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019/QĐ-TTg号决定:已使用机械、设备和技术生产线进口要求及进出口企业操作提示
进口已使用机械时,风险不仅在于HS编码和税费,还包括设备年限、鉴定证书、安全标准、节能要求和环保要求。本文按照第18/2019/QĐ-TTg号决定,为企业在申报前或ETA前进行合规核查提供操作型框架。
快速摘要
规定已使用机械、设备和技术生产线的进口条件、资料、程序以及鉴定活动。
签发日期:2019年04月19日;生效日期:2019年06月15日。
进口HS第84章、第85章下用于越南生产活动的已使用机械设备的企业。
根据第28/2022/QĐ-TTG号决定的修订更新
| 更新内容 | 操作意义 | 需控制的资料/时限 |
|---|---|---|
| 补充第7条第3款 |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应用项目或享受特别投资优惠的项目,可选择第7条普通程序或第7a条简化程序。 | 核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应用活动证书、投资登记证、投资主张批准决定或确认特别投资优惠的相关文件。 |
| 新增第7a条 | 允许货物运回保管、安装和运行为鉴定服务;同一技术生产线的各批进口货物只能在一个海关办理地点办理。 | 企业承诺书、机器设备清单、鉴定登记文件;鉴定证书应在首批货物运回保管之日起最长12个月内提交。 |
| 鉴定证书延期机制 | 复杂技术生产线可申请一次延期。 | 最迟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提交申请;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
| 通关/拒绝通关后报告 | 企业须向科学与技术部及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委员会报告。 | 在完成通关或被拒绝通关后不超过05个工作日内提交。 |
| 修订附录I | 更新设备年限附录中的部分HS编码。 | 注意修订后的84.19.35和84.79.30.00。 |
文件信息
| 文件名称 | 关于进口已使用机械、设备和技术生产线的决定 |
|---|---|
| 文号 | 18/2019/QĐ-TTg |
| 签发机关 | 越南政府总理 |
| 签发日期 | 2019年04月19日 |
| 生效日期 | 2019年06月15日 |
| 效力状态 | 仍有效;已由第28/2022/QĐ-TTg号决定修订、补充,该修订文件自2023年03月01日起生效 |
| 主要范围 | HS第84章、第85章下用于越南生产活动的已使用机械、设备和技术生产线 |
| 主管牵头机关 | 科学与技术部 |
企业需要关注的核心内容
- 适用范围:HS第84章、第85章下,进口用于越南生产活动的已使用机械、设备和技术生产线。
- 管理原则:只允许直接服务于越南企业生产活动;若出口国已宣布淘汰、质量差、造成污染,或不满足安全、节能、环保要求,则不得进口。
- 已使用机械设备:一般设备年限不超过10年;附录I列明部分领域可适用15年或20年的年限上限。
- 已使用技术生产线:剩余产能/效率须达到设计值的85%以上;原材料/能源消耗不得超过设计值的15%;技术不得属于禁止或限制转让技术,并须在OECD国家至少03家生产单位正在使用。
- 鉴定证书:需核查有效期、必备内容、运行状态、设备标签/技术参数图片以及是否符合第5条或第6条条件的结论。
受影响主体/商品组
| 核查组别 | 需要核查的内容 | 遗漏风险 |
|---|---|---|
| 企业主体 | 进口商、生产工厂、FDI/EPE企业、委托进口企业、采购、法务、合规、运营部门。 | 进口结构错误、缺少委托文件、无法证明直接用于生产。 |
| 商品范围 | HS第84/85章下已使用机械、设备和技术生产线,包括机械加工、木材加工、纸浆/造纸机械等。 | 适用错误设备年限、误判第18号决定范围或遗漏专项管理法规。 |
| 操作环节 | 采购前、订舱前、报关前、带货保管、清关、后续稽核。 | 清关延误、堆存/滞箱费用、被要求再出口或被行政处罚。 |
对进出口/物流操作的影响
海关申报
申报前应核查HS编码、品名、已使用状态、进口目的、制造商确认文件或鉴定证书。
单证与鉴定
鉴定证书应体现生产年份、型号、制造国、运行状态、适用标准及符合性结论。
时效与费用
如需带货保管后补鉴定证书,企业须在30日内提交证书;资料延误可能产生仓储、堆场和运输协调成本。
清关后合规
应留存鉴定资料、技术资料、设备铭牌照片、进口单证以及第9条特殊情形下的主管机关批准文件。
企业核查清单
| 项目 | 所需资料 | 控制点 | 建议完成时间 |
|---|---|---|---|
| 范围判断 | HS、目录、技术描述、已使用状态 | 是否属于第84/85章?是否属于第二类商品或已有专项法规管理? | 签约/付款前 |
| 设备年限 | 生产年份、设备铭牌、制造商确认 | 设备年限=进口年份-生产年份;不按月份计算。 | 订舱前 |
| 确认文件/鉴定证书 | 制造商确认或鉴定证书 | 领事认证、越南语译文、指定/承认鉴定机构。 | ETA前 |
| 特殊情形 | 申请函、鉴定证书、企业资料 | 超龄设备如效率达到85%以上且消耗不超过设计值15%,可向科学与技术部申请审查。 | 采购合同前尽量完成 |
需同步核查的相关法规文件
| 文件类别 | 文件名称/文号 | 签发机关 | 核查作用 |
|---|---|---|---|
| 法律 | 2017年外贸管理法 | 国会 | 进口管理及禁止进口清单的基础法律。 |
| 法令 | 第69/2018/NĐ-CP号法令 | 政府 | 外贸管理法的细化规定,涉及暂进再出、暂出再进及禁止进口管理。 |
| 法令 | 第76/2018/NĐ-CP号法令 | 政府 | 用于核查已使用技术生产线是否涉及禁止/限制转让技术。 |
| 法令 | 第107/2016/NĐ-CP号法令 | 政府 | 合格评定服务经营条件,涉及境内鉴定机构能力。 |
| 法令 | 第132/2008/NĐ-CP号;第74/2018/NĐ-CP号 | 政府 | 关于指定合格评定/鉴定机构的依据,适用时需核对最新修订条款。 |
| 过渡文件 | 第23/2015/TT-BKHCN号通知 | 科学与技术部 | 在第18号决定的过渡条款中被引用。 |
| 按案核查文件 | 各部委按产品类别发布的专项管理文件 | 行业主管部委 | 若机械属于第二类商品或已有专项法规的领域,应按相应专项法规执行。 |
| 修订补充决定 | 第28/2022/QĐ-TTg号决定 | 政府总理 | 2022年12月20日签发,2023年03月01日生效;补充第7a条,并修订第18/2019/QĐ-TTg号决定的第10条、第13条及附录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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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适用时,应以主管机关发布的越南语官方文本为法律依据。本中文页面仅供业务参考,并非法定正式译文。
法规全文
查看第18/2019/QĐ-TTg号决定中文参考译文
政府总理
编号:18/2019/QĐ-TTg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河内,2019年04月19日
决定
关于进口已使用机械、设备、技术生产线的规定
依据2015年6月19日《政府组织法》;
依据2017年6月12日《外贸管理法》;
依据政府2018年5月15日第69/2018/NĐ-CP号议定,详细规定《外贸管理法》若干条款;
根据科学与技术部部长的提议;
政府总理发布本决定,对已使用机械、设备、技术生产线的进口作出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调整范围
1. 本决定规定对属于越南进出口货物目录第84章和第85章HS编码、进口用于越南生产活动且不属于政府、政府总理规定或各部、部级机关根据第69/2018/NĐ-CP号议定公布的禁止进口货物清单的已使用机械、设备、技术生产线的进口标准、资料、程序以及鉴定活动。
2. 本决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形的已使用机械、设备、技术生产线:
a)过境、转运货物;
b)转口贸易;
c)暂进口再出口经营;
d)第69/2018/NĐ-CP号议定第15条规定的其他暂进口再出口形式以及第17条规定的暂出口再进口,但为加工合同实施的暂进口再出口,以及为投资项目生产、施工而进口的情形除外;
đ)与外国商人履行维修、保养服务合同;
e)出口加工区企业、非关税区企业之间买卖;出口加工区企业将清算资产销售至境内市场;
g)加工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期满后从外国合作方接收转让;为施工工程暂进口或以租赁、借用方式为外国商人加工合同实施暂进口期满后改变用途转为境内消费;
h)用于国内尚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用于安全、国防任务;
i)属于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产品、货物质量法》发布的可能造成不安全的产品、货物目录(第二类产品、货物)的机械、设备;
k)属于专门行业领域且各部、部级机关已发布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的机械、设备。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决定适用于:
1. 进口已使用机械、设备、技术生产线的组织、企业。
2. 按本决定规定对已使用机械、设备、技术生产线实施鉴定的鉴定组织。
3. 与本决定第一条所述已使用机械、设备、技术生产线进口有关的国家管理机关。
第三条 术语解释
1. 机械、设备,是指由相互连接的零件、组件、部件组成,并可按设计用途运行、运动的完整结构。
2. 技术生产线,是指按照既定技术布局和工艺流程,在特定地点安装、连接形成的机械、设备、工具、装置系统,能够同步运行并用于生产。
3. 已使用机械、设备、技术生产线,是指出厂后已安装并投入运行的机械、设备、技术生产线。
4. 设备年限,是指从已使用机械、设备的生产年份至进口年份按年计算的时间。进口年份为货物到达越南口岸的年份。
第四条 已使用机械、设备、技术生产线进口管理原则
1. 已使用机械、设备、技术生产线的进口必须遵守货物进口法律规定。
2. 对于出口国已公告因落后、质量差、造成环境污染而淘汰,或不符合安全、节能、环境保护法律要求的已使用机械、设备、技术生产线,不得进口。
3. 仅允许进口直接服务于企业在越南生产活动的已使用机械、设备、技术生产线。
第二章
已使用机械、设备、技术生产线进口标准
第五条 已使用技术生产线进口标准
已使用技术生产线在满足下列标准时方可进口:
1. 按符合安全、节能和环境保护相关越南国家技术规范(QCVN)的标准制造;如无相关QCVN,则须符合越南国家标准(TCVN)或G7国家、韩国关于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
2. 剩余产能或效率须达到设计产能或效率的85%以上。
3. 原料、材料、能源消耗不得超过设计水平的15%。
4. 技术生产线所采用技术不得属于第76/2018/NĐ-CP号议定规定的禁止转让技术目录或限制转让技术目录。
5. 该技术生产线技术须正在OECD国家至少03个生产场所使用。
第六条 已使用机械、设备进口标准
已使用机械、设备在满足下列标准时方可进口:
1. 设备年限不得超过10年。对于若干特定领域的机械、设备,设备年限按本决定随附附录I具体规定执行。
2. 按符合安全、节能和环境保护相关QCVN的标准制造;如无相关QCVN,则须符合越南TCVN或G7国家、韩国的国家标准。
第三章
进口资料、顺序和手续
第七条 已使用技术生产线进口资料和手续
1. 除《海关法》规定的进口资料外,企业还须补充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登记证复印件;如委托进口,须有进口委托文件;由指定鉴定组织出具的鉴定证书。
2. 企业向登记报关单所在地海关提交01套进口资料。只有在资料完整、有效且鉴定证书结论表明已使用技术生产线符合本决定第五条要求时,海关方予以通关。
第七a条 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已使用技术生产线简化进口手续
业务参考内容依据第28/2022/QĐ-TTg号决定对第18/2019/QĐ-TTg号决定的修订、补充。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应用项目或享受特别投资优惠的项目,可选择第七条普通手续或第七a条简化进口手续。按简化手续,企业在向海关提交进口资料及规定文件后,可依海关法律将货物运回保管;已使用技术生产线仅可安装、运行为鉴定服务,在满足通关条件前不得投入生产。
鉴定证书应自技术生产线首批货物运回保管之日起最长12个月内提交。对于复杂技术生产线,如安装、运行和鉴定所需时间超过承诺期限,可申请一次延期;延期申请须最迟在期限届满前30日提交,延期时间不得超过06个月。企业完成通关或被拒绝通关后不超过05个工作日,须向科学与技术部及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报告。
第八条 已使用机械、设备进口资料和手续
1. 除《海关法》规定的进口资料外,企业还须补充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登记证复印件;如委托进口,提交委托文件;对于在G7国家、韩国生产的机械、设备,提交制造商关于生产年份和适用标准的原件确认文件,该文件须经领事认证并附越南语译文;或在无制造商确认文件、或机械设备在非G7/韩国国家生产时提交鉴定证书。
2. 企业向登记报关单所在地海关提交01套进口资料。只有在资料完整、有效时海关方予以通关;如需鉴定证书,该证书须结论表明机械、设备符合本决定第六条。
3. 在提交资料时尚无制造商确认文件且不能提交鉴定证书的,企业可在提交经指定鉴定组织确认的鉴定服务登记文件后,依海关法律将货物运回保管。自机械、设备运回保管之日起不超过30日,企业须提交鉴定证书。如鉴定结果不符合要求,企业须再出口。
第九条 其他情形下已使用机械、设备进口
1. 正在越南开展生产的企业,为维持生产活动而需进口超过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年限的已使用机械、设备,如剩余产能或效率达到85%以上,且原料、材料、能源消耗不超过设计水平的15%,可被考虑。
2. 资料包括按附录II格式出具的申请书、加盖印章的企业登记证复印件以及指定鉴定组织出具的鉴定证书。
3. 资料不完整、无效时:直接提交的资料立即退回修改、补充;通过电子门户提交的资料在08个工作小时内要求修改、补充;通过邮寄提交的资料在02个工作日内要求修改、补充。自收到完整、有效资料之日起02个工作日内,科学与技术部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意见。
4. 进口时,除海关资料外,企业还须提交科学与技术部的书面同意文件。
第四章
鉴定活动
第十条 已使用机械、设备、技术生产线鉴定证书
1. 鉴定证书须载明:名称、生产年份、商标、编号、型号、生产国、制造商;鉴定时间、地点;鉴定时状态;鉴定方法和流程;用于评价的QCVN/TCVN或G7国家、韩国国家标准,或明确无相关标准的情形。对于技术生产线,证书须逐项评价第五条各项标准;对于机械、设备,须评价第六条;对于第九条情形,证书须说明技术参数、运行状态、维护情况、安全/节能/环保标准、产能/效率、消耗水平、剩余使用年限以及机械、设备彩色图片。
2. 可接受的鉴定证书有效期:已使用技术生产线不超过18个月;已使用机械、设备不超过06个月,自签发证书之日起至货物到达越南口岸之日止。第七a条情形应按第28/2022/QĐ-TTg号决定修订后的规定核查。
3. 按第五条对技术生产线进行鉴定,应在出口国且技术生产线处于运行状态时实施,第七a条规定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 指定鉴定组织的资料和程序
1. 科学与技术部会同各部、部级机关组织指定、承认鉴定组织,并在该部电子门户上公开鉴定组织名单。
2. 国内鉴定组织须根据第107/2016/NĐ-CP号议定取得鉴定活动登记证书。外国鉴定组织须遵守所在国法律,并由签署合格评定结果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认可。
3. 登记资料和指定程序按第132/2008/NĐ-CP号议定以及第74/2018/NĐ-CP号议定修订、补充内容执行;外国资料须按规定译成越南语并办理领事认证。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科学与技术部责任
科学与技术部负责牵头管理进口活动;公布出口国已淘汰机械、设备、技术生产线清单;配合检查安全、节能高效使用能源、环境保护规定的遵守情况;配合统计进口情况;指定、承认鉴定组织;并按权限处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第十三条 各部、部级机关责任
各部、部级机关配合科学与技术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专门管理要求,对其分工管理领域内其他已使用机械、设备提出设备年限标准建议,送科学与技术部汇总后报政府总理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进口企业责任
企业按照本决定及相关文件实施进口;接受有权限国家管理机关检查,并对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被指定、承认鉴定组织责任
鉴定组织按照本决定实施鉴定;保证独立、客观、科学;对于技术生产线鉴定,或鉴定证书注明无相关QCVN/TCVN/G7/韩国标准的机械、设备鉴定,应自签署鉴定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科学与技术部发送01份证书副本;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定期报告,或按要求不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过渡条款
1. 在本决定生效前,已由科学与技术部依据第23/2015/TT-BKHCN号通知第13条批准的进口资料,可继续按照第23/2015/TT-BKHCN号通知执行进口。
2. 在本决定生效前,已按第23/2015/TT-BKHCN号通知第13条受理但尚未有处理结果的资料,企业可选择继续按该通知执行,或按本决定执行。
3. 已按第23/2015/TT-BKHCN号通知第6条第2款执行,并在本决定生效前取得投资登记证或投资主张决定的进口已使用机械、设备投资项目,可继续按该通知进口。
4. 已按第23/2015/TT-BKHCN号通知公布的鉴定组织,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继续实施鉴定。
第十七条 施行条款
1. 本决定自2019年06月15日起施行。
2. 本决定引用的法律文件被修订、补充或替代时,按新文件执行。
3. 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困难、问题,应向科学与技术部反映,由其汇总并报政府总理审议、决定。
4. 各部长、部级机关首长、政府直属机关首长、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以及有关组织、个人负责执行本决定。
代政府总理
副总理
Trịnh Đình Dũng
附录I
若干具体领域机械、设备的设备年限规定
| 序号 | 领域/机械、设备名称 | HS编码 | 设备年限不得超过 |
|---|---|---|---|
| 1a | 砑光机或其他辊压式平压机,但用于轧压金属或玻璃的机器及其轧辊除外。 | 84.20 | 20年 |
| 1b | 冶金或金属铸造用转炉、浇包、锭模和铸造机。 | 84.54 | 20年 |
| 1c | 金属轧机及其轧辊。 | 84.55 | 20年 |
| 1d | 利用激光、其他光束、光子束、超声波、放电、电化学、电子束、离子束、等离子弧等工艺加工材料的机床;水射流切割机。 | 84.56 | 20年 |
| 1đ | 用于金属加工的加工中心、单工位组合机床和多工位转移机床。 | 84.57 | 20年 |
| 1e | 车床(包括车削中心),用于金属切削。 | 84.58 | 20年 |
| 1g | 用于钻、镗、铣、攻丝或套丝的金属切削机床,第84.58品目车床除外。 | 84.59 | 20年 |
| 1h | 用于去毛刺、磨锐、磨平、珩磨、研磨、抛光或其他金属/金属陶瓷精加工的机床。 | 84.60 | 20年 |
| 1i | 刨床、插床、拉床、齿轮切削机、锯床、切断机及其他通过去除金属或金属陶瓷进行加工的机床。 | 84.61 | 20年 |
| 1k | 用于金属锻造、锤锻、模压、弯曲、折叠、矫直、压平、剪切、冲孔、开槽或切V槽的机床(包括压力机)。 | 84.62 | 20年 |
| 1l | 其他无需去除材料即可加工金属或金属陶瓷的机床。 | 84.63 | 20年 |
| 1m | 具有独立功能且未在第84章其他品目列名的机械和机械设备。 | 84.79 | 20年 |
| 2a | 用于干燥木材、纸浆、纸或纸板的设备。 | 84.19.35 | 15年 |
| 2b | 用于加工木材、软木、骨、硬质橡胶、硬质塑料或类似硬质材料的机床。 | 84.65 | 20年 |
| 2c | 用于由木纤维、木屑或其他木质材料生产板材、胶合板的压力机;其他用于处理木材或软木的机器。 | 84.79.30.00 | 20年 |
| 3a | 造纸和纸浆生产领域的机械和机械设备。 | 84.39; 84.40; 84.41 | 20年 |
设备年限(X)= 进口年份 – 生产年份。设备年限按年计算,不按月计算。
附录II
进口已使用机械、设备申请书
企业名称 – 编号:……………… – 关于申请进口已使用机械、设备。
致:科学与技术部。
1. 组织:……………… 2. 税号:……………… 3. 地址:……………… 4. 电话/传真:……………… 5. 法定代表人:……………… 6. 企业登记证编号:………… 签发日期:………… 签发机关:…………
7. 本企业拟进口下列已使用机械、设备:
|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预计价值 | 生产年份 | 产能/效率 | 生产国/原产地 | 备注 |
|---|---|---|---|---|---|---|---|---|
8. 预计进口时间:………………
9. 关于进口机械、设备以维持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性、使用方案以及拟进口机械、设备在技术生产线中的必要性说明:………………
随附资料:a)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登记证复印件;b)由鉴定组织出具的鉴定证书。
企业承诺上述已使用机械、设备进口后直接服务于越南境内生产活动;机械、设备符合安全、节能、环境保护要求;并对本承诺及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
(签名、盖章)
注:企业应在完成进口资料登记并取得科学与技术部书面同意后,再审慎签订买卖合同。
常见问题
第84/85章的二手机械,只要低于10年就一定可以进口吗?
不能直接这样理解。设备年限只是其中一个标准,企业还需核查安全、节能、环保标准,制造商确认文件/鉴定证书要求,以及第一条列明的不适用或排除情形。
中国生产的设备能否用制造商确认文件替代鉴定证书?
第18号决定中的制造商确认文件机制主要适用于在G7国家或韩国生产的机械、设备。非上述国家生产的设备,通常需要按第八条准备鉴定证书。
鉴定证书有效期多长?
已使用机械、设备通常不超过06个月,自证书签发日至货物到达越南口岸之日计算。已使用技术生产线通常不超过18个月。涉及第7a条情形时,还需同步核查第28/2022/QĐ-TTg号决定。
可以先将货物运回保管,再补充鉴定吗?
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若提交资料时尚未有制造商确认文件或鉴定证书,企业可在提交经指定鉴定组织确认的鉴定服务登记文件后将货物运回保管,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鉴定证书。
超过10年的设备是否还有进口可能?
仅在特定情形下可能,例如第九条规定的企业正在越南生产、为维持生产需要进口,且设备剩余产能/效率达到85%以上、消耗不超过设计水平15%,并经有权限机关审查。
第18/2019/QĐ-TTg号决定是否必须与第28/2022/QĐ-TTg号决定一并阅读?
需要。第28/2022/QĐ-TTg号决定对第18/2019/QĐ-TTg号决定作出修订、补充,尤其涉及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及享受特别投资优惠项目进口已使用技术生产线的简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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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使用机械、设备和技术生产线,合规风险并非只出现在报关环节,而是从选择设备、锁定型号、确认生产年份、准备鉴定证书以及ETA前统一单证数据时即已开始。
核查第18/2019/QĐ-TTg号决定、第28/2022/QĐ-TTg号决定、第84/85章范围、附录I、第5条、第6条、第7a条以及各具体型号适用的专业管理文件。
在开立报关单前交叉核对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合同、目录、技术资料、设备铭牌、型号、序列号、生产年份、原产地和鉴定证书。
建立ETA前时间表,确认鉴定节点、货物运回保管的条件、拖车/仓库/港口节点,以及资料被要求补充时的处理方案。
按批次保存资料,控制简化手续下的报告义务,并准备后续稽查或专业检查所需的支持数据。
操作建议:企业应在确认订舱或ETA前核查法规文本、型号资料和整套单证,以降低堆存、查验分流、补充资料或交付延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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