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红进口手续指南
口红属于唇部彩妆产品,实际申报中容易被笼统写成“化妆品”“润唇膏”“唇釉”或“彩妆用品”。但化妆品备案/公布资料、HS编码、税率、标签、原产地证明及包装宣称都必须与产品真实属性一致。若商业发票、装箱单、目录、配方、原标签与化妆品产品公布文件之间的名称、SKU或色号不一致,货物可能被要求补充资料、延迟清关、无法享受C/O优惠或产生仓储费用。本文提供E2E(端到端)清单,帮助企业在ETA前核查HS、税费、化妆品公布、资料、标签及风险点。
快速摘要
| 项目 | 快速核查内容 | 操作备注 |
|---|---|---|
| 商品 | 成品口红/唇部彩妆产品;可为膏状、液体、笔状或其他SKU形式。 | 不自动适用于药用唇膏、治疗性唇部产品、彩妆套装或不同进口目的的试用装。 |
| 主要参考HS | 3304.10.00 – 唇部化妆品。 | 需核对成分、宣称、产品形态和实际用途。 |
| MFN优惠进口税 | 20%。 | 越南贸易信息门户对HS 3304.10.00显示的参考税率。 |
| 普通进口税 | 参考30%,即未符合MFN/FTA条件时按MFN的150%原则。 | 需按第15/2023/QĐ-TTg号决定和报关日税则核对。 |
| 进口增值税 | 税则数据为10%;若减税政策仍有效,需核查排除清单。 | 未核实报关日VAT规定前,不应自动适用8%。 |
| 主要合规政策 | 上市前进行化妆品产品公布;核查标签、宣称、配方、PIF及责任主体资料。 | 进口化妆品通常由越南卫生部药品管理局相关渠道处理。 |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作为唇部彩妆产品进口并在越南市场销售、分销或投放的成品口红。
本文不自动适用于粉底、气垫、散粉、唇釉/染唇液、腮红、眼线、睫毛膏或遮瑕产品;也不适用于药用唇部产品、治疗性唇膏、美容仪器、化妆品原料、空口红包材、多件彩妆套装或未上市的研发样品。实际适用前必须核查目录、配方、原标签、SKU清单及进口目的。
商品分类与技术识别
通常含蜡、油脂、着色剂、香精及抗氧化剂。需核查INCI成分、允许使用的色料及标签宣称。
可能含溶剂、成膜剂及色料。应核查SDS/MSDS,以判断运输风险及是否涉及危险品。
如用于唇部着色,通常可按唇部彩妆产品核查。但应避免“永久变粉”“治疗唇色暗沉”等超出化妆品范围的宣称。
若主要功能仍为化妆品范围内的唇部护理/着色,可在本组核查;如有治疗、抗炎或创面修复宣称,则需单独评估。
技术识别标准
| 需核查项目 | 对照资料 | 描述错误风险 | 建议申报/单证品名 |
|---|---|---|---|
| 产品属性 | 目录、产品图片、原标签、INCI配方 | 笼统写“cosmetics”或“lip balm”可能导致HS或监管政策错误 | Lipstick / lip make-up preparation, brand…, SKU…, net weight… |
| 产品形态 | 规格书、包装图片、商业描述 | 可能混淆膏状口红、唇釉、治疗性润唇膏或药膏 | Lipstick in stick/liquid form, for cosmetic lip make-up use |
| 成分与色料 | 配方/成分表、COA(如有)、SDS/MSDS | 成分或色料可能不符合东盟化妆品附件要求,需补充说明 | Cosmetic lipstick, ingredients as per product notification dossier |
| 标签宣称 | 原标签、设计稿、营销资料 | 治疗性或永久性效果宣称可能超出化妆品范围 | Lip make-up product, no therapeutic claim |
| SKU/型号/色号 | SKU清单、色号清单、装箱单 | 发票与公布资料不一致可能延迟清关 | Lipstick, shade list attached, notification No.… |
HS编码 – 税费 – C/O
口红作为唇部彩妆产品,通常按3304.10.00项下核查。HS判定不应只看商业名称“口红”,还需结合唇部彩妆功能、化妆品成分、成品形态及标签宣称。
HS判断表
| 参考HS编码 | 适用条件 | 误用风险 | 需对照资料 |
|---|---|---|---|
| 3304.10.00 | 唇部彩妆产品,包括口红、唇彩、唇釉/唇霜等化妆品。 | 若产品具有治疗宣称或药品属性,可能触发其他监管政策。 | 标签、配方、目录、化妆品公布资料、SDS/MSDS、产品图片。 |
| 3304.99.x | 仅在产品不是唇部彩妆,而属于其他护肤/化妆品制剂时核查。 | 可能导致税率、监管政策及资料一致性错误。 | 功能描述、使用部位、成分及宣称。 |
| 药品/医药类税号 | 仅在产品具有治疗、预防或药品属性时考虑。 | 高风险:可能不再按普通化妆品管理。 | 宣称、活性成分、使用说明及生产商法律文件。 |
具体税费表
| 税种/情形 | HS 3304.10.00参考税率 | 适用条件 | 风险控制 |
|---|---|---|---|
| 普通进口税 | 30% | 不符合MFN或FTA条件时适用;依据第15/2023/QĐ-TTg号决定的150% MFN原则。 | 未核实原产地优惠条件可能增加税负。 |
| MFN优惠进口税 | 20% | 符合MFN条件并按现行税则适用。 | HS或商品描述错误可能导致重新核税。 |
| 进口VAT | 税则数据为10% | 按报关日VAT规定执行;若有减税政策,需核查排除清单。 | 未经核实直接适用8%可能导致补税或调整。 |
| FTA特别优惠税 | 可能低于MFN,需核查相应FTA税则及有效原产地证明。 | 需C/O/原产地文件、原产地标准、直运、品名及HS一致。 | C/O错误可能被拒绝优惠并适用MFN。 |
| 消费税/其他税 | 普通化妆品口红通常不涉及消费税。 | 若作为套装、赠品或与其他属性产品一起进口,应单独核查。 | 套装未分项可能导致完税价格/税率错误。 |
C/O / FTA特别优惠税表
| 路线/原产地 | C/O或原产地文件 | 需核查优惠税率 | 适用条件 | 错误风险 |
|---|---|---|---|---|
| 东盟 | Form D / ATIGA原产地证明 | 越南贸易信息门户曾显示HS 3304.10.00的ATIGA为0%;仍需核查当前年度。 | 符合ATIGA原产地规则,品名和HS一致。 | 原产地标准错误或缺少直运证明可能被拒。 |
| 中国 | Form E / RCEP(如适用) | 按HS 3304.10.00核查ACFTA/RCEP税则。 | 核查第三方发票、CTH/RVC等标准。 | Form E栏位、HS或第三方发票信息错误可能被拒。 |
| 韩国 | Form AK / VK / RCEP | 按进口年度核查AKFTA/VKFTA/RCEP税则。 | 核对出口商、生产商、原产地标准及SKU/色号描述。 | 笼统写“cosmetics”可能被要求说明。 |
| 日本 | VJEPA / AJCEP / CPTPP / RCEP | 按实际原产地核查相应税则。 | 原产地文件必须与原产国及所选协定一致。 | 选择错误FTA可能导致无法享受优惠。 |
| 欧盟 / 英国 | EUR.1或EVFTA/UKVFTA项下自证声明(如符合) | 按报关日核查EVFTA/UKVFTA税则。 | 核查REX/自证文字、品名、发票和直运。 | 自证语句错误或缺少运输证明可能被拒。 |
| 澳大利亚 / 新西兰 / CPTPP | AANZFTA或CPTPP,视资料而定 | 按路线核查税则。 | 核查原产地标准、签发日期、货值及商品描述。 | 补发/替换C/O或第三方发票需符合规则。 |
C/O检查清单
- 核查正确的C/O或原产地文件:Form D、E、AK、VK、AJ、VJ、AANZ、EUR.1、UKVFTA、CPTPP、RCEP或自证声明。
- 核查原产地标准:WO、RVC、CTH/CTSH或PSR(产品特定规则)。
- 核对品名、HS、数量、重量、发票、原产国、签发日期、印章/签字及直运证明。
- 若有多个色号/SKU,装箱单和C/O仍应能清楚识别货物。
适用专项监管政策
| 货物情形 | 可能适用政策 | 需核查资料 | 主管机关/平台(如可确定) | 建议办理时间 | 风险说明 |
|---|---|---|---|---|---|
| 成品口红进口销售 | 上市前进行化妆品产品公布;按经修订的06/2011/TT-BYT号通知核查。 | 公布文件/编号、LOA、CFS或免CFS证明、标签、配方、PIF及SKU/色号清单。 | 越南卫生部药品管理局/相关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 ETA前;建议在货到前锁定公布资料,以避免报关/上市阶段被要求补充。 | 无公布编号、缺少CFS/LOA或SKU/色号不一致可能影响清关或市场流通。 |
| 宣称接近监管边界 | 核查化妆品宣称,避免治疗、永久美白、疾病相关或药用宣称。 | 标签、设计稿、网站、目录、营销资料。 | 卫生部/DAV审查资料;流通后由市场监管机关检查。 | 公布前和印标前。 | 过度宣称可能需要修改资料或标签。 |
| 带SPF/防晒宣称的唇部产品 | 仍可能属于化妆品,但需核查SPF宣称、测试报告和标签。 | SPF测试报告(如有)、配方、标签、PIF。 | DAV / 卫生部。 | 公布前。 | 缺少支持数据可能被要求解释。 |
| 含易燃溶剂的唇釉/液体口红 | 若含易燃溶剂,需核查SDS/MSDS及危险品运输条件。 | SDS/MSDS、UN编号(如有)、包装指令。 | 航空公司/承运人/货代,按IATA/IMDG(如适用)。 | 订舱前。 | 危险品申报错误可能导致拒运或额外费用。 |
| 上市销售的试用装/赠品 | 如用于商业分发,可能仍需产品公布。 | 进口目的、tester标签、数量、分发计划。 | DAV/海关。 | 进口前。 | 不能因“赠品/试用装”而当然豁免。 |
| EPE/FDI/工厂研发样品 | 视用途可能适用不同处理方式,不自动按销售货物处理。 | 合同、PO、用途说明、如有不流通承诺。 | 属地海关;如触发则涉及专项机关。 | 报关前。 | 若后续转为销售,需重新核查公布、税费和标签。 |
ETA前需核查的化妆品公布资料
| 资料组别 | 具体核查要求 | 时间节点/适用条件 | 缺失或错误风险 |
|---|---|---|---|
| 化妆品产品公布表 | 根据34/2025/TT-BYT号通知,自2025年8月18日起:线上提交使用01份电子版;直接/邮寄提交使用02份纸质版。 | 上市前准备;产品名称、形态、功用、责任主体、生产商及SKU/色号信息必须一致。 | 产品名称错误、缺少色号或生产商不一致可能导致要求修改/补充资料。 |
| 授权书/LOA | 由生产商或产品所有人授权越南责任主体销售产品的原件或合法认证副本。 | 进口化妆品需核查签字认证/领事认证要求,除非根据条约或互惠原则可豁免。 | 法主体、品牌、授权范围或有效期错误可能导致公布资料被拒或延误。 |
| CFS或免CFS证明资料 | 除豁免情形外,CFS应由生产国或出口国有权机关签发;如未载明有效期,应核查是否在24个月内签发。 | 需核查CPTPP成员国产品、ASEAN已取得公布编号产品等免CFS路径及对应证明要求。 | 缺少CFS或免CFS证明容易导致ETA前资料被退回或要求补充。 |
| PIF及安全资料 | PIF(产品信息档案)、INCI配方、安全资料、宣称、标签及功效支持文件。 | 应随时可供主管机关检查,不只是清关资料。 | 无PIF或PIF与配方/标签/宣称不一致,会产生上市后监管风险。 |
| 研究/检测样品 | 若为研究/检测目的进口,需核查研究/检测用化妆品进口单机制;现行规则可能限制为每产品10个样品。 | 按研究/检测目的进口的产品不得上市流通;需根据实际资料核查省级卫生专业机关路径。 | 以样品名义进口后商业分发,可能产生违规处理及资料风险。 |
需核查的相关法律文件
| 文件组别 | 文件名称/编号 | 发布机关 | 生效/适用时间 | 在手续中的作用 | 需关注条款/附件 | 核查备注 |
|---|---|---|---|---|---|---|
| 化妆品法规 | 06/2011/TT-BYT号化妆品管理通知,经相关文件修订,包括34/2025/TT-BYT。 | 卫生部 | 06号通知自2011年4月1日生效;34/2025号通知自2025年8月18日生效。 | 化妆品公布、PIF、安全、标签、进口及企业责任的基础文件。 | 化妆品产品公布、PIF、标签和责任主体规定。 | 提交资料时需核查最新合并文本。 |
| 商品标签 | 43/2017/NĐ-CP号及修订的111/2021/NĐ-CP号法令。 | 政府 | 111/2021号法令自2022年2月15日生效。 | 规范原标签、越文副标签、原产地和责任主体。 | 标签必备内容及标签责任。 | 化妆品标签还必须与公布资料/PIF一致。 |
| 普通进口税 | 第15/2023/QĐ-TTg号决定。 | 总理 | 自2023年7月15日生效。 | 未适用MFN/FTA时确定普通进口税的依据。 | 对未列名且不享受优惠的货物适用150% MFN原则。 | 报关时需核查现行税则。 |
| 税则/HS | 越南贸易信息门户 – HS 3304.10.00。 | 越南贸易信息门户 | 显示MFN 20%、VAT 10%。 | HS、税率和措施快速参考。 | HS 33041000 – 唇部化妆品。 | 仅为参考;最终分类取决于实际资料。 |
| 外贸管理 | 69/2018/NĐ-CP号法令。 | 政府 | 自2018年5月15日生效。 | 国际货物买卖、暂进再出、样品、保修货物等框架。 | 核查非普通销售进口的情形。 | 若产品投放市场,不能替代化妆品公布义务。 |
| FTA税则/原产地 | ATIGA、ACFTA、RCEP、AKFTA、VKFTA、VJEPA、AJCEP、CPTPP、EVFTA、UKVFTA、AANZFTA等。 | 政府/财政部/工贸部(依文件而定) | 按各阶段税则适用。 | 凭有效原产地证明适用特别优惠税。 | 原产地规则、C/O格式、直运、第三方发票。 | C/O或HS/品名不一致时优惠不自动适用。 |
查看/下载原始法规文件
企业可按文件编号在法律文件门户、政府门户或主管机关网站查询。适用前建议企业再次在官方门户或主管机关网站核对。
清关单证资料
资料必须在品名、产品形态、品牌、SKU/色号、数量、净含量、原产地、化妆品公布编号(如有)、配方和标签之间保持一致。若实际货物为口红,发票不宜只写“cosmetics”。
商业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空运单、合同/PO、申请优惠税时的C/O、目录、产品照片、原标签、SKU/色号清单。
化妆品产品公布/编号、LOA授权书、CFS(如要求)、INCI配方、PIF、越文副标签、必要时的SDS/MSDS。
业务资料检查清单
| 资料组别 | 所需资料 | 用于哪个步骤 | 通常由谁准备 | 常见错误 | ETA前检查方式 |
|---|---|---|---|---|---|
| 商业资料 | 发票、装箱单、B/L/AWB、合同/PO | 报关、完税价格和数量核查 | 采购/单证/供应商 | 品名笼统写“cosmetics”,缺少色号/SKU | 与标签、目录和SKU清单核对。 |
| 化妆品公布 | 公布文件/编号、LOA、CFS或免CFS证明、责任主体资料、SKU/色号清单 | 上市及清关辅助 | 法规/合规/进口商 | 公布资料与产品名、色号或生产商不一致 | 逐一匹配SKU/色号和公布资料。 |
| 配方与安全 | 成分/INCI表、PIF、COA/测试资料(如有) | 成分、宣称、色料和限制物质核查 | 研发/QA/生产商 | 标签INCI与资料配方不一致 | 出货前锁定配方和设计稿。 |
| 原产地 | 申请FTA时的C/O或原产地证明 | 特别优惠税 | 出口商/供应商 | C/O描述过于笼统、HS错误、第三方发票信息缺失 | 开船前检查C/O草稿。 |
| 标签 | 原标签、越文副标签、设计稿 | 清关后流通 | 市场/QA/进口商 | 宣称过度、缺少责任主体或原产地 | 按43/111法令和06号通知核查。 |
可能导致货物被暂缓的关键决策点
| 决策点 | 需回答的问题 | 证明资料 | 不明确的后果 | 建议处理 |
|---|---|---|---|---|
| HS依据是否充分? | 产品是否为唇部彩妆制剂? | 目录、标签、配方、产品图片 | 税费/政策错误并被要求说明 | 如确属唇部彩妆,采用3304.10.00。 |
| 是否已有化妆品公布编号? | 公布编号是否与SKU/色号一致? | 公布资料、LOA、CFS、标签 | 清关/流通延迟或被要求补资料 | ETA前或上市前完成公布。 |
| 宣称是否越界? | 是否有“治疗”“祛唇色暗沉”“永久变粉”等宣称? | 设计稿、网站、目录、广告资料 | 需改标签/资料或进入不同监管路径 | 印标前由法规人员审核。 |
| C/O是否有效? | 格式、HS、品名、原产地标准和直运是否正确? | C/O、发票、装箱单、B/L | 无法享受FTA优惠,可能适用MFN 20% | ETD/ETA前检查C/O草稿和运输文件。 |
| 标签是否一致? | 原标签/副标签是否与公布资料和商业单证一致? | 标签、公布资料、发票 | 单证被暂缓、流通及后查风险 | 到港前批准设计稿和副标签。 |
实务E2E流程
- 步骤1:ETA前核查:确认HS 3304.10.00、税费、C/O、化妆品公布、标签、宣称及SDS/MSDS(如有)。
- 步骤2:锁定资料:统一发票、装箱单、B/L/AWB、目录、原标签、SKU/色号清单、配方及公布资料。
- 步骤3:完成专项资料:化妆品产品公布、LOA、CFS(如要求)、PIF和越文副标签。
- 步骤4:报关:处理绿/黄/红通道,如被要求则说明HS、价格、C/O、公布编号及资料一致性。
- 步骤5:清关及后续:粘贴副标签、保存每票资料、管理公布编号、税务及原产地文件。
- 步骤6:后查准备:保存PIF、配方、标签、进口单证、C/O及广告资料以备检查。
ETA前风险检查清单
| 风险 | 后果 | ETA前控制 | 需核查资料 |
|---|---|---|---|
| 无化妆品公布编号 | 清关/流通延迟并需补资料 | 到港前提交并核实公布资料 | 公布文件、LOA、CFS、标签、配方 |
| 产品名/SKU/色号不一致 | 需解释且专项资料不一致 | 锁定SKU/色号与发票、装箱单的对应关系 | SKU清单、发票、装箱单、公布资料 |
| 宣称超出化妆品范围 | 需修改标签或可能违规 | 印刷/出货前审核标签和营销宣称 | 设计稿、网站、目录 |
| C/O格式、HS或品名错误 | FTA优惠被拒,改用MFN | 用HS 3304.10.00和品名核对C/O草稿 | C/O、发票、B/L |
| SDS/MSDS显示运输风险但订舱未申报 | 承运人拒收或产生额外费用 | 订舱前要求供应商提供SDS/MSDS | SDS/MSDS、包装资料 |
| 越文副标签与原标签/公布资料不一致 | 流通及后查风险 | 按公布资料和标签规定批准副标签 | 原标签、副标签、公布资料 |
常见问题
若产品为化妆品范围内的唇部彩妆制剂,参考HS为3304.10.00。如有治疗宣称或非化妆品属性,需进一步核查。
HS 3304.10.00参考MFN为20%,VAT为10%,普通税为30%。若有有效原产地证明,FTA税率可能更低。
需要。用于上市销售的成品口红应核查化妆品产品公布及责任主体资料要求。
可以,但必须确保格式、原产地标准、品名、HS、数量、直运及相应FTA税则均符合要求。
如试用装或赠品用于市场分发或商业用途,仍需核查公布和标签义务。
治疗性宣称可能超出化妆品范围。进口前应核查宣称、成分和支持资料。
建议ETA前完成,以便与原标签、公布资料、发票和装箱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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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经提供口红进口的HS、税费、C/O、化妆品公布、标签及清关资料地图。实际操作时,企业仍需根据配方、目录、标签、SKU/色号、单证、原产地及进口目的进行核查。
对于涉及化妆品公布、C/O、副标签或宣称控制的货物,企业不应等到货到港后才开始核查资料。发票、装箱单、配方、公布资料、C/O或标签之间的任何小差异,都可能导致补充资料、清关延迟或计划外仓储费用。
HS、化妆品政策、C/O、税费、标签、配方、目录及SKU/色号清单。
核对发票、装箱单、B/L/AWB、C/O、公布文件、LOA、CFS、PIF、标签及SDS/MSDS。
协调国际运输、报关、通道处理、内陆交付及清关后资料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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