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2026/ND-CP号法令:关于实施《食品安全法》的详细规定
第46/2026/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食品安全法》的若干内容。对进出口、物流、采购和合规团队而言,重点在于进口食品国家检查、检查资料、合格声明、标签要求以及按主管机关划分产品类别。
快速摘要
文件信息
| 名称 | 关于详细规定并组织、指导实施《食品安全法》若干条款和措施的法令 |
|---|---|
| 编号 | 46/2026/ND-CP |
| 发布机关 | 越南政府 |
| 发布日期 | 2026年1月26日 |
| 法令载明生效日 | 2026年1月26日 |
| 适用状态提示 | 因第15/2026/NQ-CP号决议暂停第46/2026/ND-CP号法令效力,实际适用需进一步核查。 |
主要内容
- 合格声明、进口食品安全条件、豁免及国家检查。
- 进口食品国家检查程序和检查方式。
- 各主管机关的国家管理责任。
- 配套表格和按主管机关划分的产品目录。
受影响对象
- 食品、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包装/器具的进口商、出口商、分销商和生产商。
- 产品所有人、生产商、授权申请人及负责上市的组织/个人。
- 物流、报关、采购、法务、QA/QC及合规部门。
企业核查清单
- 确认货物是否属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器具或其他相关产品。
- 同步核对 HS 编码、商品描述、成分、用途、生产工艺及技术资料。
- 根据附录 II、III、IV 核对主管机关:卫生、农业与环境、工业和贸易。
- 核查合格声明、进口食品安全检查、自由销售证书(CFS)或卫生证书要求。
- 核查检查方式:减免/普通/严格检查;如申请转换检查方式,应准备合规记录。
- 注意当前适用状态:第46/2026/ND-CP号法令受第15/2026/NQ-CP号决议暂停适用影响。
术语说明
| CFS | 自由销售证书。 |
| Health Certificate | 卫生证书。 |
| 减免检查 | 基于合规记录和法规条件适用的较低检查方式。 |
| 严格检查 | 因风险、违规或监管要求而适用的较高控制检查方式。 |
| GMP | 良好生产规范。 |
| HACCP |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
需核查的相关法律文件
| 文件 | 编号 | 机关 | 日期/效力 | 关联作用 | 重点条款 |
|---|---|---|---|---|---|
| 《食品安全法》 | 55/2010/QH12 | 国会 | 2010年6月17日;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46/2026/ND-CP号法令进行细化和指导实施的基础法律。 | 第12、15、17、18、34、38、39、40、44条;第四章、第七章、第八章。 |
| 关于详细规定《食品安全法》的法令 | 15/2018/ND-CP | 政府 | 2018年2月2日;第46/2026/ND-CP号法令第53条载明其自第46号法令生效日起失效。实际适用需结合第15/2026/NQ-CP号决议核查。 | 根据第46/2026/ND-CP号法令第53条被替代的文件;因第46号法令被暂停适用,当前适用状态需复核。 | 第46/2026/ND-CP号法令第53条。 |
| 关于暂停第46/2026/ND-CP号法令及第66.13/2026/NQ-CP号决议效力的决议 | 15/2026/NQ-CP | 政府 | 2026年4月6日;自2026年4月6日起生效 | 直接影响第46/2026/ND-CP号法令当前适用状态的文件。 | 暂停第46/2026/ND-CP号法令和第66.13/2026/NQ-CP号决议的效力。 |
| 关于暂停效力及调整适用期限的决议 | 09/2026/NQ-CP | 政府 | 2026年2月4日;自2026年2月4日起生效 | 此前涉及暂停适用的文件;应与第15/2026/NQ-CP号决议一并核查。 | 与第46/2026/ND-CP号法令及第66.13/2026/NQ-CP号决议相关。 |
| 关于食品产品公布、登记的决议 | 66.13/2026/NQ-CP | 政府 | 2026年1月27日 | 关于食品产品公布/登记的配套文件;亦属于第15/2026/NQ-CP号决议暂停适用范围。 | 需结合产品公布资料进行复核。 |
| 关于转基因生物生物安全的法令 | 69/2010/ND-CP | 政府 | 2010年6月21日 | 在转基因食品相关规定中被引用。 | 第46/2026/ND-CP号法令第8条、第9条。 |
| 废止/替代条款中涉及的相关法令 | 77/2016/ND-CP;17/2020/ND-CP;155/2018/ND-CP;136/2025/ND-CP;146/2025/ND-CP;148/2025/ND-CP | 政府 | 按各文件另行复核 | 部分条、款或附录根据第46/2026/ND-CP号法令第53条被废止的文件组。 | 第46/2026/ND-CP号法令第53条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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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译文全文
以下全文部分已重新翻译,删除此前逐词直译和越南语拼音化错误。该译文仅供参考,正式使用时应以越南语法令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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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6/2026/ND-CP
河内,2026年1月26日
法令
关于详细规定并组织、指导实施《食品安全法》若干条款和措施。
第一章 — 总则
第1条 调整范围
本法令详细规定并组织、指导实施《食品安全法》的若干条款,包括合格声明登记、转基因食品安全、免予取得食品安全条件证书的情形、进口食品安全条件、部分进口食品国家检查豁免、食品标签、保质期、广告、检验、追溯以及国家管理职责。
第2条 适用对象
适用于越南机关、组织、个人;在越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外国组织、个人;以及在越南从事与食品安全有关活动的组织、个人。
第3条 术语解释
规定功能食品、保健食品/膳食补充剂/食品补充剂、医学营养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强化食品、货主、进出口商品项目、批次、小规模生产/初加工/经营主体、食品产品所有人、负责上市主体、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等术语。
第二章 — 合格声明登记
第4条 需登记合格声明的情形
对具有质量指标、安全指标技术规范的食品,组织和个人应登记合格声明,包括预包装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容器/器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
第5条 合格声明登记资料、顺序和手续
登记资料包括合格声明表、经认可认证机构出具的合格认证结果,以及在受生产者或食品产品所有人授权时的授权书。资料可通过线上、邮政或直接方式提交至省级人民委员会指定的主管接收机关。
第6条 合格声明有效期限
合格声明有效期按照合格认证结果的有效期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年。技术规范发生变化时,应按新技术规范重新认证并重新登记合格声明;其他变更应书面通知接收机关。
第7条 授权书要求
授权书可使用越南语、英语或越英双语,应载明生产者、食品产品所有人、被授权主体、授权范围和产品名称。授权方与被授权方对产品质量、食品安全违法造成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 若干情形下的食品安全保障
第8条 含转基因生物成分及转基因生物产品食品的安全保障
转基因生物作为食品使用资格确认书的签发、撤销条件和程序,以及已获确认的转基因生物目录,按照第69/2010/ND-CP号法令及其修订文件执行。
第9条 含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食品的标签
食品中至少一种转基因原料超过所用原料总量5%的,除遵守一般商品标签规定外,还应在标签上体现与转基因生物有关的信息,但本法令规定的豁免情形除外。
第10条 进口陆生动物、水产品、植物性食品及出口转内销食品条件
相关进口产品须来自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符合越南规定并被列入准许出口至越南名单的国家/地区。部分动物、水产品须由越南主管机关认可的生产经营机构生产,批次进口时须随附出口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食品安全证明,特定情形除外。
第11条 出口食品原料/产品转内销的海关手续
原用于出口的食品原料、产品转为国内消费时,应按海关法律办理用途变更手续,并按进口食品或国内消费食品遵守食品安全规定。
第12条 保健食品生产中的食品安全条件
保健食品生产机构须维持基于GMP原则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合格人员、适当厂房设备和辅助设施,完整保存生产和质量控制资料,实施过程控制、投诉处理、召回和自检。
第13条 符合GMP要求的食品安全条件证书签发/补发资料、程序和权限
规定符合GMP要求的保健食品生产机构申请、审查记录、证书及定期报告义务。
第14条 食品添加剂安全条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机构须满足一般食品安全条件。仅可混配卫生部准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且最终混配产品不得危害人体健康。分装、分割、灌装应在符合条件的机构内进行并按规定标示标签。
第15条 食品添加剂使用
生产经营主体只能使用卫生部允许用于食品的食品添加剂,并须不超过最大使用量、适用正确食品对象、来源清晰、在有效期内且符合管理和技术要求。
第四章 — 食品安全条件证书
第16条 食品安全条件证书签发
食品生产经营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应取得食品安全条件证书,豁免情形除外;保健食品生产机构还须满足本法令规定的附加条件。
第17条 不属于签发食品安全条件证书的主体
规定无需取得食品安全条件证书的若干情形,但仍应遵守适用的食品安全条件和监管要求。
第18条 食品安全条件证书签发、补发资料和程序
规定证书申请、审查、签发、补发及资料处理程序,按相关主管领域执行。
第五章 — 进出口食品国家食品安全检查
第19条 免于国家检查的进口食品
规定免于国家食品安全检查的进口食品情形,例如个人使用、外交、过境、暂进再出、样品、内部生产用途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仍应按具体批次资料核查。
第20条 减免检查
符合合规历史或认证条件的商品项目可适用减免检查;适用依据和资料应保存并在主管机关要求时提供。
第21条 普通检查
不符合减免检查且不属于严格检查的进口食品适用普通检查;主管机关审查资料,并可根据产品分类、风险等级和公布资料要求检验。
第22条 严格检查
发生风险、违规、预警或监管触发条件时适用严格检查,可能要求抽样、货物状态检查和指定检验机构检验。
第23条 检查方式转换
根据合规历史、违规情况、预警和检查结果,规定减免、普通、严格检查方式之间转换的依据和手续。
第24条 进口食品国家检查登记资料
资料可包括进口食品检查登记表、合格声明/产品公布资料、商业发票、提单、装箱单、出口国食品安全证明以及依产品类别和检查方式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25条 进口食品国家食品安全检查程序
货主在货物到达口岸前或到达时,通过线上、邮政或直接方式提交检查登记资料。减免检查主要审查资料并签发是否符合进口要求的通知;普通或严格检查可确定检验指标并指定检验机构,结果作为海关通关依据。
第26条 不符合进口要求食品的处理
不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依食品安全和海关规定处理,包括复出口、销毁、改变用途或按主管机关决定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第27条 货主及援助接收主体的权利义务
货主和援助接收主体有权选择提交方式、接收检查结果并依法请求处理;同时应确保资料真实性、保持货物状态、按规定承担费用并执行处理决定。
第28条 向越南出口特定食品国家/地区和机构登记
规定认可准许向越南出口特定动物、水产、植物性食品的国家/地区和生产经营机构的资料与程序。
第29条 出口食品国家检查
在进口国、国际条约或主管机关有要求时,对出口食品进行检查;资料、证书和检查责任按分工管理范围执行。
第30条 市场流通过程检查
市场流通中的食品可被检查标签、公布资料、质量/安全指标、来源追溯、召回执行及其他食品安全要求。
第六章 — 食品标签
第31条 强制标签内容
强制标签内容按照食品标签法规和专项食品安全要求执行,包括产品名称、来源、成分、警示、保质期及其他适用强制信息。
第32条 免除部分强制标签内容
特定情形可免除部分强制标签内容,但仍须满足食品安全管理和消费者信息要求。
第七章 — 食品广告
第33条 广告前须登记内容的食品
特定食品产品,包括与健康相关或特殊用途食品类别,在广告前须按规定登记/确认广告内容。
第34条 食品广告内容登记
规定广告内容登记资料、接收机关、处理期限、确认表格以及不得实施广告的情形。
第八章 — 服务国家管理的食品检验
第35条 服务国家管理的食品检验机构和验证检验机构条件
服务国家管理的食品检验机构须取得检验活动登记,质量管理体系符合ISO/IEC 17025食品检验领域要求,并具备相应设备、人员和检验能力。
第36条 检验机构指定资料和程序
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指定、变更/补充范围、延期、评审组、现场评审、整改报告和指定决定。
第37条 指定范围变更、延期、暂停或撤销
指定检验机构不再满足条件或发生违规时,适用范围变更、延期、暂停或撤销程序。
第38条 指定检验机构责任
指定机构应维持能力,在指定范围内检验,确保结果准确透明,保存记录,报告活动并接受主管机关检查监督。
第39条 验证检验和检验结果使用
验证检验可用于国家管理、争议处理、监督及其他监管目的,检验结果应符合规定表格和技术要求。
第九章 — 追溯和召回
第40条 食品来源追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保存能够追溯产品来源、生产和流通历史的信息,并在主管机关要求时提供。
第41条 不安全食品召回
不安全食品应按风险等级和主管机关要求召回;组织和个人应通知、组织召回、处理召回产品并报告结果。
第42条 追溯和召回中的责任
产品所有人、生产者、经营者、分销商及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应协调追溯、提示消费者、下架违规产品并防止不安全食品流通。
第43条 信息公开和预警
主管机关及责任主体可依法公开不安全食品、召回和违规信息。
第十章 — 国家管理职责
第44条 食品安全国家管理分工原则
管理职责按产品类别、生产经营环节以及卫生部、农业与环境部、工业和贸易部及其他主管机关的职能分工确定。
第45条 卫生部职责
卫生部履行食品安全国家管理综合职责,发布其分管产品及附录II产品的国家技术规范,协调报告并管理分配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46条 农业与环境部职责
农业与环境部管理附录III产品,包括多类农业、动物、水产、植物来源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保管、运输、出口、进口和经营环节。
第47条 工业和贸易部职责
工业和贸易部管理附录IV产品、食品流通系统、电子商务食品经营以及食品及相关产品的防伪和反商业欺诈检查。
第48条 科学和技术部职责
科学和技术部在标准、技术规范、合格评定、计量和质量管理方面按职能协调实施。
第49条 公安部职责
公安部协调预防、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假冒食品、走私及其他相关违法行为。
第50条 其他部委和部级机关职责
其他部委和部级机关在其职能范围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并在产品或活动涉及多个管理范围时与牵头机关协调。
第51条 省级人民委员会职责
省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本地食品安全管理,指定资料接收机关,分配职责,检查并处理本地违法行为。
第52条 食品安全保障活动中的协调
主管机关应在食品安全检查、风险预警、追溯、召回、信息共享和多部门管理产品处理中进行协调。
第十一章 — 实施条款
第53条 实施条款
法令载明自签署之日起施行;第15/2018/ND-CP号法令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失效。本法令同时废止第77/2016/ND-CP、17/2020/ND-CP、155/2018/ND-CP、136/2025/ND-CP、146/2025/ND-CP和148/2025/ND-CP号法令中的若干规定。被引用文件修订、补充或替代时,适用修订、补充或替代后的文件。
第54条 过渡条款
在本法令生效前已自我公布的产品,可继续生产、经营和进口,直至在过渡期限内完成合格声明登记。部分食品生产机构应自规定日期起适用HACCP、ISO 22000、IFS、BRC、FSSC 22000或等同认证,或符合GMP要求的食品安全条件证书。已提交的食品检验机构指定资料按提交时规定继续处理,除非自愿适用新法令。
第55条 执行责任
各部长、部级机关负责人、政府直属机关负责人、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及有关组织个人负责执行本法令。
附录
附录I 表格目录
附录I包括24个表格,涵盖合格声明、进口食品符合/不符合要求确认通知、检查方式转换通知、进口食品国家检查报告、进口食品检查登记、检查方式转换申请、出口国主管机关管理体系和控制能力信息、向越南出口动物/水产来源食品机构名单、机构食品安全条件摘要、广告内容确认申请和证书、保健食品GMP相关申请/审查/证书、生产报告、食品检验机构申请/报告/评审/整改/指定决定、国家管理检验结果表、食品安全条件审查记录和证书等。
附录II 卫生部门管理产品/产品组
包括瓶装饮用水、天然矿泉水、卫生部门管理的食用冰;功能食品;微量营养素;食品添加剂(含食品香料)和加工助剂;分配管理范围内的食品接触包装/器具;以及不属于工业和贸易部、农业与环境部目录的其他产品。
附录III 农业与环境部门管理产品/产品组
包括谷物、肉及肉制品、水产品、蔬菜块根水果及其制品、蛋及蛋制品、生鲜原料乳、蜂蜜及蜂蜜制品、转基因食品、盐、调味品、糖、茶、咖啡、可可、胡椒、腰果、其他农产品食品、相关生产经营环节中的食品接触包装/器具,以及该部门管理产品保存/加工所用冰。
附录IV 工业和贸易部门管理食品产品/货物
包括啤酒、酒精和含酒精饮料、软饮料、加工乳、植物油、粉和淀粉制品、糕点果酱糖果,以及其分配管理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过程中的食品接触包装/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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