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2021/ND-CP号法令:关于商品标签规定的修订与补充

法律文件 / B2B物流

第111/2021/ND-CP号法令:关于商品标签规定的修订与补充

第111/2021/ND-CP号法令修订、补充第43/2017/ND-CP号关于商品标签的规定,重点涉及进口商品原标签、越南语附加标签、原产地标示以及按商品类别必须标示的内容。

译文说明: 本中文版本根据越南语法律文本整理翻译,仅供了解适用范围和操作影响,并非越南主管机关发布的正式法律译本。

快速摘要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越南流通的商品、进口商品和出口商品标签。

进口商品

办理通关时,原标签至少应标示商品名称、商品原产地以及境外生产商或负责方名称/简称。

越南语附加标签

通关后、进入市场流通前,进口方必须按规定补充越南语标签。

效力提示

第37/2026/ND-CP号法令自2026年01月23日起废止第43/2017/ND-CP号和第111/2021/ND-CP号法令,并设有过渡规定。

文件信息

文件名称修订、补充第43/2017/ND-CP号关于商品标签法令若干条款的法令
编号111/2021/ND-CP
发布机关政府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9日
生效日期2022年02月15日
效力状态根据第37/2026/ND-CP号法令,自2026年01月23日起废止;已生产、进口、流通或已印刷的标签、包装需核查过渡条款。

需要注意的主要内容

  • 适用范围扩大至出口、进口商品以及在越南流通的商品。
  • 规定进口商品通关阶段原标签的最低标示内容。
  • 要求进口方在通关后、进入国内流通前补充越南语标签。
  • 修订商品原产地标示方式;无法确定原产地时,标示完成最终工序的地点。
  • 以随第111/2021/ND-CP号法令发布的附件替代第43/2017/ND-CP号法令附件I、IV、V。

受影响对象

  • 进口商品并在越南流通的企业。
  • 出口企业及出口单证部门。
  • 生产商、分销商、品牌所有者、商业代理。
  • 采购、法务/合规、运营及报关代理团队。
  • 处理标签资料、附加标签、通关文件及仓储交付的物流企业。

企业需核查清单

  • 在ETD/ETA前核查原标签:商品名称、原产地、境外生产商或负责方名称/简称。
  • 按附件I核对商品组别,以确定按商品性质必须标示的内容。
  • 核查原产地标示:国家/地区名称不得缩写;无法确定原产地时,核查最终工序的标示方式,如组装、装瓶、混合、完成、包装或贴标。
  • 在商品进入国内市场流通前,准备越南语附加标签方案。
  • 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化学品、机械、ICT产品需进一步核查专项规定,因为标签通常与声明、合格要求、许可证或流通条件相关。
  • 自2026年01月23日起,对当前货物适用前需重新核查第37/2026/ND-CP号法令及过渡规定。

专业术语说明

  • 原标签:由生产组织/个人或商人在商品或商业包装上首次粘贴/标示的标签。
  • 附加标签:在商品进入越南流通前,将原标签强制内容翻译或补充为越南语的标签。
  • 商品原产地:商品完全生产所在国家、国家组或地区,或按原产地规则实施最后实质性加工阶段的地点。
  • 通关:海关机关决定允许货物出口、进口或完成海关手续。
  • 储存仓库:商品通关后、流通分销或交付客户前的存放地点。

进出口 / 物流操作适用提示

  • 标签合规不应只在销售阶段检查;对进口商品而言,原标签是通关阶段的重要控制点。
  • 如原标签缺少境外生产商或负责方全称/地址,应准备随附资料以便按要求证明信息。
  • 常见风险包括原标签未标示原产地、国家名称缩写、标签型号与单证不一致、通关后至流通前的附加标签管理不到位。
  • 项目货或B2B商业货物应将原标签照片、装箱单、发票、目录/技术资料和附加标签样本归入同一票货资料。

需要核查的相关法律文件

组别文件发布机关 / 编号发布日期 / 生效日期与本法令的关联作用重点条款 / 附件
法律产品、商品质量法国会2007年11月21日产品、商品质量及国家管理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现行适用时需核查第78/2025/QH15号法律修订内容
法律商法国会2005年06月14日调整商业活动、进出口、商品流通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会2010年11月17日保障消费者获得信息权利的法律依据现行适用时需核查第19/2023/QH15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令商品标签法令第43/2017/ND-CP号 – 政府2017年04月14日;2017年06月01日生效被第111/2021/ND-CP号法令修订、补充的原法令第一、二、七、九、十、十二、十五、十六、二十四条;附件I、IV、V
法令修订第43/2017/ND-CP号商品标签法令的法令第111/2021/ND-CP号 – 政府2021年12月09日;2022年02月15日生效本文主文件;自2026年01月23日起被第37/2026/ND-CP号法令废止第一至第四条;附件I、IV、V
法令规定产品、商品质量法若干条款及实施措施的法令第37/2026/ND-CP号 – 政府2026年01月23日;同日生效废止第43/2017/ND-CP号和第111/2021/ND-CP号法令;包含已生产/印刷标签的过渡规定第97条第4款;第98条第3、4款
法令规定诊疗法若干条款的法令第96/2023/ND-CP号 – 政府2023年12月30日与附件I中医疗器械标签内容有关医疗器械资料需核查第147条第7款
通知关于以电子方式标示商品标签若干强制内容的通知第18/2022/TT-BKHCN号 – 科学与技术部2022年12月30日;2023年02月15日生效指导经第111/2021/ND-CP号修订的第43/2017/ND-CP号法令第十条第一款d点第一、二、三条及所附附件
官方指引出口商品标签指引海关机关需按实际资料进一步核查处理出口标签及海关资料时的参考需按实际资料 / 适用商品组别进一步核查

查看 / 下载原文

参考来源:政府门户、官方公报、国家法律数据库及法律资料库。企业在适用于具体货物前,应在官方来源进行复核。

全文

点击下方区块查看全文参考译文。附件I、IV、V已整理为表格,便于查询。

打开全文参考译文

政府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编号:111/2021/ND-CP

河内,2021年12月09日

法令
修订、补充政府2017年04月14日第43/2017/ND-CP号关于商品标签法令若干条款

根据2015年06月19日《政府组织法》以及2019年11月22日修订、补充《政府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若干条款的法律;

根据2007年11月21日《产品、商品质量法》;

根据2005年06月14日《商法》;

根据2010年11月17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科学与技术部部长的提议;

政府颁布本法令,修订、补充政府2017年04月14日第43/2017/ND-CP号关于商品标签法令若干条款。

第一条 修订、补充政府2017年04月14日第43/2017/ND-CP号关于商品标签法令若干条款如下:

一、修订、补充第一条

“第一条 调整范围

1. 本法令规定在越南流通的商品、出口商品、进口商品标签的内容、标示方式及国家管理。

2. 下列商品不属于本法令调整范围:

a) 不动产;

b) 暂进口再出口商品;过境商品、转口商品;转运商品;为出口至第三国而存入保税仓库的进口商品;

c) 出入境人员行李;迁移财产;

d) 被没收并拍卖的商品;

dd) 鲜活食品、无包装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加工食品;

e) 无包装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燃料、原料(农产品、水产品、矿产品)、废料(生产经营中)、建筑材料;

g) 无商业包装并装于集装箱、罐体中的石油、气体(LPG、CNG、LNG)及液体;

h) 已使用商品;

i) 安全、国防领域商品;放射性物质;用于应对自然灾害、疫情等紧急情形的商品;铁路、水路、航空交通工具。

3.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成员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二、修订、补充第二条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法令适用于在越南生产、经营商品的组织和个人;出口、进口商品的组织和个人;国家机关;相关组织和个人。”;

三、修订、补充第七条第一款

“第七条 商品标签所用语言

1. 在越南市场流通商品标签上必须标示的内容应以越南语书写,但不在国内消费的出口商品以及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修订、补充第九条第四款

“第九条 商品标签责任

4. 将商品进口至越南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本法令关于进口商品标签必须标示内容的规定进行标示。”;

五、修订、补充第十条

“第十条 商品标签必须标示的内容

1. 在越南流通的各类商品标签必须以越南语标示以下内容:

a) 商品名称;

b) 对商品负责的组织、个人名称和地址;

c) 商品原产地。

无法确定原产地的,按照本法令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标示完成商品最终工序的地点;

d) 根据随本法令发布的附件I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按每类商品性质必须在标签上标示的其他内容。

商品性质属于随本法令发布的附件I所列多个组别且其他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尚未规定的,负责商品的组织、个人根据商品主要用途自行确定商品组别并按本点规定标示内容。

因商品尺寸不足以在标签上标示全部强制内容的,必须在商品标签上标示本条第一款a、b、c点规定内容;本条第一款d点规定内容可标示在随附文件中,且标签必须指明该等内容的记载位置。

2. 进口至越南的商品原标签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必须以外语或越南语标示以下内容:

a) 商品名称;

b) 商品原产地。

无法确定原产地的,按照本法令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标示完成商品最终工序的地点;

c) 境外生产商品的组织、个人名称或简称,或者境外对商品负责的组织、个人名称或简称。

c1) 商品原标签尚未标示境外生产商品或对商品负责的组织、个人全称及地址的,该等内容必须在随附文件中完整体现;

c2) 对进口至越南且原标签为外语并符合本条第二款a、b、c点规定的商品,在完成通关手续并转入储存仓库后,进口组织、个人必须在商品进入越南市场流通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补充越南语商品标签。

3. 出口商品标签按照进口国法律规定执行。

a) 出口商品标签标示商品原产地的,原产地标示内容应符合本法令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b) 出口商品标签内容应符合本法令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4. 科学与技术部部长对本条第一款d点规定的若干必须标示内容以电子方式标示作出具体规定。”;

六、修订、补充第十二条第三款

“第十二条 对商品负责的组织、个人名称和地址

3. 进口并在越南流通的商品,标签上应标示生产组织、个人名称和地址,并标示进口组织、个人名称和地址。

在国内生产或进口并在越南流通的医疗器械,应标示医疗器械所有者名称和地址,以及流通号所有者名称和地址。医疗器械尚无流通号的,应标示医疗器械所有者名称和地址,以及进口许可证上组织、个人名称和地址。”;

七、修订、补充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商品原产地

1. 生产、出口、进口组织和个人自行确定并标示其商品原产地,确保真实、准确,并遵守关于出口商品、进口商品、越南生产商品原产地的法律规定或越南参加的国际承诺。

2. 标签上的商品原产地可使用以下任一短语表示:“manufactured in”“made in”“country of manufacture”“origin”“manufactured by”“product of”,并附商品生产国家或地区名称,或按照商品原产地法律规定标示。

3. 按本条第一款无法确定商品原产地的,应标示完成商品最终工序的地点。可使用以下体现商品完成工序的一个或多个短语表示:“assembled in”“bottled in”“mixed in”“finished in”“packed in”“labeled in”,并附完成最终工序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

4. 商品生产国家或地区名称,或者完成商品最终工序所在地名称,不得缩写。”;

八、修订、补充第十六条第三款a、b点

“第十六条 成分、定量成分

3. 对若干商品,成分、定量成分标示如下:

a) 食品成分按重量从高到低顺序标示。

a1) 成分为添加剂的,标示添加剂组别名称、添加剂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如有);

a2) 添加剂为甜味剂、着色剂的,标示甜味剂组别、着色剂组别,标示物质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如有),并补充说明该物质属于“天然”“天然等同”“合成”或“人工”。

a3) 添加剂为香料的,标示“香料”并附以下一个或多个短语以说明含义:“天然”“天然等同”“合成”“人工”。

a4) 国家添加剂编码与国际编码INS一致的,可标示国家编码替代国际编码INS;

b) 人用药品、兽药、植物保护药剂、家用和医疗领域杀虫、灭菌制剂,标示活性成分的成分及含量。”;

九、修订、补充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过渡条款

1. 已按第43/2017/ND-CP号法令正确标示标签并在本法令生效前已经生产、进口、流通的商品,可继续流通和使用至商品标签所示保质期届满。

4. 已按第43/2017/ND-CP号法令正确标示标签并在本法令生效前于越南生产、进口、流通,且标签上不强制标示保质期的商品,可继续流通和使用。

5. 已按第43/2017/ND-CP号法令正确制作的商品标签、附有商品标签的商业包装,在本法令生效前已经生产、印刷的,可继续用于商品生产,但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不得超过02年。

第二条 废止并替代第43/2017/ND-CP号法令的若干规定

1. 废止第43/2017/ND-CP号法令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二款b点。

2. 废止第43/2017/ND-CP号法令第八条第四款中关于未能出口或被退回并投放市场的商品,其附加标签必须以加粗字体标示“在越南生产”的规定。

3. 废止第43/2017/ND-CP号法令附件I、附件IV、附件V,并以本法令附件I、附件IV、附件V替代。

第三条 生效

本法令自2022年02月15日起生效。

第四条 执行责任

1. 科学与技术部部长负责指导本法令实施。

2. 各部长、部级机关首长、政府直属机关首长、省和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执行本法令。

代表政府
代表总理
副总理
Vu Duc Dam

附件I – 按每类商品性质必须在标签上标示的其他强制内容

(随政府2021年12月09日第111/2021/ND-CP号法令发布)

序号商品组别必须标示内容
1粮食
  • 定量
  • 生产日期
  • 保质期
  • 警示信息(如有)
2食品
  • 定量
  • 生产日期
  • 保质期
  • 成分或定量成分;营养成分、营养价值(如有)
  • 营养成分、营养价值的标示内容、标示方式及实施路线按照卫生部部长指引执行
  • 警示信息
  • 使用说明、保存说明
3保健食品
  • 定量
  • 生产日期
  • 保质期
  • 成分、定量成分(不适用于食品添加剂和辅料的定量成分标示)或营养价值
  • 使用说明、保存说明:用途、适用对象、使用方法
  • 风险提示声明(如有)
  • 标示“保健食品”字样
  • 标示“本食品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字样
4辐照食品
  • 定量
  • 生产日期
  • 保质期
  • 成分或定量成分
  • 警示信息
  • 标示“辐照食品”字样
5转基因食品
  • 定量
  • 生产日期
  • 保质期
  • 成分或定量成分
  • 警示信息
  • 在转基因原料成分名称旁标示“转基因食品”或“转基因”字样并注明含量
6饮料(酒类除外)
  • 定量
  • 生产日期
  • 保质期
  • 成分或定量成分
  • 警示信息
  • 使用说明、保存说明
7酒类
  • 定量
  • 乙醇含量
  • 保质期(如有)
  • 保存说明(适用于葡萄酒)
  • 警示信息(如有)
  • 批次识别码(如有)
8烟草
  • 定量
  • 生产日期
  • 警示信息
  • 保质期
  • 编码、条形码
9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
  • 定量
  • 生产日期
  • 保质期
  • 定量成分
  • 使用说明、保存说明
  • 对食品添加剂类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 对食品加工助剂类标示“食品加工助剂”字样
  • 信息、警示(如有)
10微量营养素
  • 定量
  • 生产日期
  • 成分
  • 使用说明、保存说明
  • 标示“食品用”字样
11食品原料
  • 原料名称
  • 定量
  • 生产日期
  • 保质期
  • 使用和保存说明
12人用药品、药用原料
  • 药品、药用原料名称
  • 剂型,药用原料除外
  • 药品、药用原料中药物成分、药材的成分、含量、浓度或重量;属于国家秘密目录的传统药品和祖传药品标签可不列示部分药材成分、含量、重量,但必须标示“药品生产配方属于国家秘密”或“药品生产配方属于祖传秘密”
  • 包装规格
  •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
  • 进口药品、进口药用原料的进口单位名称、地址
  • 流通注册证号或进口许可证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
  • 药品、药用原料有效期
  • 保存条件及依法应标示的其他必要信息
13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流通号或进口许可证号
  • 医疗器械批号或序列号
  • 生产日期、保质期:无菌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器械、试剂、校准品、质控材料、化学品必须标示保质期;其他情形标示生产日期或保质期;属于机器、设备的医疗器械标示生产年份或生产年月
  • 警示信息、使用说明、保存说明、保修机构:可直接标示在标签上,或在标签上明确说明查询方式
14化妆品
  • 定量
  • 成分或定量成分
  • 生产批号
  • 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使用期限
  • 稳定性低于30个月的产品必须标示到期日
  • 使用说明,除非产品呈现形式已明确显示使用方法
  • 信息、警示
15家用化学品
  • 定量
  • 生产日期
  • 保质期
  • 成分或活性物含量
  • 生产批号
  • 越南流通注册号
  • 警示信息
  • 使用说明、保存说明
16饲料
  • 定量
  • 生产日期
  • 保质期
  • 定量成分
  • 使用说明、保存说明
  • 警示信息(如有)
17兽药、兽用疫苗和兽用生物制品
  • 定量
  • 生产日期
  • 保质期
  • 定量成分
  • 使用、保存说明
  • 警示信息
18水产饲料
  • 定量
  • 生产日期
  • 保质期
  • 定量成分
  • 使用、保存说明
  • 警示信息(如有)
  • 电话号码(如有)
19水产养殖用生物制品、微生物、化学品及环境处理改良剂
  • 定量
  • 生产日期
  • 保质期
  • 定量成分
  • 使用、保存说明
  • 警示信息(如有)
  • 电话号码(如有)
20植物保护药剂
  • 定量
  • 生产日期
  • 保质期
  • 成分含量
  • 警示信息
  • 使用说明、保存说明
21植物品种
  • 植物品种名称
  • 按国家标准、企业标准规定的品种等级
  • 品种特性
  • 保存和使用说明
  • 安全警示信息
  • 植物品种定量
  • 生产日期、失效日期
  • 植物品种生产、进口组织名称和地址
  • 植物品种流通代码(如有)
  • 植物品种原产地
  • 品种批号
  • 转基因植物品种信息(如有)
22畜禽品种
  • 定量
  • 生产日期
  • 保质期
  • 使用说明、保存说明
  • 警示信息(如有)
23水产品种
  • 水产品种名称(包括商品名和学名)
  • 生产、育苗单位名称和地址
  • 水产品种数量
  • 按已公布适用标准的质量指标
  • 销售日期
  • 使用期限(如有)
  • 运输、保存和使用说明
  • 电话号码(如有)
24儿童玩具
  • 成分
  • 技术参数
  • 警示信息
  • 使用说明
  • 生产年份
25纺织、服装、皮革、鞋类产品
  • 成分或定量成分
  • 技术参数
  • 警示信息
  • 使用说明、保存说明
  • 生产年份
26塑料、橡胶制品
  • 定量
  • 生产月份
  • 成分
  • 技术参数
  • 警示信息
27纸、纸板、纸箱
  • 定量
  • 生产月份
  • 技术参数
  • 警示信息
28教学用品、学习用品、办公用品
  • 定量
  • 技术参数
  • 警示信息
29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教育、文学、艺术、宗教出版物
  • 出版社(生产商)、印刷厂
  • 作者、译者姓名
  • 出版许可证
  • 技术参数(开本、尺寸、页数)
  • 警示信息(如有)
30乐器
  • 技术参数
  • 警示信息(如有)
31体育器材、健身器材
  • 定量
  • 生产年份
  • 成分
  • 技术参数
  • 使用说明
  • 警示信息(如有)
32木制品
  • 成分
  • 技术参数
  • 使用说明、保存说明
  • 警示信息(如有)
33陶器、瓷器、玻璃制品
  • 成分
  • 技术参数
  • 使用说明、保存说明
  • 警示信息(如有)
34工艺美术品
  • 成分
  • 技术参数
  • 使用说明、保存说明
  • 警示信息(如有)
35家用用品、家用设备(非电动)
  • 成分
  • 技术参数
  • 使用说明、保存说明
  • 警示信息(如有)
36
  • 定量
  • 定量成分
  • 警示信息(如有)
37宝石
  • 定量
  • 技术参数
  • 警示信息(如有)
38珠宝及工艺金制品
  • 含量
  • 重量
  • 附着物重量(如有)
  • 产品标识代码
  • 警示信息(如有)
39劳动防护装备、消防设备
  • 定量
  • 生产日期
  • 保质期
  • 成分
  • 技术参数
  • 警示信息
  • 使用说明、保存说明
40邮政、电信、信息技术、网络信息安全、电气、电子设备及翻新信息技术产品
  • 生产年份
  • 技术参数
  • 警示信息
  • 使用说明、保存说明
  • 翻新信息技术产品必须用越南语明确标示“翻新产品”或具有同等含义的英语表述
41机械及机械设备
  • 定量
  • 生产月份
  • 技术参数
  • 安全警示信息
  • 使用说明、保存说明
42测量、试验机械设备
  • 定量
  • 生产月份
  • 技术参数
  • 警示信息
  • 使用说明、保存说明
43冶金产品
  • 定量
  • 定量成分
  • 技术参数
44渔具
  • 成分
  • 技术参数
  • 警示信息(如有)
  • 电话号码(如有)
45汽车
  • 生产商名称
  • 商标、商品名、型号代码
  • 车架号或VIN号
  • 整备质量
  • 允许载客人数(适用于载客车辆)
  • 设计总质量
  • 国产、组装车辆的型式批准证书编号
  • 生产年份
  • 警示信息(如有)
46挂车、半挂车
  • 生产商名称
  • 商标、商品名、型号代码
  • 车架号或VIN号
  • 整备质量
  • 设计总质量
  • 国产、组装车辆的型式批准证书编号
  • 生产年份
  • 警示信息(如有)
47摩托车、机动两轮车
  • 生产商名称
  • 商标、商品名、型号代码
  • 车架号
  • 整备质量
  • 气缸容积
  • 国产、组装车辆的型式批准证书编号
  • 生产年份
  • 警示信息(如有)
48专用机动车
  • 生产商名称
  • 商标、商品名、型号代码
  • 车架号
  • 特征技术参数
  • 生产年份
  • 警示信息(如有)
49四轮载人机动车
  • 生产商名称
  • 商标、商品名、型号代码
  • 整备质量
  • 允许载客人数
  • 设计总质量
  • 车架号或VIN号
  • 国产、组装车辆的型式批准证书编号
  • 生产年份
  • 警示信息(如有)
50自行车
  • 生产商名称
  • 生产年份
  • 基本技术参数
  • 警示信息(如有)
51交通工具零部件
  • 商标、商品名、型号代码(如有)
  • 零部件代码
  • 生产年份(如有)
  • 技术参数(如有)
  • 信息、警示(如有)
52建筑及室内装饰材料
  • 定量
  • 技术参数
  • 生产月份
  • 使用说明、保存说明
  • 警示信息(如有)
53石油产品
  • 定量
  • 成分
  • 信息、警示
  • 使用说明、保存说明
54洗涤剂
  • 定量
  • 生产月份
  • 成分或定量成分
  • 信息、警示
  • 使用说明
55化学品
  • 定量
  • 生产日期
  • 保质期(如有)
  • 成分或定量成分
  • 化学品识别码(如有)
  • 警示图示、警示词、危险警示(如有)
  • 预防措施(如有)
  • 使用说明、保存说明
56肥料
  • 肥料种类
  • 肥料代码
  • 使用方式
  • 定量
  • 生产日期
  • 保质期
  • 成分或定量成分
  • 警示信息
  • 使用说明、保存说明
  • 叶面肥必须明确标示“叶面肥”字样
57工业爆炸物
  • 定量
  • 生产日期
  • 保质期
  • 成分或定量成分
  • 警示信息
  • 使用说明、保存说明
58眼镜
  • 成分
  • 技术参数
  • 警示信息(如有)
  • 使用说明
59钟表
  • 成分
  • 技术参数
  • 警示信息(如有)
  • 使用说明
60纸尿裤、卫生巾、口罩、卸妆棉、耳部清洁棉、卫生纸
  • 成分
  • 技术参数
  • 使用说明
  • 警示信息(如有)
  • 生产月份
  • 保质期
61牙刷
  • 成分
  • 技术参数
  • 使用说明
  • 警示信息(如有)
  • 生产月份
62湿巾
  • 成分
  • 技术参数
  • 使用说明
  • 警示信息(如有)
  • 生产日期
  • 保质期
63美容机器及工具
  • 技术参数
  • 使用说明
  • 警示信息(如有)
  • 生产年份
64食品接触工具及包装材料
  • 成分
  • 技术参数
  • 使用说明
  • 警示信息(如有)
65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机动自行车使用者头盔(简称头盔)
  • 头盔尺码
  • 生产年月
  • 头盔型号
  • 定量
  • 使用说明
  • 警示信息(如有)
66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机动自行车
  • 商标
  • 型号类型
  • 自重(整备质量)
  • 技术参数
  • 生产年份
  • 使用说明
  • 警示信息(如有)
67补充食品、医学营养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
  • 定量
  • 生产日期
  • 保质期
  • 所添加物质的成分、定量成分(或营养价值)
  • 警示信息(如有)
  • 使用、保存说明(如有)
  • 健康提示声明(如有)
  • 补充食品必须标示“补充食品”字样
  • 医学营养食品必须标示“医学营养食品”和“在医务人员监督下供患者使用”字样
  • 特殊膳食用食品必须标示“营养产品(供特定对象)”字样
68家用和医疗领域杀虫、灭菌制剂
  • 定量
  • 生产日期
  • 保质期
  • 成分、活性物含量
  • 生产批号
  • 越南流通注册号
  • 警示信息
  • 使用说明
  • 保存说明
  • 废弃处理说明
  • GHS警示图示
  • 生产单位生产地点名称、地址
  • 流通注册名义单位名称、地址、电话

附件IV – 商品成分、定量成分的标示方法

序号情形 / 商品类型标示方法
1生产、加工过程中作为原料加入并存在于产品、商品中的水分作为该商品的一项成分标示。
2商品标签上标示某一成分名称以突出商品特性的情形该成分必须标示定量。例如标签单独标示“高钙含量”时,必须注明钙含量。
3由一种决定使用价值的主要材料制成的金属家用品或用品须将主要原材料名称与商品名称一并标示,无需标示成分和定量成分。例如:塑料盆、皮鞋、竹席、铁椅、纸巾、橡胶垫、瓷瓶。
4水产饲料—混合饲料定量成分包括:水分、粗蛋白、粗脂肪、粗纤维、总磷、总赖氨酸;如有防腐剂:乙氧喹、二丁基羟基甲苯、BHT、BHA。
5水产饲料—观赏动物混合饲料最低定量成分包括:水分、粗蛋白、粗脂肪、粗纤维。
6水产饲料—补充饲料按种类标示定量成分:矿物质混合物、维生素、氨基酸;微生物制剂;植物、动物、微生物、真菌提取制剂。
7鲜活饲料定量成分:作为饲料使用的物种名称。
8食品添加剂如同一包装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添加剂,应按其在包装中的质量比例顺序完整列明。
9饲料标示主要定量成分;视情形标示非营养物质、蛋白质、脂质、灰分、纤维、水分、溶解度及补充物质。
10药材标示药材及药材重量。
11兽药、疫苗、兽用生物制品标示活性成分的成分及定量成分。
12水产养殖用生物制品、微生物、化学品、环境处理物质按类别标示定量成分:化学品;矿物质、维生素、氨基酸混合物;微生物制剂;提取制剂。
13水产兽药标示结构式或结构成分。
14植物保护药剂标示各类活性物的定量成分;如溶剂会改变药剂毒性,应标示溶剂含量。
15纺织、服装、皮革、鞋类产品标示材料的主要定量成分;如有多层,应标示各层主要定量成分。
16木制品视情形标示木材树种学名、木材组别或木材名称。
17冶金产品视情形标示钢号、类别及纯度(%金属)、矿石含量(%重量)。
18石油产品对伴生气和其他烃类气体:标示气体成分(体积%)。
19化学品标示化学式、结构式、定量成分;如化学品装在压力容器中,还应标示充装容量。
20肥料标示定量成分。

附件V – 商品技术参数、信息、卫生警示、安全警示的其他标示方法

商品类型商品项目标示方法
水产饲料;水产养殖用生物制品、微生物、化学品、环境处理物质补充饲料;水产养殖环境处理产品标示“仅用于水产养殖”字样;标示收获前停用时间。
兽药、疫苗、兽用生物制品兽药标示主要作用、副作用、注册号、生产批号和“仅供兽用”字样;A/B类毒性药品应加注相应警示;外用药标示“仅限外用”。
植物保护药剂植物保护药剂标示使用注册号、KCS号、毒性信息、警示及防止中毒指引、中毒急救指引。
畜禽品种;水产品种水生品种、畜禽品种、水产动物品种标示特定指标,如长度、主茎直径、发育阶段;品种等级、产量、品种特征;日龄、苗种长度或post类型;卵数/g、孵化率;重量、发育阶段。
冶金产品合金标示用于区分并对使用目的具有决定性作用的特征指标。
渔具渔网;捕鱼用纱线和绳索标示颜色、线密度(Tex)、干断裂强力(N)、网眼尺寸;直径、捻度。
化学品化学品标示特征质量指标;如易燃、易爆、有毒、腐蚀,应标示相应警示;如装在压力容器中,标示容器编号、充装容量、充装人员、危险警示。
工业爆炸物工业爆炸物标示主要质量指标及在工业活动中的使用能力。

快速咨询

需要协助审核进口手续或运输方案吗?

请提前发送品名、运输路线、现有资料或执行需求, 以便获得更贴合实际货物情况、重点清晰且更具针对性的方案建议。

立即致电
Zalo
热线 0963 856 664 / 0982 135 393
邮箱 info@tgimex.com
适用服务 国际运输 · 海关手续 · 许可证办理 · B2B物流

发表评论

了解 TGIMEX VIETNAM JSC 的更多信息

立即订阅以继续阅读并访问完整档案。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