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税额确定前,何时可以放行货物?
“货物放行”并不等于企业可以在完全未缴税的情况下提货。该机制仅适用于货物已经符合出口或进口条件、但最终应纳税额暂时无法确定的情形;申报人仍须按适用依据缴纳或由信用机构担保暂定税款。 下文从概念本质出发,进一步说明其在货运单证以及各参与方协同中的实际应用。企业应尽早核对订舱、运输、贸易和海关数据,明确处理负责人及回复时限,并保存支持关键判断的依据。这种做法能够减少反复沟通,并为整个处理过程形成清晰的控制记录。
快速摘要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越南办理、涉及税款且仍处于海关处理阶段的进出口申报,重点说明《海关法》第36条以及经修订的第08/2015/NĐ-CP号法令第32条第1款。
术语解释
运行机制
《海关法》第36条规定两个累积条件:货物已经符合出口、进口条件,但最终税额尚无法确定;同时,申报人已经缴纳或由信用机构担保按适用暂定基础计算的税款。因此,“在完成税务义务之前”应理解为最终税额确定之前,而不是无需保障税款。
货物放行后,海关与申报人继续处理尚未完成的事项,例如归类/鉴定、正式价格确认、完税价格磋商或补充文件。法律规定,最终税额的确定期限通常不超过放行之日起30日;需要鉴定的,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计算。
可适用的情形
| 情形 | 尚未确定的要素 | 缴税/担保条件 | 业务结果 |
|---|---|---|---|
| 等待分析、归类或鉴定 | 商品编码、数量、重量或体积需要专业结果;同一申报人部分与前批取样货物完全相同且正在等待结果的货物也可能适用。 | 按申报人自行计算的税额缴纳或担保。 | 先放行,结果出来后补充申报并处理差额。 |
| 申报时尚无正式价格 | 合同价格取决于指数、最终数量/质量或约定的调整机制。 | 按暂定价格计算税款并缴纳或担保。 | 取得正式价格后补充申报并重新计算税额。 |
| 海关完税价格审查 | 海关有依据否定或怀疑申报价格,并按第08号法令第21条进行价格确定/磋商。 | 按具体情形要求缴纳或担保。 | 在价格审查继续进行期间可先放行。 |
| 资料不足无法确定完税价格 | 申报时缺少确定海关完税价格所需的信息或文件。 | 必须由信用机构按海关确定的完税价格所计算税额提供担保。 | 先放行,之后补充资料并确定最终价格和税额。 |
需要核对的文件和数据
| 文件/数据 | 准备或签发方 | 用途 | 必须一致的字段 |
|---|---|---|---|
| 报关单及放行申请信息 | 海关申报人 | 确定适用情形并在系统/报关单中记录申请。 | 申报单号、监管方式、商品、数量、价格和税额。 |
| 缴税凭证或担保文件 | 银行/信用机构及纳税人 | 证明暂定税款已得到保障。 | 纳税人、申报单号、金额、税种和有效期。 |
| 合同、发票及最终定价条款 | 买卖双方 | 证明尚无正式价格及后续定价方法。 | 贸易条件、币种、公式和调整项目。 |
| 技术资料、目录、样品及取样记录 | 生产商/进口商/海关 | 用于分析、归类或鉴定。 | 商品名称、型号、成分、用途、生产商和批次。 |
| 价格质疑/磋商/确定通知 | 海关机关 | 明确依据和下一步期限。 | 拟定价格、方法、回复期限和补充材料。 |
| 鉴定结果或正式价格 | 主管机构/商业合作方 | 作为补充申报及确定最终税额的依据。 | 与样品、申报单、合同和商品正确关联。 |
办理流程 / 时间线
- 确认货物具备合法出口/进口条件。 核查许可证、商品政策、专业检查和实货检查结果。
- 确认最终税额无法确定的具体原因。 对应到归类/鉴定、暂定价格、价格审查或缺少完税价格资料。
- 申报放行申请。 在电子报关单正确字段中填写;纸质申报按现行指引备注。
- 缴税或完成担保。 确保申报单、纳税人、金额、税种及有效期完全一致。
- 海关审核并作出决定。 有权海关单位核验法律条件并在系统中反馈。
- 完成放行后的义务。 跟踪结果、补充申报、结清税款差额并完成通关。
风险与常见错误
法律依据与官方来源
| 文件 | 在本文中的作用 | 状态说明 |
|---|---|---|
| 第54/2014/QH13号《海关法》 | 第36条规定放行定义、条件及最终税额期限。 | 应结合后续修法阅读。 |
| 第90/2025/QH15号法律 | 修订《海关法》及相关法律的部分条款,但并非直接修改第36条的依据。 | 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用于核对《海关法》的整体现行状态。 |
| 第08/2015/NĐ-CP号法令 | 第21条和第32条涉及完税价格审查及货物放行/通关。 | 按修订后的文本适用。 |
| 第59/2018/NĐ-CP号法令 | 修订完税价格审查程序。 | 属于较早的修订层。 |
| 第167/2025/NĐ-CP号法令 | 更新第32条第1款及可放行情形。 | 自2025年8月15日起生效。 |
| 2025年11月24日第46/VBHN-BTC号合并文本 | 合并第08/2015/NĐ-CP号法令及其修订文本,便于查阅现行第32条。 | 仅为合并查阅文本;核实法律效力时仍应以原法令及修订法令为准。 |
| 第38/2015/TT-BTC号通知 | 指导放行申请、双方责任及放行后补充申报。 | 应结合修订文件阅读。 |
| 第121/2025/TT-BTC号通知 | 更新进出口海关手续和税收管理通知体系。 | 自2026年2月1日起生效。 |
本文中文内容仅供业务参考,不属于越南法律文件的官方中文译本。
常见问题
完全未缴税可以放行吗?
通常不可以。适用的暂定税款必须缴纳或取得有效担保;资料不足无法确定完税价格的情形,须按海关确定价格计算的税额取得信用机构担保。
放行是否等于已经通关?
不是。第36条的货物放行适用于最终税额尚未确定的阶段,之后仍须补充申报并结清差额。第37条第2款则不同:海关手续和应纳税额已经确定,但可凭有效担保或适用纳税期限办理通关。
等待质量检查的货物能否适用?
只有在进口合法性已经确定、剩余问题仅是最终税额时才可能适用。若检查结果决定能否进口,应按专业检查规定办理。
是否所有情形都必须银行担保?
不是。有些情形可选择缴税或担保;但申报人资料不足无法确定完税价格的情形,法规要求信用机构担保。
最终归类导致税款增加怎么办?
应补充申报并缴纳税款差额及相关款项。是否处罚取决于具体原因、发现时间和资料。
海关确定最终税额需要多久?
《海关法》规定一般不超过放行之日起30日;需要鉴定的,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计算。
实施前控制清单
对于篇幅较短的内容,在用于实际资料前至少应完成以下控制:
- 确认处理对象、适用范围和实际业务场景。
- 核对合同、发票、装箱单、产品目录及运输单证数据。
- 确认实施日期适用的法规依据、税则或主管机关指引。
- 为每个资料节点明确负责人和回复期限。
- 保存查询来源、文件版本、核对结果及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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