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2017/NĐ-CP号法令:商品标签、附加标签及强制标签内容规定
第43/2017/NĐ-CP号法令规定在越南流通商品及进口商品标签的内容、标示方式和国家管理要求。现行适用时,企业应同时核查第111/2021/NĐ-CP号法令和第37/2026/NĐ-CP号法令,避免使用已被修改、替代或处于过渡期的依据。
快速摘要
规定在越南流通商品、进口商品及相关组织/个人的标签责任。
强制标签内容包括商品名称、负责组织/个人名称和地址、商品原产地,以及附录一按商品性质规定的其他内容。
涉及标签语言、附加标签、字号、标签位置、定量、生产日期、有效期、成分、技术参数和警示信息。
包含五个重要附录,进口、分销或流通前应按具体商品类别核查。
文件信息
| 文件名称 | 关于商品标签的法令 |
|---|---|
| 编号 | 43/2017/NĐ-CP |
| 发布机关 | 越南政府 |
| 颁布日期 | 2017年4月14日 |
| 生效日期 | 2017年6月1日 |
| 签署人 | Nguyễn Xuân Phúc |
| 效力状态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显示为部分失效;现行适用需核查第111/2021/NĐ-CP号及第37/2026/NĐ-CP号法令。 |
主要注意事项
- 第7条和第8条:进口商品流通前应核查标签语言及附加标签要求。
- 第10条:按照商品性质对照附录一确定强制标签内容。
- 第12条:进口商品须按规定标示生产组织/个人及进口组织/个人信息。
- 第15条:原产地标示较为敏感,已由第111/2021/NĐ-CP号法令修订,需重点核查。
- 附录一至五是按商品类别建立标签清单的核心依据。
受影响对象
- 将商品进口到越南并投放流通的企业。
- 经销、批发、零售及电商企业。
- 采购、法务、合规、QA/QC和运营部门。
- 协助进口资料、附加标签和商品单证审核的物流、货代、报关服务商。
- 制造商、品牌方、包装、灌装、组装和代工企业。
企业核查清单
- 根据附录一确定商品类别及强制标签内容。
- 核查原标签:商品名称、原产地、制造商、成分、定量、型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警示和使用说明。
- 如原标签未完整体现越南语强制内容,应准备越南语附加标签。
- 按具体商品核查专项规定: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化学品、电子电器、ICT、肥料、兽药、农药等。
- 最终确认现行标签前,应核查第111/2021/NĐ-CP号和第37/2026/NĐ-CP号法令。
- 保存标签资料:设计稿、译文、目录、技术资料、COA/CQ、声明/合格文件/许可证等。
- 核查附加标签加贴时间,原则上在商品投放市场前完成,并结合海关阶段性指引。
专业术语说明
| 术语 | 简要说明 |
|---|---|
| 商品标签 | 附着于商品或商业包装上的文字、印刷、图形、照片或其他材料,用于体现商品信息。 |
| 原标签 | 制造组织/个人首次附着在商品或商业包装上的标签。 |
| 附加标签 | 将外文原标签的强制内容译成越南语,并补充越南法律要求但原标签缺少的强制内容。 |
| 商业包装 | 与商品一同流通的包装,包括直接包装和外包装。 |
| 定量 | 以计量单位或数量表示的商品数量。 |
| 商品原产地 | 依据原产地和标签规定确定的生产国家/地区或最终完成工序所在地。 |
进出口 / 物流适用提示
- 不宜等货物到港后才核查标签;建议在ETA前审核设计稿和原标签。
- 多型号/SKU进口时,应建立“型号—HS编码—原标签—附加标签—技术资料”对照表。
- 属于专项监管商品的,标签内容应与声明、合格文件、许可证、COA/CQ和进口单证一致。
- 项目货、FDI货物、暂进口、样品和非内销货物需结合实际资料逐案核查适用范围。
需核查的相关法律文件
| 文件名称 | 编号 | 发布机关 | 发布日期 / 生效日期 | 关联作用 | 需注意的条款 / 附录 |
|---|---|---|---|---|---|
| 《产品和商品质量法》 | 05/2007/QH12 | 国会 | 2007年11月21日颁布 | 产品和商品质量管理及标签管理的基础法律依据。 | 需核查质量、标准、技术法规、追溯和责任要求。 |
| 《商法》 | 36/2005/QH11 | 国会 | 2005年6月14日颁布 | 涉及货物流通、贸易及进出口活动。 | 需结合合同、单证、流通环节核查。 |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59/2010/QH12 | 国会 | 2010年11月17日颁布 | 第43/2017/NĐ-CP号法令引用的法律依据之一。 | 现行适用时需同时核查202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配套文件。 |
| 原商品标签法令 | 89/2006/NĐ-CP | 政府 | 2006年8月30日颁布 | 已被第43/2017/NĐ-CP号法令取代。 | 第43/2017/NĐ-CP号法令第23条。 |
| 修订第43/2017/NĐ-CP号法令的法令 | 111/2021/NĐ-CP | 政府 | 2021年12月9日颁布;2022年2月15日生效 | 修订适用范围、原产地标示、出口商品标签、电子标签及标签责任。 | 2022年2月15日后适用时必须核查。 |
| 指导《产品和商品质量法》的法令 | 37/2026/NĐ-CP | 政府 | 2026年1月23日颁布并生效 | 现行适用阶段需并行核查的新法令,尤其涉及标签、追溯和质量管理。 | 需逐案核查过渡条款及替代范围。 |
| 指导第43/2017/NĐ-CP号法令的通知 | 05/2019/TT-BKHCN | 科学与技术部 | 2019年6月26日颁布;2021年1月1日生效 | 详细规定第43/2017/NĐ-CP号法令若干条款。 | 核查附加标签、进口货物和强制标签内容。 |
| 标准、计量和质量领域处罚法令 | 119/2017/NĐ-CP | 政府 | 2017年11月1日颁布;2017年12月15日生效 | 涉及标准、计量和产品商品质量领域行政处罚。 | 核查标签及质量违规风险。 |
| 修订处罚规定的法令 | 126/2021/NĐ-CP | 政府 | 2021年12月30日颁布;2022年1月1日生效 | 修订相关领域行政处罚规定。 | 核查处罚风险。 |
| 各类专项监管文件 | 需进一步核查 | 主管部委 | 视商品类别而定 | 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化学品、电子电器、ICT、肥料、农药等可能另有标签要求。 | 需根据实际商品和资料进一步核查。 |
需对照的附录清单
| 附录 | 内容 | 实务提示 |
|---|---|---|
| 附录一 | 按商品性质必须在标签上体现的内容 | 按商品类别核查的核心清单:食品、化妆品、化学品、药品、医疗器械、电子电器、机械、玩具、纺织、车辆等。 |
| 附录二 | 商品定量标示规则 | 质量、体积、面积、长度、数量单位及特殊情形的标示方法。 |
| 附录三 | 生产日期、有效期及其他时间标示 | 对食品、化妆品、药品、添加剂、化学品及有保质期商品尤为重要。 |
| 附录四 | 成分、定量成分标示规则 | 适用于食品、化妆品、化学品及标示成分/活性物质的商品。 |
| 附录五 | 技术参数和警示信息标示规则 | 多用于电子电器、机械、化学品、车辆及安全风险较高商品。 |
正式全文及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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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说明:以上内容经整理用于B2B物流业务查阅。企业在处理进口资料、分销或商品流通事项时,应对照原始法律文本、修订/补充/替代文件,以及适用于各具体商品类别的专项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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