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第二类产品、货物国家质量检验的法律与操作要点
本文梳理进口货物质量检验的法律依据、过渡期限和文件清单。重点说明原有第二类货物机制与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下中风险/高风险管理框架之间的衔接。 本文结合进出口业务的实际场景说明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受影响主体,以及企业在把该文件作为业务和申报依据前应完成的核查事项。实际执行时,应确认文件效力、修订内容及业务发生时适用的主管机关指引,并保存所采用的来源、版本和判断依据,便于后续说明与审计。
快速摘要
| 内容 | 重点 | 建议动作 |
|---|---|---|
| 调整事项 | 进口货物国家质量检验;在旧制度下通常称为第二类货物。 | 按主管部门目录、HS编码、适用QCVN/TCVN、产品目录、型号和进口目的进行核对。 |
| 过渡期限 | 至2026年06月30日:继续适用第一类/第二类机制。自2026年07月01日:重点转为中风险/高风险机制。 | ETA接近过渡节点的货物,应在订舱或申报前确认申报路径。 |
| 受影响主体 | 进口商、贸易公司、工厂、EPE/FDI企业、经销商、品牌方、采购、合规、运营及物流服务商。 | 统一商业单证、技术资料、合格认证/合格声明、标签和型号数据。 |
| 操作风险 | 文件不完整、标签不合规、合格证与技术法规或实际货物不一致、单证数据不一致。 | 在ETA前完成审核,以降低仓储费、滞箱费、转查验、补充资料或交付延误。 |

核心法律文件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文件名称 | 第37/2026/NĐ-CP号法令,规定《产品和货物质量法》若干条款的细化和实施措施。 |
| 文号 | 37/2026/NĐ-CP |
| 颁布机关 | 越南政府 |
| 颁布日期 | 2026年01月23日 |
| 生效日期 | 2026年01月23日 |
| 适用状态 | 有效;第一类/第二类过渡适用至 2026年06月30日,旧规定自 2026年07月01日 起失效。 |
| 相关调整范围 | 高风险进口货物国家质量检验程序;中风险进口货物的合格声明或相应质量管理措施;以及第37/2026/NĐ-CP号法令下的免检、减检和检验处理规则。 |
| 适用对象 | 进口商、生产商、经营者、质量检验机关、合格评定机构及进口流通环节相关方。 |
主要业务要点
受影响货物与主体
| 分析组别 | 实际审核方式 | 需核对资料 |
|---|---|---|
| 企业类型 | 进口企业、工厂、EPE/FDI企业、品牌方、经销商以及处理专业监管手续的物流企业。 | 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AWB、采购订单、企业资料及授权文件。 |
| 产品范围 | 列入第二类或中/高风险目录的货物,如电气电子、ICT、儿童玩具、钢材、建材、计量设备或需强制QCVN管理的货物。 | 产品目录、数据表、型号清单、序列号清单、QCVN/TCVN、专业目录和原标签。 |
| 受影响环节 | 进口前审查、海关申报、质量检验登记、检测/合格认证、合格声明、通关、市场流通和后续检查。 | 质量检验登记、合格证、合格声明、检测报告、检验结果通知。 |
| 触发条件 | 专业目录、QCVN、风险等级、型号、原产地、货物状态或进口目的。 | HS参考、货物描述、图片、标签、用途和技术资料。 |
对进出口和物流操作的影响
| 操作环节 | 实际影响 | ETA前控制点 |
|---|---|---|
| 海关申报 | HS编码、品名、商品政策和专业监管代码必须一致。 | 申报前确认越文品名、型号、功能、QCVN及主管部门。 |
| 商业单证 | 发票、装箱单、提单/AWB、C/O和产品目录须保持一致。 | 核对品名、型号、数量、原产地和制造商。 |
| 专业监管资料 | 可能需要质量检验登记、合格证、合格声明、检测报告、标签样本和技术文件。 | 确认是否已有有效合格证。 |
| 物流时效 | 文件迟延或标签整改可能造成通关延误及仓储费、滞箱费。 | 海运、边境陆运和项目货应提前审查。 |
| 通关后合规 | 货物通关后仍可能在市场流通环节被质量检查。 | 按批次保存检验资料、标签、检测报告、结果通知和报关单。 |
文件清单
| 文件组 | 所需资料 | 用途 | 常见错误 | ETA前检查 |
|---|---|---|---|---|
| 商业单证 | 商业发票、装箱单、销售合同/采购订单、提单或空运单、申请优惠税率时的C/O。 | 海关申报、完税价格、原产地和数量确认。 | 品名过于笼统、型号错误、数量不一致、C/O与发票不一致。 | 检查品名、型号、数量、原产地和制造商。 |
| 技术资料 | 产品目录、数据表、用户手册、产品图片、原标签、型号/序列号清单。 | 商品政策、QCVN及专业资料审核。 | 目录未体现功能、规格或型号资料。 | 在确定HS/政策前向供应商索取正式PDF。 |
| 质量资料 | 合格证、合格声明、检测报告、检验/认证文件。 | 质量检验登记和符合性证明。 | 证书过期、QCVN错误、型号或制造商不一致。 | 核查有效期、范围、适用QCVN和指定认证机构。 |
| 标签资料 | 主标签、越文附加标签草稿、强制越文内容、责任主体和原产地。 | 进口检验和市场流通。 | 缺少原产地、强制技术信息或标签数据不一致。 | 货物到港前审核标签稿。 |
需同步核对的法律文件
| 类别 | 文件 | 机关 | 时间 | 作用 | 重点 | 备注 |
|---|---|---|---|---|---|---|
| 法律 | 《产品和货物质量法》05/2007/QH12 | 国会 | 2008年07月01日起生效,后经修订。 | 质量管理与检验的基础法律。 | 不安全货物、质量检验和主体责任。 | 应与 78/2025/QH15 一并阅读。 |
| 修正法 | 第 78/2025/QH15 号法律 | 国会 | 2026年01月01日起生效。 | 更新风险管理机制。 | 与第34条、第45条有关的修改。 | 建议使用合并文本。 |
| 核心法令 | 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 | 政府 | 2026年01月23日起生效。 | 高风险进口货物国家质量检验、中风险货物合格声明/质量管理措施、免检减检及检验处理的核心依据。 | 第82–86条、第97条及附录VII。 | 2026年后的主要依据。 |
| 旧规定/过渡 | 132/2008/NĐ-CP、74/2018/NĐ-CP、154/2018/NĐ-CP第4条、13/2022/NĐ-CP | 政府 | 过渡适用至 2026年06月30日;自 2026年07月01日 失效。 | 第二类货物进口质量检验旧依据。 | 进口质量检验、保管地带回和登记手续。 | ETA在过渡期附近的货物尤其要核对。 |
| 标准/技术法规法律 | 《标准和技术法规法》68/2006/QH11,经35/2018/QH14和70/2025/QH15修订 | 国会 | 应按现行合并文本核对。 | 标准、技术法规、合格声明和合格评定的基础。 | 合格声明、合格评定相关规定。 | 适用于需强制QCVN管理的货物。 |
| 标准/技术法规法令 | 第22/2026/NĐ-CP号法令 | 政府 | 2026年01月16日起生效。 | 细化《标准和技术法规法》的实施。 | 合格声明、合格标志及主体责任。 | 需与第37/2026/NĐ-CP号法令一并核对。 |
| 通知 | 14/2026/TT-BKHCN | 科技部 | 2026年05月25日起生效。 | 合格声明和合格评定方式。 | 合格标志、1–8种认证方式及效力条款。 | 自生效日起替代28/2012/TT-BKHCN、02/2017/TT-BKHCN和04/2025/TT-BKHCN。 |
| 商品标签 | 43/2017/NĐ-CP及111/2021/NĐ-CP | 政府 | 第111/2021/NĐ-CP号法令自2022年02月15日起生效。 | 核对原标签、越文附加标签、原产地和责任主体。 | 进口货物标签要求。 | 标签不一致是质量检验常见风险点。 |
专业术语说明
| 术语 | 简要说明 | 操作提示 |
|---|---|---|
| 第二类货物 | 旧质量管理机制下可能造成不安全的产品、货物。 | 过渡期适用至 2026年06月30日。 |
| 中风险货物 | 新机制下通常在市场流通前需要合格声明或其他质量管理措施。 | 不应自动理解为进口环节必须检验,应核对第82条及适用QCVN。 |
| 高风险货物 | 需按第37/2026/NĐ-CP号法令登记国家质量检验的进口货物。 | 附录VII表格是实际申报的重要资料。 |
| 合格认证/合格声明 | 证明或声明产品符合强制性技术法规。 | 必须与QCVN、型号、制造商、标签及商业单证一致。 |
| QCVN / TCVN | QCVN为国家技术法规;TCVN为越南标准。 | 应按实际目录、数据表和产品功能核对,而非仅按商品名称。 |
查看/下载原文
企业在实际适用前,应在政府官方门户或颁布机关网站核对原文。
全文/直接PDF预览
由于第37/2026/NĐ-CP号法令及其附录篇幅较长,本文使用直接PDF预览,以保留官方签署文本、附录和表格。
预览第37/2026/NĐ-CP号法令全文 – 越文签署PDF
来源:越南政府门户。本中文版本仅供业务参考,不属于官方法律译本。
预览随第37/2026/NĐ-CP号法令发布的附录/表格
附录/表格应与法令正文一并核对,尤其是质量检验登记相关的附录VII。
常见问题
1. 第37/2026/NĐ-CP号法令后是否仍使用“第二类货物”?
在过渡期至 2026年06月30日 前,第一类/第二类分类继续适用。自 2026年07月01日 起,应按新的风险管理框架核对。
2. 已有合格证是否还需登记质量检验?
不能一概而论。对高风险进口货物,即使已有合格证,仍需按第37/2026/NĐ-CP号法令进行登记并由检验机关审核资料。
3. 未有合格证时如何处理?
进口商应登记国家质量检验,准备产品说明/图片和标签信息,并联系指定认证机构进行符合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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