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2012/TT-BKHCN 通函:进口货物质量国家检查及进出口企业注意事项
本业务参考稿说明 27/2012/TT-BKHCN 通函对进口企业、合规部门及物流操作的影响,重点包括适用范围、登记资料、通关条件、标签、合格证明、处理时限及市场流通风险。
法规信息
| 信息项 | 核查内容 |
|---|---|
| 法规名称 | 关于科技部管理职责范围内进口货物质量国家检查的通函 |
| 编号 | 27/2012/TT-BKHCN |
| 发布机关 | 科学与技术部 |
| 发布日期 | 2012年12月12日 |
| 生效日期 | 2013年01月27日 |
| 签发人 | Tran Viet Thanh |
| 适用提示 | 原通函已由 07/2017/TT-BKHCN 修改、补充;实际办理时应同时核对 2017 年 06/VBHN-BKHCN 合并文本及国家单一窗口正在公布的手续。 |
生效时间与现行适用提示
27/2012/TT-BKHCN 于 2012年12月12日 发布,自 2013年01月27日 起生效。该通函后由 07/2017/TT-BKHCN 修改、补充,该修订自 2017年10月01日 起生效。实际办理进口质量检查时,应核对合并文本和国家单一窗口公布的现行手续。
主要内容提示
下表梳理对进口质量检查资料、通关、市场流通和风险控制有直接影响的重点内容。
| 重点内容 | 条款依据 | 对进口企业的操作意义 |
|---|---|---|
| 检查范围 | 第1、2条 | 适用于科技部职责范围内的进口货物质量国家检查,重点是可能造成不安全的第二类货物。不能仅凭商业名称判断,应结合现行第二类货物清单、HS 编码、用途、适用 QCVN/TCVN 和实际技术资料核查。 |
| 原文列明的不适用情形 | 第2条第2款 | 原通函列明个人行李、外交货物、展览会货物、赠品、暂进再出、过境、保税仓货物、为外国商人加工货物、投资项目用物资设备等若干不适用情形。但实际办理时仍需核对修订文件和现行手续。 |
| 检查依据 | 第3条 | 检查依据包括技术规范、已公布适用标准、货物标签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要求。企业在提交资料前应明确适用 QCVN、公布标准以及原标签/副标签是否完整。 |
| 质量证书 | 第4条第3款 | 质量证书可包括合格认证证书、批次质量检验证书/鉴定证书或管理体系证书。应核查签发机构是否被指定/认可、证书是否仍有效。 |
| 通关条件 | 第5条 | 属于质量检查对象的货物,须取得质量国家检查结果通知后方可通关。临时先通关、后检查的货物,仍需完成登记检查,且在完成质量检查前不得投放市场。 |
| 登记检查资料 | 第6条 | 资料包括检查登记表、合同、装箱单、质量证书、提单、发票、进口报关单、C/O(如有)、货物图片/说明、标签、副标签、CFS(如有)。货名、型号、原产地、数量应在商业单证、技术资料和报关资料中保持一致。 |
| 检查内容 | 第7条 | 检查机关核查资料完整性、一致性评价结果、合格标志、标签及相关技术资料。对于具有新不安全特性且尚无对应 QCVN 的第二类货物,可能需核查科技部规定的批准文件。 |
| 资料处理时限 | 第8条 | 资料完整且符合要求的,检查机关自收到资料之日起 03 个工作日内出具结果通知。资料不完整时,可能需补充并影响通关时间。 |
| 标签或证书不符 | 第8条第2款b点 | 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进口人在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内整改;质量证书与资料、适用技术规范或公布标准不一致的,可能出具不符合通知并发送海关和进口人。 |
| 加强检查和抽样 | 第9条 | 如市场流通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发生投诉举报或对一致性评价结果有疑义,检查机关可要求认证/鉴定、抽样或试验。进口企业应预留时间、费用和留样安排。 |
| 申请复验权利 | 第9条第3款 | 如不同意样品试验结果,进口人可在收到结果之日起 02 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在其他被指定试验机构对留样进行复验。 |
| 不合格货物处理 | 第16条 | 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可能被要求复出口、销毁或再加工处理,具体取决于主管机关决定。经再加工的批次还需进行再检查。 |
| 附件表格 | 附件 | 通函附有登记表、受理单、结果通知、不合格报告、抽样记录、封样标签和报告表等表格。实际申报时应优先使用国家单一窗口公布的电子表格/现行表格。 |
受影响的企业和货物
| 分析组 | 操作解释 |
|---|---|
| 企业 | 进口商、贸易公司、生产企业、EPE/FDI 企业及协助处理单证/报关的物流服务商。 |
| 货物 | 科技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第二类货物以及存在安全风险警示的进口货物。 |
| 环节 | 报关前、通关中、临时通关后、市场流通及后续检查。 |
| 需核对文件 | 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报关单、C/O、产品目录、技术资料、检测报告/证书、原标签和越文副标签。 |
对进出口与物流操作的影响
| 环节 | 控制要点 |
|---|---|
| 报关 | 提交报关前确认货物是否属于质量检查对象。 |
| 单证 | 确保品名、型号、产地、生产商、数量和技术参数在各文件中一致。 |
| 专业检查 | 提前确认检查机关、指定认证/鉴定/检测机构及适用技术规范。 |
| 时间与仓储风险 | 资料不完整可能导致仓储费、滞箱费和交货延迟。 |
| 市场流通 | 临时通关货物在完成质量检查前不得投入市场流通。 |
企业资料核查清单
| 资料组 | 文件 | 常见风险 | ETA 前检查 |
|---|---|---|---|
| 商业单证 | 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报关单、C/O(如有) | 品名、型号、产地、数量不一致 | 装运前用产品目录和标签核对单证草稿。 |
| 技术资料 | 目录、datasheet、产品图片、原标签、副标签 | 技术资料不足以确定适用规范 | 要求供应商在提货前提供资料和标签照片。 |
| 质量资料 | 合格证明、质量/鉴定证书、检测报告 | 证书过期或与货物不匹配 | 核对有效期、发证机构、适用范围、型号和标准/QCVN。 |
| 表格 | 登记表、受理单、结果通知、抽样记录 | 使用旧表格 | 优先使用国家单一窗口或检查机关公布的现行表格。 |
需一并核查的相关法律文件
| 文件组 | 文件 | 作用 | 备注 |
|---|---|---|---|
| 法律 | 产品和货物质量法 05/2007/QH12 | 质量管理和进口质量检查的基础法律。 | 按具体货物核对现行条款。 |
| 法令 | 132/2008/NĐ-CP 及其修订 | 细化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实施。 | 同时核对 74/2018/NĐ-CP 等修订。 |
| 标签 | 43/2017/NĐ-CP 与 111/2021/NĐ-CP | 进口货物标签、副标签和原产地标示规则。 | 与标签检查直接相关。 |
| 修订通函 | 07/2017/TT-BKHCN | 修改、补充 27/2012/TT-BKHCN。 | 适用时必须核对。 |
| 合并文本 | 06/VBHN-BKHCN(2017) | 合并 27/2012 与 07/2017。 | 建议作为现行操作核对文本。 |
查看 / 下载原文
全文预览
为避免删减法规正文、附件或表格,以下以 PDF 预览框展示越南语原文。实际办理进口质量检查时,应同时核对越南政府法律文件门户的 DOCX 原文以及国家单一窗口公布的现行手续。
优先核对来源:越南政府法律文件门户和国家单一窗口手续资料。本中文内容仅供业务参考,并非官方法律译本。
常见问题
1. 27/2012/TT-BKHCN 通函何时生效?
该通函自 2013 年 01 月 27 日起生效。但其后已由 07/2017/TT-BKHCN 通函修订,因此实际办理时应核对合并文本及国家单一窗口公布的现行手续。
2. 是否适用于所有进口货物?
不是。重点适用于科技部管理范围内可能造成不安全的进口货物,或因警示/风险被要求检查的货物。应结合现行清单、HS 编码、适用 QCVN/TCVN 和实际技术资料判断。
3. 临时先通关的货物能否立即销售?
不能。在完成质量国家检查前,不应将临时通关货物投放市场流通。
4. 需要准备哪些登记检查资料?
原通函列明登记表、合同、装箱单、质量证书、提单、发票、进口报关单、C/O(如有)、货物图片/说明、标签、副标签、CFS(如有)。实际提交应按现行表格和门户要求执行。
5. 标签不符合要求如何处理?
检查机关可要求进口人在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内整改标签。企业应准备整改证明,再申请质量检查合格结果。
6. 不同意样品试验结果怎么办?
进口人可在收到试验结果之日起 02 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在其他被指定试验机构对留样进行复验。
7. 该通函是否规定 HS 编码或进口税率?
不是。该通函不是税则文件,也不直接规定 HS 编码或税率。但 HS 编码、货物描述和适用 QCVN 是判断是否需要质量检查的重要资料。
8. 只阅读原始 27 号通函是否足够?
不够。原文可用于理解基础流程,但现行适用还应核对 07/2017/TT-BKHCN、06/VBHN-BKHCN 合并文本和国家单一窗口手续。
GIẢI PHÁP TỪ TGIMEX
对于可能涉及科技部质量检查的进口货物,应在 ETA 前完成法规范围和技术资料核查,而不是等到报关时才处理。
确认适用文件、修订、合并文本、产品范围和触发检查的条件。
核对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报关单、C/O、目录、技术资料、证书和标签。
规划 ETA 前时间表、专业检查、报关、仓库/港口操作和异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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