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13/2026/NQ-CP号决议:食品产品公布和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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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66.13/2026/NQ-CP号决议:食品产品公布和登记规定
LEGAL DOCUMENT / FOOD SAFETY / IMPORT-EXPORT COMPLIANCE

第66.13/2026/NQ-CP号决议:食品产品公布和登记规定

第66.13/2026/NQ-CP号决议规定食品适用标准公布及产品公布登记。企业应特别注意其适用效力已根据第15/2026/NQ-CP号决议被暂时中止。

效力提示:政府门户显示第66.13/2026/NQ-CP号决议已发布并生效,但其适用效力目前根据第15/2026/NQ-CP号决议被暂停。企业应按实际时间点和产品类别适用现行文件。

快速摘要

  • 规定哪些食品产品需公布适用标准或办理产品公布登记。
  • 规定各类食品资料、流程、接收机关和处理期限。
  • 随附06个表格,包括公布书、登记资料目录、接收书和检验报告。
  • 现行适用状态:根据第15/2026/NQ-CP号决议暂时中止适用,直至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及其指导法令生效。

本中文版本为业务参考译文,并非法定正式译本。适用时应以越南语签字PDF文本为准。

文件信息

文件名称关于食品产品公布和登记的决议
编号66.13/2026/NQ-CP
发布机关越南政府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27日
政府门户显示的生效日期2026年01月27日
签署人副总理黎成龙
现行适用提示根据2026年04月06日第15/2026/NQ-CP号决议,暂时中止适用,直至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及新指导法令生效。
查询来源政府门户、签字PDF及法律数据库资料。

主要注意事项

  • 食品产品需正确区分适用标准公布和产品公布登记。
  • 进口食品资料需重点核查CFS/出口证书/卫生证书、领事认证或电子可核查资料、翻译及授权书。
  • 检验结果单需核查12个月期限以及检测机构ISO/IEC 17025能力或GMP条件下的内部检验能力。
  • 广告和健康声称需严格核查,特别是影响者披露以及不得将食品宣传成药品。

受影响对象

  • 食品进口商、分销商、生产企业、OEM/ODM工厂以及采购、法务、合规团队。
  • 处理食品、补充食品、保健食品、添加剂、食品接触包装的物流企业、货代和报关服务商。
  • 检验机构、法规咨询单位、产品所有人和被授权公布/登记主体。

企业需核查清单

  • 正确识别产品类别:普通食品、保健食品、补充食品、医学营养食品、36个月以下儿童产品、添加剂或食品接触包装。
  • 在准备新资料前,先核查第15/2026/NQ-CP号决议下的现行适用状态。
  • 核查国外资料:CFS/出口证书/卫生证书、认证、翻译和授权书。
  • 核查检验报告日期、安全/质量指标、检验方法和检测能力。
  • 确保标签、成分、功能、对象、用量与公布资料及证明文件一致。
  • 进口货物应在预计到港前完成审核,以降低口岸或流通前专项手续风险。

专业术语说明

  • 适用标准公布:组织、个人公布其产品所适用标准的手续。
  • 产品公布登记:对特定或风险较高食品产品申请接收书的手续。
  • CFS:由生产国或出口国主管机关出具的自由销售证书。
  • 健康声称:涉及健康功能或作用的表述,需要科学证据支持。
  • GMP/HACCP/ISO 22000:良好生产规范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 ISO/IEC 17025:检测/校准实验室能力标准。

进出口 / 物流适用提示

  • 不得仅凭商品名判断手续;需核查HS编码、成分、功能、使用对象及标签/技术资料。
  • 对进口食品而言,公布/登记要求会影响通关计划、专项检查、仓储和上市时间。
  • 在第66.13/2026/NQ-CP号决议暂停适用期间,企业应继续核查第15/2018/NĐ-CP号法令及仍有效的指导文件。
  • 补充食品、保健食品、儿童营养产品需重点核查国外证书、功能证据、检验报告、附加标签及公布主体责任。

需一并核查的相关法律文件

查看 / 下载原始文件

优先来源:政府门户、签字PDF和法律数据库;实际适用前应再次核查。

全文及附件 / 表格
政府——-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独立-自由-幸福—————

编号:66.13/2026/NQ-CP

河内,2026年01月27日

决议

关于食品产品适用标准公布和产品公布登记 依据《政府组织法》第63/2025/QH15号;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55/2010/QH12号; 依据《产品、货物质量法》第05/2007/QH12号及其由第35/2018/QH14号法、第78/2025/QH15号法修订补充的规定; 依据国会关于处理法律规定困难、障碍特殊机制的第206/2025/QH15号决议;

根据卫生部部长的提议;

政府发布本决议,规定食品产品适用标准公布和产品公布登记事项。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调整范围

1. 本决议规定食品适用标准公布以及食品产品公布登记。

2. 本决议适用于以下食品产品:

a) 预包装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以及与食品接触的工具、包装材料和容器;该等产品尚无质量指标、安全指标技术规范,或尚无相应国家技术规范符合性认证机构,或尚无符合性评价方式;

b) 微量营养素;

c) 保健食品;

d) 医学营养食品;

e) 特殊膳食用食品;

f) 补充食品;

g) 36个月龄以下儿童营养产品。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决议适用于在越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者与食品安全有关活动的越南机关、组织、个人,以及在越南的外国组织、个人(以下统称组织、个人)。

第三条 术语解释

“科学证据”是指用于证明产品或其成分所声称健康功能、作用的科学信息、数据和资料,包括在国内外有信誉的科学期刊、ISI、SCOPUS期刊发表的研究成果,或已出版、公布的传统医学、药用植物、药材、医学、药学、食品相关科学资料。

第四条 法律适用

除按本决议进行食品公布、登记外,生产、买卖、出口、进口、国家检查、广告、标签、追溯等活动还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律及相关专业法律。

第二章

适用标准公布手续

第五条 适用标准公布情形

1. 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组织、个人应对以下产品进行适用标准公布:

a) 无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或无相应国家技术规范符合性认证机构,或无法定符合性评价方式的预包装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和工具;

b) 微量营养素;

c) 仅含维生素、矿物质且不作健康声称的补充食品。

2. 免予适用标准公布的情形包括:仅用于出口生产、加工的产品或原料;仅供组织、个人自身生产且不在国内市场销售的国内原料、半成品;仅供进口方生产且不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原料、半成品;仅用于援助、公布前检验或科学研究的进口产品、原料。

第六条 适用标准公布的资料和程序

1. 公布资料包括:按附件表格01制作的适用标准公布书;按表格06制作的产品检验结果单;由生产企业或产品所有人出具、内容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授权书(如有授权)。检验结果单应在提交资料前12个月内出具,由符合ISO/IEC 17025的认可检测机构出具,并包括质量指标、安全指标及符合性评价内容。

2. 程序:组织、个人提交01套资料,可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国家单一窗口、部级或省级行政手续信息系统、邮政或直接方式提交至省级人民委员会指定的主管机关。收到资料后15日内无书面意见的,主管机关应在网站或在线公共服务系统公布资料;组织、个人可进行生产经营,但应对资料合法性、准确性及产品质量、安全承担全部责任。拥有两个以上生产场所生产同一产品的,原则上只向其选择的一个地方主管机关提交。

3. 资料应以越南语表示。英文资料由组织、个人译成越南语并自行负责;非英文外文资料应译成越南语并认证译者签名;无法办理的,可提交经生产国或出口国认证的英文译本,再由组织、个人译成越南语并负责。资料在公布时应仍然有效。

4. 产品名称、原产地、成分(辅料除外)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公布适用标准;其他变化应书面通知主管机关。

5. 在越南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产品时,应公开产品适用标准公布资料。

第三章

产品公布登记接收书签发手续

第七条 产品公布登记情形

1. 下列产品应办理产品公布登记:保健食品、医学营养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补充食品(仅含维生素、矿物质且无健康声称的除外)、36个月龄以下儿童营养产品。

2. 上述进口产品如仅用于援助、公布前检验或科学研究,可免办登记手续。

3. 登记资料应以越南语表示。英文资料须译成越南语,但质量安全标准、生产工艺、稳定性研究报告除外。非英文资料应按规定翻译并认证。资料在提交时应仍然有效。

4. 负责投放市场的组织、个人对资料合法性、准确性及产品质量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只有取得产品公布登记接收书后方可生产、经营。

第八条 进口食品产品公布登记资料

1. 一般资料包括:产品公布书(表格02);自由销售证书、出口证书、卫生证书或生产国/出口国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书;产品检验结果单(表格06);证明产品功能、作用的资料;授权书(如委托登记)。

2. 保健食品资料除一般资料外,还包括GMP或等同证明、标签样稿和使用说明(如有)、产品研发报告、质量安全标准资料、生产工艺资料、稳定性研究报告及其他说明资料,具体按表格03。

3. 医学营养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36个月龄以下儿童营养产品及补充食品资料除一般资料外,还包括HACCP、ISO 22000、IFS、BRC、FSSC 22000或等同证明,或符合GMP要求的食品安全条件证明,以及标签、研发、质量安全、生产工艺、稳定性等资料,具体按表格04。

第九条 国内生产食品产品公布登记资料

1. 一般资料包括:产品公布书(表格02)、产品检验结果单(表格06)、证明产品功能作用的资料及授权书(如有)。

2. 保健食品资料还包括标签和说明书、研发报告、质量安全资料、生产工艺、稳定性研究、直接接触包装材料信息及其他说明资料,具体按表格03。

3. 医学营养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36个月龄以下儿童营养产品和补充食品资料还包括HACCP/ISO 22000/IFS/BRC/FSSC 22000或等同证明或GMP证明,以及标签、研发、质量安全、生产工艺、稳定性等资料,具体按表格04。

第十条 产品公布登记程序

资料可在线、邮寄或直接提交。保健食品提交卫生部;其他产品提交省级人民委员会指定的主管机关。收到完整资料后最长90日内,接收机关进行审评并按表格05签发产品公布登记接收书。需补正的,接收机关应书面说明补正内容、理由、法律依据和专业依据,每个资料最多要求补正两次。组织、个人应在60日内补正,可按规定申请延期,延期最长120日。产品名称、原产地、成分(辅料除外)、功能、对象、用量改变的,应重新公布;其他改变可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授权书规定

授权书可使用越南语、英语或越英双语,应载明生产企业和/或产品所有人名称地址、被授权组织或个人名称地址、授权范围、被授权产品名称。授权人内容变更时应书面通知主管机关。因产品质量、食品安全违法造成后果的,授权人与被授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撤回接收书并删除产品信息

主管机关在发现相关外国依据文件被撤销、资料虚假、不诚实、商标侵犯知识产权、连续三年未生产或进口、自愿撤回、质量安全不合格、越权签发、未通知地址变化、被认定为假冒或含禁用物质、未按本决议和第46/2026/NĐ-CP号法令完善资料等情形时,应在05个工作日内撤回接收书并删除产品信息。相关产品按情形暂停流通、召回或允许销售至保质期届满。

第十三条 暂停接收和处理登记资料

对于生产经营走私、假冒、不明来源产品,未取得接收书或未依法公布产品,未执行召回,无GMP/HACCP/ISO 22000/IFS/BRC/FSSC 22000等必需证明,使用禁用物质,进口或经营在生产国被禁止流通产品,产品成分与资料不符或标签虚假,使用伪造文件、印章、签名,或不诚实申报的组织、个人,主管机关可暂停接收和处理资料。整改完成并报告后可继续审查。

第四章

实施条款

第十四条 效力

本决议自签发日起生效,直至有替代2010年6月17日《食品安全法》的文件,但最迟不超过2027年02月28日。未列入第五条第一款的产品,应按《产品、货物质量法》第二十三条公布适用标准。登记广告内容时,不得利用医疗机构、医生、药师、医务人员或患者意见等进行误导性、夸大性广告;影响者推广功能食品、36个月龄以下儿童营养产品时应公开赞助关系。

第十五条 过渡条款

在本决议生效前已提交的登记资料、已取得接收书的产品以及由自我公布转为登记公布的补充食品,应在24个月内完善资料。已自我公布的产品应在12个月内完成适用标准公布。期限届满后,原资料或接收书不再作为生产或进口依据;过渡期内已生产的产品可流通至保质期届满。

第十六条 执行责任

卫生部负责接收、管理、签发、撤回保健食品的产品公布登记接收书。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其他产品的接收、管理、签发、撤回,并组织适用标准公布接收、后检和抽样监督。各部部长、部级机关首长、政府直属机关首长、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及相关组织、个人负责执行本决议。

代表政府

代总理

副总理

黎成龙

附件

(随政府2026年01月27日第66.13/2026/NQ-CP号决议发布)

表格01:适用标准公布书

表格02:产品公布书

表格03:保健食品产品公布登记资料目录

表格04:医学营养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36个月龄以下儿童营养产品和补充食品产品公布登记资料目录(不含仅含维生素、矿物质且无健康声称的补充食品)

表格05:产品公布登记接收书

表格06:检验结果单

表格01-适用标准公布书

包括:公布组织/个人信息;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传真、邮箱、企业代码、食品安全条件证书;产品名称、成分、保质期、包装规格与材料、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适用标准编号、质量指标和安全指标;标签样稿及承诺。

表格02-产品公布书

包括:公布主体信息;产品信息;标签样稿;质量和食品安全要求;维生素、矿物质RNI和最大耐受量说明;保健食品成分、用量、文献依据、功能和警示说明;依法承担责任的承诺。

表格03-保健食品产品公布登记资料

包括:产品和申请人信息、资料目录、产品公布书、CFS/出口证书/卫生证书、GMP或等同证明、授权书、知识产权证明(如有)、标签和说明书、研发报告、科学证据、质量安全标准、生产工艺、稳定性研究及其他说明资料。

表格04-医学营养、特殊膳食、36个月以下儿童营养及补充食品登记资料

包括:产品和申请人信息、资料目录、产品公布书、法律资料、HACCP/ISO 22000/IFS/BRC/FSSC 22000或等同/GMP证明、标签和说明书、研发报告、质量安全资料、生产工艺、稳定性研究及其他说明资料。

表格05-产品公布登记接收书

主管机关确认已收到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组织/个人提交的产品公布书,载明产品名称、生产者、生产国以及适用的技术规范/规定/标准。企业对已公布产品的符合性承担全部责任。

表格06-检验结果单(TEST REPORT)

包括:样品名称、样品代码、送样单位、生产单位、收样日期、取样日期、样品数量、检验时间、样品描述、留样时间、随附资料、检验结果表(序号、检验指标、检验方法、单位、结果、对照标准)、结论、备注以及检验/生产机构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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