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2012/TT-BYT号通知:食品添加剂管理及进口合规要点
第27/2012/TT-BYT号通知曾是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基础性文件,影响食品添加剂及含添加剂食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口。该文件现已全部失效,但仍可用于历史法规追溯;实际办理现行货物时,应与第24/2019/TT-BYT号通知及最新合并文本一并核查。
供进出口、物流、合规和运营团队参考的业务资料。
文件信息
| 信息字段 | 内容 |
|---|---|
| 文件名称 | 食品添加剂管理指导通知 |
| 编号 | 27/2012/TT-BYT |
| 颁布机关 | 卫生部 |
| 颁布日期 | 2012年11月30日 |
| 生效日期 | 2013年2月1日 |
| 失效日期 | 2019年10月16日 |
| 效力状态 | 全部失效 |
| 调整范围 | 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最高限量和食品添加剂管理要求。 |
| 签署人 | Nguyen Thanh Long |
效力状态与适用提示
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 重点事项 | 业务说明 |
|---|---|
| 管理范围 | 第一条规定两类内容: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及食品添加剂管理要求。 |
| 允许使用目录 | 第四条引用附件1。核查时不应仅按商品名,应按物质名称、INS编号、技术功能和食品类别核查。 |
| 最高限量 | 第五条引用附件2。同一种添加剂可能允许用于某一食品类别,但不允许用于另一类别。 |
| 禁止行为 | 第三条禁止使用目录外添加剂、超限量、错用食品对象、不符合管理要求、来源不明或过期添加剂。 |
| 进口/经营前公布 | 第六条要求食品添加剂在生产、经营、进口及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前完成合规公布或符合食品安全规定公布。 |
| GMP原则 | 第六条要求添加剂使用量限于满足技术目的所必需的最低水平,并不得在生产、保藏、包装、运输中改变食品本质。 |
| 标签要求 | 第六条要求食品添加剂标签按现行法律执行;进口时应核查原标签、越南语副标签、成分、INS编号、保质期和原产地。 |
| 过渡与历史效力 | 第七条规定生效前已取得产品标准证书的产品可使用至证书期满;但本通知现已全部失效。 |
受影响企业 / 商品类别
| 受影响群体 | 影响环节 | 需核查文件 |
|---|---|---|
| 食品添加剂进口商 | 进口前 / ETA前 | 物质名称、INS编号、技术功能、COA、如有MSDS、标签、公布材料、来源证明、发票、装箱单和运输单证。 |
| 含添加剂食品进口商 | 下单前及产品公布前 | 核查添加剂成分、食品类别、最高使用量以及现行规定下的公布/自我公布材料。 |
| 食品工厂 / FDI / EPE | 生产、仓储和使用原料前 | 按批次控制配方、生产记录、COA、原料标准和追溯文件。 |
| 物流 / 报关单位 | 清关和交付环节 | 在开立报关单前核查品名描述、HS编码、标签、食品安全材料、保管条件和批次数据。 |
对进出口 / 物流操作的影响
| 影响点 | 运营意义 |
|---|---|
| 海关申报 | 品名应体现食品添加剂、物质/混合物名称、粉末/液体形态、功能、如有INS编号和商品状态。 |
| 商业单证 | 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目录、COA、C/O、原标签和公布材料应与物质名称、批号、数量、原产地和保质期一致。 |
| 食品安全监管 | 食品添加剂或含添加剂食品可能需要核查食品安全政策、产品公布、进口条件及现行替代文件。 |
| 仓储和运输 | 核查保管条件、包装、交叉污染风险、温湿度要求和国际运输期间的保质期。 |
| 成本风险 | 缺少公布材料、标签错误或添加剂成分不一致,可能导致仓储费用、补充检测或交付延误。 |
| 清关后 | 按批次保存公布/自我公布、COA、标签、进口单证、批次数据和分销记录。 |
企业核查清单
| 资料组 | 需核查文件 | 控制说明 |
|---|---|---|
| 法律依据 | 第27号通知效力、第24/2019/TT-BYT号通知、最新合并文本 | 避免使用已失效文件作为现行依据。 |
| 添加剂信息 | 物质名称、INS编号、技术功能、商品形态和混合物成分 | 用于判断是否在允许目录及限量范围内。 |
| 食品类别 | 食品类别、产品配方、使用量 | 限量可能因食品类别而不同。 |
| 货物单证 | 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COA、C/O、原标签、目录/技术资料 | 核对名称、批号、保质期和原产地。 |
| 食品安全材料 | 公布/自我公布、检测结果、标签资料、质量文件 | 按现行规定核查,不只依据第27号通知。 |
| 物流计划 | ETA、保质期、保管条件、如有取样/检测计划 | 降低仓储和延误风险。 |
专业术语说明
| 术语 | 简要说明 |
|---|---|
| 食品添加剂 | 为食品加工、保存、结构、色泽、香味或其他技术功能而有意使用的物质。 |
| CAC |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
| GMP | 良好生产规范;在添加剂管理中通常指为技术目的使用最低必要量。 |
| ML | 最高限量,通常以mg/kg表示。 |
| INS | 食品添加剂国际编号系统。 |
| 食品类别编号 | 用于判断允许使用添加剂及对应限量的食品分类编号。 |
需要核查的相关法律文件
| 文件组 | 名称/编号 | 机关 | 状态/时间 | 作用 | 核查说明 |
|---|---|---|---|---|---|
| 法律 | 食品安全法 55/2010/QH12 | 国会 | 2011年7月1日起生效 | 食品安全与添加剂管理的一般法律基础。 | 核查最新合并文本。 |
| 法令 | 第38/2012/ND-CP号法令 | 政府 | 已失效 | 第27号通知发布时引用的依据。 | 现已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被替代。 |
| 通知 | 第08/2015/TT-BYT号通知 | 卫生部 | 2015年7月1日生效,后依据第24/2019号通知失效 | 修改、补充第27号通知。 | 用于历史追溯。 |
| 替代通知 | 第24/2019/TT-BYT号通知 | 卫生部 | 2019年10月16日起生效 | 废止第27号和第08号通知,规定食品添加剂管理和使用。 | 需结合最新合并文本。 |
| 合并文本 | 2024年第09/VBHN-BYT号合并文本 | 卫生部 | 合并文本 | 合并食品添加剂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 | 处理现行材料时优先参考。 |
| 被废止决定 | 第3742/2001/QD-BYT号决定;第928/2002/QD-BYT号决定 | 卫生部 | 自2013年2月1日起部分被废止 | 原关于允许使用添加剂目录和卫生条件的规定。 | 仅作历史参考。 |
查看 / 下载原始法律文件
优先核查国家法律数据库/卫生部来源及现行替代文件。
法律全文
以下全文译文仅供业务参考。附件及现行替代规定应以原始文件和最新有效法律文本为准。
编号:27/2012/TT-BYT
独立 – 自由 – 幸福
河内,2012年11月30日
通知
关于食品添加剂管理的指导
本中文版本仅供业务参考,并非官方法律译本。
根据2010年6月17日《食品安全法》;
根据政府2012年4月25日第38/2012/NĐ-CP号议定,规定《食品安全法》若干条款的实施细则;
根据政府2012年8月31日第63/2012/NĐ-CP号议定,规定卫生部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
根据食品安全局局长的建议,卫生部部长发布本通知,指导食品添加剂管理。
第一条 调整范围
本通知规定以下内容:
1. 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及食品产品中添加剂的最高限量;
2. 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要求。
第二条 术语和缩写解释
本通知中的术语和缩写理解如下:
1. CAC(Codex Alimentarius Committee):国际食品标准委员会。
2. 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良好生产规范。
3. ML(Maximum Level,最高限量)是指某一食品添加剂在每类食品或食品组中被确定为有效且安全使用的最高含量,通常以每千克食品中添加剂毫克数(mg/kg)表示。
4. INS(International Numbering System)是CAC为每一种食品添加剂建立的国际编号系统。
5. 食品类别编号(Food Category Number)是根据CAC食品分类系统,为每一种或每一组食品分配的编号,用于食品添加剂管理。
6.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包括:(a)生产、加工、经营、进口食品添加剂;(b)生产、加工、经营和使用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产品。
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使用中的禁止行为
1. 使用不属于本通知附件1所列允许使用目录的食品添加剂。
2. 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允许限量,或用于本通知附件2规定对象以外的食品。
3. 使用不完全满足本通知第六条管理要求的食品添加剂。
4. 使用来源、原产地不明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第四条 允许在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
允许在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见本通知附件1。
第五条 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最高限量
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最高限量见本通知附件2。
第六条 食品添加剂管理要求
1. 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满足卫生部2012年10月22日第16/2012/TT-BYT号通知规定的食品安全条件要求,该通知规定卫生部管理范围内食品、食品工具、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条件。
2. 食品添加剂在生产、经营、进口以及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之前,必须进行合规公布或符合食品安全规定公布。
合规公布或符合食品安全规定公布的程序,按照卫生部2012年11月9日第19/2012/TT-BYT号通知执行。
3. 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适用GMP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a)为满足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应限制在必要的最低水平;
b)在食品生产、加工、保藏、包装和运输过程中使用的添加剂不得改变食品的本质。
4. 食品添加剂标签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条 过渡规定
本通知生效前已取得产品标准证书的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产品,可继续使用至该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
第八条 审查、修改、补充
根据各时期管理需要、产品标准或CAC指导,食品安全局可审查并向卫生部提出修改、补充建议,以促进国内生产并符合国际惯例。
第九条 引用条款
本通知引用的法律文件或规定如发生修改、补充或被替代,则适用新的法律文件。
第十条 施行条款
1. 本通知自2013年2月1日起生效。
自本通知生效日起,卫生部第3742/2001/QĐ-BYT号决定以及第928/2002/QĐ-BYT号决定中与食品添加剂相关的规定被废止,但食品中允许使用的香料物质相关规定除外。
2. 食品安全局负责牵头并配合有关职能机关指导和组织实施本通知。
代理部长
副部长
Nguyen Thanh Long
随附附件
| 附件 | 内容 | 正确核查方式 |
|---|---|---|
| 附件1 | 允许在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 | 核查国家法律数据库/VFA上的原始DOC文件,并注意本通知已全部失效。 |
| 附件2 | 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最高限量。 | 按添加剂、食品类别、ML/GMP以及现行替代法规进行核查。 |
展示说明:附件1和附件2为较长表格目录。为避免在HTML中重建不完整或造成误导,本文保留正文条款文本,并通过源文件按钮提供原始DOC供核查。实际适用时必须以现行法规为准,特别是第24/2019/TT-BYT号通知及最新合并文本。
常见问题
第27/2012/TT-BYT号通知现在还有效吗?
无效。国家法律数据库显示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6日起全部失效。
现行应核查哪个文件?
企业应核查第24/2019/TT-BYT号通知及卫生部最新合并文本。
第27号通知曾调整什么内容?
允许使用添加剂目录、按食品类别的最高限量,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的管理要求。
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按品名还是HS编码核查?
应同时核查物质名称、INS编号、功能、食品类别、使用量、HS编码、标签、COA和公布材料。
第27号通知是否改变进口税?
不直接改变。HS和税率须按税则、商品描述、成分、形态和C/O另行确定。
如果添加剂存在于食品配方中,应核查什么?
应核查成分、使用量、食品类别、公布/自我公布资料、标签和现行规定下的检测指标。
物流团队在ETA前应防控什么风险?
重点防控标签、添加剂成分、食品安全材料、单证描述、保质期、保管条件和产品公布准备情况。
TGIMEX 解决方案
对于食品添加剂,关键能力不是单一报关步骤,而是同步控制法律依据、产品配方、食品安全材料、标签、进口单证和清关后留档。
核查第27号、第08号、第24/2019/TT-BYT号通知及最新合并文本,确定每票货的适用依据。
核对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COA、C/O、目录、原标签、配方、INS编号、批号、保质期和公布材料。
建立ETA前时间表,确定食品安全材料提交节点、保管要求、运输计划以及补充检测预案。
按批次保存进口单证、公布/自我公布、检测结果、标签、COA和分销记录,用于后续海关或市场监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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