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发、漂发、烫发及拉直产品进口手续指南

化妆品 – 个人护理 | 专项手续

染发、漂发、烫发及拉直产品进口手续指南

染发、漂发、烫发和拉直产品比普通护发产品具有更高合规风险,因为其通常含有氧化、还原、着色、碱性体系,且常以多组分套装销售。若品名笼统、化妆品公布、CFS/授权、SDS、标签或C/O在ETA前未锁定,货物可能被要求补充资料、滞留港口、无法享受优惠税率或产生额外DEM/DET费用。本文提供从HS、税率、化妆品公布、技术资料、标签到通关后义务的E2E审核框架。 本文重点说明政策适用条件、所需资料、办理时点,以及容易导致补件或延误通关的常见风险。实施前,企业应确认货物描述、HS归类、型号或技术成分、受理机关,并确保专业监管资料与海关申报单证之间的数据一致。

进口染发/漂发/烫发/拉直类化妆品的操作参考;需按配方、标签、CFS/授权、SDS、规格和进口目的审核。

术语解释及手续重要性

该类产品直接作用于头发/头皮,可能含有需警示的成分。因此手续不仅是报关,还包括化妆品公布、配方、标签、运输及通关后资料留存。

术语 业务含义
化妆品 用于人体外部,以清洁、芳香、改变外观、保护或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进口前需确认其是否属于化妆品范围。
化妆品公布/备案接收号 进口化妆品投放越南市场前,由主管机关受理并签发的产品公布接收编号。
CFS 自由销售证明,用于证明产品在出口国或生产国可合法流通。
LOA / POA 生产商或品牌所有人授权越南责任主体将产品投放市场的授权文件。
PIF 产品信息档案,用于上市后监管、追溯和安全性资料备查。
MSDS/SDS 安全数据表;对漂发剂、双氧奶、含过氧化物或可能涉及危险品运输的产品尤其重要。
“染发、漂发、烫发及拉直产品进口手续指南”所涉产品在越南进口查验区
产品组及清关前资料审核场景示意。

产品分类与技术识别

本文适用于染发剂、漂发剂、烫发剂、拉直/柔顺产品及沙龙套装成品。不自动适用于散装化学品、电动美发设备、口服产品或具有治疗宣称的产品。

控制提示: 必须按目录、配方/INCI、SDS/MSDS、标签、宣称、功能和实际进口目的进行审核。
产品详细分类表
产品组/情形 需检查的技术特征 示例/功能 证明资料 可能触发政策 需对照资料 适用说明
氧化型染发剂 含氧化染料,通常与双氧奶配套使用。 染膏、双组分染发套装。 配方、标签、CFS、授权书、SDS。 化妆品公布;限制成分;如含双氧需核对运输风险。 CFS/授权、配方、原标签、SDS/MSDS。 不要仅写“hair care product”。
漂发剂/漂粉/漂膏 含漂浅成分,可能涉及氧化剂/过氧化物运输风险。 漂粉、漂膏、lightener kit。 SDS/MSDS、配方、COA/规格、警示标签。 化妆品公布、危险品运输核对、成分限制。 SDS、警示标签、CFS/授权、INCI表。 需区分漂粉、双氧和套装。
烫发产品 还原/碱性系统,常含烫发水和中和剂。 Perm lotion, neutralizer。 配方、说明、警示、SDS。 化妆品公布和安全警示核对。 配方、标签、说明、CFS/授权、SDS。 避免治疗性修复/生发宣称。
拉直/柔顺/离子烫产品 改变头发结构,可能含碱性/巯基乙酸盐体系。 Straightening cream, relaxer kit。 配方、pH/规格、说明、警示。 化妆品公布和限制成分核对。 配方、pH/规格、SDS、CFS/授权、标签。 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范围。
沙龙套装/多组分套装 多个瓶/管/袋作为套装销售。 染发套、漂发套、烫发套。 各组分配方、包装规格、内外标签。 按产品/套装方式确定公布和HS。 详细装箱单、标签稿、各组分配方和SDS。 不能用一份配方覆盖全部组分。

HS编码 – 税率 – C/O

HS需按主要功能、产品形态、套装结构及进口目的确定,不宜笼统写“hair cosmetic”。

控制原则: 以下税率仅供操作参考;最终税率需按申报日8位HS、现行税表、原产地、C/O和实际资料确定。
HS编码 – 税率 – C/O建议表
参考HS 适用货物组 归类依据 适用条件 普通进口税 MFN优惠税 VAT 需核对C/O/FTA 需核对资料
3305.20.00 烫发或拉直头发用制剂。 3305项下为头发用制剂;3305.20适用于烫发/拉直类产品。 主要功能为烫发、拉直、柔顺、离子烫等;不适用于电器或工业化学品。 如MFN为18%,普通税率参考27% 参考18% 参考10% 根据原产地核对ATIGA、ACFTA、RCEP、AKFTA/VKFTA、VJEPA/AJCEP/CPTPP、EVFTA/UKVFTA等。 目录/标签、配方、CFS、授权书、SDS、装箱资料。
3305.90.00 染发剂、漂发剂、双氧奶、调色/补色等其他头发用化妆品制剂。 3305项下其他头发用制剂。 适用于成品化妆品;不适用于散装工业化学品。 如MFN为18%,普通税率参考27% 参考18% 参考10% 按最终HS和原产地文件核对FTA。 INCI/配方、SDS/MSDS、备案/公布文件、标签、CFS/授权书。
3305.90.00或按套装结构另行确定 染发/漂发套装,包括染膏、双氧、护理品及附件。 需按零售套装规则和各组成部分性质判断。 仅适用于作为同一用途零售套装销售的情形。 按最终HS确定 按最终HS确定 参考10% 按套装或组成部分的最终HS核对FTA。 套装照片、包装规格、各组成标签、发票描述。
3824/2847或其他化学品税号需核对 过氧化氢、氧化剂、散装原料等非成品化妆品。 若作为原料/化工品进口,可能不归入第33章。 适用于原料或工业化学品。 核对现行税表 核对现行税表 核对VAT政策 按实际化学品HS核对FTA。 COA、SDS、进口用途、合同、化学品合规文件。
3305.10/3305.90按功能确定 染后洗发水、护发素、发膜、精华等。 按产品主要功能归类。 不能因与染发产品同批进口而统一归入染发剂税号。 按最终HS确定 按最终HS确定 参考10% 按最终HS核对FTA。 标签、宣称、成分表、化妆品公布文件。
按进口路线需核对的C/O/FTA优惠表
路线/原产地 FTA/协定 C/O或原产地证明 可适用优惠税率 适用条件 需核对资料 说明
东盟 ATIGA Form D 符合原产地和税表条件时可享受优惠。 东盟原产、直接运输。 Form D、发票、装箱单、提单、HS和品名。 避免笼统写“cosmetic goods”。
中国 ACFTA / RCEP Form E或RCEP原产地证明 按最终HS核对。 符合原产地规则/PSR。 C/O、发票、提单、第三方发票资料。 Form E常因品名/HS/发票路径不一致被询问。
韩国 AKFTA / VKFTA / RCEP Form AK、VK或RCEP证明 选择税率和资料更匹配的协定。 韩国原产并符合PSR。 C/O、发票、提单、SKU清单。 申报前比较各协定。
日本 VJEPA / AJCEP / CPTPP / RCEP C/O或原产地证明 按协定税表核对。 日本原产、直接运输。 原产地文件、发票、提单、HS。 多SKU需确保品名一致。
欧盟/英国 EVFTA / UKVFTA 原产地声明/证明 符合原产地规则时可申请优惠。 EU/UK原产并具备有效声明。 原产地声明、发票、提单、出口商资料。 核对REX/授权出口商机制。
澳新/CPTPP AANZFTA / CPTPP Form AANZ或CPTPP证明 按路线核对。 符合原产地与直接运输规则。 C/O、发票、提单、HS。 C/O不能弥补HS不明确。
印度/香港 AIFTA / AHKFTA Form AI或AHK 按最终HS核对。 原产地和文件有效。 C/O、发票、装箱单、运输单证。 ETA前确认,避免到港后修改C/O。

资料清单及提交方式

资料应分为商业单证、技术/安全资料和化妆品公布资料。品名、SKU、生产商、原产地、配方、标签和报关资料必须一致。

按业务环节资料清单
资料组 所需资料 用途 通常准备方 常见错误 ETA前检查
商业单证 发票、装箱单、B/L或AWB、合同/PO、如申请优惠则C/O。 报关、估价、原产地核对。 进口商 / 单证 / 货代 品名过于笼统;套装数量不一致;C/O与HS不符。 ETA前核对品名、SKU、数量、原产地和贸易条款。
化妆品公布文件 进口化妆品公布接收号和责任主体信息。 上市流通条件。 进口商 / 法规 / 法务 无接收号或与产品名称/剂型/生产商不符。 比对接收号、产品名、变体、产地和责任主体。
授权/CFS LOA/POA、CFS以及需要时的认证/翻译。 公布与后市场监管。 品牌方 / 生产商 / 进口商 CFS过期、授权范围不足、生产商不一致。 核对有效期、法定名称、地址、范围和翻译。
技术/安全资料 配方/INCI、SDS/MSDS、COA/规格、说明和警示。 成分限制、危险品运输、标签和海关解释。 供应商 / QA / 合规 含双氧产品无SDS;成分非INCI;缺警示。 发货前要求每个组分提供SDS。
标签资料 原标签、越文附加标签、设计稿、包装图片、说明和警示。 流通与后市场检查。 进口商 / 市场 / 合规 缺成分、批号/效期、警示或宣称过度。 标签与公布、配方和标签法规交叉核对。
物流/DG资料 Pre-alert、SDS/MSDS、订舱、包装和危险品分类。 承运订舱、港口/仓库处理。 运营 / 货代 / 承运人 SDS太晚;未申报DG;承运拒收。 ETD/ETA前确认SDS和运输分类。

法律依据与专项政策矩阵

法律审核应在产品资料和单证齐备后进行;未核对化妆品公布、成分、标签和运输风险前,不应简单认定“正常进口”。

需核对的法规文件

文件组 文件名称/编号 发布机关 生效/适用时间 手续中的作用 需注意条款/附件 核对说明
通知 06/2011/TT-BYT号通知 化妆品管理 卫生部 2011年1月25日发布;需结合修订文本 化妆品公布、进口、流通、PIF、标签和责任主体的核心依据。 公布表、CFS、授权、PIF、标签。 需结合修订文本适用。
修订通知 34/2025/TT-BYT号通知 修订06/2011/TT-BYT 卫生部 2025年7月3日发布,2025年8月18日生效 更新部分资料、表格和承诺内容。 与化妆品公布相关的修订条款。 按提交时现行版本核对。
议定 155/2018/NĐ-CP号议定 政府 2018年11月12日发布 修订卫生部管理范围内部分经营条件。 与化妆品管理有关的修订内容。 需与06号通知和DVC手续对照。
行政手续 进口化妆品公布接收号签发手续 药品管理局/公共服务门户显示机关 门户显示合格资料3个工作日;需补充时5个工作日;费用500,000越盾/品项 进口化妆品上市前的重要手续。 按DVC和化妆品法规提交资料。 提交时需重新核对门户信息。
标签议定 43/2017/NĐ-CP111/2021/NĐ-CP 政府 43号自2017年6月1日生效;111号自2022年2月15日生效 商品标签和越文附加标签。 强制标签信息、原产地、责任主体、警示和说明。 头发化学处理产品需特别注意警示。
税表 26/2023/NĐ-CP及修订 政府 2023年7月15日生效;需核对现行税表 MFN税率和HS目录。 最终8位HS。 本文税率仅供操作参考。
外贸管理 69/2018/NĐ-CP及合并/修订文本 政府/工贸部 2018年5月15日发布 进出口管理基本框架。 专项管理目录(如触发)。 不能替代卫生部化妆品公布手续。

查看/下载原始法规来源

提交资料前应以以下官方来源核对。

按货物情形适用专项政策矩阵

货物情形 需对照依据 可能适用政策 主管机关/平台 触发条件
上市销售成品 06/2011/TT-BYT;34/2025/TT-BYT 上市前需取得进口化妆品公布接收号。 公共服务门户/药品管理局等 成品化妆品,有标签包装并投放市场。
研究/检测样品 06/2011/TT-BYT及相关DVC手续 可能需进口样品订单确认,不得上市销售。 药品管理局或门户显示机关 研究/检测用途、数量有限、承诺不流通。
含双氧/过氧化物/氧化剂产品 化妆品法规及运输/DG要求 化妆品公布并核对SDS/MSDS和危险品运输。 承运人、港口/仓库、必要时海关 SDS显示过氧化物、氧化剂或易燃溶剂。
宣称接近药品边界 化妆品管理法规和东盟化妆品原则 需核对治疗、生发、防脱、药效类宣称。 化妆品监管/市场后监管 标签、广告或资料含治疗性效果。
沙龙/项目/EPE/FDI使用 化妆品法规、海关、EPE政策 核对进口用途、流通或内部使用。 海关及化妆品主管机关 进口主体、用途、内销或转让。
生产用原料 化学品、税则、SDS及化妆品生产条件 不作为成品化妆品处理;需核对原料/化学品政策。 海关、化学品或生产监管机关 货物为原料,不是带标签的成品化妆品。

办理时间、费用与风险成本

业务步骤 参考时间 费用说明 延迟风险
发货前产品审核 ETD/ETA前越早越好 无国家费用;可能有内部/咨询成本 避免HS、公布、CFS/授权、SDS错误。
准备化妆品公布资料 货到前,取决于供应商文件 DVC参考费用500,000越盾/品项 公布延迟会影响上市流通。
提交进口化妆品公布 资料合格参考3个工作日;需补充时5个工作日 按现行手续缴费 资料不完整可能多轮补充。
锁定进口单证和标签 ETA前 翻译/标签制作成本如有 标签、公布和进口单证不一致会触发解释。
报关和通道处理 货到/单证齐备时 海关费用及物流费用按实发生 黄/红通道可能要求公布、标签、SDS等。
通关后留档 通关后及流通期间 档案管理及抽检成本如有 PIF或进口记录缺失会加大后市场风险。
注意: 时间和费用可能根据公共服务门户、资料完整性和补充要求而变化。

E2E实务流程

流程应从ETA前启动,关键控制点包括HS、C/O、化妆品公布、标签、SDS、宣称和责任主体。

ETA前审核

确认产品类型、HS、公布、C/O、SDS/MSDS、标签和DG运输风险。

锁定单证和技术资料

核对发票、装箱单、B/L/AWB、CFS/授权、配方、标签稿、SDS和SKU。

提交公布或相关资料

准备并跟踪进口化妆品公布或样品进口订单手续。

海关申报

申报品名、HS、价值、原产地、数量和C/O,并准备黄/红通道解释资料。

处理通道并提货

绿通道:按系统条件放行;黄通道:查单;红通道:查单并验货。

通关后完成义务

越文标签、PIF、公布资料、进口单证、SDS和分销记录留存。

常见问题

进口染发剂需要化妆品公布吗?

如为在越南市场流通的成品化妆品,需取得进口化妆品公布接收号。

漂发剂一定是危险品吗?

不能只看品名,需看SDS/MSDS、过氧化物/氧化剂含量、浓度和包装。

HS一定是3305.90.00吗?

不是。烫发/拉直可能为3305.20.00,染发/漂发常核对3305.90.00,套装或原料需另行判断。

有C/O就一定享受优惠税率吗?

不一定。Form、原产地标准、品名、HS、数量和直接运输均需有效。

沙龙样品/tester需要公布吗?

如销售、促销或投放市场,应按流通产品审核;研究/检测样品可适用单独手续且不得流通。

“治疗脱发/生发”宣称可以作为化妆品吗?

治疗性宣称可能超出化妆品范围,应在进口和公布前审核。

进口前一定要检测吗?

不一定,但配方、SDS、标签和PIF/安全资料应齐全,满足后市场监管。

通关后需要留存什么?

公布、CFS/授权、PIF、配方、标签、进口单证、C/O、报关单和SDS/MSDS。

染发套装包含染膏和显色乳,可以作为一个资料申报吗?

只有在各组分设计为配套使用,且公布资料、标签、配方、使用说明及安全资料均能清楚覆盖每一组分时,才可按套装/组合产品进行审查。若显色乳、氧化剂或护理膏单独销售,或配方/产品展示不同,应分别核对资料结构。

进口染发产品生产用原料,是否按成品化妆品办理?

不是。用于生产的原料不等同于投放市场的成品化妆品。进口方需按实际原料核对HS编码、化学品/SDS资料、如有危险品运输分类、标签、储存条件、生产用途以及适用的专项管理政策。

结果文件及通关后义务

结果/义务 控制意义
进口化妆品公布接收号 上市前重要条件;产品名、剂型、责任主体必须一致。
已通关报关单 需与C/O、商业单证、公布和技术资料一并留存。
越文附加标签资料 需符合商品标签法规和化妆品公布信息。
PIF和后市场资料 配方、标准、安全资料、标签、CFS/授权和批次文件。
物流/DG资料(如有) 漂发剂/双氧产品应留存SDS、订舱和DG/非DG确认。

TGIMEX 实施支持

该类产品的操作价值在于ETA前审核、化妆品公布控制,以及物流、海关、合规同步协调。企业应与熟悉单证、海关、国际运输和化妆品法规的团队合作。

ETA前审核

在最终单证出具前核对产品类型、配方、宣称、CFS/授权、SDS/MSDS、标签和进口目的。

HS–税率–C/O控制

区分染发、漂发、烫发/拉直、双氧、套装和原料,避免整票统一套用一个HS。

化妆品公布控制

核对公布资料、CFS、授权、INCI成分、生产商/品牌方和越南责任主体。

标签和宣称控制

比对原标签、越文标签、说明、警示和沙龙宣称是否仍在化妆品范围内。

物流–海关协同

核对SDS/MSDS、危险品风险、订舱、Pre-alert、报关通道和提货方案。

通关后留档

建立PIF、进口单证、C/O、标签、SDS和批次分销记录。

执行支持范围: HS审核、化妆品政策审核、C/O审核、标签审核、SDS/MSDS审核、公布资料准备、货代/承运协调、海关申报、提货入库及通关后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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