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2017/NĐ-CP号法令:关于酒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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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2017/NĐ-CP号法令:关于酒类经营

供进口商、分销商、批发商、零售商及物流、法务、合规、采购团队参考,用于审核酒类经营条件、许可证资料、酒类印花、商品标签及食品安全义务。

快速摘要

主要范围

酒类生产、进口、分销、批发、零售及现场消费销售。

进口影响

进口酒需审核分销许可证、食品安全声明/检查、酒类印花、商品标签及国际口岸进口要求。

文件信息

文件名称关于酒类经营的法令
编号105/2017/NĐ-CP
发布机关越南政府
发布日期2017年9月14日
生效日期2017年11月1日
效力状态根据国家法律数据库,部分失效。适用前应核对修订、补充及现行专项规定。

重点内容

  • 酒类经营属于有条件经营行业。
  • 进口成品酒的企业需审核酒类分销许可证。
  • 进口酒需办理食品安全/合格声明、国家食品安全检查、标签和酒类印花。
  • 酒类只能通过国际口岸进口。
  • 用于声明手续的酒样每个标签最多03升,且不得销售。

受影响对象

  • 酒类进口商、分销商、批发商和零售商。
  • 销售酒类的餐饮企业、酒店、超市和便利店。
  • 物流、单证、海关、法务、合规和采购团队。

企业审核清单

  • 审核许可证类型:分销、批发、零售、现场消费销售。
  • 核对供应商合同和介绍函。
  • 准备合格声明或食品安全声明资料。
  • 流通前审核酒类印花、原标签和越文附加标签。
  • 确认通过国际口岸进口。
  • 审核HS编码、进口税、特别消费税、增值税和海关完税价格。
  • 保存分销、零售记录并履行定期报告。

术语说明

酒类分销许可证允许经营商在许可范围内组织酒类分销并进口酒类的许可证。
酒类印花用于税务和流通管理的印花,包括现行规定下的电子印花。
食品安全适用于食品、饮料的质量、声明和国家检查法律要求。

进出口 / 物流适用注意事项

对于进口酒,仅审核海关资料并不足够。企业应同时审核分销许可证、食品安全声明/检查、附加标签、酒类印花、仓储/分销条件、特别消费税以及通关后销售要求。

需审核的相关法律文件

类别文件需审核的作用重点
相关法律第36/2005/QH11号《商法》作为商人、商品交易、分销、批发和零售活动的法律基础。应结合经营模式和分销合同审核。
相关法律第55/2010/QH12号《食品安全法》作为酒类产品声明、食品安全条件和国家食品安全检查的依据。与第105/2017/NĐ-CP号法令第五条、第十五条相关。
相关法律第44/2019/QH14号《酒精饮料危害防控法》涉及广告、销售渠道、购买者年龄和社会责任。零售、电商、传播活动需另行审核。
被替代法令第94/2012/NĐ-CP号法令原关于酒类生产经营的法令,自第105/2017/NĐ-CP号法令生效之日起失效。第105/2017/NĐ-CP号法令第四十条。
修订法令第17/2020/NĐ-CP号法令修订工贸部管理范围内若干有条件经营法令,其中包括第105/2017/NĐ-CP号法令。办理许可证资料前应核对合并文本和修订文本。
新相关法令第139/2025/NĐ-CP号;第146/2025/NĐ-CP号涉及工贸领域及地方政府组织中的授权、分级和分权。应按实际地区审核接收/处理机关权限。
相关通知第23/2021/TT-BTC号通知规定电子酒类印花和电子烟草印花的印制、发行、管理和使用。进口酒及市场流通需审核。
合并文本2020年第53/VBHN-BCT号合并文本合并第105/2017/NĐ-CP号法令及第17/2020/NĐ-CP号法令的修订内容。便于阅读;正式引用仍应核对原文及修订文件。
其他专项规则技术规范、产品声明、商品标签、食品安全、海关和税务规定取决于酒类种类、HS编码、原产地、进口目的及分销渠道。需根据实际资料/商品类别进一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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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来源:政府门户、电子公报、国家法律数据库及 Thư Viện Pháp Luật 文档版。适用前应结合实际商品资料核对修订文本和现行专项规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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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自由-幸福
—————

编号:105/2017/NĐ-CP

河内,2017年9月14日

法令
关于酒类经营

依据2015年6月19日《政府组织法》;依据2005年6月14日《商法》;依据2010年6月17日《食品安全法》;依据2014年11月26日《投资法》;根据工贸部长的提议,政府颁布关于酒类经营的本法令。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调整范围

本法令规定酒类经营活动,包括酒类生产、进口、分销、批发、零售以及现场消费销售。本法令不适用于出口、暂进再出、暂出再进、转口、过境、免税店进口、非关税区交易、保税仓活动,以及在免税、免税审定或不征税限额内以行李、搬迁财产、赠品、礼品、样品形式进口的酒类。

第二条 适用对象

适用于酒类经营商以及与酒类经营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术语解释

酒类是指食品级含酒精饮料,由谷物淀粉、植物或水果糖液经发酵(可蒸馏或不蒸馏)制成,或由食品级乙醇配制而成。不包括各类啤酒以及酒精体积分数低于5%的发酵果汁。工业酒类生产是指使用工业机械设备生产;手工酒类生产是指使用传统工具、不使用工业机械设备生产;半成品酒是用于生产成品酒的未完成酒;现场消费销售是指在销售地点直接向购买者销售供其消费。

第四条 酒类管理原则

酒类经营属于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工业生产、以经营为目的的手工生产、分销、批发、零售、现场消费销售均须按本法令取得许可证。手工生产者向持有工业酒类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销售用于再加工的,应向乡级人民委员会登记。

第五条 质量与食品安全

已有技术规范的酒类,应在流通前办理合格声明并向主管机关登记。尚无技术规范的酒类,应在流通前办理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声明,直至相应技术规范发布并生效。

第六条 加贴酒类印花和商品标签

在国内消费的自产酒和进口酒应按规定加贴酒类印花并标示商品标签,但手工生产后销售给持证工业酒类生产企业再加工的酒以及进口半成品酒除外。进口半成品酒不要求加贴酒类印花。

第七条 违法行为

禁止无证或超许可范围经营酒类;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酒精生产酒类;出租、出借许可证;经营来源不明、假冒、走私或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酒类;向18岁以下人员销售酒类;通过互联网销售酒精度15度以上的酒类;违法广告、促销以及其他被法律禁止的行为。

第二章 酒类经营

第八条至第十五条 经营条件

本组条款规定工业生产、以经营为目的的手工生产、销售给工业生产企业再加工的手工生产、分销、批发、零售、现场消费销售及进口酒类的条件。核心条件包括依法设立企业/合作社/经营户,具备合法经营地点,符合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消防要求,工业生产具备技术人员,具有合法供货合同以及符合许可类型的分销、批发或零售体系。

第十五条 酒类进口

持有酒类分销许可证的企业可以进口成品酒,并对进口酒的质量和食品安全负责。持有工业酒类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进口或委托进口半成品酒用于生产成品酒。进口酒应按规定标示商品标签、加贴酒类印花,完成合格声明或食品安全符合声明,并在通关前接受国家食品安全检查。酒类只能通过国际口岸进口。用于办理声明手续的酒样,每一标签最多可进口03升,且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 权利与义务

获许可的生产商和经营商应购买、销售来源合法的酒类,在经营地点公示有效许可证副本,在许可范围内经营,并履行报告、印花、标签、食品安全、环保和消防义务。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 许可证申请资料

法令规定工业生产、手工生产、分销、批发、零售、现场消费销售等许可证申请资料。通常包括申请表、企业/合作社/经营户登记文件、食品安全或合格声明文件、场所证明、供货合同或介绍函、分销/批发体系文件、产品清单及标签、消防与环保承诺等。

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 发证权限与程序

工贸部、省级工贸厅、县级经济主管机关按权限签发许可证。程序包括提交资料、形式审查、补正、审定、发证或书面拒绝,以及许可证变更、补充、补发、许可证内容和期限、撤销、收费等事项。

第三章 国家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八条

规定工贸部、财政部、卫生部、相关部委、省级人民委员会、工贸厅、县级人民委员会、乡级人民委员会在指导、发证、检查、酒类印花管理、食品安全、报告和违法处理方面的职责。

第四章 施行条款

第三十九条 报告制度

酒类生产商、分销商、批发商、零售商和现场消费销售商应按照本法令附表进行定期报告。地方主管机关汇总本辖区酒类生产经营情况。

第四十条 生效

本法令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效。政府2012年11月12日第94/2012/NĐ-CP号关于酒类生产经营的法令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失效。

第四十一条 执行责任

各部长、部级机关负责人、政府直属机关负责人、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酒类经营商以及相关组织和个人负责执行本法令。

附件

(随政府2017年9月14日第105/2017/NĐ-CP号法令一并发布)

表格清单:01号表-许可证申请书;02号表-许可证修改、补充申请书;03号表-许可证补发申请书;04号表-手工生产酒类销售给持证工业酒类生产企业再加工登记表;05号表-许可证;06号表-修改、补充许可证;07号表-补发许可证;08至12号表-酒类生产、分销、批发、零售、现场消费销售及地方主管机关年度报告表。

01号表:许可证申请书

填写经营商名称、总部地址、生产/经营地点、电话/传真、企业/合作社/经营户登记信息,并申请签发相应类别的许可证。

申请人按实际经营类型选择:酒类生产、酒类分销、酒类批发、酒类零售或现场消费销售。主要字段包括酒类品种、生产规模/设计产能、供货方、分销/批发体系、零售/现场消费销售地点以及依法经营承诺。

签署:法定代表人签名、注明姓名并加盖印章(如有)。

02号表:许可证修改、补充申请书

填写经营商信息、生产/经营地点、登记信息、已签发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已修改/补充或补发许可证信息(如有)。经营商说明申请修改或补充的理由、原信息、新信息和具体修改补充内容,并承诺所述理由真实且遵守第105/2017/NĐ-CP号法令及相关法律。

03号表:许可证补发申请书

适用于许可证遗失或损坏情形。表格载明经营商信息、经营地点、登记信息、已签发许可证信息、已修改/补充或补发许可证信息(如有)以及申请补发的具体理由。

04号表:手工生产酒类销售给持证工业酒类生产企业再加工登记表

提交乡级人民委员会。内容包括生产组织/个人名称、地址、电话、买卖合同编号和日期、购买酒类用于再加工的工业酒类生产企业、登记生产的酒类品种、预计生产规模以及依法经营承诺。

05号表:许可证

由有权限机关签发。许可证载明法律依据、申请资料、获证经营商、总部、生产/经营地点、登记证信息、许可活动范围、酒类品种、生产能力或经营体系、责任和许可证期限。许可范围按生产、分销、批发、零售或现场消费销售等实际许可证类别记载。

06号表:修改、补充许可证

记录对既有许可证的修改或补充,包括原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和日期、修改补充申请、修改内容、执行责任和抄送/留存信息。

07号表:补发许可证

记录补发许可证,包括原许可证依据、补发申请、获证经营商信息、许可活动范围、执行责任和许可证有效期限。

08号表:年度酒类生产情况报告

包括经营商名称、总部地址、生产许可证信息、修改/补充或补发许可证信息(如有)。

生产情况
序号酒类品种设计产能(升/年)产量(升)较上年比例下一年度预计产量扩大投资金额
销售/消费情况
序号酒类品种销售量较上年比例下一年度预计销售量备注

09号表:年度分销/批发/零售/现场消费销售情况报告

包括经营商和许可证信息。经营商根据实际经营类型填写相应表格。

部分主要字段
分销/批发购入情况供货方、供货方地址、酒类名称、产地、酒精度、购入数量和购入价值。
分销/批发售出情况客户、客户地址、酒类名称、产地、酒精度、售出数量和销售价值。
零售/现场消费销售供货方、酒类名称、酒精度、年度购入数量/价值、年度售出数量/价值。

10号表:乡级关于手工生产酒类销售给持证工业生产企业的报告

由乡级人民委员会报送县级经济主管机关。字段包括生产组织/个人名称、地址、电话、登记酒类品种、登记产量以及购买酒类用于再加工的企业名称。

11号表:县级酒类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由县级经济主管机关报送工贸厅。内容包括销售给工业企业再加工的手工生产、以经营为目的的手工生产、酒类零售以及现场消费销售;各部分记录经营商/生产者、许可证、年度购入/售出数量及价值等。

12号表:省级酒类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由工贸厅报送工贸部。内容包括手工酒类生产、工业酒类生产、酒类批发、酒类零售和现场消费销售;字段包括获证/登记机构数量、产量、购入量、售出量、金额及许可证信息。

说明:本中文文本为便于业务理解的参考译文,并非法定正式译文。用于提交资料时,应核对越文PDF/DOC原件及现行修订、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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