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法》84/2015/QH13
本文件规定职业安全卫生保障、工伤和职业病制度,以及企业、机关、组织在工作场所安全管理中的责任。
快速摘要
第84/2015/QH13号法律是企业核查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安全技术检定、劳动环境监测、工伤处理及职业健康档案的重要基础。
提示:本中文版本为参考译文,不是官方法律译本;正式适用时应以越南语官方文本及主管机关解释为准。
文件信息
| 文件名称 | 《职业安全卫生法》 |
|---|---|
| 文号 | 84/2015/QH13 |
| 发布机关 | 越南国会 |
| 发布日期 | 2015年6月25日 |
| 生效日期 | 2016年7月1日 |
| 效力状态 | 根据国家法律数据库,部分条款已失效;适用前需核查修订、补充及实施文件。 |
需要关注的主要内容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 预防工伤、职业病,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 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安全技术检定和劳动环境监测。
- 工伤、职业病劳动者待遇,以及企业报告、统计和档案保存义务。
- 对工厂、仓库、港口、物流中心及进口严格安全要求设备的企业具有直接影响。
受影响对象
- 生产企业、仓储、物流、运输、港口、内陆集装箱场站和配送中心。
- 进口或使用具有严格职业安全要求的机器、设备、物资的企业。
- 法务、人事、HSE/EHS、运营、采购和合规部门。
- 在危险或有害环境中工作,或从事高风险岗位的劳动者。
企业核查清单
| 资料类别 | 需核查内容 | 运营提示 |
|---|---|---|
| 设备法律资料 | 有严格安全要求的机器、设备、物资清单;证书、检定记录和技术文件。 | 适用于进口机器、生产线、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及仓库/港口设备。 |
| 职业安全卫生培训 | 培训计划、资料、签到表、测试记录和证书。 | 应按岗位和风险等级分类管理。 |
| 劳动环境监测 | 物理、化学、粉尘、噪声、微气候、有毒气体及其他有害因素。 | 应结合工厂、仓库、生产线和实际作业条件执行。 |
| 工伤档案 | 调查记录、报告、统计、赔偿/补助和保险资料。 | 须与人事资料、社会保险资料和监管报告保持一致。 |
| 安全规章和流程 | 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警示标识。 | 必须与实际设备、区域和作业流程匹配。 |
专业术语说明
- 职业安全卫生:预防工作风险、工伤和职业病的制度与措施。
- 工伤: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并与工作任务相关的伤害或死亡事故。
- 职业病:由于职业有害劳动条件导致的疾病。
- 安全技术检定:对有严格安全要求的机器设备进行安全状态评估和确认。
- 劳动环境监测:测量、分析工作场所因素,以控制健康风险。
进出口 / 物流适用提示
- 企业不能只关注清关;机器设备清关后投入使用的条件也必须核查。
- 有严格职业安全要求的进口机器可能需要检定、认证、操作人员培训和技术资料保存。
- 仓库、港口、物流中心应特别注意起重设备、叉车、吊机、压力容器、电气系统、化学品和危险货物。
- HSE/EHS资料应与人事、保险、仓库/工厂运营和设备法律资料同步管理。
需要一并核查的相关法律文件
| 类别 | 文件 | 机关 | 日期 | 作用 | 核查重点 |
|---|---|---|---|---|---|
| 相关法律 | 2013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 越南国会 | 2013年11月28日 | 作为制定本法的宪法依据。 | 需结合劳动权利、健康保护和企业义务进行核查。 |
| 相关法律 | 《劳动法》45/2019/QH14 | 越南国会 | 2019年11月20日;2021年1月1日生效 | 涉及劳动关系、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义务。 | 需结合劳动合同、内部劳动规章、工时和劳动纪律核查。 |
| 修订/相关法律 | 《社会保险法》41/2024/QH15 | 越南国会 | 2024年6月29日;2025年7月1日生效 | 涉及对本法部分条款的修订、补充。 | 需核查工伤和职业病保险基金及过渡规定。 |
| 实施细则法令 | 第39/2016/NĐ-CP号法令 | 越南政府 | 2016年5月15日;2016年7月1日生效 | 规定本法若干条款的实施细则。 | 需结合企业实际风险、事故和职业病档案核查。 |
| 实施细则法令 | 第44/2016/NĐ-CP号法令 | 越南政府 | 2016年5月15日;2016年7月1日生效 | 规定安全技术检定、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和劳动环境监测。 | 对有严格安全要求的机器、设备和物资尤其重要。 |
| 保险相关法令 | 第58/2020/NĐ-CP号法令 | 越南政府 | 2020年5月27日;2020年7月15日生效 | 规定向工伤和职业病保险基金缴纳强制社会保险的费率。 | 需核查缴费比例及较低缴费适用条件。 |
| 保险相关法令 | 第88/2020/NĐ-CP号法令 | 越南政府 | 2020年7月28日;2020年9月15日生效 | 指导强制工伤和职业病保险制度。 | 需核查待遇申请、康复和预防支持资料。 |
| 指导通知 | 第28/2021/TT-BLĐTBXH号通知 | 劳动、伤兵和社会事务部 | 2021年12月28日;2022年3月1日生效 | 指导工伤、职业病劳动者待遇。 | 需结合企业劳动档案和保险档案核查。 |
| 专项目录通知 | 第36/2019/TT-BLĐTBXH号通知及其替代/修订文件(如有) | 劳动、伤兵和社会事务部 | 需核查当前有效文本 | 涉及有严格劳动安全要求的机器、设备、物资和物质目录。 | 需结合HS编码、用途、技术参数和进口资料核查。 |
| 职业卫生通知 | 第19/2016/TT-BYT号通知及相关文件 | 卫生部 | 需核查当前有效文本 | 涉及职业卫生、劳动者健康和劳动环境监测。 | 需结合行业、危害因素、工厂/仓储条件核查。 |
查看 / 下载原始文件
优先来源:越南政府门户网站、签署版PDF和国家法律数据库;企业适用前应按实际资料再次核查。
全文参考译文(中文)
越南国会第十三届第九次会议于2015年6月25日通过本法。以下为中文参考转换文本,供企业理解结构和适用方向;办理法律手续时,应以越南语官方文本为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调整范围 本条规定“调整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2条. 适用对象 本条规定“适用对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3条. 术语解释 本条规定“术语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4条. 国家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的政策 本条规定“国家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的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5条. 职业安全卫生保障原则 本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保障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6条. 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利和义务 本条规定“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7条. 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利和义务 本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8条. 越南祖国阵线及成员组织的权利和责任 本条规定与“越南祖国阵线及成员组织的权利和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9条. 工会组织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 本条规定与“工会组织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10条. 越南农民协会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利和责任 本条规定与“越南农民协会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利和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11条. 职业社会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利和责任 本条规定与“职业社会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利和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12条. 被禁止的行为 本条规定“被禁止的行为”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二章 职业安全卫生预防措施
第13条. 职业安全卫生信息、宣传与教育 本条规定与“职业安全卫生信息、宣传与教育”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14条. 职业安全卫生培训 本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15条. 职业安全卫生规章、流程及保障措施 本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规章、流程及保障措施”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16条. 用人单位保障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卫生的责任 本条规定与“用人单位保障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卫生的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17条. 劳动者遵守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卫生规定的责任 本条规定与“劳动者遵守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卫生规定的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18条. 工作场所危险和有害因素控制 本条规定“工作场所危险和有害因素控制”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19条. 危险和有害因素处理措施 本条规定与“危险和有害因素处理措施”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20条. 改善劳动条件与建设职业安全卫生文化 本条规定与“改善劳动条件与建设职业安全卫生文化”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21条. 劳动者健康管理 本条规定“劳动者健康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22条. 从事繁重、有毒有害或危险工作的劳动者健康检查与职业病检查 本条规定与“从事繁重、有毒有害或危险工作的劳动者健康检查与职业病检查”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23条. 从事高风险岗位人员的职业病检查 本条规定与“从事高风险岗位人员的职业病检查”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24条. 职业病鉴定 本条规定与“职业病鉴定”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25条. 对因劳动事故、职业病造成健康损害劳动者的职责 本条规定与“对因劳动事故、职业病造成健康损害劳动者的职责”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26条. 工作安排与康复 本条规定与“工作安排与康复”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27条. 劳动事故报告、统计与报告 本条规定“劳动事故报告、统计与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28条. 劳动事故调查 本条规定“劳动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29条. 劳动事故调查团及组成 本条规定与“劳动事故调查团及组成”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30条. 劳动事故调查团职责 本条规定与“劳动事故调查团职责”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31条. 劳动事故调查记录与公布 本条规定与“劳动事故调查记录与公布”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32条. 劳动事故调查费用 本条规定与“劳动事故调查费用”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33条. 职业病统计和报告 本条规定与“职业病统计和报告”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34条. 严重技术事故及职业安全卫生技术事故统计和报告 本条规定与“严重技术事故及职业安全卫生技术事故统计和报告”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三章 劳动事故、职业病制度
第35条. 对劳动事故和职业病受害者的补偿和津贴制度 本条规定“对劳动事故和职业病受害者的补偿和津贴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36条. 用人单位赔偿和津贴责任 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赔偿和津贴责任”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37条. 职业事故和职业病保险原则 本条规定与“职业事故和职业病保险原则”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38条. 参加职业事故、职业病保险的对象 本条规定“参加职业事故、职业病保险的对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39条. 缴纳职业事故、职业病保险基金的费率和方式 本条规定“缴纳职业事故、职业病保险基金的费率和方式”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40条. 基金使用 本条规定“基金使用”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41条. 享受工伤制度的条件 本条规定“享受工伤制度的条件”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42条. 不享受工伤制度的情形 本条规定与“不享受工伤制度的情形”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43条. 劳动能力下降鉴定 本条规定与“劳动能力下降鉴定”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44条. 一次性津贴 本条规定与“一次性津贴”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45条. 月度津贴 本条规定与“月度津贴”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46条. 生活辅助用具和矫形器具补助 本条规定与“生活辅助用具和矫形器具补助”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47条. 服务津贴 本条规定与“服务津贴”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48条. 劳动者死亡时一次性津贴 本条规定与“劳动者死亡时一次性津贴”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49条. 职业病制度享受条件 本条规定“职业病制度享受条件”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50条. 职业病津贴 本条规定与“职业病津贴”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51条. 疗养与健康恢复 本条规定与“疗养与健康恢复”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52条. 复工支持 本条规定与“复工支持”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53条. 职业病预防和共担费用支持 本条规定与“职业病预防和共担费用支持”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54条. 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支持 本条规定与“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支持”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55条. 用人单位的档案和办理程序 本条规定与“用人单位的档案和办理程序”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56条. 社会保险机构责任 本条规定与“社会保险机构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57条. 职业事故、职业病保险基金管理 本条规定与“职业事故、职业病保险基金管理”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58条. 基金投资活动 本条规定与“基金投资活动”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59条. 基金会计、审计和决算 本条规定与“基金会计、审计和决算”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60条. 基金余额处理 本条规定与“基金余额处理”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四章 特殊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
第61条. 对无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 本条规定“对无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62条. 家庭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 本条规定与“家庭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63条. 对未成年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 本条规定与“对未成年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64条. 对老年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 本条规定与“对老年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65条. 对残疾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 本条规定与“对残疾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66条. 对家政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 本条规定与“对家政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67条. 对越南海外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 本条规定与“对越南海外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68条. 对外包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 本条规定与“对外包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五章 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卫生保障
第69条. 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组织 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组织”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70条. 职业安全卫生部门 本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部门”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71条. 职业安全卫生人员 本条规定与“职业安全卫生人员”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72条. 医疗卫生部门 本条规定“医疗卫生部门”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73条. 安全卫生员 本条规定与“安全卫生员”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74条. 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 本条规定与“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75条. 职业安全卫生计划 本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76条. 风险评估 本条规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77条. 应急救援计划 本条规定与“应急救援计划”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78条. 职业安全卫生自查 本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自查”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79条. 职业安全卫生统计报告 本条规定与“职业安全卫生统计报告”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80条. 职业安全卫生档案 本条规定与“职业安全卫生档案”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六章 国家管理与协调机制
第81条. 政府的国家管理责任 本条规定“政府的国家管理责任”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82条. 劳动主管部门的国家管理责任 本条规定“劳动主管部门的国家管理责任”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83条. 卫生部门的国家管理责任 本条规定与“卫生部门的国家管理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84条. 科学技术部门的国家管理责任 本条规定与“科学技术部门的国家管理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85条. 教育培训部门的国家管理责任 本条规定与“教育培训部门的国家管理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86条. 国防部和公安部的责任 本条规定与“国防部和公安部的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87条. 各部委和行业主管机关责任 本条规定与“各部委和行业主管机关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88条. 地方人民委员会责任 本条规定与“地方人民委员会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89条. 劳动监察 本条规定“劳动监察”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90条. 职业安全卫生检查 本条规定与“职业安全卫生检查”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91条. 职业安全卫生协调机制 本条规定与“职业安全卫生协调机制”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七章 施行条款
第92条. 施行效力 本条规定“施行效力”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93条. 细则规定 本条规定“细则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需要协助审核进口手续或运输方案吗?
请提前发送品名、运输路线、现有资料或执行需求, 以便获得更贴合实际货物情况、重点清晰且更具针对性的方案建议。
第 17/2020/NĐ-CP 号政府法令——修订工贸部管理范围内的投资经营条件
第84/2015/QH13号《职业安全卫生法》——全文参考及物流、生产、仓储企业适用提示
第44/2016/NĐ-CP号法令:劳动安全技术检定、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及劳动环境监测
第105/2017/NĐ-CP号法令:关于酒类经营
第28/2022/QĐ-TTg号决定:修改二手机械、设备及技术生产线进口规定
第18/2019/QĐ-TTg号决定:关于进口已使用机械、设备和技术生产线
第66.13/2026/NQ-CP号决议:食品产品公布和登记规定
第46/2026/ND-CP号法令:关于实施《食品安全法》的详细规定
第09/2026/NQ-CP号决议:暂停并调整第46/2026/NĐ-CP号法令关于食品安全的适用期限
食品安全法第55/2010/QH12号——越南语原文、效力状态及进出口合规提示
第15/2018/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食品安全法》若干条款的实施
第111/2021/ND-CP号法令:关于商品标签规定的修订与补充
第43/2017/NĐ-CP号法令:商品标签、附加标签及强制标签内容规定
第74/2018/NĐ-CP号法令:关于产品、货物质量管理规定的修订
第154/2018/ND-CP号法令:科学与技术部管理领域经营条件及专业检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