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2011/QH13号《机要法》:机要活动、密码管理及进出口合规提示
本文从物流与进出口合规角度,说明《机要法》对密码产品、民用密码以及具备加密/安全功能ICT设备核对的影响。 本文结合进出口业务的实际场景说明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受影响主体,以及企业在把该文件作为业务和申报依据前应完成的核查事项。实际执行时,应确认文件效力、修订内容及业务发生时适用的主管机关指引,并保存所采用的来源、版本和判断依据,便于后续说明与审计。最终适用依据仍应结合实际资料和业务事实确认,不能只根据文件名称作出判断。
快速摘要

文件信息
| 字段 | 核对内容 |
|---|---|
| 文件名称 | 《机要法》 |
| 编号 | 05/2011/QH13 |
| 颁布机关 | 国会 |
| 颁布日期 | 2011年11月26日 |
| 生效日期 | 2012年02月01日 |
| 效力状态 | 国家法律数据库记录为:部分失效。实际适用时应同时核对现行相关/修订文件。 |
| 调整范围 | 机要活动、机要力量、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密码产品、政策制度及相关责任。 |
核心内容提示
本法主要规范机要活动和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密码产品。商业货物还需核对民用密码和网络安全法规。
第14条为服务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密码产品研发生产设备和技术进口政策。
第15、16条要求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密码产品适用技术规范、检验评估并严格管理。
第21条规定政府机要委员会在密码技术、专业管理和协调方面的任务。
第36条仅与机要工作人员出入境携带密码产品有关,不应扩展到普通商业进口。
应按目录、技术资料、型号、加密/安全功能、用途及现行许可清单核对。
受影响主体 / 货物
对进出口 / 物流的影响
| 影响领域 | 控制要点 |
|---|---|
| 报关申报 | 不能只按商业名称申报。应准确描述功能、加密/安全特征、型号和用途。 |
| 单证 | 商业单证须与目录、技术资料、型号清单、序列号和许可证一致。 |
| 时间进度 | 如需民用密码产品进口许可证,应在ETA前处理,以降低仓储和通关延误。 |
| 合规留档 | 按每票货保存许可证、技术资料和单证,以备后续稽查或专业检查。 |
文件清单
需核对的相关法律文件
| 类别 | 文件 | 机关 | 业务作用 | 适用说明 |
|---|---|---|---|---|
| 法律 | 《机要法》05/2011/QH13 | 国会 | 主文件;第14、15、16、21、36条对密码设备、产品及海关特殊条件核对具有参考意义。 | 数据库记录为部分失效。 |
| 法律 | 《保护国家秘密法》29/2018/QH14 | 国会 | 保护国家秘密的现行法律框架,与利用密码保护国家秘密信息直接相关。 | 需核对秘密等级和文件处理要求。 |
| 法令 | 第32/2013/ND-CP号法令 | 政府 | 细化机要工作人员制度政策。 | 不是普通商业进口许可文件。 |
| 法令 | 第58/2016/ND-CP号法令 | 政府 | 民用密码产品、服务经营及进出口许可框架。 | 货物属于民用密码产品时使用。 |
| 法令 | 第53/2018/ND-CP号和第32/2023/ND-CP号法令 | 政府 | 修订民用密码产品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清单/框架。 | 需按HS编码、型号、加密功能和现行附录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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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参考译文
第05/2011/QH13号《机要法》业务参考译文
本中文内容为服务于进出口、物流及合规核对的业务参考译文,并非官方法律译本。正式适用时应以越南语原文及主管机关公布文本为准。
机要法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1992年宪法及第51/2001/QH10号决议的修正、补充内容,国会颁布《机要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调整范围
本法规定机要活动;机要力量的任务、权限、组织和活动原则;机要组织工作人员的制度、政策;以及与机要活动有关的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2条 适用对象
本法适用于机要组织、在机要组织工作的人员以及与机要活动有关的机关、组织和个人。
第3条 术语解释
本法中,下列术语理解如下:
1. 机要活动是国家安全领域的特殊保密活动,由专门力量使用密码业务、密码技术及相关解决方案保护国家秘密信息。
2. 密码是用于改变信息表现形式的专门规则、约定,以保障信息内容的秘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密码业务是保护密码技术安全、秘密并确保其可靠性的措施、规定和技术解决方案。
4. 密码技术是应用密码保护信息的方法和手段。
5. 加密是使用密码技术改变信息表现形式的过程。
6. 密码产品是用于保护信息的资料、技术设备和密码业务工具。
7. 机要通信网络是使用由机要组织提供并直接管理的密码产品以保护国家秘密信息的通信网络。
第4条 国家关于建设和发展机要力量的政策
1. 建设正规、现代并绝对忠于越南共产党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的机要力量。
2. 优先投资密码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加强国家密码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并培训服务机要活动的人力资源。
3. 在保障独立、自主、原则严密并遵守国家秘密保护法律的基础上,扩大机要领域国际合作。
第5条 机要力量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 接受越南共产党绝对、直接、全面领导和国家统一管理。
2.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利益及机关、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
3. 绝对保障秘密、安全、准确、及时。
4. 统一、严密组织,符合党的领导、国家管理、人民武装力量指挥和保护国家秘密信息的要求。
5. 适用特殊专业管理制度和严格工作制度;采用先进密码科学、密码业务及现代密码技术。
第6条 国家对机要工作的管理责任
1. 政府统一管理国家机要工作。
2. 国防部长对政府负责实施机要国家管理,并直接指导政府机要委员会活动。
3. 政府机要委员会是国家密码机关和机要专业管理机关,协助国防部长实施国家机要管理。
4. 越南共产党有权限机关在其负责范围内管理机要工作。
5. 各部长、部级机关首长在其任务权限范围内与国防部长配合实施机要国家管理。
6. 各级人民委员会按政府分级实施机要国家管理。
第7条 协助机要力量的责任
机关、组织和个人在被要求时,有责任协助机要力量和机要工作人员履行任务。
第8条 保护密码产品和机要活动信息秘密
密码产品,以及关于机要组织、机要通信网络、工作地点、生产设施、密码产品储存仓库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必须按照国家秘密保护法律管理和保护。
第9条 国家秘密信息加密
1. 通过信息、通信或电信手段传输的国家秘密信息,必须使用机要密码进行加密。
2. 储存在电子设备、信息设备及电信网络中的国家秘密信息,必须使用机要密码进行加密。政府规定本款所涉应加密的国家秘密信息类别。
第10条 机要活动经费和物质保障
1. 机要活动经费由国家预算保障。
2. 机要活动经费、物质基础的保障、管理、使用以及审计,按照国防、安全领域法律规定执行。
第11条 禁止行为
1. 泄露机要活动中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2. 使用非政府机要委员会提供的密码产品保护国家秘密信息。
3. 利用机要活动中被交付的任务、权限危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机关、组织、个人合法权益。
4. 通过信息、通信、电信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而未使用机要密码加密。
5. 非法研究、生产、使用、收集或销毁机要密码产品。
6. 故意损坏、侵占机要密码产品。
7. 非法妨碍机要活动。
第二章
保护国家秘密信息的密码活动
第12条 密码科学技术活动及密码技术转让
1. 为保护国家秘密信息而开展的密码科学技术活动及密码技术转让,必须遵守国家秘密保护法律。
2. 具备条件和能力的组织、个人可登记并作为成员或协作者参加保护国家秘密信息的密码科学技术研究课题、项目。必要时,政府可调动机关、组织、个人的科学技术潜力服务于密码研究、生产和使用,以保护国家秘密信息。
3. 国家统一管理并组织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的密码科学技术活动和密码技术转让。
4. 政府对本条作出详细规定。
第13条 密码产品的生产和供应
1. 国家垄断生产和向机关、组织供应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的密码产品。
2. 政府机要委员会制定计划,组织密码产品生产、供应,并直接管理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的密码生产设施。
第14条 为密码产品研发生产进口设备和技术
1. 国家对进口服务于研究、生产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且国内尚不能满足的密码产品的设备和技术实行优先政策。
2. 总理规定此类设备和技术进口机制。
第15条 密码产品技术规范、检验和评估
1. 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的密码产品必须适用技术规范,并在投入使用前进行检验和评估。
2. 政府规定密码产品技术规范的制定、审定、颁布,以及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的密码产品检验、评估活动管理。
第16条 密码产品管理和使用
1. 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的密码产品必须统一、严格管理。
2. 使用密码产品保护国家秘密信息,必须遵守对应产品种类的业务规定和使用流程。
3. 使用密码产品的机关、组织有责任保障人员、设备及必要条件,确保随时服务并保障密码安全。
第17条 机要通信网络的部署和撤销
1. 在需要使用密码保护国家秘密信息且具备人员、技术、安全保障条件时,部署机要通信网络。
2. 机要通信网络的部署、撤销,由有权限的使用机要机关或组织负责人决定,并须取得政府机要委员会关于专业业务事项的书面同意。
3. 紧急情况下需要部署或撤销机要通信网络的,有权限负责人可决定并及时书面通知政府机要委员会。
4. 政府规定与各机要组织系统任务相适应的部署、撤销条件、权限、顺序和程序。
第18条 部署密码产品保护电子、信息设备和电信网络中的国家秘密信息
1. 持有第9条第2款所述储存在电子、信息设备及电信网络中国家秘密信息的机关、组织、个人,必须向有权限机要组织提交部署密码产品的书面请求。
2. 有权限机要组织负责按政府规定部署密码产品,以保护储存在电子、信息设备和电信网络中的国家秘密信息。
第19条 紧急、危险情况下保障密码安全
在紧急、危险且无其他措施保障密码安全的情况下,使用密码产品的机关、组织、个人必须立即采取销毁措施,并随后及时向有权限人员报告。
第三章
机要力量的任务、权限和组织
第20条 机要力量的地位、职能和任务
机要力量是保护国家秘密的专门力量之一,负责向党和国家就机要工作提供参谋并开展机要活动;在一切情况下保障服务于党的领导、国家管理及人民武装力量指挥的信息绝对秘密、安全、准确、及时;主动预防并参与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机关、组织、个人合法权益的破译活动。
第21条 政府机要委员会的任务和权限
1. 向国防部长提出建议,以便其颁布或提交有权限机关颁布机要战略、政策和法律规范文件。
2. 协助国防部长组织实施机要战略、政策和法律;指导并配合有关机关建设统一、严密的机要组织,建设廉洁、强大、业务精通的机要力量;组织建立并统一管理机要通信网络,管理、控制全国密码产品使用;向政府提交政府机要委员会组织机构和编制规定。
3. 组织并指导全行业密码专业、业务和技术培训、培养。
4. 组织并统一管理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的密码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配合有关机关、组织管理服务于密码产品研究、生产的设备和技术进口。
5.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管理并保障机要活动的密码专业、业务和技术;生产、供应密码产品以保护国家秘密信息,并建设物质技术基础,满足正规、现代机要力量发展要求。
6. 保障机要通信网络系统、预备力量和密码产品储备随时准备,以有效应对各种情况。
7. 履行中央直属投资计划和预算牵头单位任务;直接管理政府机要委员会的物质基础和技术装备。
8. 配合相关机关、组织实施和检查国家秘密信息加密工作。
9. 组织保护密码产品秘密及机要活动中的其他国家秘密信息。
10. 配合有关机关、组织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密码研究、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依法为机关、组织、个人提供保密和信息安全服务。
11. 依法开展监察、检查,解决投诉、举报,并处理机要领域违法行为。
12. 开展机要国际合作。
13. 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任务和权限。
第22条 机要力量组织
1. 政府机要委员会。
2. 各部、行业机要系统,包括人民军队机要组织系统、人民公安机要组织系统、外交机要组织系统,以及中央和地方党的机关及国家其他机关中的机要组织系统。
3. 第2款所列各部、行业机要系统中的机要组织是独立节点,受越南共产党有权限机关领导、使用机要机关或组织负责人指挥,并接受上级机要组织的专业业务管理。
4. 政府规定机要组织的设立、撤销以及政府机要委员会组织结构。
第四章
机要组织工作人员及其制度政策
第23条 机要组织工作人员
1. 机要组织工作人员包括:被调动、派驻、任命以执行机要力量任务的人员,即机要工作人员;被选拔接受机要专业培训、培养、训练的人员;以及不属于上述两类但在机要组织工作的其他人员。
2. 政府规定机要组织工作人员的级别和职名。
第24条 机要组织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1. 对国家秘密信息和机要工作秘密保密,即使不再在机要组织工作亦然。
2. 服从机关、组织分配和调动,正确、充分履行职责;忠于职守,随时在各种情况下完成任务;严格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以及机要工作规章、制度、规定;绝对安全保管被交付的密码产品。
3. 经常保持并培养革命道德,学习训练以提高政治、专业、业务、军事、文化和体能水平,完成任务。
4. 接到有权限人员命令时,如有根据认为命令违法,应立即向下令者报告;如仍须执行命令,应及时向下令者的直接上级报告,并不对执行该命令的后果承担责任。
5. 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25条 选拔进入机要组织
1. 仅具有越南国籍、居住在越南、年满18周岁,并具备政治、道德品质、学历、健康标准,且有志愿和能力适合机要工作的人员,可被选拔进入机要组织。
2. 机要组织优先选拔符合第1款标准的优秀毕业学生、学员进行培训并补充到机要力量。
第26条 机要工作人员标准
1. 机要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坚定政治本领,绝对忠于祖国、人民、越南共产党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自愿长期服务机要组织,随时接受并完成任务;良好道德品质,个人及家庭政治历史清楚、纯洁;具有符合任务要求的政治、专业、业务水平、实践能力和健康条件;已接受机要专业业务培训。
2. 不再满足第1款标准的机要工作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机要工作;根据具体情况,有权限使用机要单位依法决定处理。
第27条 机要工作人员服务年龄限制
1. 属于军人、人民公安的机要工作人员服务年龄按人民军队、人民公安法律执行;不属于上述力量的,按劳动法执行。
2. 不属于军人、人民公安且满足国家社会保险条件的机要工作人员可退休;男性在机要组织工作满25年、女性满20年并缴足社会保险,其中至少5年为机要工作人员,且机要机关无岗位安排或不能转业的,可在第1款年龄限制前退休。
第28条 机要工作人员派驻
1. 根据机要任务需要,机要工作人员可按有权限机关决定被派驻。
2. 被派驻的机要工作人员享受本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度政策。
第29条 不得参加密码活动的期限
第23条第1款a、b点所列人员退休、转业、调往其他工作或离职后,自决定作出之日起05年内不得为机要行业外的组织、个人参加密码活动。
第30条 机要组织工作人员培训、培养和使用
1. 机要组织工作人员应接受与任务相适应的政治、专业、业务、法律及其他必要知识培训、培养。
2. 经过机要专业业务培训并毕业的人员,由有权限机关调动、任命在机要组织工作。
第31条 机要工作人员制度政策
1. 属军人、人民公安的机要工作人员享受人民军队、人民公安人员的工资、津贴及其他制度政策。
2. 非军人、非人民公安身份机要工作人员享受如军人一样的工资、津贴及其他制度政策,并免服现役兵役。
3. 机要工作人员享受法律规定的机要行业特殊制度政策。
4. 政府对本条作详细规定。
第32条 被选拔接受机要专业培训人员制度政策
被选拔接受机要专业、业务培训、培养和训练的人员,享受军队、公安学校学员相应制度政策。
第33条 机要组织其他工作人员制度政策
1. 属军人、人民公安的机要组织其他工作人员,享受人民军队、人民公安相应工资、津贴及其他制度政策。
2. 非军人、非人民公安身份的机要组织其他工作人员,享受如人民军队国防工人、国防职员的工资、津贴及其他制度政策,并免服现役兵役。
第34条 保护密码秘密责任津贴
机要组织工作人员按政府规定享受保护密码秘密责任津贴。
第35条 非军人、非人民公安身份机要工作人员退休、转业、离职制度政策
1. 退休时,享受依法规定的退休制度;由居住地地方政府协助稳定生活;按医疗保险制度在军、民医疗机构诊疗。
2. 转业时,至少18个月保留转业时工资水平;因要求调回机要力量服务的,转业时间计入连续工作时间以计算晋级、调薪和工作年限;退休时,按转业时在机要组织工作时间计算的职业年限津贴计入月平均工资作为养老金计算基础。退休时计算的养老金低于转业时计算的养老金的,享受转业时计算的养老金。
3. 离职但未达到退休条件的,依法享受就业创造补助、一次性离职补助和社会保险制度;由居住地地方政府协助稳定生活;在机要力量服务满15年以上者,在军队医疗机构诊疗时按国防部长规定减免医疗费。
第36条 保障机要工作人员活动条件
1. 机要工作人员配备并使用技术、业务设备、武器和辅助工具;在出入境手续方面享受优先;对出入境时随身携带的密码产品免办海关手续。
2. 使用机要的机关、组织负责按专业业务管理和使用机要工作人员并保障工作条件;经常进行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教育;充分落实制度政策并关心其物质和精神生活。
第五章
施行条款
第37条 施行效力
本法自2012年02月01日起施行。第33/2001/PL-UBTVQH10号《机要法令》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失效。
第38条 详细规定和实施指导
政府对本法授权的条款作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
本法于2011年11月26日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三届国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国会主席
阮生雄
常见问题
第05/2011/QH13号法律何时生效?
该法律自2012年02月01日起生效。适用前应在国家法律数据库核对现行效力。
是否所有带加密功能的进口设备均直接适用本法?
不能这样简单判断。需区分国家秘密机要密码产品、民用密码产品、带加密/安全功能的ICT设备和普通货物。
进口民用密码产品应核对哪些文件?
应核对第58/2016、53/2018、32/2023号法令、许可证清单、HS编码、型号及技术资料。
第14条是否表示密码设备可自由进口?
不是。第14条是关于服务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密码产品研发生产设备和技术进口政策。
第36条海关免手续适用于谁?
该条与机要工作人员出入境携带密码产品有关,不自动适用于普通商业进口。
通关后是否需要留存资料?
需要。应按每票货/型号/序列号保存技术资料、许可证、海关单证和商业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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