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普通食品 / 非酒精饮料 / 预包装食品进口手续指南
普通食品看似容易进口,但只要成分、标签、检测报告、自行公布资料或进口食品安全国家检查方式不一致,货物就可能被要求补充资料、延迟清关并产生堆存费、滞箱费或滞港费。本文提供从 HS 编码、税率、C/O 到食品安全资料和清关后义务的 E2E 审查框架。
普通 F&B 产品进口手续总览
普通食品 / 非酒精饮料 / 预包装食品不应仅按“零食”“饮料”“糖果”“调味品”等商业名称处理。进口到越南时,企业需要明确产品的成分、产品形态、用途、原标签、HS 编码、自行公布资料以及适用的进口食品安全国家检查方式。
如果上述资料不一致,货物可能被要求补充 COA/检测报告,不能适用简化检查,资料与自行公布不符,无法享受 C/O 优惠税率,或在上市前必须调整越南文附加标签。因此,操作重点是在 ETA 前按三层控制锁定资料:产品资料 – 进口单证 – 市场流通条件。
成分、规格、COA/检测报告、原标签、保质期、包装规格和自行公布内容必须描述同一产品实质。
Invoice、Packing List、B/L/AWB、C/O、HS 编码、数量、重量、原产地和货物描述应与产品资料一致。
越南文附加标签、自行公布资料、适用时的检查结果、批次追溯和资料留存应在上市前完成。
适用范围提示:本文不自动适用于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添加剂、生鲜原料、需单独检疫货物、酒/啤酒或带有特殊治疗/健康声称的产品。应按实际资料审查。
术语说明及手续重要性
以下术语是 F&B 进口资料常见控制点;若理解错误,可能导致资料被退回、被要求说明或清关后补正。
| 术语 | 进口手续中的含义 | 为什么需要审查 |
|---|---|---|
| 普通食品 | 用于一般食用或食品用途的产品,不自动视为保健食品、治疗产品或特殊营养产品。 | 用于区分保健食品、添加剂、特殊营养产品、生鲜产品或另需检疫的货物。 |
| 预包装食品 | 在销售或分销给商业/工业客户前已经包装、定量并贴有标签的产品。 | 决定原标签、越南文附加标签、保质期、成分、保存说明和进口商责任信息。 |
| 非酒精饮料 | 软饮料、有气/无气饮料、加糖或加香饮料;不包括酒/啤酒及另有管理机制的产品。 | 需核查含糖量、添加剂、声称、直接接触包装及特定税收/食品安全政策。 |
| 产品自行公布 | 企业在产品上市前公布产品信息,并附检测报告及产品资料的机制。 | 自行公布内容必须与标签、成分、质量/安全指标和进口单证一致。 |
| 进口食品安全国家检查 | 按简化、普通或严格方式对进口食品批次进行检查,取决于适用条件。 | 直接影响清关时间、需提交的资料、检查通知以及堆存/滞箱费用风险。 |
| COA / 检测报告 | 显示产品质量和安全指标的资料,通常用于自行公布和技术说明。 | 指标、产品名称、检测机构、签发日期或样品范围不合适时,可能被要求补充。 |
| C/O | 用于在符合条件时申请 FTA 优惠税率的原产地证明文件。 | C/O 必须与货物描述、HS 编码、数量、重量、原产地、原产地标准和直接运输条件一致。 |
| 原标签 / 附加标签 | 原标签由生产商提供;附加标签是在原标签未满足越南强制内容时补充的越南文标签。 | 标签错误可能导致产品不具备上市条件,尤其是品名、成分、净含量、保质期、保存说明和责任进口商。 |
该手续影响多个阶段:清关前(自行公布/检测及适用时的检查资料),清关中(报关及必要时提交检查结果),以及清关后/市场流通(越南文标签、按批次留存资料、追溯及食品安全后检准备)。
产品分类与识别
本文适用于普通食品 / 非酒精饮料 / 预包装食品。不得将具有健康宣称、维生素/益生菌/胶原蛋白饮料、功能食品、食品添加剂、需检疫的鲜冻产品、婴幼儿配方或含酒精饮料合并处理。
操作提示:每个产品都应按成分、原标签、规格书、COA、进口目的和最终 HS 编码逐项核对。同一商业名称如成分或宣称不同,可能触发不同政策。
| 产品组/情形 | 需检查的技术特征 | 示例 | 证明资料 | 可能政策 | 需对照资料 | 适用说明 |
|---|---|---|---|---|---|---|
| 饼干、零食、糖果、谷物 | 面粉、糖、可可、乳制品、坚果、油脂、添加剂、直接接触包装 | 饼干、薯片、谷物棒、软糖 | 成分表、营养标签、COA、规格书、原标签 | 自行公布;进口食品安全检查;附加标签;特殊动植物成分可能需检疫 | 发票、装箱单、B/L/AWB、自行公布、检测报告、C/O | 不同口味/配方不得当然使用同一资料。 |
| 方便面、意面和谷物制品 | 干制/即食形态、调味包、油包、肉/乳/海鲜成分 | 方便面、干意面、谷物粉 | 规格书、成分表、标签稿、COA | 自行公布;食品安全检查;附加标签;动物性成分可能触发检疫 | 自行公布、检测报告、标签、规格书 | 调味包应作为成品组成部分一起审查。 |
| 酱料、调味品、调味制品 | 盐/糖含量、添加剂、防腐剂、提取物、动植物原料 | 辣椒酱、番茄酱、酱油、沙拉酱 | COA、规格书、成分表 | 自行公布;食品安全检查;标签;添加剂使用需符合食品类别 | COA/检测报告、原标签、自行公布、进口单证 | 报关品名应体现产品形态,不宜只写 sauce/seasoning。 |
| 非酒精饮料 | 有气/无气、即饮/需稀释、糖/甜味剂、咖啡因、乳、咖啡、果汁 | 软饮、瓶装茶、果汁饮料、咖啡饮料 | 配方、COA、营养标签、原标签 | 自行公布;食品安全检查;附加标签;含糖饮料税收政策需按时点另查 | 自行公布、检测报告、装箱单、C/O、标签 | 带健康宣称的饮料不得按普通饮料处理。 |
| 样品、试销、展会货物 | 小数量、非商业用途、样品/展会目的 | 测试样、促销样 | 用途说明、非商业发票、目录 | 根据用途和是否给消费者使用,仍可能需 ATTP 资料 | 商业单证、说明函、产品资料 | 若产品被消费或流通,不得当然认定免手续。 |
HS 编码 – 税率 – C/O
HS 分类应依据食用/饮用功能、主要成分、加工方式、包装形态、是否即用以及规格书/标签。下表仅为初步审查框架;最终分类需按现行税则、海关归类意见(如有)和实际资料确定。
| 参考 HS 编码 | 适用产品组 | 分类依据 | 适用条件 | 普通进口税 | MFN 优惠税 | VAT | 需审查 C/O/FTA | 需对照资料 |
|---|---|---|---|---|---|---|---|---|
| 1905.90.90 | 烘焙食品、饼干、烘烤零食 | 烘焙或加工面粉制品 | 成分和工艺符合 19.05 | 查普通进口税;无单独税率时通常按 150% MFN 原则核对 | 常见参考:20%,以最终 HS 为准 | 通常 10%,需查当期 VAT 减免 | ATIGA、ACFTA、RCEP、AKFTA/VKFTA、AJCEP/VJEPA、CPTPP、EVFTA/UKVFTA | 成分、工艺、标签、COA、发票、C/O |
| 1902.30 | 方便面、意面及其他面制品 | 谷物/面粉制面条或意面 | 产品本质为面条/意面而非补充食品 | 按 8 位码查普通税 | 部分税目常见参考:20%,以最终码为准 | 通常 10% | ATIGA/ACFTA/RCEP 及其他适用 FTA | 规格书、成分、标签、调味包、COA、C/O |
| 2009 | 未发酵、无酒精果汁/蔬菜汁 | 以果蔬汁为基础 | 不适用于 22.02 的加香软饮 | 按最终 8 位码查普通税 | MFN 随果汁类型和组成变化 | 通常 10% | 按路线和原产地规则审查 | 成分、Brix(如有)、COA、标签、工艺、C/O |
| 2103.90 | 酱料、混合调味品 | 用作酱料/调味制品 | 不应被其他更具体品目覆盖 | 按最终码查普通税 | 常见参考:20%,需确认 | 通常 10% | ATIGA、ACFTA、RCEP、VKFTA/AKFTA、CPTPP、EVFTA | 配方、成分、添加剂声明、COA、标签、C/O |
| 2106.90.99 | 其他未列名食品制品 | 混合食品制品且无更具体归类 | 若属保健食品则不得套用普通食品 | 按最终码查普通税 | 常见参考:15%,以资料为准 | 通常 10% | 按每个 FTA 和原产地标准审查 | 配方、COA、标签、宣称、用途、C/O |
| 2202.10 / 2202.99 | 非酒精饮料、即饮软饮 | 非酒精饮料且不属 20.09 果汁 | 适用于加糖/加香水及其他非酒精饮料 | 按 8 位码查普通税 | 部分饮料常见参考:35%,需确认具体码 | 通常 10%;如属于越南标准项下含糖量超过 5g/100ml 的软饮料,应按第 66/2025/QH15 号法律另行审查特别消费税 | ATIGA 多个税目如 C/O 合格可能为 0%;其他 FTA 另查 | 配方、COA、营养标签、含糖/咖啡因信息、C/O |
C/O 检查清单:Form、原产地标准 WO/RVC/CTH/CTSH、第三方发票、直接运输、货描、HS、数量、重量、原产国、印章/签字、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 路线/原产地 | FTA | C/O 或原产地证明 | 有依据的优惠税率 | 适用条件 | 需对照资料 | 说明 |
|---|---|---|---|---|---|---|
| ASEAN | ATIGA | Form D 或认可原产地文件 | 许多 F&B 税目可能为 0%,需按最终 HS 查证 | 满足原产地和直接运输要求 | C/O、发票、装箱单、B/L、HS | 泰国、马来西亚、印尼等路线常用。 |
| 中国 | ACFTA 或 RCEP | Form E 或 RCEP 证明 | 按 HS 和年度查证 | 满足原产地和运输规则 | C/O、第三方发票、B/L | 常见风险:HS 错、货描不符、第三方发票问题。 |
| 韩国 | AKFTA/VKFTA/RCEP | Form AK、VK 或 RCEP | 按 HS 选择最优有效 FTA | 满足 PSR 和单证条件 | C/O、发票、装箱单、B/L | 不能默认 VKFTA 一定最优。 |
| 日本 | VJEPA/AJCEP/CPTPP/RCEP | VJ、AJ、CPTPP 或 RCEP 证明 | 按税率表查 | 满足 PSR、运输和原产地证明规则 | 原产地证明、HS、成分 | 多原料产品需谨慎核 RVC/CTH。 |
| 欧盟/英国 | EVFTA/UKVFTA | EUR.1 或符合条件的原产地声明 | 按税率表查 | 有效原产证明和运输条件 | 原产地声明/EUR.1、发票、B/L | 需保存原产地资料供后续检查。 |
| 澳大利亚/新西兰 | AANZFTA 或 CPTPP | AANZ 或 CPTPP 证明 | 按最终 HS 查 | 满足适用原产地标准 | C/O、成分原产地、发票 | 适用于谷物、乳饮料、加工食品等。 |
| 印度/香港 | AIFTA/AHKFTA | Form AI 或 AHK | 按各税目查 | 满足原产地和运输要求 | C/O、发票、装箱单、B/L | 多成分产品需特别审查。 |
资料清单与提交方式
资料应分为商业单证、技术/食品安全资料和提交检查机关的资料。进口食品安全国家检查资料可按适用范围通过现场、线上、邮寄或国家单一窗口提交。
| 资料组 | 需要文件 | 用于步骤 | 通常准备方 | 常见错误 | ETA 前核查 |
|---|---|---|---|---|---|
| 商业单证 | 商业发票、装箱单、B/L 或 AWB、合同/PO(如有) | 报关和检查登记 | 进口商、销售、单证、货代 | 品名笼统、数量不一致、港口错误 | 核对发票、装箱单、B/L、订舱和箱唛 |
| 产品资料 | 成分表、规格书、营养标签、标签稿、原标签图片 | 自行公布、分类、附加标签 | 供应商、QA/合规、采购 | 缺完整配方、缺保质期/储存条件 | 订舱前索取原标签和规格书 |
| 食品安全资料 | 产品自行公布、有效检测报告、按产品组别的安全指标 | 市场流通和进口检查 | 进口商、QA/合规、实验室 | 检测指标与自行公布不符;产品版本错误 | 核对品名、规格、成分和检测指标 |
| 进口检查资料 | 进口食品检查登记、自行公布、装箱单及适用的其他文件 | 取得达到/未达到进口要求通知 | 进口商/货代/单证 | 提交晚、缺自行公布或装箱单 | ETA 前准备扫描件并确认检查方式 |
| C/O 与税务资料 | C/O、直接运输证明、第三方发票(如有)、原产地说明 | 申请特别优惠进口税 | 发货人、出口商、进口商、货代 | Form 错、HS 不符、货描不符 | 核对 Form、标准、原产地、签发日期、数量 |
法律依据与专业政策矩阵
本节建议分两层阅读:第一层是处理进口食品合规所需对照的基础法律文件;第二层是按货物情形判断是否触发产品自行公布、进口食品安全国家检查、中文附加标签、检疫或特殊税种审查。
1. 需审查的法律依据表
下表用于在确定 HS、食品安全资料、标签和进口检查方式前进行法律依据核对。实际适用时,应在申报时点再次确认文件效力及修订情况。
| 文件组 | 文件 | 发布机关 | 效力/适用时点 | 在手续中的作用 | 重点条款/附件 | 审查说明 |
|---|---|---|---|---|---|---|
| 法律 | 食品安全法 55/2010/QH12 | 国会 | 自 2011-07-01 起生效;部分有效 | 食品安全、进口、标签和检测的基础框架 | 组织/个人责任和不合格食品处理 | 查看 |
| 政府法令 | 第 15/2018/NĐ-CP 号法令 | 政府 | 自 2018-02-02 起生效;数据库显示仍有效 | 产品自行公布和进口食品国家检查 | 第 4–5 条、第 17–19 条;附件 I 表 01、04、05 | 查看 |
| 行政手续 | 进口食品普通检查方式下的国家食品安全检查手续 | 国家公共服务门户/检查机关 | 公开处理时间:03 个工作日;费用按提交时核查 | 手续、资料和结果通知 | 登记表、自行公布、装箱单及第 14 条资料(如适用) | 查看手续 |
| 标签 | 第 43/2017/NĐ-CP 号法令及修订文件 | 政府 | 自 2017-06-01 起生效;部分失效 | 进口货物标签管理 | 品名、原产地、定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使用/保存说明 | 查看 |
| 税则 | 第 26/2023/NĐ-CP 号法令及修订 | 政府 | 按申报时现行税则适用 | 按最终 HS 确定 MFN 进口税 | 附件 II 优惠进口税表 | 查看税则 |
2. 按货物情形划分的专业政策矩阵
该矩阵用于将普通 F&B 产品与可能转入其他政策的情形区分开,例如保健食品、需检疫原料、样品/展会货或需审查特别消费税的含糖饮料。
| 货物情形 | 需对照依据 | 可能政策 | 机关/门户 | 触发条件 |
|---|---|---|---|---|
| 用于经营的普通预包装食品 | 第 15/2018/NĐ-CP 号法令;食品安全法 | 产品自行公布;食品安全检查;附加标签 | 检查机关;国家单一窗口;海关 | 进口用于越南市场流通或经营 |
| 普通检查批次 | 第 15/2018/NĐ-CP 号法令第 17–18 条 | 提交检查登记、自行公布、装箱单等 | 国家检查机关 | 不符合简化或严格检查条件 |
| 已有连续达标历史的产品 | 第 15/2018/NĐ-CP 号法令第 17 条 | 可审查简化检查条件 | 检查机关 | 有足够连续达标通知且不属于严格检查 |
| 带健康宣称或功能性成分 | 第 15/2018/NĐ-CP 号法令及保健食品规则 | 可能转为保健食品登记而非普通食品 | 食品安全主管机关 | 宣称/成分改变监管性质 |
| 含动植物来源原料 | 食品安全和检疫规定 | 可能触发检疫或额外专业检查 | 相关检疫/专业机关 | 成分或加工状态触发额外政策 |
| 样品/测试/展会货 | 海关和食品安全规则 | 需说明用途;视用途可能仍需 ATTP | 海关及专业机关 | 用途、数量、是否消费或流通 |
处理时间、费用和风险成本
| 阶段 | 建议时间 | 参考时间/费用 | 预期结果 | 延误风险 |
|---|---|---|---|---|
| 产品和标签审查 | 下单或发货前 | 取决于供应商资料完整性 | 成分、标签、COA/规格书和政策分类 | 需重做自行公布或检测 |
| 产品自行公布 | 货到前完成 | 取决于检测报告和接收机关 | 自行公布资料 | 登记检查时缺自行公布 |
| 进口食品检查登记 | 货到前或到港时 | 普通检查公开为 03 个工作日;费用按提交时核查 | 达到/未达到进口要求通知 | 堆存、DEM/DET、交货延迟 |
| 报关和通道处理 | 运输单证和专业资料齐备时 | 视海关通道和资料完整性 | 清关/放行申报单 | 黄/红通道、补资料或查验 |
| 清关后流通 | 销售/分销前 | 按标签和追溯计划 | 越南文附加标签和批次资料 | 召回、后检或标签违规 |
E2E 实操流程
以下 E2E(端到端)流程按照进口食品货物的实际操作顺序编排:从向供应商收集产品资料、ETA 前锁定单证,到食品安全国家检查、报关、提货以及清关后资料留存。
步骤 01
确认产品组别、成分、包装形式、进口目的、参考 HS、税率、C/O、产品自行公布状态和食品安全检查方式,作为是否允许发货的前置判断。
步骤 02
核对 Invoice、Packing List、B/L/AWB、C/O、原标签、成分表、营养信息、COA/规格书和保质期。品名、规格、数量、原产地和期限数据必须一致。
步骤 03
区分产品自行公布或登记公布;简化、普通或严格检查;并审查是否触发检疫、添加剂、保健食品、样品/展会货或含糖饮料相关政策。
步骤 04
准备进口食品检查登记、自行公布、装箱单、COA/检测报告及适用的第 14 条资料。建议在货到前完成,以降低堆存和 DEM/DET 风险。
步骤 05
核查完税价格、HS、货物描述、C/O、食品安全检查结果、标签和自行公布资料。绿/黄/红通道分别对应系统放行、单证检查及实货检查。
步骤 06
按需向海关提交合格通知,提货入库,在流通前加贴越南文附加标签,控制保质期,并按批次留存资料以备后续检查。
各步骤输出控制表
| 操作步骤 | 需确认事项 | 最低输出 | 风险控制点 |
|---|---|---|---|
| 01. ETA 前审查 | 产品组、成分、宣称、HS、税率、C/O 和食品安全政策 | 产品审查表及供应商资料清单 | 在产品公布组别或健康宣称性质不清楚时,不建议先发货。 |
| 02. 锁定单证 | Invoice、Packing List、B/L/AWB、C/O、标签、COA、成分表、保质期 | 品名、规格、数量、原产地和期限一致的单证包 | 防止货描、HS 或 C/O 不一致导致优惠税被拒或要求解释。 |
| 03. 手续分流 | 自行公布、登记公布、检查方式、是否检疫 | 按 SKU/型号/批次形成手续路径图 | 不得未经审查即将特殊成分或健康宣称产品按普通食品处理。 |
| 04. 提交资料 | 检查登记、自行公布、装箱单及适用的第 14 条资料 | 已提交资料/受理凭证/适用渠道的检查通知 | 避免货到港后食品安全资料未准备好,导致堆存和 DEM/DET 成本。 |
| 05. 报关 | HS、完税价格、货描、C/O、食品安全结果和标签 | 报关单及黄/红通道所需解释资料包 | 在海关提问前准备 HS 理由、C/O、标签和食品安全资料。 |
| 06. 清关后 | 提货、越南文附加标签、资料留存、批次追溯 | 按批次留存:报关单、运输单证、C/O、自行公布、COA、食品安全通知和标签样稿 | 标签及资料留存未完成前,不建议进入市场流通。 |
常见问题
1. 普通食品是否需要进口许可证?
通常不按单独进口许可证处理,但必须审查自行公布、食品安全检查、附加标签、HS、C/O 和成分触发政策。
2. 已自行公布是否仍需食品安全检查?
进口批次仍可能需要国家食品安全检查,除非适用免检或简化检查。自行公布是登记检查的重要资料。
3. 一个自行公布能否覆盖多个口味?
不能当然覆盖。成分、指标、包装、标签或生产商不同,需重新审查。
4. 样品是否需办理食品安全手续?
取决于用途、数量以及是否被消费或流通。应准备用途说明资料。
5. 非酒精饮料是否征收特别消费税?
可能适用。自 2026-01-01 起,越南标准项下含糖量超过 5g/100ml 的软饮料应按第 66/2025/QH15 号法律审查特别消费税。计算 landed cost 前应核对配方、营养标签、COA/含糖指标、HS 编码及申报时点。
6. C/O 能否降低进口税?
可以,前提是满足相关 FTA 原产地规则,具有有效原产地证明、直接运输且 HS/货描/数量一致。
7. 缺 COA 或检测报告能否清关?
风险较高。COA/检测报告支持自行公布和安全指标,缺失或不一致可能被要求补充。
8. 清关后应保存什么资料?
报关单、发票、装箱单、B/L/AWB、C/O、自行公布、检测报告、检查结果、原标签/附加标签和追溯资料。
最终结果与清关后义务
常见结果包括产品自行公布、适用时的进口食品达到要求通知、已处理的报关单、有效 C/O 优惠资料以及可追溯批次资料。
清关后,进口商应完成越南文附加标签,保存自行公布和检测资料,控制保质期、生产批次、追溯资料,并准备接受食品安全后检或海关后续稽查。
GIẢI PHÁP TỪ TGIMEX
对于普通食品、非酒精饮料和预包装食品,操作价值在于同步控制产品资料、食品安全资料、物流单证、HS – 税率 – C/O以及市场流通义务。企业应在 ETA 前完成审查,避免货物到港后自行公布、食品安全检查或附加标签仍未准备好。
审查成分、用途、声称、包装形态、保质期、食品类别,以及是否触发检疫、自行公布或专项政策。
核查 HS 归类依据、MFN 税率、VAT、C/O/FTA 优惠可能性,以及描述或原产地标准不一致的风险。
检查自行公布、检测报告、COA/specification、成分表、原标签、安全指标及进口检查方式。
交叉核对 Invoice、Packing List、B/L/AWB、C/O、品名、规格、数量、重量、原产地、保质期和报关描述。
跟踪 pre-alert、ETA、适用时的检查登记、报关、查验通道处理、提货计划及 DEM/DET/堆存风险。
建立按批次保存的资料包,包括报关单、运输单证、C/O、自行公布、检测报告、食品安全检查通知、标签和追溯资料。
| 支持阶段 | 重点工作 | 企业获得的输出 |
|---|---|---|
| 下单前 / 发货前 | 审查成分、标签、声称、产品组别、预计 HS、可用 C/O 以及需向供应商索取的资料。 | 供应商资料清单和可能延迟清关的预警点。 |
| ETA 前 | 锁定商业单证、食品安全资料、适用时的自行公布/检测报告、附加标签和检查方案。 | ETA 前资料检查清单,减少货到港后的单证修改。 |
| 清关中 | 协调报关、黄/红通道处理、HS、C/O、标签、成分、食品安全检查及批次单证说明。 | 根据货物实际状态确定资料处理方向,降低堆存和滞箱风险。 |
| 清关后 / 市场流通 | 完成附加标签,保存批次资料,控制追溯,并准备食品安全后检/海关后续稽查资料。 | 用于进口后说明和稽查的运营资料包。 |
实施重点是保持从供应商 – 单证 – 食品安全资料 – 海关 – 收货仓库 – 市场流通的一条一致控制线,而不是在问题发生后分散处理每个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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