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2021/ND-CP号法令:关于商品标签规定的修订与补充
第111/2021/ND-CP号法令修订、补充第43/2017/ND-CP号关于商品标签的规定,重点涉及进口商品原标签、越南语附加标签、原产地标示以及按商品类别必须标示的内容。
快速摘要
适用于在越南流通的商品、进口商品和出口商品标签。
办理通关时,原标签至少应标示商品名称、商品原产地以及境外生产商或负责方名称/简称。
通关后、进入市场流通前,进口方必须按规定补充越南语标签。
第37/2026/ND-CP号法令自2026年01月23日起废止第43/2017/ND-CP号和第111/2021/ND-CP号法令,并设有过渡规定。
文件信息
| 文件名称 | 修订、补充第43/2017/ND-CP号关于商品标签法令若干条款的法令 |
|---|---|
| 编号 | 111/2021/ND-CP |
| 发布机关 | 政府 |
| 发布日期 | 2021年12月09日 |
| 生效日期 | 2022年02月15日 |
| 效力状态 | 根据第37/2026/ND-CP号法令,自2026年01月23日起废止;已生产、进口、流通或已印刷的标签、包装需核查过渡条款。 |
需要注意的主要内容
- 适用范围扩大至出口、进口商品以及在越南流通的商品。
- 规定进口商品通关阶段原标签的最低标示内容。
- 要求进口方在通关后、进入国内流通前补充越南语标签。
- 修订商品原产地标示方式;无法确定原产地时,标示完成最终工序的地点。
- 以随第111/2021/ND-CP号法令发布的附件替代第43/2017/ND-CP号法令附件I、IV、V。
受影响对象
- 进口商品并在越南流通的企业。
- 出口企业及出口单证部门。
- 生产商、分销商、品牌所有者、商业代理。
- 采购、法务/合规、运营及报关代理团队。
- 处理标签资料、附加标签、通关文件及仓储交付的物流企业。
企业需核查清单
- 在ETD/ETA前核查原标签:商品名称、原产地、境外生产商或负责方名称/简称。
- 按附件I核对商品组别,以确定按商品性质必须标示的内容。
- 核查原产地标示:国家/地区名称不得缩写;无法确定原产地时,核查最终工序的标示方式,如组装、装瓶、混合、完成、包装或贴标。
- 在商品进入国内市场流通前,准备越南语附加标签方案。
- 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化学品、机械、ICT产品需进一步核查专项规定,因为标签通常与声明、合格要求、许可证或流通条件相关。
- 自2026年01月23日起,对当前货物适用前需重新核查第37/2026/ND-CP号法令及过渡规定。
专业术语说明
- 原标签:由生产组织/个人或商人在商品或商业包装上首次粘贴/标示的标签。
- 附加标签:在商品进入越南流通前,将原标签强制内容翻译或补充为越南语的标签。
- 商品原产地:商品完全生产所在国家、国家组或地区,或按原产地规则实施最后实质性加工阶段的地点。
- 通关:海关机关决定允许货物出口、进口或完成海关手续。
- 储存仓库:商品通关后、流通分销或交付客户前的存放地点。
进出口 / 物流操作适用提示
- 标签合规不应只在销售阶段检查;对进口商品而言,原标签是通关阶段的重要控制点。
- 如原标签缺少境外生产商或负责方全称/地址,应准备随附资料以便按要求证明信息。
- 常见风险包括原标签未标示原产地、国家名称缩写、标签型号与单证不一致、通关后至流通前的附加标签管理不到位。
- 项目货或B2B商业货物应将原标签照片、装箱单、发票、目录/技术资料和附加标签样本归入同一票货资料。
需要核查的相关法律文件
| 组别 | 文件 | 发布机关 / 编号 | 发布日期 / 生效日期 | 与本法令的关联作用 | 重点条款 / 附件 |
|---|---|---|---|---|---|
| 法律 | 产品、商品质量法 | 国会 | 2007年11月21日 | 产品、商品质量及国家管理的法律依据 | 法律依据;现行适用时需核查第78/2025/QH15号法律修订内容 |
| 法律 | 商法 | 国会 | 2005年06月14日 | 调整商业活动、进出口、商品流通的法律依据 | 法律依据 |
| 法律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国会 | 2010年11月17日 | 保障消费者获得信息权利的法律依据 | 现行适用时需核查第19/2023/QH15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 法令 | 商品标签法令 | 第43/2017/ND-CP号 – 政府 | 2017年04月14日;2017年06月01日生效 | 被第111/2021/ND-CP号法令修订、补充的原法令 | 第一、二、七、九、十、十二、十五、十六、二十四条;附件I、IV、V |
| 法令 | 修订第43/2017/ND-CP号商品标签法令的法令 | 第111/2021/ND-CP号 – 政府 | 2021年12月09日;2022年02月15日生效 | 本文主文件;自2026年01月23日起被第37/2026/ND-CP号法令废止 | 第一至第四条;附件I、IV、V |
| 法令 | 规定产品、商品质量法若干条款及实施措施的法令 | 第37/2026/ND-CP号 – 政府 | 2026年01月23日;同日生效 | 废止第43/2017/ND-CP号和第111/2021/ND-CP号法令;包含已生产/印刷标签的过渡规定 | 第97条第4款;第98条第3、4款 |
| 法令 | 规定诊疗法若干条款的法令 | 第96/2023/ND-CP号 – 政府 | 2023年12月30日 | 与附件I中医疗器械标签内容有关 | 医疗器械资料需核查第147条第7款 |
| 通知 | 关于以电子方式标示商品标签若干强制内容的通知 | 第18/2022/TT-BKHCN号 – 科学与技术部 | 2022年12月30日;2023年02月15日生效 | 指导经第111/2021/ND-CP号修订的第43/2017/ND-CP号法令第十条第一款d点 | 第一、二、三条及所附附件 |
| 官方指引 | 出口商品标签指引 | 海关机关 | 需按实际资料进一步核查 | 处理出口标签及海关资料时的参考 | 需按实际资料 / 适用商品组别进一步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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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编号:111/2021/ND-CP
河内,2021年12月09日
法令
修订、补充政府2017年04月14日第43/2017/ND-CP号关于商品标签法令若干条款
根据2015年06月19日《政府组织法》以及2019年11月22日修订、补充《政府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若干条款的法律;
根据2007年11月21日《产品、商品质量法》;
根据2005年06月14日《商法》;
根据2010年11月17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科学与技术部部长的提议;
政府颁布本法令,修订、补充政府2017年04月14日第43/2017/ND-CP号关于商品标签法令若干条款。
第一条 修订、补充政府2017年04月14日第43/2017/ND-CP号关于商品标签法令若干条款如下:
一、修订、补充第一条
“第一条 调整范围
1. 本法令规定在越南流通的商品、出口商品、进口商品标签的内容、标示方式及国家管理。
2. 下列商品不属于本法令调整范围:
a) 不动产;
b) 暂进口再出口商品;过境商品、转口商品;转运商品;为出口至第三国而存入保税仓库的进口商品;
c) 出入境人员行李;迁移财产;
d) 被没收并拍卖的商品;
dd) 鲜活食品、无包装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加工食品;
e) 无包装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燃料、原料(农产品、水产品、矿产品)、废料(生产经营中)、建筑材料;
g) 无商业包装并装于集装箱、罐体中的石油、气体(LPG、CNG、LNG)及液体;
h) 已使用商品;
i) 安全、国防领域商品;放射性物质;用于应对自然灾害、疫情等紧急情形的商品;铁路、水路、航空交通工具。
3.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成员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二、修订、补充第二条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法令适用于在越南生产、经营商品的组织和个人;出口、进口商品的组织和个人;国家机关;相关组织和个人。”;
三、修订、补充第七条第一款
“第七条 商品标签所用语言
1. 在越南市场流通商品标签上必须标示的内容应以越南语书写,但不在国内消费的出口商品以及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修订、补充第九条第四款
“第九条 商品标签责任
4. 将商品进口至越南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本法令关于进口商品标签必须标示内容的规定进行标示。”;
五、修订、补充第十条
“第十条 商品标签必须标示的内容
1. 在越南流通的各类商品标签必须以越南语标示以下内容:
a) 商品名称;
b) 对商品负责的组织、个人名称和地址;
c) 商品原产地。
无法确定原产地的,按照本法令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标示完成商品最终工序的地点;
d) 根据随本法令发布的附件I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按每类商品性质必须在标签上标示的其他内容。
商品性质属于随本法令发布的附件I所列多个组别且其他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尚未规定的,负责商品的组织、个人根据商品主要用途自行确定商品组别并按本点规定标示内容。
因商品尺寸不足以在标签上标示全部强制内容的,必须在商品标签上标示本条第一款a、b、c点规定内容;本条第一款d点规定内容可标示在随附文件中,且标签必须指明该等内容的记载位置。
2. 进口至越南的商品原标签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必须以外语或越南语标示以下内容:
a) 商品名称;
b) 商品原产地。
无法确定原产地的,按照本法令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标示完成商品最终工序的地点;
c) 境外生产商品的组织、个人名称或简称,或者境外对商品负责的组织、个人名称或简称。
c1) 商品原标签尚未标示境外生产商品或对商品负责的组织、个人全称及地址的,该等内容必须在随附文件中完整体现;
c2) 对进口至越南且原标签为外语并符合本条第二款a、b、c点规定的商品,在完成通关手续并转入储存仓库后,进口组织、个人必须在商品进入越南市场流通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补充越南语商品标签。
3. 出口商品标签按照进口国法律规定执行。
a) 出口商品标签标示商品原产地的,原产地标示内容应符合本法令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b) 出口商品标签内容应符合本法令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4. 科学与技术部部长对本条第一款d点规定的若干必须标示内容以电子方式标示作出具体规定。”;
六、修订、补充第十二条第三款
“第十二条 对商品负责的组织、个人名称和地址
3. 进口并在越南流通的商品,标签上应标示生产组织、个人名称和地址,并标示进口组织、个人名称和地址。
在国内生产或进口并在越南流通的医疗器械,应标示医疗器械所有者名称和地址,以及流通号所有者名称和地址。医疗器械尚无流通号的,应标示医疗器械所有者名称和地址,以及进口许可证上组织、个人名称和地址。”;
七、修订、补充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商品原产地
1. 生产、出口、进口组织和个人自行确定并标示其商品原产地,确保真实、准确,并遵守关于出口商品、进口商品、越南生产商品原产地的法律规定或越南参加的国际承诺。
2. 标签上的商品原产地可使用以下任一短语表示:“manufactured in”“made in”“country of manufacture”“origin”“manufactured by”“product of”,并附商品生产国家或地区名称,或按照商品原产地法律规定标示。
3. 按本条第一款无法确定商品原产地的,应标示完成商品最终工序的地点。可使用以下体现商品完成工序的一个或多个短语表示:“assembled in”“bottled in”“mixed in”“finished in”“packed in”“labeled in”,并附完成最终工序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
4. 商品生产国家或地区名称,或者完成商品最终工序所在地名称,不得缩写。”;
八、修订、补充第十六条第三款a、b点
“第十六条 成分、定量成分
3. 对若干商品,成分、定量成分标示如下:
a) 食品成分按重量从高到低顺序标示。
a1) 成分为添加剂的,标示添加剂组别名称、添加剂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如有);
a2) 添加剂为甜味剂、着色剂的,标示甜味剂组别、着色剂组别,标示物质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如有),并补充说明该物质属于“天然”“天然等同”“合成”或“人工”。
a3) 添加剂为香料的,标示“香料”并附以下一个或多个短语以说明含义:“天然”“天然等同”“合成”“人工”。
a4) 国家添加剂编码与国际编码INS一致的,可标示国家编码替代国际编码INS;
b) 人用药品、兽药、植物保护药剂、家用和医疗领域杀虫、灭菌制剂,标示活性成分的成分及含量。”;
九、修订、补充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过渡条款
1. 已按第43/2017/ND-CP号法令正确标示标签并在本法令生效前已经生产、进口、流通的商品,可继续流通和使用至商品标签所示保质期届满。
4. 已按第43/2017/ND-CP号法令正确标示标签并在本法令生效前于越南生产、进口、流通,且标签上不强制标示保质期的商品,可继续流通和使用。
5. 已按第43/2017/ND-CP号法令正确制作的商品标签、附有商品标签的商业包装,在本法令生效前已经生产、印刷的,可继续用于商品生产,但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不得超过02年。
第二条 废止并替代第43/2017/ND-CP号法令的若干规定
1. 废止第43/2017/ND-CP号法令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二款b点。
2. 废止第43/2017/ND-CP号法令第八条第四款中关于未能出口或被退回并投放市场的商品,其附加标签必须以加粗字体标示“在越南生产”的规定。
3. 废止第43/2017/ND-CP号法令附件I、附件IV、附件V,并以本法令附件I、附件IV、附件V替代。
第三条 生效
本法令自2022年02月15日起生效。
第四条 执行责任
1. 科学与技术部部长负责指导本法令实施。
2. 各部长、部级机关首长、政府直属机关首长、省和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执行本法令。
代表政府
代表总理
副总理
Vu Duc Dam
附件I – 按每类商品性质必须在标签上标示的其他强制内容
(随政府2021年12月09日第111/2021/ND-CP号法令发布)
| 序号 | 商品组别 | 必须标示内容 |
|---|---|---|
| 1 | 粮食 |
|
| 2 | 食品 |
|
| 3 | 保健食品 |
|
| 4 | 辐照食品 |
|
| 5 | 转基因食品 |
|
| 6 | 饮料(酒类除外) |
|
| 7 | 酒类 |
|
| 8 | 烟草 |
|
| 9 | 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 |
|
| 10 | 微量营养素 |
|
| 11 | 食品原料 |
|
| 12 | 人用药品、药用原料 |
|
| 13 | 医疗器械 |
|
| 14 | 化妆品 |
|
| 15 | 家用化学品 |
|
| 16 | 饲料 |
|
| 17 | 兽药、兽用疫苗和兽用生物制品 |
|
| 18 | 水产饲料 |
|
| 19 | 水产养殖用生物制品、微生物、化学品及环境处理改良剂 |
|
| 20 | 植物保护药剂 |
|
| 21 | 植物品种 |
|
| 22 | 畜禽品种 |
|
| 23 | 水产品种 |
|
| 24 | 儿童玩具 |
|
| 25 | 纺织、服装、皮革、鞋类产品 |
|
| 26 | 塑料、橡胶制品 |
|
| 27 | 纸、纸板、纸箱 |
|
| 28 | 教学用品、学习用品、办公用品 |
|
| 29 | 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教育、文学、艺术、宗教出版物 |
|
| 30 | 乐器 |
|
| 31 | 体育器材、健身器材 |
|
| 32 | 木制品 |
|
| 33 | 陶器、瓷器、玻璃制品 |
|
| 34 | 工艺美术品 |
|
| 35 | 家用用品、家用设备(非电动) |
|
| 36 | 银 |
|
| 37 | 宝石 |
|
| 38 | 珠宝及工艺金制品 |
|
| 39 | 劳动防护装备、消防设备 |
|
| 40 | 邮政、电信、信息技术、网络信息安全、电气、电子设备及翻新信息技术产品 |
|
| 41 | 机械及机械设备 |
|
| 42 | 测量、试验机械设备 |
|
| 43 | 冶金产品 |
|
| 44 | 渔具 |
|
| 45 | 汽车 |
|
| 46 | 挂车、半挂车 |
|
| 47 | 摩托车、机动两轮车 |
|
| 48 | 专用机动车 |
|
| 49 | 四轮载人机动车 |
|
| 50 | 自行车 |
|
| 51 | 交通工具零部件 |
|
| 52 | 建筑及室内装饰材料 |
|
| 53 | 石油产品 |
|
| 54 | 洗涤剂 |
|
| 55 | 化学品 |
|
| 56 | 肥料 |
|
| 57 | 工业爆炸物 |
|
| 58 | 眼镜 |
|
| 59 | 钟表 |
|
| 60 | 纸尿裤、卫生巾、口罩、卸妆棉、耳部清洁棉、卫生纸 |
|
| 61 | 牙刷 |
|
| 62 | 湿巾 |
|
| 63 | 美容机器及工具 |
|
| 64 | 食品接触工具及包装材料 |
|
| 65 |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机动自行车使用者头盔(简称头盔) |
|
| 66 |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机动自行车 |
|
| 67 | 补充食品、医学营养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 |
|
| 68 | 家用和医疗领域杀虫、灭菌制剂 |
|
附件IV – 商品成分、定量成分的标示方法
| 序号 | 情形 / 商品类型 | 标示方法 |
|---|---|---|
| 1 | 生产、加工过程中作为原料加入并存在于产品、商品中的水分 | 作为该商品的一项成分标示。 |
| 2 | 商品标签上标示某一成分名称以突出商品特性的情形 | 该成分必须标示定量。例如标签单独标示“高钙含量”时,必须注明钙含量。 |
| 3 | 由一种决定使用价值的主要材料制成的金属家用品或用品 | 须将主要原材料名称与商品名称一并标示,无需标示成分和定量成分。例如:塑料盆、皮鞋、竹席、铁椅、纸巾、橡胶垫、瓷瓶。 |
| 4 | 水产饲料—混合饲料 | 定量成分包括:水分、粗蛋白、粗脂肪、粗纤维、总磷、总赖氨酸;如有防腐剂:乙氧喹、二丁基羟基甲苯、BHT、BHA。 |
| 5 | 水产饲料—观赏动物混合饲料 | 最低定量成分包括:水分、粗蛋白、粗脂肪、粗纤维。 |
| 6 | 水产饲料—补充饲料 | 按种类标示定量成分:矿物质混合物、维生素、氨基酸;微生物制剂;植物、动物、微生物、真菌提取制剂。 |
| 7 | 鲜活饲料 | 定量成分:作为饲料使用的物种名称。 |
| 8 | 食品添加剂 | 如同一包装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添加剂,应按其在包装中的质量比例顺序完整列明。 |
| 9 | 饲料 | 标示主要定量成分;视情形标示非营养物质、蛋白质、脂质、灰分、纤维、水分、溶解度及补充物质。 |
| 10 | 药材 | 标示药材及药材重量。 |
| 11 | 兽药、疫苗、兽用生物制品 | 标示活性成分的成分及定量成分。 |
| 12 | 水产养殖用生物制品、微生物、化学品、环境处理物质 | 按类别标示定量成分:化学品;矿物质、维生素、氨基酸混合物;微生物制剂;提取制剂。 |
| 13 | 水产兽药 | 标示结构式或结构成分。 |
| 14 | 植物保护药剂 | 标示各类活性物的定量成分;如溶剂会改变药剂毒性,应标示溶剂含量。 |
| 15 | 纺织、服装、皮革、鞋类产品 | 标示材料的主要定量成分;如有多层,应标示各层主要定量成分。 |
| 16 | 木制品 | 视情形标示木材树种学名、木材组别或木材名称。 |
| 17 | 冶金产品 | 视情形标示钢号、类别及纯度(%金属)、矿石含量(%重量)。 |
| 18 | 石油产品 | 对伴生气和其他烃类气体:标示气体成分(体积%)。 |
| 19 | 化学品 | 标示化学式、结构式、定量成分;如化学品装在压力容器中,还应标示充装容量。 |
| 20 | 肥料 | 标示定量成分。 |
附件V – 商品技术参数、信息、卫生警示、安全警示的其他标示方法
| 商品类型 | 商品项目 | 标示方法 |
|---|---|---|
| 水产饲料;水产养殖用生物制品、微生物、化学品、环境处理物质 | 补充饲料;水产养殖环境处理产品 | 标示“仅用于水产养殖”字样;标示收获前停用时间。 |
| 兽药、疫苗、兽用生物制品 | 兽药 | 标示主要作用、副作用、注册号、生产批号和“仅供兽用”字样;A/B类毒性药品应加注相应警示;外用药标示“仅限外用”。 |
| 植物保护药剂 | 植物保护药剂 | 标示使用注册号、KCS号、毒性信息、警示及防止中毒指引、中毒急救指引。 |
| 畜禽品种;水产品种 | 水生品种、畜禽品种、水产动物品种 | 标示特定指标,如长度、主茎直径、发育阶段;品种等级、产量、品种特征;日龄、苗种长度或post类型;卵数/g、孵化率;重量、发育阶段。 |
| 冶金产品 | 合金 | 标示用于区分并对使用目的具有决定性作用的特征指标。 |
| 渔具 | 渔网;捕鱼用纱线和绳索 | 标示颜色、线密度(Tex)、干断裂强力(N)、网眼尺寸;直径、捻度。 |
| 化学品 | 化学品 | 标示特征质量指标;如易燃、易爆、有毒、腐蚀,应标示相应警示;如装在压力容器中,标示容器编号、充装容量、充装人员、危险警示。 |
| 工业爆炸物 | 工业爆炸物 | 标示主要质量指标及在工业活动中的使用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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