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面膜进口手续指南
问题:“mask” 可能指化妆品面膜、医用/防护口罩或 LED 面罩设备。若发票/装箱单仅写 “mask”,容易引发 HS、化妆品公布、标签和用途的质疑。
影响:HS、C/O、公布编号或标签不一致,可能导致补资料、转黄/红通道、无法享受 FTA 优惠税以及产生 DEM/DET 费用。
方案:本文提供 E2E 审查框架:HS、税率、C/O、化妆品公布、标签、报关资料和 ETA 前风险控制。
快速摘要
| 项目 | 审查重点 |
|---|---|
| 商品范围 | 化妆品面膜:片状面膜、冲洗式面膜、睡眠面膜、泥膜、眼膜/唇膜等,以皮肤护理为目的且不含医疗治疗宣称。 |
| 参考 HS | 3304.99.90 通常用于其他护肤类面膜;若实质为面部/皮肤霜或乳液,可复核 3304.99.30。 |
| 参考税率 | MFN:18%;普通税率:27%;VAT:按报关日复核 8%/10%。 |
| 核心监管 | 上市流通前需有有效的化妆品产品公布/接收编号;标签、成分、CFS/授权书与 PIF 应一致。 |
| 处理机关 | 越南药品管理局(卫生部)处理进口化妆品公布;海关处理 VNACCS/VCIS 申报。 |
| 提示 | 不适用于医用/防护口罩、LED 面罩设备、治疗型产品或研究样品,除非另行审查。 |
本文 HS、税率、VAT 和 FTA 信息仅供计划参考;实际报关需按申报日文件和产品资料复核。
适用范围
本文仅适用于以皮肤护理为目的的化妆品面膜,包括片状、水凝胶、泥膜、冲洗式、撕拉式、睡眠、眼膜及唇膜,且不属于药品或医疗器械。
不自动适用于医用/防护口罩、LED 面罩设备、电动美容设备、治疗性产品、消毒产品、研究样品或其他用途商品。必须根据目录、SKU、成分、标签、宣称及进口目的复核。
商品分类与识别
识别方式
- 片状/水凝胶/泥/凝胶/霜/乳液形态。
- 按 INCI 申报化妆品成分。
- 仅外用,不作治疗宣称。
- 标签显示 cosmetic/skincare mask。
需单独区分
- 医用/防护口罩。
- LED 面罩设备。
- 祛痘/抗菌/治疗宣称。
- 未浸渍化妆品的干基材。
| 审查标准 | 对照文件 | 描述错误风险 | 建议报关描述 |
|---|---|---|---|
| 产品形态 | 目录、标签图稿、产品图片、样品 | “mask”泛称可能被误解为医用口罩或 LED 面罩 | “外用化妆品护肤面膜,非医疗/非治疗用途” |
| 宣称 | 标签、官网、宣传页、公布表 | 治疗/抗菌宣称可能超出化妆品范围 | 仅写有依据的护肤功能 |
| 成分 | INCI、COA、SDS/MSDS、公布用配方资料 | 禁限用成分可能导致解释或拒收 | 含化妆品成分、零售包装 |
| 载体材料 | 无纺布、水凝胶、纤维素、棉、泥/黏土、凝胶/霜资料 | 干面膜基材可能不属于 3304 | 已浸渍精华的片状面膜/冲洗式化妆品面膜 |
| 包装单位 | 装箱单、发票、标签、片/盒数量 | 单位不一致影响数量、价值和标签 | 盒 x 袋 x 片;每袋净含量 |
| 进口状态 | 发票、合同、图片、用途 | 样品/试用品/赠品政策可能不同 | 全新商品,用途按实际文件说明 |
HS 编码 – 税率 – C/O
分类应基于功能、配方、宣称和用法,而非单纯商品名 “mask”。
| 参考 HS | 适用条件 | 进口税与 VAT 参考 | 需对照资料 |
|---|---|---|---|
| 3304.99.90 | 其他护肤面膜:精华片状面膜、泥膜/黏土面膜、睡眠面膜、凝胶面膜、水凝胶眼膜等,实质为化妆品护肤制剂。 | 普通税率 27%;MFN 18%;VAT 需按 8%/10% 复核。 | INCI 成分、标签、宣称、目录、SDS/COA、产品图片及公布资料。 |
| 3304.99.30 | 仅在产品实质为面部/皮肤霜或乳液时复核,例如霜状/乳液状睡眠面膜。 | 普通税率 27%;MFN 18%;VAT 8%/10% 需复核。 | 剂型、使用说明、标签宣称、成分及包装图稿。 |
| 3304.99.20 | 仅在符合防痤疮霜描述时考虑;治疗宣称可能超出化妆品边界。 | 普通税率 15%;MFN 10%;VAT 按实际分类复核。 | 宣称、活性成分、标签、宣传资料及产品属性判定。 |
| 3401.30.00 | 非面膜默认编码;仅在实质为零售包装的皮肤清洁用表面活性制剂时复核。 | 普通税率 40.5%;MFN 27%;VAT 按现行税表复核。 | 清洁功能、表面活性剂成分、冲洗机制及标签。 |
C/O/FTA 优惠复核
| 路线/原产地 | C/O 或原产地证明 | 参考优惠税率 | 条件和风险 |
|---|---|---|---|
| ASEAN/ATIGA | Form D | 0% 参考 | 复核原产地标准、第三方发票、描述、HS 和数量。 |
| 中国/ACFTA | Form E | 0% 参考 | 复核描述、原产地标准、直运提单和第三方发票。 |
| 韩国 AKFTA/VKFTA/RCEP | Form AK/VK/RCEP | 约 5%/0%/10% 参考 | 仅在商品符合原产地规则时选择最优 FTA。 |
| 日本 AJCEP/VJEPA/CPTPP/RCEP | Form AJ/VJ/CPTPP 声明/RCEP | 可能 0%;RCEP 日本约 10.9% | 复核出口商资格、PSR、日期和有效期。 |
| EU/UK | EUR.1 或原产地声明 | 约 2.5% 参考 | 复核 REX/声明、HS、原产地和直运。 |
| 澳新 | AANZ/CPTPP/RCEP | 0% 或约 10% | 报关前比较税表。 |
| 印度 | Form AI | 约 5% | 复核 RVC/CTH 和运输文件。 |
| 香港 | AHK 原产地证明 | 可能约 20% | 不当然优于 MFN。 |
- FTA Form/证明正确且有效。
- WO/RVC/CTH/CTSH 符合产品规则。
- 描述、HS、数量、重量与报关资料一致。
- 检查第三方发票、直运、签发日及签章。
专项管理政策
| 情形 | 可能政策 | 资料 | 机关/端口 | 时点 | 风险提示 |
|---|---|---|---|---|---|
| 成品化妆品面膜销售 | 化妆品公布、标签控制和 PIF | 接收编号、CFS/授权、配方、标签、PIF | 药品管理局/海关 | ETA 前和上市前 | 不要等货到后才审查公布。 |
| 片状/水凝胶/冲洗式面膜 | 如为护肤且非药品,按化妆品管理 | 目录、标签、INCI、用法 | 卫生部/海关 | 确定 HS 前 | 需区别医用口罩和 LED 设备。 |
| 痤疮/抗菌/治疗宣称 | 需审查化妆品与药品边界 | 标签、宣称、成分、广告 | 药品管理局/可能需判定 | 合同或印标前 | 不要把治疗宣称写入化妆品公布。 |
| 含酒精/溶剂/香精风险 | 运输环节可能需 DG 审查 | SDS/MSDS、闪点、成分 | 船公司/航空公司/货代 | 订舱前 | 错误 DG 可导致拒载。 |
| 样品/试用装/赠品 | 按用途审查;上市仍可能需公布 | 发票、用途、标签 | 海关/药品管理局 | ETA 前 | 样品并不当然豁免。 |
| EPE/FDI/工厂进口 | 复核用途及是否进入内销 | 合同、发票、仓储方案、公布资料 | 管理海关 | 报关前 | 内销需重新审查税务和资料。 |
需复核的法律文件
| 类别 | 文件 | 发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作用 | 需注意条款/附件 | 复核备注 |
|---|---|---|---|---|---|---|
| 法律 | 海关法 54/2014/QH13 | 国会 | 2015-01-01 生效 | 海关手续基础 | 资料、查验、通关规定 | 结合实施文件复核。 |
| 法律 | 进出口税法 107/2016/QH13 | 国会 | 2016-09-01 生效 | MFN/普通/特别优惠税基础 | 税率适用规则 | 按报关日税表确认。 |
| 海关文件 | 08/2015/NĐ-CP、59/2018/NĐ-CP、38/2015/TT-BTC、39/2018/TT-BTC | 政府/财政部 | 需复核合并效力 | 海关手续、估价、HS、原产地 | 相关申报资料规定 | 优先使用合并文本。 |
| HS 目录 | 31/2022/TT-BTC | 财政部 | 2022-12-01 生效 | 越南进出口商品目录 | 第 33 章、第 3304 项 | 分类取决于商品实质。 |
| MFN 税表 | 26/2023/NĐ-CP及修订 | 政府 | 2023-07-15 生效 | MFN 进口税 | 附录 II | 报关前复核。 |
| 普通税率 | 15/2023/QĐ-TTg | 总理 | 2023-07-15 生效 | 普通税率 | 附录/150% 原则 | 无 MFN/FTA 时适用。 |
| VAT | 174/2025/NĐ-CP | 政府 | 2025-07-01 生效 | VAT 减免政策 | 适用/排除范围 | 复核 8%/10%。 |
| 化妆品 | 06/2011/TT-BYT 和 34/2025/TT-BYT | 卫生部 | 2011-04-01 / 2025-08-18 | 化妆品公布、PIF、安全、标签 | 第 4、5、10、11、13 条及附件 | 进口化妆品向卫生部药品管理局公布。 |
| 标签 | 43/2017/NĐ-CP 和 111/2021/NĐ-CP | 政府 | 复核合并效力 | 商品标签及越文附标 | 强制标签内容 | 化妆品标签必须与公布资料一致。 |
| 化妆品公布资料 | 第 34/2025/TT-BYT 号通知修订第 06/2011/TT-BYT 号通知;第 69/2018/NĐ-CP 号议定 | 卫生部/政府 | 第34号通知自 2025年8月18日 起生效 | 公布表、授权书、CFS 及 CFS 豁免机制 | 修订后的第4、5、7条;外贸管理法第36条;第69/2018/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3款 | 特定 CPTPP 情形可能免 CFS;若 CFS 未载明有效期,应核查是否在 24个月 内签发。 |
| 处罚/后续检查 | 第 117/2020/NĐ-CP 号议定及第 124/2021/NĐ-CP 号议定 | 政府 | 按检查时有效文本复核 | 化妆品公布、标签、资料不一致的行政处罚风险 | 第117号议定第68条及其修订规定 | 不应只关注通关,还需准备市场监管/后续检查资料。 |
查看/下载原始文件
企业应在官方法律数据库或发布机关网站核对文件后再适用。
报关资料
商业资料
- Commercial Invoice。
- Packing List。
- B/L 或 AWB。
- 合同/PO 如有。
- 申请 FTA 税率时的 C/O。
- 目录、产品图片和标签。
化妆品合规资料
- 化妆品公布接收编号。
- CFS、授权书、成分资料。
- 责任企业保存的 PIF。
- 原标签和越文附标。
| 资料组 | 所需文件 | 用途 | 准备方 | 常见错误 | ETA 前检查 |
|---|---|---|---|---|---|
| 商业资料 | Invoice、Packing List、B/L/AWB、合同/PO | 申报、估价、数量核对 | 进口商/单证/供应商 | 名称泛称、缺形态/原产地 | 核对名称、包装、重量、贸易术语。 |
| 产品资料 | 目录、标签、图片、INCI、用法 | HS、化妆品政策、标签 | 供应商/法规 | 标签与公布不一致 | 按 SKU、规格、容量、配方比对。 |
| 化妆品公布 | 接收编号、CFS、授权书、PIF | 上市及解释 | 责任企业 | 公布过期或信息错误 | 检查 5年 有效期、名称、厂家、原产地。 |
| C/O | FTA C/O 或原产地声明 | 特别优惠税 | 出口商/进口商 | Form 或原产地标准错误 | 核对 Form、日期、WO/RVC/CTH/CTSH、直运。 |
| 标签 | 原标签、越文附标 | 通关/市场检查 | 进口商/法规 | 标签与公布不一致 | ETA 前锁定标签图稿。 |
可能导致货物被扣的关键点
| 关键点 | 需回答问题 | 证明资料 | 后果 | 建议处理 |
|---|---|---|---|---|
| HS 依据 | 是护肤面膜、霜/乳液、防痤疮还是清洁制剂? | 目录、INCI、标签、用法 | 税率和分类被质疑 | 报关前确定技术描述。 |
| 公布有效性 | SKU 是否正确公布? | 接收编号及资料 | 上市风险 | 核对名称、厂家、原产地、有效期。 |
| 宣称 | 是否有治疗、抗菌或医疗宣称? | 标签、网页、宣传页 | 监管边界风险 | 印标前清理宣称。 |
| C/O | 哪个 FTA 有效且最优? | C/O、发票、提单 | 优惠税被拒 | 核对 Form、标准、直运、日期。 |
| 越文附标 | 是否与原标签和公布一致? | 图稿和公布资料 | 滞留或市场问题 | ETA 前审查。 |
E2E 进口流程
第 1 步
ETA 前审查 HS、税率、C/O、化妆品公布、标签、宣称及 DG 风险。
第 2 步
锁定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标签、SKU、INCI 和公布资料。
第 3 步
处理化妆品合规:确认公布有效;产品信息变化时需调整或重新公布。
第 4 步
申报海关:应对绿/黄/红通道中关于价格、HS、C/O、标签和公布的询问。
第 5 步
完成通关、配送及通关后档案保存。
ETA 前风险清单
| 风险 | 后果 | 控制措施 | 文件 |
|---|---|---|---|
| “mask”描述过泛 | 混同医用口罩/LED 设备,HS 错误 | 说明化妆品护肤面膜、形态和用途 | 发票、装箱单、目录、标签 |
| 缺少/错误公布 | 无法稳妥上市 | 核对公布、SKU、厂家及 5年 有效期 | 公布资料和 PIF |
| 治疗宣称 | 可能被重新分类或标签问题 | 装运前审查标签和宣传 | 标签、网页、成分 |
| C/O 错误 | 优惠税被拒 | 核对 Form、原产地标准、直运 | C/O、发票、提单 |
| SKU/名称不一致 | 补资料和延误 | ETA 前制作 SKU 对照表 | 发票、装箱单、标签、公布 |
| 无 SDS | 订舱或运输问题 | 提前要求供应商提供 SDS | SDS/MSDS、成分 |
常见问题
化妆品面膜进口是否需要许可证?
通常上市前需有效的化妆品产品公布接收编号。不要在未审配方、标签、宣称和用途时简单说“无需许可证”。
化妆品面膜 HS 是多少?
常见复核 3304.99.90;若实质为面部/皮肤霜或乳液,可复核 3304.99.30。
片状面膜和医用口罩一样吗?
不一样。片状面膜若浸渍护肤制剂属于化妆品;医用/防护口罩属于不同 HS 和政策。
C/O 能否降低税率?
可以,但必须核对 Form、原产地标准、HS、描述和直运。
祛痘面膜能否按化妆品公布?
需谨慎审查。治疗性宣称可能超出化妆品范围。
样品/试用装是否豁免?
不当然豁免。如上市、促销或销售,仍可能需要公布和标签。
标签与公布名称不一致怎么办?
应在 ETA 前处理,否则名称/SKU/厂家/配方不一致会引发质疑。
PIF 是否在清关时提交?
PIF 通常由责任企业保存并按要求出示,但核心资料应随时可解释。
进口化妆品面膜是否必须提交 CFS?
需按生产国/出口国及豁免情形复核。自 2025年8月18日 起,第 34/2025/TT-BYT 号通知进一步明确 CFS 豁免及 CFS 要求;若 CFS 未载明有效期,应确认其签发时间是否在 24个月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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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梳理了化妆品面膜的 HS、税率、C/O、公布、标签和报关资料。实际货物仍需按目录、配方、宣称、单证、原产地和用途逐项复核。
运营能力
- 覆盖 60+ 国家代理网络。
- WCA、WCA China Global、VLA、HNLA 成员。
- 海运、空运、公路/铁路、仓储及国内配送。
支持范围
- ETA 前复核 HS、C/O、税率、标签和公布。
- 核对发票、装箱单、提单、C/O、标签及 PIF。
- 海关申报、通道处理及通关后档案保存。
涉及化妆品公布、C/O、标签或敏感宣称的面膜货物,应在到港前开始资料审查,以减少通关延误和计划外仓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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