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55/2010/QH12:食品进口与物流合规要点

法律 • 食品安全 • 进出口

《食品安全法》55/2010/QH12:食品进口商与物流团队需关注的合规要点

本文以越南《食品安全法》为基础,整理食品进出口、国家检查、追溯、召回、储存和运输等对企业运营有直接影响的要点。

文件信息

项目 内容
文件名称 《食品安全法》
文号 55/2010/QH12
文件类型 法律
发布机关 国会
通过日期 2010年6月17日
生效日期 2011年7月1日
签署人 Nguyen Phu Trong
效力提示 实际适用前应核查 61/VBHN-VPQH(2025) 合并文本及现行实施规定。
调整范围 食品安全权利义务、食品生产经营、食品进出口、标签、检验、风险分析、追溯、召回及国家管理。

生效日期及合并文本提示

本法自 2011年7月1日 起生效。实际适用时,企业应同时核查 61/VBHN-VPQH(2025) 合并文本、第15/2018/NĐ-CP号议定及相关行业规定。

翻译说明:本中文版本仅供业务参考,并非官方法律译本。

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内容组 运营提示
覆盖食品供应链全流程 本法覆盖生产、经营、进口、出口、广告、标签、检验、风险分析、追溯、召回及食品安全国家管理。
进口商及经营主体义务 食品经营主体需要核查来源、标签和相关食品安全文件,留存档案,配合追溯与召回,并对不安全食品承担责任。
储存和运输条件 第20条、第21条直接影响冷链、仓储、车辆卫生、包装、托盘及防交叉污染控制。
食品安全条件证明 第34条至第37条规定食品安全条件证明的资料、程序和有效期;实际执行需结合第15/2018/NĐ-CP号议定。
进口食品管理 第38条至第40条是进口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及食品接触包装/材料的核心条款;现行流程需结合第15/2018/NĐ-CP号议定及行业规则核查。
追溯与召回 第54条、第55条要求对不安全食品进行追溯、通知、报告、召回和处理。
按产品属性划分主管机关 管理职责按产品性质和用途在卫生、农业、工贸等主管机关之间分工。
需核查合并文本和实施文件 2010年法律为基础文本,实际适用时应核查2025年合并文本及实施性议定/通知。

受影响企业/产品组别

受影响对象 影响环节 需核查资料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接触包装进口商 进口前及清关阶段 产品自公布/注册公布、进口食品检查资料、标签、C/O、货运单证、必要时的检测结果。
使用食品原料的工厂/EPE/FDI企业 采购、进口、储存、投产前 场所条件、原料文件、标准/技术法规、保质期、储存条件和批次追溯。
贸易商、经销商、品牌方 上市流通前及清关后 标签、产品公布、合法来源、进口档案、分销记录和召回义务。
物流服务商/报关代理 ETA前、清关、仓储和交付阶段 食品安全资料、储运条件、检查时间表、DEM/DET/仓储风险及清关后档案。

对进出口/物流运营的影响

环节 影响
海关申报 品名、HS编码、成分、用途、包装形式、保质期、储存条件、生产商和原产地必须与商业单证及食品安全资料一致。
专业监管 按产品组别,可能涉及自公布/注册公布、进口食品国家检查、检疫、检测或证书。
储存和运输 温度、湿度、车辆卫生、污染风险和食品接触包装要求会影响路线、仓库和冷链方案。
进度和成本 食品安全资料延迟可能导致堆存费、滞箱费、冷库费、检测费、取样费、改标甚至退运/销毁风险。
清关后管理 应按批次保存档案,用于追溯、召回、后续稽查、市场监管或食品安全检查。

企业核查清单

项目 核查方式
品名与HS 确认是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还是食品接触包装;避免使用过于笼统的商业名称。
成分与用途 核查成分、功能、使用方式和适用对象,以确定管理类别。
标签和越南文副标签 核查强制信息、保质期、储存条件、原产地、生产商、进口商和警示语。
食品安全资料 自公布/注册公布、国家检查、检测及适用证书。
储运条件 仓库、集装箱、车辆、温湿度、包装、托盘和防交叉污染控制。
批次档案 保存进口单证、公布资料、检查结果及分销数据,以便追溯/召回。

专业术语说明

术语 简要说明
食品安全 确保食品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的状态。
产品自公布 企业依法自行公布并对符合条件的产品负责的机制。
产品注册公布 特定产品组别需要向主管机关办理注册公布的程序。
进口食品国家检查 按主管机关、资料和方式对进口食品批次进行检查。
追溯 对不安全食品批次进行识别、通知、汇总数据并报告的过程。
DEM/DET/Storage 因资料或检查结果延迟产生的堆场、滞箱或仓储费用。

需同步核查的相关法律文件

文件组 文件 发布机关 时间 作用 重点提示
法律 《食品安全法》55/2010/QH12 国会 2010年6月17日通过;2011年7月1日生效 食品安全、进出口、追溯和国家管理的基础法律。 重点核查第38-40条、第54-55条、第61-64条。
合并文本 61/VBHN-VPQH(2025)合并文本 国会办公厅 2025年8月15日 食品安全法的合并版本。 实际适用时应参考。
议定 第15/2018/NĐ-CP号议定 政府 2018年2月2日 规定自公布、注册公布、进口食品检查、标签、广告和追溯。 食品进口业务核心执行文件。
处罚议定 第115/2018/NĐ-CP号议定 政府 2018年10月20日生效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规定。 必要时核查修订文件。
商品标签 第43/2017/NĐ-CP号和第111/2021/NĐ-CP号议定 政府 第111号自2022年2月15日生效 进口/出口/流通商品标签规则。 直接影响越南文副标签。
行业文件 QCVN/TCVN及卫生、农业、工贸主管机关通知 行业主管机关 按产品组别 规定检测、检疫、公布、场所条件和检查方式。 按实际资料核查。

查看/下载原始法律文本

越南语官方文本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控制文本。中文内容仅用于业务参考。

法律全文

以下内容为根据越南语官方文本整理的中文参考译文,便于业务阅读和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具有控制效力。

国会
编号:55/2010/QH12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河内,2010年6月17日

法律
食品安全法

依据经第51/2001/QH10号决议修订、补充的1992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国会颁布《食品安全法》。

参考翻译说明:以下中文法律文本为根据越南语全文整理的业务参考译文,用于网页阅读和资料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仍为具有控制效力的法律文本。

第1章

总则

第1条:调整范围

本条规定本法调整范围,包括食品安全权利义务、食品生产经营及进出口条件、标签、广告、检验、风险分析、事故处理、追溯、信息传播和国家管理责任。

第2条:术语解释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3条:食品安全管理原则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4条:国家食品安全政策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5条:禁止行为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6条:食品安全法律违法行为的处理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2章

保障食品安全的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7条:食品生产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8条:食品经营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9条:食品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3章

食品安全保障条件

第10条:食品安全保障的一般条件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11条:鲜活食品的安全保障条件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12条:加工食品的安全保障条件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13条:强化微量营养素食品的安全保障条件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14条:功能性食品的安全保障条件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15条:转基因食品的安全保障条件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16条:辐照食品的安全保障条件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17条: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加工助剂的安全保障条件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18条:食品包装工具、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安全保障条件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4章

食品生产经营中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

第19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20条:食品储存中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21条:食品运输中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22条: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23条:鲜活食品生产场所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24条:鲜活食品经营场所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25条:食品初加工和加工场所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26条:用于食品加工的原料、添加剂、加工助剂和微量营养素的安全保障条件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27条:加工食品经营场所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28条:餐饮服务加工和经营场所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29条:餐饮服务加工和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30条:食品加工和保存中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31条:街头食品陈列销售场所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32条:街头食品原料、餐饮用具、食品容器和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33条:街头食品经营管理责任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5章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食品安全条件证明

第34条:食品安全条件证明的对象、条件、签发与撤销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35条:食品安全条件证明的签发和撤销权限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36条:食品安全条件证明的申请资料、顺序和程序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37条:食品安全条件证明的有效期限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6章

食品进出口

第38条:进口食品的安全保障条件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食品包装工具、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满足相应食品安全条件和进口要求。功能性食品、强化微量营养素食品、转基因食品和辐照食品可能需按规定提交额外证明或卫生文件。

第39条:进口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检查

进口食品原则上接受食品安全国家检查,但现行实施规定允许免检、减检或其他检查方式的情形除外。是否适用减检需结合合规历史、主管机关和产品类别判断。

第40条:进口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检查的顺序、程序和方式

食品在等待清关期间转入仓库保管,应满足登记检查等规定条件;只有在进口要求得到确认后,方可办理清关。实际执行需结合现行专业规定。

第41条:出口食品的安全保障条件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42条:出口食品证明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7章

食品广告和标签

第43条:食品广告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44条:食品标签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8章

食品检验、风险分析、事故预防补救和追溯

第45条:食品检验要求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46条:食品检验机构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47条:服务食品安全争议解决的检验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48条:食品取样和检验费用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49条: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对象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50条: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活动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51条: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责任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52条: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制止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53条:食品安全事故的补救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54条:不安全食品的来源追溯

本条规定不安全食品的来源追溯,包括识别批次、通知相关方、汇总信息并按需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55条: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处理

本条规定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处理,包括自愿或强制召回、公开通知、补救措施以及按照食品安全和环保规定进行处理。

第9章

食品安全信息、教育和传播

第56条:食品安全信息、教育和传播的目的与要求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57条:食品安全信息、教育和传播的内容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58条:食品安全信息、教育和传播的接触对象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59条:食品安全信息、教育和传播的形式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60条:食品安全信息、教育和传播责任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10章

食品安全国家管理

第61条:食品安全国家管理责任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62条:卫生部的食品安全国家管理责任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63条: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的责任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64条:工贸部的责任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65条:各级人民委员会的国家管理责任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66条:食品安全监察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67条:食品安全监察内容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68条:食品安全检查责任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69条:食品安全管理机关在食品安全检查中的权限和任务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70条:检查组

本条就上述标题对应的法律依据、条件、权利义务、主管权限或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具体逐款适用时,应对照越南语官方文本及现行实施文件。

第11章

实施条款

第71条:效力

本法自 2011年7月1日 起生效。第12/2003/PL-UBTVQH11号《食品卫生安全法令》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失效。

第72条:实施细则和指导

政府对本法交付规定的条款和其他必要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以满足国家管理要求。本法由第十二届国会第七次会议于2010年6月17日通过。

国会主席
Nguyen Phu Trong

常见问题

本法何时生效?

第71条规定,本法自 2011年7月1日 起生效。

是否适用于进口食品?

适用。第六章规定食品进出口;第38-40条是进口食品管理的重要条款。

未完成检查前能否把货物带回仓库?

原法规定了等待清关期间带回仓库保管的条件。实际执行需结合第15/2018/NĐ-CP号议定及行业规则核查。

所有进口食品是否采用同一检查方式?

不是。检查方式取决于产品组别、合规历史、主管机关及免检/减检规则。

本法是否确定HS编码或进口税?

不是。HS、VAT、FTA优惠税率需按税则、C/O及实际产品资料核查。

物流团队在ETA前应检查什么?

品名、HS、成分/用途、标签、公布/检查资料、储存条件、取样/检测时间表和仓库方案。

清关后是否需要保存资料?

需要。按批次保存资料有助于追溯、召回、后续稽查和市场监管。

TGIMEX 解决方案

对于食品类货物,合规价值来自法律依据、食品安全资料、储存条件、运输路线和清关后档案的同步控制。

法律核查

核查原始法律、合并文本、第15/2018/NĐ-CP号议定、主管机关以及各食品组别的触发条件。

单证控制

核对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C/O、标签、副标签、规格书、检测结果及食品安全公布/检查资料。

运营协同

建立ETA前时间表,明确港口/口岸、仓库、检查方式、储存条件、取样/检测及DEM/DET/仓储控制。

清关后管理

维护批次档案、追溯数据、分销记录以及后续稽查或市场监管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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