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2015/QH13号《职业安全卫生法》——全文参考及物流、生产、仓储企业适用提示

法律法规文件 | 职业安全卫生 | 物流与进出口

《职业安全卫生法》84/2015/QH13

本文件规定职业安全卫生保障、工伤和职业病制度,以及企业、机关、组织在工作场所安全管理中的责任。

严格安全要求设备仓储工厂物流运营

快速摘要

第84/2015/QH13号法律是企业核查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安全技术检定、劳动环境监测、工伤处理及职业健康档案的重要基础。

提示:本中文版本为参考译文,不是官方法律译本;正式适用时应以越南语官方文本及主管机关解释为准。

文件信息

文件名称《职业安全卫生法》
文号84/2015/QH13
发布机关越南国会
发布日期2015年6月25日
生效日期2016年7月1日
效力状态根据国家法律数据库,部分条款已失效;适用前需核查修订、补充及实施文件。

需要关注的主要内容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 预防工伤、职业病,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 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安全技术检定和劳动环境监测。
  • 工伤、职业病劳动者待遇,以及企业报告、统计和档案保存义务。
  • 对工厂、仓库、港口、物流中心及进口严格安全要求设备的企业具有直接影响。

受影响对象

  • 生产企业、仓储、物流、运输、港口、内陆集装箱场站和配送中心。
  • 进口或使用具有严格职业安全要求的机器、设备、物资的企业。
  • 法务、人事、HSE/EHS、运营、采购和合规部门。
  • 在危险或有害环境中工作,或从事高风险岗位的劳动者。

企业核查清单

资料类别需核查内容运营提示
设备法律资料有严格安全要求的机器、设备、物资清单;证书、检定记录和技术文件。适用于进口机器、生产线、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及仓库/港口设备。
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培训计划、资料、签到表、测试记录和证书。应按岗位和风险等级分类管理。
劳动环境监测物理、化学、粉尘、噪声、微气候、有毒气体及其他有害因素。应结合工厂、仓库、生产线和实际作业条件执行。
工伤档案调查记录、报告、统计、赔偿/补助和保险资料。须与人事资料、社会保险资料和监管报告保持一致。
安全规章和流程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警示标识。必须与实际设备、区域和作业流程匹配。

专业术语说明

  • 职业安全卫生:预防工作风险、工伤和职业病的制度与措施。
  • 工伤: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并与工作任务相关的伤害或死亡事故。
  • 职业病:由于职业有害劳动条件导致的疾病。
  • 安全技术检定:对有严格安全要求的机器设备进行安全状态评估和确认。
  • 劳动环境监测:测量、分析工作场所因素,以控制健康风险。

进出口 / 物流适用提示

  • 企业不能只关注清关;机器设备清关后投入使用的条件也必须核查。
  • 有严格职业安全要求的进口机器可能需要检定、认证、操作人员培训和技术资料保存。
  • 仓库、港口、物流中心应特别注意起重设备、叉车、吊机、压力容器、电气系统、化学品和危险货物。
  • HSE/EHS资料应与人事、保险、仓库/工厂运营和设备法律资料同步管理。

需要一并核查的相关法律文件

类别文件机关日期作用核查重点
相关法律2013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越南国会2013年11月28日作为制定本法的宪法依据。需结合劳动权利、健康保护和企业义务进行核查。
相关法律《劳动法》45/2019/QH14越南国会2019年11月20日;2021年1月1日生效涉及劳动关系、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义务。需结合劳动合同、内部劳动规章、工时和劳动纪律核查。
修订/相关法律《社会保险法》41/2024/QH15越南国会2024年6月29日;2025年7月1日生效涉及对本法部分条款的修订、补充。需核查工伤和职业病保险基金及过渡规定。
实施细则法令第39/2016/NĐ-CP号法令越南政府2016年5月15日;2016年7月1日生效规定本法若干条款的实施细则。需结合企业实际风险、事故和职业病档案核查。
实施细则法令第44/2016/NĐ-CP号法令越南政府2016年5月15日;2016年7月1日生效规定安全技术检定、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和劳动环境监测。对有严格安全要求的机器、设备和物资尤其重要。
保险相关法令第58/2020/NĐ-CP号法令越南政府2020年5月27日;2020年7月15日生效规定向工伤和职业病保险基金缴纳强制社会保险的费率。需核查缴费比例及较低缴费适用条件。
保险相关法令第88/2020/NĐ-CP号法令越南政府2020年7月28日;2020年9月15日生效指导强制工伤和职业病保险制度。需核查待遇申请、康复和预防支持资料。
指导通知第28/2021/TT-BLĐTBXH号通知劳动、伤兵和社会事务部2021年12月28日;2022年3月1日生效指导工伤、职业病劳动者待遇。需结合企业劳动档案和保险档案核查。
专项目录通知第36/2019/TT-BLĐTBXH号通知及其替代/修订文件(如有)劳动、伤兵和社会事务部需核查当前有效文本涉及有严格劳动安全要求的机器、设备、物资和物质目录。需结合HS编码、用途、技术参数和进口资料核查。
职业卫生通知第19/2016/TT-BYT号通知及相关文件卫生部需核查当前有效文本涉及职业卫生、劳动者健康和劳动环境监测。需结合行业、危害因素、工厂/仓储条件核查。

查看 / 下载原始文件

优先来源:越南政府门户网站、签署版PDF和国家法律数据库;企业适用前应按实际资料再次核查。

全文参考译文(中文)

越南国会第十三届第九次会议于2015年6月25日通过本法。以下为中文参考转换文本,供企业理解结构和适用方向;办理法律手续时,应以越南语官方文本为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调整范围 本条规定“调整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2条. 适用对象 本条规定“适用对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3条. 术语解释 本条规定“术语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4条. 国家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的政策 本条规定“国家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的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5条. 职业安全卫生保障原则 本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保障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6条. 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利和义务 本条规定“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7条. 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利和义务 本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8条. 越南祖国阵线及成员组织的权利和责任 本条规定与“越南祖国阵线及成员组织的权利和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9条. 工会组织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 本条规定与“工会组织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10条. 越南农民协会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利和责任 本条规定与“越南农民协会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利和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11条. 职业社会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利和责任 本条规定与“职业社会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利和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12条. 被禁止的行为 本条规定“被禁止的行为”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二章 职业安全卫生预防措施

第13条. 职业安全卫生信息、宣传与教育 本条规定与“职业安全卫生信息、宣传与教育”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14条. 职业安全卫生培训 本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15条. 职业安全卫生规章、流程及保障措施 本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规章、流程及保障措施”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16条. 用人单位保障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卫生的责任 本条规定与“用人单位保障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卫生的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17条. 劳动者遵守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卫生规定的责任 本条规定与“劳动者遵守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卫生规定的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18条. 工作场所危险和有害因素控制 本条规定“工作场所危险和有害因素控制”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19条. 危险和有害因素处理措施 本条规定与“危险和有害因素处理措施”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20条. 改善劳动条件与建设职业安全卫生文化 本条规定与“改善劳动条件与建设职业安全卫生文化”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21条. 劳动者健康管理 本条规定“劳动者健康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22条. 从事繁重、有毒有害或危险工作的劳动者健康检查与职业病检查 本条规定与“从事繁重、有毒有害或危险工作的劳动者健康检查与职业病检查”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23条. 从事高风险岗位人员的职业病检查 本条规定与“从事高风险岗位人员的职业病检查”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24条. 职业病鉴定 本条规定与“职业病鉴定”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25条. 对因劳动事故、职业病造成健康损害劳动者的职责 本条规定与“对因劳动事故、职业病造成健康损害劳动者的职责”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26条. 工作安排与康复 本条规定与“工作安排与康复”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27条. 劳动事故报告、统计与报告 本条规定“劳动事故报告、统计与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28条. 劳动事故调查 本条规定“劳动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29条. 劳动事故调查团及组成 本条规定与“劳动事故调查团及组成”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30条. 劳动事故调查团职责 本条规定与“劳动事故调查团职责”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31条. 劳动事故调查记录与公布 本条规定与“劳动事故调查记录与公布”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32条. 劳动事故调查费用 本条规定与“劳动事故调查费用”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33条. 职业病统计和报告 本条规定与“职业病统计和报告”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34条. 严重技术事故及职业安全卫生技术事故统计和报告 本条规定与“严重技术事故及职业安全卫生技术事故统计和报告”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三章 劳动事故、职业病制度

第35条. 对劳动事故和职业病受害者的补偿和津贴制度 本条规定“对劳动事故和职业病受害者的补偿和津贴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36条. 用人单位赔偿和津贴责任 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赔偿和津贴责任”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37条. 职业事故和职业病保险原则 本条规定与“职业事故和职业病保险原则”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38条. 参加职业事故、职业病保险的对象 本条规定“参加职业事故、职业病保险的对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39条. 缴纳职业事故、职业病保险基金的费率和方式 本条规定“缴纳职业事故、职业病保险基金的费率和方式”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40条. 基金使用 本条规定“基金使用”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41条. 享受工伤制度的条件 本条规定“享受工伤制度的条件”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42条. 不享受工伤制度的情形 本条规定与“不享受工伤制度的情形”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43条. 劳动能力下降鉴定 本条规定与“劳动能力下降鉴定”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44条. 一次性津贴 本条规定与“一次性津贴”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45条. 月度津贴 本条规定与“月度津贴”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46条. 生活辅助用具和矫形器具补助 本条规定与“生活辅助用具和矫形器具补助”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47条. 服务津贴 本条规定与“服务津贴”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48条. 劳动者死亡时一次性津贴 本条规定与“劳动者死亡时一次性津贴”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49条. 职业病制度享受条件 本条规定“职业病制度享受条件”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50条. 职业病津贴 本条规定与“职业病津贴”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51条. 疗养与健康恢复 本条规定与“疗养与健康恢复”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52条. 复工支持 本条规定与“复工支持”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53条. 职业病预防和共担费用支持 本条规定与“职业病预防和共担费用支持”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54条. 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支持 本条规定与“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支持”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55条. 用人单位的档案和办理程序 本条规定与“用人单位的档案和办理程序”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56条. 社会保险机构责任 本条规定与“社会保险机构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57条. 职业事故、职业病保险基金管理 本条规定与“职业事故、职业病保险基金管理”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58条. 基金投资活动 本条规定与“基金投资活动”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59条. 基金会计、审计和决算 本条规定与“基金会计、审计和决算”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60条. 基金余额处理 本条规定与“基金余额处理”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四章 特殊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

第61条. 对无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 本条规定“对无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62条. 家庭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 本条规定与“家庭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63条. 对未成年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 本条规定与“对未成年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64条. 对老年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 本条规定与“对老年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65条. 对残疾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 本条规定与“对残疾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66条. 对家政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 本条规定与“对家政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67条. 对越南海外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 本条规定与“对越南海外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68条. 对外包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 本条规定与“对外包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五章 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卫生保障

第69条. 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组织 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组织”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70条. 职业安全卫生部门 本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部门”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71条. 职业安全卫生人员 本条规定与“职业安全卫生人员”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72条. 医疗卫生部门 本条规定“医疗卫生部门”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73条. 安全卫生员 本条规定与“安全卫生员”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74条. 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 本条规定与“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75条. 职业安全卫生计划 本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76条. 风险评估 本条规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77条. 应急救援计划 本条规定与“应急救援计划”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78条. 职业安全卫生自查 本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自查”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79条. 职业安全卫生统计报告 本条规定与“职业安全卫生统计报告”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80条. 职业安全卫生档案 本条规定与“职业安全卫生档案”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六章 国家管理与协调机制

第81条. 政府的国家管理责任 本条规定“政府的国家管理责任”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82条. 劳动主管部门的国家管理责任 本条规定“劳动主管部门的国家管理责任”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83条. 卫生部门的国家管理责任 本条规定与“卫生部门的国家管理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84条. 科学技术部门的国家管理责任 本条规定与“科学技术部门的国家管理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85条. 教育培训部门的国家管理责任 本条规定与“教育培训部门的国家管理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86条. 国防部和公安部的责任 本条规定与“国防部和公安部的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87条. 各部委和行业主管机关责任 本条规定与“各部委和行业主管机关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88条. 地方人民委员会责任 本条规定与“地方人民委员会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89条. 劳动监察 本条规定“劳动监察”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90条. 职业安全卫生检查 本条规定与“职业安全卫生检查”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91条. 职业安全卫生协调机制 本条规定与“职业安全卫生协调机制”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或管理要求;具体适用应结合越南语原文、实施细则及企业实际岗位风险进行核查。

第七章 施行条款

第92条. 施行效力 本条规定“施行效力”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第93条. 细则规定 本条规定“细则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体系、劳动者保护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时需要重点核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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