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018/TT-BTTTT号通知:修订ICT产品合格认证与合格声明要求
15/2018/TT-BTTTT号通知影响企业在进口、生产和经营信息通信技术产品时,如何准备合格认证、合格声明、质量检验和合格标志相关资料。 本文结合进出口业务的实际场景说明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受影响主体,以及企业在把该文件作为业务和申报依据前应完成的核查事项。实际执行时,应确认文件效力、修订内容及业务发生时适用的主管机关指引,并保存所采用的来源、版本和判断依据,便于后续说明与审计。
编制说明:本中文内容仅作为进出口、物流、合规和运营团队的业务参考,并非官方法律译本。实际适用时应以越南语原文、后续修订/废止文件及具体货物资料为准。
文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业务提示 |
|---|---|
| 文件名称 | 关于修订和补充30/2011/TT-BTTTT号通知若干内容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信息通信技术专业产品、货物的合格认证和合格声明。 |
| 文号 | 15/2018/TT-BTTTT |
| 发布机关 | 信息与通信部 |
| 发布日期 | 2018年11月15日 |
| 生效日期 | 2019年01月01日 |
| 签署人 | Nguyen Manh Hung |
| 现行效力状态 | 国家法律数据库显示该通知部分失效。实际适用时需同时核查10/2020/TT-BTTTT、23/2024/TT-BTTTT以及当前有效的第二类ICT产品目录。 |
| 调整范围 | 修订ICT产品合格认证、合格声明、质量检验、测试资料、认证方式、处理时限和表格要求。 |
| 适用对象 | 生产商、进口商、分销商、物流企业、报关代理以及处理受管制ICT产品的合规团队。 |
重点内容提示
| 内容组 | 相关条款 | 运营影响 |
|---|---|---|
| 测试机构 | 第1条第1款,修订30/2011/TT-BTTTT第5条第2款 | 测试结果应由被指定、被承认或依法登记测试活动的测试机构出具。进口时需要核对测试报告与型号、版本、技术参数和QCVN是否一致。 |
| 目录与管理方式 | 第1条第2款,修订第6条 | 区分必须同时进行合格认证和合格声明的产品,以及仅需合格声明的产品。该点应在锁定HS编码和货物到港前完成核查。 |
| 认证方式 | 第1条第5款,修订第11条 | 合格认证采用28/2012/TT-BKHCN规定的方式1或方式5。进口商应建立型号、测试报告、QCVN和证书的对应关系。 |
| 认证时限 | 第1条第6款,修订第13条第2款 | 认证机构在收到完整有效资料后,应在0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签发合格证书;不予签发时应书面说明理由。 |
| 认证资料 | 第1条第7款,修订第14条 | 资料通常包括主体资料、测试结果、越南语或英语技术文件、产品图片、制造商信息以及与认证方式相关的材料。 |
| 进口产品合格声明流程 | 第1条第9款,修订第16条 | 进口产品需要提交进口货物质量检验登记资料;越南电信局在01个工作日内确认登记。 |
| 合格声明资料 | 第1条第10款,修订第17条 | 依据产品类别,资料可能包括合格证书、自评报告、测试结果和技术文件。 |
| 重新认证/重新声明触发条件 | 第1条第11、12款 | 产品名称、型号、版本、技术设计发生变化,或声明接收通知到期时,应评估是否需要重新认证或重新声明。 |
受影响企业与产品类别
| 分析类别 | 实际核查方式 |
|---|---|
| 企业类型 | 进口商、出口商、工厂、EPE/FDI企业、贸易公司、品牌方、分销商、物流企业、报关代理和ICT合规团队。 |
| 产品类别 | ICT产品、电信设备、无线电发射/接收设备、路由器、调制解调器、接入点、带Wi-Fi/蓝牙/NFC/SRD模块的设备、终端设备以及当前第二类目录中的产品。 |
| 受影响环节 | 进口前归类、HS/监管政策核查、质量检验登记、合格认证/声明、清关、合格标志和通关后资料留存。 |
| 需核对资料 | 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合同/PO、产品目录、数据表、标签、型号清单、射频参数、测试报告、合格证书和合格声明接收文件。 |
| 触发条件 | HS编码、产品描述、用途、无线模块、频段、发射功率、适用QCVN、进口目的和进口主体身份。 |
对进出口与物流运营的影响
申报前应统一HS编码、货物描述、型号和无线功能。描述不准确可能导致补充质量检验或合格资料。
商业单证、技术资料、测试报告和合格资料必须一致。型号或技术参数不一致是资料延误的常见原因。
应在ETA前核查质量检验和合格资料,避免仓储、滞箱、返工和交付延迟。
企业应按批次、型号、技术法规和声明接收文件保存资料,以备后续稽核或市场监管。
该通知不规定物流费用,但资料不完整可能导致测试、认证、仓储和延期成本。
多型号或多无线模块货物应提前建立“型号-QCVN-测试报告-证书”映射表。
需同步核查的相关法律文件
| 文件类别 | 文件 | 实际作用 |
|---|---|---|
| 主文件 | 15/2018/TT-BTTTT号通知 | 修订30/2011/TT-BTTTT号通知项下的ICT产品合格认证/声明机制。 |
| 基础通知 | 30/2011/TT-BTTTT号通知 | ICT专业产品、货物合格认证和合格声明的基础框架。 |
| 后续修订 | 10/2020/TT-BTTTT号通知 | 继续修订同一合格认证/声明框架,实际处理资料时需同时核查。 |
| 部分废止 | 23/2024/TT-BTTTT号通知 | 部分废止与30/2011、15/2018、10/2020相关的若干条款和表格。 |
| 旧第二类目录 | 02/2024/TT-BTTTT号通知 | 曾规定BTTTT职责范围内第二类产品目录;自29/2025/TT-BKHCN生效日起被替代。 |
| 当前第二类目录 | 29/2025/TT-BKHCN号通知 | 自2025年12月31日起生效,规定科技部职责范围内ICT和电信领域可能造成不安全的产品目录。 |
| 基础法律 | 产品和商品质量法;标准和技术法规法;132/2008、74/2018、107/2016号法令 | 构成质量管理、合格评定、进口质量检验以及测试/认证服务的基础框架。 |
查看 / 下载原文
实际适用前,应优先对照越南政府门户、国家法律数据库和原始PDF文件。
法规全文 – 文字版与原始PDF
以下中文文字版仅供业务参考,便于在页面内阅读。下方仍保留越南语签署PDF,用于与官方原文核对。
15/2018/TT-BTTTT号通知中文参考文字版
信息与通信部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
编号:15/2018/TT-BTTTT
河内,2018年11月15日
通知
修订、补充30/2011/TT-BTTTT号通知关于信息通信技术专业产品、货物合格认证和合格声明的若干内容
中文参考说明:本中文文字版仅供进出口、物流、合规和运营团队内部参考,不是官方法律译本。实际适用应以越南语签署PDF原文为准。
根据信息与通信、无线电频率、标准和技术规范、产品和货物质量等相关法律,以及政府关于标准、质量管理、电信和信息与通信部职能的相关法令;根据越南电信局局长和法制司司长的建议,部长发布本通知。
第一条 修订、补充30/2011/TT-BTTTT号通知的若干内容
1. 修订第5条第2款:用于合格声明的检测单位应为被指定、被承认或已按107/2016/NĐ-CP号法令登记检测活动的单位。
2. 修订第6条:信息与通信部管理的可能造成不安全的产品、货物清单包括:必须进行合格认证和合格声明的ICT专业产品、货物;以及必须进行合格声明的ICT专业产品、货物。前者须认证、声明并加贴合格标志;后者须声明并加贴合格标志。
3. 补充第7条第4款:进口时免质量检查的情形按132/2008/NĐ-CP号法令及74/2018/NĐ-CP号法令的补充规定执行。
4. 修订第8条第2、3款:非无线电发射、收发设备,且由生产或进口组织、个人自用的产品、货物,可按规定适用豁免;进口质量检查豁免仍按经修订的132/2008/NĐ-CP和74/2018/NĐ-CP框架执行。
5. 修订第11条:合格认证按28/2012/TT-BKHCN号通知第5条所列方法1和方法5实施。方法1为典型样品试验,适用于进口产品及部分国内生产产品;方法5为典型样品试验结合生产过程评价,并通过在生产地或市场抽样试验结合生产过程评价进行监督。
6. 修订第13条第2款:合格认证机构应在收到完整、有效资料后不超过七(0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签发合格证;不予签发的,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7. 修订第14条关于合格认证申请资料:未有企业代码或个人身份号码时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有效检测结果;越南语或英语技术资料,列明产品名称、型号/符号、技术信息、外观照片和生产商;以及按认证方法要求的相关文件。资料可直接、邮寄或通过越南电信局指导的电子门户提交。
8. 修订第15条关于合格声明措施:视产品属于仅声明清单还是认证并声明清单,企业可基于自评结果或合格认证机构/被承认认证机构的认证结果进行合格声明。
9. 修订第16条关于合格声明程序:国内产品向越南电信局提交一套声明资料;进口产品先登记进口质量检查,越南电信局在一(01)个工作日内确认登记以供海关通关;通关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提交自评结果或认证结果,豁免情形除外。资料不完整的,三(03)个工作日内要求补充;资料完整的,五(05)个工作日内审查有效性,并可签发合格声明接收通知。
10. 修订第17条关于合格声明资料:必要的主体身份证明;合格标志样本;需认证产品的合格证副本;仅需声明产品的自评报告、检测结果和技术资料。资料可直接、邮寄或通过电子门户提交。
11. 修订第22条:当产品名称、符号、版本发生变化,技术设计变化影响技术指标,缺少符合要求的监督评价结果,或合格证期限届满时,合格证失效。重新签发手续按30/2011/TT-BTTTT号通知第二章执行。
12. 修订第24条第1款:合格声明内容或接收通知内容发生任何变化,或接收通知期满时,组织、个人必须重新进行合格声明;若因适用技术规范变化导致声明内容变化,应按新技术规范执行。
13. 以本通知所附表格01替换原附录II的合格认证申请表。14. 以表格02替换原附录III的合格声明表。15. 以表格03替换原附录IV的合格声明接收通知表。16. 废止30/2011/TT-BTTTT号通知中的若干条款和点项,具体以本通知列明内容为准。
第二条 组织实施
越南电信局局长、信息与通信部所属单位负责人、各省市信息与通信厅厅长以及相关组织、个人负责执行本通知。
第三条 生效
本通知自2019年01月01日起生效。本通知生效前已签发的合格声明接收通知可继续执行至该通知有效期届满。
第四条 执行责任
执行过程中如有困难、问题,相关机关、组织、个人应及时向信息与通信部(越南电信局)反映,以便研究处理。
附录
表格01:合格认证申请书。表格02:合格声明书。表格03:合格声明接收通知。
各表格要求填写组织/个人信息、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商、检测结果、适用技术规范/标准、随附资料、声明内容以及负责人签字/盖章。接收通知仅确认组织/个人的承诺,不具有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技术规范、标准的认证效力。
优先来源:越南政府门户/国家法律数据库。本中文页面仅作为业务参考,不替代越南语签署PDF原文。
常见问题
15/2018/TT-BTTTT何时生效?
该通知自2019年01月01日起生效。但目前效力状态为部分失效,实际适用时需核查后续修订和废止文件。
是否适用于所有电子产品进口?
不适用。是否适用取决于HS编码、产品描述、功能、无线模块、适用QCVN和当前第二类产品目录。
产品需要认证还是仅需声明?
必须根据产品目录判断。有些产品需要合格认证和合格声明,有些产品仅需合格声明。
通常需要哪些技术资料?
可能需要产品目录、数据表、标签、图片、型号清单、射频参数、测试报告、合格证书和合格声明资料。
是否可以先通关后补交合格资料?
部分流程允许在规定期限内后续提交资料,但取决于当前法律框架和具体产品资料。
什么时候需要重新声明或重新认证?
当声明内容、型号/版本/技术设计发生变化,接收通知到期或适用QCVN变化时,应评估是否需要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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