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类漱口水进口手续
化妆品类漱口水通常用于口腔清洁、清新口气及日常口腔护理。若产品宣称涉及治疗、杀菌、消炎、预防牙病等功效,或成分具有药理/医疗属性,则可能被要求重新审查 HS 编码、化妆品备案、成分、标签及原产地优惠条件。
本文提供进口前 E2E(端到端)审查框架:HS 编码、税率、C/O、化妆品备案、清关文件、标签以及 ETA 前需要控制的风险点。
快速摘要
| 项目 | 审查内容 | 操作提示 |
|---|---|---|
| 商品 | 化妆品类漱口水,用于口腔卫生和清新口气。 | 不得自动适用于药用漱口水、治疗性消毒液、牙膏、口气喷雾或处方产品。 |
| 参考 HS | 3306.90.00 – 其他口腔或牙齿卫生制剂。 | 需根据功效、宣称、成分、包装、使用说明和备案资料最终确认。 |
| 参考税率 | MFN 优惠进口税:20%;普通税参考:30%;标准 VAT:10%。 | FTA 特惠税率须有合规 C/O、正确 HS、商品描述一致及直接运输条件。 |
| 专项政策 | 审查化妆品产品备案、PIF、授权书(LOA)及按现行规定/备案资料要求的 CFS。 | 进口化妆品主要处理机关:越南卫生部药品管理局。 |
法律提示
本文仅适用于普通化妆品/口腔卫生用途的成品漱口水。如涉及治疗、杀菌、抗炎、防龋等医疗宣称,或含有特殊活性成分,应根据实际资料重新判定监管路径。
适用范围
适用
- 瓶装、小包装或条包的化妆品类漱口水/口腔清洁液。
- 无治疗宣称的日常口腔护理及清新口气产品。
- 用于销售、样品或市场活动的全新进口产品。
不自动适用
- 药用漱口水、治疗性消毒液、牙科治疗产品。
- 牙膏、口气喷雾、牙线等形态/功能不同的产品。
- 含高比例酒精、气雾剂或危险品风险的产品。
商品识别
识别化妆品类漱口水时,不应仅依据商品名称,而应对照配方、成分、功效宣称、使用方式、标签和说明书。
| 检查项目 | 对照文件 | 错误描述风险 | 建议申报名称 |
|---|---|---|---|
| 产品形态 | 目录、标签稿、产品图片、说明书。 | 与牙膏、口气喷雾、药品或消毒液混淆。 | Cosmetic mouthwash/oral rinse, brand…, variant…, capacity… |
| 功效宣称 | 原标签、网页、宣传资料、备案文件。 | 治疗/杀菌宣称可能导致监管路径改变。 | 仅在有依据时写口腔清洁/清新口气。 |
| 成分 | 成分表、COA、SDS/MSDS。 | 特殊活性成分可能触发分类解释。 | 避免笼统写 “chemical solution”。 |
HS 编码 – 税率 – C/O
对于化妆品类漱口水,HS 通常在3306项下审查,即口腔或牙齿卫生用制剂。最终编码必须根据商品本质、宣称、成分、形态、包装和化妆品备案资料确定,不能仅凭商品名称判断。
HS 与税率审查矩阵
| 参考 HS | 适用条件 | MFN 进口税 | 普通税 | VAT | 错误归类风险 | 需对照文件 |
|---|---|---|---|---|---|---|
| 3306.90.00 | 化妆品类漱口水/口腔清洁液及其他口腔卫生制剂,不属于牙膏或牙线。 | 20% | 30% | 10% | 若实质为牙膏、牙线、药用漱口水或治疗性消毒液,可能导致 HS 和监管政策错误。 | 成分表、包装图稿、化妆品备案、标签、使用说明、发票。 |
| 3306.10.10/3306.10.90 | 仅在资料显示为牙膏/洁齿剂粉末、膏状或凝胶时考虑。 | 20% | 30% | 10% | 将牙膏误作漱口水会导致 HS、商品描述和备案资料不一致。 | 剂型、使用说明、标签、配方和发票描述。 |
| 3306.20.00 | 仅适用于零售包装牙线。 | 20% 参考 | 30% 参考 | 10% | 不适用于液体漱口水。 | 商品图片、材料构成、装箱单和零售包装。 |
| 3004 或其他税目 | 仅当产品定位为药品/治疗性制剂,含药理活性或疾病治疗宣称时审查。 | 需另行核查 | 需另行核查 | 需另行核查 | 非化妆品若按化妆品处理,可能产生严重专项监管风险。 | 宣称、成分、医疗/牙科用途资料、分类意见和许可文件。 |
C/O 与 FTA 优惠税率矩阵
| 原产地路线 | C/O/原产地文件 | HS 3306.90.00 优惠税率提示 | 适用条件 | 需对照文件 | 错误风险 |
|---|---|---|---|---|---|
| ASEAN | Form D / ATIGA 原产地文件 | 符合条件时可参考 0%。 | ASEAN 原产,满足原产地标准和直接运输。 | C/O、发票、装箱单、提单、商品描述、HS。 | 描述或 HS 不一致可能失去优惠。 |
| 中国 | Form E – ACFTA 或 RCEP 文件 | ACFTA 可核查是否为 0%;RCEP 按年度表审查。 | 按实际原产地和可取得的原产地文件选择 FTA。 | C/O、第三方发票、直接运输证明。 | FTA 选择错误、原产地标准错误或签发国错误。 |
| 韩国 | Form AK、Form VK 或 RCEP | 需比较 AKFTA/VKFTA/RCEP;符合条件的化妆品部分税号可能为 0%。 | 核对制造商、RVC/CTH/CTSH 标准及原产地支持资料。 | C/O、发票、提单,必要时 BOM。 | 使用非最优表格或原产地标准不满足。 |
| 日本 | Form AJ、Form VJ、CPTPP 或 RCEP | 按相应表审查;无有效文件不得默认 0%。 | 根据原产地和运输路线确定最适用 FTA。 | C/O/原产地声明、运输文件、商品描述。 | 表格错误或直接运输证明不足。 |
| 欧盟/英国 | EVFTA / UKVFTA 原产地证明 | 按申报日相应表核查优惠税率。 | 有效出口商/原产地声明或 C/O,描述一致并满足直接运输。 | 原产地声明、发票、装箱单、运输文件。 | 原产地声明依据不足或与申报资料不一致。 |
| 澳大利亚/新西兰 | Form AANZ、CPTPP 或 RCEP | 需比较 AANZFTA/CPTPP/RCEP,选择合法且最优路线。 | 原产地、运输路线和证明文件必须一致。 | C/O、发票、提单、原产地标准。 | FTA 路线错误可能导致优惠被拒。 |
| 印度 | Form AI – AIFTA | 按申报日 AIFTA 税率表审查。 | 满足 AIFTA 原产地标准和直接运输规则。 | C/O、发票、运输文件。 | 原产地标准无效或商品描述不一致。 |
| 香港 | Form AHK – AHKFTA | 需与 MFN 比较,并非所有情况均更优。 | 仅在货物符合 AHKFTA 原产地规则时适用。 | C/O、发票、提单。 | 优惠不如预期或 C/O 被拒。 |
ETA 前 C/O 检查清单
至少核查:C/O 表格、原产地标准 WO/RVC/CTH/CTSH、第三方发票、直接运输、商品描述、HS、数量、重量、原产国、印章/签名、签发日期、有效期,以及 C/O – Invoice – Packing List – B/L – 化妆品备案 – 标签之间的一致性。
专项政策矩阵
| 情形 | 可能适用政策 | 文件 | 机关/系统 | 时点 | 风险说明 |
|---|---|---|---|---|---|
| 成品化妆品类漱口水用于销售 | 化妆品产品备案。 | 备案号、LOA、CFS(如需)、成分表、标签。 | 卫生部药品管理局。 | ETA 前和销售前。 | 备案缺失或不一致可导致延误。 |
| 杀菌/治疗宣称 | 重新审查化妆品、药品或医疗/消毒产品边界。 | 宣称、配方、活性成分浓度。 | 卫生部/海关。 | 提交备案前。 | 宣称可能改变监管路径。 |
| 含酒精或易燃成分 | 运输危险品审查。 | SDS/MSDS、闪点、UN 信息。 | 承运人/航空公司/货代。 | 订舱前。 | 危险品申报错误可能导致拒运。 |
需审查的相关法规
| 类别 | 文件 | 发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在手续中的作用 | 重点内容 | 审查备注 |
|---|---|---|---|---|---|---|
| 化妆品法规 | 06/2011/TT-BYT 化妆品管理通知 | 卫生部 | 2011/04/01 起生效 | 化妆品备案、PIF、产品安全、标签和进口管理的基础法规。 | 第 4–10 条关于备案;第 11–12 条关于 PIF;第 13 条关于产品安全。 | 需结合修订和最新合并文本审查。 |
| 修订文件 | 34/2025/TT-BYT | 卫生部 | 2025/07/03 发布,2025/08/18 生效 | 修订补充 06/2011/TT-BYT,更新化妆品备案资料处理方式。 | 第 1 条及相关附件修订内容。 | 生效后提交的备案资料应按新规定执行。 |
| 进口税表 | 26/2023/NĐ-CP 和 108/2025/NĐ-CP | 政府 | 26 号自 2023/07/15 生效;108 号自 2025/05/19 生效 | MFN 税率、普通税和税表审查依据。 | 第 33 章,3306 项。 | 必须按申报日税表核查。 |
| VAT | 174/2025/NĐ-CP | 政府 | 2025/07/01 起生效 | 依据第 204/2025/QH15 号决议的 VAT 减免政策。 | 核查不适用减税的商品/服务清单。 | 不得自动适用 8%,需核查 HS 和当前 VAT 政策。 |
| HS 目录 | 31/2022/TT-BTC | 财政部 | AHTN 2022 | 越南进出口商品目录,用于 HS 分类。 | 第 33 章及归类规则。 | 用于确定 8 位 HS 编码。 |
| 标签 | 43/2017/NĐ-CP 和 111/2021/NĐ-CP | 政府 | 需核查现行效力 | 商品标签和越南文附加标签规则。 | 进口商品/化妆品强制标签内容。 | 流通前核对原标签和越南文附加标签。 |
查看/下载原文
企业可按文号在政府法律文件门户、官方法规数据库或发布机关网站上查询。适用前应再次核对官方文本。
清关文件
商业文件
- 商业发票。
- 装箱单。
- 海运提单/空运单。
- 销售合同/采购订单(如有)。
- 如申请优惠税率,需提供 C/O。
- 目录、包装图稿、原标签和成分表。
专项文件
- 化妆品产品备案/公布接收编号。
- 按现行备案资料/规定需要时提供 LOA 和 CFS。
- PIF、配方、产品标准、COA(如需)。
- 含酒精或需审查危险品运输时提供 MSDS/SDS。
- 越南文附加标签资料。
按业务步骤的文件检查表
| 文件组 | 需要文件 | 用于哪一步 | 通常准备方 | 常见错误 | ETA 前检查方法 |
|---|---|---|---|---|---|
| 商业文件 | Invoice、Packing List、Contract/PO。 | 申报价格、数量和商品描述。 | 进口商、供应商、单证团队。 | 品名过于笼统,缺少容量/规格,数量不一致。 | 逐 SKU 与标签和装箱资料核对。 |
| 运输文件 | B/L 或 AWB、到货通知、pre-alert。 | 提货、报关、C/O 直接运输审查。 | 货代、船公司、航空公司。 | 收货人错误、件数错误、路线信息不足。 | 将 B/L/AWB 与发票、装箱单、C/O 对照。 |
| 化妆品备案 | 备案接收编号、LOA、必要时 CFS、成分表。 | 证明进口/流通条件。 | 进口商、法规/法务、产品权利人。 | 备案与产品名称、品牌、制造商、规格或容量不一致。 | 将备案资料与图稿、标签和商业单证核对。 |
| C/O | FTA C/O 或原产地文件。 | 申请特别优惠税率。 | 供应商/出口商。 | HS 错误、描述错误、第三方发票未注明、签发日期不合适。 | 货到前完成 C/O 预审。 |
| 标签 | 原标签、越南文附加标签、包装图稿。 | 市场流通及必要时海关解释。 | 进口商、品牌方、合规团队。 | 宣称超过化妆品范围或越南文必填内容缺失。 | 将标签与备案、成分表和广告宣称核对。 |
控制规则:商品名称、数量、容量、规格、原产地、制造商、成分和宣称应在商业单证、化妆品备案、标签、C/O 和海关申报之间保持一致。
可能导致货物被扣留的决策点
| 决策点 | 问题 | 证明文件 | 后果 | 建议 |
|---|---|---|---|---|
| 产品属性 | 是普通化妆品/口腔护理,还是药品/消毒治疗产品? | 宣称、成分、标签。 | 监管路径改变。 | 备案前审查宣称。 |
| HS | 3306.90.00 是否有充分依据? | 目录、标签、说明书。 | 税率和 C/O 风险。 | 按实际属性确认 HS。 |
| 备案 | 备案是否匹配产品、型号、生产商? | 备案、LOA、标签。 | 补充资料或延迟。 | ETA 前锁定资料。 |
E2E 操作流程
步骤1 · ETA 前审查
HS、税率、C/O、备案、标签、宣称及 DG 风险。
步骤2 · 锁定单证
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标签和备案一致。
步骤3 · 专项资料
备案、LOA/CFS(如需)及 PIF 准备。
步骤4 · 海关申报
处理绿/黄/红通道及解释资料。
步骤5 · 清关与后续保存
提货、标签核对、按批次保存文件。
ETA 前风险控制
不要等货到港后才审查备案、C/O 和标签。
ETA 前风险清单
常见问题
| 问题 | 简答 |
|---|---|
| 化妆品类漱口水是否需要备案? | 若作为化妆品/个人护理产品在越南上市,通常需要备案;需按实际资料审查。 |
| 主要 HS 是什么? | 通常审查 3306.90.00。 |
| MFN 税率是多少? | 参考 20%,标准 VAT 10%。 |
| C/O 可以降低税率吗? | 可以,但必须符合相应 FTA 条件。 |
| “抗菌”宣称会影响分类吗? | 可能会,需要谨慎审查。 |
| 样品是否与销售货物相同? | 不一定,需审查用途、数量和非商业用途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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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供化妆品类漱口水的合规框架。实际进口时,仍需按目录、成分表、标签稿、备案资料、单证、原产地和进口目的进行审查。
ETA 前控制
- 审查 HS、政策、C/O、税率、标签和宣称。
- 核对商业单证和合规文件。
操作执行
- 协调海外代理、承运人和预报文件。
- 准备报关及后续文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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