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蜡 / 造型发蜡进口手续指南
问题:发蜡常被笼统写成“hair product”或“styling product”,但清关时必须明确其为用于头发的化妆品类制剂,并核对 HS 编码、化妆品备案/公布、越南语标签以及是否存在易燃运输风险。影响:HS 归类错误或缺少化妆品公布资料,可能导致清关延误、补充资料、仓储/滞箱费用增加。方案:本文提供 E2E(端到端)核查框架,涵盖 HS、税率、C/O、专项政策、单证、清关决策点及 ETA 前风险清单。
快速摘要
| 项目 | 需要核查的内容 | 操作备注 |
|---|---|---|
| 产品 | 发蜡 / 造型发蜡,瓶装、管装、棒状或零售盒装。 | 不得自动与喷雾发胶、洗发水、染发/烫发产品合并判断。 |
| 参考 HS 编码 | 3305.90.00 – 其他头发用制剂。 | 应根据实际功能、成分、标签宣称和包装形式核查。 |
| MFN 优惠进口税 | 20%。 | 未使用有效优惠 C/O 时通常按此核查。 |
| 普通进口税 | 30%。 | 不满足优惠税条件时可能适用。 |
| VAT | 政策期间且满足条件时可核查 8%;不符合条件或减税期结束后按 10%。 | 申报时必须核查不适用减税的附录和现行指引。 |
| 专项政策 | 上市流通前核查化妆品产品公布;越南语标签/附加标签。 | 按 06/2011/TT-BYT 及 34/2025/TT-BYT 核查。 |
适用范围
适用产品
- 发蜡、造型发蜡、Pomade、膏状/蜡状定型产品。
- 用于头发造型、定型、增加光泽或塑形的成品化妆品。
- 商业进口、沙龙使用、零售分销及贸易样品。
不得自动适用
- 喷雾发胶/气雾剂:可能核查 3305.30.00。
- 洗发水:通常核查 3305.10.00。
- 染发、漂发、烫发、拉直产品:应按成分和宣称单独核查。
- 工业蜡或非人体使用蜡不按化妆品发蜡处理。
应根据目录、技术资料、INCI 成分、SKU/型号、原标签和实际进口目的核查。样品、试用装、组合装、促销品、含易燃溶剂或气雾包装可能产生额外要求。
分类与产品识别
发蜡的主要功能是头发造型、定型或塑形,通常含蜡/油/聚合物基质、香精、防腐剂、成膜剂或增亮成分。必须与洗发水、护发素、发膜、护发精华、头皮护理液、啫喱、喷雾发胶及治疗类头皮产品区分。
| 检查点 | 需核对文件 | 描述错误风险 | 建议单证品名 |
|---|---|---|---|
| 主要功能 | 原标签、目录、产品公布资料、营销宣称。 | 使用“hair product”等笼统名称可能引发 HS 和政策质询。 | “Hair styling wax / 发蜡,头发造型用化妆品,瓶/管装,净含量 …”。 |
| 产品形态 | 产品图片、包装资料、如含易燃溶剂则需 MSDS。 | 可能被误认为气雾喷雾发胶或啫喱/喷雾产品。 | 如属实,应明确为蜡状/膏状且非气雾剂。 |
| INCI 成分 | 成分表、公布配方、COA/MSDS。 | 治疗宣称或限制成分可能导致更深审查。 | 提交与化妆品公布一致的成分表。 |
| 标签和零售单位 | 原标签、越南语附加标签、箱唛、装箱单。 | 数量、净含量或原产地不一致会影响公布资料和申报。 | 写明品牌、原产地、净含量和包装数量。 |
| 货物状态 | 发票、采购订单、货物照片。 | 试用装/样品/促销品可能影响进口目的和估价说明。 | 按实际写明全新成品或样品。 |
HS 编码 – 税率 – C/O
对于用于头发造型、定型或增加光泽的成品发蜡 / 造型发蜡,主要归类方向为 3305 – 头发用制剂。对于蜡状、膏状或霜状的造型产品,且并非洗发水、并非气雾喷雾发胶,主要参考 HS 编码为 3305.90.00。归类时不得只看商业名称“wax”,必须同时核对用途、剂型、INCI 成分、原标签、包装形式和化妆品公布资料。
ETA 前需锁定的 HS 编码与基础税率
| HS 编码 | 适用情形 | MFN 优惠进口税 | 普通进口税 | 进口 VAT | 其他税种 | 需核对资料 | 错误风险 |
|---|---|---|---|---|---|---|---|
| 3305.90.00 | 发蜡主编码,适用于 Pomade、styling wax 等蜡状/膏状造型产品,非洗发水、非气雾喷雾发胶。 | 20% | 30% | 政策期间且满足条件时可核查 8%;不符合条件或减税期结束后按 10%。申报时必须核查不适用减税的附录。 | 特别消费税:不适用;环保税:不适用;反倾销税:该编码通常未见普遍适用。 | 目录、原标签、产品图片、INCI、化妆品公布资料、CFS/授权书(如有)、发票、装箱单、C/O、提单/空运单。 | HS 错误可能导致税率、化妆品政策判断错误,并引发归类质询或后续补税。 |
| 3305.30.00 | 仅适用于 hair lacquer / 喷雾发胶,特别是气雾或喷雾成膜定型产品。 | 非发蜡主编码;如证明为喷雾发胶,应另行查税。 | 非发蜡主编码。 | 按实际喷雾产品核查。 | 如为气雾或易燃溶剂,MSDS/DG 资料可能重要。 | MSDS、喷雾机制、溶剂、警示标签、包装形式。 | 将瓶装发蜡申报为喷雾发胶可能被要求改码。 |
| 3305.10.00 | 仅适用于用于清洁头发/头皮的 shampoo / 洗发水。 | 非发蜡主编码。 | 非发蜡主编码。 | 若实际为洗发水,则按洗发水编码核查。 | 不适用于造型发蜡。 | 功能宣称、成分表、使用说明、清洁功效声明。 | 使用“hair care product”等笼统名称可能造成归类偏移。 |
| 3305.20.00 | 仅适用于烫发或拉直头发制剂。 | 非普通造型发蜡主编码。 | 非发蜡主编码。 | 如产品宣称烫发/拉直功能,需单独核查。 | 可能需进一步审查成分和宣称。 | 宣称、使用说明、活性成分、安全警示。 | 如产品宣称长期烫/直发,应与普通造型发蜡分开判断。 |
HS 3305.90.00 的 C/O / FTA 优惠税率表
| 原产地/路线 | FTA / C/O 或原产地文件 | 参考优惠进口税率 | 建议申报方向 | 适用条件 | 需核对资料 | 错误风险 |
|---|---|---|---|---|---|---|
| 东盟 | ATIGA – Form D;东盟原产也可能适用 RCEP。 | ATIGA:0%;RCEP 东盟:约 10%。 | 如 C/O 合格,优先使用 Form D / ATIGA 0%。 | 满足原产地规则、直接运输和 C/O 形式要求。 | Form D、发票、装箱单、提单、品名、HS、原产地标准。 | 误用 RCEP 可能增加税负;原产地标准错误可能被拒绝优惠。 |
| 中国 | ACFTA – Form E;RCEP 原产地文件。 | ACFTA:0%;RCEP 中国:约 10%。 | 符合条件时优先使用 Form E / ACFTA 0%。 | 核查原产国、原产地标准、第三方发票和直接运输。 | Form E/RCEP、商业发票、第三方发票声明(如有)、提单、装箱单。 | 栏位、品名、HS 或中转证明错误可能导致拒绝优惠。 |
| 韩国 | AKFTA – Form AK;VKFTA – Form VK;RCEP。 | AKFTA:5%;VKFTA:0%;RCEP 韩国:约 10%。 | 若满足原产地条件,优先使用 VKFTA 0%。 | 原产地规则、货物描述和直接运输必须一致。 | Form VK/AK/RCEP、发票、提单、WO/CTH/RVC 标准(如适用)。 | 在可用 VKFTA 时选择 AKFTA/RCEP 可能增加税负;HS 不一致易被询问。 |
| 日本 | AJCEP – Form AJ;VJEPA – Form VJ;CPTPP;RCEP。 | AJCEP/VJEPA/CPTPP:通常 0%;RCEP 日本:约 10.9%。 | 文件合格时优先使用 AJ/VJ/CPTPP 0%。 | 核查正确表格、原产地标准和运输路线。 | Form AJ/VJ 或 CPTPP 原产地文件、发票、提单、装箱单。 | 可用 VJEPA/CPTPP 时误用 RCEP 可能增加税负。 |
| 欧盟 | EVFTA – EUR.1 或有效原产地声明。 | EVFTA:约 2.5%。 | 仅在欧盟原产且声明文字有效时使用 EVFTA。 | 满足 EVFTA 原产地规则、正确声明文字和直接运输。 | EUR.1/原产地声明、发票、运输单证、货物描述。 | 声明文字错误或原产地依据不足可能被拒绝优惠。 |
| 英国 | UKVFTA – EUR.1 或 UKVFTA 原产地文件。 | UKVFTA:约 2.5%,申报时需再次确认税则。 | 仅适用于英国原产且文件有效的货物。 | 核查现行 UKVFTA 税则、原产地文件和直接运输。 | EUR.1/声明、发票、提单/空运单、厂家原产地资料。 | 不得在没有 UKVFTA 依据时套用 EVFTA。 |
| 澳大利亚/新西兰 | AANZFTA – Form AANZ;CPTPP;RCEP。 | AANZFTA/CPTPP:通常 0%;RCEP 澳/新:约 10%。 | 符合条件时优先使用 AANZFTA 或 CPTPP 0%。 | 核查原产国、原产地标准和直接运输。 | Form AANZ / CPTPP / RCEP 文件、发票、提单。 | 原产国与 C/O 表格不匹配可能被拒绝。 |
| 印度 | AIFTA – Form AI。 | AIFTA:约 5%。 | Form AI 合格时使用,并与 MFN 20% 比较。 | 满足 AIFTA 原产地标准和直接运输。 | Form AI、发票、提单、RVC/CTH 标准(如适用)。 | 原产地标准错误或缺少中转资料可能被拒绝优惠。 |
| EAEU | 越南–EAEU FTA – Form EAV。 | VN–EAEUFTA:通常 0%。 | EAEU 原产且 C/O 合格时使用。 | 满足 VN–EAEUFTA 原产地规则。 | Form EAV、发票、运输单证、品名和 HS。 | 表格错误或原产地不一致会失去优惠。 |
| 加拿大/墨西哥/智利/秘鲁 | CPTPP;智利也可核查 VCFTA。 | CPTPP:通常 0%;智利 VCFTA 约 2%。 | 符合条件且文件有效时优先 CPTPP。 | 满足 CPTPP/VCFTA 原产地规则和文件形式。 | CPTPP/VC 原产地文件、发票、运输单证。 | 不得将非优惠 COO 误认为优惠原产地证明。 |
| 香港 | AHKFTA – Form AHK。 | AHKFTA:约 20%,通常不优于 MFN 20%。 | 如无税收利益,不应优先;但原产地仍有助于申报。 | 仅在现行税则有利或业务需要时使用。 | Form AHK(如有)、发票、提单、原产地标签。 | 处理 C/O 但未降低税负。 |
| 以色列 | VIFTA 原产地文件。 | VIFTA:约 8%。 | 以色列原产且证明有效时可考虑。 | 申报时核查 VIFTA 税则。 | 原产地文件、发票、运输单证、货物描述。 | 无法证明原产地时回到 MFN 20%。 |
| 美国/无适用 FTA | 该编码通常无特别优惠 C/O。 | 符合条件时 MFN:20%;不符合时普通税:30%。 | 符合条件则按 MFN。非优惠 COO 只用于证明原产地,不降低税率。 | 核查税收关系、原产地和商业单证。 | 发票、COO(如有)、原产地标签、合同、装箱单。 | 将非优惠 COO 误认为优惠 C/O 会造成错误税负预期。 |
发蜡常见税务申报情景
| 情景 | 申报依据 | 预计进口税 | VAT 处理 | 控制备注 |
|---|---|---|---|---|
| 无优惠 C/O,但原产地可享 MFN | 按 HS 3305.90.00 申报,不申报 FTA 优惠。 | 20% MFN。 | 符合减 VAT 政策时为 8%,否则 10%。 | 保存 HS、标签、化妆品公布和海关估价资料。 |
| 有有效 Form D/E/VK/AJ/VJ/AANZ/CPTPP/EAV | 按正确 FTA 申报特别优惠税率。 | 部分路线可为 0%。 | VAT 仍按 VAT 政策确定,不因进口税为 0% 自动变化。 | C/O 表格、标准或品名错误时不得申报优惠。 |
| 使用 RCEP C/O | 按具体原产国适用 RCEP。 | 通常约 10%;日本约 10.9%。 | 核查 8%/10%。 | 应与 ACFTA/ATIGA/VKFTA/VJEPA/CPTPP 比较,因为 RCEP 未必最低。 |
| C/O 被拒或无效 | 不得享受特别优惠税率。 | 符合条件时回到 MFN 20%;否则可能为普通税 30%。 | 如需修改申报,应重新核查 VAT。 | 在延误升级前准备补充 C/O、解释或修改申报方案。 |
申报优惠税率前的 C/O 检查清单
| 检查点 | 必须一致的内容 | 不一致风险 | ETA 前处理 |
|---|---|---|---|
| C/O 表格 / 原产地证明 | 正确协定:D, E, AK, VK, AJ, VJ, AANZ, AI, EAV, EUR.1, CPTPP, RCEP 等。 | 表格错误会被拒绝特别优惠税率。 | 货物启运前与发货人确认 C/O 表格。 |
| 原产地标准 | WO、RVC、CTH、CTSH 或各协定规定标准。 | C/O 可能被核查或拒绝。 | 大金额货物应要求出口商提供原产地依据。 |
| 货物描述 | Hair styling wax / hair wax / pomade 应与发票、装箱单、标签和公布资料一致。 | 描述笼统或不一致会增加 C/O 审查风险。 | 签发发票和 C/O 前统一品名。 |
| C/O 上的 HS | 最好与 3305.90.00 一致,至少不得与货物本质冲突。 | HS 不一致可能被询问或拒绝优惠。 | 正式签发前审核 C/O 草稿。 |
| 第三方发票 | 使用第三方发票时应正确声明。 | 未勾选或信息不足可能被拒优惠。 | 按各 FTA 核查 third-party invoicing 规则。 |
| 直接运输 | 提单、中转文件和路线符合直接运输条件。 | 无证明的中转可能导致失去优惠。 | 准备 through B/L 或未加工证明。 |
| 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 C/O 按时签发;补发时按规定标注 issued retroactively。 | 过期或签发方式错误的 C/O 可能被拒。 | 申报前核查 ETD、发票日期和 C/O 签发日期。 |
专项政策矩阵
| 货物情形 | 可能适用政策 | 需检查资料 | 主管机关/平台 | 建议时间 | 风险说明 |
|---|---|---|---|---|---|
| 商业流通的成品发蜡 | 上市流通前化妆品产品公布。 | 公布号、授权书/CFS(如适用)、成分、标签、PIF。 | 化妆品主管机关/适用公共服务平台。 | 到港前或流通前。 | 无公布号可能无法合法流通。 |
| 宣称去屑、生发、防脱发或强生理功效 | 可能接近非化妆品监管边界。 | 标签、宣传资料、网站、成分。 | 按产品性质确定主管机关。 | 确定标签和下单前。 | 治疗宣称可能改变监管分类。 |
| 含易燃溶剂/高香精/气雾风险 | 运输和仓储危险品审查。 | MSDS/SDS、UN 编号、包装指令。 | 承运人、航空/船公司、仓库/港口。 | 订舱前。 | 缺少 MSDS 可能被拒运或产生费用。 |
| 样品、试用装、组合装 | 如流通,仍需核查进口目的、标签和化妆品公布。 | 发票、包装、样品备注、数量、标签。 | 海关及相关主管机关。 | 申报前。 | 样品目的不明可能引发估价/用途质询。 |
| EPE/FDI/工厂进口 | 海关制度、使用目的及内销/分销权限。 | 合同、进口目的、经营许可、如流通则需公布。 | 主管海关。 | 采购前。 | 进口目的不一致可能引发后续稽查问题。 |
需核查的相关法规
| 文件类别 | 文件名称/编号 | 发布机关 | 生效/适用时间 | 在手续中的作用 | 重点内容 | 核查备注 |
|---|---|---|---|---|---|---|
| 通知 | 06/2011/TT-BYT 化妆品管理规定 | 卫生部 | 化妆品管理基础文件,需结合修订文件。 | 化妆品公布、PIF 和流通管理依据。 | 公布表、ASEAN 宣称指南。 | 提交前核查合并/修订文本。 |
| 通知 | 34/2025/TT-BYT 修订 06/2011/TT-BYT | 卫生部 | 2025-08-18 生效。 | 更新化妆品公布资料/程序。 | 关于化妆品公布和管理的修订内容。 | 生效日后产生的资料应适用。 |
| 法令 | 43/2017/ND-CP 商品标签 | 政府 | 2017-06-01 生效。 | 进口商品及流通标签要求。 | 强制内容、语言、原产地、净含量。 | 结合 111/2021/ND-CP 阅读。 |
| 法令 | 111/2021/ND-CP 修订 43/2017/ND-CP | 政府 | 2022-02-15 生效。 | 修改标签及原产地要求。 | 原标签、附加标签、原产地。 | 制作越南语标签时重点核查。 |
| 税则 | 现行进出口税则及相关 FTA 税则 | 财政部/政府 | 按报关时间适用。 | 确定 MFN、普通税、VAT、特殊优惠税。 | HS 3305.90.00 及相关 FTA 税目。 | 不得使用过期税率。 |
| 法令 | 174/2025/ND-CP VAT 减税 | 政府 | 2025-07-01 生效。 | 核查 8%/10% VAT。 | 排除清单和适用条件。 | 不得自动适用 8%。 |
查看/下载原法规文本
企业在适用前应在官方法律文件门户或发布机关网站进一步核对。
清关单证资料
商业单证
- 商业发票。
- 装箱单。
- 海运提单/空运提单。
- 销售合同或采购订单(如有)。
- 如申请优惠税,需 C/O。
- 目录、原标签、产品图片、INCI 成分表。
专项资料(如适用)
- 化妆品产品公布号。
- 授权书、CFS(如申报资料要求)。
- PIF(产品信息档案)。
- 越南语附加标签。
- 如含易燃成分或承运人要求,需 MSDS/SDS。
| 资料组 | 所需文件 | 用途 | 通常准备方 | 常见错误 | ETA 前检查 |
|---|---|---|---|---|---|
| 商业 | 发票、装箱单、合同/PO、提单。 | 申报、估价、数量核对。 | 进口商、卖方、货代。 | 品名笼统,缺品牌/净含量/原产地。 | 逐项与包装及原标签核对。 |
| 技术/化妆品 | INCI、标签、目录、公布资料。 | HS 和化妆品政策审查。 | 进口商/责任主体、供应商。 | 标签成分与公布资料不一致。 | 到港前锁定最终标签。 |
| 原产地 | 优惠 C/O、发票、运输单证。 | 申请特殊优惠税。 | 供应商/进口商。 | 格式、标准或描述错误。 | 正式签发前检查草稿。 |
| 标签 | 原标签、附加标签、责任主体信息。 | 清关后市场流通。 | 进口商/品牌方。 | 缺越南语、原产地或净含量错误。 | 贴标前审批标签。 |
| 运输/DG | MSDS/SDS、DG 分类(如有)。 | 订舱和承运人申报。 | 供应商/货代。 | 含易燃溶剂但无 MSDS。 | 订舱前索取 MSDS。 |
数据一致性规则:品名、数量、净含量、品牌、SKU/型号、原产地、成分和功能,必须在商业单证、标签、公布资料、C/O 和海关申报中保持一致。
可能导致货物被扣/延误的清关决策点
| 决策点 | 需回答问题 | 证明资料 | 不清楚的后果 | 建议处理 |
|---|---|---|---|---|
| HS 依据 | 产品是发蜡、喷雾发胶、洗发水还是其他制剂? | 标签、目录、照片、成分。 | 要求解释 HS、转查验、延误。 | ETA 前确定品名和 HS。 |
| 化妆品公布 | 是否已有有效公布号用于流通? | 公布资料、授权书、CFS。 | 不具备合法流通条件。 | 分销前完成公布。 |
| C/O 有效性 | 格式、标准、描述、HS、数量是否一致? | C/O、发票、提单、装箱单。 | 优惠税被拒。 | 正式签发前审查草稿。 |
| 越南语标签 | 强制内容是否完整? | 原标签、附加标签、公布资料。 | 市场检查/后续稽查风险。 | 销售前审批标签。 |
| 危险品风险 | 是否含易燃溶剂、气雾或温控要求? | MSDS/SDS、包装资料。 | 订舱被拒或产生额外费用。 | 运输订舱前核查 MSDS。 |
E2E 实操流程
步骤 1 – ETA 前审查
确认 HS 3305.90.00、税率、C/O、标签、化妆品公布和 DG 风险。
步骤 2 – 锁定单证
核对发票、装箱单、提单、目录、原标签、INCI、SKU/型号和原产地。
步骤 3 – 准备专项资料
核查化妆品公布、授权书/CFS(如需)、PIF 和越南语标签。
步骤 4 – 海关申报
绿色通道:按系统条件放行;黄色:查单证;红色:查单证及实货。
步骤 5 – 清关与归档
提货、必要时贴标、归档整套资料,并准备 HS、估价、C/O 和公布资料说明。
ETA 前风险清单
| 风险 | 影响 | ETA 前控制 | 需检查文件 |
|---|---|---|---|
| C/O 格式或原产地标准错误 | 失去优惠税。 | 检查格式、标准、描述、HS、签发日期及直接运输。 | C/O、发票、提单、装箱单。 |
| 品名笼统为 “hair product” | 引发 HS 和政策质询。 | 使用明确品名“hair styling wax”。 | 发票、装箱单、标签。 |
| 宣称超出化妆品范围 | 可能被重新归类监管。 | 删除无依据治疗宣称,核查成分。 | 标签、宣传资料、网站、INCI。 |
| 缺少化妆品公布号 | 无法准备市场流通。 | 分销前完成公布。 | 公布资料、授权书、CFS。 |
| 越南语附加标签错误 | 市场/后续稽查风险。 | 到港/销售前审批标签。 | 原标签、附加标签、公布资料。 |
| 易燃产品无 MSDS | 订舱被拒或费用增加。 | 订舱前索取 MSDS。 | MSDS/SDS、包装指令。 |
常见问题
1. 进口发蜡是否需要化妆品公布?
如果用于人体头发并在越南流通,应按现行规定核查化妆品公布要求。
2. HS 3305.90.00 是否永远正确?
不是。该编码仅作为蜡状/膏状造型产品参考;喷雾或其他性质产品必须重新归类。
3. C/O 能否降低进口税?
可以,如果 C/O/原产地文件有效,且 FTA 税率低于 MFN 20%。
4. 是否需要国家质量检验?
通常重点为化妆品公布和标签,但仍需按成分、宣称、包装和实际资料核查。
5. 样品/试用装是否与商业货物一样?
不得自动判断,应根据进口目的、数量、标签和是否流通进行评估。
6. 原标签与公布资料不一致怎么办?
应暂停申报/流通并重新核查。标签、成分和公布资料不一致是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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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提供发蜡进口的 HS、税率、资料和专项政策框架。但每票实际货物仍须根据成分、标签、公布资料、单证、原产地和进口目的进行核查。
协同能力
- 覆盖 60 多个国家的代理网络。
- WCA、WCA China Global、VLA、HNLA 成员。
- 国际运输、清关、C/O、许可、仓储和内陆配送能力。
支持范围
- ETA 前审查:HS、税率、C/O、标签、化妆品公布和 DG 风险。
- 单证控制:发票、装箱单、提单、C/O、目录、标签和 MSDS。
- 海关申报、通道处理和后续归档。
对于涉及化妆品公布、C/O 或标签要求的货物,企业不应等到货物到港后才开始审查。发票、装箱单、成分、原标签、C/O 或公布资料之间的细小差异,都可能造成补充资料、清关延误或计划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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