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2013/QH13 号《植物保护和检疫法》:进出口企业与物流团队操作提示
对于农产品、种子、植物源产品、木质包装材料或植物保护药剂,主要风险往往不在运费,而在于错误识别检疫对象、缺少植物检疫证书、缺少进口检疫许可证,或引用了已被修订的旧文本。本文从 B2B 物流与海关合规角度梳理第 41/2013/QH13 号法律。
本中文版本仅供业务参考,并非官方法律译文。
快速摘要
| 项目 | 业务说明 |
|---|---|
| 调整范围 | 本法规定植物有害生物防治、植物检疫、植物保护药剂管理以及相关国家管理事项。 |
| 效力与更新 | 第 41/2013/QH13 号法律于 2013年11月25日 颁布,自 2015年1月1日 起生效。现应同时核查其 部分失效 状态、第 35/2018/QH14 号法律、第 146/2025/QH15 号法律以及 2026年3月24日 的合并文本 69/VBHN-VPQH。 |
| 受影响企业/货物 | 农产品、种子、植物/植物产品、木质包装材料、植物保护药剂的进出口商;物流企业、仓储、报关、EPE/FDI 工厂、贸易公司和分销商。 |
| 应立即核查 | 检疫对象目录、进口检疫许可证要求、植物检疫证书、标签、产品资料、木质包装、C/O 和 ETA 前检疫安排。 |
文献信息
| 字段 | 内容 |
|---|---|
| 文件名称 | 植物保护和检疫法 |
| 编号 | 41/2013/QH13 |
| 颁布机关 | 越南国会 |
| 签署人 | 国会主席 Nguyễn Sinh Hùng |
| 颁布日期 | 2013年11月25日 |
| 生效日期 | 2015年1月1日 |
| 效力状态 | 官方数据库显示为 部分失效;适用时需核查第 35/2018/QH14 号法律、第 146/2025/QH15 号法律及合并文本 69/VBHN-VPQH。 |
| 调整范围 | 植物有害生物防治、植物检疫、植物保护药剂管理及国家管理。 |
| 适用对象 | 在越南境内从事植物保护和检疫相关活动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 |
需要关注的主要内容
| 主题 | 相关条款 | 操作影响 | 需核查资料 |
|---|---|---|---|
| 范围与定义 | 第 1、2、3 条 | 明确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检疫对象和植物保护药剂等概念。 | 商品名称、用途、加工状态、包装和进出口目的。 |
| 禁止行为 | 第 4、13 条 | 控制感染有害生物的植物、未授权或禁用植物保护药剂的进口、生产和经营。 | 商品目录、药剂目录、COA/检测报告、标签和原产地。 |
| 检疫对象目录 | 第 25 条 | 应按现行目录核查,不可仅凭商业名称判断。 | HS、描述、加工形式、木质包装、catalogue/datasheet。 |
| 进口条件 | 第 26、28、29 条 | 植物检疫证书、可能需要的进口检疫许可证,以及完成检疫后方可通关。 | 植物检疫证书、许可证、报关资料、Packing List、B/L/AWB、检疫计划。 |
| 检疫程序 | 第 33、34 条 | 安排检疫、签发证书或在不符合要求时处理/再出口/销毁。 | 检疫登记、检查地点、集装箱/封志和拖车计划。 |
| 植物保护药剂管理 | 第 48、67、70、71 条 | 植物保护药剂属于有条件经营货物,受目录、许可证、包装、标签和质量控制管理。 | 药剂目录、进口许可证、越文标签、SDS/COA 和运输条件。 |
受影响对象 / 货物类别
| 组别 | 受影响方 | 影响环节 | 需核查文件 | 触发条件 |
|---|---|---|---|---|
| 进口商 | 进口商、贸易公司、分销商、进口植物类货物或药剂的工厂/EPE/FDI | 进口前、检疫登记、报关、通关、仓储 | Invoice、Packing List、B/L/AWB、植物检疫证书、catalogue、原标签、C/O | 货物属于检疫对象、植物保护药剂或含受控木质包装。 |
| 出口商 | 农产品、植物及植物产品出口商 | ETD 前、工厂/口岸检疫、证书签发 | 合同、装箱指示、目的国要求、植物检疫证书 | 目的国或越南目录要求检疫。 |
| 物流服务商 | 货代、报关、仓储和拖车团队 | Pre-alert、D/O、检疫协调、放货和港口/仓库处理 | B/L/AWB、到货通知、booking、D/O、container/seal、检疫安排 | ETA 前检疫文件不完整或证书信息不一致。 |
| 法务/合规/采购 | Legal、Compliance、Procurement、Docs、Operation | 合同、单证控制、贸易条款和证书责任 | PO/contract、Incoterms、产地证、标签、监管目录 | 买卖双方与货代之间未锁定证书责任。 |
对进出口 / 物流操作的影响
报关
报关前需确认 HS、商品政策、检疫目录、进口检疫许可证和植物检疫文件。
商业单证
Invoice、Packing List、B/L/AWB、C/O、植物检疫证书、catalogue/datasheet 和标签应在品名、数量、重量、原产地、批次/型号及集装箱信息上一致。
时间与成本
检疫申报延迟可能产生 DEM/DET/storage;不合格货物还可能涉及处理、再出口或销毁。
通关后合规
应保存检疫文件、许可证、处理记录、标签和质量文件,以备审计和后续检查。
需要核查的相关法律文件
| 类型 | 文件 | 机关 | 日期/效力 | 作用 | 备注 |
|---|---|---|---|---|---|
| 法律 | 41/2013/QH13 | 国会 | 2013年11月25日 颁布,2015年1月1日 生效 | 植物检疫与药剂管理基础法律 | 部分失效,需使用合并文本。 |
| 修正法律 | 35/2018/QH14 | 国会 | 2019年1月1日 生效 | 修订与规划有关的若干规定 | 查合并文本。 |
| 修正法律 | 146/2025/QH15 | 国会 | 2026年1月1日 生效 | 修订农业和环境领域 15 部法律 | 2026 年后重点核查。 |
| 合并文本 | 69/VBHN-VPQH | 国会办公室 | 2026年3月24日 | 修订后的合并文本 | 建议用于当前引用。 |
| 法令 | 116/2014/NĐ-CP | 政府 | 2015年1月18日 生效 | 详细规定本法若干条款 | 适用时核查修订。 |
| 通知 | 14/2024/TT-BNNPTNT |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 | 2024年12月15日 生效 | 检疫对象目录及需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目录 | 替代 30/2014/TT-BNNPTNT。 |
| 通知 | 25/2024/TT-BNNPTNT |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 | 2025年1月30日 生效 | 允许/禁止使用的植物保护药剂目录 | 按活性成分和商品名核查。 |
查看 / 下载原始文件
由于该法律已被修订并合并,实际适用时应同时核查原法、效力状态和合并文本。
全文 / 法律文本核查
打开业务核查所需的关键法条
植物保护和检疫法
编号:41/2013/QH13
颁布:2013年11月25日。生效:2015年1月1日。
第1-3条:调整范围、适用对象和定义,包括植物检疫、检疫对象、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和植物保护药剂。
第25-29条:检疫对象目录、进口要求、需要风险分析时的进口检疫许可证,以及完成植物检疫后方可通关的原则。
第31-34条:出口、过境、检疫程序及检疫对象处理,包括熏蒸、热处理、辐照、再出口或销毁等。
第47条:检疫对象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提供资料、配合检查、检疫期间保存货物并执行处理决定。
第48、67、70、71条:植物保护药剂属于有条件经营货物,受目录、许可证、包装、标签和质量要求管理。
第76-77条:生效日期和实施责任。
企业核查清单
| 核查组 | 内容 | 文件/数据 | 遗漏风险 |
|---|---|---|---|
| 法律效力 | 生效日期、部分失效、合并文本和修订 | 官方数据库、政府门户、69/VBHN-VPQH | 引用过期规则 |
| 货运文件 | 品名、数量、重量、原产地、container/seal、批次/型号 | Invoice、Packing List、B/L/AWB、C/O、catalogue、label | 单证不一致、被要求补充 |
| 商品政策 | 检疫目录、进口检疫许可证、药剂目录 | 14/2024/TT-BNNPTNT、25/2024/TT-BNNPTNT | 货物被扣留、处理、再出口或销毁 |
| 通关后义务 | 保存许可证、证书、处理记录和标签 | 货运档案、检疫结果 | 后续审查难以解释 |
| 运营风险 | DEM/DET/storage、交付延误、处理/再出口/销毁 | ETA/ETD、booking、D/O、检疫计划 | 额外物流成本和项目延误 |
专业术语
植物检疫
预防、发现和控制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外来有害生物的活动。
检疫对象
可能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植物、产品、运输/储存工具或其他物品。
植物检疫证书
由主管机关签发的证书,是植物类进出口货物的重要文件。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从生物学、科学和经济角度评估风险,以决定检疫措施。
植物保护药剂
受目录、许可证、标签、包装和质量要求管理的有条件经营货物。
DEM/DET/Storage
因放货、单证或检疫延迟产生的滞箱、滞港和堆存费用。
常见问题
1. 本法何时生效?
第 41/2013/QH13 号法律自 2015年1月1日 起生效,但目前需核查其部分失效状态和合并文本。
2. 在途货物是否适用旧规定?
应核查申报日期、检疫登记日期、实施文件和过渡条款,不能自动判断。
3. 所有植物源货物都需要检疫吗?
不能绝对回答。需按现行目录、加工形式、包装和进口/出口目的核查。
4. 本法是否改变 HS、税率或 C/O?
本法不是税则文件,但会影响商品政策和通关条件;HS、税率、C/O 需另行按实际资料核查。
5. 检疫对象可否先通关后补检?
根据第 29 条原则,检疫对象完成进口植物检疫手续后方可通关。
6. 何时需要进口植物检疫许可证?
货物属于需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目录或现行实施文件要求时,需要核查许可证。
GIẢI PHÁP TỪ TGIMEX
对于受植物保护和检疫规则影响的货物,重点不只是报关,而是 ETA/ETD 前同步控制单证、监管目录和检疫时间。
ETA 前法律核查
核查法律、合并文本、检疫目录、药剂目录、许可证和证书义务。
锁定商业单证
核对 Invoice、Packing List、B/L/AWB、C/O、植物检疫证书、标签和 container/seal 数据。
报关与检疫协调
建立检疫登记、放货、拖车和现场检查时间线。
通关后归档
保存证书、许可证、处理记录和证据,以备审计和后续合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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