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T 第二类产品进口手续指南
ICT 第二类产品进口的风险通常不在单一文件,而在 HS 编码、QCVN、合格认证、合格声明、C/O、标签和技术文件 的交叉点。本指南用于企业在 ETA 前进行端到端审查。
风险总览与适用范围
电信、信息技术、网络设备,以及带 Wi-Fi/Bluetooth/4G/5G 或数据传输功能并被 ICT 第二类目录覆盖的设备。
最终 HS、适用 QCVN、CNHQ/CBHQ、测试报告、标签、C/O、是否新货/旧货/翻新。
需按现行越南电信局及科技部架构审查;不要沿用旧机关名称。
不得将一个结论套用于所有型号;需按目录、规格书、型号、功能和进口目的审查。
术语解释及手续重要性
对于 ICT 第二类产品,重点并不只是“是否在目录内”,而是要正确判断 HS 归类、技术描述、适用 QCVN、合格资料 与 实际进口用途之间的关系。若某一型号增加 Wi-Fi/Bluetooth/4G/5G、信息安全模块或不同 firmware,可能触发不同的专项管理路径。
可能造成安全风险的信息通信技术产品,按专项目录、HS 编码、货物描述及适用 QCVN 管理。
强制性国家技术法规,是判断测试、认证/声明义务的基础。
合格认证:认证机构确认产品符合适用 QCVN,且范围应覆盖正确型号和配置。
合格声明:企业在流通或投入使用前按法规要求声明产品符合 QCVN。
针对可能造成安全风险的进口货物的管理机制,通常在产品列入专项管理目录时触发。
预计到港时间,是锁定单证、核查政策触发点并避免堆存/DEM/DET 费用的重要节点。
| 术语 | ICT 货物中的实务含义 | 文件控制重点 |
|---|---|---|
| 型号 | 产品的技术识别码;相同商品名称但不同型号,可能适用不同 QCVN 或政策。 | 必须与发票、装箱单、目录、原标签、测试报告、认证/声明资料和报关单一致。 |
| 规格书/目录 | 证明功能、连接标准、频段、发射功率、电源、软件/firmware 的资料。 | 应优先取得厂家正式 PDF,并显示准确进口型号。 |
| 测试报告 | 用于证明产品符合 QCVN 或相关技术标准的检测依据。 | 检查实验室、报告号、型号、QCVN 范围、签发日期和测试覆盖范围。 |
| 合格资料 | 服务于合格认证/声明及市场流通义务的文件组合。 | 须按现行规定核查;不得机械套用已修改或废止的样式、标志或流程。 |
产品分类与技术识别
不得仅按商品名进行分类。同一商品名可能因无线模块、发射功率、固件、安全许可或技术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政策。
| 产品组/情形 | 需检查的技术特征 | 示例/功能 | 证明文件 | 可能政策 | 需对照文件 | 适用说明 |
|---|---|---|---|---|---|---|
| 移动终端及网络接入设备 | 2G/3G/4G/5G、Wi-Fi、Bluetooth、NFC、GNSS 模块;IMEI/eSIM/SIM | 智能手机、蜂窝平板、带 SIM 的数据采集终端 | 目录、规格书、RF/EMC/SAR 测试报告(如有)、原标签、型号清单 | 可能属于 ICT 第二类产品;需合格认证/合格声明;可能涉及无线电或质量管理要求 | 型号、频段、发射功率、连接标准、适用 QCVN | 不得仅按商品名称判断;需按型号和配置逐项审查。 |
| 无线网络设备 | Wi-Fi 2.4/5/6 GHz、Bluetooth、Zigbee、LoRa 或无线数据模块 | 路由器、接入点、Mesh Wi-Fi、CPE、带 Wi-Fi 的 ONT/ONU | 射频规格书、用户手册、天线/接口图片、FCC/CE 报告参考 | 按适用 QCVN 进行合格认证/声明;可能涉及国家质量检查 | HS、QCVN、频率、功率、随附电源适配器 | 同一商品名但无线模块不同,政策可能不同。 |
| 数据传输/交换设备 | 接收、转换、传输或再生数据;LAN/WAN/光口 | 交换机、网关、光电转换器、网络适配器 | 目录、规格书、功能图、型号标签图片 | 如具备电信/数据功能并被目录列明,可能属于 ICT 管理 | 主要功能、端口数量、光模块、电源 | 不能将所有交换机/转换器一概而论。 |
| 安全/加密设备 | VPN、防火墙、IPS/IDS、加密引擎、安全网关、HSM 或民用密码功能 | 防火墙、VPN 网关、安全设备、加密设备 | 安全规格书、许可功能、固件/软件说明、密码功能资料 | 除 ICT 第二类外,可能触发 ATTT/MMDS 手续 | 加密/安全功能、启用许可、进口目的 | 需区分 ICT、信息安全和民用密码政策。 |
| 带连接功能的办公/外设设备 | Wi-Fi/Bluetooth/LAN、打印/扫描/数据传输功能 | 无线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 | 目录、规格书、端口/接口图片、原标签 | 因无线或数据传输功能可能产生 ICT/合规义务 | 型号、连接标准、无线模块、配件 | 无无线/数据传输功能时政策可能不同。 |
| 样品、保修、翻新、项目/EPE 货物 | 非商业用途或旧/翻新状态 | 测试样品、演示机、替换件、项目设备 | 合同、进口目的说明、序列号清单、保修/项目文件 | 可能涉及不同的文件、估价、标签、质量或旧货政策 | 货物状态、用途、数量、流通计划 | 不得因“样品”而自动认定免除。 |
HS 编码 – 税率 – C/O 建议
HS 归类应依据主要功能、结构、工作原理、连接方式、无线模块、固件、配件和货物状态。以下 HS 仅为审查方向,不替代最终归类。
| 参考 HS | 适用产品组 | 归类依据 | 适用条件 | 普通税率 | MFN 税率 | VAT | 需审查的 C/O/FTA | 需对照文件 |
|---|---|---|---|---|---|---|---|---|
| 8517.13.00 / 8517.14.00 | 智能手机及蜂窝网络终端 | 主要功能为移动通信终端 | SIM/eSIM/IMEI、4G/5G 模块、目录显示终端功能 | 按最终 HS 查询现行普通税率 | MFN 参考通常为 0% | VAT 参考 10% | ATIGA、ACFTA/RCEP、AKFTA/VKFTA/RCEP、VJEPA/AJCEP/CPTPP/RCEP、EVFTA、UKVFTA 等 | 目录、规格书、C/O、发票、型号/IMEI 清单 |
| 8517.62.xx | 接收/转换/传输或再生数据的设备:路由器、AP、网关、交换机、CPE、ONT/ONU | 数据通信设备;8 位 HS 取决于配置 | LAN/WAN/Wi-Fi/光接口;路由/交换/传输功能 | 按最终 HS 查询普通税率 | MFN 参考通常为 0% | VAT 参考 10% | 按进口路线审查优惠原产地 | 技术规格书、接口图片、型号标签、C/O |
| 8471.30.xx | 笔记本电脑、平板/PDA/数据采集器,具有自动数据处理功能 | 主要功能为数据处理,而非单纯传输 | CPU、RAM、操作系统、触摸屏/键盘;可带 Wi-Fi/BT/4G | 按最终 HS 查询普通税率 | MFN 参考通常为 0% | VAT 参考 10% | 符合原产地规则时可享优惠 | 目录、规格书、配置、C/O |
| 8471.41 / 8471.49 / 8471.50 / 8471.80 | 服务器、工作站、台式机、ADP 单元或扩展单元 | 按 CPU、存储、输入/输出和系统角色分类 | 服务器/工作站/工业电脑或数据处理单元 | 按最终 HS 查询普通税率 | MFN 参考通常为 0% | VAT 参考 10% | FTA 优惠取决于原产地和 PSR | BOM、规格书、配置、发票、C/O |
| 8443.xx | 带数据连接的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或复印机 | 主要功能为打印/扫描/复印;按连接功能审查 ICT 政策 | Wi-Fi/Bluetooth/LAN 或数据传输功能 | 按最终 HS 查询普通税率 | 按最终 8 位 HS 查询 MFN | VAT 参考 10% | HS 与描述一致时审查 C/O 优惠 | 目录、型号清单、标签图片、C/O |
| 8525.89 / 8526.92 / 8523.51 / 8542.32 | IP 摄像机、遥控设备、存储/IC 产品,视结构而定 | 仅在主要功能符合对应税目时使用 | 技术文件证明不属于 8517/8471/8443 | 查询现行税则 | 按最终 HS 查询 MFN | VAT 参考 10% | 按进口路线和 PSR 审查 | 规格书、BOM、功能说明、C/O |
按进口路线审查的优惠 C/O/FTA 表
| 路线/原产地 | FTA | C/O 表格或原产地文件 | 有依据时的优惠税率 | 适用条件 | 需对照文件 | 适用说明 |
|---|---|---|---|---|---|---|
| 东盟 | ATIGA | Form D | 若 HS、货描和原产地标准合格,可享 0% | PSR/RVC/CTH/CTSH 及直运 | C/O、发票、装箱单、提单、货描 | 核对货描、HS、数量、签发日期和签章。 |
| 中国 | ACFTA 或 RCEP | Form E 或 RCEP 原产地证明 | 满足条件时享优惠税率 | 正确 HS、原产地标准及第三方发票(如有) | C/O、运输单据、发票、装箱单、目录 | 型号或 HS 不一致容易被要求说明。 |
| 韩国 | AKFTA / VKFTA / RCEP | Form AK / VK / RCEP | 视 HS 和降税表可至 0% | 正确表格和原产地标准 | C/O、发票、提单、目录 | 按贸易路线和交易条件选择表格。 |
| 日本 | VJEPA / AJCEP / CPTPP / RCEP | Form VJ / AJ / CPTPP 原产地声明 / RCEP | 取决于 HS、原产地和文件类型 | 符合所选协定原产地规则 | C/O 或原产地文件、发票、提单 | CPTPP 有特定原产地文件机制。 |
| 欧盟 | EVFTA | EUR.1 或有效原产地声明 | 满足条件时可享较深优惠 | 合格原产地证明和直运 | EUR.1/声明、发票、提单、中转文件(如有) | 核对金额及出口商自证资格。 |
| 英国 | UKVFTA | EUR.1 或 UKVFTA 原产地文件 | 按 UKVFTA 降税表享优惠 | 正确表格和货描 | 原产地文件、发票、提单 | 不得将 EVFTA 机制误用于英国货物。 |
| 澳大利亚/新西兰 | AANZFTA / CPTPP / RCEP | AANZ Form 或 CPTPP/RCEP 文件 | 满足 PSR 时可享优惠 | 符合原产地和运输条件 | C/O、发票、提单 | 选择有利且可证明的协定。 |
| 印度 | AIFTA | Form AI | 符合条件时享 AIFTA 优惠 | 按 HS 审查 PSR | Form AI、发票、提单 | ICT 描述应与目录/型号一致。 |
| 香港 | AHKFTA | Form AHK | 符合 AHKFTA 条件时享优惠 | 正确香港原产地及运输路线 | C/O、发票、提单 | 实际生产地非香港时需严格审查。 |
文件资料及提交方式
文件应分为商业文件、技术/专项文件和提交机关的文件。品名、型号、序列号、原产地、数量和技术参数必须在所有文件中一致。
| 文件组 | 所需文件 | 用途 | 通常准备方 | 常见错误 | ETA 前检查 |
|---|---|---|---|---|---|
| 商业文件 | 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或空运单、销售合同/采购订单 | 报关、完税价格和贸易术语审查 | 进口商、发货人、货代 | 品名/型号/数量/贸易术语不一致 | ETA 前锁定最终版并与目录/原标签核对 |
| 技术文件 | 目录、规格书、用户手册、标签照片、型号/序列号清单、RF/EMC/安全参数 | HS 归类、QCVN 对照和政策说明 | 供应商、技术部门、采购 | 规格书缺频率/功率/连接信息 | 要求供应商提供显示准确型号的正式 PDF |
| 合格文件 | 合格认证、合格声明、测试报告、自评报告(如适用) | 认证/声明及通关后流通 | 进口商、认证机构/实验室、合规部门 | 测试报告不覆盖准确型号/QCVN | 核对 QCVN、型号、实验室、日期和范围 |
| 质量检查文件(如触发) | 国家质量检查登记或相关门户文件 | 通关或完成专项管理义务 | 进口商、报关行、合规部门 | ETA 后才提交导致延误 | 收到草稿单证时即确认触发条件 |
| C/O 文件 | C/O 或原产地证明、第三方发票(如有)、直运/中转文件 | 申请优惠税率 | 发货人、出口商、进口商 | 表格、原产地标准、HS 或货描错误 | 核对表格、HS、描述、数量、日期和直运 |
| 标签文件 | 原标签、越文副标签;合格资料/标志仅在现行规定仍要求时适用 | 市场流通和后续检查 | 进口商、法务/合规 | 缺品名、型号、原产地或进口商信息 | 印制副标签前完成核对 |
法律依据与专项政策矩阵
ICT 第二类产品应从产品质量的一般框架和 ICT 专项目录/QCVN/合格规则两个层面审查。提交前还需核实现行机关名称和门户。
| 文件组 | 文件名称/编号 | 发布机关 | 生效/适用时间 | 手续中的作用 | 需注意内容 | 审查说明 |
|---|---|---|---|---|---|---|
| 法律 | 产品、货物质量法 05/2007/QH12 | 国会 | 2008-07-01 生效 | 第二类货物和质量管理基础 | 有关可能造成不安全的产品/货物规定 | 需结合实施细则和专项目录。 |
| 法律 | 标准和技术法规法 68/2006/QH11 | 国会 | 2007-01-01 生效 | QCVN/TCVN、合格声明和评定基础 | 技术法规及合格声明规定 | 理解 CNHQ/CBHQ 义务的基础。 |
| 议定 | 第 132/2008/NĐ-CP 号议定,由 74/2018/NĐ-CP 修订 | 政府 | 第 74 号自 2018-07-01 生效 | 产品和货物质量管理实施规定 | 第二类货物机制 | 进口时需审查后续修订。 |
| 议定 | 第 154/2018/NĐ-CP 号议定 | 政府 | 2018-11-09 生效 | 修订/废止部分经营条件和专项检查规定 | 专项检查相关内容 | 背景性文件,不替代 ICT 目录。 |
| 通知 | 第 02/2024/TT-BTTTT 号通知 | 信息与传媒部 | 2024-05-15 生效 | 规定由该部管理的可能造成不安全产品/货物目录 | ICT 第二类目录、QCVN、认证/声明 | 核心文件:按 HS + 货描 + QCVN 对照。 |
| 通知 | 第 23/2024/TT-BTTTT 号通知 | 信息与传媒部 | 2024-12-31 生效 | 废止若干由该部发布的法律文件 | 旧操作规则可能不再适用 | 使用旧流程前必须核对效力。 |
| 通知 | 第 30/2011/TT-BTTTT 号通知 | 信息与传媒部 | 2012-01-01 生效;部分效力需审查 | ICT 产品合格认证/声明规定 | 认证/声明文件 | 需结合修订和废止文件适用。 |
| 通知 | 第 28/2012/TT-BKHCN 号通知,由 04/2025/TT-BKHCN 修订 | 科技部 | 第 04/2025 号于 2025-05-31 发布 | 合规声明和符合性评定的一般框架 | 合格声明机制 | 需与 ICT 专项规则对照。 |
| 机关 | 越南电信局现隶属于科技部 | 科技部 | 依据 2025 年后机构安排 | 电信、互联网及数字基础设施管理机关 | 机关/门户信息 | 旧文件中的机关名称可能不同于当前受理机关。 |
查看 / 下载原始法律文件
企业应在进口时核对原文和效力状态。
按货物情形适用的专项政策矩阵
| 货物情形 | 需对照依据 | 可能适用政策 | 可识别机关/门户 | 政策触发条件 |
|---|---|---|---|---|
| 列入 ICT 第二类且有适用 QCVN 的货物 | 第 02/2024/TT-BTTTT 号、第 30/2011/TT-BTTTT 号、第 28/2012/TT-BKHCN 号 | CNHQ/CBHQ、测试报告、合规文件;可能涉及质量检查 | 电信局/相关门户或指定认证机构 | HS + 货描 + QCVN + 型号在目录内 |
| 带 Wi-Fi/Bluetooth/4G/5G 的设备 | 第二类目录及无线/EMC QCVN | 如适用需按无线/EMC QCVN 进行认证 | 指定实验室/机构;电信局 | 无线模块、频段、发射功率、天线 |
| 有线传输设备 | 第 02/2024/TT-BTTTT 号及相关 QCVN | 如 HS/描述被覆盖,可能需 CBHQ/CNHQ | 电信局或相关机关 | 接收/转换/传输功能及 HS |
| 带加密/安全功能设备 | 信息安全/民用密码规定及 ICT 规则 | 除 ICT 外可能触发 ATTT/MMDS | 相关专项机关 | VPN、防火墙、加密、HSM、安全许可 |
| 带电池/适配器/充电器 | 安全、电源、电池及运输规定(如适用) | 附加安全、危险品运输或标签审查 | 相关认证/运输机关 | 锂电池、适配器、充电器、功率 |
| 旧/翻新货物 | 旧货政策、专项规则和海关规定 | 可能需说明状态、年份、用途 | 海关及专项机关(如触发) | 旧/翻新说明、序列号清单、用途 |
| EPE/FDI/工厂/项目进口 | 海关规则、专项政策和项目文件 | 审查用途、安装地点和通关后义务 | 主管海关和专项机关 | 内部使用或市场流通 |
处理时间、费用与成本风险
实际时间和费用取决于文件完整性、适用 QCVN、测试报告是否可用、货物状态以及主管机构反馈。未确认政策前,不宜承诺项目交付时间。
| 步骤 | 处理时间点 | 需完成结果 | 迟延成本/风险 |
|---|---|---|---|
| ETA 前审查 | 有 PI/PO 和目录后立即进行 | 初步 HS、政策、QCVN、C/O、标签和许可触发点 | 未确认无线/加密功能前不宜放货出运 |
| 锁定文件 | 按路线计划在 ETA 前完成 | 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型号/序列号、目录 | 不一致可能导致海关质询或查验 |
| 测试/认证/声明 | 取决于文件完整性和实验室/机构能力 | 样品、测试报告、证书、声明 | 未确定 QCVN 和机关前不写绝对期限 |
| 报关 | 运输文件和必要专项文件齐备时 | 报关单、价格、HS、C/O、登记/证书 | 黄/红通道可能要求技术说明 |
| 提货和后续义务 | 满足通关/放行条件后 | D/O、运输计划、标签、留档 | 专项文件迟延会产生仓租/滞箱费 |
实务端到端流程
| 步骤 | 阶段 | 需执行事项 | 风险控制点 |
|---|---|---|---|
| 1 | ETA 前审查 | 确定参考 HS、ICT 第二类状态、QCVN、CNHQ/CBHQ、C/O 和标签要求 | 出货前确认无线/加密功能 |
| 2 | 锁定单证和技术文件 | 统一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目录、规格书和型号/序列号清单 | 品名、型号、数量、原产地和参数必须一致 |
| 3 | 确定专项手续 | 如触发,准备测试报告、合格认证/声明或质量检查文件 | 使用现行门户/机关,不沿用失效流程 |
| 4 | 报关 | 申报 HS、价格、货描、原产地、C/O 和专项政策 | 处理绿/黄/红通道 |
| 5 | 处理海关/专项质询 | 提供目录、规格书、QCVN 对照、证书/声明、C/O 和标签图片 | 按技术功能说明,而非仅按商品名 |
| 6 | 提货及通关后完成 | 送至仓库/项目,按需贴越文副标签并完成合格资料,保存记录 | 为后续检查和市场监管准备文件 |
常见问题
1. ICT 第二类货物是否需要进口许可证?
并非必然。常见重点是合格认证/声明及质量管理。若有加密、安全或民用密码功能,可能另需其他手续。
2. 只有 Wi-Fi/Bluetooth 就一定属于 ICT 第二类吗?
不能仅凭一个功能判断。需审查 HS、货描、QCVN、频率、功率、型号和现行目录。
3. 没有测试报告能否通关?
取决于适用政策和文件处理方式。对于 CNHQ/CBHQ 情况,缺少覆盖准确型号/QCVN 的报告会导致延误。
4. C/O 能否降低 ICT 货物税负?
可能可以,前提是表格、原产地标准、HS 和货描正确。一些 ICT 税号 MFN 已较低或为 0%,但 C/O 仍有利于成本和合规控制。
5. 样品或项目货物是否免除?
不应自动认定免除。需审查用途、数量、是否流通及是否有适用的免除/暂缓规定。
6. 翻新/旧设备如何处理?
需审查旧货政策、生产年份、状态、用途及是否能满足适用 QCVN。
7. 防火墙/VPN 网关属于 ICT 第二类还是 MMDS/ATTT?
需按功能拆分。VPN、防火墙、加密和安全许可可能除 ICT 外触发 ATTT/MMDS。
8. 通关后应保存哪些记录?
商业文件、C/O、目录、规格书、测试报告、合格认证/声明、标签、型号/序列号清单及说明文件。
最终结果及通关后义务
海关放行/通关、合格认证、合格声明、质量检查或专项结果(如适用)。
越文副标签、合格资料/声明(如适用)、留档和后续检查准备。
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C/O、目录、规格书、测试报告、认证/声明、型号/序列号和标签文件。
GIẢI PHÁP TỪ TGIMEX
对于 ICT 第二类货物,稳妥处理不应等到货到港后才补资料,而应在报价/采购阶段即建立合规控制包:HS – 政策 – QCVN – 测试报告 – 合格认证/声明 – C/O – 标签 – 报关计划。重点是降低堆存、DEM/DET、查验通道及通关后资料不足的风险。
核查目录、规格书、原标签、型号/序列号清单、连接标准和进口用途,判断是否触发 ICT 第二类、质量检查、认证/声明或相关专项政策。
核对主要功能、结构、数据传输模块、软件/firmware 和原产地路线;检查 C/O 表格、WO/RVC/CTH/CTSH 标准、货描、HS 和直运条件。
按 Wi-Fi/Bluetooth/4G/5G、频段、发射功率、电源适配器、电池、安全模块、firmware 和附件逐项区分,避免对整票货物套用同一结论。
审查测试报告、实验室、合格证书、合格声明、QCVN 范围、有效日期,以及技术资料与商业单证的一致性。
跟踪 pre-alert、ETA、D/O、报关计划、黄/红通道问题、拖车、仓库/港口协调,并控制专项资料补充导致的费用。
核查越文副标签、按票保存资料、技术说明包、C/O 文件、合格资料及后续稽核或市场检查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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