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需加贴能源标签货物进口手续指南
若电器、电子设备、家用设备、办公商业设备或工业用能设备属于越南能源效率管理范围,而进口企业未提前控制测试报告、型号一致性和能源标签登记资料,可能导致货物延迟投放市场、产生仓储费用,并在通关后或流通后面临解释风险。本文提供从 HS 编码、税费、C/O、技术资料、能源标签登记到进口后义务的 E2E 操作地图。
| 项目 | 核心内容 | 需控制的风险 |
|---|---|---|
| 主要手续 | 根据 第04/2017/QĐ-TTg号决定 及工贸部实施文件,对适用产品和设备进行能源标签登记。 | 不得仅按商品名称判断;必须核对产品类别、型号、功率、测试标准和进口用途。 |
| 主管机关/系统 | 工贸部创新、绿色转型与工业促进局按现行公布手续受理;资料可通过工贸部公共服务门户、直接提交或公共邮政方式提交。 | 提交路径错误或缺少测试资料可能导致补正并延迟上市。 |
| 操作结果 | 企业提交登记资料后,根据已申报资料自行加贴能源标签,并对标签准确性负责。 | 标签信息、能效等级或型号不一致可能导致标签撤回或整改。 |
| 建议办理时间 | ETA 前进行审查;测试报告和标签信息宜在货物到港/到机场前准备。 | 货到后才检查可能产生滞箱、堆存或项目/销售延期。 |
| 税费与 C/O | HS、MFN 税率、VAT 和 FTA 优惠税率取决于具体产品,如空调、冰箱、洗衣机、电风扇、LED 灯、笔记本、打印机、变压器、电动机。 | C/O 格式、原产地标准或 HS 描述错误可能导致优惠税率被拒。 |
术语解释及手续重要性
显示产品能耗、能源效率和强制技术信息的标签。
以星级或效率等级对能效进行比较的标签,常用于家电和用能设备。
确认产品达到或超过高能效标准的标签。
最低能源性能标准;未达到最低标准的产品可能不得按实施路线流通。
用于登记和标签信息核对的核心文件,应对应具体型号和测试标准。
预计到达时间,是锁定单证和控制合规风险的重要节点。
能源标签手续主要影响投放市场前阶段。但对进口货物而言,应在 ETA 前处理,因为测试报告、型号清单、目录和标签信息通常也会影响海关申报、其他专项管理及销售计划。
产品分类与技术识别
本指南适用于可能属于越南能源标签管理目录的进口货物,包括家用电器、办公/商业设备、工业设备以及部分用能电器电子产品。不得自动套用于所有同名商品。企业应按目录、数据表、型号、功能、功率、测试标准和实际进口用途进行核对。
| 产品组/情形 | 需核对的技术点 | 示例 | 证明资料 | 可能适用政策 | 需比对资料 | 适用说明 |
|---|---|---|---|---|---|---|
| 家用电器 | 功率、电压、频率、制冷量、容量、测试标准、原标签。 | 空调、冰箱、洗衣机、电饭煲、电风扇、热水器。 | 目录、数据表、说明书、原标签、型号清单、测试报告。 | 能源标签;商品标签;视产品可能涉及合格评定/质量检查。 | 发票、装箱单、B/L或AWB、C/O、测试报告、能源标签样稿。 | 须按具体型号和标准核对,不得仅按商品名称判断。 |
| 办公/商业设备 | 主要功能、打印/复印速度、电源、节能模式、商业型号。 | 复印机、打印机、显示器、笔记本、商用冷柜。 | 目录、数据表、型号文件,适用时提供测试报告。 | 能源标签;带无线模块时可能涉及 ICT 合规。 | 型号/序列号清单、技术资料、进口资料。 | 多功能设备须明确主要功能以确定 HS 和政策。 |
| 工业/能源设备 | 额定功率、效率、绝缘等级、用途、技术标准。 | 电动机、变压器、工业照明设备。 | 技术数据表、铭牌、测试标准、项目合同。 | 能源标签或 MEPS;可能涉及其他质量管理。 | 目录、铭牌、测试报告、项目资料。 | 项目或替换设备需证明用途和使用范围。 |
| 带无线功能的货物 | 无线模块、频段、发射功率、通信标准。 | 智能空调、智能冰箱、Wi-Fi 打印机、智能显示器。 | 模块数据表、说明书、射频证书(如有)。 | 除能源标签外,可能涉及电信/ICT 合规。 | 目录、测试报告、合格评定资料。 | 能源标签与 ICT 合格评定是不同合规层。 |
| 样品/试验/保修/替换货物 | 数量、进口目的、是否商业流通、内部使用。 | 演示样品、备件、项目替换设备。 | 用途说明、项目合同、PO、技术资料。 | 可能根据证据适用不同处理或例外。 | 用途说明、商业单证、目录。 | 若货物销售或商业交付,不应自行认定豁免。 |
| 旧货/翻新货 | 生产年份、状态、用途、技术符合性。 | 二手打印机、二手冰箱、二手工业设备。 | 状态资料、生产年份、检验报告(如有)。 | 除能源标签外,可能涉及旧设备进口政策。 | 发票、图片、检验资料、目录。 | 采购前需先审查;扣货风险高于新货。 |
HS 编码 – 税费 – C/O
能源标签手续并不决定 HS 编码。HS 应依据主要功能、结构、工作原理、技术参数、货物状态及随附部件/附件确定。下表为常见组别参考,最终应按申报日的 8 位 HS、税表和实际资料确定。
| 参考 HS 编码 | 适用产品组 | 归类依据 | 适用条件 | 普通进口税 | MFN 优惠税 | VAT | 需审查 C/O/FTA | 需比对资料 |
|---|---|---|---|---|---|---|---|---|
| 8415.10.xx | 空调设备。 | 制冷/空调功能、压缩机结构、内外机、制冷量。 | 按型号、容量和配置确定。 | 如 MFN 为 25%,普通税参考约 37.5%;需核对税表。 | 参考 25%。 | 通常 10%。 | ATIGA、ACFTA/RCEP、AKFTA/VKFTA/RCEP、AJCEP/VJEPA/CPTPP/RCEP、EVFTA、UKVFTA。 | 目录、数据表、原标签、C/O、能效测试报告。 |
| 8418.10/8418.21/8418.30/8418.40 | 冰箱、冷柜及制冷设备。 | 制冷功能、容量、门型、压缩系统、家用/商业用途。 | 需区分家用与商用设备。 | 如 MFN 为 25%,普通税参考约 37.5%;需核对 HS。 | 参考 25%。 | 通常 10%。 | Form D、E/RCEP、AK/VK/RCEP、VJ/AJ/CPTPP/RCEP、EUR.1、UKVFTA。 | 目录、铭牌、容量、功率、测试报告、C/O。 |
| 8450.11/8450.12/8450.19 | 洗衣机。 | 洗衣功能、洗涤容量、自动/半自动结构。 | 不自动适用于工业洗衣机。 | 如 MFN 为 25%,普通税参考约 37.5%;需核对税表。 | 参考 25%。 | 通常 10%。 | 东盟、中国、韩国、日本、欧盟、英国、澳新等。 | 数据表、型号清单、原标签、C/O、测试报告。 |
| 8414.51.xx | 电风扇。 | 送风功能、电动机、功率和风扇类型。 | 区分家用风扇、工业风扇和零部件。 | 如 MFN 为 25%,普通税参考约 37.5%;需核对 HS。 | 参考 25%。 | 通常 10%。 | 按原产地和原产地标准审查 FTA。 | 目录、电机功率、原标签、C/O。 |
| 8539.52.xx | LED 灯或 LED 光源。 | LED 发光原理、电压、瓦数、灯/光源类型。 | 区分灯具、灯泡、LED 模块和零件。 | 可能为 0%–7.5%,视 HS 而定;需核对。 | 可能为 0%–5%。 | 通常 10%。 | 按进口路线审查 C/O;同时核对 QCVN/TCVN。 | 目录、数据表、测试报告、适用标准、C/O。 |
| 8516.10.10 | 电热水器。 | 电热功能、加热元件、功率、容量和用途。 | 按实际结构和描述适用。 | 如 MFN 为 20%,普通税参考约 30%;需核对税表。 | 参考 20%。 | 通常 10%。 | 按 C/O 和 FTA 税表审查。 | 数据表、铭牌、功率、C/O、测试报告。 |
| 8471.30.xx | 笔记本/便携式数据处理设备。 | 数据处理功能、屏幕、键盘、重量和配置。 | 区分笔记本、平板、迷你PC、显示器和零件。 | HS 正确时通常 0%;需核对。 | 通常 0%。 | 通常 10%。 | 必要时用 C/O 证明原产地或适用其他优惠。 | 目录、配置、型号/序列号、C/O。 |
| 8443.xx | 打印机、复印机、多功能设备。 | 打印/复印技术和主要功能。 | 带无线功能的型号需另行审查 ICT。 | 可能为 0%–15%,视 HS 而定。 | 可能为 0%–10%。 | 通常 10%。 | 主张优惠时审查 CTH/CTSH/RVC。 | 目录、说明书、型号清单、C/O、适用时的测试报告。 |
需按进口路线审查的 C/O/FTA
| 原产路线 | FTA | C/O 或原产地证明 | 有依据时的优惠税率 | 适用条件 | 需比对资料 | 适用说明 |
|---|---|---|---|---|---|---|
| 东盟 | ATIGA | Form D | 许多产品满足条件时可能为 0%。 | 有效 C/O、直接运输、描述和 HS 一致。 | C/O、发票、装箱单、B/L、目录、报关单。 | 核对 WO/RVC/CTH/CTSH 和第三方发票。 |
| 中国 | ACFTA 或 RCEP | Form E 或 RCEP C/O | 按 HS 可能为 0% 或较低税率。 | 符合原产地规则和直接运输要求。 | C/O、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目录。 | Form E 的 HS、描述和原产地标准通常被重点审查。 |
| 韩国 | AKFTA、VKFTA 或 RCEP | Form AK、VK 或 RCEP | 视 HS 可享较深优惠。 | 选择与资料和税率最匹配的协定。 | C/O、运输单据、目录、最终 HS。 | 不得混用不匹配的表格或税表。 |
| 日本 | VJEPA、AJCEP、CPTPP 或 RCEP | VJ、AJ、CPTPP 或 RCEP 原产地证明 | 按 HS 和路线适用不同优惠。 | 原产地标准和运输资料须一致。 | 原产地证明、发票、B/L、型号清单。 | 多国零部件产品需谨慎审查。 |
| 欧盟 | EVFTA | EUR.1 或有效原产地声明 | 可按 EVFTA 路线逐步降低。 | 有效原产地证明并符合产品特定规则。 | EUR.1/原产地声明、发票、装箱单、B/L。 | 使用自我证明时需核对条件。 |
| 英国 | UKVFTA | EUR.1 或 UKVFTA 原产地证明 | 按 UKVFTA 税表适用。 | 英国原产且证明有效。 | 原产地证明、运输单据、目录。 | 不得默认与 EVFTA 完全相同。 |
| 澳大利亚/新西兰 | AANZFTA 或 CPTPP | AANZ C/O 或 CPTPP 原产地文件 | 按税表可能享受优惠。 | 符合原产地规则和运输要求。 | C/O/原产地文件、发票、B/L、装箱单。 | 按实际原产路线选择文件。 |
| 印度/香港 | AIFTA / AHKFTA | Form AI / AHK | HS 在承诺范围内时可能适用。 | 有效 C/O、正确原产地标准和运输资料。 | C/O、发票、装箱单、B/L、目录。 | 并非所有 HS 均享相同优惠。 |
资料清单与提交方式
企业应将资料分为商业单证、技术/专项资料和向主管机关提交的资料。核心控制原则是:商品名称、数量、型号、序列号、原产地和技术参数必须在商业单证、目录、标签、能源标签资料和海关申报之间100%一致。
| 资料组 | 所需资料 | 用途 | 通常准备方 | 常见错误 | ETA 前检查 |
|---|---|---|---|---|---|
| 商业单证 | 商业发票、装箱单、B/L 或 AWB、合同/PO、申请优惠时的 C/O。 | 报关、估价、原产地和数量核对。 | 进口商、发货人、货代、单证/运营。 | 描述笼统、型号不一致、缺少原产地、C/O 格式错误。 | ETA 前锁定单证,并逐行与目录核对。 |
| 技术资料 | 目录、数据表、说明书、产品图片、原标签、铭牌、型号/序列号清单。 | HS 归类、能源标签范围和测试标准判断。 | 供应商、采购、技术、合规。 | 目录缺少功率、容量或标准信息。 | 订舱前索取完整技术资料。 |
| 测试资料 | 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国外结果时的实验室能力证明。 | 能源标签登记。 | 制造商、实验室、进口商。 | 型号不符、标准不符或实验室范围不适用。 | 核对型号、标准、报告日期和实验室认可范围。 |
| 登记资料 | 能源标签声明、测试结果、拟用标签及支持资料。 | 通过工贸部门户/直接/邮寄提交。 | 进口商或授权代表。 | 缺少越文翻译/认证;标签样稿与测试报告不一致。 | 提交前统一型号名称和参数。 |
| 商品标签资料 | 原标签、越文副标签、进口商信息、原产地和强制参数。 | 市场流通及流通后检查。 | 进口商、合规、仓库、销售。 | 副标签与原标签不一致。 | 出库前同时审核商品标签和能源标签。 |
法律依据与专项政策矩阵
| 文件组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关 | 效力/适用时间 | 作用 | 需关注内容 | 审查说明 |
|---|---|---|---|---|---|---|
| 法律 | 第50/2010/QH12号能源节约和高效使用法。 | 国会 | 自 2011年01月01日 起生效;需核对部分效力。 | 能源效率管理的基础法律。 | 用能设备和能源标签管理。 | 作为标签义务的法律基础。 |
| 政令 | 第21/2011/NĐ-CP号政令。 | 政府 | 自 2011年05月15日 起生效。 | 详细规定第50/2010/QH12号法律。 | 用能车辆和设备的目录及管理。 | 如有修订需核对。 |
| 决定 | 第04/2017/QĐ-TTg号决定。 | 总理 | 自 2017年04月25日 起生效;替代第51/2011号和第03/2013号决定。 | 规定需加贴能源标签和最低能效路线的核心目录。 | 家用、办公商业和工业设备组。 | 判断适用范围的核心文件。 |
| 通知 | 第36/2016/TT-BCT号通知。 | 工贸部 | 自 2017年02月10日 起生效;部分修订。 | 规定能源标签程序、测试、登记和企业责任。 | 范围、例外、测试、登记资料、自行贴标和标签撤回。 | 提交前核对现行/合并版本。 |
| 修订通知 | 第42/2019/TT-BCT号通知。 | 工贸部 | 自 2020年02月05日 起生效。 | 修订定期报告义务。 | 能源标签年度报告。 | 跟踪流通后义务。 |
| 行政手续 | 第38/2025/TT-BCT号通知。 | 工贸部 | 自 2025年07月01日 起生效。 | 更新工贸部管理范围内行政手续。 | 核对工贸部公共服务门户当前手续。 | 按提交日门户信息审查。 |
| 商品标签 | 第43/2017/NĐ-CP号政令 和 第111/2021/NĐ-CP号政令。 | 政府 | 第43号自 2017年06月01日 起生效;第111号自 2022年02月15日 起生效。 | 一般商品标签和越文副标签。 | 进口商品强制标签内容。 | 能源标签与商品标签是不同层次。 |
| 税表 | 现行进口税表及 FTA 税表。 | 政府/财政部 | 按报关日期适用。 | 普通税、MFN、VAT 和特别优惠税。 | 8位 HS、描述、原产地和 C/O。 | 按最终 HS 和路线确认。 |
专项政策矩阵
| 货物情形 | 需核对文件 | 可能适用政策 | 机关/系统 | 触发条件 |
|---|---|---|---|---|
| 属于第04/2017/QĐ-TTg号决定目录 | 第04/2017号决定、第36/2016号通知及修订。 | 能源标签登记、能效测试、提交资料后自行贴标。 | 工贸部公共服务门户 / 工贸部创新、绿色转型与工业促进局。 | 型号在目录内且在越南市场流通。 |
| 可能豁免或不在范围内 | 第36/2016号通知及进口目的资料。 | 某些非商业、过境、暂进或特殊用途货物可能不同处理。 | 海关/专项机关视情形。 | 有目的证明且不作普通商业流通。 |
| 同时受质量/合格评定管理 | 产品质量法、第107/2016号政令、适用 QCVN/TCVN。 | 质量检查、合格认证/声明、CR 标志。 | 专项机关/指定认证机构。 | 产品属于第二类货物或强制 QCVN。 |
| 带 Wi-Fi/Bluetooth/4G/5G | ICT/电信管理文件。 | 除能源标签外可能涉及 ICT/电信合格评定。 | 如适用,信息通信部相关机关/系统。 | 有无线模块、频段或无线功能。 |
| 有加密/安全功能 | 民用密码/信息安全法规(如适用)。 | 可能需审查民用密码或信息安全产品政策。 | 相关专项机关。 | 加密/安全功能超出普通运行目的。 |
| 旧货/翻新货 | 旧机器设备进口政策。 | 可能涉及旧货进口条件、检验或技术说明。 | 海关/专项机关。 | 货物非全新或有使用历史。 |
查看原始法律文件
时间、费用与风险成本
| 步骤 | 建议时间 | 参考时间/费用 | 延误风险 |
|---|---|---|---|
| 范围和 HS 审查 | 采购前或至少 ETA 前。 | 取决于目录/数据表完整性;内部审查无国家费用。 | HS 错误或遗漏政策可能导致修改和解释。 |
| 测试报告准备 | 货物到达前。 | 测试时间取决于实验室、标准和型号数量。 | 缺少测试报告可能延迟登记和上市。 |
| 提交登记 | 上市流通前。 | 公共手续未显示固定时限/费用;按提交日系统核对。 | 迟交可能造成库存延迟和运营成本。 |
| 通关和配送 | 货到且单证齐全时。 | 取决于海关通道和资料质量。 | 资料被扣时可能产生滞箱、堆存。 |
| 报告和留档 | 定期及技术/型号变更时。 | 按工贸部报告要求执行。 | 留档不足可能引发流通后检查风险。 |
E2E 实操流程
确认初步 HS,判断是否在能源标签目录内,并审查是否还有合格评定、ICT、民用密码等触发点。
核对发票、装箱单、B/L/AWB、C/O、目录、数据表、型号清单、原标签和测试报告。
确认测试报告覆盖正确型号、标准和实验室认可范围。
通过工贸部公共服务门户、直接或公共邮政方式提交,并保存提交证明及完整资料。
绿色通道通常较少检查;黄色检查单证;红色检查单证和实货。常见问题为 HS、型号、C/O、目录和专项政策。
入库/交付,按适用要求加贴副标签和能源标签,按批次留档并准备报告/检查。
常见问题
属于第04/2017/QĐ-TTg号决定及工贸部指导范围的货物,须按型号、功率、测试标准和进口用途审查。
应在 ETA 前准备。适用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应具备合规资料和标签。
能源标签并不等同于所有货物的进口许可证,但根据型号和功能可能另有专项政策。
如果实验室、标准和证明资料满足要求,可按具体型号和报告范围审查使用。
只有在同类型、同规格、同原产地/制造商且报告范围支持时才可考虑。
不宜对所有情形作固定结论。样品或非商业进口需提供用途证明,并审查适用范围。
不能。C/O 主要影响优惠税;能源标签取决于产品目录、测试标准和登记资料。
进口单证、登记资料、测试报告、标签样稿、目录、型号/序列号清单、C/O 和报告记录。
结果文件与通关后义务
| 结果/义务 | 控制内容 | 按批次留存资料 | 操作说明 |
|---|---|---|---|
| 已提交能源标签资料 | 声明、测试报告、标签样稿、技术资料和提交证明。 | 按型号/批次保存电子和内部资料。 | 建议按型号和报关单号建立档案编号。 |
| 货物能源标签 | 标签信息须与型号、制造商/进口商、标准和测试结果一致。 | 标签图片和设计文件。 | 不得使用其他型号标签。 |
| 越文副标签 | 商品名称、原产地、参数、进口商和强制内容。 | 副标签样稿和货物照片。 | 副标签和能源标签是不同合规层。 |
| 报告/型号变更 | 跟踪报告义务;技术变化影响能效时应重新审查/登记。 | 定期报告和更新测试报告。 | 下一批进口前先审查型号或设计变化。 |
| 后续检查准备 | 准备解释 HS、C/O、标签、测试报告和专项政策。 | 完整进口和技术资料。 | 在运营、单证、合规、仓库和销售之间明确留档责任。 |
GIẢI PHÁP TỪ TGIMEX
对于可能涉及能源标签的货物,企业不应等到货到后才开始合规审查。发票、装箱单、目录、数据表、C/O、测试报告或标签之间的一项小差异,都可能导致补充资料、延迟通关或额外仓储成本。
在货到前核对 HS、能源标签范围、C/O、税费、商品标签、目录、数据表、型号/序列号和进口用途。
核对发票、装箱单、B/L/AWB、C/O、目录、测试报告、能源标签样稿、副标签和技术说明。
跟进订舱、ETA、预报资料、运输单证、报关、海关通道处理及港口/仓库配送。
按批次/型号建立资料,以备报告、通关后检查、流通后检查和后续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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