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2014/NĐ-CP号法令:植物保护和检疫规定及进出口合规要点
当货物涉及植物、植物产品、种子、农产品或可能携带植物有害生物的检疫对象时,第116/2014/NĐ-CP号法令是企业在货物到港前管控检疫、暂停/禁止进出口及专业文件风险的重要依据。 本文结合进出口业务的实际场景说明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受影响主体,以及企业在把该文件作为业务和申报依据前应完成的核查事项。实际执行时,应确认文件效力、修订内容及业务发生时适用的主管机关指引,并保存所采用的来源、版本和判断依据,便于后续说明与审计。
供进出口、物流、合规和运营团队参考的业务资料;并非官方法律译本。
文件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文件名称 | 详细规定《植物保护和检疫法》若干条款的法令 |
| 编号 | 116/2014/NĐ-CP |
| 发布机关 | 越南政府 |
| 发布日期 | 2014年12月04日 |
| 生效日期 | 2015年01月18日 |
| 签署人 | 阮晋勇总理 |
| 效力状态 | 根据越南政府门户资料仍有效;已由第33/2026/NĐ-CP号法令修订,并有第56/VBHN-BNNMT号合并文本供现行适用核查。 |
| 调整范围 | 详细规定《植物保护和检疫法》第9、17、21、35条,涉及专业机构、疫情公布、防疫经费、暂停/禁止属于植物检疫对象物品的进出口。 |
| 适用对象 | 在越南境内从事或涉及植物保护和检疫活动的国内外组织、个人。 |

企业需要关注的重点
| 内容组 | 重点条款 | 进出口合规提示 |
|---|---|---|
| 调整范围和适用对象 | 第1条、第2条 | 判断货物是否涉及越南植物保护和检疫活动;不能只按商业名称判断。 |
| 植物保护和检疫专业机构 | 第3条 | 根据货物、口岸、地区和文件确定正确主管机关及办理渠道。 |
| 疫情公布及结束 | 第4、5、6条 | 可能影响产地、供应、市场准入和交付计划。 |
| 防疫经费 | 第7条 | 如需强制处理,应保存费用、处理记录及证明文件。 |
| 暂停进出口检疫对象物品 | 第8、9、12、13条 | 如果原产国家/地区或物品存在检疫风险,风险可能在政策层面发生。 |
| 禁止进出口检疫对象物品 | 第10、11条 | 签约或发货前应核查现行公告、目的国要求和越南检疫限制。 |
| 效力及被废止文件 | 第14条 | 自2015年01月18日起,第58/2002/NĐ-CP和第02/2007/NĐ-CP号法令失效。 |
受影响企业和货物
| 分析组 | 运营理解 | 需核查文件 |
|---|---|---|
| 企业群体 | 进口商、出口商、农产品加工企业、EPE/FDI工厂、贸易公司、分销商、品牌方及处理植物检疫对象物品的物流服务商。 | 合同、PO、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检疫文件和供应商资料。 |
| 货物/产品 | 植物、植物产品、种子、块茎、水果、农产品、木质包装材料或可能携带植物有害生物的其他物品。 | 目录、货物照片、原标签、学名(如有)、用途描述、原产国家/地区。 |
| 受影响环节 | 签约前、进出口前、检疫登记、海关申报、口岸检查、仓储/处理和清关后。 | ETA/ETD计划、订舱、植物检疫证书、专业公告。 |
| 触发条件 | 取决于物品、原产国家/地区、检疫风险、疫情状态以及越南和目的国规定。 | 暂停/禁止公告、现行检疫规定和处理记录(如有)。 |
对进出口和物流的影响
相关法律文件需核查
| 类别 | 文件 | 发布机关 | 效力/适用时间 | 作用 | 重点 | 核查提示 |
|---|---|---|---|---|---|---|
| 法律 | 第41/2013/QH13号《植物保护和检疫法》 | 国会 | 2015年01月01日起生效 | 第116/2014/NĐ-CP号法令的上位法依据。 | 第9、17、21、35条。 | 2026年后适用时应核查现行修订。 |
| 法令 | 第116/2014/NĐ-CP号法令 | 政府 | 2015年01月18日起生效 | 本文分析的主文件。 | 第1至15条。 | 应结合现行合并文本使用。 |
| 修订法令 | 第33/2026/NĐ-CP号法令 | 政府 | 2026年01月21日发布并生效 | 修订种植和植物保护领域若干法令。 | 相关修订条款。 | 现行业务不应单独适用2014年原文。 |
| 合并文本 | 第56/VBHN-BNNMT号合并文本 | 农业与环境部 | 2026年06月02日发布 | 合并第116号法令及第33号法令修订内容。 | 合并全文和注释。 | 建议用于现行适用。 |
| 专业通知 | 第33/2014/TT-BNNPTNT号通知及其修订(如有) | 主管部委 | 需核查当前效力 | 规定适用情况下的进出口、过境、进口后植物检疫手续。 | 文件组成、流程、主管机关和结果。 | 按货物、路线及办理渠道进一步核查。 |
查看 / 下载原文
将文件适用于具体货物或植物检疫手续前,应优先核对官方来源。
全文
优先官方来源:越南政府门户及其法律文件页面附带的签署PDF。下方中文HTML仅为业务参考译文,不替代越南文签署PDF或现行合并文本。
查看中文业务参考译文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自由-幸福
—————
编号:116/2014/NĐ-CP
河内,2014年12月04日
法令
详细规定《植物保护和检疫法》若干条款
根据2001年12月25日《政府组织法》;
根据2013年11月25日《植物保护和检疫法》;
根据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的提议,
政府颁布本法令,对《植物保护和检疫法》若干条款作出详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调整范围
本法令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植物保护和检疫法》第9条、第17条、第21条和第35条,内容包括:植物保护和检疫专业机构;植物有害生物疫情公布;防疫经费;暂停出口、进口;禁止出口、进口属于植物检疫对象的物品。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法令适用于在越南境内从事或涉及植物保护和检疫活动的国内组织、个人以及外国组织、个人。
第三条 植物保护和检疫专业机构体系
1. 隶属于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的中央植物保护和检疫专业机构,具有参谋、协助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进行国家管理并组织实施法律的职能,管理全国范围内植物有害生物防治、植物检疫以及植物保护药剂管理工作。
2. 省、中央直辖市植物保护和检疫专业机构(以下统称省级机构)隶属于农业与农村发展厅,协助农业与农村发展厅厅长参谋省级人民委员会履行国家管理职能,并在本省、中央直辖市范围内组织实施植物有害生物防治、国内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药剂管理方面的法律;同时接受中央植物保护和检疫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
3. 郡、县、市社、省辖市植物保护和检疫专业机构(以下统称县级机构)隶属于省级植物保护和检疫专业机构,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履行被交办任务,并配合农业与农村发展科协助县级人民委员会在本辖区内管理植物有害生物防治、国内植物检疫以及植物保护药剂管理工作。
4. 地方植物保护和检疫专业机构按照内务部部长和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的指导开展活动。
第二章
植物有害生物疫情公布和防疫经费
第四条 公布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的条件
1. 对于不属于植物检疫对象且不是外来有害生物的植物有害生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 该植物有害生物在数量、发生面积、危害程度方面,相较于公布疫情时点前连续两年的平均水平及省级以上植物保护和检疫专业机构的预测,出现异常增加;存在快速大范围扩散风险,严重影响生产、环境和人民生活,超出植物所有者的控制能力;
b) 植物所有者已按照植物保护和检疫专业机构的指导采取有害生物管理措施但未取得效果,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并强制疫区内植物所有者及相关组织、个人在一定期限内严格执行,以迅速控制并扑灭疫情。
2. 对于属于植物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当发现植物检疫对象或外来有害生物在越南领土内出现或侵入,存在建立种群并大范围传播的风险,且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强制疫区内植物所有者及相关组织、个人严格执行,以迅速围堵并彻底处理该植物检疫对象或外来有害生物时,可以公布疫情。
第五条 公布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的程序、手续
1. 公布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的程序、手续:
a) 根据本法令第四条规定,中央植物保护和检疫专业机构向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报告;省级植物保护和检疫专业机构提交农业与农村发展厅厅长,由其向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疫情情况、证明符合疫情公布条件的实际数据、公布疫情的必要性,并提出疫情公布范围和防疫措施;
b)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根据中央植物保护和检疫专业机构负责人报告决定公布疫情;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根据农业与农村发展厅厅长报告决定公布疫情;
c) 必要时,有权公布疫情的人可以成立咨询委员会征求意见。咨询委员会由有权公布疫情的人或其副职担任主席,中央植物保护和检疫专业机构负责人或农业与农村发展厅厅长担任副主席,成员包括有关机关、组织代表及植物保护领域有经验的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审查植物保护和检疫专业机构的报告,并向有权机关建议是否公布疫情、疫情公布范围及防疫措施。
2. 植物有害生物疫情公布决定:
a) 疫情公布决定的内容包括:植物有害生物、受害对象、疫情公布范围、防疫措施、决定的效力;
b) 自公布疫情之时起24小时内,疫情公布决定必须在中央和地方大众传播媒介上公开公告;疫情公布所在地地方政府必须通知辖区内植物所有者及相关组织、个人知悉并执行。
第六条 公布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结束的程序、手续
1. 当植物有害生物疫情已得到控制且不再存在造成严重损害的风险时,中央植物保护和检疫专业机构应向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报告防疫结果并建议公布疫情结束;省级植物保护和检疫专业机构应提交农业与农村发展厅厅长,由其向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防疫结果并建议公布疫情结束。
2. 防疫结果报告及公布疫情结束建议的内容包括:疫情发展情况及有害生物发展趋势预测;弥补疫情造成后果、稳定生活和恢复生产的措施;可持续管理有害生物的措施;提出公布疫情结束的法律、科学和实践依据。
3.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根据中央植物保护和检疫专业机构负责人报告决定公布疫情结束;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根据农业与农村发展厅厅长报告决定公布疫情结束。
4. 自有权人签署公布疫情结束决定之时起24小时内,该决定必须在中央和地方大众传播媒介上公开公告。
第七条 植物有害生物防治经费
1. 植物有害生物防治经费来源:a) 按现行分级规定安排的国家预算;b) 对植物所有者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或直接管理权的组织、个人经费;c) 国内外组织、个人、国际组织的捐助、资助以及其他合法来源。
2. 国家预算支持植物有害生物防治经费的对象:a) 因疫情受损或按有权国家机关要求必须采取防疫措施的植物所有者;b) 参加植物有害生物防治的人员。
3. 防治支持内容:a) 宣传、培训和组织防疫;b) 防疫使用的交通工具、设备和植物保护药剂;c) 疫情造成的损害;d) 按有权国家机关要求采取植物处理措施造成的损害及处理费用。
4. 植物有害生物防治支持水平:a) 对已有国家规定定额、标准的支持内容,按现行规定支出;b) 对尚无定额、标准规定的支持内容,由财政部部长主持并配合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报请总理决定中央预算支持水平;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地方预算支持水平。
5. 国家预算防治经费的使用:a) 地方防疫经费由各级人民委员会按照《国家预算法》决定使用地方预算预备费。若植物有害生物防治经费数额较大,超出地方预算平衡能力,省级人民委员会应向财政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提交报告汇总后报请总理审议决定;b) 中央机关防疫活动经费由中央预算按《国家预算法》安排。
6. 植物所有者防治经费的使用:用于国家预算支持经费、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及国际组织资助经费(如有)以外的其他防疫费用。
7. 国内外组织、个人、国际组织捐助、资助及其他合法来源形成的植物有害生物防治经费的使用:a) 属于国家预算收入的国内外组织、个人捐助、资助,按照《国家预算法》执行;b) 其他合法捐助、资助按资助方要求执行。
第三章
关于暂停出口、进口;禁止出口、进口属于植物检疫对象物品的规定
第八条 暂停出口、进口属于植物检疫对象的物品(以下简称物品)
1. 在以下情况下暂停物品出口:a) 物品具有携带进口国植物检疫对象的高风险且尚无彻底处理措施;b) 物品已违反进口国规定,尚未彻底采取措施消除违规原因,并存在失去出口市场的风险。
2. 在以下情况下暂停物品进口:a) 物品来自具有高风险携带越南植物检疫对象且尚无彻底处理措施的国家或地区;b) 物品来自已发现感染植物检疫对象或外来有害生物的国家或地区,且中央植物保护和检疫专业机构已通知其不符合越南植物检疫规定;c) 物品来自有越南植物检疫对象暴发官方信息的国家或地区。
第九条 继续出口、进口属于植物检疫对象物品的条件
1. 继续出口物品的条件:a) 物品已按照有权植物保护和检疫专业机构的指导充分采取措施;b) 物品已经检查、监督并确认有效采取了克服本法令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风险的措施。
2. 继续进口物品的条件:a) 出口国植物检疫机构已报告并确认感染植物检疫对象的原因,且已采取彻底处理措施;b) 物品已经检查、监督并确认有效采取了克服本法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风险的措施。
第十条 禁止出口、进口属于植物检疫对象的物品
1. 在以下情况下禁止物品出口:a) 物品属于进口国禁止进口目录;b) 物品没有符合进口国规定的处理措施。
2. 在以下情况下禁止物品进口:a) 物品来自被确定具有高风险携带植物检疫对象、威胁国内农业生产和国家粮食安全且没有彻底处理措施的国家或地区;b) 物品已被采取暂停进口处理措施,但仍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虽已采取但仍不符合越南进口植物检疫规定。
第十一条 暂停或禁止植物出口、进口,或继续出口、进口属于植物检疫对象物品的权限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根据本法令规定,决定暂停或禁止出口、进口,或继续出口、进口属于植物检疫对象的物品。
第十二条 暂停或禁止出口、进口属于植物检疫对象物品的程序、手续
1. 根据本法令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中央植物保护和检疫专业机构确定必须暂停或禁止出口、进口的具体物品种类、针对某一国家或地区必须暂停或禁止出口、进口的原因,并向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报告。
2.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根据中央植物保护和检疫专业机构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会议征求有关部委、行业意见,然后决定暂停或禁止物品出口、进口。
3. 暂停或禁止物品出口、进口决定必须明确以下内容:a) 物品名称,包括学名;b) 物品出口至越南或从越南进口所涉及的国家或地区名称;c) 必须暂停或禁止出口、进口的原因,包括法律依据和科学依据;d) 决定自签署之日起02个月(60日)后生效,并须在24小时内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正式公布,同时通知出口国家或地区有权植物检疫机关。
第十三条 继续出口、进口属于植物检疫对象物品的程序、手续
1. 根据本法令第九条规定,中央植物保护和检疫专业机构检查、监督并确认补救措施的有效实施情况,并向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报告。
2.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根据中央植物保护和检疫专业机构报告,审查决定继续出口、进口物品。
3. 继续出口、进口物品的决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须在24小时内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正式公布,同时通知出口国家或地区有权植物检疫机关。
第四章
实施条款
第十四条 生效
1. 本法令自2015年01月18日起生效。
2. 随政府2002年6月3日第58/2002/NĐ-CP号法令颁布的《植物保护条例》《植物保护药剂管理条例》;以及政府2007年1月5日第02/2007/NĐ-CP号关于植物检疫的法令,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失效。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
各部部长、部级机关负责人、政府直属机关负责人、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及相关机关负责实施本法令。
抄送: 党中央书记处;总理、各副总理;各部、部级机关、政府直属机关;各省、中央直辖市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有关机关;存档:文书、KTN(3份)。
代表政府
总理
Nguyễn Tấn Dũng
常见问题
1. 第116/2014/NĐ-CP号法令何时生效?
该法令自2015年01月18日起生效。现行适用应核对第33/2026/NĐ-CP号法令及第56/VBHN-BNNMT号合并文本。
2. 是否影响农产品进口?
如货物属于植物检疫对象或可能携带植物有害生物,则可能受影响,应按货物性质、原产地和检疫文件核查。
3. 是否所有植物相关货物都会暂停或禁止?
不是。暂停或禁止取决于具体条件及主管机关决定。
4. ETA前应检查哪些文件?
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植物检疫证书、检疫登记、原产地信息、标签/图片及相关专业公告。
6. 应使用2014年原文还是2026年合并文本?
原文用于历史和结构查询;现行适用应使用合并文本及修订文件。
English
Tiếng Việt
需要协助审核进口手续或运输方案吗?
请提前发送品名、运输路线、现有资料或执行需求, 以便获得更贴合实际货物情况、重点清晰且更具针对性的方案建议。
在港口或仓库发现货损时的处理清单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什么?货方收到GA通知后的处理流程
何时需要拍照或录像记录集装箱装箱与开箱过程?
货物运输保险可能拒赔或减赔的常见情形
企业装箱前未检查集装箱状况会有哪些风险?
企业装箱前未检查集装箱状况会有哪些风险?
货物运输保险理赔需要准备哪些文件?
货物损失检验记录应包含哪些内容?
货物保险中的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有何区别?
货物凹损、受潮或短少:企业应如何处理?
CIF 和 CIP 条件下由谁负责购买货物保险?
出口货物流程:从接收订单到完成全套单证
货物保险价值如何确定?
ICC-A、ICC-B与ICC-C货运保险条款有什么区别?
企业何时应单独购买货物运输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