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发水进口手续指南

按商品类别划分的进出口手续 · 头发护理化妆品

洗发水进口手续指南

洗发水进口出现延误,往往不是运输环节本身复杂,而是商业名称、产品宣称、INCI 配方、化妆品公布资料以及海关申报信息不一致。若企业未在 ETA(预计到港时间)前锁定 HS 编码、税率、C/O(原产地证明)、化妆品公布资料、原标签和越南文副标签,货物可能被要求补充资料、转入单证/实货查验、产生滞港费用,或无法进入商业流通。本指南提供 E2E(端到端)合规核查路径,供进口商、采购、法务、合规、运营和物流团队使用。

快速摘要

项目 快速核查内容
商品范围 Shampoo / 洗发水,作为头发护理类化妆品,不按治疗性药品处理。
参考 HS 编码 3305.10.90 – 其他洗发水;如宣称抗真菌性质,应另行核查 3305.10.10
进口税 MFN 15%;普通税率参考 22.5%;如具备有效原产地证明,FTA 税率可能更低。
增值税 10%;不得在未核查排除清单的情况下自动适用降低税率。
专项管理 商业流通前通常需要取得化妆品产品公布/备案接收编号
重点资料 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C/O、化妆品公布资料、LOA、CFS/等效文件、INCI 配方、原标签和越南文副标签。
法律提示:本指南适用于作为头发护理化妆品的洗发水。如产品宣称治疗头皮疾病、抗真菌、消炎或以药理作用治疗脱发,应在进口前重新核查产品法律属性。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为销售、分销、沙龙/水疗、酒店用品、电商、FDI/EPE 工厂或其他商业目的进口的 shampoo / 洗发水。护发素、发膜、护发精华、造型霜、发蜡和化妆品类头皮护理液虽属相关产品,但不得自动套用同一结论,因为 HS 编码、宣称、配方和公布资料可能不同。

  • 适用于新货、商业包装清晰且具有有效保质期信息的产品。
  • 样品、测试品、赠品、保修品或项目货物,应单独核查进口目的和流通条件。
  • 如产品以套装进口,或附带设备、二维码追溯、软件/应用权限或特殊宣称,应追加政策审查。
  • 必须依据目录、资料表、SKU、INCI 配方、原标签和实际进口目的进行核查。

分类与商品识别

商品本质

洗发水属于头发用制剂,通常为液体、凝胶或膏状,用于清洁头发和头皮。

技术资料

应具备原标签、INCI 配方、规格书、SDS(如有)、目录、包装图片、容量、SKU/香型清单和制造商信息。

常见风险

“anti-dandruff”“anti-fungal”“hair loss treatment”“medicated”等宣称可能引发 HS 分类和产品属性的进一步审查。

需核查标准 需对照资料 描述错误的风险 单证/报关建议写法
主要功能 原标签、目录、营销宣称、INCI 配方 笼统写成 “hair care product” 可能导致 HS 或公布范围错误 “Shampoo / cosmetic hair-cleansing preparation, brand…, volume…, 100% new”
去屑/抗真菌/防脱宣称 标签、设计稿、网站、公布资料 可能被要求说明其并非药品;若体现抗真菌性质需核查 3305.10.10 仅使用与公布资料一致的宣称
容量、SKU、香型和套装 装箱单、SKU 清单、标签、箱唛图片 SKU 不一致会影响公布资料和查验 如配方、容量或公布编号不同,应分行列示
INCI 成分 配方、公布资料、PIF、COA(如有) 禁用或限用成分可能造成流通风险 下单前和 ETA 前核查 INCI
货物状态 发票、照片、批号/有效期 临期、无标签或样品货易被查问 如有,注明新货、批号和有效期

HS 编码 – 税费 – C/O

普通洗发水常见参考编码为 3305.10.90 – 其他洗发水。如产品被描述为具有抗真菌性质或带有类似药品的特殊宣称,应同时核查 3305.10.10。分类应基于功能、配方、宣称、标签和化妆品公布资料,而不是仅依据商品名。

参考 HS 编码 适用条件 参考税率 误用风险 需对照资料
3305.10.90 其他洗发水,资料/宣称未体现抗真菌性质 MFN 15%;普通税率 22.5%;VAT 10% 分类错误可能导致税额调整或解释要求 标签、宣称、INCI、化妆品公布资料、目录、发票
3305.10.10 具有抗真菌性质的洗发水,仅在资料足以支持时使用 通常需按 MFN 15%、VAT 10% 核查;以现行税表为准 药品式描述可能引发产品属性审查 原标签、活性成分、宣称、公布资料、科学资料
3305.90.00 其他头发用制剂,如护发素、发膜、精华、造型产品 不得自动用于洗发水 将所有产品统称为 hair care 可能造成 HS 和公布资料不一致 SKU 清单、产品功能、配方和标签
3305 以外编码 仅在商品本质已不是头发用化妆品制剂时考虑 需重新分类 可能触发药品、化学品或设备政策 完整技术资料,必要时申请分类意见
税种/项目 参考税率 适用条件 操作提示
普通进口税 22.5% 不具备 MFN/FTA 条件时适用;如无单独普通税率,通常按 150% MFN 原则核算 申报时核查第 15/2023/QD-TTg 号决定及现行税表
MFN 优惠进口税 15% 货物符合 MFN 条件时适用 申报前核查 Vietnam Trade Portal 或现行税表
进口 VAT 10% 化妆品/头发护理制剂的一般增值税处理 不得在未确认符合条件且未列入排除清单时自动按 8% 申报
FTA 特惠税率 可能为 0% 或按相关 FTA 税表减让 需要有效原产地证明,并满足原产地标准和直接运输要求 C/O 或原产地证明不一致时不得申报特惠
原产地路线 C/O 或原产地文件 需核查优惠税率 条件/资料 错误风险
ASEAN Form D / ATIGA 原产地证明 如税表支持,通常可能为 0% RVC/CTH、ASEAN 原产、直接运输、发票和装箱单一致 第三方发票或描述不合规可能被拒绝
中国 Form E 或 ACFTA/RCEP 文件 可能为 0% 或按 ACFTA/RCEP 税表 6 位 HS、WO/RVC/CTH、第三方发票、运输路线 笼统描述 hair care 可能与 shampoo 不匹配
韩国 Form AK / VK 或 RCEP 文件 符合规则时可能为 0% AKFTA/VKFTA/RCEP 原产地标准、出口商、电子 C/O(如有) FTA 选择错误可能引发核查
日本 Form AJ / VJ / CPTPP / RCEP 可能为 0% 或按减让表 PSR、C/O、允许时的自我证明 无法证明直接运输或原产地标准
欧盟/英国 EUR.1、REX/自我声明或 EVFTA/UKVFTA 文件 核查当年税表;许多化妆品税率可能已深度降低 出口商资格、HS、描述、运输资料 原产地证明不足则回到 MFN 15%
澳大利亚 – 新西兰 / CPTPP AANZ 或 CPTPP 原产地证明 视税表和证明文件可能为 0% 原产地标准、发票、装箱和联运提单 未留存资料会产生后续稽查风险
印度 / 香港 Form AI / AHK(如适用) 按 AIFTA/AHKFTA 税表 表格、签发日期、原产地标准和描述 表格错误或路线不适用则不能享受优惠
ETA 前 C/O 核查清单:表格、原产地标准 WO/RVC/CTH/CTSH、第三方发票、直接运输、商品描述、HS 编码、数量、重量、原产国、印章/签名、签发日期、有效期,以及与发票、装箱单和提单的一致性。

申报优惠税率前的 C/O 核查清单

核查点 需核对内容 遗漏风险
原产地证书/文件类型 按实际 FTA 路线核对 Form D/E/AK/VK/AJ/VJ/EUR.1、自我声明或 REX 文件。 优惠路线选择错误,可能导致 C/O 被拒并退回 MFN 15%
C/O 上的 HS 编码 至少核对 6 位 HS 与报关单一致;如显示 8 位,还需核对是否与越南申报编码兼容。 HS 不一致容易触发说明或原产地核查。
货物描述 应明确体现 “shampoo/洗发水”,若发票和报关单单独列项,不宜仅写 “cosmetics” 或 “hair care products”。 描述过宽可能无法证明 C/O 覆盖本批进口货物。
原产地标准 核对 WO、RVC、CTH/CTSH 或适用协定下的 PSR 标准。 原产地标准错误是优惠被拒的常见原因。
第三方发票 如由第三方开具发票,C/O 应按适用 FTA 体现 third-party invoicing 机制。 缺少第三方发票信息可能造成交易资料不匹配。
直接运输 核对提单、全程运输单据、中转文件以及在中转国未进一步加工的证明。 不能证明直接运输,可能失去特别优惠税率。
数量、重量和金额 将 C/O 与发票、装箱单、运输单据和海关申报单逐项核对。 数量差异会增加磋商或后续稽查风险。
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核查签发日期、补发情形、有效期及补交规则。 过期或补发不合规的 C/O 可能被拒绝。
印章、签名和电子 C/O 根据适用机制核验样章/签名或电子 C/O 查询码。 无法核验真实性时,可能被转入原产地核查。

操作提示:即使 MFN 税率为 15%,C/O 仍然有助于成本控制,因为部分 FTA 路线可能适用更低的优惠税率。只有在原产地文件有效并与整套单证一致时,才建议申报优惠税率。

适用专项政策

货物情形 可能适用政策 需核查资料 主管机关/平台 建议时点 风险提示
普通化妆品洗发水 商业流通前进行化妆品产品公布 公布接收编号、LOA、CFS/等效文件、标签、INCI 配方 越南药品管理局/相关卫生部门或公共服务平台,视情况而定 货到前,最好在采购前 无公布接收编号可能无法商业流通
抗真菌或药品式宣称 核查化妆品与药品边界 宣称、成分、科学依据和标签 必要时向卫生主管机关确认 定稿标签和签约前 治疗宣称可能改变产品法律属性
样品/R&D/测试品 与商业货物不同处理 用途说明、数量、测试计划、技术资料 海关及专项机关(如适用) ETA 前 样品不得自动销售
多 SKU/容量/香型 如配方或标签不同,应分别核查公布资料 SKU 清单、配方、标签、公布资料 化妆品公布受理机关 发票和装箱单定稿前 SKU 合并错误可能导致资料不匹配
FDI/EPE/工厂进口 海关制度取决于用途和业务模式 合同、进口类型、内部使用资料 主管海关分局 申报前 进口类型错误影响税务和后续报告
特殊包装/标签 商品标签和越南文副标签 原标签、副标签、进口商信息 企业负责;市场/海关机关可检查 流通前 标签违规可能导致处罚或召回

需核查的相关法律文件

文件组 文件名称/编号 发布机关 效力/适用时间 在手续中的作用 需注意内容 核查说明
法律 2014 年海关法 国会 现行有效,需关注修订 海关手续、监管和检查依据 申报、查验、后续稽查 按实际进口类型适用
法令 第 08/2015/ND-CP 号法令及修订文件 政府 与修订文件一并适用 规定海关手续细节 海关资料、申报修改、查验通道 核查合并版/最新版
通知 第 38/2015/TT-BTC、39/2018/TT-BTC 及修订文件 财政部 按仍有效条款适用 海关申报、完税价格和分类指引 海关资料、价格、HS 和原产地单证 申报前核查现行版本
化妆品通知 第 06/2011/TT-BYT 号通知及修订文件 卫生部 多次修订 化妆品公布、PIF、标签和进口管理 第 4 条、第 5 条及公布资料要求 如有合并版,应优先使用
新通知 第 34/2025/TT-BYT 号通知 卫生部 2025 年 7 月 3 日发布,2025 年 8 月 18 日生效 更新化妆品公布资料要求 在线提交:01 份电子版;直接/邮寄提交:02 份纸质版 更新表格和提交方式
标签法令 第 43/2017/ND-CP 和 111/2021/ND-CP 号法令 政府 第 111/2021/ND-CP 号法令自 2022 年 2 月 15 日生效 商品标签和越南文副标签 商品名、原产地、责任主体、净含量、成分和警示 同时核查化妆品专项标签规则
税表 现行进出口税表和第 15/2023/QD-TTg 号决定 政府/财政部 第 15/2023/QD-TTg 号决定自 2023 年 7 月 15 日生效 核查 MFN、普通税率和 FTA 税率 无单独普通税率时按 150% MFN 原则 以申报日为准
VAT 第 174/2025/ND-CP 号法令 政府 2025 年 7 月 1 日生效;官方公布称减税政策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核查是否可适用 VAT 减免 排除附录和执行规则 头发护理化妆品需谨慎核查,不自动适用 8%

查看/下载原始法规

企业在适用前,应进一步通过官方法规数据库或发布机关网站进行核对。

清关单证资料

商业单证
  • 商业发票。
  • 装箱单。
  • 海运提单/空运单。
  • 销售合同/采购订单(如有)。
  • 申请优惠税率时的 C/O。
化妆品资料
  • 化妆品公布接收编号。
  • 制造商/品牌方 LOA 授权。
  • CFS 或等效/免除文件。
  • PIF、INCI 配方、原标签和越南文标签。
技术资料
  • 目录/资料表。
  • SKU、容量、香型清单。
  • 产品图片。
  • COA/SDS(如有)。
资料组 所需文件 用途 通常准备方 常见错误 ETA 前核查
商业单证 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合同/PO 海关申报、价格和数量 进口商、发货人、货代 名称笼统、数量错误、贸易术语错误 逐行对照装箱单和订舱信息
公布资料 公布表、接收编号、已提交资料 证明化妆品流通条件 进口商/法务/QA 编号与产品、容量或标签不一致 建立 SKU、商品名、制造商和品牌方映射
LOA/CFS 授权书、CFS 或等效/免除文件 公布和后续核查 品牌方/制造商/进口商 需认证时未认证、文件过期 核查签发日期、国家、授权范围和签名
PIF/INCI PIF、配方、质量标准 后续监管和安全说明 品牌方/制造商/进口商 INCI 不一致或存在限用成分问题 进口前锁定配方和标签
标签 原标签、越南文副标签、设计稿 标签审查和市场流通 进口商/市场/QA 治疗宣称、责任主体或净含量缺失 ETA 前批准设计稿和副标签
C/O Form D/E/AK/VK/EUR.1/RCEP/CPTPP 等 FTA 优惠税率 出口商/进口商 表格、HS、描述或签发时间错误 申报前完成 C/O 核查
商品名称、数量、SKU、容量、原产地、成分、公布接收编号和标签,必须在商业单证、公布资料、货物标签和海关申报中保持一致。

ETA 前需核查的化妆品公布资料

项目 需核查内容 操作风险 建议
化妆品产品公布 商品名、剂型、制造商、责任主体、配方和用途是否正确 货到后公布尚未通过或正在补正 商业进口前完成并跟进公布
LOA / 授权 在越南分销/公布/流通的授权,主体和期限正确 授权主体错误或过期会被要求补充 按适用情况核查领事认证/证明
CFS 或相关文件 签发国家、有效期、产品、制造商/品牌方;核查免除或替代情况 不匹配或过期可能延误公布 订舱前锁定 CFS/LOA
PIF 安全、质量、配方、标签、生产和产品资料 后续监管或投诉时被动 按产品/SKU 保存 PIF,配方/标签变化时更新
宣称与标签 不得使用疾病治疗宣称;化妆品宣称需与公布资料一致 “medicated/anti-fungal/treats hair loss” 可能改变法律属性 核查英文、越文、二维码/网站和销售资料

可能导致货物被扣留的决定点

决定点 需回答问题 证明资料 不清楚的后果 建议处理
HS 编码 是普通洗发水还是抗真菌洗发水? 标签、宣称、INCI、目录 要求解释、调整税额或查验 ETA 前完成分类,必要时分行申报
化妆品公布 公布接收编号是否对应准确 SKU? 接收编号和资料 无法商业流通 商业进口前完成公布
C/O FTA 优惠是否有依据? C/O、发票、提单、装箱单 优惠被拒 按清单核查 C/O 后再申报
标签 原标签和越南文标签是否合规? 设计稿、副标签、产品照片 要求整改或流通风险 ETA 前批准副标签
宣称 是否存在治疗或抗真菌宣称? 标签、网站、目录、INCI 可能进行产品属性审查 将宣称调整至化妆品范围
SKU/容量 发票是否与公布和装箱一致? SKU 清单、装箱单、公布资料 查验困难和资料不一致 清晰列示 SKU/容量/香型

E2E 实操流程

第 1 步 – ETA 前审查

锁定 HS、税率、C/O、化妆品公布、标签、宣称、SKU 和货物状态。

第 2 步 – 锁定单证

确定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配方、标签、LOA/CFS 和公布接收编号。

第 3 步 – 完成专项资料

完成化妆品公布、PIF、副标签以及必要的宣称说明。

第 4 步 – 海关申报

准备应对绿/黄/红通道;必要时说明 HS、价格、C/O、公布和标签。

第 5 步 – 清关与后续管理

收货、流通前贴越南文标签,并保存批次资料、PIF、原产地和公布资料。

第 6 步 – 变更控制

配方、标签、制造商、容量或宣称变化时,重新核查公布和进口资料。

ETA 前风险清单

风险 后果 ETA 前控制 需核查资料
C/O 表格、原产地标准或描述错误 FTA 优惠被拒并可能要求解释 将 C/O 与发票、装箱单和提单对照 C/O、发票、装箱、运输单证
公布资料与单证中的产品/SKU/容量不一致 要求补充或无法流通 建立 SKU-公布-单证映射 公布资料、SKU 清单、标签、装箱
没有化妆品公布接收编号 商业流通风险 ETA 前完成公布 公布表、LOA、CFS、PIF
治疗或抗真菌宣称未控制 法律属性可能被质疑 印标签/下单前进行法务审查 设计稿、网站、目录、INCI
越南文副标签信息不足 处罚或整改 与进口资料同步准备副标签 原标签、副标签、标签法令
未保存 PIF/安全资料 后续监管应对不足 要求制造商提供完整 PIF PIF、COA、规格、配方

常见问题

问题 简短回答
洗发水进口需要许可证吗? 通常重点是商业流通前的化妆品产品公布;但仍需依据实际资料核查。
是否需要化妆品公布? 如作为化妆品头发护理产品在越南销售/流通,通常需要。
洗发水 HS 编码是什么? 普通洗发水常见为 3305.10.90;如宣称抗真菌性质,应核查 3305.10.10
C/O 能降低税率吗? 可以。MFN 为 15%;有效 FTA 原产地证明可能降低税率,许多路线可能为 0%,但须以现行税表为准。
是否需要越南文副标签? 需要在越南流通前完成,且须与公布资料和原标签一致。
样品是否与商业货物手续相同? 不能自动视为相同。需核查用途、数量、说明和非商业使用。
发票 SKU 与公布资料不同怎么办? 不应以不一致资料申报,应先核对 SKU、容量和商品名。
防脱洗发水能按化妆品公布吗? 取决于宣称和成分。治疗性宣称需进一步核查化妆品与药品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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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供了洗发水进口的 HS、税率、化妆品公布资料和专项政策框架;但实际操作仍需依据目录、INCI 配方、标签、SKU、单证、原产地和进口目的进行逐项核查。

ETA 前审查

HS、税率、C/O、化妆品公布、标签、目录、INCI 和 SKU。

合规资料控制

对照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C/O、LOA、CFS、PIF、标签和技术资料。

E2E 操作

协调国际运输、海关申报、清关处理、内陆配送和后续资料留存。

涉及化妆品公布、C/O 或标签要求的货物,企业不应等到货物到港后才开始核查资料。任何微小不一致都可能导致补充单证、清关延误或计划外仓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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