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妆/化妆品进口手续指南
彩妆产品包括口红、气垫、散粉、睫毛膏、眼线、粉底、遮瑕、腮红和彩妆套装。若仅按商业名称申报,企业容易出现HS编码错误、未取得化妆品公布受理号、越文标签不合规或功效宣称超出化妆品边界等风险。本文提供ETA前E2E核查框架,覆盖HS、税费、C/O、化妆品公布、标签、技术资料及清关后留档义务。
快速摘要
进口化妆品;在越南市场流通前需取得化妆品产品公布受理号。
3304.10 / 3304.20 / 3304.91 / 3304.99
POA、配方/成分表、标签稿、功效宣称、C/O、越文标签和PIF应在ETA前一致。
术语说明及手续重要性
进口/上市流通前向主管机关提交的化妆品产品资料。
由生产商或产品所有权人向越南责任主体出具的授权文件。
产品信息档案,需保存并在主管机关要求时提交。
标签和宣传中的功效表述;若超出化妆品边界,可能需重新分类。
在越南市场流通前补充强制性越文信息的标签。
原产地证书,用于在满足FTA条件时申请优惠税率。
彩妆手续涉及清关前、上市前和清关后留档三个层面,商业单证、公布资料、标签和技术资料必须一致。
产品详细分类与识别
若产品配方、名称、用途、色号、标签或生产商不同,不应将所有彩妆合并为一个HS或一个公布资料。应核查标签稿、成分表、配方说明、SKU、COA、SDS/MSDS及实际进口目的。
产品分类明细表
| 产品组/情形 | 需核查的技术特征 | 示例 | 证明资料 | 可能适用政策 | 需比对资料 | 适用提示 |
|---|---|---|---|---|---|---|
| 唇部产品 | 膏体/液体/棒状、色素、唇部宣称 | 口红、唇釉、唇彩 | 成分表、标签稿、COA | 化妆品公布、标签、唇部HS | POA、公布资料、原标签 | 治疗或淡化唇色宣称需谨慎核查。 |
| 眼部彩妆 | 眼周使用、液体/笔状/凝胶/粉状 | 睫毛膏、眼线、眼影 | 规格、配方摘要、标签 | 化妆品公布和宣称核查 | PIF、色素清单、标签 | 眼周安全宣称需有依据。 |
| 底妆与遮瑕 | 膏/液/气垫/棒/粉状;是否有SPF | 粉底、气垫、BB/CC霜 | 目录、标签、配方、SPF资料 | 化妆品公布;SPF宣称核查 | 成分、宣称依据、标签 | SPF/PA宣称需更严格证明。 |
| 散粉、腮红、修容 | 散粉、压粉或膏状 | 散粉、粉饼、腮红、高光 | COA、SDS、标签稿 | 根据形态可能为3304.91或3304.99 | 发票、装箱单、标签、配方 | 粉状形态是HS判断重点。 |
| 彩妆套装 | 一个套装内多个产品/SKU | 节日彩妆套装 | SKU清单、单品清单、标签 | 可能需要多个公布受理号 | 各单品公布资料 | 一个套装不当然等于一个资料。 |
| 样品/试用/促销 | 内部样品或面向消费者 | 口红试用装、气垫样品 | 进口目的、合同、标签 | 若进入流通仍可能需要公布 | 用途说明、发票、标签 | 赠品也需按消费者接触情形核查。 |
HS编码 – 税费 – C/O
彩妆产品通常归入HS <strong>3304</strong>,但必须根据主要用途、使用部位、剂型、成分、包装及标签宣称确定归类。唇部、眼部、粉类、粉底/气垫、指甲产品以及带祛痘/防晒宣称的产品可能对应不同子目和MFN税率。下列税率为操作核查参考,必须按申报日有效税则和最终HS编码复核。
建议HS编码 – 税费 – C/O表
| 参考HS | 适用产品组 | 归类依据 | 适用条件 | 普通进口税 | MFN优惠税 | VAT | 需核查C/O/FTA | 需核查资料 |
|---|---|---|---|---|---|---|---|---|
| 3304.10.00 | 唇部彩妆:口红、唇釉、唇彩、有色润唇膏 | 主要使用部位为唇部;用于彩妆/美容 | 唇部成品化妆品,非药品治疗用途 | 若MFN为20%,普通税参考30% | MFN参考20% | 按申报日政策核查8%/10% | ACFTA/ATIGA/RCEP/VKFTA/AKFTA/EVFTA/CPTPP等 | 标签、配方、成分表、发票、C/O、产品图片 |
| 3304.20.00 | 眼部彩妆:睫毛膏、眼线、眼影、眉胶等 | 主要使用于眼周 | 化妆品制剂,不含单独工具/刷具 | 若MFN为22%,普通税参考33% | MFN参考22% | 核查8%/10% | 按产地路线核查优惠C/O | 画稿、成分、目录、凝胶/溶剂类SDS |
| 3304.30.00 | 套装中的指甲产品:指甲油、甲胶、卸甲液 | 主要用于手/脚指甲;易燃溶剂可能涉及危险品风险 | 仅在套装包含指甲产品时适用 | 若MFN为22%,普通税参考33% | MFN参考22% | 核查8%/10% | 核查FTA及直运条件 | SDS/MSDS、溶剂成分、标签、包装方式 |
| 3304.91.00 | 粉类,已压制或未压制:散粉、粉饼、定妆粉、粉状腮红 | 物理形态为粉类;用于彩妆/美化皮肤 | 适用于压制或散装粉类产品 | 若MFN为22%,普通税参考33% | MFN参考22% | 核查8%/10% | 按最终HS核查C/O | COA、SDS、粉/压粉形态、滑石/云母/颜料资料 |
| 3304.99.20 | 若标签/说明显示祛痘、预防痤疮功能的制剂 | 宣称及活性成分体现祛痘功能 | 仅在标签/功能相符时使用;需避免跨入药品宣称 | 若MFN为10%,普通税参考15% | MFN参考10% | 核查8%/10% | 按路线核查FTA;C/O不能修正错误宣称 | 宣称支持、配方、活性成分、标签、PIF |
| 3304.99.30 | 面部/皮肤用膏霜和乳液:膏霜/乳液性质的粉底、BB/CC、气垫 | 膏霜/乳液形态,涂用于面部/皮肤 | 不属于唇/眼/指甲/粉类/祛痘子目 | 若MFN为18%,普通税参考27% | MFN参考18% | 核查8%/10% | 按最终HS核查EVFTA/CPTPP/RCEP/ACFTA等 | 配方、质地、标签、产品图片、目录 |
| 3304.99.90 | 3304其他类:液体/膏状高光、妆前乳、定妆喷雾等未列名产品 | 排除更具体子目后的其他3304产品 | 仅在不适合其他3304子目时使用 | 若MFN为18%,普通税参考27% | MFN参考18% | 核查8%/10% | 按最终HS核查FTA税率 | 画稿、成分表、功能、喷雾/溶剂类SDS |
按进口路线核查的优惠C/O/FTA表
| 原产地路线 | FTA | C/O或原产地文件 | 有依据时的特惠税率 | 适用条件 | 需核查资料 | 适用说明 |
|---|---|---|---|---|---|---|
| ASEAN | ATIGA | Form D | 若符合条件,多数3304项可参考0% | 原产地标准、直运及货描必须一致 | Form D、发票、提单、装箱单、SKU清单 | 逐一核查8位HS;色号/SKU不得导致货描不一致。 |
| 中国 | ACFTA或RCEP | Form E或RCEP C/O | ACFTA多项3304参考0%;RCEP需另查年度表 | 表格正确、原产地标准有效、第三方发票合规 | C/O、第三方发票、运输单据 | 原产地或C/O资料不合规时不得适用ACFTA。 |
| 韩国 | AKFTA/VKFTA/RCEP | Form AK、VK或RCEP | AKFTA若干3304项参考约5%;VKFTA/RCEP按最终HS复核 | 表格、原产地标准、直运条件正确 | C/O、发票、装箱单、合同 | 同为韩国路线,不同FTA可能税率不同。 |
| 欧盟 | EVFTA | EUR.1或符合条件的原产地声明 | EVFTA 2026参考:唇部2.7%,眼部/粉类3.1%,指甲2.7%,3304.99.20 1.2%,3304.99.30约2.5%;多项自2027起为0% | 符合原产地规则并有有效证明 | EUR.1/原产地声明、发票、运输单据 | 必须逐项按最终HS核查,不能整套彩妆用一个税率。 |
| 英国、CPTPP、澳新、印度、香港 | UKVFTA、CPTPP、AANZFTA、AIFTA、AHKFTA | 英国EUR.1/声明、CPTPP原产地证明、Form AANZ、AI、AHK | 符合规则时可能享受较深优惠;具体按FTA税则和进口年份复核 | 证明机制正确、符合直运条件 | 原产地声明/C/O、发票、运输单据 | CPTPP原产地证明机制不一定等同传统纸质C/O。 |
资料清单及提交方式
进口彩妆用于商业流通时,资料应区分为商业单证、化妆品公布资料和清关资料。ETA前应锁定SKU、色号、产品名称、品牌权利人、生产商、责任主体、POA、CFS、成分表、标签画稿和宣称。若公布资料与进口单证不一致,可能导致补正、仓储成本和后续稽查风险。
业务资料检查表
| 资料组 | 所需文件 | 用途 | 通常准备方 | 常见错误 | ETA前检查 |
|---|---|---|---|---|---|
| 商业 | 发票、装箱单、合同/PO | 金额、数量、SKU核查 | 发货人/买方 | 仅写“cosmetics” | 要求按SKU、色号、规格列明。 |
| 运输 | B/L/AWB、订舱、到货通知 | 申报和提货 | 货代/承运人 | 收货人或通知方错误 | 出单前核查。 |
| 化妆品公布 | 公布表、POA、成分、标签 | 通过NSW提交给DAV | 进口商/法规/品牌方 | POA主体错误,宣称不一致 | 比对品牌所有者、生产商和责任人。 |
| 技术 | 成分表、COA、MSDS/SDS、规格、标签稿 | 配方、宣称、标签、DG核查 | 供应商/QA | 缺INCI成分表 | 公布前锁定最终版本。 |
| C/O | C/O或原产地文件 | 申请优惠税率 | 出口商 | HS、货描、原产地标准错误 | 检查格式、签发日、直接运输。 |
| 标签 | 原标签、越文标签、包装图片 | 清关、流通、检查 | 进口商/品牌方 | 缺批号、有效期、责任主体 | 对照第43/2017和111/2021号法规。 |
进口化妆品公布资料通过国家单一窗口在线提交;主管机关为越南卫生部药品管理局。
法律依据及专项政策矩阵
法律依据表
| 文件类别 | 文件 | 发布机关 | 效力/适用点 | 作用 | 重点内容 | 核查提示 |
|---|---|---|---|---|---|---|
| 通告 | 第06/2011/TT-BYT号通告 | 卫生部 | 化妆品管理核心规则 | 公布、PIF、管理 | 公布表、PIF、宣称 | 核查修订版本。 |
| 公布资料 | 进口化妆品POA和CFS | 生产商/权利人;出口国主管机关签发CFS | 按每个产品资料适用 | 证明分销授权及自由销售状态 | POA通常需签字认证/领事认证,除非豁免;CFS需有效,未列有效期时通常需在24个月内签发 | 按出口国核查;CPTPP情形需单独核查。 |
| 修订通告 | 第34/2025/TT-BYT号通告 | 卫生部 | 2025年8月18日生效 | 修订06/2011 | 更新公布要求/表格 | 系统更新后勿用旧表。 |
| 法令 | 第43/2017/NĐ-CP号法令 | 政府 | 2017年6月1日生效 | 货物标签 | 强制标签信息 | 适用于原标签/越文标签。 |
| 修订法令 | 第111/2021/NĐ-CP号法令 | 政府 | 2022年2月15日生效 | 修订标签规则 | 原产地及标签要求 | 原标签缺信息时需核查。 |
| 税表 | 第26/2023/NĐ-CP号法令 | 政府 | 2023年7月15日生效 | MFN税表 | 第33章,3304品目 | 申报日核查税表。 |
| 行政手续 | 手续1.002088 | 国家公共服务门户/DAV | 按现行公开数据 | 进口化妆品公布受理 | 通过NSW提交 | 提交时核查费用/时限。 |
| FTA/C/O | 各项FTA项下特别优惠进口税表 | 政府/财政部 | 按各FTA税率表 | 特别优惠税率 | 原产地规则及C/O文件 | C/O表格或货物描述不一致时不应适用优惠税率。 |
专项政策矩阵
| 货物情形 | 需核查文件 | 可能适用政策 | 机关/门户 | 触发条件 |
|---|---|---|---|---|
| 进口成品彩妆销售 | 06/2011和34/2025通告 | 化妆品公布 | DAV通过国家单一窗口 | 在越南市场流通。 |
| SPF/PA或防晒宣称 | 化妆品宣称指导 | 宣称证明核查 | DAV/检查机关 | 标签/营销出现SPF宣称。 |
| 治疗/抗菌宣称 | 化妆品分类规则 | 可能重新分类 | DAV/专项机关 | 宣称超出普通化妆品功能。 |
| 气雾或易燃产品 | SDS/MSDS和DG运输规则 | 危险品核查 | 承运人/航空/港口/仓库 | 低闪点、UN编号或危险类别。 |
| 彩妆套装 | 按单品公布规则 | 可能需要多个公布 | DAV/NSW | 配方、名称、标签或生产商不同。 |
| 样品、试用装或促销用彩妆 | 化妆品公布、标签及进口目的规则 | 若进入流通需核查公布义务 | 海关/DAV | 提供给消费者、销售、赠送或用于促销。 |
查看/下载原始法规
处理时间、费用及风险成本
| 步骤 | 建议时间 | 有依据的时间/费用 | 延误风险成本 | 控制提示 |
|---|---|---|---|---|
| SKU/配方/宣称核查 | ETD/ETA前 | 取决于资料完整性 | 公布延误、标签修改 | 提交前锁定标签和配方。 |
| 进口化妆品公布 | 进口/流通前 | 资料有效时通常03个工作日;如需补正可为05个工作日;费用参考500,000越盾/公布表 | 货到但不能流通 | 提交时核查NSW/DVC。 |
| HS/C/O核查 | C/O签发前 | 取决于出口商 | 失去优惠、修改单证 | 核查HS 4/6位和货描。 |
| 海关清关 | 货物到港/机场时 | 按海关分流 | 仓储、DEM/DET、仓库成本 | 准备目录、标签、公布号。 |
| 清关后/流通 | 销售前 | 不固定 | 检查、召回、标签/宣称处罚 | 保存PIF和批次档案。 |
实务E2E流程
ETA前核查
确认SKU、色号、配方、宣称、标签、初步HS、C/O及样品/商业状态。
锁定单证和技术资料
比对发票、装箱单、B/L/AWB、标签稿、成分表、POA、图片和COA/MSDS。
提交或核查化妆品公布
商业进口需在上市流通前核查公布受理号。
核查HS、税费和C/O
区分唇部、眼部、粉类、底妆和其他彩妆;C/O签发前核查。
提交海关申报
绿线可按条件放行;黄线查单证;红线查单证和实货。
处理越文标签
核查越文标签、责任主体、批号、有效期、成分、用法和警示。
清关后留档
保存PIF、公布、进口资料、C/O、标签、COA/SDS及批次文件。
常见问题
1. 进口彩妆必须做化妆品公布吗?
若产品在越南市场流通,通常需要。内部样品也需按用途核查。
2. 彩妆套装是否需要多个公布号?
若套装内单品配方、名称、用途或生产商不同,可能需要多个公布。
3. 带SPF的粉底是否不同?
是。SPF/PA宣称需要证明资料,并比普通粉底更严格核查。
4. 口红HS编码是什么?
通常核查3304.10.00,但仍以实际产品资料为准。
5. 没有POA可以提交吗?
POA是公布资料的重要文件;缺失或主体错误可能被要求补正。
6. 进口前是否一定要检测?
不能绝对回答。企业需保存质量/PIF资料,并在主管机关要求时提供。
7. C/O可以降低彩妆进口税吗?
可以,但需符合相应FTA的格式、原产地标准、货描、HS和直接运输要求。
8. 试用装/赠品需要越文标签吗?
若到达消费者或进入市场流通,应核查标签和公布义务。
结果文件及清关后义务
输出结果通常包括化妆品公布接收编号、已通关报关单、有效C/O资料以及可用于市场流通的越文标签资料。企业还需跟踪公布编号有效期、配方/产品名称/责任主体变化,并判断是否需要补充或重新公布。
保存PIF、公布资料、进口资料、标签和批次档案;确保实际宣称和标签与公布资料一致。
TGIMEX解决方案
彩妆进口风险不仅在运输和HS申报,也在化妆品公布、宣称、标签、POA、C/O和清关后留档。ETA前核查可避免货已到但无法上市流通的情况。
区分唇、眼、粉、底妆及套装;核查MFN、报关日VAT 8%/10%适用情况及FTA优惠。
核查POA、责任主体、生产商、产品名、色号、配方、宣称和标签稿。
比对原标签、越文标签、INCI成分、批号、有效期、警示和宣称。
协调订舱、运输单证、提货、仓库/港口操作及海关分流应对。
核查气雾、易燃溶剂、美甲产品或有危险品运输迹象的SDS/MSDS。
整理PIF、公布、C/O、报关单、标签和批次资料用于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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