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加贴越南文附加标签货物的进口手续指南
进口货物如原标签为外文且未充分显示越南文强制内容,可能在资料解释、市场流通、重贴标签、仓储费用方面产生风险。本指南作为进出口企业业务参考,按E2E流程复核HS编码、税率、C/O、原标签、专项资料和清关后义务。
进口货物附加标签手续:风险范围与复核地图
问题:不少货物到港后或准备销售时才复核标签。
影响:标签错误可能导致交付延误、DEM/DET、按SKU/型号重印重贴,或在市场监管检查时产生风险。
解决:ETA前应复核四层内容:货物本质、HS/税率/C/O、专项政策、越南文附加标签内容。
术语解释与手续重要性
由生产商或责任方首先加贴的标签,通常使用出口国文字。
以越南文补充原标签未有或未足的强制内容,用于越南市场流通。
如商品名称、责任主体、原产地及按商品性质要求的其他信息。
合格认证/合格声明,证明产品符合适用技术法规。
对二类商品或专项管理商品进行国家质量检验。
原产地证书,用于优惠税率审核并与标签原产地交叉核对。
附加标签主要影响清关后、流通前阶段,但正确贴标所需数据必须在ETA前收集。
需加贴附加标签货物的分类与识别
不得仅凭商品名判断标签义务。须复核目录、datasheet、型号、主要功能、配置、零售包装、原标签语言、附件、货物状态和进口目的。
产品详细分类表
| 产品组/货物情形 | 需检查的技术特征 | 型号/功能示例 | 证明资料 | 可能触发的政策 | 需对照资料 | 适用说明 |
|---|---|---|---|---|---|---|
| 进口用于零售的一般消费品 | 原标签为外文;有零售包装;显示生产商、原产地、成分或使用说明 | 家用品、小型电器、个人护理品、包装消费品 | 原标签照片、装箱单、发票、目录、包装照片 | 上市流通前加贴越南文附加标签 | 原标签、标签译文、进口商信息、SKU/型号 | 不得仅按商品名判断;须按实际包装和销售目的复核。 |
| 食品、饮料、添加剂、保健食品 | 成分、净含量、生产/有效期、储存说明、警示、产品公布号(如适用) | 零食、面条、酱料、调味品、非酒精饮料、食品添加剂、supplement | 规格书、COA、原标签、公布资料、成分译文 | 附加标签 + 食品安全/产品公布程序(如触发) | 食品安全资料、公布资料、原标签、附加标签、C/O | 附加标签必须与公布资料一致,不得误译功效。 |
| 化妆品及个人护理品 | 产品名称、成分、用途、用法、警示、进口化妆品公布号 | 精华、面霜、洁面、洗发水、香水 | 化妆品公布文件、INCI成分、原标签、目录 | 附加标签 + 化妆品公布文件 | 公布文件、原标签、附加标签、发票、装箱单 | 不得写超出公布资料的治疗性/药品化功效。 |
| 电气、电子、ICT设备 | 型号、电气参数、Wi‑Fi/Bluetooth/4G/5G、适配器、电池、安全警示、合规标志 | 路由器、AP、扫描仪、网络设备、家电 | datasheet、说明书、测试报告、标签照片、型号清单 | 附加标签 + 质量检验/合格认证/能源标签(如适用) | 目录、适用QCVN、KTCL登记、合规文件 | 无线、加密、电池或适配器模块须按实际型号单独复核。 |
| 机械设备及项目货物 | 型号、序列号、功率、生产年份、新旧状态、安全说明 | 生产设备、产线设备、实验室设备 | 目录、datasheet、序列号清单、铭牌照片、项目合同 | 附加标签 + 旧机械政策/质量检验(如适用) | 技术资料、生产年份、质量证书、报关单 | 二手/翻新货不得自动按新货处理。 |
需加贴附加标签货物的HS编码 – 税率 – C/O
“需加贴附加标签货物”不是独立HS编码。HS须按主要功能、结构、工作原理、材质、状态、附件和技术资料确定。
HS编码 – 税率 – C/O建议表
| 参考HS编码 | 适用描述/货物组 | 归类依据 | 适用条件 | 普通进口税 | MFN优惠进口税 | VAT | 需复核C/O/FTA | 需对照资料 |
|---|---|---|---|---|---|---|---|---|
| 第84章 | 机械设备、机械器具、生产线设备 | 按主要功能、工作原理、结构及附件归类 | 适用于机械设备;需目录和技术结构资料 | 按现行税表;如有MFN税率,通常为MFN的150% | 按最终HS在优惠进口税表中确定 | 通常为10%或符合政策时为8%;须按货物复核 | ATIGA、ACFTA、RCEP、VKFTA、VJEPA、EVFTA等 | 目录、datasheet、发票、装箱单、C/O、铭牌照片 |
| 第85章 | 电气、电子、ICT设备、适配器、电源及电气零件 | 按电气/电子功能、连接方式、电源、数据模块归类 | 适用于电气、电信、IT货物 | 按现行税表;如有MFN税率,通常为MFN的150% | 按最终HS;ICT不同税号税率不同 | 通常10%;部分货物是否降至8%须按VAT政策复核 | Form D/E、RCEP、AK/VK、AJ/VJ、EUR.1等 | datasheet、说明书、测试报告、C/O、原标签、型号清单 |
| 第90章 | 测量、检测、光学、医疗或实验室仪器 | 按测量/检测/诊断功能及使用行业归类 | 适用于仪器及实验室设备;可能触发专项管理 | 按现行税表;如有MFN税率,通常为MFN的150% | 按最终HS及专项政策 | 通常10%或按设备组具体政策 | 按原产地和最终HS复核;C/O不能替代专项资料 | 目录、技术参数、用途、许可证(如有) |
| 第33/34章 | 化妆品、清洁制品、个人护理产品 | 按成分、用途、产品形态和使用方法归类 | 适用于化妆品/个人护理品;须核对公布资料 | 按现行税表;如有MFN税率,通常为MFN的150% | 按最终HS;化妆品按税号有不同MFN | 通常10%,申报时复核 | 按进口路线复核C/O;原产地须与标签和公布一致 | 公布文件、配方/成分、原标签、C/O |
| 第19/20/21/22章 | 加工食品、饮料、酱料、调味品、保健食品 | 按成分、加工方式、包装、用途归类 | 适用于F&B;可能触发食品安全和产品公布 | 按现行税表;如有MFN税率,通常为MFN的150% | 按最终HS;食品饮料税率差异大 | 通常10%或符合减税条件为8%,排除组除外 | 按原产地和WO/RVC/CTH/CTSH等规则复核 | 规格书、COA、卫生证书(如有)、C/O、原标签、公布资料 |
按进口路线复核的C/O/FTA特别优惠表
| 路线/原产地 | FTA/协定 | C/O表格或原产地证明 | 有依据时的特别优惠税率 | 适用条件 | 需对照资料 | 适用说明 |
|---|---|---|---|---|---|---|
| 东盟 | ATIGA | Form D C/O | 若符合承诺表和原产地规则,许多税号可为0%;须按最终HS复核 | C/O有效、直接运输、原产地标准符合 | C/O、发票、装箱单、B/L、中转文件(如有) | 品名、HS、数量、原产地须与标签/报关一致。 |
| 中国 | ACFTA或RCEP | Form E或RCEP原产地证明 | 可按ACFTA/RCEP享受优惠;不得默认0% | 原产地标准和直接运输符合 | C/O、第三方发票、B/L、目录 | Form E常被核查品名、第三方发票及原产国。 |
| 韩国 | AKFTA/VKFTA/RCEP | Form AK、VK或RCEP证明 | 按HS复核;部分税号VKFTA可能优于AKFTA | 表格正确,WO/RVC/CTH/CTSH标准符合 | C/O、发票、装箱单、运输单据 | 不得对所有型号/SKU套用同一税率。 |
| 日本 | VJEPA/AJCEP/CPTPP/RCEP | Form VJ、AJ、CPTPP声明或RCEP证明 | 按协定和产品特定规则复核 | 符合原产地标准及证明格式 | C/O/原产地证明、发票、B/L | 适用CPTPP时须核查自我证明条件。 |
| 欧盟/英国 | EVFTA/UKVFTA | EUR.1或相关原产地证明 | 符合原产地规则和证明时可享优惠 | 核查REX/自我证明、EUR.1、直接运输 | 原产地证明、发票、B/L、中转证明 | 品名和HS须能明确对应进口货物。 |
| 澳新/印度/香港 | AANZFTA/CPTPP、AIFTA、AHKFTA | Form AANZ、CPTPP声明、AI、AHK | 按最终HS复核承诺表 | 表格、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符合 | C/O、发票、装箱单、运输单据 | C/O表格或原产地标准错误不得享受优惠。 |
资料清单与提交方式
资料应分为商业资料、技术/专项资料、以及触发许可证/公布/检验/合规时提交主管机关的资料。
- 商业资料:发票、装箱单、B/L或AWB、合同/PO(如有)、申请优惠税率时的C/O。
- 技术/专项资料:目录、datasheet、说明书、原标签照片、标签译文、型号/序列号清单、测试报告及公布/合规资料(如有)。
- 主管机关资料:许可证、KTCL登记、合规声明、产品公布/自公布、食品安全/检疫/化妆品/ICT资料等。
业务资料检查清单
| 资料组 | 所需文件 | 用于哪个步骤 | 通常由谁准备 | 常见错误 | ETA前检查方法 |
|---|---|---|---|---|---|
| 商业资料 | Commercial Invoice、Packing List、合同/PO(如有) | 报关、价格、品名和数量核对 | 发货人/进口商/采购 | 品名过于笼统、SKU/型号或原产地不一致 | 与原标签、目录、PO和报关草稿比对。 |
| 运输单据 | B/L或AWB、到货通知、Pre-alert | 换单、报关、ETA跟踪 | 货代/代理/船公司/航空公司 | 收货人、件数、重量不一致或缺pre-alert | 将B/L/AWB与装箱单、仓库/港口信息比对。 |
| 原产地资料 | 如申请优惠税率,提供C/O或自我原产地证明 | 优惠税率及原产地解释 | 发货人/出口商/进口商 | 表格、标准、HS、品名、直接运输证明错误 | 核查表格、编号、签发日期、WO/RVC/CTH/CTSH标准。 |
| 标签资料 | 原标签照片、附加标签稿、越南文译文、进口商及原产地信息 | 清关后流通控制 | 进口商/合规/法务 | 用途误译、缺警示、遮挡原标签、原产地错误 | 逐行与原标签、产品公布和目录核对。 |
| 技术/专项资料 | 目录、datasheet、说明书、测试报告、公布/合规/食品安全资料(如有) | 专项政策及强制标签内容核查 | 供应商/合规/Ops | 缺型号清单、技术参数、测试报告或公布资料 | ETA前锁定型号/序列号、参数和进口目的。 |
| 需向主管机关提交的资料 | 许可证、KTCL登记、合格声明、产品自公布/登记 | 通过公共服务门户、国家单一窗口或专项系统提交(如适用) | 进口商/服务商/合规 | ETA后才提交导致仓储延误或无法流通 | 在订舱/PO阶段识别手续,不等到到港。 |
控制原则:品名、数量、型号、序列号、原产地和技术参数必须在商业单据、目录、标签、专项资料和报关单之间100%一致。
法律依据 – 专项政策矩阵
法律复核应在资料收集后进行,避免在未核型号、功能、参数、进口目的的情况下作出“无需许可证”的绝对结论。
需复核的法律依据表
| 文件组 | 文件名称/编号 | 发布机关 | 效力/适用时间 | 在手续中的作用 | 需注意的条/款/附录 | 复核说明 |
|---|---|---|---|---|---|---|
| 法律 | 产品和货物质量法 05/2007/QH12 | 国会 | 2008年7月1日生效;如有修订须复核 | 质量管理和责任追溯基础 | 产品/货物质量责任相关规定 | 标签与质量管理并行时适用。 |
| 法律 | 商业法 36/2005/QH11 | 国会 | 2006年1月1日生效 | 货物买卖、进口、流通的一般框架 | 按交易和合同复核 | 不替代专项标签规定。 |
| 议定 | 第43/2017/ND-CP号关于商品标签的议定 | 政府 | 2017年4月14日发布,2017年6月1日生效 | 商品标签内容、书写方式和管理的基础文件 | 第1、7、10条及附录I | 已由第111/2021/ND-CP号修订补充。 |
| 议定 | 第111/2021/ND-CP号修订第43/2017/ND-CP号 | 政府 | 2021年12月9日发布,2022年2月15日生效 | 修订强制标签内容、标签责任及进口标签规则 | 涉及第7、9、10条及原标签/附加标签规则 | 进口货物附加标签的核心依据。 |
| 处罚议定 | 第119/2017/ND-CP号和第126/2021/ND-CP号 | 政府 | 119号2017年12月15日生效;126号2022年1月1日生效 | 标准、计量和产品货物质量领域行政处罚依据 | 按具体行为复核标签违法组 | 未确定行为、货值和情节前不写固定罚款。 |
| 税表 | 第26/2023/ND-CP号及相关修订税表议定 | 政府 | 26号2023年5月31日发布;须复核最新修订 | 按最终HS确定MFN进口税 | 进出口优惠税表 | 附加标签本身没有独立税率。 |
| VAT | 第204/2025/QH15号决议和第174/2025/ND-CP号议定 | 国会/政府 | 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适用 | 复核10%降至8% VAT可能性的依据 | 适用范围和排除组 | 不得默认所有进口货物均可降VAT。 |
| 专项文件 | 食品安全、化妆品、ICT、能源、检疫、医疗器械或化学品规定(如触发) | 专项管理部委 | 按产品组和适用时间 | 标签内容、公布、许可证或检验义务 | 按产品组的附录/目录 | 须根据实际货物/资料进一步复核。 |
按货物情形适用的专项政策矩阵
| 货物情形 | 需对照依据/文件 | 可能适用政策 | 主管机关/系统(如可确定) | 政策触发条件 |
|---|---|---|---|---|
| 外文原标签且在越南市场流通的进口货物 | 第43/2017/ND-CP号;第111/2021/ND-CP号 | 流通前加贴越南文附加标签;保留原标签 | 海关/市场监管/专项机关(检查时) | 原标签未充分显示越南文强制内容。 |
| 食品饮料、添加剂、保健食品 | 食品安全法规;第43和111号议定 | 附加标签 + 产品公布/食品安全程序(如触发) | 食品安全机关、海关、公共服务/单一窗口(如适用) | 供人食用且含成分、功效、日期、警示。 |
| 进口化妆品 | 东盟/越南化妆品公布规则;第43和111号议定 | 附加标签 + 化妆品公布;标签须与公布一致 | 卫生机关/相关公共服务门户 | 用于清洁、芳香、保护或护理皮肤/头发/身体。 |
| 带Wi‑Fi/Bluetooth/4G/5G的ICT/电子设备 | BTTTT关于ICT二类/QCVN规定;第43和111号议定 | 附加标签 + KTCL/合规/ICT合规标志(如触发) | 电信局/专项系统/海关 | 无线模块、频段、发射功率或型号列入目录。 |
| 家电/用能产品 | 能源标签规定;第43和111号议定 | 附加标签 + 能源标签/能效要求(如列入目录) | 工贸部/公共服务门户/海关 | 产品列入能源标签或能效管控清单。 |
| 含电池、适配器、充电器或安全警示的货物 | 锂电池运输规则、电气安全、QCVN/TCVN(如适用) | 如属于强制内容,附加标签须显示警示/说明 | 承运人/专项机关/海关 | 存在电池、充电器、电源或制造商安全警示。 |
| 二手/翻新/保修/样品货 | 第111/2021/ND-CP号及各产品组进口政策 | 不得按新货处理;另行复核进口条件和标签 | 海关/各产品组专项机关 | 货物状态并非普通全新商业货。 |
查看/下载法律原文
适用前应在越南政府门户、法规数据库或发布机关网站核对原文。
处理时间、费用与风险成本
| 处理步骤 | 建议时间 | 官方费用/成本 | 可能产生的物流成本 | 控制说明 |
|---|---|---|---|---|
| 复核原标签和附加标签内容 | ETA前约5–10个工作日或收到草稿单据时 | 企业自行复核/印刷无单独国家规费 | 翻译、设计、印刷、贴标人工费 | 到港前确认,避免SKU/型号/批次贴错。 |
| 复核HS、税率、C/O及专项政策 | PO/订舱阶段至ETA前 | 无单独费用;如触发可能有测试/认证费 | 专项资料延误导致DEM/DET和仓储费 | 不要到港后才判断公布/合规义务。 |
| 在仓库加贴附加标签 | 清关后、上市流通前 | 贴标动作本身无国家规费 | 仓储、人工、补印、SKU清点成本 | 保留原标签且不得遮挡强制内容。 |
| 发现错误后补正标签 | 资料审查、市场检查或清关后稽查时 | 罚款须按具体行为适用现行处罚规定 | 仓储、召回、重贴、交付延误 | 标签错误可能牵连产品公布或专项资料。 |
E2E实务流程
确定HS、专项政策、原标签、越南文强制内容、C/O、税率、技术资料及流通前贴标要求。
锁定发票、装箱单、B/L/AWB、目录、datasheet、标签照片、型号/序列号清单,确保品名、型号、原产地和参数一致。
判断是否仅需附加标签,或还需产品公布、KTCL、合规认证/声明、许可证、能源标签、检疫或食品安全手续。
绿线:系统放行;黄线:查单;红线:查单并查验实货。标签、目录、HS和C/O是重点。
清关后将货物转入仓库,按SKU/型号/批次加贴越南文附加标签后再销售或交付项目。
保存原标签、附加标签、公布/合规资料、C/O、报关单、税单和贴标后照片。
FAQ – 常见实务问题
1. 进口货物是否必须在清关前贴附加标签?
不能对所有货物绝对回答。原标签在报关阶段须具备最低信息;越南文附加标签通常在清关后、市场流通前完成。专项货物可能在清关时就被核查标签资料。
2. 附加标签可以遮挡原标签吗?
不可以。必须保留原标签,且不得遮挡强制内容。
3. 附加标签应写哪些内容?
至少包括越南文强制内容,如品名、责任主体、原产地及按商品性质要求的其他内容。
4. 原标签缺少生产商完整地址怎么办?
须核查第111/2021/ND-CP号及随附资料。境外生产商/责任方信息可需在随附资料中完整体现。
5. 工厂/EPE自用货是否需要附加标签?
须按进口目的和实际使用复核。生产投入品可能不同于零售货,但海关资料、原标签、追溯和专项政策仍需控制。
6. 有附加标签是否就不需要产品公布或合规?
不是。标签义务与产品公布、合格认证/声明、进口许可证或质量检验是不同义务。
7. C/O与附加标签有关吗?
C/O不能替代标签,但C/O、原标签、附加标签、发票和报关单上的原产地应一致。
8. 标签错误会被处罚吗?
有风险,须按具体行为、货物组和现行处罚议定复核。
9. QR码或电子资料能否替代标签内容?
部分细节可按专项规定通过电子方式补充,但核心强制标签内容仍须按第43/2017和111/2021号议定复核。
输出结果与清关后/流通后义务
| 结果/输出 | 业务意义 | 后续义务 | 建议存档资料 |
|---|---|---|---|
| 已内部确认的附加标签稿 | 作为印刷、贴标和SKU/型号/批次控制依据 | 贴到正确货物、批次、位置,不遮挡原标签 | 标签稿、译文、原标签照片、贴标后照片 |
| 已放行的海关申报单 | 货物可按海关规定移入仓库 | 未完成附加标签和专项义务前不得流通 | 报关单、税单、B/L/AWB、发票、装箱单 |
| 专项结果(如有) | 受监管货物流通或交付依据 | 加贴合规标志、补充测试结果、按批次存档 | 许可证、公布、证书、测试报告、受理通知 |
| 清关后存档资料 | 用于清关后稽查或市场监管解释 | 按批次、SKU、型号、进口时间和销售渠道归档 | C/O、目录、原标签、附加标签、邮件、运输单据 |
GIẢI PHÁP TỪ TGIMEX
对于需加贴附加标签的货物,关键不只是印刷标签,而是在ETA前同步控制物流单证、海关资料、HS编码、原产地、专项政策和越南文标签内容。
复核HS、税率、C/O、专项货物组以及可能触发的公布、合规、质量检验或许可证。
核对原标签、越南文译文、原产地、警示、参数、功效和进口商信息。
检查发票、装箱单、B/L/AWB、C/O、目录、datasheet、型号/序列号清单及专项资料。
跟踪ETA、pre-alert、提货计划、仓库贴标、SKU清点和流通条件。
保存原标签、附加标签、贴标照片、报关单、C/O和合规资料。
降低仓储、重贴、补资料、交付延误和不符合流通条件的风险。
企业应与同时具备物流、单证、海关和专项政策经验的单位合作,重点是在ETA前复核,以降低仓储、补资料及计划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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