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货物质量法》05/2007/QH12
本页面为面向进出口、物流、采购、法务、合规及运营团队的中文参考版本,用于理解越南关于产品、货物质量管理、国家质量检查、合格认证及合格声明的基本监管框架。
快速摘要
- 该法是越南产品、货物质量管理的重要基础性法律。
- 进口货物应审核适用标准声明、商品标签、合格认证及合格声明义务。
- 第二类商品(可能造成不安全风险的产品/货物)在进口时可能需要接受国家质量检查。
- 自2026年起,实际适用时还应进一步审核第78/2025/QH15号法律及第37/2026/NĐ-CP号法令。
文件信息
| 文件名称 | 产品、货物质量法 |
|---|---|
| 编号 | 05/2007/QH12 |
| 发布机关 | 越南国会 |
| 发布日期 | 2007年11月21日 |
| 生效日期 | 2008年7月1日 |
| 效力状态 | 根据越南国家法律文件数据库,该文件部分失效。实际适用时,应核对合并文本及后续修订文件。 |
| 调整范围 | 规定生产、经营产品和货物的组织、个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产品、货物质量管理。 |
| 适用对象 | 在越南境内生产、经营产品和货物的组织、个人及相关主体。 |
进出口 / 物流实务重点
- 进口商应对其进口货物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 进口货物需要审核适用标准、技术法规及商品标签要求。
- 第二类商品可能产生合格认证、合格声明及国家质量检查义务。
- 建议在货物到港前审核技术资料,降低清关延误、仓储费用和后续合规风险。
企业审核清单
- ☐ 确认 HS 编码、商品描述、型号及实际技术功能。
- ☐ 判断货物是否属于第二类商品或国家质量检查清单。
- ☐ 确认适用的越南国家技术法规(QCVN)或已声明适用标准。
- ☐ 准备产品目录、技术资料、测试报告、合格证书、商业发票、装箱单及运输单证。
- ☐ 审核原标签及越南文附加标签。
- ☐ 按商品类别进一步核对修订文件、合并文本和专项监管规定。
需进一步审核的相关法律文件
| 类别 | 文件 | 关联作用 | 备注 |
|---|---|---|---|
| 相关法律 | 第68/2006/QH11号《标准和技术法规法》 | 规定标准、技术法规及合格评定框架。 | 审核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认证/声明。 |
| 修订法律 | 第35/2018/QH14号法律 | 对多部法律中与规划相关的内容进行修订。 | 建议结合合并文本核对。 |
| 新修订法律 | 第78/2025/QH15号法律 | 修订《产品、货物质量法》,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 2026年后的案件需重点审核。 |
| 实施法令 | 第132/2008/NĐ-CP号法令 | 细化该法部分条款。 | 质量管理及检查框架。 |
| 修订法令 | 第74/2018/NĐ-CP号法令 | 修订第132/2008/NĐ-CP号法令。 | 与进口货物质量检查程序密切相关。 |
| 专项检查改革 | 第154/2018/NĐ-CP号法令 | 修订、废止科技部管理范围内部分经营条件和专项检查规定。 | 适用于科技部管理商品时需审核。 |
| 2026年实施法令 | 第37/2026/NĐ-CP号法令 | 规定该法若干条款及实施措施。 | 当前适用时需审核。 |
| 通知 | 第28/2012/TT-BKHCN号通知 | 规定合标声明、合规声明和合格评定方法。 | 审核资料和评定方式。 |
| 标签 | 第43/2017/NĐ-CP号法令;第111/2021/NĐ-CP号法令 | 商品标签及其修订规定。 | 审核原标签和越南文附加标签。 |
| 行政处罚 | 第119/2017/NĐ-CP号法令;第126/2021/NĐ-CP号法令 | 标准、计量和产品货物质量领域行政处罚。 | 需根据实际商品及行为进一步审核。 |
查看 / 下载原文
- 在国家法律文件数据库查看原文
- 在 Thư Viện Pháp Luật 查看/下载参考文本
- 查看2025年第156/VBHN-VPQH号合并文本以便快速核对
- 在政府门户网站查看第78/2025/QH15号法律
- 在政府门户网站查看第37/2026/NĐ-CP号法令
来源说明:企业在实际通关或合规文件中使用前,应始终核对越南文官方来源。
全文参考译文
打开中文参考译文全文
国会
编号:05/2007/QH12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河内,2007年11月21日
法律
产品、商品质量法
根据1992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已按第51/2001/QH10号决议修订、补充若干条款);
国会颁布《产品、商品质量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调整范围
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产品和商品的组织、个人,以及从事与产品、商品质量相关活动的组织、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产品、商品质量管理。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法适用于在越南境内生产、经营产品和商品的组织、个人,以及从事与产品、商品质量相关活动的组织、个人。
第三条 术语解释
在本法中,相关术语理解如下:产品是指为经营或消费目的而通过生产过程或服务供给形成的结果;商品是指投入市场流通、通过交换、买卖、营销方式消费的产品;产品、商品质量是指产品、商品的各项特性满足已公布适用标准及相应技术法规要求的程度;合格评定组织是指对产品、商品是否符合已公布适用标准及相应技术法规进行试验、鉴定、检定或认证的组织。
第四条 法律适用
产品、商品质量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相关事项另有规定且不同于本法的,适用该国际条约。
第五条 产品、商品质量管理原则
产品、商品质量依据已公布适用标准和相应技术法规进行管理;质量责任由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承担;国家管理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客观,不得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第六条 国家关于产品、商品质量相关活动的政策
国家鼓励组织、个人制定和适用先进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投资技术创新;提高产品、商品的生产率、质量及竞争能力。
第七条 禁止行为
禁止生产、进口、经营不能保证安全的产品、商品;禁止在质量方面造假、欺诈;禁止提供误导性信息;禁止阻碍产品、商品质量检查、监察活动;禁止法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章 组织、个人关于产品、商品质量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生产者的权利
生产者有权决定并公布适用标准;选择合格评定组织;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要求销售者正确执行产品、商品的保管、运输、储存和使用条件。
第九条 生产者的义务
生产者必须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符合已公布适用标准及相应技术法规;依法进行标签标示;对产品质量负责,并对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进口者的权利
进口者有权要求出口者提供与商品质量相关的信息和资料;选择合格评定组织;依法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进口者的义务
进口者必须保证进口商品符合已公布适用标准及相应技术法规;对其进口商品的质量负责;对属于应检范围的商品实施国家质量检查;并依法进行商品标签标示。
第十二条 销售者的权利
销售者有权要求生产者、进口者提供商品质量信息;要求因生产者、进口者过错造成的损害赔偿;并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销售者的义务
销售者必须保证商品的保管、运输、储存条件;如实提供商品质量信息;停止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并按规定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消费者有权获得关于产品、商品质量的真实信息,并依法要求赔偿损害;消费者有义务遵守产品、商品的使用说明和保管条件。
第三章 生产环节中的产品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产品投入市场前在生产环节保证质量的条件
生产者必须公布适用标准,保证产品符合已公布适用标准及相应技术法规,并对其生产产品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 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生产者必须在生产过程中采取质量控制措施,保存质量记录,并在发现产品不符合要求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布适用标准
生产者必须依照标准和技术法规相关法律规定公布产品适用标准。
第二十六条 合格认证与合格声明
第二类产品在投入市场流通前,必须按照相应技术法规进行合格认证和合格声明。
第二十七条 生产环节中的产品质量检查
有权限的国家机关依照规定对生产环节中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可能造成不安全的产品、有不符合迹象的产品以及其他必要情形。
第四章 进口商品、出口商品、市场流通商品及使用过程中的商品质量管理
第一节 进口商品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进口商品投入市场前保证质量的条件
进口商品必须公布适用标准,并依照商品标签法律规定进行标签标示。属于第二类的进口商品必须按照相应技术法规进行合格认证和合格声明。属于第二类的进口商品在进口时必须按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检查内容接受质量检查。
第三十五条 进口商品质量检查的顺序和手续
产品、商品质量检查机关按以下顺序进行检查:接收进口者提交的质量检查登记资料;审查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检查合格评定结果、商品标签、合格标志及随附文件;出具检查结果,作为按规定处理进口商品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进口商品质量检查过程中的违规处理
进口商品不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缺少规定的资料或文件,或存在造成不安全风险迹象的,可被要求再出口、销毁、回收处理、整改、补充资料,或依法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进口商品质量检查费用
进口者依法承担进口商品质量检查费用。
第二节 出口商品质量管理
出口商品必须符合已公布适用标准、相应技术法规、商业合同、国际条约或进口国要求。出口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相关组织、个人必须依法采取处理措施。
第三节 市场流通商品及使用过程中的商品质量管理
市场流通商品必须保证质量,按规定进行标签标示,并具有明确的原产地。第二类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技术法规,并在必要时接受有权限国家机关的检查。
第五章 产品、商品质量检查与监察
有权限的国家机关对产品、商品质量实施检查、监察;处理违法行为;并依法采取阻止措施和保障违法处理的措施。
第六章 产品、商品质量国家管理责任
政府统一实施产品、商品质量国家管理。科学与技术部对政府负责,履行产品、商品质量国家管理职责;各行业、领域主管部委及各级人民委员会在其被分配的范围内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章 施行条款
第六十八条 修订、补充若干相关法律条款
相关法律的修订、补充依照本法及其实施指导文件执行。
第六十九条 过渡条款
在本法生效日前已获认证或已公布符合标准、技术法规的产品、商品,可继续按照证书或声明中记载的有效期限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生效
本法自2008年7月1日起生效。第18/1999/PL-UBTVQH10号《商品质量法令》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失效。
第七十一条 实施指导
政府对本法中授权的条、款作出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
第七十二条 组织实施
政府、各部、部级机关、政府直属机关及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本法。
本法已于2007年11月21日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二届国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国会主席
Nguyen Phu Trong

需要协助审核进口手续或运输方案吗?
请提前发送品名、运输路线、现有资料或执行需求, 以便获得更贴合实际货物情况、重点清晰且更具针对性的方案建议。
第 17/2020/NĐ-CP 号政府法令——修订工贸部管理范围内的投资经营条件
第84/2015/QH13号《职业安全卫生法》——全文参考及物流、生产、仓储企业适用提示
第44/2016/NĐ-CP号法令:劳动安全技术检定、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及劳动环境监测
第105/2017/NĐ-CP号法令:关于酒类经营
第28/2022/QĐ-TTg号决定:修改二手机械、设备及技术生产线进口规定
第18/2019/QĐ-TTg号决定:关于进口已使用机械、设备和技术生产线
第66.13/2026/NQ-CP号决议:食品产品公布和登记规定
第46/2026/ND-CP号法令:关于实施《食品安全法》的详细规定
第09/2026/NQ-CP号决议:暂停并调整第46/2026/NĐ-CP号法令关于食品安全的适用期限
食品安全法第55/2010/QH12号——越南语原文、效力状态及进出口合规提示
第15/2018/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食品安全法》若干条款的实施
第111/2021/ND-CP号法令:关于商品标签规定的修订与补充
第43/2017/NĐ-CP号法令:商品标签、附加标签及强制标签内容规定
第74/2018/NĐ-CP号法令:关于产品、货物质量管理规定的修订
第154/2018/ND-CP号法令:科学与技术部管理领域经营条件及专业检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