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海关完税价格?进口货物估价基础

海关手续

什么是海关完税价格?进口货物估价基础

不少企业直接把商业发票金额或CIF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却没有核对运费、保险、包装、特许权使用费、协助项目、佣金及关联交易。估价错误不仅改变进口关税,还会影响其他进口税、到岸成本及通关后合规。本文说明法律基础、成交价格条件、六种顺序估价方法及申报前所需证据。

B2B物流业务资料 · 更新于2026年7月17日

快速摘要

发票价格不当然等于完税价格

商业发票只是起点,还需核对适用条件、加项、扣减项及证明资料。

优先采用成交价格

第一方法为进口货物实际已付或应付价格,并按规定调整。

六种方法顺序适用

企业不得自行选择最低结果;前一方法不能确定时才进入下一方法。

第一进口口岸决定费用边界

运费、保险费及相关费用必须按正确运输区段处理,避免漏加或重复。

证据链决定申报价的可辩护性

合同、付款、运保费、特许权使用费、协助项目和关联交易资料须可追溯。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为出口至越南而销售的进口货物,用于申报前复核、海关价格质疑及通关后自查。

边界:租赁、借用、赠送、免费、加工、复杂特许权使用费、关联交易及改变用途货物,应按具体报关资料单独分析。

术语说明

术语 含义 业务作用
海关完税价格 依海关法用于监管、计税和统计的价值。 进口关税及其他进口环节税的计税基础。
成交价格 进口货物实际已付或应付价格,经法定调整后的金额。 第一顺位估价方法。
实际已付或应付价格 向卖方或为卖方利益直接、间接支付的全部款项。 不限于商业发票票面金额。
调整加项 买方承担、与进口货物有关、尚未计入且可量化的项目。 将价格调整至第一进口口岸范围。
调整扣减项 已计入价格但依法可以分离扣除的项目。 防止进口后费用或国内税费被重复计入。
协助项目 Assist 买方免费或低价提供的材料、工具、模具、设计或服务。 可能需要客观分摊并加计。
关联方 买卖双方符合特别关系标准。 不当然否定成交价格,但需说明关系未影响价格。
第一进口口岸 划分进口相关运输费用的法定边界。 应根据实际路线和资料确定,不能只凭Incoterms推断。

进口货物海关完税价格的法律基础

进口货物的原则是支付至第一进口口岸的实际价格。因此,完税价格不当然等于FOB、CIF或发票总额。企业需判断成交价格是否可接受、哪些费用已包括、哪些由买方在发票外支付,以及哪些进口后费用能够单独排除。

起始资料 必须回答的问题 误读风险
商业发票 是否已含运费、保险、包装、特许权使用费或协助项目? 调整漏报或重复。
Incoterms 约定费用范围与实际单证是否一致? 把CIF或FOB直接当作估价结论。
合同与付款 是否存在间接付款、抵销、返利、贷项通知或第三方付款? 低报实际应付价格。
物流单证 哪些费用属于到第一进口口岸,哪些属于之后? 运输区段分配错误。
买卖双方关系 是否关联,关系是否影响价格? 成交价格被质疑。
许可/技术协议 费用是否与进口货物相关并构成销售条件? 漏加符合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

成交价格方法的适用条件

成交价格需有可靠资料并满足法定条件。当记录矛盾、价格存在风险信号或关联关系可能影响价格时,海关可要求补充证明和说明。

核查项目 符合迹象 需说明迹象
货物处分/使用限制 不存在对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异常限制。 合同限制导致价格扭曲。
交易条件 价格不依赖无法量化的条件。 捆绑义务或交叉补贴无法估值。
转售收益 无收益返还卖方,或可进行调整。 卖方分享未申报的后续收入/利润。
关联关系 无关联,或能证明关联未影响价格。 集团内低价且缺少可比资料。
客观资料 合同、发票、付款、运费及技术资料一致。 资料缺失、修改或无法追踪。

六种海关估价方法

顺序 方法 主要数据 何时采用
1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 实际已付/应付价格及法定调整。 满足条件时首先采用。
2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 同一或相近时期已接受的相同货物价格。 方法1不能确定。
3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 材料、特征和功能相近货物的成交价格。 缺少合适相同货物数据。
4 倒扣价格 越南境内销售价格,扣除利润、一般费用、境内运输及税费。 有可靠国内销售数据。
5 计算价格 材料、生产、利润、一般费用及运至进口边界的成本。 可获得可靠生产商账簿。
6 推断方法 在越南可得数据基础上,依次灵活运用前述方法。 方法1–5均不能确定;禁止任意价格或最低价格。

倒扣价格与计算价格可依书面申请并按适用规定调整先后顺序。不得因为后续方法结果较低而跳过前一方法。

常见调整加项

类别 例子 核心条件 证明资料
销售佣金及经纪费 买方承担的销售佣金、经纪费;符合条件的采购佣金除外。 未计入价格、与货物相关、可量化。 代理合同、服务发票、付款。
容器及包装 纸箱、托盘、零售包装和包装人工。 买方承担且未计入货价。 包装合同、发票、规格。
协助项目 免费/低价提供的材料、工具、模具、设计或工程。 用于生产进口货物且可客观分摊。 BOM、模具合同、领用记录、分摊模型。
特许权使用费/许可费 商标、专利、软件等符合条件的费用。 与进口货物相关且依法构成销售条件。 许可协议、销售合同、计算公式。
转售收益 转售收入或利润中归卖方的部分。 直接或间接归卖方且可量化。 经销协议、结算报告。
到第一进口口岸的运费、装卸及保险 国际运输、相关装卸和保险。 买方承担、尚未计入且有客观资料。 提单/AWB、运费发票、保险借记单。

扣减项与不加计项目

项目 原则处理 证明条件 常见错误
第一进口口岸之后的运保费 已包含且可单独量化时可分离。 区段范围和金额清晰。 未分析路线即扣除全部境内费用。
进口后的安装、建设、维修或技术服务 发生于进口后并单独列示时不计。 独立合同、发票和时间线。 设备与安装合并定价但无分摊。
已计入价格的越南税费 仅在法律允许且单独列示时排除。 合同/发票明确税种及金额。 未证明已包含就直接扣减。
采购佣金 如确属代表买方的费用,则不加计。 采购代理协议及独立收费。 名称为采购佣金,实质却代表卖方。
进口后营销/分销费用 若不是销售条件或应付价格组成,通常不计。 进口后活动及独立资料。 扣除原本未计入价格的费用。
折扣 仅按法定条件及可靠单证处理。 合同、政策、成立时间和付款透明。 仅凭事后贷项通知降低价格。

成交价格综合示例

技术示例:一批机器FOB发票价为20,000美元。买方另付国际运费1,200美元、保险80美元、未计入发票的包装费200美元。300美元采购佣金有完整证明;第一进口口岸之后的境内运输费250美元单独列示。

组成 金额 处理 理由
FOB发票价 20,000美元 起始金额。 货物买价。
至第一进口口岸运费 1,200美元 加计。 买方支付且FOB未含。
至第一进口口岸保险 80美元 加计。 尚未计入。
包装费 200美元 加计。 与货物相关且买方承担。
采购佣金 300美元 如证明充分则不加。 不属于销售佣金。
第一进口口岸后境内运输 250美元 不加;如已包含则分离。 属于进口边界之后。
示例完税价格 21,480美元 20,000 + 1,200 + 80 + 200。 尚未考虑特许权使用费、协助项目、关联关系等。
注意:该示例仅说明机制。正式估价取决于实际第一进口口岸、单证、币种及报关单适用汇率。

需核对的资料与数据

资料 签发/准备方 用途 关键一致性
销售合同/订单 买卖双方 价格、交货条件、返利及许可义务。 货物、型号、数量、Incoterms及价格条件。
商业发票 卖方 商业价格及组成。 单价、总额、币种、折扣和收款人。
付款资料 银行/买方 直接、间接、抵销和预付款。 金额、收款人、发票对应及费用扣除。
装箱单/BOM/目录 制造商/卖方 货物识别、数量及协助项目分摊。 型号、材料、重量和包装。
提单、AWB及运费发票 承运人/货代 路线、运费、装卸及费用边界。 起运港/目的港、预付/到付、币种和范围。
保险凭证/借记单 保险人/经纪人 保费及航程范围。 保险金额、路线、保费和期间。
许可协议 权利人/合同方 与货物的关系及销售条件。 适用货物、销售条件和计算公式。
协助项目记录 买方/制造商 模具、设计及供应材料价值。 原值、折旧及分摊数量。
关联交易资料 集团/进口商 关联关系及价格影响分析。 定价政策、可比数据及测试值。
估价申报/计算表 申报人 方法、调整及汇率。 与货物报关单及原始单证一致。

估价控制流程

  1. 识别交易性质:买卖、赠送、租赁、加工或集团内部调拨。
  2. 锁定货物与路线:型号、数量、Incoterms、运输方式及第一进口口岸。
  3. 重建应付价格:核对合同、发票、付款及间接对价。
  4. 测试成交价格条件:限制、销售条件、后续收益及关联关系。
  5. 制作已含/未含矩阵:运费、保险、包装、许可费、协助、佣金和进口后服务。
  6. 量化调整:使用客观数据及书面分摊依据。
  7. 选择方法:优先方法1;进入后续方法前记录前一方法不能适用的理由。
  8. 核对税款:HS编码、税率、汇率及其他进口环节税。
  9. 保存审计轨迹:计算表、单证、说明、审批及海关反馈。

风险与常见错误

错误 原因 影响 控制措施
直接使用发票价 未做已含/未含分析。 高报或低报及税差。 强制使用估价工作表。
CIF/CIP重复加运保费 未核对价格范围。 完税价格及税款过高。 Incoterms与发票/借记单匹配。
漏报许可费或协助项目 采购、技术和关务数据割裂。 追补税、滞纳金及通关后风险。 供应商准入必须问询。
无证据扣除进口后费用 一口价无法拆分。 扣减可能不被接受。 进口前要求合同/发票分项。
认为关联方不能用成交价格 误解关联测试。 不必要地转换方法。 准备关系未影响价格的证明。
选择最低估价方法 忽略顺序规则。 被否定、核定及处罚。 记录每个前序方法不能适用的理由。
把参考价当最低完税价格 混淆风险数据与估价方法。 不符合WTO及法律原则。 参考价可触发检查,最终价值仍依法定方法。
忽略后续借记/贷项通知 通关后流程与采购脱节。 税务和会计不一致。 价格变化即触发补充申报复核。

法律依据与查询来源

法规/来源 发布机关与效力 本文作用
《海关法》54/2014/QH13号第86条 国会;2015年1月1日起生效,并结合现行修法阅读。 进口货物海关完税价格为支付至第一进口口岸的实际价格。
90/2025/QH15号法律 国会;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现行海关法律体系的修订背景。
39/2015/TT-BTC号通知 财政部;2015年4月1日起生效。 六种方法、成交价格条件、调整项目和估价资料。
60/2019/TT-BTC号通知 财政部;2019年10月15日起生效。 修订成交价格、调整项目及替代方法。
06/2024/TT-BTC号通知 财政部;2024年3月15日起生效。 废止39号通知第24条及60号通知第1条第13款;并未取代六种估价方法。
167/2025/ND-CP号法令 政府;2025年8月15日起生效。 更新08号法令项下的海关手续、检查和估价。
WTO海关估价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框架。 确立成交价格优先及六种方法的顺序。

来源核对日期:2026年7月17日。39/2015/TT-BTC号通知应与60/2019/TT-BTC号通知及后续修订、废止文件一并阅读。本文中文译文仅供业务参考,不是正式法律译本。

常见问题

1. 海关完税价格是否总等于CIF价格?

不是。仍需核对已含项目、第一进口口岸、许可费、协助项目、佣金及进口后费用。

2. 商业发票价格低是否会立即被否定?

不会自动否定。低价可能触发检查,但是否接受取决于成交价格条件和证明资料。

3. 关联方能否采用成交价格?

可以,只要证明关联关系未影响价格或满足适用的价格测试。

4. 越南境内运输费是否计入?

需区分至第一进口口岸与之后的运输区段;排除必须有独立、可量化的证明。

5. 进口后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加计?

支付时间不是唯一标准,应判断其是否与货物相关并构成销售条件。

6. 资料不足时企业能否自行选择其他方法?

必须按六种方法顺序适用,并记录前一方法不能确定价值的理由。

7. 海关参考价是否为最低计税价格?

不应如此理解。参考数据用于风险检查,最终完税价格应按法定估价方法确定。

适用说明: 海关完税价格取决于完整交易、运输路线、付款结构、关联关系及客观证据。未核对原始资料前,不得直接使用文中示例确定具体报关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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