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2011/TT-BCT号通知:电气、电子产品中有害化学物质限值及进出口合规提示
第30/2011/TT-BCT号通知是电气、电子产品生产、进口和经营主体在产品进入越南市场前审查铅、镉、汞、六价铬、PBB和PBDE限值的重要合规依据。对于进口货物,风险不仅在HS编码,还涉及目录、均质材料、检测报告以及按型号/批次留存的合规资料。
快速摘要
| Nội dung / Item | Chi tiết / Details |
|---|---|
| 调整事项 | 在越南市场流通的电气、电子产品中若干有害化学物质允许含量限值。 |
| 效力节点 | 自2011年9月23日生效;信息公布和资料留存义务自2012年12月1日适用。 |
| 受影响主体 | 生产、经营、进口电气和电子产品的组织、个人。 |
| 应立即核查 | 按附件2确认产品范围,按附件1核对限值,按附件3核查豁免,并留存有害物质管理资料。 |
文件信息
| Trường / Field | Thông tin / Information |
|---|---|
| 文件名称 | 关于电气、电子产品中若干有害化学物质允许含量限值的临时规定 |
| 文号 | 30/2011/TT-BCT |
| 发布机关 | 工业和贸易部 |
| 发布日期 | 2011年8月10日 |
| 生效日期 | 2011年9月23日 |
| 效力状态 | 因通知规定执行至有相应国家技术规程替代为止,实际适用时应在官方来源重新核查。 |
| 调整范围 | 在越南市场流通的电气、电子产品,但第一条所列排除情形除外。 |
| 适用对象 | 生产、经营、进口电气、电子产品的组织和个人。 |
主要注意事项
- 第一条规定适用范围和排除情形,如元器件、电池、替换零部件、礼品/展览品、暂进口再出口、过境货物以及生效前已流通的产品。
- 第五条明确六类受限物质:Pb、Cd、Hg、Cr6+、PBB、PBDE,具体限值见附件1。
- 第六条要求生产商/进口商确保限值、公布一般合规信息并建立/保存有害化学物质管理档案。
- 附件2列明适用的电气、电子产品组,企业不应仅按商品名称判断,而应结合功能、型号、结构和HS参考编码。
- 附件3列明豁免情形;多项期限已经届满,实际适用需重新核查现行效力及替代QCVN/标准。
受影响主体 / 产品组
| Nhóm / Group | Tác động / Impact |
|---|---|
| 进口商 | 在产品流通前审查电气、电子产品并留存证明有害物质限值的资料。 |
| 贸易公司/经销商 | 仅经营已按第六条公布有害化学物质限值信息的产品。 |
| 工厂、EPE/FDI、品牌方 | 审查材料合规、检测报告、制造商文件及进入越南市场时的资料留存义务。 |
| 物流/报关运营 | 在ETA前提醒货主准备目录、HS、检测报告、标签和技术资料。 |
对进出口 / 物流的影响
| Khâu / Stage | Lưu ý vận hành / Operational note |
|---|---|
| 海关申报 | 本通知不直接确定HS编码,但附件2列有参考HS,仍需按实际功能、结构和资料核查。 |
| 技术文件 | 可能需要目录、datasheet、材料资料及IEC 62321或等同标准检测报告。 |
| 物流进度 | 如果ETA前检测报告或化学合规资料未准备好,可能影响流通、补充资料及仓储/堆存安排。 |
| 通关后合规 | 企业应按型号/批次保存有害物质管理档案,以备后续稽查或市场检查。 |
企业资料核查清单
| Tài liệu / Document | Mục đích rà soát / Review purpose |
|---|---|
| Catalogue/Datasheet | 确认产品组、型号、功能和主要材料。 |
| 参考HS编码 | 与附件2对照,但不能替代正式HS归类。 |
| 检测报告/检验证明 | 证明Pb、Hg、Cd、Cr6+、PBB、PBDE不超过限值。 |
| 信息公布 | 网站、使用说明、电子文件或产品/包装直接标示。 |
| 内部留档 | 材料管理流程、制造商文件、测试结果和合规声明。 |
| 豁免核查 | 核对附件3、已届满期限及可能的替代法规。 |
需一并核查的相关法规
| Nhóm văn bản / Group | Tên/số hiệu / Name-number | Cơ quan / Authority | Vai trò / Role |
|---|---|---|---|
| 法律 | 2007年《化学品法》 | 国会 | 化学品管理的法律依据。 |
| 议定 | 第189/2007/NĐ-CP号议定;第44/2011/NĐ-CP号议定 | 政府 | 发布通知时工业和贸易部职能任务依据。 |
| 通知 | 第09/2009/TT-BKHCN号通知 | 科技部 | 关于指定合格评定组织/实验室的要求和程序。 |
| 标准 | IEC 62321或等同标准 | IEC/标准组织 | 尚无相应QCVN时检测六种受限物质的临时依据。 |
| QCVN/TCVN | 如已发布的相应国家技术规程 | 专业主管机关 | 因本通知执行至相应QCVN替代为止,实际适用时必须核查。 |
查看 / 来源文件
全文来源:本次对话中提供的第30/2011/TT-BCT号通知越南语DOC及三个附件。企业在适用于具体货物前,应在官方法规数据库或工业和贸易部网站复核。
术语说明
| Thuật ngữ / Term | Giải thích / Note |
|---|---|
| 均质材料 | 不能通过机械方法分离成不同材料的材料。 |
| RoHS | 对电气电子设备中有害物质的限制要求。 |
| IEC 62321 | 用于测定六种受管制物质含量的测试标准。 |
| 检测报告 | 用于证明物质含量未超过限值的文件。 |
| 附件2 | 必须符合有害物质限值的产品清单。 |
| 附件3 | 不适用附件1限值的豁免清单。 |
文件全文
第30/2011/TT-BCT号通知全文——中文业务参考译文
本中文译文仅供业务参考,不属于主管机关发布的正式法律译文。
通知
关于电气、电子产品中若干有害化学物质允许含量限值的临时规定
法律依据
依据政府2007年12月27日第189/2007/NĐ-CP号议定关于工业和贸易部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依据政府2011年6月14日第44/2011/NĐ-CP号议定对第189/2007/NĐ-CP号议定第3条进行修改、补充;依据2007年11月21日《化学品法》;工业和贸易部部长临时规定电气、电子产品中若干有害化学物质的允许含量限值如下:
第一条 调整范围
1. 本通知临时规定在越南市场流通的电气、电子产品中若干有害化学物质的允许含量限值。2. 以下货物不属于本通知调整范围:a) 电气、电子元器件;各类电池、蓄电池;b) 用于维修、再使用或升级电气、电子产品的替换零部件;c) 作为礼品、纪念品、展览和产品介绍用途的电气、电子产品;组织和个人的手提行李、迁移财产;暂进口再出口货物、转口过境货物;d) 本通知生效前已在越南市场流通的电气、电子产品。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生产、经营、进口电气、电子产品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术语解释
1. 电气、电子产品中若干有害化学物质的允许含量限值,是指这些物质在构成电气、电子产品的均质材料中允许存在的最大重量百分比。2. 均质材料,是指不能通过机械方法分离为其他不同材料的材料。
第四条 必须确保允许含量限值的电气、电子产品
在越南市场流通的电气、电子产品必须符合本通知附件2规定的若干有害化学物质允许含量限值,包括以下产品组:1. 大型家用电器;2. 小型家用电器;3. 信息技术和通信设备;4. 消费类设备;5. 照明设备;6. 电动和电子工具(大型固定工业工具除外);7. 玩具、娱乐和体育设备;8. 自动测量仪器。
第五条 电气、电子产品中受限制的有害化学物质
1. 受限制的有害化学物质包括: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2. 在越南市场流通的电气、电子产品中上述有害化学物质含量不得超过附件1规定的允许限值,但本通知附件3规定的情形除外。3. 如果构成该产品的所有均质材料均符合有害化学物质含量限值,则该电气、电子产品被视为符合规定。4. 在尚无相应越南国家技术规程时,暂时适用现行IEC 62321标准《电工产品——六种受管制物质含量测定》或等同标准,用于评价电气、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
第六条 生产、进口电气、电子产品的组织和个人责任
1. 确保生产或进口的电气、电子产品中有害化学物质含量不超过本通知附件1规定的限值。2. 生产、进口电气、电子产品的组织和个人应公布一般信息,说明其生产或进口的电气、电子产品已遵守本通知关于有害物质允许含量限值的规定。信息公布可采用以下形式之一:a) 在组织或个人网站上发布;b) 在使用说明书或随附文件中提供;c) 以电子形式提供(如CD等);d) 直接印制在产品或包装上。3. 在任何情况下,生产、进口组织和个人均应对第二款所述公布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4. 在产品于越南市场流通前,建立或保存电气、电子产品有害化学物质含量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可包括以下文件之一:a) 证明产品中有害化学物质含量不超过附件1允许限值的检验/检测票证;b) 管理程序或其他证明产品中有害化学物质含量不超过附件1允许限值的文件。
第七条 经营电气、电子产品的组织和个人责任
分销、零售电气、电子产品的组织和个人仅可经营已按本通知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履行有害化学物质允许含量信息告知的产品。
第八条 国家管理机关责任
1. 化学品局:a) 主持并配合有关机关检查生产、进口电气、电子产品但未按本通知规定确保允许含量限值的组织和个人;b) 指定已获得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通用要求》认可的实验室,对附件1中的指标进行检测。实验室指定按科技部2009年4月8日第09/2009/TT-BKHCN号通知关于指定合格评定组织的要求、程序和手续执行。2. 市场管理局依法处理市场流通中不符合允许含量限值的电气、电子产品违法行为。
第九条 施行效力
1. 本通知自2011年9月23日起生效,并执行至有相应国家技术规程替代为止。2. 自2012年12月1日起,生产、进口电气、电子产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a) 按第六条第二款公布若干有害化学物质允许含量限值信息;b) 确保电气、电子产品中若干有害化学物质允许含量限值符合本通知附件1规定;c) 按第六条第四款建立或保存关于电气、电子产品中若干有害化学物质允许含量限值的资料。3. 实施过程中如有困难,组织和个人应及时向工业和贸易部反映,以便适时修改、补充。
收文单位和签发
收文单位包括:总理、副总理;各部、部级机关、政府直属机关;各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司法部规范性文件检查局;越南电子企业协会;政府网站;公报;工业和贸易部网站;工业和贸易部有关单位;存档。受部长委托——副部长(已签):Nguyen Nam Hai。
附件1:电气、电子产品中若干有害化学物质的允许含量限值
| 化学物质 | 允许含量限值 |
|---|---|
| 铅(Pb) | 按重量计0.1% |
| 汞(Hg) | 按重量计0.1% |
| 镉(Cd) | 按重量计0.01% |
| 六价铬(Cr6+) | 按重量计0.1% |
| 多溴联苯(PBB) | 按重量计0.1% |
| 多溴二苯醚(PBDE) | 按重量计0.1% |
附件2:必须确保若干有害化学物质允许含量限值的电气、电子产品目录
| 产品名称 | HS编码 |
|---|---|
| 1. 大型家用电器 | |
| 大型制冷设备 | 8418 |
| 冷却设备 | 8418 |
| 制冰机 | 8418 |
| 用于冷却、保鲜和储存食品的大型设备 | 8418 |
| 洗衣机 | 8450 |
| 干衣机 | 8451 |
| 洗碗机 | 8422 |
| 炊事设备 | 7323 |
| 电炉/电灶 | 8516 |
| 电取暖器 | 7322 |
| 微波炉 | 8516 |
| 其他用于烹饪和食品加工的大型设备 | 8516 |
| 电加热/电炉设备 | 8516 |
| 电动加热设备 | 8516 |
| 用于房间、床铺取暖的大型设备 | 8516 |
| 电风扇 | 8414 |
| 空气调节设备 | 8415 |
| 其他通过送风或吸风实现空调、通风的设备 | 8415 |
| 2. 小型家用电器 | |
| 真空吸尘器 | 8508 |
| 地毯吸尘器 | 8508 |
| 用于缝纫、编织和服装加工的设备(家用工具) | 8205 |
| 熨斗及其他熨烫衣物设备 | 8516 |
| 电烤面包机 | 7321 |
| 电煎锅 | 7321 |
| 咖啡研磨机、咖啡机 | 8516 |
| 其他用于开启和密封容器、包装的设备 | 7615 |
| 刀具 | 8211 |
| 理发设备 | 8510 |
| 吹风机 | 8516 |
| 电动牙刷 | 9603 |
| 按摩及其他身体护理设备 | 9019 |
| 手表及其他用于测量、显示和记录时间的设备 | 9102 |
| 挂钟及其他用于测量、显示和记录时间的设备 | 9105 |
| 电子秤 | 8423 |
| 3. 信息技术和通信设备 | |
| – 集中数据处理设备,包括: | |
| 大型计算机/服务器 | 8471 |
| 小型计算机 | 8471 |
| 打印、复印设备 | 8443 |
| – 个人计算机,包括: | |
| 个人计算机(CPU、鼠标、显示器和键盘) | 8471 |
| 便携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 | 8471 |
| Notebook型计算机 | 8471 |
| Notepad型计算机 | 8471 |
| 打印机 | 8443 |
| 复印设备 | 8443 |
| 袖珍计算器 | 8471 |
| 其他用于通过电子方式收集、存储、处理、显示或连接信息的产品和设备 | —- |
| – 用户终端和系统,包括: | |
| 传真机 | 8443 |
| 电报设备 | 8517; 8518 |
| 电话机 | 8518 |
| 公用电话 | 8518 |
| 对讲机 | 8517 |
| 移动电话 | 8517 |
| 通过电信传输声音、图像及其他信息的产品和设备 | 8517 |
| 4. 消费类设备 | |
| 收音机 | 8527 |
| 电视机 | 8528 |
| 摄像机 | 8521 |
| 录像机 | 8521 |
| 高保真录音设备 | 8527 |
| 功放/放大器 | 8523 |
| 乐器 | 92 |
| 其他用于录制和重放声音或图像,或通过电信分发声音和图像的产品、设备及技术 | —- |
| 5. 照明设备 | |
| 荧光灯光源,家用光源除外 | 8539 |
| 直管荧光灯 | 8539 |
| 紧凑型荧光灯 | 8539 |
| 高强度放电灯,包括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 | 8539 |
| 低压钠灯 | 8539 |
| 其他照明设备或用于分配、控制光线的设备,白炽灯泡除外 | 8539 |
| 6. 电动和电子工具 | |
| 钻机/钻具 | 8459 |
| 锯类设备 | 8461; 8465 |
| 缝纫机 | 8452 |
| 用于车削、研磨、抛光、砂磨、锯切、切割、剪切、钻孔、打孔、夯实、折弯、弯曲或加工木材、金属及其他材料的设备 | —- |
| 用于铆接、钉接、拧螺丝或拔出铆钉、钉子、螺丝及其他手动工具 | 8203 |
| 焊接工具(焊机、焊条、电焊或气焊等) | 8468 |
| 用于喷射、分散液体和气体的设备 | 8424 |
| 用于剪切、修剪树木或其他园艺活动的工具 | 8201 |
| 7. 玩具、娱乐和体育设备 | |
| 电动汽车、火车玩具套装 | 9503 |
| 手持式游戏机 | 9503 |
| 带有电气或电子部件的骑行、潜水、跑步、赛艇及其他体育设备 | 9506 |
| 投币机 | 9504 |
| 其他由硬币、代币或银行卡操作的电子游戏 | 9504 |
| 8. 自动测量仪器 | |
| 用于对瓶、罐、盒、袋或其他容器进行灌装、封闭、盖盖、密封或贴标的机器 | 8422 |
| 固体产品自动计量设备 | 8423 |
| 点钞机、自动取款设备 | 9029 |
| 各类产品自动售货设备 | 8476 |
| 一般测量设备 | 9029 |
附件3:不适用附件1所列允许含量限值的豁免情形
| 序号 | 豁免情形 | 适用范围和期限 |
|---|---|---|
| 1 | 单端荧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以下限值(按每个灯头/燃烧器计): | |
| 1.1 | 一般照明用途、功率小于30W:5mg | 截至 31/12/2011; 之后 31/12/2011 每个灯头/燃烧器 可使用 3,5mg cho đến ngày 31/12/2012; 之后 31/12/2012 每个灯头/燃烧器 sẽ được dùng 2,5 mg |
| 1.2 | 一般照明用途、功率30W至50W:5mg | 截至 31/12/2011; 之后 31/12/2011 每个灯头/燃烧器 có thể được sử dụng 3,5mg |
| 1.3 | 一般照明用途、功率50W至150W:5mg | |
| 1.4 | 一般照明用途、功率大于150W:15mg | |
| 1.5 | 正常寿命三基色荧光灯,管径大于17mm且不超过28mm:5mg;管径大于28mm:5mg | 截至以下日期前不限制使用: 31/12/2011; 之后 31/12/2011 trên 每个灯头/燃烧器 có thể được sử dụng 7mg |
| 1.6 | 特殊用途:5mg | |
| 2 | 部分荧光灯中的汞,包括: | |
| 2.1 | 一般照明用双端直管荧光灯中的汞不得超过以下限值(按每支灯计): | |
| 2.1.a | 正常寿命三基色荧光灯,管径小于9mm:5mg | 截至 31/12/2011; 之后 31/12/2011 一支灯 可使用 4 mg |
| 2.1.b | 正常寿命三基色荧光灯,管径大于等于9mm且小于等于17mm:5mg | 截至 31/12/2011; 之后 31/12/2011 一支灯 可使用 3 mg |
| 2.1.c | 正常寿命三基色荧光灯,管径大于等于17mm且小于等于28mm:5mg | 截至 31/12/2011; 之后 31/12/2011 一支灯 可使用 3,5 mg |
| 2.1.d | 正常寿命三基色荧光灯,管径大于等于28mm:5mg | 截至 31/12/2012; 之后 31/12/2012 一支灯 可使用 3,5 mg |
| 2.1.e | 长寿命三基色荧光灯(大于等于2500小时):8mg | 截至 31/12/2011; 之后 31/12/2011 一支灯 可使用 5 mg |
| 2.2 | 其他荧光灯中的汞不得超过以下限值(按每支灯计): | |
| 2.2.a | 管径大于28mm的直管钙卤磷酸盐荧光灯:10mg | 截至 13/4/2012 |
| 2.2.b | 非直管钙卤磷酸盐荧光灯(任意管径):15mg | 截至 13/4/2016 |
| 2.2.c | 管径大于17mm的非直管三基色荧光灯 | 截至以下日期前不限制使用: 31/12/2011; 之后 31/12/2011, 每支灯 có thể được sử dụng 15 mg |
| 2.2.d | 一般照明及其他特殊用途灯(例如感应灯) | 截至以下日期前不限制使用: 31/12/2011; 之后 31/12/2011, 每支灯 có thể được sử dụng 15 mg |
| 3 | 特殊用途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电极荧光灯中的汞不得超过以下限值(按每支灯计): | |
| 3.1 | 短型(小于或等于500mm) | 截至以下日期前不限制使用: 31/12/2011; 之后 31/12/2011, 每支灯 có thể được sử dụng 3,5 mg |
| 3.2 | 中型(大于500mm且小于或等于1500mm) | 截至以下日期前不限制使用: 31/12/2011; 之后 31/12/2011, 每支灯 có thể được sử dụng 5 mg |
| 3.3 | 长型(大于1500mm) | 截至以下日期前不限制使用: 31/12/2011; 之后 31/12/2011, 每支灯 có thể được sử dụng 13 mg |
| 4 | 其他若干灯具中的汞,包括: | |
| 4.1 | 其他低压放电灯中的汞(按每支灯计) | 截至以下日期前不限制使用: 31/12/2011; 之后 31/12/2011, 每支灯 có thể được sử dụng 15 mg |
| 4.2 | 一般照明用高压钠灯中的汞,在改进显色指数Ra大于60的灯具中不得超过以下限值:P≤155W;155W<P≤405W;P>450W | 截至以下日期前不限制使用: 31/12/2011; 之后 31/12/2011, 每个灯头/燃烧器 có thể được sử dụng lần lượt 30 mg, 40 mg, 40 mg |
| 4.3 | 其他一般照明用高压钠灯中的汞:P≤155W;155W<P≤405W;P>405W | 截至以下日期前不限制使用: 31/12/2011; 之后 31/12/2011 每个灯头/燃烧器 可使用 lần lượt 25 mg, 30 mg, 40 mg |
| 4.4 | 高压汞灯中的汞 | 截至 13/4/2015 |
| 4.5 | 金属卤化物灯中的汞 | |
| 4.6 | 本表未列明的特殊用途其他放电灯中的汞 | |
| 5 | 阴极射线管、电子元件和荧光灯玻璃中的铅,包括: | |
| 5.1 | 阴极射线管玻璃中的铅 | |
| 5.2 | 荧光灯管玻璃中的铅不超过0.2%(按重量计) | |
| 6 | 作为钢中合金成分的铅,包括: | |
| 6.1 | 加工用钢及镀锌钢中作为合金成分的铅,不超过0.35%(按重量计) | |
| 6.2 | 铝合金中作为合金成分的铅,不超过0.4%(按重量计) | |
| 6.3 | 铜合金中铅含量不超过4%(按重量计) | |
| 7 | 若干部件中的铅,包括: | |
| 7.1 | 高熔点焊料中的铅(例如含铅量85%及以上的铅基合金) | |
| 7.2 | 服务器、存储系统和设备,以及电信用交换、信令、传输和网络管理基础设施设备中的焊料铅 | |
| 7.3 | 玻璃或陶瓷中含铅的电气电子设备及部件,但电容器中的介电陶瓷除外,或玻璃/陶瓷复合材料中的铅 | |
| 7.3.a | 额定电压大于等于125V交流或250V直流的电容器介电陶瓷中的铅 | |
| 7.3.b | 额定电压低于125V交流或250V直流的电容器介电陶瓷中的铅 | 截至 01/01/2013, sau đó có thể dùng 用于在该日期前投放市场产品的替换部件: 01/01/2013 |
| 8 | 镉及其化合物适用于以下情形: | |
| 8.1 | 一次性热熔断器中的镉及其化合物 | 截至 01/01/2012, sau đó có thể dùng 用于在该日期前投放市场产品的替换部件: 01/01/2012 |
| 8.2 | 电气开关中的镉及其化合物 | |
| 9 | 六价铬作为碳钢冷却系统中的防腐剂,用于吸收式制冷机,含量不超过冷却液重量的0.75% | |
| 10 | 用于制热、通风、空调和制冷应用的含制冷剂压缩机轴承套和衬套中的铅 | |
| 11 | 连接管系统中使用的铅 | |
| 11.1 | C形压接连接管系统中使用的铅 | 可使用 用于在该日期前投放市场产品的替换部件: 24/9/2010 |
| 11.2 | 除C形压接连接管系统以外的其他连接管系统中使用的铅 | 截至 01/01/2013 và sau đó 可使用 用于在该日期前投放市场产品的替换部件: 01/01/2013 |
| 12 | 用于C形环状导热部件外涂层材料的铅 | 可使用 用于在该日期前投放市场产品的替换部件: 24/9/2010 |
| 13 | 玻璃中的铅和镉 | |
| 13.1 | 光学应用玻璃中的铅 | |
| 13.2 | 滤光玻璃及用作反射层的玻璃中的镉和铅 | |
| 14 | 含两种以上成分的焊料中的铅,用作引脚与微处理器之间的连接,铅含量为80%至85%(按重量计) | 截至 01/01/2011 và sau đó 可使用 用于在该日期前投放市场产品的替换部件: 01/01/2011 |
| 15 | 用于集成电路倒装芯片封装中半导体芯片与载体之间完成电气连接的焊料铅 | |
| 16 | 硅酸盐涂层直管白炽灯中的铅 | 截至 01/9/2013 |
| 17 | 专业复印应用高强度放电灯中作为发光剂的卤化铅 | |
| 17b | 放电灯荧光粉中作为活化剂的铅(铅含量≤1%重量),用于含BSP(BaSi2O5:Pb)等荧光粉的日晒灯 | |
| 18 | 用于玻璃搪瓷应用的印刷油墨中的铅和镉,例如硼硅酸盐玻璃和钠钙玻璃 | |
| 19 | 细螺距部件表面处理中的铅,但螺距小于或等于0.65mm的连接除外 | Sử dụng 用于在该日期前投放市场产品的替换部件: 24/9/2010 |
| 20 | 用于焊接通孔圆盘形及平面阵列多层陶瓷电容器的焊料铅 | |
| 21 | 表面传导电子发射显示器(SED)结构件中的氧化铅 | |
| 22 | 水晶玻璃中的铅包覆层 | |
| 23 | 用于高功率扬声器(声压级超过100dB)换能器音圈上直接连接导线的机械或电气焊接镉合金 | |
| 24 | 无汞平板荧光灯(用于液晶显示器、工业照明)焊接材料中的铅 | |
| 25 | 用于氩和氪激光管连接件的玻璃封接片中的氧化铅 | |
| 26 | 电力变压器中焊接直径≤100µm细铜线的焊料铅 | |
| 27 | 电位器部件中的铅 | |
| 28 | 锌硼酸盐玻璃体高压二极管镀层中的铅 | |
| 29 | 用于将氧化铍与铝粘接的膜层中的镉和氧化镉 | |
| 30 | 显示和照明系统用变色II-VI族LED中的镉(发光面积每mm²小于10µg Cd) | 截至 01/7/2014 |
译文来源:本次对话中提供的越南语DOC正文及附件。中文文本仅作业务参考。
常见问题
第30/2011/TT-BCT号通知何时生效?
自2011年9月23日生效;部分生产商/进口商义务自2012年12月1日适用。
是否适用于所有电气电子产品?
不是。第一条排除了元器件、电池、替换零件、礼品、展览品、手提行李、迁移财产、暂进口再出口、过境货物及生效前已流通产品。
进口商应准备什么?
核查附件2、附件1限值和附件3豁免,并准备检测报告或管理文件证明符合限值。
附件2中出现HS编码就一定适用吗?
不能仅凭HS判断,还需结合名称、功能、型号、结构、进口目的和技术资料。
本通知是否改变进口税或C/O?
不直接规定税率或C/O,但申报描述和HS信息应在各类单证中保持一致。
通关后是否需要留档?
需要。第六条要求产品在越南市场流通前建立或保存有害化学物质含量管理资料。
TGIMEX 运营支持方案
按产品名称、型号、参考HS、目录和实际进口目的审查适用范围。
对照附件1/2/3确认产品组、受限物质限值和可能豁免。
ETA前控制Invoice、Packing List、B/L/AWB、catalogue、datasheet、检测报告和原始标签。
建立技术文件与报关操作时间线,减少仓储、堆存和补资料风险。
按批次/型号保存资料,服务于通关后稽查、市场检查和内部合规。
企业应在锁定订舱或ETA前审查法规和技术文件,以降低交付延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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