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是否应计入海关完税价格?
进口后支付、按境内销售额计算或支付给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特许权使用费,常被遗漏在海关估价之外。决定因素不是费用名称,而是知识产权、进口货物以及买方取得货物之间的实质联系。若该费用同时满足调增条件但未申报,企业可能需要补充申报、补缴税款并在后续稽查中说明差异;反之,未经分析即将全部加盟费、广告费或分销权费用计入,也会不必要地推高到岸成本。本文适用于品牌消费品、药品、零部件、机械设备以及附带技术或软件的进口业务。
快速结论
不得仅按名称判断
“royalty”“license fee”“franchise fee”或关联方付款均不能单独决定海关处理。
必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
费用与进口货物有关;属于进口货物销售条件;且尚未包含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中。
收款方不是唯一判断因素
无论支付给卖方、知识产权权利人还是第三方,都需审查合同与控制关系。
暂无法确定金额也要管理
申报时说明原因;自实际支付该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报正式完税价格并按税收管理规定处理税款差额。
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采用成交价格法估价的品牌消费品、药品、专利或技术诀窍产品、附带软件的机械设备、特许经营及独家分销模式。
术语说明
| 术语 | 业务含义 | 估价作用 |
|---|---|---|
| 特许权使用费 Royalty | 为使用或受让商标、专利、著作权、技术诀窍等知识产权支付的款项。 | 只有同时满足法定条件时才可能调增。 |
| 许可费 Licence fee | 为获得知识产权、技术、软件或商业权利的使用许可而支付。 | 应识别所获权利及其与进口货物的联系。 |
| 销售条件 Condition of sale | 若不支付该费用,买方无法购买货物或卖方不会供货。 | 三项累计条件之一。 |
| 实付或应付价格 | 买方为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向卖方已经支付或将支付的全部款项。 | 已包含的费用不得重复调增。 |
| 分摊 Apportionment | 依据客观、可量化数据,将混合费用分为进口货物相关部分与其他部分。 | 仅调增相关部分;无法分拆时可能不能采用成交价格法。 |
实质与运行机制
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审查
| 条件 | 核查问题 | 常见证据 | 初步判断 |
|---|---|---|---|
| 与进口货物有关 | 所许可的商标、专利、配方、软件或技术是否体现在进口货物中或用于该货物? | 许可范围、目录、标签、BOM、技术资料、按SKU计算的费用。 | 缺乏功能或可量化联系时,第一项条件可能不成立。 |
| 属于销售条件 | 若未签署许可或未支付费用,进口商是否仍可购买货物? | 终止条款、供应商批准权、卖方与许可方关系、指定函。 | 独立的转售或分销权可能不构成销售条件。 |
| 尚未包含在货价中 | 发票或转让定价是否已吸收知识产权费用? | 价目表、转让定价政策、发票、借记通知及价格对账。 | 已包含则不得重复调增;未包含则继续确定调增金额。 |
判断原则: 只有三项条件全部满足,且金额有客观、可量化数据支持时,才在成交价格法下调增。
收款方不一定是卖方
支付给母公司、商标权利人或独立知识产权公司的费用并不当然排除。应审查卖方是否受许可方控制、由其指定,或在买方不履行许可义务时有权拒绝供货。
常见情形分析
| 情形 | 核查重点 | 可能处理 | 需证明事项 |
|---|---|---|---|
| 按境内销售额计算品牌费 | 费用直接适用于进口SKU,销售时商品仍带有该商标。 | 若同时为购买条件且未含在进口价格中,可能需要调增。 | 销售额基础、SKU清单、采购条件及许可方–卖方关系。 |
| 独家分销权费用 | 支付对象为区域或销售网络权利,与购买权分开。 | 若不影响进口货物购买,可能不调增。 | 没有该分销权时仍可购买货物的证据。 |
| 在越南境内复制、再生产的权利费用 | 买方为进口后复制、再次生产或再现该货物而支付。 | 属于复制权的特别排除情形;应与体现在进口货物中的商标、专利或技术诀窍权利区分。 | 权利范围、实施地域、再生产产品及计费公式。 |
| 综合加盟费 | 同时包含品牌、培训、门店设计、营销和系统管理。 | 不得机械地全部计入,应分拆与进口货物有关的部分。 | 合同附件、价格构成及分摊方法。 |
| 技术/诀窍费用 | 专利或诀窍体现在进口产品中或制造该产品所必需。 | 若支付是取得货物的必要条件,调增风险较高。 | 专利范围、工艺资料及授权供应商结构。 |
| 进口机器的控制、运行软件 | 软件为安装并运行机械设备所必需。 | 应先适用第6条关于机器设备及控制、运行软件的估价规则。为运行机器而实际支付的软件使用权费用可能直接构成机器的海关完税价格,不能仅按第14条特许权使用费测试判断。 | 技术说明、供货条件、载体、许可密钥、软件进口时间及付款凭证。 |
| 区域广告/营销费 | 用于进口后的市场活动或运营。 | 如可单独识别且不是销售条件,可能与特许权使用费分开。 | 工作范围、交付成果、服务发票和履约证据。 |
应核查的文件与数据
| 文件/数据 | 负责人 | 需锁定内容 | 核查目的 |
|---|---|---|---|
| 买卖合同及价格附件 | 采购/供应商 | 销售条件、终止权、价格是否含知识产权费用。 | 判断销售条件并防止重复计入。 |
| 许可/加盟合同 | 法务/权利人 | 权利对象、区域、货物、付款方/收款方及计算公式。 | 确定与进口货物的联系。 |
| 集团架构及各方关系 | 法务/税务 | 卖方–许可方–进口商关系及控制权。 | 评估向第三方付款的实质。 |
| SKU清单与分摊基础 | 财务/ERP | 销售额、数量、进口价值、境内产品和服务。 | 仅分摊进口相关部分。 |
| 发票、借记通知和付款凭证 | 财务 | 发生日期、期间、币种、实付金额和会计入账。 | 确定申报时间和最终金额。 |
| 目录、标签、专利和软件资料 | 技术/市场 | 权利如何体现在货物中或被货物使用。 | 证明或否定“相关性”。 |
| 转让定价政策 | 税务/财务 | 货价是否吸收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存在年末调整。 | 避免重复调增并支持关联交易说明。 |
审查与申报流程
| 步骤 | 输入 | 控制动作 | 输出 |
|---|---|---|---|
| 1. 绘制付款地图 | 合同、总账、应付账款、集团内部发票。 | 识别royalty、license、franchise、technology、software及marketing费用。 | 按收款方和期间建立费用清单。 |
| 2. 对应进口货物 | SKU及许可范围。 | 识别权利是否体现在进口货物中或供其使用。 | 费用–SKU–报关单映射。 |
| 3. 测试销售条件 | 买卖合同和许可合同。 | 判断不付款后果及许可方对供货的控制。 | 销售条件结论。 |
| 4. 检查是否已含价 | 发票和定价政策。 | 对账独立费用、转让价格和年末调整。 | 防重复结论。 |
| 5. 分摊调增金额 | 销售额、数量、进口价值或其他合理指标。 | 以客观数据分离进口相关部分。 | 可追溯分摊表。 |
| 6. 注册申报时申报 | 能够依据客观、可量化数据确定的费用。 | 在进口申报/估价申报中申报并保存公式、数据和凭证;合同尚不能确定金额时,不应自行编造估算数。 | 申报完税价格及税款。 |
| 7. 金额暂未知 | 按年末或后续销售计算的费用。 | 在估价明细说明原因并跟踪实际支付。 | 未结事项台账。 |
| 8. 支付后最终确认 | 借记通知、付款凭证及最终计算。 | 自实际支付该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修改、补充申报申报正式完税价格,补缴税款差额,并在适用时处理滞纳金。 | 结案文件及税款对账。 |
费用分摊与无法分拆的处理
若费用同时涵盖进口货物、境内产品、服务、营销或其他商业权利,应采用客观、合理且一致的分摊指标。
| 数据状态 | 原则处理 | 风险 |
|---|---|---|
| 可分离进口相关部分 | 仅调增已分离的相关部分。 | 分摊方法不一致可能被否定。 |
| 费用已包含在货价中 | 不得重复调增,并保存价格构成证据。 | 没有定价说明时容易被认为在货价之外。 |
| 无法以客观、可量化数据分离相关与无关部分 | 调增金额无法确定,成交价格法可能无法适用,应按顺序审查下一估价方法。 | 不得自动将全部混合费用计入或排除。 |
| 年末结算后费用变化 | 按实际金额补充申报并映射至各报关单。 | 缺乏报关单映射会造成税款对账困难。 |
风险与常见错误
| 错误 | 原因 | 影响 | 控制措施 |
|---|---|---|---|
| 只看货物发票 | 费用由其他集团公司另行开具借记通知。 | 遗漏调增项目。 | 将AP/GL和集团合同与报关单对账。 |
| 认为进口后支付就无关 | 混淆付款时间和费用性质。 | 少报完税价格和税款。 | 从首次进口时跟踪,而不是等付款。 |
| 将全部加盟费计入 | 未分拆品牌、管理、培训和营销。 | 无依据增加到岸成本。 | 细分费用并建立分摊文件。 |
| 第三方收款即不计入 | 未审查许可方对卖方的控制。 | 错误判断销售条件。 | 审查集团关系和供货限制。 |
| 金额未知时不说明 | 年末费用未纳入进口跟踪。 | 遗漏最终价格申报。 | 申报原因并维护未结事项台账。 |
| 采用方便但无证据的比例 | 缺少SKU映射或受控数据源。 | 分摊结果可能不被接受。 | 保存分摊备忘录、数据来源和审批记录。 |
法律依据与官方查询来源
| 文件/来源 | 机关与效力 | 适用作用 |
|---|---|---|
| 第39/2015/TT-BTC号通知 | 越南财政部;2015年4月1日起生效。 | 海关估价框架及第14条关于特许权使用费、许可费的规则。 |
| 第60/2019/TT-BTC号通知 | 越南财政部;2019年10月15日起生效。 | 修订成交价格法、控制/运行软件处理及估价凭证要求。 |
| 第06/2021/TT-BTC号通知 | 越南财政部;2021年3月8日起生效。 | 规定后付费用、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的税收管理,包括正式价格申报及差额处理期限。 |
| 海关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的业务指引 | 越南海关。 | 辅助理解相关性、销售条件和申报程序。 |
| 按具体交易资料判断的海关答复 | 越南海关。 | 强调必须根据完整交易资料个案分析。 |
| 后付费用申报指引 | 越南海关。 | 参考实际支付后申报最终价格的义务。 |
常见问题
支付给母公司的费用是否必须计入?
不一定。应检查其与进口货物的联系、是否为购买条件以及是否已包含在货价中。
按越南销售额计算的royalty是否计入?
计算基础不是决定因素。若费用适用于进口SKU并属于购买条件,仍可能需要计入。
分销权和复制权费用是否计入?
若转售、分销权独立且不是购买货物的销售条件,相关费用可能不计入。在越南境内复制、再生产进口货物的权利费用属于特别排除情形;合同应将该权利与体现在进口货物中的知识产权区分。
进口机器配套软件如何处理?
应先适用第6条关于带有控制、运行软件的机器设备估价规则。若软件为安装和运行机器所必需,实际支付金额可能按该独立机制计入机器完税价格,而不能只按第14条特许权使用费判断。
申报时无法确定金额怎么办?
在估价明细中说明原因并建立跟踪台账。自实际支付该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申报正式完税价格、补缴税款差额,并在适用时处理滞纳金。
费用同时覆盖进口货物和境内产品怎么办?
若可依据客观数据分拆,仅计入进口相关部分;无法分拆时应重新评估成交价格法是否适用。
费用已包含在进口货价中还要再计入吗?
不得重复计入,但应保留价格构成和会计资料作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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