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将货物运回保管?企业条件与责任


海关手续

什么是“将货物运回保管”?企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并承担哪些责任?

需接受专业检查的进口货物通常不能在到港后立即通关。为减少港口堆存并允许在内陆地点实施检查,部分货物可被运至获准的检查或保管地点。但这并不等于通关、自由放行,也不是企业当然享有的权利。货物仍处于海关监管之下,申报人必须按登记地点运输、保持货物原状、报告到达、接受检查并完成专业检查结果。本文依据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进行说明。

业务更新:2026年7月20日 · 依据121/2025/TT-BTC号通知

快速结论

性质

货物离开口岸等待检查/结果,但不得自由使用或销售

核心条件

地点地址明确、与周边区域隔离,并可保持货物原状。

系统申报

以第18号表提出申请,以第19号表报告货物到达。

主要风险

擅自使用/销售、改变原状、错误地点或逾期提交检查结果。

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通关前需接受质量、食品安全、检疫或其他专业检查的进口货物。具体程序取决于专业法规、主管机关及国家单一窗口连接状态。

不得与待确定归类/价格/税款的“货物放行”或最终“通关”混同。

术语解释

术语 含义 识别点
运回保管 允许将等待专业检查的货物运至获准地点。 尚未通关,仍受监管。
专业检查地点 专业机构实施检查的地点。 依专业法规指定或接受。
保管地点 企业登记并保持货物原状的仓库/堆场。 地址明确、隔离、具备监管条件。
保持原状 不得调换、消费、使用或擅自改变。 封识、件数、型号和数量可追溯。
到达通知 货物到达登记地点后发送的电子通知。 第19号表。

运行机制

该制度在贸易便利与国家监管之间取得平衡。货物可运往内陆,但企业对货物的处分权仍受限制。

海关

确认许可、跟踪运输并检查地点及货物。

专业检查机关

接收资料、取样/检查并签发或传输结果。

申报人

负责运输、保管、到达通知和出示货物。

控制原则: 未经法律允许,不得销售、消费、使用或拆除封识。仅为专业检查而安装/运行设备时,应按规定提前通知海关并接受监管。

运回保管、货物放行与通关的区别

标准 运回保管 货物放行 通关
目的 等待专业检查/结果。 等待归类、价格或税款完成。 完成海关手续。
状态 未通关,仍受监管。 部分通关条件尚未完成。 已作出通关决定。
使用权 不得自由使用/销售。 取决于放行条件及其他法规。 仍须满足专业及标签规定。
主要责任 保持原状、报告到达、提交结果。 完成价格、税款或资料。 保存档案并持续合规。

允许运回保管的条件

条件组 要求 应留存证据 控制点
货物与情形 进口货物属于专业检查范围,且由专业主管机关指定检查地点,或由申报人申请运至保管地点。 专业检查登记、报关单及主管机关要求/确认。 必须结合HS编码、功能和专业法规判断,不能只看商业品名。
企业状态 企业当前不属于暂停或禁止使用该程序的对象。 系统状态及违法处理历史。 安排车辆和仓库前先核对。
正确申报路径 运至专业检查地点:第18号表及专业检查登记;国家单一窗口已有数据的除外。按申报人申请运至保管地点:第18号表。 系统申报;纸质报关并运至专业检查地点时,使用09/BQHH/GSQL表并附检查登记。 09号表不是所有运回保管情形的统一要求。
地点 地址明确,保管区域可识别并与周边分隔,能够保持货物原状并满足海关监管。 使用权证明、平面图、边界照片、仓库主体和保管负责人信息。 资料应备查,但不当然属于每次电子申请必须上传的附件。
运输数据 准确申报地点、车辆、路线和预计运输期限。 派车单、GPS、驾驶员信息和仓库接收计划。 超过登记期限仍未报告到达,后续货物可能被暂停,直至海关核实。
保持原状 不得自由销售或使用;因专业检查需要安装、运行的,须事先通知海关。 封识/包装照片、交接记录、监控、仓库日志和书面通知。 未通关货物应与可销售、可使用货物分区管理。

资料与数据

资料 准备主体 用途 必须一致的数据
报关单 申报人 识别货物、政策和处理状态。 报关单号、商品项、件数、重量和贸易方式。
专业检查登记 企业/主管机关 证明已登记检查;如国家单一窗口尚无数据,运至专业检查地点时应随申请提交。 品名、型号、数量、主管机关和检查地点。
第18号表 申报人 申请运至检查地点或保管地点。 地点、车辆、路线和预计期限。
09/BQHH/GSQL表 申报人 纸质报关并运至专业检查地点时使用。 报关单、检查地点和专业检查登记。
地点档案 企业/仓库 海关检查地点时证明合法使用、边界和监管条件。 地址、独立区域、仓库主体、使用期限和负责人。
第19号表 申报人 货物到达登记地点后立即报告到达。 到达时间、地点、封识/包装状态和报关单。
专业检查结果 检查机关/机构 作为海关继续办理通关、放行或其他处理的依据。 报关单、批次、型号、数量和结论。
提交资料与留存资料:电子申请简化不等于可以不保存仓库证明、封识照片、交接记录和地点合法使用证明;海关检查时仍需提供。

办理流程

  1. 确定政策:核对HS编码、功能、型号和专业法规。
  2. 登记专业检查:通过国家单一窗口或主管机关机制办理。
  3. 选择正确路径:主管机关指定检查地点的,如系统尚无数据,提交第18号表及检查登记;按申报人申请运至保管地点的,提交第18号表。09/BQHH/GSQL表适用于纸质报关并运至专业检查地点的情形。
  4. 取得海关反馈:海关完成单证或实货检查后,符合条件的最迟在1个工作小时内确认。
  5. 运输与交接:控制封识、包装、车辆、路线、期限和接收证据。
  6. 报告到达:货物到达后立即发送第19号表。
  7. 配合检查:出示货物、配合取样;因专业检查需要安装或运行的,应事先书面通知海关。
  8. 完成结果:如主管机关尚未向海关电子传输结果,应自运回保管之日起30日内提交;有延长确认的除外。
  9. 按要求运回监管区:主管机关通知资料不完整或未出示货物,且海关依法要求退回的,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运回原海关监管区域。

企业责任

责任 实施内容 证据 违规风险
按申报运输 按登记地点、车辆和期限运输。 GPS、派车单、订舱/调度和交接单。 检查并暂停后续货物,直至核实。
保持原状 不得调换、销售、使用或擅自改变货物。 封识照片、监控、仓库日志和清点记录。 行政处罚并可能适用正式限制期限。
报告到达 到达后立即发送第19号表,且不得超过第18号表登记期限。 系统回执和仓库收货时间。 海关核实前不得办理后续货物。
出示货物 安排货物、人员和资料供海关或专业机关检查。 检查记录、取样记录和来访日志。 违法处理或要求运回监管区。
受控安装/运行 仅限专业检查需要,并应事先书面通知海关。 检查要求、通知和监管记录。 可能被认定为擅自使用或改变现状。
完成检查结果 未电子传输时30日内提交,有延长确认的除外。 结果、单一窗口数据或延长证明。 先暂停后续货物;只有满足被检查、被处罚条件时,才可能适用6个月限制。
执行退回要求 符合法定情形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运回原监管区域。 通知、派车和海关接收记录。 违法风险、成本和延误。
承担费用 承担运输、保管、留存及退回费用。 合同和发票。 成本增加并延误通关。

不得运回保管的情形

修订后的第32条第6款规定,正式限制适用于企业因列明行为已经接受检查并受到行政处罚,或主管机关提出书面要求的情形。海关制作违法记录是部分期限的起算点,但不能表述为仅制作记录就自动触发所有禁止期限。

情形 适用机制 期限/后果 关键区别
超过第18号表期限仍未报告到达 暂停后续货物。 直至海关检查并确认货物已按规定保管。 不当然等于1年正式限制。
超过30日无结果且无延长确认 等待检查、处理期间,不得办理后续货物运回保管。 取决于海关与专业机关的处理结果。 与处罚后的6个月限制不同。
已检查、已处罚:未保持原状、错误/不合格地点或擅自消费 第32条第6款正式限制。 自海关制作违法记录之日起1年 应对应具体已处罚行为。
已检查、已处罚:逾期提交专业检查结果 第32条第6款正式限制。 自海关制作违法记录之日起6个月 应保存主管机关的延长确认。
未出示货物或主管机关书面要求 按管理要求限制。 按相关主管机关要求的期限。 需核对具体书面文件的对象和范围。

常见风险

  • 将运回保管等同通关:把货物投入生产或销售。
  • 混淆两条申报路径:把09号表视为统一要求,或国家单一窗口无数据时漏交专业检查登记。
  • 认为电子申请不需要仓库证据:未保存地点使用权、边界、封识和保管记录。
  • 未报告到达:第19号表未发送或超过第18号表期限。
  • 保管链中断:缺少封识照片、收货记录、车辆轨迹或责任人。
  • 混淆30日暂停与6个月限制:前者是即时处理状态,后者须满足检查和处罚条件。
  • 未通知即安装或试运行:书面通知海关前即运行设备。
  • 忽视退回要求:适用时未在5日内运回原监管区域。

法律依据与官方来源

文件 机关/效力 相关内容 适用重点
2026年54/VBHN-VPQH号《海关法》合并文本 国会办公厅;2026年3月23日发布。 第35条关于进出口货物专业检查及海关监管框架。 法律规定原则,具体条件还需结合实施法令和通知。
08/2015/NĐ-CP号法令,经59/2018/NĐ-CP167/2025/NĐ-CP修订 政府;167/2025自2025年8月15日生效。 第33条关于检查/保管地点、监管条件及通关或放行前的保管责任。 应按修订后的文件链理解。
38/2015/TT-BTC号通知,经39/2018/TT-BTC121/2025/TT-BTC修订 财政部;121/2025自2026年2月1日生效。 121号通知第1条第17款修订第32条:第18/19号表、1小时反馈、30日结果、保管检查、5日退回及限制情形。 必须区分后续货物的临时暂停与处罚后的正式限制期限。

常见问题

1. 运回保管是否等于已经通关?

不是。货物尚未完成通关条件,仍受海关监管。

2. 保管期间可以投入生产吗?

不得擅自使用。因专业检查需要安装或运行的,应在适用程序内事先书面通知海关。

3. 可以使用第三方租赁仓库吗?

可以考虑,但必须证明合法使用、区域可识别并分隔、能够监管和保持原状;地点档案应备查。

4. 何时报告货物到达?

货物到达检查或保管地点后立即发送第19号表,并不得超过第18号表登记的运输期限。

5. 专业检查结果何时提交?

主管机关未向海关传输结果时,申报人应自运回保管之日起30日内提交;有延长确认的除外。

6. 超过30日是否自动禁止6个月?

不是。首先是在等待检查、处理期间暂停后续货物;6个月限制仅在企业因逾期提交结果满足已检查、已处罚条件时适用。

7. 何时必须运回原监管区域?

主管机关通知资料不完整或未出示货物,且海关依法提出要求时,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运回。

适用说明: 中文翻译仅供业务参考,不是正式法律译文。具体应以越南文法律文件、实际货物、地点及企业合规状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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