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发、漂发、烫发及拉直产品进口手续指南
染发、漂发、烫发和拉直产品比普通护发产品具有更高合规风险,因为其通常含有氧化、还原、着色、碱性体系,且常以多组分套装销售。若品名笼统、化妆品公布、CFS/授权、SDS、标签或C/O在ETA前未锁定,货物可能被要求补充资料、滞留港口、无法享受优惠税率或产生额外DEM/DET费用。本文提供从HS、税率、化妆品公布、技术资料、标签到通关后义务的E2E审核框架。 本文重点说明政策适用条件、所需资料、办理时点,以及容易导致补件或延误通关的常见风险。实施前,企业应确认货物描述、HS归类、型号或技术成分、受理机关,并确保专业监管资料与海关申报单证之间的数据一致。
术语解释及手续重要性
该类产品直接作用于头发/头皮,可能含有需警示的成分。因此手续不仅是报关,还包括化妆品公布、配方、标签、运输及通关后资料留存。
| 术语 | 业务含义 |
|---|---|
| 化妆品 | 用于人体外部,以清洁、芳香、改变外观、保护或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进口前需确认其是否属于化妆品范围。 |
| 化妆品公布/备案接收号 | 进口化妆品投放越南市场前,由主管机关受理并签发的产品公布接收编号。 |
| CFS | 自由销售证明,用于证明产品在出口国或生产国可合法流通。 |
| LOA / POA | 生产商或品牌所有人授权越南责任主体将产品投放市场的授权文件。 |
| PIF | 产品信息档案,用于上市后监管、追溯和安全性资料备查。 |
| MSDS/SDS | 安全数据表;对漂发剂、双氧奶、含过氧化物或可能涉及危险品运输的产品尤其重要。 |

产品分类与技术识别
本文适用于染发剂、漂发剂、烫发剂、拉直/柔顺产品及沙龙套装成品。不自动适用于散装化学品、电动美发设备、口服产品或具有治疗宣称的产品。
| 产品组/情形 | 需检查的技术特征 | 示例/功能 | 证明资料 | 可能触发政策 | 需对照资料 | 适用说明 |
|---|---|---|---|---|---|---|
| 氧化型染发剂 | 含氧化染料,通常与双氧奶配套使用。 | 染膏、双组分染发套装。 | 配方、标签、CFS、授权书、SDS。 | 化妆品公布;限制成分;如含双氧需核对运输风险。 | CFS/授权、配方、原标签、SDS/MSDS。 | 不要仅写“hair care product”。 |
| 漂发剂/漂粉/漂膏 | 含漂浅成分,可能涉及氧化剂/过氧化物运输风险。 | 漂粉、漂膏、lightener kit。 | SDS/MSDS、配方、COA/规格、警示标签。 | 化妆品公布、危险品运输核对、成分限制。 | SDS、警示标签、CFS/授权、INCI表。 | 需区分漂粉、双氧和套装。 |
| 烫发产品 | 还原/碱性系统,常含烫发水和中和剂。 | Perm lotion, neutralizer。 | 配方、说明、警示、SDS。 | 化妆品公布和安全警示核对。 | 配方、标签、说明、CFS/授权、SDS。 | 避免治疗性修复/生发宣称。 |
| 拉直/柔顺/离子烫产品 | 改变头发结构,可能含碱性/巯基乙酸盐体系。 | Straightening cream, relaxer kit。 | 配方、pH/规格、说明、警示。 | 化妆品公布和限制成分核对。 | 配方、pH/规格、SDS、CFS/授权、标签。 | 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范围。 |
| 沙龙套装/多组分套装 | 多个瓶/管/袋作为套装销售。 | 染发套、漂发套、烫发套。 | 各组分配方、包装规格、内外标签。 | 按产品/套装方式确定公布和HS。 | 详细装箱单、标签稿、各组分配方和SDS。 | 不能用一份配方覆盖全部组分。 |
HS编码 – 税率 – C/O
HS需按主要功能、产品形态、套装结构及进口目的确定,不宜笼统写“hair cosmetic”。
| 参考HS | 适用货物组 | 归类依据 | 适用条件 | 普通进口税 | MFN优惠税 | VAT | 需核对C/O/FTA | 需核对资料 |
|---|---|---|---|---|---|---|---|---|
| 3305.20.00 | 烫发或拉直头发用制剂。 | 3305项下为头发用制剂;3305.20适用于烫发/拉直类产品。 | 主要功能为烫发、拉直、柔顺、离子烫等;不适用于电器或工业化学品。 | 如MFN为18%,普通税率参考27% | 参考18% | 参考10% | 根据原产地核对ATIGA、ACFTA、RCEP、AKFTA/VKFTA、VJEPA/AJCEP/CPTPP、EVFTA/UKVFTA等。 | 目录/标签、配方、CFS、授权书、SDS、装箱资料。 |
| 3305.90.00 | 染发剂、漂发剂、双氧奶、调色/补色等其他头发用化妆品制剂。 | 3305项下其他头发用制剂。 | 适用于成品化妆品;不适用于散装工业化学品。 | 如MFN为18%,普通税率参考27% | 参考18% | 参考10% | 按最终HS和原产地文件核对FTA。 | INCI/配方、SDS/MSDS、备案/公布文件、标签、CFS/授权书。 |
| 3305.90.00或按套装结构另行确定 | 染发/漂发套装,包括染膏、双氧、护理品及附件。 | 需按零售套装规则和各组成部分性质判断。 | 仅适用于作为同一用途零售套装销售的情形。 | 按最终HS确定 | 按最终HS确定 | 参考10% | 按套装或组成部分的最终HS核对FTA。 | 套装照片、包装规格、各组成标签、发票描述。 |
| 3824/2847或其他化学品税号需核对 | 过氧化氢、氧化剂、散装原料等非成品化妆品。 | 若作为原料/化工品进口,可能不归入第33章。 | 适用于原料或工业化学品。 | 核对现行税表 | 核对现行税表 | 核对VAT政策 | 按实际化学品HS核对FTA。 | COA、SDS、进口用途、合同、化学品合规文件。 |
| 3305.10/3305.90按功能确定 | 染后洗发水、护发素、发膜、精华等。 | 按产品主要功能归类。 | 不能因与染发产品同批进口而统一归入染发剂税号。 | 按最终HS确定 | 按最终HS确定 | 参考10% | 按最终HS核对FTA。 | 标签、宣称、成分表、化妆品公布文件。 |
| 路线/原产地 | FTA/协定 | C/O或原产地证明 | 可适用优惠税率 | 适用条件 | 需核对资料 | 说明 |
|---|---|---|---|---|---|---|
| 东盟 | ATIGA | Form D | 符合原产地和税表条件时可享受优惠。 | 东盟原产、直接运输。 | Form D、发票、装箱单、提单、HS和品名。 | 避免笼统写“cosmetic goods”。 |
| 中国 | ACFTA / RCEP | Form E或RCEP原产地证明 | 按最终HS核对。 | 符合原产地规则/PSR。 | C/O、发票、提单、第三方发票资料。 | Form E常因品名/HS/发票路径不一致被询问。 |
| 韩国 | AKFTA / VKFTA / RCEP | Form AK、VK或RCEP证明 | 选择税率和资料更匹配的协定。 | 韩国原产并符合PSR。 | C/O、发票、提单、SKU清单。 | 申报前比较各协定。 |
| 日本 | VJEPA / AJCEP / CPTPP / RCEP | C/O或原产地证明 | 按协定税表核对。 | 日本原产、直接运输。 | 原产地文件、发票、提单、HS。 | 多SKU需确保品名一致。 |
| 欧盟/英国 | EVFTA / UKVFTA | 原产地声明/证明 | 符合原产地规则时可申请优惠。 | EU/UK原产并具备有效声明。 | 原产地声明、发票、提单、出口商资料。 | 核对REX/授权出口商机制。 |
| 澳新/CPTPP | AANZFTA / CPTPP | Form AANZ或CPTPP证明 | 按路线核对。 | 符合原产地与直接运输规则。 | C/O、发票、提单、HS。 | C/O不能弥补HS不明确。 |
| 印度/香港 | AIFTA / AHKFTA | Form AI或AHK | 按最终HS核对。 | 原产地和文件有效。 | C/O、发票、装箱单、运输单证。 | ETA前确认,避免到港后修改C/O。 |
资料清单及提交方式
资料应分为商业单证、技术/安全资料和化妆品公布资料。品名、SKU、生产商、原产地、配方、标签和报关资料必须一致。
| 资料组 | 所需资料 | 用途 | 通常准备方 | 常见错误 | ETA前检查 |
|---|---|---|---|---|---|
| 商业单证 | 发票、装箱单、B/L或AWB、合同/PO、如申请优惠则C/O。 | 报关、估价、原产地核对。 | 进口商 / 单证 / 货代 | 品名过于笼统;套装数量不一致;C/O与HS不符。 | ETA前核对品名、SKU、数量、原产地和贸易条款。 |
| 化妆品公布文件 | 进口化妆品公布接收号和责任主体信息。 | 上市流通条件。 | 进口商 / 法规 / 法务 | 无接收号或与产品名称/剂型/生产商不符。 | 比对接收号、产品名、变体、产地和责任主体。 |
| 授权/CFS | LOA/POA、CFS以及需要时的认证/翻译。 | 公布与后市场监管。 | 品牌方 / 生产商 / 进口商 | CFS过期、授权范围不足、生产商不一致。 | 核对有效期、法定名称、地址、范围和翻译。 |
| 技术/安全资料 | 配方/INCI、SDS/MSDS、COA/规格、说明和警示。 | 成分限制、危险品运输、标签和海关解释。 | 供应商 / QA / 合规 | 含双氧产品无SDS;成分非INCI;缺警示。 | 发货前要求每个组分提供SDS。 |
| 标签资料 | 原标签、越文附加标签、设计稿、包装图片、说明和警示。 | 流通与后市场检查。 | 进口商 / 市场 / 合规 | 缺成分、批号/效期、警示或宣称过度。 | 标签与公布、配方和标签法规交叉核对。 |
| 物流/DG资料 | Pre-alert、SDS/MSDS、订舱、包装和危险品分类。 | 承运订舱、港口/仓库处理。 | 运营 / 货代 / 承运人 | SDS太晚;未申报DG;承运拒收。 | ETD/ETA前确认SDS和运输分类。 |
法律依据与专项政策矩阵
法律审核应在产品资料和单证齐备后进行;未核对化妆品公布、成分、标签和运输风险前,不应简单认定“正常进口”。
需核对的法规文件
| 文件组 | 文件名称/编号 | 发布机关 | 生效/适用时间 | 手续中的作用 | 需注意条款/附件 | 核对说明 |
|---|---|---|---|---|---|---|
| 通知 | 06/2011/TT-BYT号通知 化妆品管理 | 卫生部 | 2011年1月25日发布;需结合修订文本 | 化妆品公布、进口、流通、PIF、标签和责任主体的核心依据。 | 公布表、CFS、授权、PIF、标签。 | 需结合修订文本适用。 |
| 修订通知 | 34/2025/TT-BYT号通知 修订06/2011/TT-BYT | 卫生部 | 2025年7月3日发布,2025年8月18日生效 | 更新部分资料、表格和承诺内容。 | 与化妆品公布相关的修订条款。 | 按提交时现行版本核对。 |
| 议定 | 155/2018/NĐ-CP号议定 | 政府 | 2018年11月12日发布 | 修订卫生部管理范围内部分经营条件。 | 与化妆品管理有关的修订内容。 | 需与06号通知和DVC手续对照。 |
| 行政手续 | 进口化妆品公布接收号签发手续 | 药品管理局/公共服务门户显示机关 | 门户显示合格资料3个工作日;需补充时5个工作日;费用500,000越盾/品项。 | 进口化妆品上市前的重要手续。 | 按DVC和化妆品法规提交资料。 | 提交时需重新核对门户信息。 |
| 标签议定 | 43/2017/NĐ-CP与111/2021/NĐ-CP | 政府 | 43号自2017年6月1日生效;111号自2022年2月15日生效 | 商品标签和越文附加标签。 | 强制标签信息、原产地、责任主体、警示和说明。 | 头发化学处理产品需特别注意警示。 |
| 税表 | 26/2023/NĐ-CP及修订 | 政府 | 自2023年7月15日生效;需核对现行税表 | MFN税率和HS目录。 | 最终8位HS。 | 本文税率仅供操作参考。 |
| 外贸管理 | 69/2018/NĐ-CP及合并/修订文本 | 政府/工贸部 | 2018年5月15日发布 | 进出口管理基本框架。 | 专项管理目录(如触发)。 | 不能替代卫生部化妆品公布手续。 |
查看/下载原始法规来源
提交资料前应以以下官方来源核对。
按货物情形适用专项政策矩阵
| 货物情形 | 需对照依据 | 可能适用政策 | 主管机关/平台 | 触发条件 |
|---|---|---|---|---|
| 上市销售成品 | 06/2011/TT-BYT;34/2025/TT-BYT | 上市前需取得进口化妆品公布接收号。 | 公共服务门户/药品管理局等 | 成品化妆品,有标签包装并投放市场。 |
| 研究/检测样品 | 06/2011/TT-BYT及相关DVC手续 | 可能需进口样品订单确认,不得上市销售。 | 药品管理局或门户显示机关 | 研究/检测用途、数量有限、承诺不流通。 |
| 含双氧/过氧化物/氧化剂产品 | 化妆品法规及运输/DG要求 | 化妆品公布并核对SDS/MSDS和危险品运输。 | 承运人、港口/仓库、必要时海关 | SDS显示过氧化物、氧化剂或易燃溶剂。 |
| 宣称接近药品边界 | 化妆品管理法规和东盟化妆品原则 | 需核对治疗、生发、防脱、药效类宣称。 | 化妆品监管/市场后监管 | 标签、广告或资料含治疗性效果。 |
| 沙龙/项目/EPE/FDI使用 | 化妆品法规、海关、EPE政策 | 核对进口用途、流通或内部使用。 | 海关及化妆品主管机关 | 进口主体、用途、内销或转让。 |
| 生产用原料 | 化学品、税则、SDS及化妆品生产条件 | 不作为成品化妆品处理;需核对原料/化学品政策。 | 海关、化学品或生产监管机关 | 货物为原料,不是带标签的成品化妆品。 |
办理时间、费用与风险成本
| 业务步骤 | 参考时间 | 费用说明 | 延迟风险 |
|---|---|---|---|
| 发货前产品审核 | ETD/ETA前越早越好 | 无国家费用;可能有内部/咨询成本 | 避免HS、公布、CFS/授权、SDS错误。 |
| 准备化妆品公布资料 | 货到前,取决于供应商文件 | DVC参考费用500,000越盾/品项 | 公布延迟会影响上市流通。 |
| 提交进口化妆品公布 | 资料合格参考3个工作日;需补充时5个工作日 | 按现行手续缴费 | 资料不完整可能多轮补充。 |
| 锁定进口单证和标签 | ETA前 | 翻译/标签制作成本如有 | 标签、公布和进口单证不一致会触发解释。 |
| 报关和通道处理 | 货到/单证齐备时 | 海关费用及物流费用按实发生 | 黄/红通道可能要求公布、标签、SDS等。 |
| 通关后留档 | 通关后及流通期间 | 档案管理及抽检成本如有 | PIF或进口记录缺失会加大后市场风险。 |
E2E实务流程
流程应从ETA前启动,关键控制点包括HS、C/O、化妆品公布、标签、SDS、宣称和责任主体。
ETA前审核
确认产品类型、HS、公布、C/O、SDS/MSDS、标签和DG运输风险。
锁定单证和技术资料
核对发票、装箱单、B/L/AWB、CFS/授权、配方、标签稿、SDS和SKU。
提交公布或相关资料
准备并跟踪进口化妆品公布或样品进口订单手续。
海关申报
申报品名、HS、价值、原产地、数量和C/O,并准备黄/红通道解释资料。
处理通道并提货
绿通道:按系统条件放行;黄通道:查单;红通道:查单并验货。
通关后完成义务
越文标签、PIF、公布资料、进口单证、SDS和分销记录留存。
常见问题
进口染发剂需要化妆品公布吗?
如为在越南市场流通的成品化妆品,需取得进口化妆品公布接收号。
漂发剂一定是危险品吗?
不能只看品名,需看SDS/MSDS、过氧化物/氧化剂含量、浓度和包装。
HS一定是3305.90.00吗?
不是。烫发/拉直可能为3305.20.00,染发/漂发常核对3305.90.00,套装或原料需另行判断。
有C/O就一定享受优惠税率吗?
不一定。Form、原产地标准、品名、HS、数量和直接运输均需有效。
沙龙样品/tester需要公布吗?
如销售、促销或投放市场,应按流通产品审核;研究/检测样品可适用单独手续且不得流通。
“治疗脱发/生发”宣称可以作为化妆品吗?
治疗性宣称可能超出化妆品范围,应在进口和公布前审核。
进口前一定要检测吗?
不一定,但配方、SDS、标签和PIF/安全资料应齐全,满足后市场监管。
通关后需要留存什么?
公布、CFS/授权、PIF、配方、标签、进口单证、C/O、报关单和SDS/MSDS。
染发套装包含染膏和显色乳,可以作为一个资料申报吗?
只有在各组分设计为配套使用,且公布资料、标签、配方、使用说明及安全资料均能清楚覆盖每一组分时,才可按套装/组合产品进行审查。若显色乳、氧化剂或护理膏单独销售,或配方/产品展示不同,应分别核对资料结构。
进口染发产品生产用原料,是否按成品化妆品办理?
不是。用于生产的原料不等同于投放市场的成品化妆品。进口方需按实际原料核对HS编码、化学品/SDS资料、如有危险品运输分类、标签、储存条件、生产用途以及适用的专项管理政策。
结果文件及通关后义务
| 结果/义务 | 控制意义 |
|---|---|
| 进口化妆品公布接收号 | 上市前重要条件;产品名、剂型、责任主体必须一致。 |
| 已通关报关单 | 需与C/O、商业单证、公布和技术资料一并留存。 |
| 越文附加标签资料 | 需符合商品标签法规和化妆品公布信息。 |
| PIF和后市场资料 | 配方、标准、安全资料、标签、CFS/授权和批次文件。 |
| 物流/DG资料(如有) | 漂发剂/双氧产品应留存SDS、订舱和DG/非DG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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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协助审核进口手续或运输方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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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口或仓库发现货损时的处理清单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什么?货方收到GA通知后的处理流程
何时需要拍照或录像记录集装箱装箱与开箱过程?
货物运输保险可能拒赔或减赔的常见情形
企业装箱前未检查集装箱状况会有哪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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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理赔需要准备哪些文件?
货物损失检验记录应包含哪些内容?
货物保险中的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有何区别?
货物凹损、受潮或短少:企业应如何处理?
CIF 和 CIP 条件下由谁负责购买货物保险?
出口货物流程:从接收订单到完成全套单证
货物保险价值如何确定?
ICC-A、ICC-B与ICC-C货运保险条款有什么区别?
企业何时应单独购买货物运输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