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2017/NĐ-CP号法令:商品标签、附加标签及强制标签内容规定

第43/2017/NĐ-CP号法令:商品标签、附加标签及强制标签内容规定

第43/2017/NĐ-CP号法令规定在越南流通商品及进口商品标签的内容、标示方式和国家管理要求。现行适用时,企业应同时核查第111/2021/NĐ-CP号法令和第37/2026/NĐ-CP号法令,避免使用已被修改、替代或处于过渡期的依据。

法律提示: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显示第43/2017/NĐ-CP号法令为“部分失效”。第111/2021/NĐ-CP号法令已对其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自2026年起,适用前需重点核查第37/2026/NĐ-CP号法令及过渡条款。本中文页面仅供业务参考,并非主管机关公布的正式法律译文。
翻译提示:本中文版本为物流与合规业务参考译文,并非主管机关公布的正式法律译文。

快速摘要

规定在越南流通商品、进口商品及相关组织/个人的标签责任。

强制标签内容包括商品名称、负责组织/个人名称和地址、商品原产地,以及附录一按商品性质规定的其他内容。

涉及标签语言、附加标签、字号、标签位置、定量、生产日期、有效期、成分、技术参数和警示信息。

包含五个重要附录,进口、分销或流通前应按具体商品类别核查。

文件信息

文件名称关于商品标签的法令
编号43/2017/NĐ-CP
发布机关越南政府
颁布日期2017年4月14日
生效日期2017年6月1日
签署人Nguyễn Xuân Phúc
效力状态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显示为部分失效;现行适用需核查第111/2021/NĐ-CP号及第37/2026/NĐ-CP号法令。

主要注意事项

  • 第7条和第8条:进口商品流通前应核查标签语言及附加标签要求。
  • 第10条:按照商品性质对照附录一确定强制标签内容。
  • 第12条:进口商品须按规定标示生产组织/个人及进口组织/个人信息。
  • 第15条:原产地标示较为敏感,已由第111/2021/NĐ-CP号法令修订,需重点核查。
  • 附录一至五是按商品类别建立标签清单的核心依据。

受影响对象

  • 将商品进口到越南并投放流通的企业。
  • 经销、批发、零售及电商企业。
  • 采购、法务、合规、QA/QC和运营部门。
  • 协助进口资料、附加标签和商品单证审核的物流、货代、报关服务商。
  • 制造商、品牌方、包装、灌装、组装和代工企业。

企业核查清单

  • 根据附录一确定商品类别及强制标签内容。
  • 核查原标签:商品名称、原产地、制造商、成分、定量、型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警示和使用说明。
  • 如原标签未完整体现越南语强制内容,应准备越南语附加标签。
  • 按具体商品核查专项规定: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化学品、电子电器、ICT、肥料、兽药、农药等。
  • 最终确认现行标签前,应核查第111/2021/NĐ-CP号和第37/2026/NĐ-CP号法令。
  • 保存标签资料:设计稿、译文、目录、技术资料、COA/CQ、声明/合格文件/许可证等。
  • 核查附加标签加贴时间,原则上在商品投放市场前完成,并结合海关阶段性指引。

专业术语说明

术语简要说明
商品标签附着于商品或商业包装上的文字、印刷、图形、照片或其他材料,用于体现商品信息。
原标签制造组织/个人首次附着在商品或商业包装上的标签。
附加标签将外文原标签的强制内容译成越南语,并补充越南法律要求但原标签缺少的强制内容。
商业包装与商品一同流通的包装,包括直接包装和外包装。
定量以计量单位或数量表示的商品数量。
商品原产地依据原产地和标签规定确定的生产国家/地区或最终完成工序所在地。

进出口 / 物流适用提示

  • 不宜等货物到港后才核查标签;建议在ETA前审核设计稿和原标签。
  • 多型号/SKU进口时,应建立“型号—HS编码—原标签—附加标签—技术资料”对照表。
  • 属于专项监管商品的,标签内容应与声明、合格文件、许可证、COA/CQ和进口单证一致。
  • 项目货、FDI货物、暂进口、样品和非内销货物需结合实际资料逐案核查适用范围。

需核查的相关法律文件

文件名称编号发布机关发布日期 / 生效日期关联作用需注意的条款 / 附录
《产品和商品质量法》05/2007/QH12国会2007年11月21日颁布产品和商品质量管理及标签管理的基础法律依据。需核查质量、标准、技术法规、追溯和责任要求。
《商法》36/2005/QH11国会2005年6月14日颁布涉及货物流通、贸易及进出口活动。需结合合同、单证、流通环节核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9/2010/QH12国会2010年11月17日颁布第43/2017/NĐ-CP号法令引用的法律依据之一。现行适用时需同时核查202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配套文件。
原商品标签法令89/2006/NĐ-CP政府2006年8月30日颁布已被第43/2017/NĐ-CP号法令取代。第43/2017/NĐ-CP号法令第23条。
修订第43/2017/NĐ-CP号法令的法令111/2021/NĐ-CP政府2021年12月9日颁布;2022年2月15日生效修订适用范围、原产地标示、出口商品标签、电子标签及标签责任。2022年2月15日后适用时必须核查。
指导《产品和商品质量法》的法令37/2026/NĐ-CP政府2026年1月23日颁布并生效现行适用阶段需并行核查的新法令,尤其涉及标签、追溯和质量管理。需逐案核查过渡条款及替代范围。
指导第43/2017/NĐ-CP号法令的通知05/2019/TT-BKHCN科学与技术部2019年6月26日颁布;2021年1月1日生效详细规定第43/2017/NĐ-CP号法令若干条款。核查附加标签、进口货物和强制标签内容。
标准、计量和质量领域处罚法令119/2017/NĐ-CP政府2017年11月1日颁布;2017年12月15日生效涉及标准、计量和产品商品质量领域行政处罚。核查标签及质量违规风险。
修订处罚规定的法令126/2021/NĐ-CP政府2021年12月30日颁布;2022年1月1日生效修订相关领域行政处罚规定。核查处罚风险。
各类专项监管文件需进一步核查主管部委视商品类别而定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化学品、电子电器、ICT、肥料、农药等可能另有标签要求。需根据实际商品和资料进一步核查。

需对照的附录清单

附录内容实务提示
附录一按商品性质必须在标签上体现的内容按商品类别核查的核心清单:食品、化妆品、化学品、药品、医疗器械、电子电器、机械、玩具、纺织、车辆等。
附录二商品定量标示规则质量、体积、面积、长度、数量单位及特殊情形的标示方法。
附录三生产日期、有效期及其他时间标示对食品、化妆品、药品、添加剂、化学品及有保质期商品尤为重要。
附录四成分、定量成分标示规则适用于食品、化妆品、化学品及标示成分/活性物质的商品。
附录五技术参数和警示信息标示规则多用于电子电器、机械、化学品、车辆及安全风险较高商品。

正式全文及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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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说明:以上内容经整理用于B2B物流业务查阅。企业在处理进口资料、分销或商品流通事项时,应对照原始法律文本、修订/补充/替代文件,以及适用于各具体商品类别的专项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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