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022/NĐ-CP 法令:关于产品质量、计量与追溯管理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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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22/NĐ-CP 法令:关于产品质量、计量与追溯管理的修订

本业务参考稿说明 13/2022/NĐ-CP 法令对进口质量检查、第二类货物、免检情形、表格资料和产品追溯管理的影响。

法规信息

信息项 内容
法规名称 修订、补充 132/2008/NĐ-CP74/2018/NĐ-CP86/2012/NĐ-CP 的若干条款。
编号 13/2022/NĐ-CP
发布机关 越南政府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21日
生效日期 2022年03月15日
签发人 副总理 Vũ Đức Đam
适用范围 涉及产品和货物质量管理、产品追溯管理及计量管理的修订。
效力提示 国家法律数据库显示该法令仍有效;实际适用时仍需核对最新合并文本和修订文本。
法律提示:本中文版本仅供业务参考,并非主管机关发布的正式法律译本。

生效日期

13/2022/NĐ-CP2022年01月21日 发布,自 2022年03月15日 起生效。企业还应核对合并文本、第二类货物清单、国家技术法规和现行行政手续。

主要内容提示

重点内容 法律依据 操作影响
进口质量检查免检/非检查情形 第1条第1款修订第7条第7款k点 进口原料、物资、样品只有在满足条件时才可能不属于检查范围,不能一概理解为全部免检。
非经营目的货物 第1条第2款修订第7条第7款p点 样品、赠品、测试货物等需按行业主管部门决定核查。
产品追溯管理 第1条第3款补充第II章第8目和第19dd条 科技部负责追溯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必须追溯的产品。
追溯系统和追溯码 第19dd条第1款c、d点 如属于追溯范围,资料可能涉及产品追溯码、地点追溯码、QR/标签等数据载体。
行业管理职责调整 第1条第4-7款 影响建筑材料、安全受控设备、体育设备、户外广告设施等主管部门判定。
废止旧规定和表格 第2条第1-4款 不得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旧表格或程序。
替换第12号和第14号表格 第2条第5款 适用时需使用本法令随附的新表格。
生效日期 第3条第1款 2022年03月15日 起适用。

受影响企业 / 货物

分析组别 核查方式
企业类型 进口商、贸易公司、EPE/FDI 生产企业、生产工厂、原材料进口企业、分销企业、物流服务商,以及采购、法务、合规和运营部门。
货物/产品 属于产品、货物质量管理的货物;第二类货物;原材料、物资、样品;需要追溯的产品;建筑材料;有安全管理要求的设备;体育器材;户外广告设施。
受影响环节 进口前核查、商品政策判断、质量检查登记、合格声明/合格认证、标签与追溯控制、海关申报、市场流通和后续检查。
需核对资料 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合同/订单、产品目录、技术资料、原标签/副标签、原产地证、测试报告、合格证书、合格声明、追溯资料和专业表格。
触发条件 取决于 HS 编码、货物描述、产品功能、进口目的、专业管理类别、国家技术法规、行业主管部委公布的清单以及每票货物的实际资料。

对进出口 / 物流的影响

环节 控制点
报关 在确认质量检查政策和主管机关前,不应锁定报关方案。
商业单证 品名、型号、数量、产地、用途、技术参数必须一致。
质量/合格 核对 QCVN/TCVN、第二类货物清单和合格评定机构。
追溯 如有要求,需规范批次数据、追溯码、地点码和 QR/数据载体。
物流进度 专业资料滞后可能产生仓储费、滞箱费和交付延迟。
后续检查 按批次保存进口、质量、追溯、标签和合格资料。

企业需核查清单

资料组别 需准备文件 用于哪个步骤 常见错误 ETA 前核查方式
商业单证 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销售合同/订单、如申请优惠则包括 C/O 海关申报、商品政策核查 品名、型号、产地或数量在各单证之间不一致 货到前将单证草稿与产品目录及原标签逐项核对。
技术资料 产品目录、datasheet、产品图片、功能说明、型号/序列号清单 HS 归类、QCVN/TCVN 与专业管理核查 商业名称过于笼统,缺少技术参数 在提货/装车前要求供应商提供技术资料和标签照片。
质量资料 合格证书、合格声明、测试报告、质量证书(如有) 质量检查、市场流通、后续检查 使用旧表格,或证书范围与进口型号不一致 核查证书有效期、适用产品范围和修订后应使用的表格。
追溯资料 产品追溯码、地点追溯码、批次数据、QR/数据载体(如适用) 市场流通、分销、市场监管检查 追溯数据无法对应到进口批次 在销售或进入分销渠道前按批次建立追溯数据。

需核查的相关法律文件

文件组 文件 作用 核查备注
法律 《产品和货物质量法》05/2007/QH12 产品、货物质量管理及第二类货物管理的基础法律。 用于判断检查、认证、声明和市场流通义务。
法律 《计量法》04/2011/QH13 计量管理、计量器具、计量标准及相关货物的基础法律。 货物涉及计量设备或计量管理要求时需要核查。
法令 132/2008/ND-CP 法令 详细规定《产品和货物质量法》若干条款的实施。 属于被 13/2022/ND-CP 修订、补充的文件。
法令 74/2018/ND-CP 法令 修订 132/2008/ND-CP;涉及进口质量检查、合格管理和表格。 部分条款和表格被 13/2022/ND-CP 修订、废止或替换。
法令 86/2012/ND-CP 法令 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计量法》若干条款。 第17条第2款被 13/2022/ND-CP 废止。
法令 13/2022/ND-CP 法令 本文分析的主文件:修订、补充、废止并替换若干表格。 2022年03月15日 起适用。
技术法规/通函 第二类货物清单、QCVN/TCVN 及各主管部委的专业文件 判断货物是否需要质量检查、合格声明/合格认证或追溯的依据。 未核查 HS 编码、产品功能和实际技术资料前,不应直接下结论。
适用原则:如果政策取决于 HS 编码、产品功能、进口目的或行业主管部委公布的清单,应按每票货物的实际资料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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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全文

以下为中文业务参考译文。 本中文页面仅供业务参考;正式适用仍以越南语签署 PDF 为准。

越南政府

编号:13/2022/ND-CP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河内,2022年01月21日

法令

修改、补充政府于2008年12月31日颁布的第132/2008/ND-CP号法令、2018年05月15日颁布的第74/2018/ND-CP号法令关于详细实施《产品、货物质量法》若干条款,以及2012年10月19日颁布的第86/2012/ND-CP号法令关于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计量法》若干条款的若干内容

根据2015年06月19日《政府组织法》;以及2019年11月22日关于修改、补充《政府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若干条款的法律;

根据2007年11月21日《产品、货物质量法》;

根据2011年11月11日《计量法》;

根据科学技术部部长的建议;

政府颁布本法令,修改、补充第132/2008/ND-CP号法令、第74/2018/ND-CP号法令以及第86/2012/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

第一条 修改、补充第132/2008/ND-CP号法令和第74/2018/ND-CP号法令关于详细实施《产品、货物质量法》若干条款的若干内容

1. 对第132/2008/ND-CP号法令第7条第7款k点,经第74/2018/ND-CP号法令第1条第3款修改、补充后的内容,修改、补充如下:

“k) 为外国加工、生产出口货物而进口的原材料、物资、样品;用于生产国内消费并在市场流通的货物的原材料,且该等货物已按照相应国家技术法规进行质量管理的情形,但不包括用于生产肥料、植物保护药品、畜禽饲料、水产饲料、畜禽废弃物处理产品、水产养殖环境处理产品,以及属于第二类产品、货物的交通工具零配件、部件、总成和系统的进口原材料。”

2. 对第132/2008/ND-CP号法令第7条第7款p点,经第74/2018/ND-CP号法令第1条第3款修改、补充后的内容,修改、补充如下:

“p) 其他非经营目的的货物(非贸易类型),依行业、领域主管部长的决定执行。”

3. 在第74/2018/ND-CP号法令中补充第二章第8目“产品、货物追溯管理”,并在第8目中补充第19dd条如下:

“第8目

产品、货物追溯管理

第19dd条 产品、货物追溯的国家管理

1. 科学技术部:

a) 协助政府对产品、货物追溯活动实施国家管理;

b) 指导提升产品、货物追溯活动的技术能力,并支持各行业主管部委和地方发展重点产品、货物及社会经济发展;

c) 规定产品、货物追溯系统,确保数据连接和共享;

d) 管理产品追溯码、地点追溯码和数据载体的使用;

dd) 在被分工管理的范围和领域内,管理产品、货物追溯的组织实施。

2. 各行业、领域主管部委主持并配合科学技术部,在被分工管理的范围和领域内组织实施产品、货物追溯管理。

3. 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配合行业、领域主管部委在本地组织实施产品、货物追溯活动。

4. 根据管理需要,各行业、领域主管部委确定必须实施追溯的产品、货物,并在本部委门户网站上公开公布。”

4. 对第132/2008/ND-CP号法令第32条第2款d点,经第74/2018/ND-CP号法令第1条第14款修改、补充后的内容,修改、补充如下:

“d) 建设部:

– 依法属于国家管理范围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工程、技术基础设施工程和户外广告设施;

– 建筑材料;

– 建筑、建设规划,包括区域建设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工业区、经济区、高新技术区建设规划,以及依法属于国家管理范围的重要国际边境口岸建设规划;

– 依法属于国家管理范围的城市、工业区、经济区和高新技术区技术基础设施;

– 根据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属于该部管理责任范围的对劳动安全、卫生有严格要求的机器、设备、物资和物质;

– 建设领域服务。”

5. 对第132/2008/ND-CP号法令第32条第2款l点,经第74/2018/ND-CP号法令第1条第14款修改、补充后的内容,修改、补充如下:

“l) 文化、体育和旅游部:体育训练、比赛场所以及各体育项目使用的训练、比赛设备。”

6. 对第132/2008/ND-CP号法令第32条第3款g点,经第74/2018/ND-CP号法令第1条第14款修改、补充后的内容,修改如下:

“g) 文化、体育和旅游部:体育训练、比赛场所以及各体育项目使用的训练、比赛设备。”

7. 在第132/2008/ND-CP号法令第32条第3款中补充h点,经第74/2018/ND-CP号法令第1条第14款修改、补充后的内容如下:

“h) 建设部:依法属于国家管理范围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条 废止第132/2008/ND-CP号法令、第74/2018/ND-CP号法令和第86/2012/ND-CP号法令的若干规定,并替换若干表格

1. 废止第132/2008/ND-CP号法令第19b条第2款(该款经第74/2018/ND-CP号法令第1条第9款修改、补充)。

2. 废止第132/2008/ND-CP号法令第19d条(该条经第74/2018/ND-CP号法令第1条第9款修改、补充)。

3. 废止第74/2018/ND-CP号法令随附附录中的第15号表格、第16号表格、第17号表格和第18号表格。

4. 废止政府于2012年10月19日颁布的第86/2012/ND-CP号法令第17条第2款。

5. 以本法令随附附录中的第12号表格、第14号表格替代第74/2018/ND-CP号法令随附附录中的第12号表格、第14号表格。

第三条 实施条款

1. 本法令自2022年03月15日起生效。

2. 各部长、部级机关首长、政府直属机关首长以及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实施本法令。

抄送:

– 党中央书记处;

– 政府总理、各副总理;

– 各部、部级机关、政府直属机关;

– 各省、直辖市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

– 党中央办公厅及各党机关;

– 总书记办公室;

– 国家主席办公室;

– 国会民族委员会及各委员会;

– 国会办公厅;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国家审计署;

– 国家金融监督委员会;

– 社会政策银行;

– 越南发展银行;

–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

– 各中央团体机关;

– 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总理助理、政府门户网站总局长、各司局及直属单位、公报;

– 存档:文书,科学、教育、文化和社会事务司。

代表政府

受总理委托

副总理

Vu Duc Dam

附录

随政府2022年01月21日第13/2022/ND-CP号法令一并发布

第12号表格

条码使用登记申请书

第14号表格

条码使用权证书

第12号表格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日期… 月….. 年….

条码使用登记申请书¹

组织信息:

越南语名称*: ………………………………………………………………………………………………

英文名称(或无声调越南语名称):……………………………………………………….

成立决定编号 / 企业登记证编号 / 投资登记证编号*: ……………………………………………………..

签发日期*: …………………………………………………….. 签发机关*: ………………………………..

地址*: ………………………………………………………………………………………………………………..

电话*: ……………………………………………………………….. 电子邮箱: ………………………………..

自动扣款登记(在相应方框内打√):

□ 通过银行账户 □ 通过电子钱包 □ 通过银行卡 □ 其他 ……………………….

经营领域(在相应方框内打√):

□ 生产 □ 贸易 □ 零售 □ 服务 □ 其他: ……………………….

我们申请使用以下代码类型*(在相应方框内打√):

□ GS1企业前缀(GCP)

□ 12位GS1企业前缀(GCP-12)

□ 10位GS1企业前缀(GCP-10)

□ 9位GS1企业前缀(GCP-9)

□ 8位GS1企业前缀(GCP-8)²

□ 全球位置码GLN³

□ 用于物理地点

□ 用于数字地点

□ 用于法人实体

□ 用于功能单位

□ 8位全球贸易项目代码EAN-8(GTIN-8)³

组织代表*

职务 / 姓名 / 部门或单位 / 电话 / 电子邮箱

授权代表

主要联系人

我们承诺上述申报信息真实,并承诺充分遵守与条码有关的法律规定、费用规定及以下条款:

– 仅将获发代码用于本组织自身产品和服务;

– 按照法律规定正确履行缴费和维护费缴纳义务;

– 如因解散、破产等任何原因不再需要使用获发代码,我们将在解散或破产之日起0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标准计量质量总局;

– 如组织名称、法人资格或地址发生变更,我们将在变更之日起01个月内通知标准计量质量总局,以办理证书换发手续。

…., 日期… 月… 年…

组织负责人

签字、盖章

1. 需登记全球位置码GLN的地点清单

序号 | GLN代码类型⁴ | 名称/描述 | 地址 | 备注

2. 需登记的8位全球贸易项目代码EAN-8(GTIN-8)清单

序号 | 产品名称 | 产品描述 | 备注

* 必填信息项。

¹ 申报信息可根据国际条码组织GS1的要求进行更新。

² 仅按照国际条码组织GS1的建议发放。

³ 随附地点代码和贸易项目代码清单。

⁴ GLN代码类型包括:物理地点 / 数字地点 / 法人实体 / 功能单位。

第14号表格

条码使用权证书模板

科学技术部

标准计量质量总局

根据2018年05月15日第74/2018/ND-CP号法令以及政府于…../…../20…颁布的第…../20…./ND-CP号法令,

证明

<<企业名称>>

地址:<<地址>>

有权使用以下代码:

GS1企业前缀:<<代码>>

全球位置码GLN:<<代码>>

有效期至:<<dd/mm/yy>>

证书编号:………………..

登记编号:………………..

河内,<<dd/mm/yyyy>>

总局长

13/2022/NĐ-CP 法令签署 PDF 核对版

来源:越南政府文件门户/国家法律数据库。正式适用请以越南语签署 PDF 为准。

常见问题

1. 13/2022/ND-CP 法令何时生效?

该法令自 2022年03月15日 起生效。该日期之后发生的质量、计量、追溯和表格相关资料,应按修订后的规定核查。

2. 这是科技部单独发布的通函吗?

不是。这是 政府法令;科技部是在质量、计量和追溯领域提出修订建议的主管部门。网站分类应归入 科学技术部法律文件

3. 所有进口原材料都免于质量检查吗?

不是。必须核查修订后的第7条第7款 k 点及其例外情形,包括肥料、植物保护药品、畜禽饲料、水产饲料、水产养殖环境处理产品以及属于第二类货物的交通工具零配件/部件等。

4. 追溯要求是否适用于所有进口货物?

不当然适用于所有货物。由各行业、领域主管部委确定必须追溯的产品、货物,并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公布。

5. 该法令是否直接改变 HS 编码或进口税率?

不直接规定 HS 编码或进口税率。但 HS 编码、产品功能、用途和专业管理类别,是判断质量检查、合格管理和追溯义务的重要输入信息。

6. 企业在 ETA 前应核查哪些内容?

ETA 前应核查 HS、品名、产品目录、标签、证书/合格资料、追溯资料(如有)、主管机关和现行表格,以避免仓储费、DEM/DET 或临近通关时补充资料。

TGIMEX 执行支持方案

对于涉及质量检查、合格管理、计量或追溯风险的货物,企业应在锁定单证和 ETA 前完成法律依据核查,以降低仓储、转查验/转分流或交付延误风险。

法规核查

读取原始法规,确认生效日期、调整范围、受影响货物、相关文件、重点条款/附录及基于实际资料的触发条件。

单证控制

核对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合同/订单、产品目录、技术资料、标签、C/O、测试报告、合格资料和追溯数据。

操作协调

建立 ETA 前时间线,识别风险节点,协调海关申报、专业手续、国际运输、拖车、港口/仓库操作及异常处理。

后续检查准备

按批次整理进口单证、标签、质量资料、追溯资料和后续检查/市场监管可能需要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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