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退税与不征收税款有什么区别?
这三种机制都可能降低企业最终承担的进出口税负,但不能相互替代。免税源于法定免税对象及其条件;退税处理已经缴纳的税款;不征收税款则是针对法定情形下尚未缴纳税款的一项独立手续。选错路径可能导致报关指标错误、资料不完整、资金回收延迟,或原始报关单与复出口、复进口报关单之间的审计链断裂。本文按照税款是否已缴、法律触发条件、办理时间、资料及海关正式处理结果进行比较。 下文从概念本质出发,进一步说明其在货运单证以及各参与方协同中的实际应用。企业应尽早核对订舱、运输、贸易和海关数据,明确处理负责人及回复时限,并保存支持关键判断的依据。
法律更新至2026年7月20日 · B2B业务参考,不替代个案法律结论。
快速结论
货物属于法定免税情形并满足全部条件时适用。依据第16条及实施规定,对免税部分无需缴纳税款。
税款已经缴纳,之后出现法定退税事由时适用。税款可退还或按照税收管理规定处理。
依据第37a条办理的独立手续:应退税但尚未缴税,或复进口/复出口对应环节依法无需缴税。
同时确认税种、法律依据、已缴/未缴状态、触发事件以及各报关单之间的对应关系。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商业进出口、加工、出口生产、暂时进口后复出口、复进口或复出口业务中的出口税和进口税,重点是选择正确机制并形成可审计资料。
本文不当然适用于进口环节增值税、特别消费税、环境保护税、滞纳金或多缴税款;这些项目需分别适用相应税法和手续。
术语解释
| 术语 | 业务含义 | 资料处理作用 |
|---|---|---|
| Duty exemption – 免税 | 货物、用途及法定条件符合规定时,免除全部或部分纳税义务。 | 根据具体情形在报关环节或通过免税清单/资料办理。 |
| Duty refund – 退税 | 出现法定退税情形时,退还已经实际缴纳的税款。 | 海关审核法律依据、证明资料和金额后恢复企业资金。 |
| Duty non-collection – 不征收税款 | 海关依据第37a条正式决定不征收尚未缴纳的税款。 | 需要提交资料并取得正式结果,可在通关时或通关后申请。 |
| Non-taxable goods – 不属于征税对象 | 货物不在进出口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 | 判断是否属于征税对象,本质上不同于免税。 |
实质与运行机制
1. 免税从货物对象和用途开始判断
申报人应依据进出口税法第16条及实施规定判断。根据不同免税类别,资料可能涉及免税清单、定额、期限、合资格进口主体、用途管理、核减跟踪或免税后的监管。免税并不意味着可以省略报关或证明资料。
2. 退税从“税款已经缴纳”开始
退税仅处理实际已缴税款。第19条的典型情形包括:已缴税但没有实际进出口或实际数量较少;出口货物需复进口;进口货物需复出口;已缴进口税的原料用于生产并实际出口产品;已缴税的暂时进口机器设备之后复出口,并满足相应条件。
3. 不征收税款是独立手续,不是免税类别
第134/2016/NĐ-CP号法令经第18/2021/NĐ-CP号法令补充的第37a条主要包括两组:(a)属于第33至37条退税对象但相关税款尚未缴纳;(b)根据第33、34条,复进口或复出口对应环节无需缴纳进口税或出口税。
资料可以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或通关后提交。海关根据情形在通关过程中决定,或按类似退税的程序处理并作出正式的不征收税款决定。因此,它是处理未缴税款的独立程序,但不是第16条下的免税优惠类别。
比较与判断表
| 判断标准 | 免税 | 退税 | 不征收税款 |
|---|---|---|---|
| 税款状态 | 免税部分无需缴纳 | 税款已经缴纳 | 申请不征收的税款尚未缴纳 |
| 权利来源 | 货物对象、用途及免税条件 | 发生法定退税事由 | 第37a条:应退但未缴,或复进口/复出口环节无需缴税 |
| 主要办理时间 | 申报和通关过程中;部分情形需预先建立免税清单 | 发生退税事由并具备资料后 | 通关时或通关后,视具体情形 |
| 正式结果 | 接受免税处理/对应税款不产生缴纳义务 | 退税、抵扣或按税收管理规定处理 | 不征收税款决定或不符合条件的通知 |
| 现金流影响 | 无需垫付免税部分 | 先缴后退 | 经批准不征收的税款无需支付 |
| 识别示例 | 符合条件的出口生产进口原料 | 已缴进口税的货物之后复出口并符合退税条件 | 符合条件的复出口环节出口税尚未缴纳并申请不征收 |
需要核对的资料与数据
| 资料/数据组 | 必须一致的内容 | 适用机制 | 内部责任部门 |
|---|---|---|---|
| 报关单与税款状态 | 报关单号、监管方式、日期、商品项、HS编码、税额、缴税凭证及税务台账状态 | 三种机制 | 进出口、报关代理、税务会计 |
| 商业与运输单证 | 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付款凭证及退货协议 | 退税/不征收;部分免税 | 进出口、采购、会计 |
| 免税条件证明 | 用途、加工合同、定额、免税清单、库存及项目资料 | 免税 | 生产、仓库、项目、会计 |
| 对应报关单链 | 原始与复出口/复进口报关单;数量、序列号/型号及海关监管确认 | 退税/不征收 | 进出口、仓库、货代 |
| 退税申请文件 | 电子系统第VIIa附录表01信息,或第VII附录表09,以及各情形专用资料 | 退税 | 进出口、税务会计 |
| 不征收申请文件 | 电子系统第VIIa附录表02信息,或第VII附录表09a;第37a条第1款a项还需提交类似退税资料 | 不征收 | 进出口、税务会计 |
操作流程
- 分开识别各税种:分别确认出口税、进口税及其他税,不得合并其已缴/未缴状态。
- 选择法律路径:免税核对第16条;退税核对第19条及第33至37条;不征收核对第37a条。
- 锁定缴税状态:按每张报关单和每个业务环节确认已缴或未缴。同一货物流转可能在原始报关单办理退税,同时在对应报关单办理不征收。
- 建立货物对应表:连接商品项、数量、SKU/序列号/型号、合同、运输资料及海关监管确认。
- 使用正确表单:免税使用对应免税资料;退税使用表01/表09;不征收使用表02/表09a及相应证明。
- 向有权海关提交:不征收资料提交至办理货物手续的海关,可在通关时或通关后提交;免税、退税按各情形的权限和渠道办理。
- 核对正式结果:仅依据海关决定/通知进行账务处理,并更新税务台账、应收款、审计链和归档资料。
风险与常见错误
| 错误 | 原因 | 影响 | 控制措施 |
|---|---|---|---|
| 对已缴税款使用“免税” | 选择程序前未核对缴税凭证 | 申报处理错误、延误并造成账务差异 | 逐张报关单确认已缴/未缴状态 |
| 将所有未收税款称为“不征收” | 未核对第37a条及第33至37条 | 法律依据不足或需重新提交 | 写明具体条款及复出口/复进口或退税事由 |
| 对应报关单无法连接 | 商品、数量、序列号、运输或监管数据不一致 | 无法证明退税/不征收资格 | 发生退货或复出口/复进口时立即建立商品项对应表 |
| 使用错误申请表 | 混淆退税表01/09与不征收表02/09a | 资料不完整并被要求补充 | 按现行行政手续清单准备 |
| 忽略未使用/未加工条件 | 未核对个别退税情形的专门条件 | 全部或部分被拒绝 | 在法律要求时保存货物状态、仓储及技术证明 |
| 免税货物改变用途 | 经营计划变化但未办理海关税务处理 | 可能补税、滞纳金并受到处理 | 销售、转让或改变用途前设置内部审批 |
法律依据与官方来源
| 官方来源 | 本文作用 | 适用提示 |
|---|---|---|
| 第96/VBHN-VPQH号合并文件——进出口税法 | 第16条规定免税;第19条规定退税及对应环节不缴税的情形。 | 2026年3月31日合并,用于阅读修订后的现行法律内容。 |
| 第134/2016/NĐ-CP号法令 | 第33至37条细化免税和退税情形。 | 须结合现行修改法令阅读。 |
| 第18/2021/NĐ-CP号法令 | 补充第37a条不征收税款以及表01、02、09、09a。 | 2021年4月25日起生效。 |
| 第182/2025/NĐ-CP号法令 | 根据2025年修法继续修改第134号法令。 | 2025年7月1日起生效,需判断是否涉及具体货物。 |
| 税收管理法38/2019/QH14 | 退税审核、抵扣和返还的管理框架。 | 提交时核对现行修改及实施规定。 |
| 第121/2025/TT-BTC号通知 | 更新进出口货物海关和税收管理程序。 | 2026年2月1日起生效,需核对过渡条款。 |
| 行政手续1.009559——不征收进出口税 | 官方公布步骤、资料、条件及处理结果。 | 越南财政部行政手续来源。 |
常见问题
不征收税款等于免税吗?
不等于。免税依据第16条的免税类别;不征收是依据第37a条处理未缴税款的手续。两者法律依据、表单和正式结果不同。
申请不征收税款需要资料吗?
需要。申请使用第VIIa附录表02或第VII附录表09a。属于第37a条第1款a项的,还需提交类似退税资料。
不征收资料什么时候提交?
可以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或货物通关后提交。处理方式取决于具体情形、原始报关单及是否产生退税金额。
已经缴纳的税款还能办理“不征收”吗?
已缴金额通常应按退税或多缴税款处理。不征收针对尚未缴纳的税款,但对应环节的不征收决定可能与原始环节的退税决定同时作出。
进口货物复出口一定能退进口税吗?
不一定。必须符合具体法定情形、证明货物对应关系并满足专门条件;部分情形要求货物未使用、未加工或未生产。
免税等于不属于征税对象吗?
不等于。免税货物仍可能属于征税对象,只是在符合条件时免缴;不属于征税对象则本身不在征税范围内。
进口增值税也适用同样三种机制吗?
不能自动套用。进口增值税适用增值税法和税收管理规定,其条件和程序可能不同于进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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