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2026/NQ-CP号决议:暂停并调整第46/2026/NĐ-CP号法令关于食品安全的适用期限
第09/2026/NQ-CP号决议是食品安全管理领域的重要过渡性文件,直接影响食品进口企业、生产经营企业、采购、法务、合规及处理国家食品安全检查资料的物流运营部门。
快速摘要
第09/2026/NQ-CP号决议暂停适用第46/2026/NĐ-CP号法令和第66.13/2026/NQ-CP号决议至2026年4月15日结束;在此期间,第15/2018/NĐ-CP号法令继续适用。
食品产品公布/注册资料、国家食品安全检查资料及进口食品清关资料。
文件信息
| 项目 | 信息 |
|---|---|
| 文件名称 | 关于暂停效力并调整第46/2026/NĐ-CP号法令和第66.13/2026/NQ-CP号决议适用期限的决议 |
| 文号 | 09/2026/NQ-CP |
| 发布机关 | 越南政府 |
| 发布日期 | 2026年2月4日 |
| 生效日期 | 2026年2月4日 |
| 签署人 | 黎成龙 |
| 效力提示 | 后续已有第15/2026/NQ-CP号决议(2026年4月6日)。适用时应结合实际资料和办理时间重新核对。 |
主要注意事项
- 暂停适用第46/2026/NĐ-CP号法令和第66.13/2026/NQ-CP号决议至2026年4月15日结束。
- 根据第09/2026/NQ-CP号决议,第46/2026/NĐ-CP号法令和第66.13/2026/NQ-CP号决议自2026年4月16日起继续生效。
- 暂停期间,第15/2018/NĐ-CP号法令及其实施指导文件继续有效。
- 卫生部、农业与环境部、工贸部、财政部及相关机关须在2026年4月16日前准备实施条件。
- 由于后续已发布第15/2026/NQ-CP号决议,企业在提交产品公布、注册或国家食品安全检查资料前,应核对最新过渡性文件。
受影响对象
- 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动植物来源食品进口企业。
- 处理食品安全检查货物的物流、单证、海关申报和合规部门。
- 国内食品生产商、分销商及经营单位。
- 围绕政策转换节点安排进口计划的采购/买方部门。
- 国家食品安全检查机关及相关检测、检验、认证机构。
企业核对清单
- 核对报关日期、产品公布/注册资料提交日期和货物到港日期,以确定适用文件。
- 在第09/2026/NQ-CP号决议规定的暂停期间,按第15/2018/NĐ-CP号法令核对产品类别。
- 如资料在2026年4月6日之后发生,应继续核对第15/2026/NQ-CP号决议。
- 准备食品进口资料: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合同/采购订单、原产地证(如有)、产品公布/自我公布资料及相关专项检查资料。
- 不得仅凭商品名称判断手续;应同时核对成分、用途、HS编码、商品标签、公布资料及主管机关要求。
需核对的相关法律文件
| 文件类别 | 文件 | 作用 / 重点 |
|---|---|---|
| 法律 | 第55/2010/QH12号《食品安全法》 | 规定食品安全条件、产品公布、检查及国家管理的专项法律依据。 |
| 法律 | 第63/2025/QH15号《政府组织法》 | 政府发布本决议的权限依据。 |
| 法律 | 第64/2025/QH15号《法律规范性文件颁布法》,由第87/2025/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 | 关于文件程序、效力及效力处理的依据。 |
| 法令 | 第15/2018/NĐ-CP号法令(2018年2月2日) | 根据第09/2026/NQ-CP号决议第二条,在暂停期间继续适用。 |
| 法令 | 第46/2026/NĐ-CP号法令(2026年1月26日) | 根据第09/2026/NQ-CP号决议第一条,被暂停适用。 |
| 决议 | 第66.13/2026/NQ-CP号决议(2026年1月27日) | 关于食品产品公布和注册的文件,根据第一条被暂停适用。 |
| 决议 | 第15/2026/NQ-CP号决议(2026年4月6日) | 后续发布的文件,处理当前资料时应优先核对。 |
| 公电 | 第08/CĐ-TTg号公电(2026年2月3日) | 关于解决第46/2026/NĐ-CP号法令实施问题的指示文件;需结合实际资料进一步核对。 |
专业术语说明
| 术语 | 说明 |
|---|---|
| 暂停效力 | 在一定期限内或后续文件规定的条件下,暂时停止适用某一法律文件。 |
| 国家食品安全检查 | 主管机关依据规定对进口或流通食品进行的检查活动。 |
| 产品公布/注册 | 食品产品在生产、进口、经营或流通前按产品类别进行备案或登记的法律程序。 |
| 过渡性文件 | 在政策变更阶段规定适用方式的文件,用于避免手续中断。 |
进出口 / 物流适用说明
查看 / 下载原始文件
主要来源:政府文件门户。企业在实际适用前,还应核对后续文件,尤其是第15/2026/NQ-CP号决议。
决议全文
以下内容按网页查阅需要进行排版整理。正式适用时,企业应以原始PDF进行核对。
政府
编号:09/2026/NQ-CP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河内,2026年2月4日
决议
关于暂停效力并调整政府2026年1月26日第46/2026/NĐ-CP号法令以及政府2026年1月27日第66.13/2026/NQ-CP号决议适用期限的决议;该法令规定并指导实施《食品安全法》的若干条款和组织实施措施,该决议规定食品产品公布和注册事项
根据第63/2025/QH15号《政府组织法》;
根据第64/2025/QH15号《法律规范性文件颁布法》,并经第87/2025/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
根据卫生部、农业与环境部、工贸部和司法部部长的提议;
政府发布本决议,暂停效力并调整2026年1月26日第46/2026/NĐ-CP号法令和2026年1月27日第66.13/2026/NQ-CP号决议的适用期限。
第一条 暂停效力并调整文件适用期限
1. 暂停适用政府2026年1月26日第46/2026/NĐ-CP号法令以及政府2026年1月27日第66.13/2026/NQ-CP号决议,直至2026年4月15日结束;前述法令规定并指导实施《食品安全法》的若干条款和组织实施措施,前述决议规定食品产品公布和注册事项。
2. 政府2026年1月26日第46/2026/NĐ-CP号法令和政府2026年1月27日第66.13/2026/NQ-CP号决议自2026年4月16日起继续生效。
第二条 暂停期间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
在本决议第一条规定的暂停期间,政府2018年2月2日第15/2018/NĐ-CP号法令及其实施规定、指导文件继续有效;该法令规定《食品安全法》若干条款的详细实施。
第三条 生效及组织实施责任
1. 本决议自2026年2月4日起生效。
2. 2026年4月16日前,卫生部、农业与环境部、工贸部、财政部、相关部委和机关以及各级人民委员会负责确保实施第46/2026/NĐ-CP号法令和第66.13/2026/NQ-CP号决议所需的全部条件。
抄送:
– 党中央书记处;
– 政府总理、副总理;
– 各部、部级机关、政府直属机关;
– 各省、直辖市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
– 党中央办公厅及党的各委员会;
– 总书记办公室;
– 国家主席办公室;
– 国会办公室;
– 国会民族委员会及各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国家审计署;
–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
– 各政治社会组织中央机关;
– 政府办公厅有关单位、政府电子门户及公报;
– 存档:VT, KGVX (2)。
代表政府
代总理
副总理
黎成龙
本内容仅供B2B物流业务参考,并非官方法律译本,也不能替代法律意见或主管机关在具体资料中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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