志样本;按产品类别提交合格证书副本或自我评价报告;以及以越南语或英语编制、显示产品名称、型号、技术信息、外观照片和制造商的技术资料。进口产品资料包括:合格标志样本;签发给进口商或制造商的合格证书副本,并附制造商/在越代表关于允许使用合格证书的文件;进口商或制造商的自我评价报告及允许使用文件;以及越南语或英语技术资料。资料可通过国家机关公共服务门户在线提交,或直接/邮寄至电信局,地址为河内市纸桥郡安和坊杨廷艺路68号。

5. 修订第18条第3款:组织、个人只有在向电信局登记合格标志样本后,方可使用合格标志。如合格标志存在不符合,电信局应在03个工作日内书面要求调整。

6. 修订、补充第24条第1款:出现以下情况时必须重新进行合格声明:已声明产品的技术设计发生变化并改变技术指标;已登记的合格声明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合格证书到期。

7. 以本通知附件中的表格01替代原附件I中的“合格证书样表”。

8. 以本通知附件中的表格02替代原附件VI中的“合格认证活动情况报告”。

9. 废止第30/2011/TT-BTTTT号通知中的第3条、第9条、第13条、第14条、第22条、第26条、第27条第1款c点和e点,以及附件II中的“合格认证申请表”。

第二条 组织实施

电信局局长、信息与通信部所属单位负责人、各省市信息与通信国家管理机关负责人以及有关组织、个人负责执行本通知。

第三条 生效

1.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生效。

2. 废止第15/2018/TT-BTTTT号通知第一条第5、7、9、10和12款。

3. 本通知生效前已签发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合格证书和合格声明接收通知,可继续使用至其有效期届满。

第四条 执行责任

执行过程中如有困难、问题,应及时向信息与通信部(电信局)反映,以便审查处理。

部长
Nguyen Manh Hung

附件

随第10/2020/TT-BTTTT号通知(2020年5月7日)附发。

表格01 – 合格证书样表:包括部委/国家标题、证书编号、认证机构、产品、型号、制造商及制造地点、证书持有人、适用技术规范/标准、检测报告依据、认证方式、证书有效期(批次或期限)、有效性查询网站、签发地点/日期以及签字盖章栏。注释说明:批次信息适用于方式7;期限信息适用于方式1和方式5。

表格02 – 合格认证活动情况报告:包括认证机构信息、报告期间、已签发/补发/修改的合格证书、已暂停或撤销的合格证书、已发放的合格标志管理代码、建议事项和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栏。

第10/2020/TT-BTTTT号通知PDF全文预览

优先以越南政府法规门户/主管机关网站为准。本HTML内容仅作业务参考,不替代签署PDF文本。

常见问题

本通知何时生效?

2020年7月1日 起生效。

是否适用于进口ICT货物?

如产品属于需认证/声明的ICT产品,则适用,具体取决于型号、功能、HS编码和QCVN。

进口商应准备哪些资料?

技术资料、合格证据、检测报告、型号信息和合格标志资料。

这是官方中文译本吗?

不是,仅作为业务操作参考。

旧证书能否继续使用?

生效日前已签发且仍有效的证书或接收通知可继续使用至有效期届满。

是否改变HS编码或税率?

本通知不直接改变HS或税率,但HS和技术分类仍是合规判断的重要依据。

TGIMEX 运营支持方案

ICT货物的风险通常来自商业单证、型号级技术资料和专业检查要求之间的不一致。建议企业在ETA前完成合规核查。

法规适用性核查

核查原文、效力状态、修订/废止文件、QCVN及实际货物资料触发条件。

单证控制

交叉核对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产品目录、datasheet、检测报告、证书、合格标志和型号清单。

操作协同

建立ETA前时间表,识别风险节点,协同海关申报、质量检查登记、运输和仓储。

通关后归档

按批次保存资料,并准备后续核查、标签审查和市场流通义务所需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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