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4/2018/ND-CP号法令:科学与技术部管理领域经营条件及专业检查规定
本页面面向进出口、物流、采购、法务、合规和运营团队整理。中文内容为参考译文,实际适用时应以越南语原文及官方数据库为准。
快速摘要
文件信息
| 文件名称 | 关于修改、补充、废止科学与技术部国家管理领域若干投资经营条件规定以及若干专业检查规定的法令 |
|---|---|
| 编号 | 154/2018/ND-CP |
| 发布机关 | 越南政府 |
| 签署人 | 总理 Nguyen Xuan Phuc |
| 发布日期 | 2018年11月09日 |
| 生效日期 | 2018年11月09日 |
| 效力状态 | 根据国家法律文件数据库在本次核查时显示为有效。企业在实际申报前仍应再次核对官方数据库。 |
主要注意事项
- 修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的活动条件。
- 修改计量器具和计量标准检定、校准、试验机构的活动条件。
- 修改合格评定服务经营条件。
- 直接涉及进口货物质量检查登记资料和第二类进口货物免/减检查机制。
- 废止关于摩托车/机动脚踏车头盔经营条件的第87/2016/ND-CP号法令。
受影响对象
- 进口第二类货物的企业。
- 处理专业检查货物的物流企业、货代和报关单位。
- 企业采购、法务、合规、运营部门。
- 试验、认证、鉴定、检定、认可机构。
企业审核清单
- ☐ 确定货物是否属于第二类货物。
- ☐ 核对 HS 编码、商品描述、品牌、型号、技术特性、原产地和生产商。
- ☐ 确定适用的 QCVN/TCVN 及专业管理要求。
- ☐ 准备合同、装箱单、提单、发票、海关申报单等资料。
- ☐ 审核质量证书、测试报告、鉴定证书、C/O、CFS。
- ☐ 若原标签信息不足,准备商品图片/说明及补充标签。
- ☐ 审核是否满足连续三次合格进口后的免/减检查条件。
- ☐ 建立免检期间每三个月报告一次的管理机制。
需同时审核的相关法律文件
| 类别 | 文件 | 关联作用 |
|---|---|---|
| 法律 | 《产品、货物质量法》《标准和技术法规法》《计量法》《知识产权法》《投资法》《政府组织法》。 | 构成质量管理、合格评定、计量、知识产权鉴定及有条件经营行业的法律基础。 |
| 政府法令 | 第105/2006/ND-CP、119/2010/ND-CP、105/2016/ND-CP、107/2016/ND-CP、132/2008/ND-CP、74/2018/ND-CP、87/2016/ND-CP。 | 为本法令修改、补充、引用或废止的相关文件。 |
| 通知/指引 | 本次已核查的官方数据库中未确认针对第154/2018/ND-CP号法令的单独直接指导性通知。 | 仍需按具体商品、HS 编码及专业管理政策进一步审核。 |
术语说明
第二类货物 可能造成安全风险并按相应技术法规管理的货物。
专业检查 海关常规手续之外,由行业主管机关管理的检查。
合格评定 通过认证、试验、鉴定、检定证明产品/货物符合标准或技术法规的活动。
QCVN 越南国家技术法规。
TCVN 越南国家标准。
进出口 / 物流适用提示
- 不要仅凭商业名称判断监管要求。
- ETA/ATA 前应确认 HS 编码、技术描述、适用 QCVN 和质量资料。
- 质量检查货物应区分商业清关资料与专业质量检查资料。
- 免检期间仍存在报告、后续检查及突击检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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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中文内容为根据越南语文本整理的参考译文,用于业务理解与资料审核,并非主管机关发布的正式法律译本。
政府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
编号:154/2018/ND-CP
河内,2018年11月09日
法令
关于修改、补充、废止科学与技术部国家管理领域若干投资经营条件规定以及若干专业检查规定
根据2015年6月19日《政府组织法》;根据2014年11月26日《投资法》以及2016年11月22日关于修改、补充《投资法》第6条和附录4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目录的法律;根据2005年11月29日《知识产权法》及2009年6月19日修正法;根据2006年6月29日《标准和技术法规法》;根据2007年11月21日《产品、货物质量法》;根据2011年11月11日《计量法》;根据科学与技术部部长的提议,政府发布本法令。
第一条
修改第105/2006/ND-CP号法令第42条第2款:知识产权鉴定机构须至少有一名知识产权鉴定员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条
修改、补充、废止第105/2016/ND-CP号法令关于计量器具、计量标准检定、校准、试验机构活动条件的若干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技术人员、检定/校准/试验程序、计量标准和设备、环境条件、TCVN ISO/IEC 17025 管理体系、指定条件及附录 I 表格。
第三条
修改、补充、废止第107/2016/ND-CP号法令关于合格评定服务经营条件的若干规定。内容涉及试验、鉴定、认证、认可机构在申请范围超过已认可/已认证范围时的证明材料,专家和鉴定员经验要求,认可机构条件,被撤销证书后至少六个月方可重新申请,以及以本法令附录 II 替代表格。
第四条
修改、补充第132/2008/ND-CP号法令(已由第74/2018/ND-CP号法令修改、补充)的若干规定。对进口业务而言,重点在于进口货物国家质量检查登记、进口人质量承诺、合同、装箱单、提单、发票、海关申报单、出口国质量证明/试验结果、原产地证、商品图片或标签说明、补充标签、自由销售证明等资料,以及进口人对货物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本条还规定临时进口用于展会展示的货物、临时进口再出口且不在越南消费或使用的货物/物资/设备/机械;规定第二类进口货物在连续三次进口并取得符合性评价结果后可申请免/减质量检查,确认期限为两年;免检期间每三个月报告一次,并可能接受后续检查或突击检查。
第五条
废止2016年7月1日第87/2016/ND-CP号关于摩托车、机动脚踏车头盔经营条件的法令。
第六条
过渡规定:已取得合格评定活动登记证书的机构可继续活动至证书所载有效期届满。若补充已登记的活动领域,应满足本法令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本法令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各部长、部级机关负责人、政府直属机关负责人以及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执行。
代表政府
总理
Nguyen Xuan Phuc
附录 I
修改第105/2016/ND-CP号法令所附附录中的第02号表格:技术设施、设备和人员报告,包括检定/校准/试验程序清单、计量标准和设备清单、环境条件、技术人员清单及随附证明材料。
附录 II
替代第107/2016/ND-CP号法令所附附录中的第01、02、03、10、12号表格,包括认证/试验/鉴定/检定活动登记申请,专家和人员名单,经验摘要,活动登记证书,认可机构评审专家名单等。
附录 III
修改、补充第74/2018/ND-CP号法令所附附录中的第01、04、08号表格,包括进口货物国家质量检查登记表,合格评定活动指定申请表,以及指定试验/认证/鉴定/检定机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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