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进口龙眼干手续:HS 0813.40.10、植物检疫、食品安全、原产地与税费(2026)
龙眼干看似简单,但常见错误包括:误用“其他干果”税号、默认所有包装形式都必须植物检疫,或把零售预包装食品的资料直接套用于散装原料。正确路线取决于加工程度、包装形式、用途及原产地。下文按 ETA 前的 E2E 逻辑进行核查。
供进出口企业参考的业务资料 · 法律框架更新核查至 2026 年 9 月。
快速摘要
越南税则对龙眼设有专门子目;龙眼干不应默认使用 0813.40.90。
根据第 26/2023/NĐ-CP 号法令,0813.40.10 的 MFN 参考税率为 30%;报关时应再核对现行税表。
中国原产货物在满足原产地规则和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可按 ACFTA 参考0%。
第 01/2024/TT-BNNPTNT 号通知的 08.13 植检 HS 表对已加工、密封包装且有标签的干果规定了排除情形。
剥皮、去核、晒干/烘干可属于通常初加工;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进口环节可不征增值税。
第 30/2026/TT-BYT 号通知不调整仅含一种原料的食品;但一般商品标签义务仍需遵守。
2. 术语说明及手续的重要性
用于确定税率并核对专业管理政策。对于单纯干制龙眼,重点参考 0813.40.10。
针对可能携带有害生物的植物及植物产品进行检疫。是否适用还要结合专业 HS 表中的排除条件。
进口前风险评估。第 14/2024/TT-BNNPTNT 号通知明确将鲜果列入 PRA 范围;龙眼干不能自动等同鲜果。
进口食品安全管理。散装植物原料与加工预包装零售食品的资料路径不同。
第 15/2018/NĐ-CP 号法令下的机制,主要针对第 4–5 条范围内的加工预包装食品,并存在法定例外。
有植检/食品安全要求的货物,应在 ETA 前锁定原产地、证书、配料和包装信息。
3. 产品详细分类与识别
本文主要适用于去皮、去核后干制的龙眼肉/龙眼干,或作为单一原料食品的龙眼干。鲜龙眼、冷冻龙眼、糖渍/糖浆龙眼、粉末/提取物、混合产品以及药材用途不能自动套用本文结论。
产品详细分类表
| 产品/情形 | 需核查技术特征 | 示例 | 证明资料 | 可能政策 | 需对照资料 | 适用说明 |
|---|---|---|---|---|---|---|
| 散装龙眼干原料 | 单一原料;去皮/去核/干制;大包装 | 10–25 kg/袋 | 规格、工艺流程、配料声明、图片 | HS 0813.40.10;结合状态核查植检/食品安全 | Invoice/PL/B/L、规格、适用时 Phyto、食品安全资料 | 不可自动按零售包装处理 |
| 100% 龙眼密封有标签零售包装 | 已加工、密封、有消费者标签 | 100–500 g/袋 | 标签稿、配料、包装规格 | 核查 01/2024 植检排除;若属加工预包装食品则自我公布;标签 | 自我公布(如适用)、标签、批次文件 | 单一原料时可核查营养标签例外 |
| 加糖/甜味龙眼干 | 含糖、糖浆或其他甜味料 | Sweetened longan | BOM、配方、CoA、工艺 | HS/VAT/食品安全/营养标签可能改变 | BOM、检测、公布、标签 | 不可沿用单纯干制结论 |
| 调味/混合龙眼 | 香料、添加剂或其他原料 | 零食/混合物 | BOM、工艺、标签 | 重新核查第20/21章或其他税号;加工食品政策 | BOM、标签、检测 | 0813.40.10 不自动适用 |
| 药材用途龙眼肉 | 药材申报/经营用途 | Arillus Longan | 药材资料、用途说明 | 09/2024 通知识别 Long nhãn – Arillus Longan – 0813.40.10;可能触发药品法规 | 药材 + 海关资料 | 不属于单纯食品路线 |
| 鲜/冻龙眼 | 未干制或冷冻 | Fresh/frozen longan | 规格、图片、温控 | 税号及 PRA/植检路线不同 | 市场准入/植检/冷链资料 | 不在本文主要范围 |
4. HS 编码 – 税费 – C/O
越南商品目录在 08.13 项下设有专门的 0813.40.10 – 龙眼。对于仅去皮、去核、干制且未形成其他产品的龙眼,优先核查该税号;进一步加工产品应按实际属性重新归类。
HS 编码 – 税费 – C/O 建议表
| 参考 HS | 适用描述 | 归类依据 | 适用条件 | 普通进口税 | MFN | VAT | 需核查 C/O/FTA | 证据 |
|---|---|---|---|---|---|---|---|---|
| 0813.40.10 | 单纯龙眼干 | 08.13 下的龙眼专门子目 | 干制且未变成其他产品 | 在符合普通税率 150% MFN 规则的情形下,45% 参考 | 30% | 符合普通初加工农产品条件时,进口环节不征 VAT | ACFTA/Form E;ATIGA;RCEP;其他按原产地 | 配料/工艺/发票/C/O/标签 |
| 0813.40.90 | 其他干果 | 剩余子目 | 仅在无更具体子目时使用;龙眼不优先 | 核查现行税表 | 30% 参考 | 按实际货物 | 按 FTA | 规格 + 归类依据 |
| 第20/21章等 – 需核查 | 加糖/调味/混合龙眼 | 深加工可能改变商品属性 | 不再是单纯干果 | 按最终 HS | 按最终 HS | 重新核查 | 按 HS + FTA | BOM、工艺、标签、配方 |
按进口路线核查的 C/O/FTA 优惠表
| 路线/原产地 | FTA | C/O/原产地证明 | 优惠税率 | 适用条件 | 核查资料 | 说明 |
|---|---|---|---|---|---|---|
| 中国 | ACFTA / RCEP | Form E 或 RCEP 原产地证明 | 2022–2027 ACFTA 表中 0813.40.10 为0%;RCEP 应按具体伙伴 2026 税表 | 满足原产地及运输/文件条件 | C/O、invoice、B/L、PL | RCEP 不存在适用于所有伙伴的单一税率 |
| 东盟 | ATIGA | Form D / e-Form D | 按 2026 ATIGA 税表核查 | 满足 ATIGA 原产地规则 | C/O + 批次文件 | 与 MFN 比较 |
| 日本 | VJEPA/AJCEP/CPTPP/RCEP | 相应原产地证明 | 按各协定 2026 税表 | 满足选用协定规则 | 原产地文件 + 运输文件 | 选择合法且最优路线 |
| 韩国 | AKFTA/VKFTA/RCEP | AK/VK/RCEP 证明 | 按 2026 税表 | 满足原产地规则 | C/O + 运输资料 | 不可套用 ACFTA 税率 |
| 欧盟/英国 | EVFTA/UKVFTA | EUR.1/声明或协定证明 | 按 2026 税表 | 满足原产地和证明要求 | 原产地 + 商业单证 | 核查运输路线/第三方发票 |
| 澳大利亚/新西兰 | AANZFTA/CPTPP/RCEP | AANZ/CPTPP/RCEP 证明 | 按 2026 税表 | 满足相应规则 | 原产地资料 | 比较重叠协定 |
5. 资料清单与提交原则
资料按三层管理,并在 ETA 前交叉核对。“龙眼干”的商业描述必须与配料、干制工艺、包装方式及实际专业管理路径一致。
Commercial Invoice、Packing List、B/L/AWB、合同/PO(如有)、申请优惠时的 C/O、出口商及原产地资料。
配料声明/BOM、工艺流程、产品规格/CoA、原标签、包装图片、适用时的植物检疫证书、食品安全/自我公布资料。
货物说明、HS 依据、批次数据、植检/食品安全记录、检查结果、越文附加标签及描述–重量–原产地–C/O 对照表。
按业务环节的资料核查表
| 资料组 | 需具备资料 | 使用环节 | 通常准备方 | 常见错误 | ETA前核查方式 |
|---|---|---|---|---|---|
| HS归类 | 配料、工艺、规格、图片 | 确定 HS/税费 | 进口商+供应商 | 描述太泛、缺少加糖状态 | 锁定100% longan、干制、添加剂状态 |
| 植物检疫 | 适用时 Phyto;工艺/包装证据 | 植检 | 出口商+进口商 | 默认所有零售包都要/都不要Phyto | 核查14号通知+现行01号HS表 |
| 食品安全/自我公布 | 规格、标签、适用时检测/公布 | 进口/上市前 | 进口商 | 散装照搬零售资料 | 区分加工预包装食品与原料 |
| C/O | Form E/D 或 FTA 证明、invoice、B/L | 税收优惠 | 出口商/进口商 | HS/描述/重量不一致 | 核查原产地标准、路线、第三方发票 |
| 标签 | 原标签、越文附加标签、配料 | 上市前 | 进口商/品牌方 | 把营养标签豁免误认为全部标签豁免 | 核查43/111法令+适用时30号通知 |
| 海关 | Invoice、PL、B/L、C/O、专业资料 | 报关/分流 | 进口商/货代 | 描述过短导致HS/VAT/政策错误 | ETA前按master data核对 |
6. 法律依据 – 专业政策矩阵
6.1. 需核查的法律文件
| 文件组 | 文件名称/编号 | 发布机关 | 生效/适用时间 | 作用 | 条款/附录 | 核查说明 |
|---|---|---|---|---|---|---|
| 植物检疫 | 第41/2013/QH13号法律 | 国会 | 01/01/2015生效 | 进口植检框架 | 第33条 | 有效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检查;符合要求时自开始检疫起24小时内发证 |
| 植检/PRA清单 | 第14/2024/TT-BNNPTNT号通知 |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 | 15/12/2024生效 | 确定植检对象及PRA对象 | 第1–3条 | 植物产品包括果实;PRA清单明确列鲜果 |
| 专业HS表 | 第01/2024/TT-BNNPTNT号通知(含修订) |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 | 20/03/2024生效 | 专业管理HS映射 | 08.13项下表格 | 对已加工、密封包装且有标签的干果规定排除 |
| 食品安全 | 第15/2018/NĐ-CP号法令 | 政府 | 02/02/2018生效 | 自我公布及进口食品安全检查 | 第4–5、13、16条 | 区分预包装加工食品、免检及检查方式 |
| 2026食品安全框架 | 第15/2026/NQ-CP号决议 | 政府 | 06/04/2026生效 | 暂停第46/2026号法令及66.13/2026决议 | 全文 | 申报时核查15号法令仍适用部分 |
| 食品安全分权 | 第22/2026/TT-BNNMT号通知 | 农业与环境部 | 一般19/05/2026;第2–3条自01/09/2026 | 农业环境部范围内进口食品安全检查机关 | 第3、19条 | 普通/严格检查按现行规定由省级指定/交办机关实施 |
| MFN税率 | 第26/2023/NĐ-CP号法令 | 政府 | 15/07/2023生效 | 优惠进口税表 | 附录II第08章 | 0813.40.10 MFN 30% |
| 普通税率 | 第15/2023/QĐ-TTg号决定 | 总理 | 15/07/2023生效 | 普通进口税 | 适用规则 | 符合150% MFN机制的情形,参考45% |
| VAT | 第149/2025/QH15号法律及现行实施规定 | 国会/政府 | 法律自01/01/2026 | 进口农产品VAT | 修订后VAT法第5条 | 清洗、干燥、剥皮、去核等可属于普通初加工 |
| 商品标签 | 第43/2017号法令+111/2021号法令 | 政府 | 01/06/2017;修订15/02/2022 | 原标签/附加标签 | 强制内容规定 | 即使营养标签有例外,一般标签仍适用 |
| 营养标签 | 第30/2026/TT-BYT号通知 | 卫生部 | 10/07/2026生效 | 预包装食品营养信息 | 第1条第2款(b) | 不调整仅含一种原料的食品 |
| 药材情形 | 第09/2024/TT-BYT号通知 | 卫生部 | 按文件 | 药材清单HS识别 | Long nhãn – Arillus Longan – 0813.40.10 | 若作为药材进口,应另核查药品法规 |
6.2. 不同货物情形的政策矩阵
| 货物情形 | 依据 | 可能政策 | 主管机关(概括) | 触发条件 |
|---|---|---|---|---|
| 散装单纯龙眼干 | 14号通知+01号通知+15号法令 | 核查植检;植物来源食品安全;符合条件时VAT不征 | 植检机关/现行分工下食品安全机关 | 未能证明属于已加工密封有标签排除或主管机关认定需检查 |
| 100%龙眼零售密封有标签 | 01号通知+15号法令+30号通知 | 有依据核查植检排除;若属加工预包装食品则自我公布;单一原料营养标签例外 | 食品安全机关 | 能证明加工、密封、标签及单一原料 |
| 加糖/调味龙眼 | 15号法令+30号通知+税表 | 重新归类HS、自我公布/食品安全、营养标签、VAT | 食品安全机关+海关 | 有新增原料/进一步加工 |
| 中国Form E货物 | 118/2022法令/ACFTA规则 | 符合条件可ACFTA 0% | 海关 | 0813.40.10+原产地标准+有效证明 |
| 药材用途 | 09/2024通知+药品法 | 药材专业路线,不仅食品路线 | 药品管理机关+海关 | 申报/用途为药材 |
| 鲜龙眼/非干制 | 14号通知+对应税号 | 不同PRA/植检/市场准入路线 | 植物保护/检疫机关 | 货物实际不属于08.13干果 |
7. 办理时间、费用与风险成本
第41/2013号法律规定:收到有效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决定/通知检查;符合要求时,自开始检疫起24小时内签发证书。
若适用第15号法令的进口食品安全检查,时间取决于检查方式及资料完整性。
区分国家收费、检测/认证费用与物流风险。Phyto、C/O、食品安全资料错误时,仓储/DEM/DET可能成为主要成本。
| 步骤 | 时间点 | 参考办理时间 | 费用 | 风险成本 |
|---|---|---|---|---|
| 产品/HS/政策预审 | PO或装运前 | 内部,取决于供应商数据 | 无统一国家固定费 | BOM/描述错误会传导到全套资料 |
| 适用时准备C/O/Phyto | ETD/ETA前 | 取决于出口国机关 | 按相关机关/服务收费 | 不应到港后才修改证书 |
| 植物检疫 | 适用时 | 有效资料后1工作日通知检查;符合要求时开始检疫后24小时内发证 | 按现行收费表 | 发现有害生物/处理可能延长 |
| 进口食品安全检查 | 适用时 | 取决于方式和完整资料 | 可能产生检测/认证费 | 抽样/不合格导致仓储成本 |
| 海关放行 | 专业条件完成后 | 取决于绿/黄/红通道 | 按HS/C/O/VAT计税 | C/O无效可能失去优惠 |
| 放行后/上市 | 提货后 | 按标签、公布、追溯义务 | 标签/内部检测成本(如有) | SKU改变需重新核查 |
8. E2E 实务流程
确认100%龙眼还是含其他原料、单纯干制还是加糖、散装还是零售、食品还是药材。
重点核查0813.40.10、MFN 30%参考、VAT不征可能性,并比较ACFTA/RCEP/其他FTA。
结合14号通知+01号HS表判断植检/Phyto;若属加工预包装食品,准备食品安全/自我公布资料。
区分未落入包装排除的散装货、已加工密封有标签零售货以及药材情形。
核对Invoice、PL、B/L/AWB、C/O、适用时Phyto、标签、配料、工艺与重量。
正确申报HS、品名、原产地、VAT和C/O优惠;按绿/黄/红通道处理。
配合适用的植检/食品安全检查、补充资料、按认可的HS/C/O缴税并完成通关。
完成标签/自我公布(如适用),保存批次资料、C/O、植检/食品安全结果和追溯数据。
9. 常见问题 FAQ
1. 龙眼干主要参考哪个HS?
若实际为龙眼果肉/果实干制且未加工成其他产品,重点参考 0813.40.10 – 龙眼。0813.40.90 是剩余子目,不应作为默认选择。
2. 所有龙眼干都必须植物检疫吗?
不能一概而论。14/2024通知将“果实”纳入植检对象,但01/2024专业HS表对08.13中已加工、密封包装且有标签的干果规定排除。需按实际加工与包装核查。
3. 龙眼干是否自动需要PRA/进口植检许可证?
不自动。14/2024通知明确将鲜果列入PRA清单。龙眼干不能直接按鲜果处理;仅在具体高风险/特殊情形下再核查PRA或许可证。
4. 100%龙眼干零售包装是否需要自我公布?
如属于15/2018法令第4–5条范围内的加工预包装食品且无其他豁免,应准备自我公布路线。散装原料应单独判断。
5. 100%龙眼干必须按30/2026通知标营养成分吗?
30/2026通知明确排除仅含一种原料的食品。但一般商品标签义务仍然存在。
6. 单纯龙眼干进口VAT如何处理?
若仅剥皮、去核、晒干/烘干且未加工成其他产品,有依据按进口环节不征VAT核查。加糖、糖浆或深加工应重新判断。
7. 0813.40.10的MFN是多少?
根据26/2023法令,参考MFN为30%。报关日需核查最新修订税表。
8. 中国原产龙眼干能否0%?
可能。118/2022法令ACFTA税表显示0813.40.10在2022–2027为0%,但必须满足原产地规则并具备有效Form E/证明。
9. 药材龙眼与食品手续一样吗?
不一样。09/2024通知在药材识别中列出“Long nhãn – Arillus Longan – 0813.40.10”。作为药材进口时应另核查药品法规。
10. 通关后应保存哪些文件?
建议保存商业单证、报关单、C/O、配料/工艺证据、标签、自我公布/食品安全结果(如有)、Phyto/植检结果(如有)及HS/VAT依据。供应商、原产地、配料、包装、用途变化时需重新核查。
10. 最终输出与通关后义务
锁定配料、干制工艺、包装、用途、适用时HS 0813.40.10及供应商数据。
Invoice、PL、B/L/AWB、报关单、C/O、重量与原产地应一致。
适用时保存Phyto/植检结果;适用时保存食品安全/自我公布资料;按批次保存检测记录。
遵守43/111号法令。若确为单一原料,应保存30号通知例外依据,但不得删除其他法定标签内容。
保存HS/VAT/C/O依据、植检/食品安全档案及追溯资料,以应对后续检查。
供应商/原产地变化、加糖/添加剂、散装转零售或用途改为药材,应重新核查HS–植检–食品安全–VAT–标签。
GIẢI PHÁP TỪ TGIMEX
龙眼干进口的核心,是在 ETA 前把HS–加工程度–包装–植物检疫–食品安全–VAT–C/O–标签连接成一致的资料链。只看商品名称,既可能多做手续,也可能漏掉关键触发条件。
供应商最终出单前,对配料、工艺、包装、HS、植检、食品安全、VAT、C/O及食品/药材用途进行交叉核对。
核对Invoice、PL、B/L/AWB、C/O、适用时Phyto、自我公布/食品安全资料、标签稿和技术证据,并在到港前识别缺口。
建立单证–检查–报关–仓储时间线,跟踪专业结果,并保存通关后master file,减少后续批次重复错误。
企业宜与同时具备物流、单证、海关及专业政策经验的团队协作,以降低 ETA 前后的合规与物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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