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13/2026/NQ-CP号决议:食品产品公布和登记规定
第66.13/2026/NQ-CP号决议规定食品适用标准公布及产品公布登记。企业应特别注意其适用效力已根据第15/2026/NQ-CP号决议被暂时中止。
快速摘要
- 规定哪些食品产品需公布适用标准或办理产品公布登记。
- 规定各类食品资料、流程、接收机关和处理期限。
- 随附06个表格,包括公布书、登记资料目录、接收书和检验报告。
- 现行适用状态:根据第15/2026/NQ-CP号决议暂时中止适用,直至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及其指导法令生效。
本中文版本为业务参考译文,并非法定正式译本。适用时应以越南语签字PDF文本为准。
文件信息
| 文件名称 | 关于食品产品公布和登记的决议 |
|---|---|
| 编号 | 66.13/2026/NQ-CP |
| 发布机关 | 越南政府 |
| 发布日期 | 2026年01月27日 |
| 政府门户显示的生效日期 | 2026年01月27日 |
| 签署人 | 副总理黎成龙 |
| 现行适用提示 | 根据2026年04月06日第15/2026/NQ-CP号决议,暂时中止适用,直至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及新指导法令生效。 |
| 查询来源 | 政府门户、签字PDF及法律数据库资料。 |
主要注意事项
- 食品产品需正确区分适用标准公布和产品公布登记。
- 进口食品资料需重点核查CFS/出口证书/卫生证书、领事认证或电子可核查资料、翻译及授权书。
- 检验结果单需核查12个月期限以及检测机构ISO/IEC 17025能力或GMP条件下的内部检验能力。
- 广告和健康声称需严格核查,特别是影响者披露以及不得将食品宣传成药品。
受影响对象
- 食品进口商、分销商、生产企业、OEM/ODM工厂以及采购、法务、合规团队。
- 处理食品、补充食品、保健食品、添加剂、食品接触包装的物流企业、货代和报关服务商。
- 检验机构、法规咨询单位、产品所有人和被授权公布/登记主体。
企业需核查清单
- 正确识别产品类别:普通食品、保健食品、补充食品、医学营养食品、36个月以下儿童产品、添加剂或食品接触包装。
- 在准备新资料前,先核查第15/2026/NQ-CP号决议下的现行适用状态。
- 核查国外资料:CFS/出口证书/卫生证书、认证、翻译和授权书。
- 核查检验报告日期、安全/质量指标、检验方法和检测能力。
- 确保标签、成分、功能、对象、用量与公布资料及证明文件一致。
- 进口货物应在预计到港前完成审核,以降低口岸或流通前专项手续风险。
专业术语说明
- 适用标准公布:组织、个人公布其产品所适用标准的手续。
- 产品公布登记:对特定或风险较高食品产品申请接收书的手续。
- CFS:由生产国或出口国主管机关出具的自由销售证书。
- 健康声称:涉及健康功能或作用的表述,需要科学证据支持。
- GMP/HACCP/ISO 22000:良好生产规范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 ISO/IEC 17025:检测/校准实验室能力标准。
进出口 / 物流适用提示
- 不得仅凭商品名判断手续;需核查HS编码、成分、功能、使用对象及标签/技术资料。
- 对进口食品而言,公布/登记要求会影响通关计划、专项检查、仓储和上市时间。
- 在第66.13/2026/NQ-CP号决议暂停适用期间,企业应继续核查第15/2018/NĐ-CP号法令及仍有效的指导文件。
- 补充食品、保健食品、儿童营养产品需重点核查国外证书、功能证据、检验报告、附加标签及公布主体责任。
需一并核查的相关法律文件
| 类别 | 文件名称 | 编号 | 发布机关 | 发布日期 / 生效日期 | 相关作用 | 需注意条款 / 附件 |
|---|---|---|---|---|---|---|
| 法律 | 食品安全法 | 55/2010/QH12 | 国会 | 2010年06月17日;2011年07月01日生效 | 食品安全管理的直接法律依据;第66.13号决议适用至食品安全法替代文件出台但不晚于2027年02月28日。 | 需结合第14条及广告、标签、检查义务核查。 |
| 法律 | 产品、货物质量法 | 05/2007/QH12;由35/2018/QH14、78/2025/QH15修订 | 国会 | 2007年11月21日及修订法 | 标准、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依据。 | 第23条关于适用标准公布被本决议引用。 |
| 决议 | 处理法律规定困难障碍特殊机制决议 | 206/2025/QH15 | 国会 | 2025年 | 第66.13号决议的制定依据。 | 分析特殊机制时需进一步核查。 |
| 法令 |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法令 | 15/2018/NĐ-CP | 政府 | 2018年02月02日;同日生效 | 在第66.13号决议及第46/2026号法令暂停适用期间继续适用的基础文件。 | 自我公布、登记、进口食品国家检查、广告和标签。 |
| 法令 | 食品安全法指导法令 | 46/2026/NĐ-CP | 政府 | 2026年01月26日 | 新食品安全政策文件之一,但根据第15/2026号决议暂停适用。 | 适用前需核查状态。 |
| 决议 | 暂停适用第46/2026号法令和第66.13/2026号决议 | 15/2026/NQ-CP | 政府 | 2026年04月06日;同日生效 | 直接影响第66.13号决议现行适用状态。 | 第一条:暂停适用至修订食品安全法及新指导法令生效。 |
| 决议 | 此前暂停适用及调整期限的决议 | 09/2026/NQ-CP | 政府 | 2026年02月04日;同日生效 | 此前的暂停文件;据主管机关信息,已由第15/2026号决议替代。 | 用于核查效力时间线。 |
| 法令 | 商品标签规定法令 | 43/2017/NĐ-CP;由111/2021/NĐ-CP修订 | 政府 | 2017年04月14日;2021年12月09日修订 | 涉及进口/流通食品原标签、附加标签及强制信息。 | 按产品和包装核查。 |
| 通知 / 技术规范 | 按产品组适用的各部通知、QCVN技术规范 | 按实际资料 | 相关主管部委 | 按具体产品核查 | 确定安全/质量指标、检验、标签、广告、添加剂和污染物限量。 | 不得笼统适用;需结合HS、成分、功能和管理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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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来源:政府门户、签字PDF和法律数据库;实际适用前应再次核查。
全文及附件 / 表格
决议
关于食品产品适用标准公布和产品公布登记 依据《政府组织法》第63/2025/QH15号;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55/2010/QH12号; 依据《产品、货物质量法》第05/2007/QH12号及其由第35/2018/QH14号法、第78/2025/QH15号法修订补充的规定; 依据国会关于处理法律规定困难、障碍特殊机制的第206/2025/QH15号决议;
根据卫生部部长的提议;
政府发布本决议,规定食品产品适用标准公布和产品公布登记事项。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调整范围
1. 本决议规定食品适用标准公布以及食品产品公布登记。
2. 本决议适用于以下食品产品:
a) 预包装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以及与食品接触的工具、包装材料和容器;该等产品尚无质量指标、安全指标技术规范,或尚无相应国家技术规范符合性认证机构,或尚无符合性评价方式;
b) 微量营养素;
c) 保健食品;
d) 医学营养食品;
e) 特殊膳食用食品;
f) 补充食品;
g) 36个月龄以下儿童营养产品。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决议适用于在越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者与食品安全有关活动的越南机关、组织、个人,以及在越南的外国组织、个人(以下统称组织、个人)。
第三条 术语解释
“科学证据”是指用于证明产品或其成分所声称健康功能、作用的科学信息、数据和资料,包括在国内外有信誉的科学期刊、ISI、SCOPUS期刊发表的研究成果,或已出版、公布的传统医学、药用植物、药材、医学、药学、食品相关科学资料。
第四条 法律适用
除按本决议进行食品公布、登记外,生产、买卖、出口、进口、国家检查、广告、标签、追溯等活动还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律及相关专业法律。
第二章
适用标准公布手续
第五条 适用标准公布情形
1. 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组织、个人应对以下产品进行适用标准公布:
a) 无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或无相应国家技术规范符合性认证机构,或无法定符合性评价方式的预包装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和工具;
b) 微量营养素;
c) 仅含维生素、矿物质且不作健康声称的补充食品。
2. 免予适用标准公布的情形包括:仅用于出口生产、加工的产品或原料;仅供组织、个人自身生产且不在国内市场销售的国内原料、半成品;仅供进口方生产且不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原料、半成品;仅用于援助、公布前检验或科学研究的进口产品、原料。
第六条 适用标准公布的资料和程序
1. 公布资料包括:按附件表格01制作的适用标准公布书;按表格06制作的产品检验结果单;由生产企业或产品所有人出具、内容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授权书(如有授权)。检验结果单应在提交资料前12个月内出具,由符合ISO/IEC 17025的认可检测机构出具,并包括质量指标、安全指标及符合性评价内容。
2. 程序:组织、个人提交01套资料,可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国家单一窗口、部级或省级行政手续信息系统、邮政或直接方式提交至省级人民委员会指定的主管机关。收到资料后15日内无书面意见的,主管机关应在网站或在线公共服务系统公布资料;组织、个人可进行生产经营,但应对资料合法性、准确性及产品质量、安全承担全部责任。拥有两个以上生产场所生产同一产品的,原则上只向其选择的一个地方主管机关提交。
3. 资料应以越南语表示。英文资料由组织、个人译成越南语并自行负责;非英文外文资料应译成越南语并认证译者签名;无法办理的,可提交经生产国或出口国认证的英文译本,再由组织、个人译成越南语并负责。资料在公布时应仍然有效。
4. 产品名称、原产地、成分(辅料除外)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公布适用标准;其他变化应书面通知主管机关。
5. 在越南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产品时,应公开产品适用标准公布资料。
第三章
产品公布登记接收书签发手续
第七条 产品公布登记情形
1. 下列产品应办理产品公布登记:保健食品、医学营养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补充食品(仅含维生素、矿物质且无健康声称的除外)、36个月龄以下儿童营养产品。
2. 上述进口产品如仅用于援助、公布前检验或科学研究,可免办登记手续。
3. 登记资料应以越南语表示。英文资料须译成越南语,但质量安全标准、生产工艺、稳定性研究报告除外。非英文资料应按规定翻译并认证。资料在提交时应仍然有效。
4. 负责投放市场的组织、个人对资料合法性、准确性及产品质量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只有取得产品公布登记接收书后方可生产、经营。
第八条 进口食品产品公布登记资料
1. 一般资料包括:产品公布书(表格02);自由销售证书、出口证书、卫生证书或生产国/出口国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书;产品检验结果单(表格06);证明产品功能、作用的资料;授权书(如委托登记)。
2. 保健食品资料除一般资料外,还包括GMP或等同证明、标签样稿和使用说明(如有)、产品研发报告、质量安全标准资料、生产工艺资料、稳定性研究报告及其他说明资料,具体按表格03。
3. 医学营养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36个月龄以下儿童营养产品及补充食品资料除一般资料外,还包括HACCP、ISO 22000、IFS、BRC、FSSC 22000或等同证明,或符合GMP要求的食品安全条件证明,以及标签、研发、质量安全、生产工艺、稳定性等资料,具体按表格04。
第九条 国内生产食品产品公布登记资料
1. 一般资料包括:产品公布书(表格02)、产品检验结果单(表格06)、证明产品功能作用的资料及授权书(如有)。
2. 保健食品资料还包括标签和说明书、研发报告、质量安全资料、生产工艺、稳定性研究、直接接触包装材料信息及其他说明资料,具体按表格03。
3. 医学营养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36个月龄以下儿童营养产品和补充食品资料还包括HACCP/ISO 22000/IFS/BRC/FSSC 22000或等同证明或GMP证明,以及标签、研发、质量安全、生产工艺、稳定性等资料,具体按表格04。
第十条 产品公布登记程序
资料可在线、邮寄或直接提交。保健食品提交卫生部;其他产品提交省级人民委员会指定的主管机关。收到完整资料后最长90日内,接收机关进行审评并按表格05签发产品公布登记接收书。需补正的,接收机关应书面说明补正内容、理由、法律依据和专业依据,每个资料最多要求补正两次。组织、个人应在60日内补正,可按规定申请延期,延期最长120日。产品名称、原产地、成分(辅料除外)、功能、对象、用量改变的,应重新公布;其他改变可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授权书规定
授权书可使用越南语、英语或越英双语,应载明生产企业和/或产品所有人名称地址、被授权组织或个人名称地址、授权范围、被授权产品名称。授权人内容变更时应书面通知主管机关。因产品质量、食品安全违法造成后果的,授权人与被授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撤回接收书并删除产品信息
主管机关在发现相关外国依据文件被撤销、资料虚假、不诚实、商标侵犯知识产权、连续三年未生产或进口、自愿撤回、质量安全不合格、越权签发、未通知地址变化、被认定为假冒或含禁用物质、未按本决议和第46/2026/NĐ-CP号法令完善资料等情形时,应在05个工作日内撤回接收书并删除产品信息。相关产品按情形暂停流通、召回或允许销售至保质期届满。
第十三条 暂停接收和处理登记资料
对于生产经营走私、假冒、不明来源产品,未取得接收书或未依法公布产品,未执行召回,无GMP/HACCP/ISO 22000/IFS/BRC/FSSC 22000等必需证明,使用禁用物质,进口或经营在生产国被禁止流通产品,产品成分与资料不符或标签虚假,使用伪造文件、印章、签名,或不诚实申报的组织、个人,主管机关可暂停接收和处理资料。整改完成并报告后可继续审查。
第四章
实施条款
第十四条 效力
本决议自签发日起生效,直至有替代2010年6月17日《食品安全法》的文件,但最迟不超过2027年02月28日。未列入第五条第一款的产品,应按《产品、货物质量法》第二十三条公布适用标准。登记广告内容时,不得利用医疗机构、医生、药师、医务人员或患者意见等进行误导性、夸大性广告;影响者推广功能食品、36个月龄以下儿童营养产品时应公开赞助关系。
第十五条 过渡条款
在本决议生效前已提交的登记资料、已取得接收书的产品以及由自我公布转为登记公布的补充食品,应在24个月内完善资料。已自我公布的产品应在12个月内完成适用标准公布。期限届满后,原资料或接收书不再作为生产或进口依据;过渡期内已生产的产品可流通至保质期届满。
第十六条 执行责任
卫生部负责接收、管理、签发、撤回保健食品的产品公布登记接收书。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其他产品的接收、管理、签发、撤回,并组织适用标准公布接收、后检和抽样监督。各部部长、部级机关首长、政府直属机关首长、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及相关组织、个人负责执行本决议。
代表政府
代总理
副总理
黎成龙
附件
(随政府2026年01月27日第66.13/2026/NQ-CP号决议发布)
表格01:适用标准公布书
表格02:产品公布书
表格03:保健食品产品公布登记资料目录
表格04:医学营养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36个月龄以下儿童营养产品和补充食品产品公布登记资料目录(不含仅含维生素、矿物质且无健康声称的补充食品)
表格05:产品公布登记接收书
表格06:检验结果单
表格01-适用标准公布书
包括:公布组织/个人信息;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传真、邮箱、企业代码、食品安全条件证书;产品名称、成分、保质期、包装规格与材料、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适用标准编号、质量指标和安全指标;标签样稿及承诺。
表格02-产品公布书
包括:公布主体信息;产品信息;标签样稿;质量和食品安全要求;维生素、矿物质RNI和最大耐受量说明;保健食品成分、用量、文献依据、功能和警示说明;依法承担责任的承诺。
表格03-保健食品产品公布登记资料
包括:产品和申请人信息、资料目录、产品公布书、CFS/出口证书/卫生证书、GMP或等同证明、授权书、知识产权证明(如有)、标签和说明书、研发报告、科学证据、质量安全标准、生产工艺、稳定性研究及其他说明资料。
表格04-医学营养、特殊膳食、36个月以下儿童营养及补充食品登记资料
包括:产品和申请人信息、资料目录、产品公布书、法律资料、HACCP/ISO 22000/IFS/BRC/FSSC 22000或等同/GMP证明、标签和说明书、研发报告、质量安全资料、生产工艺、稳定性研究及其他说明资料。
表格05-产品公布登记接收书
主管机关确认已收到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组织/个人提交的产品公布书,载明产品名称、生产者、生产国以及适用的技术规范/规定/标准。企业对已公布产品的符合性承担全部责任。
表格06-检验结果单(TEST REPORT)
包括:样品名称、样品代码、送样单位、生产单位、收样日期、取样日期、样品数量、检验时间、样品描述、留样时间、随附资料、检验结果表(序号、检验指标、检验方法、单位、结果、对照标准)、结论、备注以及检验/生产机构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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