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019/QD-TTg号决定:关于进口已使用机械、设备和技术生产线
文件信息
| 项目 | 信息 |
|---|---|
| 文件名称 | 关于进口已使用的机械、设备和技术生产线的决定 |
| 文号 | 18/2019/QD-TTg |
| 发布机关 | 政府总理 |
| 颁布日期 | 2019年4月19日 |
| 生效日期 | 2019年6月15日 |
| 效力状态 | 国家法律文件数据库显示仍有效;适用前应同时核查第28/2022/QD-TTg号决定、第02/2026/QD-TTg号决定等修订、补充文件。 |
主要注意事项
- 适用重点为第84章和第85章项下、为直接服务越南生产活动而进口的已使用机械、设备和技术生产线。
- 核心条件包括设备年限、技术标准、安全、节能和环保要求。
- 根据原产国和制造商确认文件情况,可能需要指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证书。
- 实际适用前应核查修订、补充文件和合并文本。
受影响对象
- 进口已使用机械、设备和技术生产线的企业。
- FDI/EPE制造企业、工厂扩建或维持生产项目。
- 采购、法务、合规、运营、报关行及物流服务方。
- 被指定或承认的鉴定机构。
企业核查清单
- 核查HS编码,确认是否属于第84章/第85章。
- 确认货物是单台设备还是技术生产线。
- 确认进口目的是否为直接服务越南生产。
- 核查设备年限、生产年份和到达越南口岸年份。
- 准备QCVN/TCVN或G7、韩国相关标准依据。
- 按情形准备制造商确认文件或鉴定证书。
- 如申报时尚无鉴定证书,核查是否可按规定带回保管。
- 签订合同及报关前核查修订文件和合并文本。
专业术语说明
- HS编码:海关申报所用商品分类编码。
- QCVN:越南国家技术规程,属于强制性技术要求。
- TCVN:越南国家标准。
- 鉴定证书:由鉴定机构出具,确认货物是否满足进口条件的文件。
- 带回保管:在补充部分文件期间,按海关规定将货物移出监管区域进行保管的机制。
进出口 / 物流实务适用提示
在物流执行层面,已使用机械设备应在采购前核查HS编码、生产年份、型号/序列号清单、技术标准、制造商文件、鉴定地点及鉴定证书有效期。项目货或工厂设备应在预计到港前锁定资料,以控制滞箱、仓储、查验及通关风险。
需一并核查的相关法律文件
| 类别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布机关 | 颁布/生效 | 关联作用 | 重点条款/附录 |
|---|---|---|---|---|---|---|
| 相关法律 | 《外贸管理法》 | 05/2017/QH14 | 国会 | 12/06/2017 / 01/01/2018 | 与第18/2019/QD-TTg号决定一并核查的法律依据。 | 应根据实际商品类别和进口资料核查。 |
| 相关法律 | 《产品和商品质量法》 | 05/2007/QH12 | 国会 | 21/11/2007 / 01/07/2008 | 与第18/2019/QD-TTg号决定一并核查的法律依据。 | 应根据实际商品类别和进口资料核查。 |
| 基础法令 | 第69/2018/ND-CP号法令 | 69/2018/ND-CP | 政府 | 15/05/2018 | 与第18/2019/QD-TTg号决定一并核查的法律依据。 | 应根据实际商品类别和进口资料核查。 |
| 相关法令 | 第76/2018/ND-CP号法令 | 76/2018/ND-CP | 政府 | 15/05/2018 | 与第18/2019/QD-TTg号决定一并核查的法律依据。 | 应根据实际商品类别和进口资料核查。 |
| 相关法令 | 第107/2016/ND-CP号法令 | 107/2016/ND-CP | 政府 | 01/07/2016 | 与第18/2019/QD-TTg号决定一并核查的法律依据。 | 应根据实际商品类别和进口资料核查。 |
| 相关法令 | 第132/2008/ND-CP号法令及第74/2018/ND-CP号法令 | 132/2008/ND-CP; 74/2018/ND-CP | 政府 | 31/12/2008; 15/05/2018 | 与第18/2019/QD-TTg号决定一并核查的法律依据。 | 应根据实际商品类别和进口资料核查。 |
| 修订文件 | 第28/2022/QD-TTg号决定 | 28/2022/QD-TTg | 政府总理 | 20/12/2022 / 01/03/2023 | 与第18/2019/QD-TTg号决定一并核查的法律依据。 | 应根据实际商品类别和进口资料核查。 |
| 新修订文件 | 第02/2026/QD-TTg号决定 | 02/2026/QD-TTg | 政府总理 | 08/01/2026 | 与第18/2019/QD-TTg号决定一并核查的法律依据。 | 应根据实际商品类别和进口资料核查。 |
| 合并文本 | 第11/VBHN-BKHCN号合并文本 | 11/VBHN-BKHCN | 科学技术部 | 26/12/2022 | 与第18/2019/QD-TTg号决定一并核查的法律依据。 | 应根据实际商品类别和进口资料核查。 |
| 过渡通知 | 第23/2015/TT-BKHCN号通知 | 23/2015/TT-BKHCN | 科学技术部 | 13/11/2015 | 与第18/2019/QD-TTg号决定一并核查的法律依据。 | 应根据实际商品类别和进口资料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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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总理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
河内,2019年4月19日
编号:18/2019/QD-TTg
决定
关于进口已使用的机械、设备和技术生产线的规定
依据2015年6月19日《政府组织法》;依据2017年6月12日《外贸管理法》;依据政府2018年5月15日第69/2018/ND-CP号法令;应科学技术部长提议;
政府总理颁布关于进口已使用的机械、设备和技术生产线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调整范围
本决定规定对属于越南进出口商品目录第84章和第85章HS编码、为在越南生产活动使用而进口、且不属于政府、政府总理或各部委公布的禁止进口目录的已使用机械、设备和技术生产线的进口条件、资料、顺序、手续以及鉴定活动。本决定不适用于过境、转运、转口经营、暂进再出经营、其他暂进再出或暂出再进情形(但加工合同、生产或施工投资项目等特定情形除外)、与外国商人的维修保养服务合同、出口加工区或非关税区企业之间的买卖、出口加工企业清算资产售往内地、加工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期满后从外国伙伴转移、科研和技术开发或国防安全任务、属于第二类不安全产品商品目录的机械设备,以及已有专门法律文件管理的专业领域机械设备。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决定适用于进口已使用机械、设备和技术生产线的组织和企业;根据本决定实施鉴定的鉴定机构;以及与本决定第一条所述进口活动有关的国家管理机关。
第三条 术语解释
机械、设备是指由零件、组件和部件相互连接形成,能够按照设计用途运行和运动的完整结构。技术生产线是指按照设计的技术图纸和工艺流程,在一定地点布置、安装并相互连接的机械、设备、工具和工具系统,能够同步运行以进行生产。已使用的机械、设备、技术生产线,是指出厂后已经安装并投入运行的机械、设备和技术生产线。设备年限,是指从生产年份到进口年份的年数;进口年份为货物到达越南口岸的年份。
第四条 管理原则
进口已使用机械、设备和技术生产线必须遵守货物进口法律。不得进口出口国已宣布淘汰的落后、质量差、造成环境污染的机械、设备、技术生产线;不得进口不符合安全、节能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机械、设备、技术生产线。已使用机械、设备和技术生产线只允许进口用于直接服务越南企业的生产活动。
第二章 进口条件
第五条 已使用技术生产线进口条件
已使用技术生产线允许进口时,应按照符合安全、节能和环境保护国家技术规程(QCVN)的标准制造;如无相关QCVN,则应符合越南国家标准(TCVN)或G7国家、韩国关于安全、节能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剩余产能或效率应达到设计产能或效率的85%以上;原材料、材料和能源消耗不得超过设计水平15%;其技术不得属于第76/2018/ND-CP号法令规定的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技术目录;并且该技术应正在经合组织(OECD)国家至少三个生产设施中使用。
第六条 已使用机械、设备进口条件
已使用机械、设备允许进口时,设备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若属于附录I列明的特定领域,则按附录I规定执行。同时,机械设备应按照安全、节能和环境保护QCVN制造;如无相关QCVN,则应符合越南TCVN或G7国家、韩国的相应国家标准。
第三章 进口资料、顺序和手续
第七条 已使用技术生产线进口资料和手续
除海关进口资料外,企业还应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登记证书副本;如委托进口,应提交委托进口文件;以及由符合第十一条条件的指定鉴定机构签发的鉴定证书。海关仅在资料完整、有效且鉴定证书结论表明已使用技术生产线符合第五条要求时办理通关。
第八条 已使用机械、设备进口资料和手续
除海关进口资料外,企业应提交企业登记证书副本;对于在G7国家或韩国生产的机械设备,应提交制造商关于生产年份和标准的确认原件,并经领事认证且附越南语译本;如没有制造商确认,或机械设备并非在G7国家或韩国生产,则应提交指定鉴定机构签发的鉴定证书。海关仅在资料完整、有效并在需要时鉴定证书结论表明符合第六条要求时办理通关。如提交进口资料时尚无制造商确认或鉴定证书,企业可在提交由指定鉴定机构确认的鉴定服务登记文件后按海关法规定将货物带回保管。自带回保管之日起不超过30日,企业应向海关提交鉴定证书;如鉴定结果不符合第六条要求,企业将按海关行政处罚规定处理。
第九条 其他情形下进口已使用机械、设备
在越南正在生产的企业,为维持生产经营,需要进口超过第六条第一款年限的已使用机械设备,但其剩余产能或效率仍达到设计水平85%以上,且原材料、材料和能源消耗不超过设计水平15%的,可直接、通过邮政或通过在线公共服务门户向科学技术部提交一套申请资料。资料包括附录II规定的申请文件,说明进口必要性、使用方案以及该机械设备在技术生产线中的必要性;企业登记证书副本;以及指定鉴定机构签发的鉴定证书。资料不完整或无效的,科学技术部按提交方式要求补正。收到完整有效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科学技术部向相关部委或专家征求意见;相关单位或专家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科学技术部收到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书面答复,如不同意应说明理由。办理进口时,企业应向注册海关提交科学技术部同意进口的书面文件以及海关资料。
第四章 鉴定活动
第十条 鉴定证书
鉴定证书应包括机械设备名称、生产年份、品牌、编号、型号、生产国和制造商;鉴定时间和地点;鉴定时状态;鉴定方法和程序;用于评价符合性的QCVN、TCVN或G7国家、韩国国家标准(如有)的编号和名称;如不存在相关标准,应在证书中明确说明。对于技术生产线,应逐项评价第五条各条件并作出是否符合的结论。对于机械设备,应评价第六条条件并作出结论。对于第九条情形,还应评价技术参数、运行状态、维护保养状态、安全节能环保标准符合程度、剩余产能或效率、消耗水平、剩余使用时间以及彩色图片。技术生产线鉴定证书自签发至到达越南口岸不得超过18个月;机械设备鉴定证书不得超过6个月。技术生产线的鉴定应在出口国且在生产线运行状态下进行。
第十一条 指定鉴定机构的资料、顺序和手续
科学技术部会同各部委组织指定、承认鉴定机构,并公布名单供企业选择。国内鉴定机构须根据第107/2016/ND-CP号法令取得鉴定活动登记证书且范围包括机械、设备和技术生产线。外国鉴定机构应遵守所在地法律,并由加入区域或国际互认安排的认可机构认可。指定资料和程序按第132/2008/ND-CP号法令第18b、18d条(经第74/2018/ND-CP号法令修订补充)执行;外国机构资料应包括所在地主管机关允许从事鉴定活动的文件副本及经领事认证的越南语译本。资料中的文件应译成越南语。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部的责任
1. 牵头并会同各部、部级机关以及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管理本决定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已使用机械、设备和技术生产线进口活动。
2. 在科学技术部电子门户公布外国已宣布因落后、质量差或造成环境污染而淘汰的已使用机械、设备和技术生产线目录。
3. 会同各部、部级机关以及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对进口已使用机械、设备和技术生产线投入运行后企业遵守安全、节约和高效用能、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4. 会同财政部每年统计已使用机械、设备和技术生产线进口情况,包括进口企业名称、联系地址、使用领域、生产国、进口价值,以及被责令再出口、处罚的违法情形,并向政府总理报告。
5. 指定、承认已使用机械、设备和技术生产线鉴定机构,并在科学技术部电子门户公布被指定、被承认的鉴定机构名单。
6. 牵头并会同各部、部级机关依法对被指定、被承认鉴定机构的鉴定活动进行监察、检查。
第十三条 各部、部级机关的责任
1. 配合科学技术部实施本决定。
2.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本行业国家管理要求,提出本行业其他已使用机械、设备的设备年限条件,送科学技术部汇总并报政府总理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进口企业的责任
1. 按照本决定及相关法律文件进口已使用机械、设备和技术生产线。
2. 接受有权国家管理机关检查;对违反本决定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被指定、被承认鉴定机构的责任
1. 按照本决定及相关法律文件对已使用机械、设备和技术生产线实施鉴定。
2. 确保鉴定活动独立、客观、科学;遵守鉴定法律规定;对鉴定结果准确性依法承担责任;并接受国家管理机关对鉴定活动的监察、检查。
3. 在以下情形下,自签署鉴定证书之日起最迟15日内向科学技术部提交一份鉴定证书副本:(a)鉴定已使用技术生产线;(b)鉴定证书记载不存在与已使用机械、设备和技术生产线相关的QCVN、TCVN或G7国家/韩国关于安全、节能、环保的国家标准,属于第十条第一款d点规定情形。
4. 每年12月15日前,以及在有要求时,编制已使用机械、设备和技术生产线鉴定情况报告并发送科学技术部。
第十六条 过渡条款
在本决定生效前已按第23/2015/TT-BKHCN号通知获得科学技术部批准进口或已被接收但未完成处理的资料,可继续按该通知或按本决定执行。已经取得投资登记证书或投资主张决定的投资项目,如按第23/2015/TT-BKHCN号通知涉及已使用机械设备进口,可继续按该通知执行。已按该通知在科学技术部网站公布的鉴定机构,可自本决定生效日起60日内继续实施鉴定活动。
第十七条 施行条款
本决定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本决定引用的法律文件如被修订、补充或替代,应适用新的文件。实施中如有问题或困难,相关机关、组织、企业应向科学技术部反映,由其汇总并报告政府总理处理。各部长、部级机关首长、政府所属机关首长、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以及相关组织和个人负责执行本决定。
代总理
副总理
(已签署)
郑廷勇
附录I
部分特定领域机械、设备的设备年限规定
(随政府总理2019年4月19日第18/2019/QD-TTg号决定发布)
| 序号 | 领域/机械、设备名称 | HS编码 | 设备年限(年)不超过 |
|---|---|---|---|
| 1 | 机械领域 | ||
| a | 压延机或其他滚压机,但用于金属或玻璃的机器除外;以及其滚筒。 | 84.20 | 20 |
| b | 转炉、浇包、锭模和铸造机,用于冶金或金属铸造。 | 84.54 | 20 |
| c | 金属轧机及其轧辊。 | 84.55 | 20 |
| d | 通过去除材料加工各种材料的机床,包括采用激光或其他光束/光子束、超声、电火花、电化学、电子束、离子束或等离子弧工艺的机床;水射流切割机。 | 84.56 | 20 |
| dd | 加工中心、单工位组合机床及多工位转移机床,用于金属加工。 | 84.57 | 20 |
| e | 车床(包括车削中心),用于金属切削加工。 | 84.58 | 20 |
| g | 机床(包括组合式移动动力头机床),用于通过去除金属进行钻孔、镗孔、铣削、攻丝或套丝,但不包括84.58项下的车床(包括车削中心)。 | 84.59 | 20 |
| h | 用于去毛刺、刃磨、磨削、珩磨、研磨、抛光或以其他方式精加工金属或金属陶瓷的机床,使用砂轮、磨料或抛光材料,但不包括84.61项下的齿轮切削、磨齿或齿轮精加工机。 | 84.60 | 20 |
| i | 刨床、牛头刨床、插床、拉床、齿轮切削机、磨齿机或齿轮精加工机、锯床、切断机以及其他通过去除金属或金属陶瓷进行加工且未在其他地方列明或包括的机床。 | 84.61 | 20 |
| k | 用于通过锻造、锤击或模锻加工金属的机床(包括压力机);用于通过弯曲、折叠、矫直、压平、剪切、冲孔或V形开槽加工金属的机床(包括压力机);用于加工金属或金属碳化物且未在上文列明的压力机。 | 84.62 | 20 |
| l | 其他不通过去除材料加工金属或金属陶瓷的机床。 | 84.63 | 20 |
| m | 具有独立功能、未在本章其他地方列明或包括的机械和机械设备。 | 84.79 | 20 |
| 2 | 木材生产、加工领域 | ||
| a | 用于干燥木材、纸浆、纸或纸板的设备。 | 84.19.32 | 15 |
| b | 用于加工木材、软木、骨、硬橡胶、硬塑料或类似硬质材料的机床(包括钉接、装订、胶合或其他装配机器)。 | 84.65 | 20 |
| c | 用于生产纤维板、刨花板或其他木质材料板材的压力机,以及用于处理木材或软木的其他机器。 | 84.79.30 | 20 |
| 3 | 纸和纸浆生产领域 | ||
| a | 机械和机械设备。 | 84.39 84.40 84.41 | 20 |
* 设备年限(X)的计算:X = 进口年份 – 生产年份。设备年限按年计算,不按月计算。
例如:设备A于2008年1月生产,2018年12月进口到越南口岸,则X = 2018 – 2008 = 10(年)。
附录II
申请准许进口已使用机械、设备的文书
企业名称
编号:………………..
事由:申请进口已使用机械、设备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日期 ….. 月 ….. 年 ……..
致:科学技术部
1. 组织:………………………………………………………………
2. 税号:………………………………………………………………
3. 地址:………………………………………………………………
4. 电话/传真:…………………………………………………………
5. 法定代表人:………………………………………………………..
6. 企业登记证书编号:……….;签发日期:……….;签发机关:……………………………..
7. 本企业拟进口以下已使用机械、设备:
|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预计价值 | 生产年份 | 产能/效率 | 生产国/原产地 | 备注 |
|---|---|---|---|---|---|---|---|---|
8. 预计进口时间:…………………………………………….
9. 关于进口机械设备以维持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性、使用方案以及该设备在技术生产线中的必要性的说明:
…………………………………………………………………………………………..
随附文件:(a)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登记证书副本;(b)鉴定机构签发的鉴定证书。
本企业承诺上述已使用机械设备直接服务于越南境内生产活动;符合安全、节能和环境保护要求;并对本承诺及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收件:
– 如上;
– 存档。
企业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注意:企业应在完成进口资料登记并取得科学技术部书面批准后,再审慎签订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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