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 / 功能性食品进口手续指南
保健食品不应按普通预包装食品处理。主要风险通常来自产品属性判定、产品公布登记、检验报告、功效科学依据、越南文标签、广告内容以及原产地证优惠条件。若到港后才开始审核,货物可能产生仓储费、补充文件要求或市场流通延迟。
本资料供进口商、采购、法务、合规、运营及物流单证团队作业务参考。实际适用时应以越南法规原文及每票货物资料为准。
1. 术语解释与手续重要性
对保健食品而言,清关只是控制链条的一部分。企业还需要同时管理食品安全条件、产品公布登记、进口食品国家检查、越南文标签以及适用时的广告确认。
该手续影响到清关前、清关中、清关后及市场流通前各阶段。技术资料、标签、功效内容和商业单证应在ETA前完成锁定。
2. 适用范围与产品识别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进口保健食品/功能性食品,如维生素、矿物质、胶原蛋白饮品、益生菌、软糖、胶囊、片剂、粉末补充剂、草本补充剂及其他剂量型健康产品。不应自动适用于药品、口服美容产品、医学营养品、婴幼儿产品或普通饮料,除非资料显示其监管属性一致。
产品判定应基于目录/规格书、原标签、配方、活性成分、每日用量、用途、功效宣称、原产地及自由销售状态。样品、测试品、促销品、项目货物、EPE/FDI进口以及需要特殊储存条件的产品可能有不同处理方式。
产品详细分类表
| 产品组/情形 | 需检查的技术特征 | 示例 | 证明资料 | 可能适用政策 | 需比对文件 | 适用说明 |
|---|---|---|---|---|---|---|
| 维生素/矿物质片剂、胶囊、软胶囊 | 剂型、活性含量、每日用量、使用对象 | 维生素C、D3、锌、复合维生素 | 规格书、COA、原标签 | 产品公布登记;进口食品检查;保健食品标签 | CFS/卫生证明、检验报告、科学依据、GMP | 避免疾病治疗宣称;核查活性含量和警示。 |
| 胶原蛋白饮品/液体补充剂 | 液体剂型、胶原含量、添加剂、糖、香料、健康/美容宣称 | 胶原蛋白美容饮、肽饮品 | 标签、配方、保质期、储存条件 | 可能是保健食品或饮料,影响HS及公布路径 | 配方、功效、自由销售证明、检验报告 | 不能只凭“drink”名称判定。 |
| 益生菌 | 菌株、CFU、储存温度、稳定性 | 益生菌胶囊、粉剂、合生元软糖 | COA、稳定性资料、储存说明 | 产品公布;如有要求需冷链控制 | 批次COA、检验报告、温控记录 | 冷链设计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
| 草本/天然提取物产品 | 植物来源、提取比例、活性含量、药品边界 | 人参、姜黄提取物、草本胶囊 | 配方、植物学名称、提取比例 | 与药品/传统药品边界;功效科学依据 | CFS/卫生证明、功效依据、成分表 | 核查限制/禁止成分及治疗性宣称。 |
| 软糖/咀嚼型补充剂 | 外观类似糖果但有补充剂宣称;明胶、色素、甜味剂 | 维生素软糖、儿童软糖 | 标签、成分、宣称、年龄对象 | 如体现健康功能,可能需要保健食品登记 | 检验报告、CFS、科学依据 | 若标签/功效显示保健食品,不应按糖果处理。 |
| 测试/登记样品 | 小数量、非商业目的 | 测试样品、登记样品 | 样品发票、用途说明 | 用途控制;合规完成前不得流通销售 | 样品文件、检测计划 | 未完成公布及标签前不应进入市场销售。 |
“vitamin”“collagen”“food supplement”“functional food”等笼统名称可能导致HS编码、公布路径、越南文标签、广告宣称及C/O优惠适用错误。
3. HS编码 – 税率 – C/O
HS分类应依据成分、主要功能、剂型、产品呈现方式、用途、原标签和公布资料确定。保健食品通常需要审核第21章,尤其是2106.90项下未另列明的食品制品。但饮料型产品、医学营养品、儿童产品或微量营养素预混料可能需要单独分析。
HS编码 – 税率 – C/O建议表
| 参考HS编码 | 适用描述 | 分类依据 | 适用条件 | 普通进口税 | MFN优惠税 | VAT | 需审核C/O/FTA | 需比对文件 |
|---|---|---|---|---|---|---|---|---|
| 2106.90.72 | 其他保健食品 | 片剂、粉剂、液体、软糖等未另列明食品制品 | 标签、功效和境外文件显示保健食品属性 | 若按MFN的150%计算,参考22.5%;需查现行税表 | 15% | 通常10% | ACFTA、RCEP、VKFTA、EVFTA、AJCEP/VJEPA、ATIGA、CPTPP | 规格、标签、公布资料、CFS/卫生证明、检验报告、C/O |
| 2106.90.71 | 人参类保健食品 | 以人参或人参制品为主要属性 | 仅当产品本质符合“from ginseng”描述时使用 | 参考22.5% | 15% | 通常10% | Form E、AK/VK、AJ/VJ、EVFTA、RCEP | 配方、COA、植物学名称、提取比例、标签、C/O |
| 2106.90.73 | 用于食品强化的微量营养素混合物 | 维生素、矿物质或微量营养素预混料 | 适用于原料/预混料,不适用于零售成品保健食品 | 参考22.5% | 15% | 通常10% | 根据最终HS及原产地规则审核 | 配方、用途、COA/SDS、目录、C/O |
| 需按资料审核 | 胶原蛋白饮品/功能性饮料 | 可能为保健食品,也可能为普通饮料 | 不能仅按商品名判定 | 按最终HS核查 | 按最终HS核查 | 一般食品制品通常10% | 按最终HS适用FTA | 原标签、配方、功效、包装及拟公布资料 |
按进口路线需审核的C/O/FTA优惠表
| 路线/原产地 | FTA/协定 | C/O或原产地文件 | 有依据时的优惠税率 | 适用条件 | 需比对文件 | 适用说明 |
|---|---|---|---|---|---|---|
| ASEAN | ATIGA | Form D | 多项食品可为0%;需按最终HS核查 | 满足ATIGA原产地规则及直接运输 | C/O、发票、提单、装箱单、HS、描述 | 检查WO/RVC/CTH/CTSH及第三方发票。 |
| 中国 | ACFTA或RCEP | Form E或RCEP原产地文件 | 2106.90.72在ACFTA下可为0%;RCEP 2026参考7.5% | 有效C/O、正确原产地标准和运输路径 | C/O、商业发票、提单、中转文件 | 满足条件时ACFTA可能优于RCEP。 |
| 韩国 | AKFTA / VKFTA / RCEP | Form AK、VK或RCEP | VKFTA下2106.90.72参考0%;RCEP 2026参考7.5% | 满足原产地规则和运输要求 | C/O、发票、装箱单、提单、目录 | C/O描述应与标签和申报资料一致。 |
| 日本 | VJEPA / AJCEP / CPTPP / RCEP | Form VJ、AJ、CPTPP文件、RCEP | AJCEP/VJEPA下2106.90.72可能为0%;RCEP 2026参考7.5% | 满足各协定原产地规则 | 原产地文件、发票、运输文件 | CPTPP原产地文件机制需单独审核。 |
| 欧盟 | EVFTA | EUR.1或原产地声明 | 2106.90.72在EVFTA 2026参考0% | 满足EVFTA原产地规则和有效文件 | EUR.1/声明、发票、提单、货描 | 核查出口商资格及声明文本。 |
| 澳大利亚/新西兰 | AANZFTA或CPTPP | Form AANZ或CPTPP文件 | 按最终HS和年度核查 | 满足FTA原产地及直接运输 | 原产地文件、提单、发票 | 同时核查税率优势和CFS/卫生证明要求。 |
| 印度/香港 | AIFTA / AHKFTA | Form AI或AHK | 按最终HS核查 | 满足相应原产地规则 | C/O、运输文件、发票 | HS或描述不一致时不应申请优惠。 |
C/O核查清单:证书格式、原产地标准、第三方发票、直接运输、货物描述、HS、数量、重量、原产国、签章、签发日期及有效期。
4. 文件清单与提交方式
文件应分为商业单证、技术/监管资料及提交主管机关的资料。进口保健食品的产品公布登记通常提交至越南卫生部食品安全局,可通过线上公共服务、邮寄或直接提交。
业务文件清单
| 文件组 | 所需文件 | 用途 | 通常准备方 | 常见错误 | ETA前检查 |
|---|---|---|---|---|---|
| 商业单证 | 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合同/PO、到货通知 | 清关、估价、提货 | 供应商、进口商、货代 | 货描笼统;数量/重量/贸易条件不一致 | 逐项核对品名、规格、批号、效期、原产地和件数。 |
| HS–税–C/O资料 | 目录、标签、配方、C/O、直接运输文件 | HS归类、税率及FTA申请 | 进口商、报关行、供应商 | C/O格式错误、描述不一致、FTA选择不优 | 要求供应商开证前先确认HS。 |
| 产品公布资料 | 公布表、CFS/卫生证明、检验报告、科学依据、GMP | 产品公布登记 | 进口商/授权持有人、供应商、实验室 | CFS未认证、检验报告过期、功效依据不足 | 到港前完成监管资料清单。 |
| 标签资料 | 原标签、越南文副标签、使用说明、警示 | 市场流通及后续检查 | 进口商、品牌方、合规团队 | 缺少“保健食品”类别;类似药品功效 | 与已接收公布资料比对标签。 |
| 物流/储存资料 | 订舱、冷链记录、温度记录 | 国际运输、仓储、配送 | 货代、仓库、进口商 | 敏感产品无温控 | 核查标签和COA的储存条件。 |
5. 法律依据与专业政策矩阵
需审核的法律依据表
| 文件组 | 法规文件 | 发布机关 | 适用时间 | 手续作用 | 重点审核内容 | 审核说明 |
|---|---|---|---|---|---|---|
| 法律 | 食品安全法 55/2010/QH12 | 国会 | 自2011年7月1日起生效;需查部分效力 | 食品安全、进口、标签、追溯、召回总框架 | 进口食品、标签、召回及企业责任 | 需查现行合并文本。 |
| 政令 | 第15/2018/ND-CP号政令 | 政府 | 自2018年2月2日起生效 | 产品公布、进口食品检查、标签及广告 | 第6、7、8条及进口食品检查规定 | 判断保健食品需登记公布的核心依据。 |
| 通知 | 第43/2014/TT-BYT号通知 | 卫生部 | 自2015年1月15日起生效 | 功能性食品管理及标签要求 | 定义及保健食品标签要求 | 需核查相关修订。 |
| 通知 | 第18/2019/TT-BYT号通知 | 卫生部 | 自2019年7月17日起生效 | 保健食品GMP指南 | GMP原则和维持要求 | 对境外生产商GMP证明很重要。 |
| 标签 | 第43/2017/ND-CP号及第111/2021/ND-CP号政令 | 政府 | 分别自2017年6月1日、2022年2月15日起 | 商品标签及其修订 | 进口商品强制标签内容及副标签 | 需与保健食品专门标签规则同时适用。 |
| 处罚 | 第115/2018/ND-CP号政令及第124/2021/ND-CP号修订 | 政府 | 分别自2018年10月20日、2022年1月1日起 |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 | 公布、食品安全条件、标签、广告、召回 | 具体罚款需按行为核查。 |
| 税表 | 第26/2023/ND-CP号政令及FTA税表政令 | 政府 | 第26号自2023年7月15日起;有部分修订 | MFN及FTA优惠税率依据 | 第21章、2106.90及FTA年度税表 | 按报关日期查税表。 |
| 增值税 | 增值税法 48/2024/QH15 | 国会 | 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 VAT确定依据 | 不属于0%、5%或免税范围时适用标准税率 | 保健食品通常需审核10% VAT。 |
按货物情形的专业政策矩阵
| 货物情形 | 需比对法规 | 可能适用政策 | 机关/平台 | 触发条件 |
|---|---|---|---|---|
| 商业进口保健食品 | 第15号政令;第43号通知 | 产品公布登记、进口食品检查、保健食品标签 | 食品安全局;线上/邮寄/直接提交 | 产品以保健食品形式在越南流通。 |
| 补充食品与保健食品边界不清 | 第43号通知;第15号政令 | 审核自我公布或登记公布路径 | 食品安全局或地方机关 | 含营养素/益生菌/活性物但剂型或宣称不清。 |
| 胶原/美容饮品 | 第15号政令;税表;标签规定 | 审核饮料或保健食品属性 | 若为保健食品则食品安全局;HS由海关审核 | 饮品形态但有健康/美容功效或剂量呈现。 |
| 广告宣称 | 第15号政令及广告规则 | 广告前确认广告内容 | 有权机关 | 线上/线下广告、KOL、落地页或销售资料含功效宣称。 |
| 特殊储存要求 | 食品安全法;技术资料;COA;标签 | 冷链/湿度控制及记录 | 货代、仓库、进口商 | 益生菌、酶、液体或温敏产品。 |
| 测试/登记样品 | 第15号政令;海关规定;用途资料 | 用途控制;合规完成前不得市场销售 | 海关、实验室、食品安全局 | 小数量用于检测/登记。 |
6. 原始法规链接
企业在适用前应核查越南文法规原文及效力状态。
7. 处理时间、费用与成本风险
处理时间、费用与成本风险表
| 步骤 | 参考时间/费用 | 准备内容 | 延误风险 | 运营建议 |
|---|---|---|---|---|
| 产品及政策审核 | 视资料复杂度约3–7个工作日 | 标签、配方、规格、功效、CFS/卫生证明、GMP、拟定HS | 公布路径或HS错误 | 订舱或开船前审核。 |
| 进口保健食品产品公布 | 完整资料后参考21个工作日;食品安全局手续目前列示1,500,000越盾/产品 | 一套完整越南文资料 | 补充资料、上市延迟 | 不要将公布时间压到ETA附近。 |
| 进口食品国家检查 | 取决于检查方式及资料完整性 | 公布接收文件、货运文件、检查资料 | 清关/仓储延误 | 收到pre-alert及到货通知后立即审核。 |
| 海关申报 | 取决于绿/黄/红通道 | HS、价格、C/O、商业及专业资料 | 转通道、解释要求 | 提前准备HS说明及技术依据。 |
| 清关后与市场流通 | 取决于分销计划及标签/广告状态 | 副标签、记录、储存、广告资料 | 标签或广告违规 | 按批次保存资料并控制功效宣称。 |
8. 实战E2E流程
9. 常见问题
1. 进口保健食品可以自我公布吗?
通常保健食品在流通前需进行产品公布登记。是否为普通补充食品需按个案资料审核。
2. 有公布登记接收文件后还需要按票检查吗?
不一定能替代进口食品国家检查。若按票需检查,仍应准备相应资料。
3. 检验报告需多新?
进口公布资料通常要求提交前12个月内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
4. CFS/卫生证明需要领事认证吗?
进口保健食品资料中,CFS、出口证明或卫生证明是核心文件,可能需领事认证。
5. 胶原蛋白饮可以用2106.90.72吗?
可能可以,但不能自动认定。需审核产品呈现、功效、剂量和公布资料。
6. 广告能宣称治疗疾病吗?
广告应与已接收公布资料一致,不应将产品表现为药品。
7. Form E或RCEP能降低税率吗?
若原产地文件有效并满足规则,可以申请优惠;应按路线和证据选择最优FTA。
8. 越南文副标签应包含什么?
应包含产品类别、成分、功效、使用对象、用法、警示、责任方、原产地及其他强制内容,并与公布资料一致。
9. 登记样品可以销售吗?
在公布、标签和流通条件完成前,测试/登记样品不应销售。
10. 清关后应保存哪些资料?
报关单、商业文件、C/O、产品公布资料、检验报告、标签、仓储记录、储存资料及广告确认文件。
10. 输出结果与清关后义务
输出结果与清关后义务表
| 结果文件 | 业务意义 | 后续义务 | 遗漏风险 |
|---|---|---|---|
| 产品公布登记接收文件 | 产品按登记资料进入市场流通的基础 | 维持登记的名称、原产地、成分、功效、标签和资料 | 名称/原产地/成分变更可能需重新登记。 |
| 按票进口食品检查资料 | 适用时作为海关/仓库处理依据 | 保存结果及批次文件 | 后续检查时难以解释。 |
| 已通关报关单 | 完成海关及税务义务的凭证 | 保存报关单、税单、C/O和HS分析 | HS/C/O/价格错误可能被追缴。 |
| 越南文标签及广告确认 | 市场流通和宣称控制依据 | 正确贴标并按确认内容广告 | 标签或功效宣称违规是常见风险。 |
GIẢI PHÁP TỪ TGIMEX
对于进口保健食品 / 功能性食品,风险通常在货物到港前已经形成:品名不一致、HS归类依据不足、C/O信息不匹配、CFS/卫生证明不合格、检测报告超过有效期间、产品公布登记资料不完整,或标签与广告宣称超出已登记范围。核心处理原则是进行ETA前审核,锁定单证、确认专业管理手续,并降低计划外堆存费、滞箱费、改单和补资料成本。
在确认订舱前审核品名、成分、剂型、用途、包装规格、原标签、原产国和储存条件。
把产品公布登记、食品安全检查、HS编码、C/O、Invoice、Packing List、B/L/AWB以及拖车/仓库/港口计划进行统一核对。
按批次保存资料,控制越南文副标签、广告宣称、追溯单证以及后续稽查或市场检查所需证据。
按业务清单划分的支持范围
| 控制项目 | 审核内容 | 需核对的资料 | 预期输出 |
|---|---|---|---|
| HS编码 – 税率 – C/O审核 | 根据成分、功能、产品形态、使用方式和包装规格判断商品本质;按实际资料区分可能的2106、2202或其他税号。 | 产品规格书、成分表、标签稿、目录/说明书、COA、Invoice、Packing List、C/O草稿(如有)。 | HS参考表、MFN税率、VAT、需审核的C/O/FTA路线以及申报归类依据。 |
| 食品安全政策与产品公布审核 | 判断产品属于保健食品、补充食品、补充饮料、特殊医学用途食品或其他食品类别,以选择相应手续。 | 产品资料、配方、功能说明、科学依据、CFS/卫生证明/出口证明、12个月内检测报告、适用情况下的GMP。 | 产品公布登记资料清单、进口食品安全检查条件和到港前需补齐的资料点。 |
| C/O/FTA优惠审核 | 检查C/O格式、原产地标准、第三方发票、直接运输、货描、HS、数量、重量和签发日期。 | C/O草稿/正本、Invoice、Packing List、B/L/AWB、联运资料、唛头、标签上的原产国信息。 | 是否使用C/O享惠的建议,以及提交海关前需修正的问题清单。 |
| 原标签、越南文副标签与广告宣称 | 审核产品名称、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使用方法、警示语、责任商信息以及适用情况下“非药品”警示。 | 原标签稿、越南文副标签、盒/瓶包装稿、网站/电商内容、广告内容确认资料(如有)。 | 上市流通前的标签修正清单,降低被要求改标签或因宣称超范围而受查的风险。 |
| 专业资料准备 | 整理提交主管机关的资料,审核翻译、需要时的领事认证,以及产品公布资料与进口单证之间的一致性。 | 申请表、产品公布文件、CFS/卫生证明、检测报告、GMP、科学依据、预定标签、授权书(如有)。 | 结构化的专业资料包,减少多轮补正并便于跟踪处理状态。 |
| 运输 – 港口 – 仓库协调 | 跟踪船期/航班、pre-alert、到货通知、D/O、拖车计划、储存条件,以及红通道或专业检查情形下的查验方案。 | Booking、B/L/AWB、Arrival Notice、D/O、debit note、拖车/仓库计划、储存指示、特殊运输所需MSDS(如有)。 | 清关、拖车和入库计划相互同步,降低DEM/DET和堆存风险。 |
| 清关后资料保存 | 按批次建立资料档案,用于追溯、海关后续稽查、市场检查、食品安全检查或主管机关要求说明。 | 海关报关单、税费资料、C/O、产品公布文件、检测报告、标签、运输单证、货物照片和交接记录。 | 批次资料文件夹、清关后义务跟踪表和应对监管要求的证据包。 |
企业应与同时具备物流、单证、海关和专业监管政策经验的单位协作,从ETA前到清关后控制整票货物。目标不是把每份资料孤立处理,而是建立产品信息、贸易单证、产品公布、海关申报以及仓库/港口操作之间一致的数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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