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2018/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食品安全法》若干条款的实施
第15/2018/ND-CP号法令是越南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性文件,重点涉及产品自我公布、产品公布登记、进口食品国家检查、食品标签、食品广告、保健食品GMP要求,以及各专业主管部委之间的管理职责分工。
效力提示:越南国家法律数据库目前显示第15/2018/ND-CP号法令仍有效。同时,企业需关注政府于2026年4月6日发布的第15/2026/NQ-CP号决议,该决议在过渡阶段暂停第46/2026/ND-CP号法令和第66.13/2026/NQ-CP号决议的效力。
文件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文件名称 | 详细规定《食品安全法》若干条款实施的法令 |
| 文号 | 15/2018/ND-CP |
| 发布机关 | 越南政府 |
| 发布日期 | 2018年2月2日 |
| 生效日期 | 2018年2月2日 |
| 签署人 | Nguyen Xuan Phuc |
| 效力状态 | 国家法律数据库目前显示该法令仍有效。企业在实际申报时,还应进一步核查适用时点的过渡性文件和实施指引。 |
快速摘要
调整范围
法令规定产品自我公布、产品公布登记、进出口食品国家检查、标签、广告、保健食品GMP、食品添加剂、追溯以及食品安全国家管理职责分工。
进出口重点
食品进口企业应在清关或上市流通前确认产品类别、主管机关、公布资料、进口检查资料、检查方式以及标签义务。
主要注意事项
- 产品自我公布:通常适用于预包装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但不包括必须进行公布登记的产品。
- 产品公布登记:通常适用于保健食品、医学营养食品、特殊膳食食品、36个月以下儿童营养产品以及部分特殊食品添加剂。
- 进口食品国家检查:根据合规历史、产品类别和风险程度,可能适用减免检查、普通检查或严格检查。
- 进口资料:应核查自我公布文件/产品公布登记受理文件、检验报告、CFS/健康证书/出口证书(如适用)、货运单证、标签和技术资料。
- 管理职责分工:附录II、III、IV用于区分卫生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工业和贸易部的管理产品范围。
受影响对象
- 食品、饮料、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及食品接触包装/材料的进口企业。
- 在越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分销和经营的企业。
- 采购、法务、合规、QA/QC、物流、报关操作团队及海外供应商。
- 处理食品货物的冷链运输、仓储、货代和报关服务单位。
企业需审核清单
| 工作组 | 需审核内容 | 操作提示 |
|---|---|---|
| 产品分类 | 确认产品属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添加剂、原料、食品接触包装/材料或其他受监管产品。 | 不得仅依据商业名称判断;需核查成分、用途、标签、HS编码和技术资料。 |
| 主管机关 | 对照附录II、III、IV,确定主管部委。 | 混合型产品需结合主要成分、用途和产品实际属性判断。 |
| 产品公布 | 确认产品属于自我公布还是产品公布登记。 | 保健食品、医学营养食品和36个月以下儿童产品通常需进行登记。 |
| 检验 | 按要求准备有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 | 检验指标应与技术规范、企业公布标准和产品特性一致。 |
| 进口资料 | 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合同/PO、公布资料、原产地证(如有)以及CFS/HC/CE(如适用)。 | 动物源性或水产品还需核查证书以及出口国家/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
| 标签 | 审核原标签、越文附加标签、产品名称、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说明和警示信息。 | 标签内容应与公布资料和进口单证保持一致。 |
| 清关 | 确认适用的检查方式:减免、普通或严格检查;通过主管机关或国家单一窗口提交资料(如适用)。 | 缺少检查结果通知可能影响通关时效。 |
| 通关后 | 保存公布资料、检验报告、货运单证、标签资料、追溯和分销记录。 | 用于后市场检查、召回、解释说明及专项监管检查。 |
专业术语说明
- 食品安全:食品按照预期用途使用时不会损害人体健康的条件。
- 产品自我公布: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产品自行公布并对产品安全承担责任的程序。
- 产品公布登记:对风险较高或特定产品向主管机关提交资料并取得受理/登记结果的程序。
- CFS:自由销售证书。
- Health Certificate:由出口国或原产国主管机关签发的健康证书。
- GMP:良好生产规范。
- 减免/普通/严格检查:根据风险和合规历史适用的进口食品国家检查方式。
进出口 / 物流适用注意事项
- 货物到港前,应确认产品进口时是否需要公布、登记或接受食品安全国家检查。
- 不得仅按HS编码判断;应同时审核商品描述、成分、用途、产品形态、技术资料和主管部委。
- 冷链或易腐食品应在ETA前完成资料准备,以降低仓储、滞港和质量风险。
- 保健食品或带功能宣称的产品,应重点控制标签、广告内容和科学依据。
- 在2026年过渡阶段,实际适用前应核查第15/2026/NQ-CP号决议、第46/2026/ND-CP号法令和第66.13/2026/NQ-CP号决议。
需审核的相关法律文件
| 类别 | 文件 | 机关 / 生效时间 | 关联作用 | 重点条款 / 附录 |
|---|---|---|---|---|
| 法律 | 《食品安全法》55/2010/QH12 | 国会;2011年7月1日生效 | 食品安全管理的基础法律。 | 产品公布、检查、生产经营条件和国家管理责任。 |
| 法律 | 《政府组织法》76/2015/QH13 | 国会;2016年1月1日生效 | 2018年发布该法令的法律依据。 | 新引用时应核查现行政府组织法律。 |
| 法令 | 第38/2012/ND-CP号法令 | 政府;2012年4月25日发布 | 被第15/2018/ND-CP号法令取代。 | 第15/2018/ND-CP号法令第43条第2款。 |
| 法令 | 第69/2010/ND-CP号法令和第108/2011/ND-CP号法令 | 政府 | 涉及转基因生物安全。 | 在转基因食品章节中被引用。 |
| 法令 | 第43/2017/ND-CP号法令和第111/2021/ND-CP号法令 | 政府 | 商品标签及其修订规定。 | 进口食品标签和越文附加标签需对照。 |
| 法令 | 第115/2018/ND-CP号法令和第124/2021/ND-CP号法令 | 政府 |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及修订。 | 与公布、检验、标签、广告和食品安全条件有关。 |
| 2026年过渡文件 | 第46/2026/ND-CP号法令;第66.13/2026/NQ-CP号决议;第15/2026/NQ-CP号决议 | 政府;2026年发布 | 食品安全、产品公布和登记的过渡期重要文件。 | 第15/2026/NQ-CP号决议暂停第46/2026/ND-CP号法令和第66.13/2026/NQ-CP号决议的效力。 |
| 联合通知 | 第13/2014/TTLT-BYT-BNNPTNT-BCT号联合通知 | 卫生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工业和贸易部;2014年4月9日发布 | 关于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和协调的指引。 | 第二章已根据第15/2018/ND-CP号法令第43条第2款被废止。 |
| 通知 / 指引 | 第08/2025/TT-BYT号通知;第48/2025/TT-BYT号通知 | 卫生部 | 国家法律数据库记录为与第15/2018/ND-CP号法令有关的指导/细化文件。 | 需按具体手续和产品类别进一步核查。 |
需对照的附录 / 表格
| 附录 | 内容 | 操作提示 |
|---|---|---|
| 附录I | 包括自我公布、产品公布、公布登记受理、进口食品检查登记、检查结果通知、报告、出口企业信息、广告确认和GMP相关表格。 | 实际申报中最重要的附录;应使用提交时适用的正确表格。 |
| 附录II | 卫生部管理的食品产品/产品组和货物清单。 | 适用于保健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饮用水、食用冰以及食品接触包装/材料等。 |
| 附录III |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管理的食品产品/产品组和货物清单。 | 对肉类、水产品、乳品、蛋类、谷物、果蔬及农林水产品尤为重要。 |
| 附录IV | 工业和贸易部管理的食品产品/产品组和货物清单。 | 通常涉及酒、啤酒、饮料、加工乳、植物油、面粉/淀粉、糖果及工贸部管理的消费食品。 |
原文全文及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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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说明:本中文版本仅供业务参考,并非主管机关发布的正式法律译本。办理进口、分销或上市流通资料时,企业应以越南语原文、修订/替代文件、专项技术规范及主管机关对实际产品类别的指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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