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2025/TT-BCT号通知:能效标识设备目录及进口企业合规提示
若错误识别设备类别、错过适用的能效标识时间节点,或技术资料准备过晚,企业可能面临市场流通延迟、仓储成本增加和后续检查风险。本文从B2B物流与合规角度梳理第52/2025/TT-BCT号通知。
快速摘要
| 核查事项 | 业务提示 |
|---|---|
| 本通知规定什么? | 规定工贸部管理范围内必须实施能效标识的产品目录,并区分强制性和自愿性实施时间。 |
| 生效/过渡时间 | 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部分产品自2027年1月1日起从自愿转为强制。 |
| 需立即核查的产品 | 家用设备、办公/商业设备和工业设备,包括空调、冰箱、洗衣机、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配电变压器、电动机和道路照明LED灯等。 |
| 立即应做事项 | 核查HS编码、型号、产品目录/技术规格、能效标准、能效标识资料、产品标签及市场流通计划。 |
文件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文件名称 | 规定工贸部管理范围内必须实施能效标识的工具、设备目录及实施路线图的通知 |
| 编号 | 52/2025/TT-BCT |
| 发布机关 | 工贸部 |
| 发布日期 | 2025年11月14日 |
| 生效日期 | 2026年1月1日 |
| 效力状态 | 根据政府门户网站及工贸部信息,在本次核查时已生效。 |
| 签署人 | 副部长 Nguyen Hoang Long |
| 调整范围 | 必须实施能效标识的工具、设备目录及实施路线图。 |
| 受影响企业 | 生产、进口、分销和经营目录内家用设备、办公/商业设备和工业设备的企业。 |
主要注意事项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工贸部管理范围内必须实施能效标识产品的生产、进口、分销和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2. 产品类别
目录分为三类:家用设备、办公/商业设备和工业设备。应按品名、功能、型号、容量/功率和测试标准核查。
3. 路线图
部分产品在2026年12月31日前为自愿性,自2027年1月1日起转为强制性,特别是电磁炉、红外炉、微波炉、道路/街道照明LED灯和台式电脑。
- 第一条排除若干国防/安全、暂进再出、过境/转口、外交/领事以及维修替换/能效检测情形。
- 第二条要求企业确认产品是否属于家用、办公/商业或工业设备类别。
- 第三条区分强制性能效标识、自愿性能效标识和过渡时间。
- 第四条明确工贸部创新、绿色转型与工贸促进局为指导、检查和监督单位。
受影响企业/产品类别
| 企业类别 | 影响环节 | 需核查资料 |
|---|---|---|
| 进口商/贸易公司 | 进口前、报关、市场流通 | 确认型号是否属于第二条目录,并按第三条确定强制性时间节点;如适用,准备技术资料和能效标识资料。 |
| 分销商/品牌方 | 产品投放市场前 | 控制能效标识、越文标签、技术资料和留存合规文件,以备市场检查。 |
| 工厂、EPE/FDI、项目 | 采购和进口生产/项目设备 | 核查排除情形:国防/安全、暂进再出、过境、外交货物、维修替换或能效检测设备。 |
| 物流服务商/单证/合规 | ETA前和报关时 | 交叉核对品名、HS编码、型号、容量/功率、功能、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目录和专业资料。 |
对进出口/物流运营的影响
- 货物分类:避免笼统描述,应体现型号、功能、容量/功率等有助于政策判断的信息。
- 技术资料:产品目录、技术规格、测试报告、标签样稿和能效参数应与商业单证一致。
- 时间计划:测试或标签准备延迟,可能影响进口后销售、仓储和项目交付。
- 合规:应按批次/型号保存资料,以备市场检查和后续解释。
需核查的相关法律文件
| 类别 | 名称/编号 | 发布机关 | 时间 | 作用 | 核查提示 |
|---|---|---|---|---|---|
| 法律 | 第50/2010/QH12号《经济和高效使用能源法》 | 国会 | 2010年6月17日发布;2011年1月1日生效 | 能源效率政策及生产/进口能源使用设备义务的基础依据。 | 适用时应核查合并文本。 |
| 修正法律 | 第77/2025/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经济和高效使用能源法》 | 国会 | 2025年6月18日发布;2026年1月1日生效 | 第52/2025/TT-BCT号通知直接引用的法律依据。 | 制定内部合规政策时需核查修改条款。 |
| 议定 | 第40/2025/ND-CP号议定 | 政府 | 2025年2月26日发布;2025年3月1日生效 | 规定工贸部职能、权限和组织结构,是发布通知的权限依据。 | 用于确定主管专业机关。 |
| 通知 | 第36/2016/TT-BCT号通知 | 工贸部 | 2016年12月28日发布;2017年2月10日生效 | 规定能效标识登记、实施和撤销程序。 | 适用时需核查部分效力及合并文本。 |
| 合并文本 | 2020年第23/VBHN-BCT号合并文本 | 工贸部 | 2020年3月24日发布 | 合并第36/2016/TT-BCT号通知及相关修订文件。 | 可用于流程参考,但仍需对照原文。 |
| 决定 | 第04/2017/QD-TTg号决定 | 总理 | 2017年3月9日发布;2017年4月25日生效 | 规定能效标识、最低能效水平及实施路线图。 | 按产品类别核查与第52号通知的适用关系。 |
| 决定 | 第14/2023/QD-TTg号决定 | 总理 | 2023年5月24日发布;2023年7月15日生效 | 规定低能效设备淘汰目录及路线图。 | 不等同于能效标识义务;如涉及最低能效应另行核查。 |
| 标准 | 按产品类别适用的TCVN/QCVN | 主管机关 | 按具体产品确定 | 作为检测和能效参数确认依据。 | 不得泛化适用;应按目录、型号、容量核查。 |
查看/下载原文
适用本通知前,建议优先以政府门户网站和工贸部网站为主要来源进行核对。
企业文件清单
| 文件类别 | 所需文件 | 用途 | 负责方 | 常见错误 | ETA前核查 |
|---|---|---|---|---|---|
| 商业单证 | 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合同/采购订单、如申请优惠税率则需C/O | 报关及货物一致性核查 | 销售/单证/进口商 | 品名或型号与目录/标签不一致 | ETA前锁定品名、型号、数量和原产地。 |
| 技术资料 | 产品目录、技术规格、说明书、原标签图片、型号/序列号清单 | 判断适用范围和时间节点 | 采购/技术/合规 | 使用笼统品名导致政策判断错误 | 分解功能、容量/功率、产品类型和进口目的。 |
| 能效标识资料 | 测试报告、能效标识声明、标签样稿、适用标准 | 市场流通和检查 | 合规/进口商/品牌方 | 货到后才准备导致上市延迟 | 从询价/采购订单阶段或ETA前开始核查。 |
| 产品标签 | 原标签、越文附加标签、如适用的能效标识 | 市场流通和监管检查 | 进口商/分销商 | 缺少必填信息或能效标识与型号不一致 | 将标签与测试报告、目录、发票和实际货物对照。 |
| 法律核查 | 法律、议定、通知、决定、TCVN/QCVN | 确定义务和时间 | 法务/合规/运营 | 混淆能效标识与最低能效要求 | 按SKU/型号建立矩阵,不对全部产品作同一结论。 |
术语说明
- 能效标识:按照规定在产品上展示能耗或能效信息。
- 最低能效水平:其他规定可能要求的最低效率门槛;不完全等同于能效标识义务。
- 测试报告:由有能力的检测机构出具,用以证明能效参数的报告。
- ETA:预计到达时间。
全文
查看第52/2025/TT-BCT号通知中文参考译文
——-
独立 – 自由 – 幸福
—————
编号:52/2025/TT-BCT
河内,2025年11月14日
通知
规定工贸部管理范围内必须实施能效标识的工具、设备目录及实施路线图
本中文文本为根据越文原文编制的全文业务参考译文,仅供企业核查使用,并非官方法律译本。
依据2010年6月17日《经济和高效使用能源法》;依据2025年6月18日第77/2025/QH15号《修改、补充〈经济和高效使用能源法〉若干条款的法律》;
依据政府2025年2月26日第40/2025/ND-CP号关于规定工贸部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议定;
根据创新、绿色转型与工贸促进局局长的提议;
工贸部长发布本通知,规定工贸部管理范围内必须实施能效标识的工具、设备目录及实施路线图。
第一条 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1. 本通知规定工贸部管理范围内必须实施能效标识的工具、设备目录及实施路线图。
2. 本通知适用于从事工贸部管理范围内必须实施能效标识产品的生产、进口、分销和经营活动的组织、个人。
3. 本通知不适用于从事下列产品生产、进口、分销和经营活动的组织、个人:
a) 直接用于国防、安全目的而生产、组装、进口的工具和设备,或按照政府总理单独规定进口的工具和设备;
b) 暂时进口再出口、过境、转口的工具和设备;外交、领事货物;
c) 用于维修替换、检测能效水平的工具和设备。
第二条 必须实施能效标识的工具、设备目录
必须实施能效标识的工具、设备目录分为以下设备类别:
1. 家用设备包括:直管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荧光灯用电磁镇流器和电子镇流器、空调、冰箱、家用洗衣机、电饭锅、电风扇、电视机、LED灯、储水式热水器、电磁炉、红外炉、微波炉;
2. 办公和商业设备包括:复印机、打印机、电脑显示器、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商用冷藏柜、商用空调;
3. 工业设备包括:配电变压器、电动机、道路和街道照明LED灯。
第三条 能效标识实施路线图
1. 对于家用设备和工业设备:
a) 对以下家用设备和工业设备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直管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荧光灯用电磁镇流器和电子镇流器、空调、冰箱、家用洗衣机、电饭锅、电风扇、电视机、LED灯、储水式热水器、配电变压器、电动机;
b) 对电磁炉、红外炉、微波炉、道路和街道照明LED灯,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实施自愿性能效标识;
c) 自2027年1月1日起,对电磁炉、红外炉、微波炉、道路和街道照明LED灯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
2. 对于办公和商业设备:
a) 对笔记本电脑、商用冷藏柜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
b) 对复印机、电脑显示器、打印机、商用空调实施自愿性能效标识;
c) 对台式电脑,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实施自愿性能效标识;
d) 自2027年1月1日起,对台式电脑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
3. 对不属于本通知第二条目录但已有规定能效水平的国家标准且国内具备检测能力的工具、设备,鼓励实施自愿性能效标识。
第四条 组织实施
1. 工贸部创新、绿色转型与工贸促进局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必须实施能效标识的各类工具、设备的能效标识工作。
2. 省级人民委员会指示有关专业机关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目录和路线图,对本地区工具、设备能效标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生效和实施责任
1.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2.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困难或问题,有关机关、组织、个人应及时向工贸部反映,以便研究、修改、补充本通知。
抄送:
– 总书记办公室;
– 国家主席办公室;
– 国会办公室;
– 政府办公室;
– 政府总理及各副总理;
– 国会各委员会;
– 各部、部级机关及政府直属机关;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家审计署;
– 党中央办公厅及各党内委员会;
–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
– 越南工商联合会;
– 各省、中央直辖市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
– 司法部法律文件检查和行政违法处理管理局;
– 工贸部各位领导;
– 工贸部直属单位;
– 各省、中央直辖市工贸厅;
– 政府门户网站;
– 工贸部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 公报;
– 存档:VT、ĐCK。
代部长
副部长
Nguyen Hoang Long
常见问题
1. 本通知何时生效?
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2. 能效标识是否必须在清关时完成?
不应仅凭品名作结论。应按型号同时核查海关要求、能效标准、标识程序和市场流通义务。
3. 哪些产品自2027年1月1日起转为强制?
电磁炉、红外炉、微波炉、道路和街道照明LED灯以及台式电脑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
4. 是否需要核查HS编码?
需要。HS编码不是唯一依据,但对海关政策、税率、专业管理和申报一致性非常重要。
5. 若型号带有无线、加密、电池或适配器功能怎么办?
可能涉及其他专业政策,应分别核查无线电、网络安全、电池、适配器和安全相关规定。
6. 不确定产品范围时应如何处理?
按目录、技术规格、型号、容量/功率、进口目的和测试标准建立矩阵,并在订舱或上市前核对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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