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成品化妆品进口手续指南
普通成品化妆品进口不仅是报关问题,还需要在ETA前同步核对产品备案/公布编号、标签、INCI成分、宣称、HS编码、原产地优惠、运输安全和通关后留档。 本文重点说明政策适用条件、所需资料、办理时点,以及容易导致补件或延误通关的常见风险。实施前,企业应确认货物描述、HS归类、型号或技术成分、受理机关,并确保专业监管资料与海关申报单证之间的数据一致。对于有办理期限的事项,应在货物到达前列入检查清单,避免到港后集中补办。
用于商业流通的进口化妆品需要核对化妆品产品公布/备案手续。
进口化妆品公布手续由越南卫生部药品管理局处理。
常见HS涉及 3303、3304、3305、3306、3307;最终税率以8位HS和现行税表为准。
治疗性宣称、INCI/标签不一致、授权文件缺失、危险品运输及C/O错误。
术语解释与手续重要性
产品进口或上市流通前所需的监管申报文件。
主管机关签发的编号,用于核对产品、标签和进口资料。
产品信息档案,包括安全、配方、质量和功效支持资料。
国际化妆品成分命名,用于配方和标签控制。
产品功能描述。治疗性宣称可能使产品超出化妆品范围。
香水、含酒精喷雾、气雾剂和指甲油等可能涉及运输危险品管理。
产品分类与识别
本文适用于进口到越南商业流通的普通成品化妆品,不自动适用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原料或研究测试样品。
| 产品组/货物情形 | 需核查的技术特征 | 示例型号/功能 | 证明文件 | 可能触发的政策 | 需交叉核对的文件 | 适用说明 |
|---|---|---|---|---|---|---|
| 基础护肤品 | 面霜、乳液、精华、爽肤水、洁面、防晒等外用产品;不得有治疗性宣称 | 保湿霜、维C精华、爽肤水、防晒霜、洁面乳 | 产品名称、功效、INCI、使用部位、原标签、包装样稿 | 化妆品公布;核查宣称是否越界为药品/医疗器械 | 公布编号、授权书、CFS或免CFS证明(按情形)、PIF、标签 | 不得自动适用于祛斑治疗、祛痘治疗、修复病理性皮损等宣称。 |
| 彩妆/美甲 | 唇部、面部、眼部、美甲产品;需核查色号、变体、溶剂和易燃性 | 口红、唇釉、粉底、气垫、睫毛膏、指甲油 | 色号/SKU清单、配方、CI色料、目录、含溶剂时的SDS/MSDS | 化妆品公布;按规定核查色号/变体是否需拆分;指甲油/气雾剂/易燃溶剂需核查危险品 | 色号清单、SKU清单、INCI、SDS/MSDS、标签、公布资料 | 公布、发票和装箱单之间的色号/SKU不一致容易产生清关或后市场风险。 |
| 头发和头皮护理 | 洗发水、护发素、发膜、护发精华、化妆品类头皮护理液;不得宣称治疗疾病 | 洗发水、护发素、发膜、护发精华、化妆品类头皮护理液 | 清洁/护理功效、INCI、标签、目录、功效支持资料 | 化妆品公布;若出现抗真菌、治疗脱发、生发等宣称需重新分类 | 配方、宣称、标签、公布文件、支持资料 | “治疗”“抗真菌”“生发”等宣称必须在进口前谨慎核查。 |
| 身体护理/香氛形态 | 沐浴露、香皂、磨砂膏、身体乳、除臭、身体喷雾、剃须膏;可能含酒精/气雾剂 | 身体乳、身体喷雾、除臭产品、剃须膏、磨砂膏 | 容量、酒精比例、喷雾/气雾剂形态、标签、SDS/MSDS | 化妆品公布;酒精、气雾剂、易燃溶剂需核查运输危险品 | SDS/MSDS、运输标签、装箱资料、公布文件、中文附加标签 | 危险品属于物流风险,不替代化妆品公布义务。 |
| 口腔护理类化妆品 | 定位为化妆品的口腔护理产品,不得有治疗牙科疾病宣称 | 牙膏、化妆品类漱口水、口气清新喷雾 | 清洁/清新宣称、成分、使用说明、警示语 | 化妆品公布;若有治疗宣称需核查药品/医疗器械边界 | 标签、宣称、成分、使用说明、公布文件 | 不得未经核查使用治疗牙龈炎、龋齿等疾病宣称。 |
| 样品/试用装/赠品 | 柜台试用装、样品销售、买赠产品或研发样品 | 柜台tester、sample sale、GWP、实验室样品 | 进口目的、数量、促销/研发文件、如有not-for-sale标识 | 若进入市场仍需公布;研发/检验样品按单独路径处理 | 研发/检验样品订单;若上市销售则需公布 | 不能当然认为样品免公布,应按实际使用目的判断。 |
HS编码 – 税费 – 原产地证
化妆品HS归类应依据功能、成分、包装形态、使用部位、SKU结构和技术资料,而不能只依据商业名称。
| 参考HS编码 | 适用产品组 | 归类依据 | 适用条件 | 普通进口税 | MFN优惠税率 | VAT | 需核查的C/O/FTA | 需比对文件 |
|---|---|---|---|---|---|---|---|---|
| 3303.00.00 | 成品香水、淡香精、身体香氛 | 外用香氛制品;对照09/2024/TT-BYT第14目录 | 零售成品;核对酒精含量、喷雾形态、容量、SDS和危险品属性 | 按15/2023/QĐ-TTg;无单独普通税率时通常按MFN的150%核查 | 参考18% | 核查8%/10% | ATIGA、ACFTA、RCEP、VKFTA/AKFTA、CPTPP、EVFTA、UKVFTA | Invoice、PL、B/L/AWB、C/O、标签、SDS、公布编号、PIF |
| 3304.10.00 | 唇部彩妆:口红、唇釉、唇彩等 | 按唇部使用区域和彩妆功能分类;对照第14目录 | 若公布或发票分开列示,需分色号/香型/SKU | 按现行税表;需要普通税率时核对15/2023 | 参考22% | 核查8%/10% | 按路线核查Form D/E/R/VK/VJ/AJ/CPTPP/EUR.1 | 色号/SKU清单、INCI、标签、授权、CFS/免CFS、C/O |
| 3304.20.00 / 3304.30.00 / 3304.91.00 | 眼部彩妆、指甲产品、粉状/压粉彩妆 | 按使用部位:眼部、指甲、粉状形态分类 | 核对色料、防水宣称、溶剂、安全警示及SDS | 按现行税表;以最终8位HS确定 | 参考22% | 核查8%/10% | RCEP、AKFTA/VKFTA、CPTPP、EVFTA/UKVFTA等 | INCI、标签、目录、SDS、公布、C/O |
| 3304.99.20 | 用于预防痤疮的皮肤制品,不含药品治疗类 | 仅限化妆品宣称;区分预防与治疗 | 出现治疗/治愈宣称需转入其他监管路径 | 按现行税表;缺少宣称/配方不得定税 | 以最终HS确定 | 核查8%/10% | C/O有效且描述一致时才适用FTA | 宣称、标签、功效资料、配方、公布、C/O |
| 3304.99.30 | 面部/皮肤用霜、乳液、凝胶、留置型乳化产品 | 第14目录;区分留置型与第34章冲洗型产品 | 核对功能、剂型、使用部位和使用方法 | 按现行税表;以最终HS确定 | 以最终HS确定 | 核查8%/10% | 申请优惠时核对路线和CTH/RVC规则 | 目录、使用说明、INCI、标签、公布、C/O |
| 3304.99.90 | 面膜、防晒、美白、抗皱、卸妆及其他皮肤化妆品 | 3304项下其他类;仅在无更具体子目时使用 | 不得把所有SKU都归入该项;须核对宣称和主要功能 | 按现行税表/15/2023 | 按子目18%–22% | 核查8%/10% | 按最终HS和C/O描述逐项核查FTA | 标签、公布、配方、宣称、C/O、支持资料 |
| 3305.10.10 / 3305.10.90 | 洗发水;仍属化妆品范围的去屑洗发水 | 头发护理类;区分化妆品宣称和治疗性宣称 | 抗真菌/头皮疾病宣称需另行核查 | 按现行税表;以8位HS确定 | 按编码15%–20% | 核查8%/10% | 按进口路线核查C/O | 宣称、标签、INCI、公布、C/O、SDS |
| 3305.20.00 / 3305.30.00 / 3305.90.00 | 烫发/拉直/定型、染发/漂发、发膜/精华/造型产品 | 按头发用途和制剂形态分类 | 核查限制成分、警示、氧化/易燃化学品和危险品属性 | 按现行税表;以8位HS确定 | 按编码15%–20% | 核查8%/10% | 按原产地和税则转换规则核查FTA | SDS、INCI、警示标签、公布、C/O |
| 3306.10.10 / 3306.10.90 | 牙膏、牙粉和口腔护理化妆品 | 口腔护理类;不适用于牙科疾病治疗产品 | 涉及牙龈病/龋齿/牙科治疗宣称需另核政策 | 按现行税表;以8位HS确定 | 按编码15%–20% | 核查8%/10% | 核查ASEAN、中国、韩国、日本、EU/UK等C/O | 宣称、标签、使用说明、公布、C/O |
| 3307.20.00 / 3307.30.00 / 3307.90.xx / 3401.20.99 / 3401.30.00 | 除臭、沐浴、卸妆湿巾、脱毛、洁面/化妆皂类产品 | 按具体功能分类;部分洁肤产品可能归第34章 | 核查气雾剂/酒精/溶剂、冲洗属性和运输条件 | 按现行税表;最终按第33/34章HS确定 | 18%–22%或按最终HS | 核查8%/10% | 核查C/O形式、直接运输、第三方发票 | SDS、标签、公布、C/O、装箱、使用说明 |
| 路线/原产地 | FTA/协定 | C/O格式或原产地文件 | 如有依据的特别优惠税率 | 适用条件 | 需交叉核对的文件 | 适用说明 |
|---|---|---|---|---|---|---|
| 东盟 | ATIGA | Form D | 若HS列入相应表并满足原产地规则,可享受特别优惠税率 | 有效C/O、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货物描述与发票一致 | 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Form D、标签、SKU/色号清单 | 色号/SKU描述错误可能导致解释或优惠被拒。 |
| 中国 | ACFTA / RCEP | Form E或RCEP原产地文件 | 按最终HS核查;并非第33章所有税号均低于MFN | HS、CTH/RVC标准、第三方发票(如有)、直接运输 | 发票、装箱单、C/O、合同、运输单证、生产商资料 | 生产商/出口商或运输路线不一致常引发原产地质疑。 |
| 韩国 | AKFTA / VKFTA / RCEP | Form AK / VK或RCEP原产地文件 | 按各协定比较,须先满足原产地条件 | 韩国原产、生产商、发票、装箱、直接运输 | C/O、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目录/标签、SKU表 | 计算landed cost前应比较AKFTA/VKFTA/RCEP。 |
| 日本 | VJEPA / AJCEP / CPTPP / RCEP | Form VJ/AJ或CPTPP/RCEP原产地文件 | 按8位HS和原产地规则逐项核查 | 原产地标准、有效原产地文件、货物描述一致 | C/O/原产地文件、发票、提单/空运单、装箱单、原标签 | 不能用一个form替代所有协定;各协定条件不同。 |
| 欧盟/英国 | EVFTA / UKVFTA | EUR.1或符合条件的原产地声明 | 若原产地证明和运输条件符合,可享受优惠 | 原产地声明/EUR.1、如适用的REX代码、直接运输 | 发票、原产地证明、装箱单、提单、标签、目录 | 需核查第三方发票和中转运输文件。 |
| 澳大利亚–新西兰 | AANZFTA / CPTPP | AANZ Form或CPTPP原产地文件 | 按最终HS和原产地条件核查 | 原产地标准、CTH/RVC、直接运输 | C/O、发票、装箱、运输单证、生产商资料 | 若资料完整,可适用于澳新来源化妆品。 |
| 印度/香港 | AIFTA / AHKFTA | Form AI或Form AHK | 按相应优惠表核查;不得默认低于MFN | 正确form、货物描述、HS、数量、签发日期、印章/签字 | C/O、发票、装箱单、提单、出口商资料 | 需重点核查C/O有效期和货物描述。 |
| 核查项目 | 核查方式 | 错误风险 |
|---|---|---|
| C/O形式或原产地证明 | 按路线核查Form D/E/AK/VK/AJ/VJ/CPTPP/EUR.1/声明、UKVFTA或RCEP证明。 | 即使实际原产地符合,也可能无法享受优惠税率。 |
| 原产地标准 | 按最终HS核查WO、RVC、CTH/CTSH或产品特定规则。 | 无法证明标准时,海关可能拒绝优惠税率。 |
| 货描和HS | C/O描述应与发票、装箱单、标签、备案和申报HS一致。 | 不一致可能导致咨询、改单或C/O被拒。 |
| 第三方发票 | 若发票方与出口方/原产国不同,应核查第三方发票栏位。 | 形式错误可能延误通关。 |
| 直接运输 | 核查提单、中转路线及未改变货物状态的证明。 | 不符合直运条件可能失去优惠税率。 |
| 数量、重量、签发日期 | 比对数量、毛重/净重、签发日期、签章和有效期。 | 数据错误可能需修改C/O并产生仓储/滞箱成本。 |
文件清单与提交方式
| 文件组 | 所需文件 | 用途 | 准备方 | 常见错误 | ETA前检查 |
|---|---|---|---|---|---|
| 商业概况 | Commercial Invoice, Packing List,B/L或AWB,如果有合同/PO,C/O,如果给予优惠 | 开放声明、计算税、比较价值和来源 | Shipper, buyer, logistics/docs | 发票 – 申报 – 标签之间产品名称有误; 缺少 SKU/ color/ flavor | ▁根据在ETA前的公告和包装,锁定产品说明 |
| 综艺公告记录. | 进口化妆品申报表、申报表、授权书、食品安全委员会(如有需要)的收据号码,PIF | 进口/销售前的条件 | 管理/法律或宣布单位 | 无效的授权委托书、过期的CFS、公式/索赔不匹配 | ▁请检查access-date=中的日期值 (帮助) 每种产品,制造公司,颜色/口味的公布编号 |
| 标签配置 | 原标签▁越南分标签 包装图像 使用说明 警告 过期日期 批号 | 检查通关和市场流通情况 | Brand owner, importer, regulatory | ▁越南缺乏负责任的组织;翻译主张过于强烈 | 比较第43/2017号法令、第111/2021号法令和宣布的内容 |
| 技术/货运记录 | MSDS/SDS,DG申报,如果含有酒精/气溶胶/螺旋光滑/光滑;目录,产品谱 | 预订、国际航运、运输安全检查 | 发货人、转运人、船舶/港方 | ▁不申报DG或错误申报易燃货物的联合国/类别 | 预订和包装前检查MSDS |
| 海关记录 | VNACCS 申报、价值单据、运输单证、申报文件/标签/C/O 需要提交时 | 通关和检查后 | Customs broker, importer, logistics | 宣言对”化妆品”的概括描述不足以进行比较 | 必要时明确产品名称、用途、包装类型、容量、SKU |
法律依据与专项政策矩阵
| 文件组 | 法规文件 | 发布机关 | 效力/适用时间 | 作用 | 重点条款/附件 | 核查说明 |
|---|---|---|---|---|---|---|
| 化妆品管理 | ▁第06/2011/T-BYT号通知 | 卫生部 | ▁目前适用,已作修正/补充 | 化妆品,唱片,PIF的公告管理条例,负责产品上市的组织职责. | ▁第4、5、7、35、48条及相关附录 | ▁审查订正后的文件,特别是第34/2025/TT-BYT号通知 |
| 修改后化妆品程序 | ▁第34/2025/TT-BYT号通知 | 卫生部 | Hiệu lực 18/08/2025 | 更新电子记录、电子签名/数字签名、如何编制申报表、研究/测试订单表 | Điều 1, 2, 3, 4, 5 | 适用于生效日期后和企业选择更方便地适用的文件 |
| 公共服务 | TTHC 1.002088 | 药品管理局/卫生部 | Đang công khai trên DVCQG | 签发进口化妆品申报收据号. | 时限:03至05个工作日;收费为50万越南盾/项,根据新闻 | 必须在提交时检查系统状况 |
| 货物标签 | Nghị định 43/2017/NĐ-CP và 111/2021/NĐ-CP | 政府 | ▁第43号法令部分失效;第111号法令仍然有效 | ▁关于在越南流通的原始标签、次要标签和强制性内容的条例 | ▁关于进口商品标签,强制内容和标签责任的条款. | 不得让次要标签与声明/索赔相冲突 |
| Ngoại thương | Nghị định 69/2018/NĐ-CP | 政府 | Hiệu lực 15/05/2018 | ▁根据专门政策制定进出口管理框架和货物清单 | ▁审查进口管理原则 | ▁如果提出正确的化妆品索赔,化妆品成品通常不作为食品/医药处理。 |
| 化妆品HS清单 | 第09/2024/TT-BYT号通知 | 卫生部 | 2024年07月26日生效 | 发布已确定HS编码的进出口化妆品清单14 | 第1–4条及清单14 | 用于HS初步核查;如归类存在差异,应按海关法规处理 |
| Biểu thuế | Nghị định 26/2023/NĐ-CP 和订正税目表(如有) | ▁政府/财政部 | 开封时需要检查 | ▁根据《商品统一制度法》确定最惠国进口税的依据 | ▁第33章及相关的 ” 统一制度 ” 流 | ▁不按商品名确定税; 必须在 HS 8 编号下关闭 |
| VAT | Luật VAT 48/2024/QH15 ▁如果增值税仍然有效,则减少增值税 | 国会 | ▁《增值税法》于2025年7月1日生效 | 确定进口货物的增值税 | 10%的税率类别和适用情况下的2%的减税政策 | 进口时海关系统检查率为8%/10% |
| 货物情形 | 需对照的依据 | 可能适用的政策 | 主管机关/门户 | 触发条件 |
|---|---|---|---|---|
| 用于外部用途的普通成品化妆品,索赔正确的化妆品 | TT 06/2011/TT-BYT, TT 34/2025/TT-BYT, TTHC 1.002088 | ▁在进口/销售前发出进口化妆品申报的收货号 | ▁越南药品管理局/国家服务门户或连接系统 | ▁越南有用于商业/销售的进口化妆品产品 |
| 产品声称治疗疮疮,治疗脑膜炎,抗炎,还原病理,杀菌/抗菌. | ▁第06号通告,东盟化妆品协定、药品法/越境医疗设备 | ▁审查分类:化妆品、药品、医疗设备或抗菌产品 | ▁越南药物管制局/相应的专门机构 | 索赔是治疗、疾病预防或化妆品以外生理影响的目的 |
| 涂料、机身雾雾、指甲油、气雾剂、有酒精/可燃溶剂的产品 | DG 航运公司/航空公司、空运协会/海运协会的运输条例;MSDS/SDS记录 | ▁国际运输中危险货物的筛选;并不意味着改变化妆品申报程序 | 转运商、承运人、港口/机场;如果检查过海关 | 含有酒精、气溶胶、压缩空气、溶剂、低闪点 |
| 供研究/试验的样品产品,未销售 | ▁第06/2011和34/2025号通知修正第35条 | ▁为研究/试验目的进口化妆品的命令;不上市 | ▁根据最新第34/2025号通知,省人民委员会下设的卫生专业机构 | 研究/试验目的; 条例规定的最大数量;▁不销售 |
| 给消费者的测试/赠与/促销 | ▁第06/2011号通知,第34/2025号通知,规范产品标签. | ▁如果被引入市场,仍然需要申报/标签。 | 药品管理局;市场管理机构 | 分发、出售、赠与或供消费者使用 |
| ▁为内部用途、礼品、展出和集市而进口的ESE/FDI货物 | ▁第69/2018号法令,第06/2011号通知,海关条例,按类型分列 | 检查进口目的;▁如果在市场上流通,必须按化妆品处理 | 海关、药品管理局/保健机构(如果出现) | 进口类型和使用的实际目的 |
查看 / 下载原始法规文件
处理时间、费用与风险成本
| 阶段 | 需执行事项 | 参考时间 | 费用/成本 | 延误风险 |
|---|---|---|---|---|
| 命令前/ 命令前 | 检查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 检查索赔、食谱、制造商、所有人 | 3至7天,取决于最高统一系数数 | 内部/咨询费用(如有) | 关闭错误的分类会导致整个出版物档案被退回 |
| ▁在埃塔之前至少15-30天 | 编写申报表、授权函、必要时食品安全委员会、标签、项目信息表、进口信息 | 视文件完成程度而定 | ▁根据公共行政程序出版费:50万越南盾/物品 | 缺少授权/ CFS 或无效签名会延缓发布号 |
| 提交申请供公布 | ▁根据现行条例,通过系统/接收门户提交申请 | ▁如果申请有效,为03个工作日;如果根据行政程序需要额外通知,为05个工作日。 | 出版费和文件标准化费用 | ▁如果索赔、INCI、制造公司、授权与索赔不符,则必须作出修改 |
| ▁在货物到达之前 | 锁入发票、包装、标签、中转、有MSDS/SSDS的,统一编码制度和价值 | 3–5 ngày | 文件和编辑费用(如有) | 产品名称/SKU/公告错误,造成黄/红流动问题 |
| Khi mở tờ khai | 申报海关,按照流通情况出示证件,缴纳税款. | Theo luồng xanh/vàng/đỏ | 进口税、增值税、当地收费、逾期的储存费 | 缺少出版物编号、有缺陷的C/O、不适当的标签 |
| 结关后/预售 | 添加额外的标签, 保存批量记录、 PIF、 声明记录、 导入文档 | 发行前 | 额外标签/软件所/质量保证费用 | 市场测试风险,检查后,如果标签/索赔错误,应召回. |
E2E实操流程
| 步骤 | 处理目标 | 风险节点 | 控制方法 |
|---|---|---|---|
| 1.▁在ETA前检查产品 | 确定产品是否为普通成品化妆品 | 索赔处理、有限成分、气溶胶形式、样品不出售 | ▁没有最低限度的公布数据, 不接受 PO |
| 2. 锁定已公布的数据 | 最终确定产品名称、INCI配方、制造公司、所有者、颜色/风味/SKU | 错误的公司名称、地址、公式、用途 | 使用一个主数据进行申报 – 标签 – 发票 |
| 3. 提交/核对通知表的收件号 | ▁在导入/分发前确保出版物号有效 | ▁其他文件、授权书/财务服务无效 | 系统上的监视器配置状况 |
| 4. Khóa chứng từ logistics | Invoice, Packing List, B/L/AWB, C/O, MSDS/SDS nếu có | 产品名称过于笼统,C/O描述错误,批号/过期日期缺失 | 比较每个 SKU 与声明和标签 |
| 5. 开放宣言和处理溪流 | 申报HS、价值、税收、来源、必要情况下的专门文件 | 黄/红流要求解释申报/标签/HS | ▁为分类和出版编写一套解释 |
| 6. 收回货物和控制库存 | 将货物拖入仓库,盘点和比较批号/过期日期/包装状况 | 货物数量错误、标签被损坏、漏出、DG申报错误 | 在收到货物后立即制作异常记录 |
| 7. 通关后完成 | 附加标签、分批记录保存、PIF、税务文件、C/O、公告 | ▁不保存 PIF,▁其他销售标签声明 | 建立每个批次/SKU的可追踪记录 |
常见问题
进口化妆品是否需要单独进口许可证?
普通成品化妆品的核心是化妆品公布接收编号,但样品、治疗性宣称、危险品运输和边界产品需单独核查。
有公布编号是否可进口所有批次?
不可以绝对理解。每批货必须与产品名称、生产商、配方、标签、色号/香型和责任主体一致。
PIF是否需要在清关时提交?
通常不是默认报关文件,但责任主体必须保存并在主管机关要求时提供。
C/O能否降低进口税?
可以,前提是HS、原产地规则和C/O/原产地证明均符合相应FTA。
标签主要风险是什么?
越南文副标签必须与原标签和公布资料一致,不得夸大功效。
香水或气雾剂如何处理?
订舱前需核查SDS/MSDS和危险品运输要求。
测试装和赠品是否免公布?
如面向消费者流通,应按上市产品进行控制。
公布手续需要多久?
公开程序显示,合格资料约3个工作日;需补充时可能进入5个工作日周期。
输出结果与通关后义务
| 输出结果 | 业务意义 | 后续义务 |
|---|---|---|
| ▁收到进口化妆品申报数量 | 进口/销售化妆品之前的主要法律条件 | ▁根据凭单和现行化妆品管理条例规定的最后期限; 需要监测公布后的变化。 |
| 完成海关文件 | 申报、商业、运输、税务单据、C/O、解释单据(如有) | 分批保存,供检查后和市场测试使用 |
| ▁越南分标签 | ▁确保分发时的强制性信息:产品名称、成分、用途、说明、警告、批号、过期日期、负责组织 | 不得与原声明和标签相冲突 |
| PIF和技术概况 | 产品信息文件(产品信息文件),用于证明安全性,质量,公式,标准 | 负责将产品带入市场的组织必须准备好在管理当局提出要求时提供产品。 |
| 售后可追踪记录 | 保存发票、包装、B/L/AWB、C/O、出版物编号、标签、MSDS/SDS、货物收据记录 | 负责召回、投诉、海关关后检查和市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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