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2011/TT-BYT号通知:化妆品管理及进口合规要点
第06/2011/TT-BYT号通知是越南化妆品产品公布、PIF、安全、标签、进口和后市场管理的基础文件。本稿将其转化为适合进口商、分销商、合规和物流团队核查的业务清单。
文件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文件名称 | 第06/2011/TT-BYT号通知:化妆品管理规定 |
| 文号 | 06/2011/TT-BYT |
| 发布机关 | 越南卫生部 |
| 发布日期 | 2011年01月25日 |
| 生效日期 | 2011年04月01日 |
| 签发人 | Cao Minh Quang |
| 效力状态 | 部分失效/部分被修订;实际适用时需同时核对第09/2015/TT-BYT号、第29/2020/TT-BYT号和第34/2025/TT-BYT号通知。 |
| 调整范围 | 管理在越南流通的国产及进口化妆品,包括产品公布、PIF资料、安全要求、标签、广告、进出口、抽样、后市场检查和召回。 |
生效日期与法律状态
本通知自2011年04月01日起生效,目前被记录为部分失效/部分被修订。办理现行化妆品资料时,应同时核查后续修订及最新合并文本,特别是自2025年08月18日起生效的第34/2025/TT-BYT号通知。
主要注意事项
| 序号 | 主题 | 业务意义 |
|---|---|---|
| 1 | 化妆品适用范围 | 本通知适用于在越南境内流通的国产及进口化妆品。企业不得仅凭商品名称判断,应结合功能、配方、宣传声称、标签及实际用途核查。 |
| 2 | 上市前产品公布 | 根据第3条,化妆品取得产品公布受理编号后方可流通。受理编号并非安全性或功效认证,责任主体仍须对产品质量和安全负责。 |
| 3 | 进口化妆品公布资料 | 资料通常包括产品公布表、电子数据、经营登记文件、授权书以及适用情形下的自由销售证明(CFS)。现行资料还需核对第34/2025/TT-BYT号通知。 |
| 4 | 产品信息档案 PIF | PIF是后市场检查中的核心资料。第一部分应能立即提交;其他部分可按规定期限提交。 |
| 5 | 安全要求和配方核查 | 成分须按东盟化妆品相关附录核查,包括禁用物质、限用物质、着色剂、防腐剂、防晒剂、重金属和微生物限量。 |
| 6 | 化妆品标签及越文附加标签 | 标签应体现产品名称、功能、使用方法、完整成分、生产国、责任主体、净含量、批号、生产/有效期及必要警示。 |
| 7 | 进口环节 | 根据第35条,已取得有效产品公布受理编号的化妆品可以进口;办理海关手续时应向海关出示产品公布受理文件。 |
| 8 | 特殊进口情形 | 研究/检验样品、礼品、展会展示品、暂进再出等情形适用单独条件,不得自动作为商业流通商品处理。 |
| 9 | 召回、暂停受理及后市场管理 | 通知规定了收回公布编号、召回违规产品以及在若干违规情形下暂停受理公布或广告资料的规则。 |
| 10 | 过渡条款及修订文件 | 由于该通知已被多次修订并部分失效,实际业务应以最新合并文本核对文件、标签、PIF和进口方案。 |
受影响对象 / 产品组
进口商、分销商、品牌方、贸易公司、化妆品生产企业、EPE/FDI企业、物流服务商和报关代理。
进口化妆品、越南国产化妆品、研究/检验样品、展会展示品及非商业礼品。
上市前公布、进口、越文标签、PIF、安全成分、广告、后市场检查、召回和按批次留档。
对进出口 / 物流运营的影响
| 运营环节 | 对进出口和物流的影响 |
|---|---|
| 运营环节 | 对进出口和物流的影响 |
| 进口前 | 应在安排出货前准备有效的产品公布受理编号及支持文件。 |
| 海关申报 | 商品描述、化妆品功能、标签及公布资料必须一致,避免海关对商品政策提出质疑。 |
| 运输和仓储 | 公布或标签资料不足可能导致清关延误,并产生仓储、滞箱/滞港等成本。 |
| 市场流通 | 清关后仍需接受标签、配方、PIF、广告和召回/后市场管理。 |
| 清关后合规 | 资料应按每票货、受理编号、批号和有效期进行归档,以便追溯。 |
企业核查清单
| 资料组 | 需核查文件 | 操作说明 |
|---|---|---|
| 产品分类 | 目录、配方、功能声称、标签图片、用途 | 确认属于化妆品,避免误归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或化学品。 |
| 化妆品公布 | 公布表、受理编号、公布数据 | 核查受理编号效力及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主体。 |
| 进口化妆品 | CFS、授权书、适用时的领事认证 | 应按现行规则核对,特别是第34/2025/TT-BYT号通知后的要求。 |
| 进出口单证 | 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合同/订单、申请优惠时的原产地证 | 品名、SKU/型号、产地、批号、数量应保持一致。 |
| 标签 | 原标签、越文附加标签、INCI成分、警示语 | 标签错误可能引发后市场检查和流通风险。 |
| PIF及后市场 | PIF、质量标准、安全数据、COA/测试报告(如有) | 应在货到前准备,不应等到主管机关要求后再补。 |
专业术语说明
- PIF:产品信息档案,用于后市场检查。
- CFS:自由销售证明,由出口国主管机关签发。
- CBMP:化妆品产品公布受理编号中的标识。
- INCI: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
- CGMP-ASEAN:东盟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
需要核查的相关法规文件
| 法规文件 | 机关/效力 | 作用 |
|---|---|---|
| 法规文件 | 机关/效力 | 作用 |
| 第06/2011/TT-BYT号通知 | 卫生部;2011年04月01日生效 | 化妆品公布、PIF、安全、标签、进口和后市场管理的基础文件。 |
| 第09/2015/TT-BYT号通知 | 卫生部;广告内容确认规则 | 部分替代/废止化妆品广告相关规定。 |
| 第29/2020/TT-BYT号通知 | 卫生部 | 修订、补充卫生部若干规范性文件,包括化妆品管理相关内容。 |
| 第34/2025/TT-BYT号通知 | 卫生部;2025年08月18日生效 | 修订、补充第06/2011/TT-BYT号通知;办理现行公布资料时必须核查。 |
| 2025年第09/VBHN-BYT号合并文本 | 卫生部/药品管理局 | 用于综合查阅第06/2011、09/2015、29/2020、34/2025号文件的修订内容。 |
| 第43/2017/ND-CP号及第111/2021/ND-CP号议定 | 越南政府 | 一般商品标签框架,应与化妆品专项标签规则一起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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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文
本节按照越南语原文结构重新排版为参考译文:发布机关、法律依据、章节、条文以及附件/表格清单。该内容仅供业务阅读参考,不替代越南语官方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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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管理规定
参考译文说明:本中文文本根据越南语原文整理为网站阅读用的业务参考译文,并非官方法律译文。具体法律适用应以越南语原始DOC/PDF以及现行修订、合并文件为准。
依据关于卫生部职能任务、产品质量、广告、标签、国际货物买卖以及自由销售证明等法规,并为实施东盟化妆品协调管理协定,越南卫生部就化妆品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调整范围和适用对象
规定在越南境内流通的国产及进口化妆品管理事项,包括产品公布、产品信息档案、安全、标签、广告、进出口、抽样、检查、违法处理、经营/进口主体责任及消费者权利。
第2条 术语解释
界定化妆品、化妆品产品公布、投放市场、负责投放市场的组织/个人、产品信息档案(PIF)、产品标签、东盟化妆品指令及相关管理术语。
第二章
化妆品产品公布
第3条 化妆品产品公布规定
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办理公布;负责投放市场的组织或个人对产品安全性、功效及遵守越南法律承担责任。
第4条 化妆品产品公布资料
规定公布资料组成,包括公布表、营业登记/投资证明、授权书(如适用)等;资料应按规定表格和数据要求制作。
第5条 化妆品产品公布表及公布数据制作方法
指导填写产品名称、剂型/形态、用途、成分、生产商、负责主体以及提交所需电子/数据内容。
第6条 授权书规定
规范生产商或产品所有人授权越南市场投放责任主体的授权书形式和有效性。
第7条 接收和处理化妆品公布资料程序
规定受理、审查、签发公布受理编号;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时要求修改、补充。
第8条 化妆品产品公布受理编号的记载方式
规定编号结构和记载方式,用于识别签发机关、年份和资料顺序,便于管理和追溯。
第9条 已公布内容变更
规定产品名称、负责组织、生产商、配方、产品形态或其他已公布信息发生变化时的通知/补充要求。
第10条 化妆品产品公布受理编号有效期
规定受理编号的有效期限以及有效期届满或规定情形发生变更时重新公布的要求。
第三章
产品信息档案
第11条 产品信息档案一般规定
要求负责投放市场的组织保存产品信息档案,并在主管机关检查时提供。
第12条 产品信息档案内容
规定PIF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说明、安全资料、生产方法、功效支持资料以及东盟化妆品管理原则要求的信息。
第四章
化妆品安全要求
第13条 化妆品安全要求
投放市场主体必须确保产品在正常或可合理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对人体健康安全。
第14条 禁用成分以及受限/有条件使用成分
引用东盟化妆品附件及越南适用规定中的禁用物质、限用物质、允许使用的着色剂、防腐剂和防晒剂。
第15条 含特定成分的化妆品
规定受东盟/越南管控成分的过渡或特定情形,以及在允许情况下继续流通的条件。
第五章
化妆品标签
第16条 化妆品标签位置
要求标签贴附在商业包装或容器上,位置应清晰、易读,便于流通和检查。
第17条 标签尺寸、形式和内容
规定标签展示、尺寸、可读性以及强制信息的标示方式。
第18条 标签强制内容
要求标注产品名称/功能、成分、净含量或体积、批号、生产/有效期信息、使用说明、警示以及负责组织信息等适用内容。
第19条 化妆品标签语言
强制内容应使用越南语标示;国际通用成分名称或法规允许保留外语的术语除外。
第20条 标签上的其他内容
允许标示其他信息,但须真实、不误导,并符合标签、广告和产品安全法律规定。
第六章
化妆品广告
第21条 化妆品广告规定
广告内容应与已公布的产品功能一致,不得将化妆品宣传为药品或声称治疗作用。
第22条 化妆品广告、研讨会和介绍活动内容
规定可标示或应标示的信息,并禁止误导或不合规宣称。
第23条 电视、广播化妆品广告
规定视听广告的展示要求,包括清楚表达必要信息并与已受理广告内容一致。
第24条 报刊、传单广告
规范纸质媒体和传单广告的必要信息、与产品公布内容的一致性及遵守广告法要求。
第25条 化妆品广告、研讨会和介绍活动登记资料
规定登记化妆品广告内容或组织介绍活动所需资料组成。
第26条 广告登记资料受理和处理权限
明确接收、处理化妆品广告、研讨会和介绍活动登记资料的卫生主管机关。
第27条 签发化妆品广告登记资料受理单的程序
规定受理、审查和签发广告登记资料受理单的步骤和时限。
第28条 信息、广告内容审查费用
规定化妆品信息和广告内容审查费用按适用收费规定执行。
第29条 在其他地方发布化妆品广告
规范在非受理地使用已受理广告内容的通知/协调要求。
第30条 广告内容、研讨会和介绍活动的变更、补充
广告内容或活动资料变更时,应办理登记或补充。
第31条 化妆品广告、研讨会/介绍活动内容失效情形
列明产品公布变更、安全问题或违法等导致内容不再有效的情形。
第七章
化妆品进出口
第32条 化妆品出口
规定化妆品出口以及在进口市场或主管机关要求时相关证明文件的签发/使用。
第33条 出口化妆品自由销售证明(CFS)签发资料和程序
规定从越南出口化妆品取得CFS的资料和流程。
第34条 符合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原则证明的资料和程序
规定生产企业满足化妆品GMP原则的证明资料和流程。
第35条 化妆品进口
规定化妆品进口要求,包括通关/流通前取得产品公布受理编号;特定例外情形除外。
第八章
化妆品质量检查抽样
第36条 抽样原则
规定依法、具有代表性并可追溯地抽取化妆品质量检查样品的原则。
第37条 抽样人员的权限和责任
规定抽样人员权限、记录、封样及相关责任。
第38条 样品运输和交接
规定样品保存、运输及交接给检测/检查单位,以确保样品完整性。
第39条 化妆品样品质量检查结果结论
规定质量检查结果的结论方式及作为处理不合格产品依据的使用。
第40条 抽样及检测费用
规定抽样和检测费用按适用法律及相关方责任执行。
第九章
国家检查、监察和违法处理
第41条 化妆品质量国家检查
规定对市场流通化妆品、进口化妆品以及存在安全/质量问题产品的国家质量检查。
第42条 检查、监察形式
规定计划、定期、突击或风险基础的检查/监察形式。
第43条 检查、监察内容
包括产品公布、PIF、标签、广告、进口资料、质量、安全以及责任履行情况。
第44条 后市场监督检查优先顺序
根据风险、投诉、既往违法、产品类型、来源或其他管理信息确定优先顺序。
第45条 暂停流通和召回化妆品
规定对不安全、不合规或违法产品暂停流通和召回的情形及措施。
第46条 撤销化妆品产品公布受理编号
规定虚假资料、严重违法、安全问题或与公布内容不符等情形下可撤销受理编号。
第47条 暂停受理化妆品产品公布资料的情形
规定对违法组织或个人可暂停受理公布资料的情形。
第十章
责任和消费者权利
第48条 生产、经营、进口化妆品的组织和个人责任
包括守法、安全、公布、PIF保存、标签、广告、召回、报告及配合主管机关。
第49条 化妆品消费者权利
包括获得信息、产品安全、投诉以及依据消费者和产品质量法律获得保护的权利。
第十一章
实施条款
第50条 信息和报告制度
要求主管机关及相关组织就化妆品管理活动进行信息交换和报告。
第51条 随本通知发布的表格和附件
列明作为产品公布、广告、PIF、抽样、检查及相关程序资料框架组成部分的表格和附件。
第52条 过渡规定
规定本通知生效日前后资料、受理编号、广告及其他管理事项的过渡处理。
第53条 施行效力
规定本通知生效日期以及相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执行责任。
随本通知发布的附件和表格
附件01-MP——化妆品与非化妆品产品分类指南。
附件02-MP——化妆品产品公布表。
附件03-MP——产品信息档案及相关技术资料指引。
附件04-MP——化妆品产品公布和管理相关表格。
附件06-MP——化妆品进出口和CFS相关表格。
附件07-MP——产品信息档案内容要求。
附件08-MP——化妆品抽样记录/表格。
附件09-MP——样品交接和保存相关表格。
附件10-MP——质量检查和报告表。
附件11-MP——暂停流通/召回和处理表。
附件12-MP——化妆品管理报告表。
附件13-MP——随管理资料提交的清单/报告模板。
附件14-MP——随本通知发布的其他实施表格。
部长授权
副部长
Cao Minh Quang
常见问题
第06/2011/TT-BYT号通知现在还适用吗?
该文件目前被记录为部分失效/部分被修订。实际业务应核对后续修订和合并文本。
进口化妆品清关前是否需要产品公布?
第35条规定,取得有效产品公布受理编号的化妆品可以进口;进口人办理海关手续时向海关出示相关受理文件。
产品公布受理编号是否等同于质量认证?
不是。受理编号仅表示已申报,责任主体仍须对产品安全、功效和质量负责。
PIF是否应在进口前准备?
应准备。PIF是后市场检查中的核心资料,建议在ETA前完成。
标签需要核查哪些内容?
产品名称、功能、使用方法、成分、生产国、责任主体、净含量、批号、生产/有效期和警示语。
本通知是否决定HS编码或税率?
不是。本通知并非税则文件,但化妆品属性会影响商品政策和进口资料。
化妆品样品能否进口后销售?
不能自动判断。研究/检验样品、礼品和展会商品适用不同条件,不得自动作为商业流通商品。
TGIMEX 解决方案
对于化妆品货物,关键能力不是某一个单独步骤,而是同步控制产品公布、标签、PIF、进口单证、运输时间线和清关后资料。
根据实际资料核查第06/2011/TT-BYT号通知、修订文件、法律状态、产品组和触发条件。
交叉核对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C/O、CFS、授权书、标签、PIF和产品公布受理文件。
建立ETA前时间线,识别风险节点,协调报关、国际运输、港口/仓库和交付。
按票留存资料,准备后市场数据,并支持标签、PIF和召回相关后续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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